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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記卷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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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記卷第二十八

沙門釋光述

分別定品第八之一

分別定品者。專注一緣名之為定。此品廣明故名分別。所以次明定品者。賢聖品明果。智品明因。定品明緣。緣望果疎故次明定也 又解依定發智故次明定。

已說諸智至今次當辨者。就此品中。一明諸定功德。二明正法住世。三明造論宗旨。

就第一明諸定功德中。一明所依諸定。二明能依功德 就第一明所依諸定中。一明四靜慮。二明四無色。三明八等至。四明諸等持 此下第一明四靜慮。將明生起 就生起中。一總結生起。二別生起定。三問起頌文 此即第一總結生起。於先所辨共功德中。已說諸智所成無諍等功德。餘靜慮等功德今次當辨。

於中先辨所依止定者。此即第二別生起定。

且諸定內靜慮云何者。此即第三問起頌文。

頌曰至後漸離前支者。就頌答中。初頌出體。後半頌顯差別。此中言樂。樂有二種。若初.二定樂輕安名樂。若第三定樂樂受名樂。以樂名同。頌總言樂。若不爾者。寧得通前三靜慮耶。餘如長行釋。

論曰至靜慮差別者。明先說意。

此總有四至五蘊為性者。釋初頌。此四靜慮各有二種。謂定及生。生即如前世品已說。定靜慮體。總而言之是善性攝。能令心王住一境性。剋性出體。以善等持為自性故。若並助伴相應.俱有。五蘊為性。

何名一境性者。問。

謂專一所緣者。答。專一所緣名之為定。

若爾即心至餘心所法者。經部難。若專一緣即此心王。專一境位。依之建立三摩地名。不應別有餘心所法說名等持。經部依心假立定故。

別法令心至非體即心者。說一切有部釋。別有心所令彼心王於一境轉。名三摩地。非體即心。

豈不諸心至皆一境轉者。經部復難。豈不諸心剎那.剎那前後滅故皆一境轉。心王之外何用等持。汝若謂等持令彼心王於第二念不散亂故須有等持。即於剎那相應心王等持無用。經部復難。汝立餘心.心所。由三摩地故於一境轉。此三摩地復由誰故於一境轉。汝即解雲還即由此餘心.心所令三摩地於一境轉故 牒破雲。又由此餘心.心所故三摩地成。寧不即由此餘心.心所法故。心於一境轉。何用等持令心一境。此文稍隱。應善思之。又三摩地是大地法。遍與一切三性相應。應一切心皆一境轉。皆應名定。

不爾餘品等持劣故者。說一切有部救雲。不爾。餘散品心性雖有等持。體性劣故不名為定。

有餘師說至即四靜慮故者。有餘經部師說。即心一境前後相續轉時名三摩地。離心之外無別有體 契經說此定為增上心學故。顯定即心。

心清淨最勝即四靜慮故。顯心即定。故知離心無別定體。依何義故立靜慮名者。問名。

由此寂靜至以慧為體者。說一切有部答。由定寂靜慧能審慮。審慮即是實了知義。從用及果為名故名靜慮。如契經說心若在定能如實了知 印度造字聲明論中有字界.字緣審慮梵雲振多。是字緣。於振多義中置地界故。地是梵音。復以餘聲明法助此振多地界。變成馱南。馱南此雲靜慮。舊云禪。或云禪那。或云持阿那。皆訛也。有餘部計審慮是思。為簡彼說故言此宗審慮以慧為體。又婆沙八十三雲。靜謂等引。慮謂遍觀。故名靜慮。

若爾諸等持皆應名靜慮者難。若寂靜審慮名靜慮者。諸八地等持皆應名靜慮。

不爾唯勝至亦得日名者。答。不爾。唯勝方立此名。如世間言發光名日。非螢.燭等發於劣光亦得日名。

靜慮如何獨名為勝者。問。

諸等持內至獨名靜慮者。答。八等持內唯此四種。一攝受靜慮支。二止.觀均行最能審慮。三得現法樂住。四得樂通行名。故四等持獨名靜慮。餘定不爾。

若爾染污寧得此名者 問。

由彼亦能邪審慮故者。答。由彼染定發得邪慧能邪審慮亦名靜慮。

是則應有太過之失者。難。若能令慧邪審慮故名靜慮者。是即應有太過之失。一切三界諸惑相應慧。皆能邪審慮與彼相應定亦應名靜慮。

無太過失至有惡靜慮者。答。無太過失。要與善靜慮相似義中方名染靜慮。餘非相似不名靜慮。生芽名種。敗種名種。似生種故立以種名。等謂等取涸池.死人等。此即引喻。世尊亦說有惡靜慮。即味靜慮。此即引證。

若一境性至初二.三.四者。釋第五.第六句。問。若一境性是靜慮體。依何相立初.二.三.四差別不同。

具伺喜.樂至分為四種者。答。具伺.喜.樂建立為初。由此已明亦具尋義。以此三法必與尋俱。如煙與火必定俱行。非伺有喜.樂而不與尋俱。影顯可知。頌不別說。定通四定不約彼明。漸離前支立二.三.四。離伺但有喜.樂二種立第二定。離伺.喜二但有樂一立第三定。具離伺.喜.樂三種立第四定。如次配釋。但言離伺。亦定離尋不別說也。故一境性分為四種。

已辨靜慮無色云何者。此下第二明四無色。結前問起。

頌曰至昧劣故立名者。就頌答中初句及四蘊明體性。離下地約生分四。次兩句顯除色想。次一句釋總名。次一句釋妨。後四句釋別名。

論曰至隨轉色故者。釋初句及四蘊。此四無色與四靜慮。數同。自性同。謂數有四。自性各二。生如前說。即世品說由生有四種。定無色體總而言之。亦善性攝心一境性。依此數.性.同故。頌中說亦如是言。然助伴中此除色蘊有餘四蘊。無色無有隨轉色故。

雖一境性至非非想處者。釋離下地。約生不同分四。雖一境性四無色定體相無差別。離下地染生彼上地。約生不同故分四種。謂若已離第四靜慮染生上地時。立空無邊處。乃至已離無所有處染生上地時。立非想非非想處。

離名何義者。問。

謂由此道至離下染義者。答。謂隨由何道解脫下地惑。是離下染義。

即此四根本至起色想故者。釋第三.第四句。因解無色明除色想 緣下地色。謂第四定色。餘文可知 無色雖亦緣下六地類智品道俱生戒色。今據有漏言除色想。

皆無色故立無色名者。釋第五句。空等四處皆無色故立無色名。

此因不成許有色故者。大眾部.化地部等出過。皆無色故立無色名。此因不成。我許彼界亦有色故。

若爾何故立無色名者。問。

由彼色微至亦名無黃者。大眾部等答。由彼色微故名無色。引喻可知。

許彼界中至亦遮有故者。說一切有部責破大眾部等 許彼界中色有何相。此即總責。下牒計破。若言彼界雖無餘色。唯有身.語律儀。破雲身.語既無。律儀寧有。夫有律儀。謂於彼地容起身.語。於無色界身.語既無。律儀寧有。又無大種何有造色。夫所造色由大種造。彼無色界既無大種。何有造色身.語律儀 若謂如有無漏律儀。雖無無漏身.語大種。而有無漏律儀。隨身大造。彼界雖無身.語大種。何妨得有身.語律儀。隨身大造。破雲。不爾。無漏律儀是不系故。雖無無漏身.語大種。而有無漏律儀。隨所依身。有漏大造。無色律儀體是有漏。是界系故。不可說言彼界雖無身.語大種。而有律儀隨身大造。又彼定中不但遮彼無漏律儀。亦遮有彼有漏律儀 又解謂彼定中不但遮彼身.語大種。亦遮有彼身.語律儀。言無色故。律儀寧有。

若許於彼至此有何理者。又縱許牒破 若許於彼無色界中有色根身。破雲。如何可言彼色微少 若謂於彼身量小故名無色者。破雲。水細蟲極微。亦應名無色。小不可見故 若謂身極清妙故名無色者。破雲。中有.色界應名無色。亦清妙故 若謂彼身清妙中極故名無色。中有.色界。清妙非極不名無色。破雲。應唯有頂得無色名。清妙中極故。如定有勝.劣上.下不同。生身亦有勝.劣上.下不等。故有頂最勝 若言彼色非下地眼見故名無色。破雲。又生四靜慮所有色身。非下地眼所能取故。與彼無色何異不名無色。此即以下同上 若謂欲.色隨義立名。實有欲.色名欲.色界。無色不然。非隨義立。雖實有色。而名無色。此有何理。

若謂經說至有色理成者。牒大眾部等所引四經證無色界有色。一若謂經說壽.煖和合。彼既有壽。明知有煖。煖即色故。二又經說名色與識相依。如二蘆束相依住故。既許彼界識體非無。是則亦應許有名色。三又經說名色識為緣故。彼界既有識。明知有名色。四又經說。遮離色.受.想.行四。識有來.去。故彼界既有識。明知亦具有色.受.想.行。故婆沙雲。復說離色.受.想.行。不應說識有去.來。住有死有生。無色界中既得有識。亦應具足有四識住(已上論文)。故總結言。由此無色有色理成。

此證不成至為遮離一切者。說一切有部。總非勸思。通前引教。且初經言壽.煖合者。為約三界說如汝異執。為約欲界說如我所宗。理應約欲說。若通上二界不應言煖。據煖顯相。且言約欲不言色界。若隱顯合論。煖亦通色界 通第二經云.名色與識相依住者。為約三界說如汝異執。為約欲.色說如我所宗。理應但約欲.色說也。若通無色不應言色 通第三經云。所說名色識為緣者。為說一切識皆為名色緣如汝異執。為說名色生無不緣於識如我所宗。理實亦有識唯生名不能生色 通第四經云。遮離色乃至行。識有來.去者。於四蘊中。為遮隨離一識有來.去如汝異執。於四蘊中為遮離一切識有來.去如我所宗。理實無色亦有離色有餘三蘊。識有來.去。言無去.來。遮離一切。

若謂契經至應有段食者。說一切有部牒救破。若謂契經言無簡別。不應於此更致審思。此說不然。太過失故 破第一雲。若經無簡別。無色有壽亦有煖者。經無簡別。謂應外煖亦與壽合 破第二雲。若經無簡別。無色有識亦有名色。相依住者。經無簡別。又應外名色與識相依 破第三雲。若經無簡別無色有識與名色為緣者。經無簡別。又應外名色以識為緣。此文雙破第二.第三 破第四雲。若經無簡別。言四識住能持於識。無色有識亦有色識住。經無簡別。說四食能持有情。色.無色界既有有情。應有段食。故說四食如四識住。言四識住。即是彼引第四經文。遮離色乃至行識。四識住經。

若謂經說至超色想等者。牒救徵破。汝若謂經說有一類天超段食故。又說彼天喜為食故。說段食上界非有。無斯過者。則無色界不應有色。汝引二經證上二界無有段食。我引三經證無色界而無有色 契經說彼無色界中出離色故。若彼界中猶有色者。何名出離 又契經云四無色解脫。最為寂靜超諸色故。既雲超諸色。明知彼無色 又契經說無色有情。一切色想皆超越故。斷緣色貪名超色想。或據四根本及上三邊既超色想。明非有色 若無色界如汝所執實有色者。定應彼色自相可知。如何可言超色想 等。等取前二經。

若謂觀下至彼界無色者。又牒救破。若謂無色觀下欲.色界麁色故。說超色想等。則於段食亦應許然。應超下麁段食有細段食 又四靜慮超下麁色。亦應可說出離色言。是則四靜慮亦應名無色 又亦應說無色界中出離受等。彼亦超下麁受等故。經既不說無色界中超受等言。知無色中遍超色類非超受等。由此定知。彼界無色。

然契經中至非永出故者。說一切有部通大眾等伏難。伏難意雲。經中既言有不出有。明知無色有不能出色有。若能出者應言有出有。為通此伏難故釋斯經 然契經中說三有不能出三有者。為自地惑之所縛故。故言於自地有不能出故。但離八地非離有頂故。故言非遍出故。凡夫斷惑後還退故。故言非永出故。是故經言有不出有。不言無色有不能出色有。

又薄伽梵至無不成過者。復引經證無色界無色。如文可知。破訖結言。故所立因皆無色。故立無色名。無不成過。

在彼多劫至色從何生者。釋第六句。問。在彼無色經於多劫色相續斷。後沒生下欲.色界時。色從何生。

此從心生至從彼心生者。論主以經部義答。正釋頌文後色起從心此色從心生。非從色起。謂昔所起感色果因。熏習在心功能今熟。是故今時欲.色界色。從彼無色界心中色種生。

彼無色身心依何轉者。大眾部等問。

離身何不轉者。說一切有部反責。

下曾不見故者。大眾部等答。下欲.色界。曾不見有離於色身。心得轉故。

色界無段食至心轉所依者。說一切有部反責。色界無段食。身復依何轉。下欲界中。亦不見色身離段食轉故。又先世品。說彼無色心轉所依。謂依命根眾同分轉。

已釋總名至得別名耶者。釋後四句。結前問起。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徵。

下三無色至建立三名者。釋前三無色從加行立名。故正理七十七雲。若由勝解思惟無邊空。加行所成名空無邊處。謂若有法雖與色俱。而其自體不依屬色諸有於色求出離者。必應最初思惟彼法。謂虛空體雖與色俱。而待色無方得顯了。外法所攝其相無邊。思惟彼時易能離色。故加行位思惟虛空成時。隨應亦緣餘法。但從加行建立此名。若由勝解思惟無邊識。加行所成名識無邊處。謂於純淨六種識身能了別中。善取相已安住勝解。由假想力。思惟觀察無邊識相。由此加行為先所成。隨其所應亦緣餘法。但從加行建立此名。若由勝解捨一切所有。加行所成。名無所有處。謂見無邊行相麁動為欲厭捨起此加行。是故此處名最勝捨。以於此中不復樂作無邊行相。心於所緣捨諸所有寂然住故(已上論文) 立第四名至是立名正因者。釋後無色。立第四名由想昧劣。謂無下七地明勝想故。得非想名。有昧劣想故不同二無心名非非想。雖加行時亦作是念。前七定諸想如病.如箭.如癰 或初二定喜想如病。三定樂想如箭。四.五.六.七地捨想如癰 若想全無如二無心。便同愚癡黑闇。相似無所覺知。唯有非想非非想中與上相違寂靜美妙。於加行中厭想厭無想。應名非想非非想 而不就此加行立名。以若詰言何緣加行作如是念。必應答言以於彼有頂根本處想昧劣故。所以加行隨彼根本作如是念。由此根本想昧劣故。是立非想非非想名正因。故從根本立名。不從加行立名。又正理雲。此四無色皆言處者。以是諸有生長處故。

已辨無色至無漏謂出世者。此下第三明八等至 就中。一總明八等至。二別明八等至 此即總明八等至。結問頌答。

論曰至無無漏故者。釋初頌。可知。

初味等至至此得味名者。釋第五句。初味等至。謂愛相應。愛能味著淨定故名為味。等至與彼相應故。此等至得味名。又婆沙雲。問何故但說與愛相應。非餘煩惱。有說此中說相似者。謂愛與定相似。非餘煩惱。所以者何。定於所緣流注相續。愛亦如是。廣如彼說。

淨等至名至得名為入者。釋第六.第七句。淨等至名。目諸世間有漏善定。與無貪等自性善諸白淨法相應起故。此等至得淨名。即是第一味相應所味著境。此淨定無間滅。彼味定生。緣過去淨定深生味著。不緣現在。以必不觀自性等故。不緣未來。未曾領故。過去曾領故偏說過去。爾時雖名出所味定。於能味定得名為入。

無漏定者至非所味著者。釋後一句。如文可知。應知味.淨.無漏三種名入.出者。於五入.出中是異類心入.出。故婆沙一百六十一雲。此中入出者。入出有五種。一地。二行相。三所緣。四異類心。五剎那。地入出者。謂初靜慮等無間。第二靜慮現在前時。名入第二靜慮出初靜慮。乃至無所有處等。無間。非想非非想處現在前時。名入非想非非想處出無所有處。如順次入出。如是逆次入出。及順逆超入出亦爾。行相入出者。謂無常行相無間。苦行相現在前時。名入苦行相出無常行相。餘行相亦爾。所緣入出者。謂緣色定等無間。緣受定現在前時。名入緣受定出緣色定。緣餘定亦爾。異類心入出者。謂欲界心等無間。色界或不繫心現在前時。名入色界或不繫心出欲界心。色界心等說亦爾。如欲界等心。學等心亦如是。餘善等心隨應亦爾。剎那入出者。謂初剎那等無間。第二剎那現在前時。名入第二剎那出初剎那。餘剎那亦爾。

如是所說至非諸無色者。此下第二別明八等至 就中。一別明靜慮。二明三等至 就第一別明靜慮中。一明靜慮支。二明靜慮支體性。三明染無支。四明名不動。五明生受異。六明起下心。此即第一明靜慮支。故先標宗 如是所說八等至中靜慮攝支止.觀等故。非諸無色止增.觀減。由此未至及中間定。亦不立支。觀增.止減。

於四靜慮各有幾支者。問。

頌曰至捨念中受定者。頌答。就此頌中。略作二門分別。一明諸地通局。二明支數不等 言諸地通局者。四靜慮支總有十八。大例有三。一是所依定。此有四種。即四定體。此與諸支為所依故。故通諸地無勞問答 二地法應有。此有六種。謂初定尋.伺.喜。二定喜。三定樂。四定中受。此之六種地法應有。故於諸地或有。或無。無勞問答 三別緣建立。此有八種。謂初定樂。二定內淨樂。三定捨.念.慧。四定捨.念 略依第三問答分別。婆沙八十意解雲。問輕安.行捨一切地有。何故初.二立輕安非行捨。三.四立行捨非輕安。復次初.二輕安用勝。性舉治惛沉。三.四行捨用勝。沉靜治掉舉。復次為治五識及所引身麁重故。初定立輕安。為治初定三識及所引身麁重故。第二定立輕安。二.三定中無麁識身及所引身麁重可對治故。三.四不立輕安為支。既無輕安故立行捨。復次三定捨極喜四定捨極樂。故立行捨。初.二定不立行捨。故立輕安 問信通諸地何故唯於二定立支 婆沙意雲。復次初定尋.伺如火。身識如泥。令心相續熱惱濁亂。信不明淨。如熱泥中面像不現。二定無如是事。信相明淨。如清冷水面像得現。第三靜慮有極悅受。第四靜慮有勝捨受。覆心相續信相不現。復次諸瑜伽師。得第二定初生勝信。既於界.地俱能分離。乃至有頂後必當離。初定未生定信。後二而非是初起。復次起增上信必依大喜。因喜信者信必堅固。第二靜慮有極勝喜。故唯此立內等淨支 問慧通諸地。何故唯於第三定立 婆沙意雲。順三定故。復次第三定有極適悅受。為耽此樂。不欣上地勝法。能為自地留難。對治此故立正慧支。故世尊說。應以正慧覺了此樂。上.下地中無有自地極樂留難如此地者。復次初定有麁尋.伺。二定有極喜躍。四定有勝捨受。以勝。捨受是無明。正慧是明。明.無明分互相違害。由尋.伺等覆障正慧。不於彼立。第三定中無有如彼覆正慧法 問念通諸地。何故唯於三.四立支 婆沙意雲。念順後二。復次第三定為第二定勝喜所漂溺。第四定為第三定勝樂留礙。由為下地所留難故。於自地染不能出離。是故世尊勸住正念。復次初定有麁尋伺。猶如暴風。二定有極喜躍。如水濤波。覆障正念。後二即無此過 二明支數不等者 問何故初.三等五。二.四齊四 婆沙解雲。復次欲界諸惡難斷難破難可越度故。初靜慮建立五支。為牢強對治。第二靜慮重地極喜。難斷難破難可越度。第三靜慮建立五支。為牢強對治。初及第三俱無是事故。二.四唯四。復次為對治欲界增上五欲境貪。故初立五為治。二定五部重地喜受故三定五。初及第三俱無是事故。二.四各四。復次為欲隨順超定法故。謂從五支定超入五支定。復從四支定超入四支定。以支等者易可超故 問若從第三靜慮超入空無邊處。復從第四靜慮超入識無邊處。彼俱無支云何隨順 答諸外.內事初作時難。後成辨時不假隨順。且外事者。如遮諾迦與臣壞月。十二年中學造金法初成一粒如擴麥量。便師子吼。我等今者能造金山。言內事者。如瑜伽師修神境通。初學離地如半巨勝。後離地如一巨勝。如是漸漸半麥一麥乃至一尋彼後成時。隨心欲往色究竟天。自在能往。超定亦爾。初時難故假支齊等。後時易故設不立支。亦能超入(已上論文) 論曰至義如前釋者。釋初兩句。此中等持頌說為定。等持與定名異體同。故契經說。心定及平等定名正等持。經既以定釋正等持。明知等持與定名異體同。此等持亦名心一境性。義如前釋。

傳說唯定至非靜慮者。毘婆沙師傳說。唯定是靜慮亦靜慮支。餘四支是靜慮支非靜慮。

如實義者如四支軍者。論主述經部義。如實義者象.馬.車.步名四支軍。別即是支。總即是軍。攬別成總。軍即是假。靜慮五支。應知亦爾.別即是支。靜慮是總。以別成總。靜慮是假。

餘靜慮支應知亦爾者。餘三靜慮各作兩釋。應知亦爾。

第二靜慮至四等持者。釋後六句。如文可知。又婆沙八十一雲。問下地亦有無漏捨.念。何故但說第四靜慮捨.念清淨。答第四靜慮捨.念俱離八擾亂事。故名清淨。苦.樂.憂.喜.入息.出息.尋.伺名為八擾亂事。此中皆無獨名清淨。廣如彼說。

靜慮支名至總有幾種者。此即第二明支體性。牒前問起。

頌曰至喜即是喜受者。就頌答中。初句總顯體數。下三句顯異外宗。

論曰至足前為十一者。釋初句。此支實事唯有十一。謂初五支尋.伺.喜.樂.定。即五實事。第二靜慮喜.樂.等持三支。如前增內淨支。足前為六。第三靜慮等持。如前增餘捨.念.慧.樂四支。足前為十。第四靜慮捨.念定三支如前增非苦樂支。足前為十一。此中別說喜.樂.捨三。故言十一。若據種類。唯有九種。喜.樂.捨三同是受故。所言九者。謂念.定.慧.受.信.輕安.行捨.尋.伺 今於此中略作二門分別。一廢立。二問答 言廢立者 問七十五法中何故唯九立靜慮支。餘不立耶 解雲若順淨偏勝與定同緣立靜慮支。不爾不立。第一色法十一不立支者。非與定同緣故不立支。無表雖定俱有。非定同緣故不立支。故正理雲。何緣無表非靜慮支。諸靜慮支助定住境。彼不緣境故不立支。第二心法不立支者。婆沙八十雲。心順流轉。定順還滅。故心不立為靜慮支。復次心勝如王。諸心所法皆如臣佐。定是心所故不立為靜慮支。如諸國王不事臣佐。第三四十六心所法中。唯九立支餘不立者。大不善地法二。大煩惱地法六。小煩惱地法十。及不定地中貪.嗔.慢.疑。體皆是染非順定故並不立支。大地法十中雖並通善。唯四立支餘不立者。念.定.慧三。順淨偏勝故立為支。受於雜染.清淨分中。勢用俱勝是故俱立。由此流轉緣起分中立為受支。及於還滅清淨分中立為受支。據順淨邊立為支也。又正理七十一雲。有餘師說。受於雜染雖是增上。而為淨品作饒益事亦有功能。如旃荼羅性雖卑劣。能與豪族作饒益事。故於靜慮為饒益事。菩提分中立覺支號 問何故五受唯三非二 解雲與定同緣立靜慮支。憂.苦唯欲故三非二。想.思.觸.欲.作意.勝解不立支者。婆沙雲。想.思.觸.欲皆順流轉作用偏勝。定順還滅故不立為靜慮支。作意唯在欲界散地對境用勝。非諸定地故亦不立為靜慮支。勝解唯於無學位勝。靜慮遍於一切位勝。故彼不立為靜慮支。大善地法十雖並是善。唯三立支。餘不立者。信.捨.輕安順淨偏勝故立為支。信是一切眾行初基。或如清水珠。置心品中令心澄淨故立為支。無始時來惽.掉亂心不能得定。輕安治惛沉。行捨治掉舉。由此得定。或掉舉定障。行捨能治。惛沉是慧障。輕安能治。此二能治定.慧重障。是故別立。餘七雖善順淨非偏勝。婆沙雲。問何故精進非靜慮支。答諸靜慮支順自地勝。精進於順他地為勝。謂初靜慮精進。順第二靜慮為勝。乃至無所有處精進。順悲想非非想處為勝。故彼不立為靜慮支。復次精進損害三摩地因。三摩地因即是勝樂。如契經說樂故心定。勤精進者。身心多苦。修三摩地身.心多樂。是故精進非靜慮支 又云。問何故慚.愧.無貪.無嗔.不放逸.不害等。非靜慮支耶。答非極隨順諸靜慮故。此諸善法。多於欲界散地惡法為近對治。勢力增強。非於定地。是故不立為靜慮支 問何故欣.厭不別立耶 解雲精進等七。恆與心俱尚不別立。何況欣.厭定不俱起而立為支。不定地法中尋.伺.惡作.睡眠。雖並通善。二立。二不立者。尋.伺二法順淨偏強。能助等持制策於心。令離麁.細。對治欲惡故並立支。惡作.睡眠不立支者。支唯加行唯在定地。此二生得唯在欲界。是故不立 第四十四不相應行非靜慮支者。助定同緣立靜慮支。此非相應故不立支 第五三無為不立靜慮支者。夫立靜慮支要須起用與定同緣。此非起用故不立支 言問答者。婆沙雲。問何故伺.樂受.捨受。不立菩提分法耶。答被覆損故。謂伺被正思惟之所覆損。樂受被輕安樂之所覆損。捨受被行捨之所覆損故不立為菩提分法。問若爾何故立靜慮支。答菩提分中為策正見。立正思惟為菩提分。伺行相細。策正見中為尋覆損。立靜慮支。為遮下地惡不善法不相覆損。菩提分中輕安.樂受。同一剎那有相覆損。靜慮支中地別建立無覆損義。菩提分中行捨.捨受。同一剎那有相覆損。靜慮支中。對治.利益支用各別不相覆損 精進非靜慮支。問答如前 問何故正語.正業.正命非靜慮支 答靜慮支者。謂與靜慮相應住境。必有所依.所緣行相。及有警覺乃名相應。正語.業.命無如是義。是故不立為靜慮支。由此四相.及諸得等不相應法。皆不應立為靜慮支。非助等持往一境故(已上論文) 問何故精進等四是菩提分 解雲菩提是慧其性勤勇。精進亦勤勇性相隨順策精進馬而趣菩提。正語.業.命以戒為體。為成八正法輪轂故。此四皆順菩提強勝。故皆立為菩提分法。

由此故說至如理應思者。初對第二。四句可知。以初對三.四。以二對三.四。以三對四。思之可知。故言餘支相對如理應思。

何故第三說增樂受者。釋第二句。此即問也。

由初二樂輕安攝故者。說一切有部答。由初.二定樂輕安攝故。所以第三說增樂受。

何理為證知是輕安者。問。

初二定中至及四支故者。說一切有部答。雖初定有三識樂。正在定中無樂根故。非初.二定有身受樂。正在定中無五識故。亦無心受樂。以說有喜故。喜即喜受。無一心中喜.樂二受俱行故無樂受。不可喜.樂受更互現前。說初靜慮具五支故。第二靜慮具四支故。

有說無有至所攝樂根者。述經部解。有說無有心受樂根。前三靜慮中說樂支者。皆是身受所攝樂根。此即標宗。

若爾何故至身心樂受者。說一切有部難。經既說心。明知亦有心受樂根。

有餘於此至為有何德者。經部師通。有餘說一切有部師。於此經中增益心言。諸部經中唯說身故。又第三定所立樂支。契經自說為身所受樂故。汝說一切有部師。若謂於此經中說意為身。說意名身。為有何功德。

又第四定至勝前二故者。經部復難。又第四定輕安倍增初.二靜慮。而不說彼有樂支故。汝若謂初.二定中輕安。要順樂受方名為樂。約三受說言初.二喜名樂受也。破雲第三靜慮輕安既順樂受。應是樂支。汝若謂彼三.四輕安。或彼三定輕安。為行捨所損故立行捨不立輕安。破云不爾。行捨同是善法增輕安故。非損輕安。又彼三.四輕安。或彼三定輕安。勝前初.二定輕安故何不立支。

又契經說至非即輕安者。經部又引經證初二樂非是輕安。又契經說。若於爾時諸聖弟子。於離欲染生喜身中。證得此定具足成就安住彼定。彼於爾時已斷五順下分法。或已斷五蓋法。修習五法。皆得圓滿究竟。廣說乃至問答可知。此經輕安與樂別說故。初.二定樂非即是輕安。

若言定中至許生無過者。經部又牒說一切有部難破。汝若言定中寧有身識起身受樂者。破雲有亦無失。我經部宗許在定中有輕安風觸。從勝定所起。順生身識相應樂受。遍觸身根故。汝若謂起身識是外。散故應失壞定者。破雲無如是失。此輕安風觸從勝定生。引內身識相應樂受。還能順起意識相應三摩地故。不失壞定。汝若謂起身識應名出定者。破雲此難不然。由前因故。前因即是此輕安風。從勝定生引內身樂。還能順起三摩地故。不名出定。或可。因是所以由前相順所以不名出定汝若謂依止欲界身根。不應得生色界觸.色界識。以彼身.觸即自地故。破雲若從散心依欲身根。不發身識緣色界觸。若在定內順起輕安。許依欲身。生彼定內緣輕安身識。故無有過。

若爾正在至成違理失者。說一切有部難。若爾正在無漏定中。輕安風觸.及與身識。應成無漏。勿所立輕安支少分輕安風觸是有漏。少分意識相應輕安心所是無漏。成違理失。或勿所立支輕安風觸少分是有漏。意識相應小分是無漏。成違理失。或勿所立支輕安風觸.及身識樂少分是有漏。意識相應少分是無漏。成違理失。

無違理失者。經部答。

所以者何者。說一切有部徵。

許說身輕安至蜜意說故者。經部答言。汝說一切有部亦同許經說身輕安是覺支攝故。何須難我。雖復意說身識相應輕安心所。然身輕安名同經故。汝若謂身輕安實非覺支。順彼覺支名覺支。無漏亦應許如是說觸及身識順無漏故名為無漏。無少分有漏少分無漏失 又解經部師云。我宗許說身輕安觸是覺支攝故。汝若謂身輕安實非覺支。順彼覺支故說覺支。無漏亦應許如是說實非無漏。順無漏故名為無漏。有何違理。汝若謂許說觸及身識是無漏者。便違契經。此經意說十五界全皆有漏故。通雲無違經過。此經意約餘散位觸。及餘散位身識蜜意。說彼十五界全皆是有漏。不約定位。非盡理說故言蜜意。

如何無漏至少支無漏者。說一切有部難。如何無漏靜慮現前。觸.及身識樂少支有漏。意識相應少支無漏。此約體難。

起不俱時至不能說過故者。經部答。於前.後位起不俱時或說有漏。或說無漏。斯有何失。汝若謂意喜.及身識樂不俱起故。初定應無五支理。二定應無四支理者。此亦無過。一地前後約容有說有喜.樂支。如有尋.伺雖一地有二不俱起。汝若謂尋.伺亦許俱起。於彼喜.樂不俱起法。為喻不成。經部救雲。此非不成。心之麁細互相違故。不應俱起。又於尋.伺不俱起法。汝說一切有部不能說過故。既不能出過。為喻還成。

由此可說至不說想等者。經部依宗自釋。由此可說。依初五支減尋.伺二立第二定。減尋.伺.喜三立第三定。減尋.伺.喜.樂四立第四定。即由此道理初定說五支。擬漸離前支建立後定故。無漸減故。所以不說想等為支。

或應說何故至勝尋.伺故者。經部又難。或應說何故初唯立五支。汝若謂此五資初定勝立為支者。此不應理。念.慧能資初定勝尋.伺故。應立念.慧為支。

雖有一類至共施設故者。經部師言。雖有一類毘婆沙師。作如是說初定等支。然非古昔經部諸軌範師共施設故 又解說一切有部師言。雖有一類經部作如是說初定等支。然非古昔說一切有部諸軌範師共施設故。

應審思擇至名內等淨者。釋第三句。此即問也。

此定遠離至如河有浪者。經部師答。此第二定能遠離彼尋.伺鼓動。定體相續清淨寂靜轉。名為內等淨。若有尋.伺鼓動。此定相續不清淨。不寂靜轉如河有浪。不名內等淨。

若爾此應至內等淨名者。說一切有部以已宗難。若此定體遠離尋.伺即名內等淨者。此內等淨應無別體。如何許有十一實事。難訖述宗。是故應說此內等淨即是信根。謂若證得第二靜慮。於定地染亦可離中。有深信生名內等淨。得初定時。離散地染復雖生信。離定地染猶未生信。故於初定不立信支。後離初定染復於定地信。故於二定立以信支。信是淨相故立淨名。離外鼓動定內等流故名內等。淨而內。等故立內等淨名。

有餘師言至皆無別體者。有餘經部師言。此內等淨.等持.尋.伺皆無別體。

若無別體心所應不成者。說一切有部難。

心分位殊亦得名心所者。經部答。於心分位殊假建立。故亦得名心所。

雖有此理非我所宗者。說一切有部言。汝經部師雖有此理。非我所宗。

如上所言至知決定然者。釋第四句。外人徵問。如上頌言喜即喜受。以何為證知決定然。

汝等豈言喜非喜受者說一切有部反責。

如餘部許我亦許然者。外人答。

餘部云何許非喜受者。說一切有部徵。

謂別有喜至其體各異者。外人引餘部答 或餘部言顯上坐部。謂別有喜。是心所法非是喜受。前三定樂皆是喜受。故喜.喜受其體各異。

非三定樂至是喜非樂者。說一切有部破。非前三定樂皆可名喜受。二阿笈摩分明證故 阿笈摩。此雲傳。謂三世諸佛所傳說故。舊云阿含訛也 第一經云。漸無餘滅憂等五根。於初定中無餘滅憂。第二定中無餘滅苦。第三定中無餘滅喜。於第四定中無餘滅樂。既喜.樂別滅。明知第三定樂非是喜受。婆沙八十一釋雲。如契經說初靜慮憂根滅。第二靜慮苦根滅。問離欲染時斷憂及苦。契經何故作是說耶。答依過對治故作是說。謂離欲染位雖斷苦根。而未名為過苦對治。於初靜慮得離染時。過苦對治故說苦滅。苦對治者謂初靜慮 復次依過族姓及苦所依故作是說。謂離欲染位雖斷苦根。而未過苦所依.族姓于初靜慮得離染時。過苦所依及苦族姓故說苦滅。所依.族姓。謂諸識身。問離欲染位雖斷憂根。而未過彼對治.所依.及彼族姓。不應說憂初靜慮滅。答憂根對治.所依.族姓皆在意識。既與憂根同在意識。故正斷時即說彼滅。苦根所依.及苦族姓。不與對治同在一識。故過對治.所依.族姓方說苦滅。有作是說。第二靜慮苦根滅者。謂尋.伺滅。以諸賢聖於尋.伺中發生苦想。過諸異生厭地獄苦能生苦想。故名苦根(已上論文) 第二經云。第四靜慮斷樂斷苦。先離第二靜慮染時喜沒。先離欲染時憂沒。此經既說樂後斷喜先沒。故知第三靜慮必無喜根。但是其樂。由此二經證知。喜受是喜非樂。婆沙八十一釋第二經云。斷樂者。問得第四靜慮時。總離第三靜慮諸有漏法。何故但說斷樂耶。答以樂為上首。總離第三靜慮諸有漏法。故偏說樂。復次以樂難斷難破難可越度。故偏說之。復次以樂多諸過患熾盛堅牢。是故偏說。復次以樂離第三靜慮染時。極為障礙繫縛留難如暴獄卒。故偏說之。復次諸瑜伽師。專為對治樂故修第四靜慮。是故偏說。復次諸瑜伽師。憎厭樂故總離第三靜慮。故偏說之。復次樂上地無。餘法容有故偏說樂。由如是等種種因緣唯說斷樂 斷苦者。問離欲染時修觀行者已斷苦根。何故今離第三靜慮染時乃說斷苦。答此於已斷說名為斷。謂於遠事而說近聲。如已來者亦說今來。如說大王從何處來。復次依雙法盡俱說斷聲 言雙法者。謂苦與樂。離欲染時雖苦已盡而樂未盡。今離第三靜慮染。已苦.樂俱盡俱說斷聲。復次斷樂者。謂斷第三靜慮樂根。斷苦者。謂斷彼相應心.心所法。復次斷樂者。謂斷第三靜慮樂根。斷苦者。謂斷第三靜慮入.出息。謂賢聖者於入.出息生於苦想。過諸異生於無間獄所起苦想。復次斷樂者。謂斷第三靜慮樂根。斷苦者。謂即斷彼樂根。如說無常故苦。先喜憂沒者。離欲染時憂根已沒。離第二靜慮染時喜根已沒。是故說今先喜憂沒。

如是所說至為皆有不者。此下第三明染無支。牒前問起。如是所說諸淨.無漏靜慮十八種支。染靜慮中為皆有不。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徵。

頌曰至餘說無安捨者。頌答。

論曰至非皆具有者。此即總標。如上所說諸淨.無漏靜慮支。染靜慮中非皆具有。

且有一類至而得生故者。有二師釋。此下初師解。此明初染無喜.樂支有尋.伺.定支。故正理七十八雲。且有一類隨相說言。初染中無離生喜樂。非離煩惱而得生故。雖染污定亦喜相應。非因離生故非支攝。此不唯說離欲生喜。亦說因離自地染生。以契經中先作是說。離諸欲惡不善法已。復作是言離生喜.樂。此中重說離生言者。為顯亦有喜離自地惑生。為顯喜支唯是善性。故薄伽梵與樂合說。輕安相應必是善性故。由此染定必無喜支。故初染支唯有三種(已上論文)。

第二染中至所擾濁故者。此明二定染無內等淨。樂同初定故不別簡。有喜.定二。故正理雲。第二染中無內等淨。彼為煩惱所擾濁故。雖諸世間說有染信。而不信攝故不立支。樂是輕安唯善性攝。例同初定故不重遮。故此染支唯有二種。第二染定許有喜支。初染中無。以何為證。以初定喜說從離生。第二中無離生言故。

第三染中至所迷亂故者。此明三定染無念.慧二。行捨理無。同第四簡故不別說。但有樂.定。故正理雲。第三染中無正念慧。彼為染樂所迷亂故染污定中雖有念.慧。而得失念.不正慧名。故此二支染中非有。行捨唯是大善法攝。例同第四故此不遮。故此染支唯有二種。

第四染中至所染污故者。此明第 染定無捨.念二。有中受.定。故正理雲。第四染中無捨.念淨。彼為煩惱所染污故。由此第四染唯二支。有餘師說至大善攝故者。此是第二師解。有餘師說。初二染中但無輕安。初染有四支。第二染有三支。後二染中但無行捨。第三染有四支。第四染有三支。以輕安.行捨大善地攝故。內等淨是信。信通染.不染。故第二染說有三支。正理雲。有餘師說。初二染定但無輕安。後二染中但無行捨。大善攝故。彼說染中喜.信.念.慧皆是支攝皆通染故。婆沙一百六十亦有此論兩解。又云。此中有作是說。諸染靜慮皆不立支。而唯說無喜.樂等者。隨明瞭義說。謂初靜慮離生喜樂。有離生言故。第二靜慮內等淨。有淨言故。第三靜慮正念.正知。有正言故。第四靜慮捨念清淨。有清淨言故。此皆於染明瞭相違故偏說無。而實染中一切支皆非有。有說隨勝者說。謂初靜慮出欲界重苦。利益支勝。上三靜慮於勝妙離染。對治支勝。是故於染靜.慮隨勝者說無。然其餘支於染靜慮亦不建立(已上論文) 問何故名離生喜.樂等 解雲離欲惡不善法。生喜.樂故名離生喜樂。離尋.伺故信名為淨。由離喜故念.慧名正。離八災故捨.念名清淨。故隨四地相顯別標。

契經中說至四受入出息者。此即第四釋經不動。依經問答。

論曰至災患有八者。釋上兩句。

其八者何者。釋下兩句。此即問也。

尋.伺四受至說為不動者。答可知。

然契經說至喜.樂所動者。此依經釋。然契經中蜜作是說。第四靜慮不為尋.伺.喜.樂所動。但約支說不言非支 又解經非盡理。論盡理說。故正理雲。然經唯說第四靜慮。不為尋.伺.喜.樂動者。經蜜意說。論依法相。以薄伽梵。有處說言斷樂斷苦。先喜.憂沒。具足安住第四靜慮。又說彼定身行俱滅。入息.出息名為身行。故知此定非唯獨免尋.伺.喜.樂四動災患。

有餘師說至照而無動者。有餘師說。第四靜慮如蜜室燈照而無動故名不動。喻經說故。

如定靜慮至生亦爾不者。此即第五明生受異。問。如定靜慮所有諸受。初.二有喜。第三有樂。第四有捨。生靜慮亦爾不。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徵。

頌曰至受有差別者。釋第二靜慮無有樂受。無餘三識故。心悅麁故。但名為喜不名為樂。餘文可知。

上三靜慮至及起表業者。此即第六明起下心。問。生上三定無三識身及無尋.伺。如何生彼能見.聞.觸。及起表業。

非生彼地至但非彼系者。答。非生彼地無有三識及與尋.伺。但非彼系。

所以者何者。徵。

頌曰至以下劣故者。釋。生上三地起下三識。及發表心。皆初定系。生上起下。如起下地化心。故能見.聞.觸。及發表。此四皆是無覆無記。不起下染已離染故。不起下善以下劣故。無記雖劣非是正厭。中庸故起 問生上起下無覆無記。四無記中是何無記 泰法師解。云然眼.耳.身識雖非化心無記。是化心類。定他系故。總名禪果心。故雜心定品雲。不起欲界非禪果故。然變化心亦名禪果。故雜心擇品廣心中。解無色界有四心。無變化心無威儀心雲。離禪果.威儀餘四在無色 以此文證。起三識身。是化心種類故禪果無記攝。若起語業唯變化心。故前論雲。若化若所化人。在三定上則以初定心語。色界無工巧心。不可以工巧心語。以聲無行.住.坐.臥相。不可以威儀心語。以前論雲四識緣威儀故。以此理推。身生三定但以化心語。若起身表業通威儀.變化 問何故得知。化心起身.語表 答如婆沙一百三十九雲。若生初靜慮成就欲界一。謂法捨意近行。即通果心俱。總緣色等為境起故。有說彼成就三。謂色.聲.法捨意近行。即通果心俱。此心若緣所起身表。即有緣色捨意近行。此心若緣所起語表。即有緣聲捨意近行。此心若緣所變化事以總緣故。即有緣法捨意近行。即通果心俱。此心容有總別緣故 今解。不然。生上三定起下諸識。若起下身識。唯是威儀心。或是緣威儀心。或是似威儀心。若起下眼識。修得者通果攝。泛爾起者是威儀心。或是緣威儀心。或是似威儀心。若起下耳識。修得者通果攝。泛爾起者唯是似威儀心。若起下發業心。若泛爾發身.語業者是威儀心。威儀心尚得通緣十二處。能發語業理亦應得 又空法師章解威儀五蘊中雲。色聚有五謂五塵。問若說威儀具有五塵。何故婆沙.俱舍。並說唯有四塵除聲。解雲行.住.坐.臥名威儀。聲非威儀正體。所以二論說無。今據威儀心發聲義所以說有(已上空解)。若上地化人發非身.語業。即起下通果心發。非變化心。泰法師。若將修得天眼.天耳二識是化心類同名通果容有此理。若將泛爾起眼.耳.身.識名通果心。良謂不然。准諸論。二十心中通果心唯與定心相生。豈有泛爾起下三識皆入定耶。雜心雲。不起欲界非禪果故者。今更委檢雜心定品。身生上地起初定三識不起欲界中。雲非欲界非修果故。不言禪果。此即誤引證。言修果者。定地系故。總名修果。若言修果即禪果者。定地系故總名禪果。不同化心名為禪果通果心攝。又引婆沙證化心發身.語業者。還是未達通果心寬。變化心狹。謂諸通果皆是化心。處處文中作斯異解。於先已破。義便復來 又空法師云。生上三定起初定威儀三識。及威儀發業心者。亦非盡理。若據泛爾起者。無有妨。若據二通及化人發業皆名威儀。此即不然。准前應破。

如是別釋至初得云何者。此下第二明三等至。就中。一明初得等至。二明等至相生。三明順.四分定。四明修超等至。五明等至依身。六明等至緣境。七明等至斷惑。八明近分差別。九明中定不同 此即第一明初得等至。結前問起。

頌曰至染由生及退者。頌答。

論曰至無由生故者。釋上兩句。八本等至隨其所應。若全不成而獲得者。諸淨等至由二因緣。一由離染。二由受生 言離染者。謂在下地離下地染得上地淨 言受生者。謂從上地生自地時得自地淨。八等至中下七皆然。有頂不爾。唯由離染有離染得。由無從上生下地故。無受生得。正理論雲。此中但說本等至者。以諸近分未離染時。有全不成由加行得。

遮何故說全不成言者。問。

為遮已成至應如理思者。答。為遮已成更得少分如由加行得順抉擇分等 等。謂等取順勝進分。所以不等住.退分者。以先得故。謂先得退分.住分。後由加行得勝進分。或得抉擇分。此不名得。以此四分同淨定故。及由退離自染時得退分。以先得住分.勝進分。或抉擇分。今雖更得退分。不名為得。以此四分同淨定故。即依此義毘婆沙論作是問言。頗有淨定由離染得。由離染捨。由退得。由退捨。由生得。由生捨。為問亦爾。答曰有謂順退分。且初靜慮順退分攝。離欲界染時得。離自地染時捨。退離自地染時得。退離欲界染時捨。從上生自初定時得。從自生下欲界時捨。餘地所攝應如理思。

無漏但由至如理應思者。釋第三句。無漏但由離染故得。謂聖離下地染得上地無漏。此亦但據根本靜慮。全不成者今時創得。若先已成。餘時亦得。謂盡智位更得無學道。於練根時更得學.無學道。或由加行修得當地勝無漏法。或由有退得當地無漏法。皆如理應思。如是等法。皆悉非是先時不成今時創得。是故不說。以此中約根本地。說先全不成今時創成方名為得。先成少分今雖更得。皆不名得。

豈不由入至無漏等至者。問。豈不由入正性離生。亦名初得無漏等至。何故但言無漏由離染得。不言入正性離生時得。

此非決定至決定得者者。答。入見道得此非決定。雖超越人依根本地入見道者。亦得根本無漏等至。以次第者入見道時。爾時未得根本定故即非決定。此中但論決定得者。故正理雲。聖離下染必定獲得上地根本無漏定故。

染由受生至得此地染者。釋第四句。染由受生.及退故得。謂上地沒生下地時得下地染。及於此地離染退時。得此地染。必非離染及加行得。故正理雲。無由離染及加行得。如是二時能捨染故。

何等至後至染生自下染者。此即第二明等至相生。問及頌答。

論曰至並自地二者。釋上兩句。無漏等至次第生自地.上地。下地善。善言具攝淨及無漏。極相違故。必不生染。然於上.下各至第三。遠故無能超至第四。故於無漏四靜慮。三無色.七等至中。從初靜慮無間生六。謂自地.二地.三地。各淨.無漏。無所有處無間生七。謂自地二。下地四合有六。上地唯淨總有七種。第二靜慮無間生八。謂自地二。上地四合有六。並下地二總有八。識無邊處無間生九。謂自地二。下地四合有六。並上地三。謂無所有二。非想一總有九。第三靜慮.第四靜慮.空無邊處。各無間生十。謂上地四。下地四合有八。並自地二。總有十。

類智無間至依緣下故者。簡差別。於靜慮中類智無間能生無色。法智不然。依下欲界身故。緣下欲境故。超有二種。一者超定。二者超緣。此二種超俱至第三。不至第四。以法智緣欲界境。無色等至緣無色境。不可頓超色界四地故。法智無間不生無色。故婆沙一百六十五雲。問云何觀行者於所緣超答彼由不念作意以初靜慮於九地一一別緣。於中唯能超緣一地。謂緣欲界無間。能上緣初靜慮。或第二靜慮非餘。緣初靜慮無間。能下緣欲界。上緣第二靜慮。或第三靜慮非餘。緣第二靜慮無間。能下緣欲界或初靜慮。上緣第三靜慮或第四靜慮非餘。緣第三靜慮無間。能下緣初靜慮。或第二靜慮。上緣第四靜慮。或空無邊處非餘。如是乃至緣非想非非想處無間。能下緣識無邊處。或無所有處非餘。如依初定。如是依餘定。隨其所應於所緣緣皆應廣說。如不能越二地所緣。超定亦爾。故不入第四。問若爾何故說淨解脫次起五心。淨解脫心緣於欲界。第四靜慮遍行隨眠。能緣自.上乃至有頂。豈非能越二地所緣。答說不染心不能超二。彼心是染故不相違。問如苦法智緣欲界無間起苦類忍。乃至緣有頂。云何說不染污心不能超二。答彼但是總緣不名為超。亦俱緣餘地故是故非難 解雲五心謂五部心。

從淨等至至餘生十一者。釋第三.第四句。從淨等至所生亦然。而各兼生自地染污。以淨等至上參無漏。下接染污故。有頂淨無間生六。謂自淨.染二.下無所有處.識處.淨.無漏四。從初靜慮無間生七。謂自地三.上地四.無所有處八。謂自地三.上地一.下地四。第二定九。謂自地三.上地四.下地二。識處生十。謂自地三.上地三.下地四。餘第三定.第四定.空處。皆生十一。謂自地三.上地.下地各有四種。

從染等至至生次下淨者。釋第五.第六句。如文可知。正理論雲。極相違故不生無漏。

若於染淨至從染生淨者。問意可知。

先願力故至便能覺悟者。答亦可知。

無漏與染至故三有別者。簡差別。無漏與染必不相生極相違故。淨俱相生。在中間故故三有別。

如是所說至未離下故者。釋後兩句。如上所說。淨.染生染。但約在定淨.及染說。生彼地得名生淨.生染。生淨謂生得善。生染謂彼地散惑。若生淨.生染能生染者。其理不然。謂命終時從生得善淨。一一無間。生自.上.下一切地染。若從生染一一無間。能生自地.一切下地染。不生上者未離下故。

所言從淨至皆能生耶者。此即第三明順四分定。牒前問起。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徵。

頌曰至生二三三一者。頌答。

論曰至順勝進分攝者。釋初頌。舉數列名。於前七地各有四分。有頂唯三。除勝進分無上地故。婆沙十一同此論說。有頂地但有三分。除勝進分 問若爾何故。婆沙業蘊說有頂地有四分耶 解雲此論及婆沙十一。據有頂地更無上地可欣趣故。故說彼地無勝進分。婆沙業蘊。據當地中更有勝德可欣趣故。言有勝進。故正理七十八雲。就勝進分總有二種。一者自地殊勝功德。二者上地殊勝功德。若能牽引彼名順勝進分(已上論文) 故說有頂或有或無。各據一義。

於此四中至唯從此生者。釋第五.第六句。如文可知。若依婆沙一百六十五淨生無漏中雲。此但從順抉擇分。有說亦從順勝進分。雖無評家以前解為正。故正理七十八雲。應知此中決定義者。謂諸聖道必此無間生。非此無間必能生聖道。若異此者是則應說。唯世第一法名順抉擇分(已上論文) 又諸論皆言順抉擇分能生聖道 問無漏復能生幾分耶 解雲生後二分。故正理七十八雲。無漏無間何分現前。有說通三除順退分。理實唯二謂後二種。又婆沙一百六十五無漏生淨中雲。如是說者。漸次入時亦與勝進分為等無間。超越入時唯與順抉擇分為等無間。問何故超越入時。唯順抉擇分與無漏道互為等無間緣。餘時不爾。答於超越時唯有勐盛堅固善根。能相引發順抉擇分勐盛堅固。餘分不爾 問若順退分能順煩惱。如已離此地染退起此地染。退分既捨從何生惑 解雲從住分生。故正理七十八雲。若順煩惱名順退分。諸阿羅漢寧有退理。非彼猶有順退分定可令現行。離染捨故。雖有此難。而實無違。謂順住中有順退者亦得建立順退分名。從彼有退。如前已說 又婆沙一百六十五雲淨定等。無間煩惱現在前者。當知此從順退分.或順住分起。由已離未離自地染者。起自地煩惱有差別故 以此文證故知。有從住分亦生煩惱。

此四相望至謂自非餘者。釋後兩句。此四相望互相生者。初能生二。謂順退分及順住分。不生後二以隔遠故。諸論皆同。第二生三除順抉擇。亦隔遠故。諸論皆同。第三生三除順退分。以隔遠故。婆沙十一.正理.顯宗皆同此論。若依婆沙一百六十五即有異說。故彼論雲。順勝進分與順退分。有說。但為所緣.增上。順勝進分無間順退分不現前故。如是說者。亦現在前。是故與順退分為三緣。除因緣以彼劣故。與順住分亦爾。婆沙兩說後說評傢俱捨等前師不正義。但生三種。評家生四種。既有評文。即以後師為正 或論意各別。俱舍以理為正。非以婆沙評家為量。夫淨相生理應隣次。何容超越。第四生一謂自非餘。以欣無漏不生餘故。

問順住.勝進能次生前。何故抉擇非生勝進 解雲抉擇欣無漏不生次前。住與勝進非欣無漏容次生前。或勝進相欣求上法。性非止息故。抉擇分不生勝進。住.退二分性有止息。可從勝進生住住生退分。正理.顯宗皆有兩說。一說同此論。又一說雲。有說亦生順勝進分。然無評家。後家意說。如住.勝進能生前一。順抉擇分亦生前一。若依婆沙十一。同正理後師。若依婆沙一百六十五雲。順抉擇分與順住分。有說。但為所緣.增上。以順抉擇分無間 順住分不現前故。如是說者。亦現在前。是故與彼為三緣除因緣。與順勝進分亦爾。前說同正理後師。能生二分。後正義家能生三分。

問何故婆沙後唯生一。前有超一 解雲起勝生難故唯生一。起劣生易有能超一 問諸論不同何者為正 解雲婆沙既有評家。生三為正。餘論並是述異師義 或論意別。俱舍以理為正。非以婆沙評家為量 問味定生淨定四分之中生何分耶 解雲若味生自淨。婆沙雲。有說。味相應等至無間。唯起順退分現在前。有說。亦起順住分。然無評家。若味生下淨。婆沙雲。有說。起順住分以易起故。有說。起順勝進分。防護上地故(然無評家)。

如上所言至三洲利無學者。此即第四明修超等至。牒問頌答。

論曰至越一名超者。釋初兩句可知。

謂觀行者至超入第四者。釋第三句。總有六種。前五加行。後一超成。如文可了。

修超等至至修超等至者。釋第四句。正理雲。修超等至唯欲三洲。除北俱盧。然通男.女。不時解脫諸阿羅漢要得無諍妙願智等邊際定者。能超非餘。定自在故。無煩惱故 又云勝解作意。不能無間修超等至。勢力劣故。

此諸等至至起下盡餘惑者。此即第五明等至依身。牒問頌答。

論曰至可厭毀故者。釋上兩句。諸等至起依自.下身。依上地身無容起下。一上地起下無所用故。二上地自有勝定故。三下地勢力劣故。此上三種通淨.無漏等至。四已棄捨故。五可厭毀故。後二唯淨等至。以無漏定非是棄捨可厭毀故。

總相雖然至盡餘煩惱者。釋下兩句。此簡差別總相雖然。若委細說。聖生有頂從自淨定。必起無漏無所有處。為盡自地所餘煩惱。自地無聖道欣樂起下故。就起下中唯無所有最隣近故。起彼現前盡餘煩惱。故正理雲。離無漏道。必無有能斷彼餘惑成阿羅漢。是故有頂。無漏無所有處依九地身。有漏無所有處依八地身。有漏無漏識無邊處依七地身。空無邊處依六地身。乃至初定依二地身謂自及欲。

此諸等至至不緣下有漏者。此即第六明等至緣境。牒問頌答。

論曰至應成善故者。釋初句。味定緣自。不緣下.上.及無漏法。

淨及無漏至非無漏境者。釋第二句。無記無為非無漏境。非諦攝故。餘文可知。

根本地攝至必緣下故者。釋下兩句。根本地攝善無色定。不緣下地諸有漏法。已厭離故。定狹劣故。准義應知。隨其所應。緣下無漏.自及上地有漏.無漏一切諸法無不能緣。雖亦能緣下地無漏。緣類智品道。不緣法智品。故正理雲。以但能緣自全治故。法非全治如先已說。又法品道於無色界雖能對治。是客非主既不能緣下地有漏。亦不能緣下地有漏法上擇滅.非擇滅 問既緣下地類智品道。亦緣彼道非擇滅耶 解雲亦緣下地類智品上非擇滅。故婆沙第十解非我行相中雲。四無色地亦有此行相。而不能緣一切法。謂空無邊處非我行相。緣四無色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四無色非擇滅。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並一切虛空無為。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盡能緣。如是乃至非想非非想處非我行相。緣非想非非想處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非想非非想處非擇滅。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並一切虛空無為。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盡能緣。此當婆沙評家義。以此准知。四無色定亦緣下地類智品上非擇滅也。無色近分亦緣下地。彼無間道必緣下故。

味淨無漏至斷諸煩惱者。此即第七明等至斷惑。此即問也。

頌曰至亦不能斷者。諸無漏定皆能斷惑 本淨尚無能況諸染能斷。以勝況劣。謂本淨定不能斷下地。已離染故。不能斷自地惑。以自地惑所縛故。不能斷上地。以勝己故。若淨近分亦能斷惑。以皆能斷次下地故。又婆沙一百六十二雲。問何故有漏道不能斷自地。及上地。無漏道則能斷耶。答以無漏道是不系法。於有漏法無非是勝。是故能斷。又有漏道作六行相。厭下地欣自地故唯斷下。無漏道作十六行相。厭背一切地故能遍斷。問有漏道亦作十六行相。何故不能遍斷。答彼雖學作聖道行相。不明瞭故不斷煩惱。如師子子未能害獸(已上論文) 若中間攝淨亦不能斷。如根本說。

近分有幾至初亦聖或三者。此即第八明近分差別。一問近分有幾。二問何受相應。三問於味等三為皆具不。頌答可知。

論曰至為入門故者。釋近分八。可知。

一切唯一至未離下怖故者。釋捨。一切近分唯一捨受相應。此近分定起時。艱辛作功用轉故。未離下染情懷怖故。非喜.樂相應。

此八近分至具有三種者。釋淨及下句。此八近分皆淨定攝。唯初近分亦通無漏。未離欲者依近分定起聖道故。故正理雲。上七近分無無漏者。於自地法不厭背故。唯初近分通無漏者。於自地法能厭背故。此地極隣近多災患界故(已上論文) 皆無有味是離染道故。起艱辛故。不生貪愛。以彼味定非離染道生故。是容預道生故。近分地中雖亦有道非正離染。助離染故。離染類故。非容預故。不生貪愛。雖近分心有結生染。以受生.命終捨受相應故。必起近分。而遮定染故作是說。近分無味。唯在根本。有說未至定亦有味相應。以未起根本亦貪此定故。由此未至具有三種。上七近分由已曾得下根本故。於彼近分不生貪愛。故不說有。此即敘異說也。

中間靜慮至為亦有殊者。此下第九明中定不同。此即問也。

義亦有殊至具三唯捨受者。答。義亦有殊。謂諸近分為離下染是入初因。中定不然。非離下染非入初因。是初果故。復有別義。

論曰至無如此故者。釋初句。初定根本及初定近分。尋.伺相應。上七定中。根本.近分皆無尋.伺。唯中間靜慮有伺無尋.故與近分差別不同。由無尋故勝初靜慮。由有伺故未及第二。依此義故立中間名。由此上地無中間靜慮。一地昇降無如此故。

此定具有至可愛味故者。釋具三。此中間定具有味等三種相應。以有大梵殊勝功德可愛味故。有味相應。

同諸近分至苦通行攝者。釋捨受。此中間定同諸近分。唯捨相應非喜相應。由自勉勵功用轉故。由此說是苦通行攝。亦無有樂.無三識故。故正理雲。無三識身故無樂受 准正理文。中定無三識。

問何故無耶。解雲五識定與尋.伺相應。彼無尋故。

此定能招至為大梵故者。別顯中定能招勝果。若多修習為大梵王。不多修習便為梵輔。同一處故。

已說等至云何等持者。此下第四明諸等持。就中。一明尋.伺等三。二明單空等三。三明重空等三。四明修四等持 此下第一明尋.伺等三。就頌前中。一總。二別。此即總結前問起。

經說等持至其相云何者。此即別依經問起。

頌曰至非非想攝者。答文可知。平等持心至境故名等持。

契經復說至無漏三脫門者。此即第二明單空等三。依經起問。及與頌答。

論曰至相應等持者。釋初句。此空對治有身見故。故婆沙一百四雲。對治故者。謂空三摩地是有身見近對治故。問空三摩地有空.非我二行相。有身見有我.我所二行相。此中以何等行相。對治何等行相耶。答以非我行相對治我行相。以空行相對治我所行相(廣如彼釋) 無相三摩地至三有為相者。釋第二句。住濫無為故不說住。餘文可知。

無願三摩地至相相似故者釋第三.第四句。無願三摩地。謂緣餘苦.集.道諦十種行相相應等持。十行即是非常.及苦。因.集.生.緣。道.如.行.出。非常及苦此是苦諦。苦中四行二是二非。是故別標。因顯集諦。即是因.集.生.緣。或舉初顯後。苦.集二諦皆是有漏可厭患故。道雖無漏。加行位中並作是念。道如船筏必應捨故。能緣彼定得無願名。皆為超過現前所對。苦.集.道境可厭捨故。空.非我相非是所厭。非是所捨。以與涅槃相似故。故此二行相不得無願名。由前期心不願此故立無願名。故婆沙雲。期心故者。謂無願三摩地諸修行者。期心不願三有法故 問彼於聖道亦不願耶。答雖於聖道非全不願。而彼期心不願三有。聖道依有故亦不願。問若爾何故修聖道耶。答為趣涅槃故修聖道。謂修行者作是思惟。究竟涅槃由何趣證。思已定知必由聖道。故雖不願而要修之。如越暴流要憑船筏(廣如彼說)。

此三各二種至為入門故者。釋後兩句。正理論雲。世間攝者通十一地。出世攝者唯通九地。上七定邊無勝德故。於中無漏者名三解脫門。能與涅槃為入門故。非諸有漏法是真解脫門。性住世間違解脫故。三三摩地緣境別者。若有漏空緣一切法。若無漏空唯緣苦諦。無願能緣苦.集.道諦。無相唯緣滅諦為境。

契經復說至離上七近分者。此即第三明重空等三。依經起問。及與頌答 重謂二也。

論曰至空空等名者。釋名。

空空等持至勝非我故者。明空空等持。又顯宗三十九雲。空空等持緣前無學空三摩地取彼空相。空相順厭勝非我故。謂彼先起無學等持。於五取蘊思惟空相。從此後起殊勝善根相應等持。緣前無學空三摩地思惟空相。於空取空故名空空。如燒死尸以杖迴轉。尸既盡已杖亦應燒。如是由空燒煩惱已。復起空定厭捨前空。重空等持空行相後起。即復還與空行相相應。唯此最能順厭捨故。非我行相則不如是。見非我者。於諸有為法起厭背心。不如見空故。諸有已見諸法非我。而於諸有猶生樂著。以於諸行中不審見空故。由此空定雖二行相俱。而但名空不說為非我。空於厭捨極隨順故 又婆沙一百五雲。如人在道獨行遇逢一伴。雖知非屬於己而不太愁。後若別時便極愁惱。故空行相於厭生死勝於非我。由是此定不作非我行相。

無願無願至為厭捨故者。明無願無願等持。無願無願。緣前無學無願等持取非常相。不取苦因.集.生.緣非無漏相故。聖道非苦不取苦相。聖道不能招三有故。不取因.集.生.緣四相。不取道.如.行.出。為厭捨故。以彼道等是欣觀故。若緣道等應欣聖道。不應厭背故十相中但取非常 又顯宗雲。無願無願。緣前無學無願等持取非常相。謂彼先起無學等持。於五取蘊中思惟非常相。從此後起殊勝善根相應等持。緣前無學無願三摩地思惟非常相。於無願不願名無願無願。舉喻顯示如前應知。重無願等持。非常行相後起。即復還與非常行相相應唯此可能緣厭道故。非苦行相能緣聖道。聖道非苦趣苦滅故。苦法不能趣苦寂滅。亦非因等四能緣聖道。以聖道不能令苦續故。非道等四者此厭捨道故。非欣行相能為厭捨 豈不如無願不願聖道。而作道等四。此亦應然 此例不然。無願正厭有。兼於聖道起不願心故。謂前無願正厭於有。聖道依有故兼不願。雖望意樂說不願道。而於聖道非正憎厭。故亦能作道等四種。無願無願正憎厭道。故以非常觀道過失。道等行相無容厭道。是故於此不作彼四。

無相無相至非離系果故者。明無相無相三摩地。無相無相即緣無學無相三摩地。非擇滅為境。所以不即緣前無學無相三摩地者。言無相者。無十種相。彼三摩地。雖無色等五相.及男.女二相。是有為故有三有為相。是故不緣。以無漏法無擇滅故。唯觀非擇滅不緣擇滅。於非擇滅但取靜相。非滅.妙.離恐濫非常滅故不作滅行相。故婆沙一百五雲。問何故此定不作滅行相耶。答滅有二種。一非擇滅。二無常滅。若作滅行相則不知緣何滅 問若爾亦應非靜行相。謂靜亦有二種。一非擇滅。二擇滅。若作靜行相。則亦不知緣何靜。答有處說二滅。無處說二靜。故不應例。復次滅義濫多。靜義濫少。謂滅有三。靜唯二故。若復不作靜行相者。此更作何行相(已上婆沙) 問緣擇滅時。亦應不作彼滅行相。濫無常滅故 解雲擇滅諦收聖心現證。雖作滅行。而無有濫。不同非擇滅是無記性故。不作妙行相。非離系果故。不作離行相。又顯宗雲。無相無相。即緣無學無相三摩地非擇滅為境。以無漏法無擇滅故。但取靜相非滅.妙.離。謂彼先起無學等持。於擇滅中思惟靜相。從此後起殊勝善根相應等持。即緣無學無相三摩地非擇滅為境。思惟靜相。於無相滅復觀為無相。名無相無相。舉喻亦如前應知。重無相等持。靜行相後起。即復還與靜行相相應。唯此能觀非擇滅故非妙行相。境無記故非離行相。以雖證得彼非擇滅。猶縛隨故。非滅行相。以非擇非永解脫一切苦故。又若觀滅濫非常故。所言靜者。唯顯止息故非擇滅得有靜相。以修聖道經久劬勞。於彼息中便生樂相。故重無相取靜非餘。

此三等持至無漏不然者。釋有漏此三摩地唯是有漏.厭聖道故。無漏不然。若緣聖道是欣非厭。又顯宗雲。重三等持唯是有漏。以於聖道生厭捨故。非無漏定厭捨聖道。亦緣聖道。取空。非常理可名為厭捨聖道。無相無相。但緣無為作靜行相。何名厭道 此欣無學無相等持不轉之因故名厭道。謂彼定起而作是言。無相等持不生為善。此既欣讚聖道不生。如何不名厭捨聖道 前無相定非此所緣。如何此名無相無相。或應許此定不緣非擇滅。但緣無學無相不生 此亦不然。准前釋故。謂緣無相之非擇滅。此非擇滅亦離諸相。緣無相無相故得無相無相名。緣無相境作靜行相。是故此定從境立名。

唯三洲人至重三摩地者。釋人不時。顯宗雲。唯三洲人能起此定。通依男.女。以依女身亦能自在延促壽故。唯無學位。以有學者但欣聖道未能厭故。此亦非一切。唯不時解脫。以時解脫愛聖道故 又婆沙一百五雲。答聖者能起非異生。無學能起非有學。不時解脫起非時解脫。所以者何。若於定得自在及無煩惱身。方能起此三摩地故。一切異生及信勝解二事俱無。見至雖於定得自在。而身中猶有煩惱。時解脫雖身中無煩惱。而於定不得自在。故皆不能起此定。唯有不時解脫具二事故。能起此定(已上論文) 依十一地至中間者。釋後句。顯宗雲。依十一地除上七邊。以上七邊無勝德故。若在欲界。從未至攝聖道後起。若在有頂。無所有攝聖道後生。餘皆自地聖道後起。就總類說。此從法.類.苦.滅四智無間而生。若就別說。欲界攝者非類後生。上界攝者非法後起。前二非滅後起。第三非苦後生。餘行相後起此定故。應得此者。皆盡智時由離染得。後由加行方起現前。唯我世尊。不由加行。順趣解脫起此現前。於道尚厭。豈欣諸有。此後亦起聖道現前。然厭道故非無間起。欲界攝者是思所成。餘修所成依定起故(已上論文)。

契經復說至修金剛喻定者。此即第四明修四等持。依經問起及與頌答。

論曰至乃至廣說者。此即引經。顯宗釋雲。此經所說。若習.若修。若多所作義差別者。為欲顯示習修.得修.所治更遠如其次第。

善言通攝至便不住故者。釋初兩句。住現前法樂名住現法樂。經但說初。舉初顯後。理實通餘上三靜慮。餘文可知。

若依諸定至殊勝知見者。釋第三.第四句。若依諸定。修天眼通便能獲得殊勝知見。知見即是清淨眼識相應勝慧故法蘊足論第八解四修中雲。清淨眼識相應勝慧說名為智。亦名為見。謂天眼識相應勝慧。領受觀察彼彼諸色。是名此中殊勝智見。彼於此定。若習。若修。若多所作。能令證得殊勝智見。

若修三界至得分別慧者。釋第五.第六句 此亦可知。

若修金剛至依自說故者。釋後兩句。若修金剛喻定便得諸漏永盡。理實修此金剛喻定通依諸地。而經但說第四靜慮得漏盡者。毘婆沙師傳說。世尊依自說故。以佛世尊但依第四得漏盡故於六通中但說二者。天眼通能觀生死。漏盡通能得涅槃經偏說。

俱舍論記卷第二十八

保延元年七月十九日於田原裡大道寺點了

覺樹

一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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