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弟子文庫

俱舍論記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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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記卷第四

沙門釋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二

今應思擇至決定俱生者。此下當品大文第二明俱生法。即約俱生辨用。就中。一正明俱起。二廣辨差別 就初門中。一明色法俱生。二明四品同起 此下第一明色法俱生。將明問起 就中。一問。二答。此即問也 今應思擇。一切有為如體相不同。生時亦各各別異而生。為有諸法決定俱生 又解總為一問。一切有為如體相不同。其生亦各異。於此異體別生有為法中。為有諸法決定俱生 有定俱生至此中不說者。就答中。一總答。二別明。此即總答 必有諸行決定俱生。總說諸法略有五品。所以不說無為。此品明諸法用。所以但明前四品法。就中。色.心界品廣明。更不別顯但辨但生。心所.不相應前來不說。此品廣明。且辨俱生。

今先辨色至十事有餘根者。此即別答。明色俱生。一切諸色略有二種。一是極微聚即五根五境。二非極微聚即無表色。此中且辨極微聚也。微聚是假。假必依實。實有多小不同。是即約假聚明有實數也。

論曰至隨一不減者。就長行中。一釋頌文。二便明上界。三問答分別。四止諍論 就釋頌文中。一正釋。二釋外難。此下正釋。即釋上兩句。於欲界中色聚極細。無聲無根。外山.河等猶八俱生隨一不減。立微聚名。為顯更無細於此者 言微聚者。顯細少聚。謂色聚中極少細聚名為微聚。即微是聚也。非是極微名為微聚。又正理第十雲。如是眾微展轉和合。定不離者說為微聚(彼論微之聚故名為微聚。各據一義。亦不相違)應知。微有二種。一色聚微。即極少八事俱生不可減也。此論據斯說。二極微微。即色極少更不可分。正理據此說。

云何八事者。問。

謂四大種至色香味觸者。答。數可知。

無聲有根至處各別故者。釋下兩句。若內無聲有根。諸極微聚有身根聚九事俱生。八事如前外無聲處身為第九。有餘眼.耳.鼻.舌根聚十事俱生。九事如前有身根處加眼等一。眼.耳.鼻.舌必不離身依身轉故。顯定有身。眼等四根展轉相望處各別故。顯非同聚。

於前諸聚至大種因起者。此別顯加。於前八.九.十等諸聚。若有聲生八增至九。九增至十。十增至十一。

以有聲處下通伏難。伏難意雲。外聲相顯此即可知。內有根處何得有聲。故今通言以有聲處不離根生。謂有執受大種因起。此即正顯不離根聲 又解內聲相隱所以偏明。外聲相顯故不別說 又解不說外聲影顯可知 問於內身中聲若新加至十.十一。何故發智論雲若成就身定成就色.聲觸。又云。身.色.聲.觸界。欲色界成就。無色界不成就。准彼論文。內有情身恆成就聲。如何此論說聲新加 解雲聲在內身雖定成就相續不斷。非能總遍一切身份。發智言成據一身中相續不斷。此論言無據身一分不發聲處。各據一義竝不相違。故婆沙九十雲。身.色.聲.觸界。欲.色界成就。無色界不成就者。問身.色.觸界可爾。聲界云何恆時成就。有作是說。大種合離必生聲界。有情若在欲色界中。大種恆有故常發聲。評曰。彼不應作是說。若四大種必恆生聲。此所生聲何大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種生。若說餘造。餘四大種復必生聲。如是展轉有無窮過。應作是說。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內。有相擊者便發生聲。不相擊者即無聲起。雖一身中必有聲界。非諸身份皆悉遍發聲(已上論文)有古德說。身中遍能發聲。其聲微小。論說無聲。無麁大聲。此解不然。微聚據體不論小大。此解稍疎。聲若遍身還同婆沙評家所破 問舊婆沙一師云。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又一師云。一切四大不必有色.聲。一切欲界色不必有香.味。又於此二說何者為正。此論復同何說 念法師解雲。兩師竝非正義。各取少分方可為正。應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色。不必有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故雜心雲。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九。餘八。謂是有香味地 念法師意以雜心不說有聲。明知此聲非恆成就 泰法師解雲。念法師若作斯釋。此大謬也。發智云誰成就聲持。答曰欲.色界 又雜心雲。無想眾生十八性 聲既恆成就。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是其正義。然雜心.俱舍頌不說聲者。以聲因大種相擊故生。非如色等恆時有故。故俱舍別加。雜心略而不說。泰法師意說聲既恆成。明知一切四大必不離聲 今詳二德互有是非。念法師解兩師俱是不正。各取少分。應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色。不必有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此即是。若言非恆成就聲。此即非。以諸論說聲定成就故。泰法師解若言定成就聲此即是。若言初師為正。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此即非。只可定不離色。何得必不離聲。准婆沙評家義。有四大種不離聲。有四大種離聲。何得說言一切四大種必不離聲。若言大種皆遍發聲。還同婆沙評家所破。故亦非理。

若四大種至可得非餘者。此下第二釋難。就中。一釋四大種難。二釋造色難。就釋四大難中。一問。二答此即問也。若言四大不相離生。於諸色聚中。堅.濕.煖.動云何隨一可得。非餘二大。如金等中唯堅可得如水等中唯濕可得。如炎等中唯煖可得。如空等中唯動可得。

於彼聚中至與面合味者。此下第二答。總有三師。此即第一說一切有部師。約用增以釋。於彼聚中體雖俱有用有勝劣。勢用增者隨其所應明瞭可得。餘體非無。如針與籌齊觸身時。針強先覺。籌劣難知。如鹽麨末俱時甞味。鹽勢先覺。面用難知。正理第五取四大體增為正。廣破用增。故彼論雲。如酢和水。良藥和毒。鹽和水等。雖兩數同而用者有異。如何言色就體說增。此不相違。以酢與水觸微雖等。而味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故酢微勝還此體增。於諸聚中有味等物體增強故謂是用增。良藥毒等。緣起理門有差別故體類如是。由此雖少而能伏多。非異體類有別用生。故執用增是為邪計。又彼論雲。或如類別品別亦爾。故唯心等就用說增。就體說增。謂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故 解雲。顯彼色.心差別。如色.心性類別。勝劣品亦應別。謂色即約體有勝劣。心即約用有勝劣。如色依一成。謂但依色。心依多成。謂通依色.心故。彼不應以心例色言唯用增。若作俱舍師救。且如一合酢和一升水。但覺酢味不覺水澹味。明知用增又不可言水中澹味有處有。無處無。成相離過。今說用增甚為正計又難雲。正理論師以世親論主。造勝義諦論中敘用增家破遂不認此解。然婆沙一百三十一說。四大種或說體增。或說用增。然無評家。俱舍同用增。正理同體增。是即用增是自宗義。豈不能救。便破自宗。

云何於彼知亦有餘者。復徵。既言餘體非無。云何於彼聚中知亦有餘三大。

由有攝熟長持業故者。通釋。約業證有。由色聚中有水攝.火熟.風長.地持。四種業用。明知四大體遍諸聚。故婆沙一百三十一雲。問云何得知此四大種恆不相離。答自相.作業一切聚中皆可得故。謂堅聚中地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水界金.銀.錫等應不可銷。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石等相擊火不應生。又火若無無能成熟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無動搖。又若無風應無增長 於濕聚中水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至嚴寒位應不成氷。又地界無船等應沒。若無火界應無煖時。又火若無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不動搖。又風若無應無增長 於煖聚中火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燈燭等焰應不可迴。又地若無不應持物。若無水界應不生流。又水若無焰不應聚。若無風界不應動搖又若無風應無增長 於動聚中風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等界觸牆等障應不析迴。又地若無應不持物。若無水界應無冷風。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應無煖風。又火若無彼應腐敗。

有說遇緣至用有勝劣者。此即第二說一切有部師。約緣顯有。還據用增。如金.銀.銅.鐵.堅硬等物。遇火等緣便有流.濕.暖.動等相。故知彼聚先有水等。如水聚中由極冷故變成凍雪。此凍雪上有乾燥用名煖相起。冷.煖雖不相離。而冷用增。冷雖非水是水果故。約果顯因此中言冷。故婆沙雲。水風增故冷(已上論文) 又如將欲下雨。空中水聚。由極冷故擊出電炎。名煖相起。

又如極冷井水便暖。如地獄中苦勝捨劣但言受苦。如三定中樂勝捨劣但言樂受。此約處說。非據剎那。如打鼓時雖復手鼓俱各出聲。鼓勝。手劣。但言鼓聲。

有餘師說至界謂種子者。此是第三經部師解。有餘經部師。隨其所應。於此偏增現行色聚中。現行者有體。餘不現行但有種子未有體相。故契經說。於水聚中有種種界。界謂種子。即是火等種 又解隨其所應。於此地.水.火.風偏增現行聚中。現行者有體。餘三大不現行者。但有種子功能未有體相。釋經如前 若依經部宗。俱生有二。一種子俱生。二現行俱生。種子俱生者。謂體未現行。但有能生因種功能。據此義邊說種子俱生。如諸色聚若遇緣時。隨其所應即有地.水.火.風.色.香.味.觸等現行。明知彼聚先有種子。現行俱生者。謂體現行事相顯了。據此義邊說。現行俱生如色聚中地.水.火.風.色.香.味.觸等。隨其所應。或一現行。或二俱起。乃至具八。多少不定。以彼宗許有所造色離諸四大。如日光等及孤游香獨行觸等。又許四大或具不具。所以得作斯解。又許一具四大容造多所造色。於俱生中同處不相離。乃至析至一極微處。四大.造色。隨其多少同一處所。更相涉入不相障礙。如眾燈光同於一室。於同一處不相礙中。大種.造色展轉相望。若異性相望即不障礙。若同性相望即相障礙。如國無二王。天唯一日。應知此中若有種子不必有彼現行。若有現行定有種子。隨其所應若內若外辨二俱生。或約現行俱生。或約種子俱生。或二種俱生。當說其相。

如何風中知有顯色者。此下第二釋造色難。就中。一問。二答。此即問也。既言外聚必具八微。風中如何知有顯色。

此義可信至不相離故者。此即答也。風中有顯。此義但可依教故信。不可比知。或所合香。鼻現可取。香與顯色不相離故。風中有香明知有顯。此即以香證顯 雖有黃.黑等風現亦可取。此據微細清風為問答也 問於欲界中色.香.味.觸定不相離。何故此中偏問於色 解雲恐文繁廣不能具說。色在初故舉初顯後 又解清風顯色相相隱難知。所以偏問。於餘色聚形色.香.味觸等相顯故略不論 又解隨外所疑即便為問。何必遍舉 問若言欲界色.香.味.觸定不相離。何故正理第二有一師釋大雲。有說一切色等聚中。具有堅等故名為大。風增聚中闕於色等。火增聚中闕於味等。色界諸聚皆無香.味 准彼師釋大。風中闕色.味。火增中闕味.香。是即欲界八微亦有相離。云何此中乃言風中有顯。欲界八微定不相離 解雲正理有說非是正義 又解此說據顯言闕。據隱非無。若作斯解亦不相違。

前說色界至故不別說者。此即第二便明上界。類釋色界前文具說於色界中香.味竝無故。彼無聲有六.七.八。有聲有七.八.九俱生。此可准知。故於頌文不別說也。

此中言事至為依處說者。此下第三問答分別。就中。一問。二答。三徵。四釋。五難。六通。此即問也。

若爾何過者。此即答。

二俱有過至有太多失者。此即徵也。依體依處。二俱有過。若依體性說者八等便少。由諸微聚不但有顯。亦必有形多微集故。體應有多。雖於光.影.明.暗等中有顯無形。此中且據形.顯俱說。重.輕二性定隨有一。滑澁二性亦定有一。冷.飢渴三或有。或無。非定有故不言定有。是則所言有太少過。若依十二處說。八等便多由四大種觸處攝故。八應說四。九應說五。十應說六。是則所言有太多失 問五境之中。何故唯約色觸難。不約聲.香.味耶 解雲隨問者疑廣略何定 又解於五境中。舉初舉後以顯中間 又解色.觸相續遍欲.色界。故以為問。聲即間絕。香.味唯欲。故略不論。

二俱無過至謂能依造色者。此即釋也。應知此中事者。大種依體。造色依處。能造義強故約事說。所造義劣故約處說。

若爾大種至一四大種故者。此即難也。若四大種約體說者。事應成多。色.香.味.觸諸所造色。各別依一四大種故並本為五。八應成二十。九應成二十五。十應成三十。若有聲生二十至二十五。二十五三十。三十至三十五。

應知此中至類無別故者。此即通也。應知此中大種雖多。但說四者依體類說。諸四大種流類相似無差別故。造色差別故約處說。若依正理第十總有三說。初說同此論。後二說雲。或唯依體亦無有失。由此中說定俱生故。形色等體非決定有。光.明等中則無有故。或唯依處。然為遮遣多誹謗故。別說大種。

多誹謗者。或復謗言。大種.造色無別有性。或復謗言無別觸處所造色體。或復謗言非一切聚皆具一切。或復謗言數不決定。別說大種此謗皆除(解雲初說唯依體說。若分形等即有形而非顯。顯而非形。聚各_差別。便非決定故不應分。若總言色決定恆有。乃至輕重分別亦然。四大便定未曾減一故說八等亦無有過 第二說唯依處說應唯有四。為遮大 多誹謗故。覺天論師及譬喻尊者立四大外無別造色 室利邏多說於觸中無所造觸。許餘造色。諸經部師許有色聚無四大種故言非具。或言定有大種不必具四故言數不定。今說造色有四別立四大種。四謗皆除。故復偏說)。

何用分別至義應思擇者。此即第四止諍。論主勸言。此色俱生。或離。或合。或多。或少。亦復何定。此非深義。何用分別如是語為。語從欲生。義應思擇。

如是已辨至諸行相或得者。此下明四品同起。結問頌答。

論曰至是故言或者。心與心所二種相望。必定俱生。闕一不起。三性心所。望彼心王非無差別。就總相說故言定俱。諸行即是色等四法。前第一句必俱二言。流至於此第二句中。謂色.心等諸行生時。必與有為四相俱起 言或得者。謂諸行內唯有情法與得俱生。餘非情法非與得俱生。顯得不定。是故言或。若依成實論訶利伐摩.及覺天計。無有心所。但有心王。心分位殊假立心所。

向言心所至大地法等異者。此下大文第二廣辨差別 就中。一明心所有。二辨不相應色.心。界品廣明故不別說 就明心所中。一明五地法。二明定俱生。三明相似殊。四明眾名別 就第一明五地法中。一總標名數。二別釋名體。此下第一總標名數。問及頌答。

論曰至且有五品者。心之所有故名心所。應言心所有。略故但言心所。猶如我所。於心所中。廣即更有不定等法。略而言之故言且五。

何等為五者。問。

一大地法至少煩惱地法者。答。數可知。若依婆沙四十二說。諸地法。與此論有同。有異。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小煩惱法十(此三地與此論同)又說大煩惱地法十(同此論下文。開合為異。然婆沙不說惛沉者。順等持故。過失輕故)。又說大不善地法有五。謂無明.惛沉.掉舉.無慚.無愧(解雲無明是隨眠性。通一切不善心相應。惛沉障慧勝。掉舉障定勝。以過重故所以別顯。與此論亦開合為異)又立大有覆無記地法有三。謂無明.惛沉.掉舉(解雲無明是隨眠性。遍與一切有覆無記心相應。於隨煩惱中。惛沉障慧勝。掉舉障定勝。以過重故所以別顯與此論亦開合為異)又說大無覆無記地法有十。即受等大地法(解雲以此十法通一切無覆無記心中可得。故別標顯。與此論亦開合為異)地謂行處至一切心有者。此下第二別釋名體。隨解五地不同。文即為五。就初明大地法中。一釋名。二辨體。此即釋名 言大地法者。地謂行處。即是心王。若此心王。是彼心所所行處。即說此心王。為彼心所法地。此即別釋地義。受等十法通一切心。名為大法。此地是大法之地。名為大地。依主釋也。即目心王。此即別釋大地義也。此心所中。若法。是大地家所有。名大地法。第二依主釋也。即目受等十法。謂法恆於一切心有故名大地法。此即別釋大地法也。若但言大即目受等。若言大地即目心王。若言大地法還目受等。此中意取大地法也。正理文大同此論。若依婆沙十六雲。問大地法是何義。答大者謂心。如是十法是心起處。大之地故名為大地。大地即法名大地法。有說心名為大。體用勝故。即大是地故名大地。是諸心所所依處故。受等十法。於諸大地遍可得故。名大地法。有說受等十法。遍諸心品故名為大。心是彼地故名大地。受等即是大地所有。名大地法(前兩解與此論異。後一解同此論。文顯可知。大善法等皆有兩重依主釋。准大地法應知)。

彼法是何者。此下第二辨體。將明問起。

頌曰至遍於一切心者。此即頌答。自古諸德。皆以多義廢立大地法等。各謂指南齊稱第一。竝皆費言論不能具述。今依此論。各以一義廢立大地法等。此乃論能。非關人解。西方號為聰明論也。信不虛言。有古德五義廢立。今依此論一義廢立大地法者。謂遍於一切心名大地法。餘心所法非遍一切。故不立為大地法也。

論曰至和合遍有者。此釋第四句。

毘婆沙師傳說如是。所列十法。一切諸心一剎那中和合遍有。論主意朋經部 非信十法皆有別體。故言傳說。

此中受謂至有差別故者。受即標名。三種舉數。領納前境約用顯體。苦謂苦受。樂謂樂受。俱非謂捨。三受不同名有差別。雖心.心所領境義邊竝應名受。受領強故偏得受名。喻況如前受蘊中說。正理第十雲。領愛.非愛.俱相違觸說名為受 正理論意約彼觸因以辨受果。受似彼觸領似觸邊名為領觸。此亦如前受蘊中說。

想謂於境取差別相者。想謂於境執取男.女等種種差別相。能於境中封疆畫界。此是男等非非男等。故名男等。正理雲。安立執取男.女等境差別相因(解雲謂能為因安立女等相。令心心所執取女等境差別相。是差別相因)。

思謂能令心有造作者。思有勢力能令心王於境運動。有造作用。理實亦令餘心所法有所造作。從強說心。故正理雲。由有思故。令心於境有動作用。猶如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

觸謂根境至能有觸對者。根.識.境三和合而生。舉因以辨。能有作用觸對前境舉業以明 又解能令心等觸對前境。雖心心所對境義邊竝應名觸。觸對強故偏得觸名。故入阿毘達摩雲。觸謂根.境.識和合生。令心觸境。以能養活心.心所為順樂受等差別有三(解雲從強令心。理實亦令心所觸境)若依正理雲能為受因。(解雲舉果顯因也) 欲謂希求所作事業者。欲謂於境能有希求所作事業。由有此欲心等趣境。又入阿毘達摩雲。欲謂希求所作事業。隨順精進。謂我當作如是事業。

慧謂於法能有簡擇者。推求名見。決斷名智。簡擇名慧。謂於諸法能有簡擇。約用辨也 問慧寧疑俱 答正理第十雲。若疑相應。全無慧者。云何得有二品推尋。於二品中。差別簡擇。推尋理趣乃成疑故 准彼論故應得疑俱。慧與無明相應。故知亦與疑竝。

念謂於緣明記不忘者。念之作用於所緣境分明記持。能為後時不忘失因。非謂但念過去境也。故正理雲。於境明記。不忘失因說名為念 又入阿毘達摩雲。念謂令心於境明記。即是不忘已.正.當作諸事業義(解雲彼論從強說心。理實亦令心所)。

作意謂能令心警覺者。作動於意故名作意。謂能令心警覺前境。心如睡眠沉沒不行。由作意力警覺取境。理實亦能警覺心所。從強說心。故正理雲。諸心.所法依心轉故。但動於意餘動亦成。又正理雲。引心.心所。令於所緣有所警覺說名作意。此即世間說為留意。雜心。名憶。又入阿毘達摩雲。作意謂能令心警覺。即是引心趣境為義。亦是憶持曾受境等。

勝解謂能於境印可者。殊勝之解故名勝解。謂能於境。印可審定是事必爾非不如是 問若爾者與疑相應如何有勝解 解雲有耶.無耶前後二心皆能印可故有勝解。又入阿毘達摩雲。勝解謂能於境印可。即是令心於所緣境無怯弱義(解雲從強令心。亦令心所) 正理十一雲。勝解別有亦如經說。心由勝解印可所緣。謂心起時皆能印境(解雲從強說心。謂心所法亦能印境) 又正理更敘雜心等師解雲。有餘師云。勝謂增勝。解謂解脫。此能令心於境無礙自在而轉。如勝戒等(解雲令心於境自在為勝。境不能礙故得改易名為解脫。如言勝戒.勝定.勝慧如說由觸故心屬於境。由勝解故心離於境。即斯義也。雜心雲解脫者但得脫義闕於勝義譯家謬也) 三摩地謂心一境性者。等持力能令心王於一境轉。若無等持。心性掉動不能住境。從強說心。理實亦令諸心所法於一境轉。故正理雲。令心無亂取所緣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 言三摩地者。此雲等持。即平等持心.心所法。令專一境有所成辨。故婆沙一百四十一雲。問何名等持。答平等持心。令專一境有所成辨。故名等持。

諸心心所至唯覺慧取者。嘆心.心所行相微細。如文可知。若依義次第。一欲。二作意。三思。四觸。五受。六想。七勝解。八慧。九念。十定。所以頌文不依此說者。顯一剎那同時竝起。或受等五顯染用勝。慧等五顯淨用勝。作用類說。

如是已說至諸善心有者。此下第二明大善地法。就中。一釋名。二辨體。此即釋名。地義如前故今不解。兩重依主准前大地法釋。恆善心有故名為大。

彼法如何者。此下辨體。頌前問起。

頌曰至勤唯遍善心者。上三句出體。第四句釋大義。今依此論。一義廢立大善地法十。謂唯遍善心。大地法十雖遍善心。而非唯善心。餘心所法非唯善心。亦非遍善心故。皆不名大善地法。

論曰至唯遍善心者。釋第四句。

此中信者至故名為信者。信謂令心澄淨。理亦能令心所淨。從強說心。由此信珠在心皆得澄淨。故入阿毘達摩解信雲。是能除遣心濁穢法。如水清珠置於池內。令濁穢水皆即澄淨。如是信珠在心池內。心諸濁穢皆即除遣(已上論文) 有說此信於四諦.三寶.善惡業.異熟果中。現前忍許故名為信。又正理雲為欲所依。能資勝解(解雲由信彼故希求彼境。信許有境方能印可。此明信因)。

不放逸者修諸善法者。謂能修諸善法名不放逸(即放逸相違)。

離諸善法復何名修者。問。即諸善法說名為修。離諸善法復何名修。

謂此於善至名不放逸者。答。謂由有此不放逸故。於諸善法專注為性。餘部經言。能守護心。明知有體。理實亦守心所。從強說心。

輕安者謂心堪任性者。輕安謂能令心於善有所堪任。故正理雲。正作意轉。身.心輕利安適之因。心堪任性說名輕安。又入阿毘達摩雲。心堪任性說名輕安。違害惛沉。隨順善法。

豈無經亦說有身輕安耶者。經部難。豈無經亦說有身輕安。何故但說心輕安耶。經部計身輕安是觸事輕安。觸用風為體。為輕安名通輕觸。故以為難。彼宗心輕安是心所。身輕安是輕觸。

雖非無說至應知亦爾者。說一切有部通經。經雖說有身輕安性。此如身受。受雖心所。若五識相應名身受。若意識相應名心受。應知輕安亦爾。雖是心所。若五識相應名身輕安。若意識相應名心輕安。

如何可立此為覺支者。經部復難。若五識相應名身輕安。即是有漏。如何可立此為七覺支中。此中難殺難絕。

應知此中至身堪任性者。上既難殺。論主依經部宗復為好解。應知此經中言身輕安者。身堪任性。輕安即是輕安風觸。此觸在身。於諸善法有所堪任。諸師多解。此文。是說一切有部答者。此解謬矣應善思之。

復如何說此為覺支者。說一切有部師難經部師。此身輕安既是輕觸。還是有漏。復如何說此為覺支。

能順覺支至心輕安故者。經部通難。此身輕安風雖是有漏。能順覺支心輕安故。名為覺支亦無有失。如何順者。由入定故。身中即有輕安風起。能引覺支心輕安故。此即同時說名能引。由斯相順故名覺支。

於餘亦見有是說耶者。說一切有部復徵經部。於餘經中。亦見有是相順說耶。

有如經說至得名無失者。經部答言有 如經已下引經出例。喜是喜受。順喜法即是與喜相應.俱有等法。皆名喜覺支。瞋謂瞋恚。瞋因緣即是瞋相應.俱有等法。皆名瞋恚蓋。慧蘊剋性但攝正見。而攝思惟.及正勤者隨順慧故。亦攝思.勤故。身輕觸能順覺支心輕安故。得名覺支亦無有失。正理救雲。有作是言。此中既說身輕安故。非唯心所說名輕安。此言非理。受等亦應同此說故。然五識身相應諸受。說名身受。有作是說。設有輕安體非心所。然此中說心所法故。不應說彼。以能隨順覺支體故。亦名覺支。謂身輕安。能引覺支心輕安故。亦見餘處。瞋.及瞋因名瞋恚蓋。見.思惟.勤名為慧蘊。雖彼瞋因思惟.及勤非瞋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亦應爾 解雲一有作是言下敘經部說總非。以受例破。見有身輕安即說輕安非心所。既說有身受應有身受非心所。然有五識相應名身受是心所。亦應五識相應名身輕安是心所。此有何失 二有作是說下敘自異說縱破經部。設許輕安非是心所。此正辨心所法故不應說彼。三以能隨順下引例自釋。身輕安雖是有漏。五識相應為因。能引無漏覺支心輕安故。是即身輕安是因。心輕安是果。因從果目總名覺支。雖立身輕安是心所不同經部。引經釋順其文不別 若作俱舍師救第一身受難雲。輕安之名通非心所。故身輕安得名輕觸。受是領納唯局心所。不得身受通非心所。救第二縱破雲。輕安之名通於二種。或是心所。或是輕觸。為簡差別於心所中。說亦何苦。救第三身輕觸是覺支雲。我說身輕安觸與入定心輕安。同時能引能順。望彼有力。可得相從說名覺支。汝說身輕安。五識相應唯在散位。引後定心輕安起時。前後隔遠。如何相順可立覺支。如身欲界將入聖道。先起五識。次起生得。次聞。次思。次修。後方入聖。起心輕安時分即遠。如何相順。故不可說為覺支也。論主意朋經部。所以此論文中。絕救敘經部釋。若依經部許有心輕安而無別體。即思差別唯定心有。於散即無。五識相應理即非有。若身輕安是輕安風觸。若說一切有部宗輕安通六識。五識相應唯有漏。唯散位。意識相應通漏.無漏。通定.及散。

心平等性至說名為捨者。令心平等性從強說心亦令心所。或心之平等性。無警覺性。如持秤縷。掉舉相違。說名為捨。故入阿毘達摩論雲。心平等性說名為捨。捨背非理。及向理故。由此勢力。令心於理.及於非理。無向.無背。平等而住。如持秤縷。又正理雲。心平等性說名為捨。掉舉相違。如理所引。令心不越是為捨義。

如何可說至二相應起者。難。作意有警覺性。捨無警覺性。如何一心二相應起。

豈不前說至難可了知者。引前微細難了以答。

有雖難了至而不乖反者。復難。世間諸物。有雖難了由審推度而復可知。此捨.作意最難了知。謂有警覺.及無警覺。二相違背而不乖反一心中起。

此有警覺至有何乖反者。釋。若一體之上。說有警覺。說無警覺。可言乖反。此作意有警覺於捨則無。二既懸殊有何乖反。

若爾不應至皆互相應者。復難。雖於一體無彼二用。然性相違。不應同緣一境。若兩性相違同緣一境。或應一切貪.瞋等法皆互相應。

如是種類至應知亦爾者。引例釋通。如是種類所餘受等諸法。種類.作用。各各不同。此一性心中應來。種類之言例同作意及捨。如彼受等各別相應理趣。今於此捨.作意中。各別相應應知亦爾 又解今於此一心中。捨.作意二。行別相應應知亦爾。應知心所互相應中。或有行解不同互相隨順一心相應。如受.想等。或有行解不同非互相順非一心起。如貪瞋等。故不可難皆互相應。

慚愧二種如後當釋者。指同下釋。

二根者謂無貪.無瞋者。於諸境界。無愛染性說名無貪。貪相違也。於情.非情。無恚害性說名無瞋。瞋相違也。

無癡善根至大善地法者。三善根中應說無癡。大地法中慧為性故善中不說。

言不害者謂無損惱者。心賢善性無損惱他名為不害。能違害也。

勤謂令心勇悍為性者。勤謂令心勇悍為性。即勤斷二惡勤修二善無退義也。懈怠相違。故入阿毘達磨雲。精進謂於善.不善法。生.滅事中。勇悍為性。即是沉溺生死泥者。能策勵心令速出義。若依正理。於善法中更說欣.厭。彼論意言。頌說二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厭背如緣苦.集。欣謂欣尚如緣滅.道。此二互起。必於一心不得俱生。雖唯是善非遍善心。故大善地法中不別標顯。又入阿毘達磨論雲欣謂欣尚。於還滅品。見功德已令心欣慕。隨順修善心有此故欣樂涅槃。與此相應名欣作意。厭謂厭患。於流轉品。見過失已令心厭離。隨順離染心有此故厭惡生.死。與此相應名厭作意。

又婆沙二十八雲。評曰有別法名厭。非慧。非無貪是心所法與心相應。此說攝在復有所餘如是類。諸心所法與心相應。然見蘊說苦集忍智名能厭者。由彼忍智與厭相應故名能厭。非厭自性 又婆沙一百九十六評家別說有厭體。與前文同。此厭唯是善。通漏.無漏 又婆沙一百四十三亦別立欣.厭。准上諸論欣.厭定有 然此論中別不說者。以非恆起。或非竝生。故不說為大善地法。

如是已說至染污心有者。此下第三明大煩惱地法 就中。一釋名。二辨體 此即釋名。兩重依主准前應釋。恆染心有故名為大。

彼法是何至惛掉恆唯染者。此即辨體。問答可知。有古德五義廢立。今依此論。一義廢立大煩惱地法六。謂恆唯染心名大煩惱地法。恆染。顯遍染心。唯染。顯不通淨。大地法十雖恆染而非唯染。餘染心所雖唯染而非恆染。大善地法十.及尋.伺.睡眠.惡作。非恆染亦非唯染。故皆不名大煩惱地法。

論曰至無智無顯者。癡謂愚癡於所知境障如理解。無辨了相說名愚癡。照矚名明。審決名智。彰了名顯。此三皆是慧之別名。癡無明等故名為無。即是無癡所對除法 又解欲.色.無色。如其次第名無明等 又解過.現.未來。如其次第名無明等 又解如其次第障見.修.無學道名無明等。

逸謂放逸至所對治法者。逸謂放逸。不修諸善恐濫無記。故言是修諸善即不放逸所對治法。又正理雲。於專己利棄捨縱情。名為放逸。

怠謂懈怠至勤所對治者。怠謂懈怠。於諸善法心不勇悍。是前所說勤所對治。又正理雲。怠謂懈怠。於善事業闕減勝能。於惡事業順成勇悍。無明等流名為懈怠。由此說為鄙劣勤性。勤習鄙穢故名懈怠。

不信者謂至信所對治者。可知。

惛謂惛沉至是名惛沉者。引本論證。身.心重性。無堪任性。惛沉性故名惛沉。惛謂惛昧。沉謂沉重義也。正理論雲。輕安所治。

此是心所如何名身者。問。身是色聚。此惛沉是心所。如何名身。

如身受言故亦無失者。答。如受。五識相應依身起故。名身受。意識相應。依心起故名心受。惛沉言身故亦無失。

掉謂掉舉令心不靜者。理實亦能令心所不靜。從強說心。正理論說。捨所對治。

唯有如是至煩惱地法者。結數。

豈不根本至掉舉放逸者。問。本論說十又不說惛沉。今言說六太減太增。

天愛汝今至不閑意旨者。答。西方相弄呼為天愛。非能自活天愛得存。汝今但知本論言至不閑意旨。

意旨者何者。徵。

謂失念至謂除前相者。釋。此顯不減過。無癡慧性善中不說。失念等五念等為體。大惑地中亦不說也。故本論說相對四句。如文可知。故念等五大地法攝 問大地法十皆通於染。何故本論。於大煩惱地法中。說念等五非受等五 解雲受.想.思.觸.欲順染偏強。念.定.慧.作意.勝解順淨偏勝。恐疑念等五法。唯淨中有不通染中。為釋此疑是故別翻。若爾。亦應恐疑受等五法唯染中有。於淨品中何故不說 解雲據此義邊。於善法中亦應別說。而不說者略而不論。或可影顯 又解念等五法。雖順淨品。於染品中不起即已。起必勐利勝受等五。故偏說之。受等順染據長時說。今據勐利。是故別翻 若爾。受等於淨品中不起即已。起必勐利勝念等五。於善法中何不別說 解雲據此義邊。於善法中亦應別說。而不說者略而不論。或可影顯 又解念等五法偏順淨品。不應起染障善法生。而今障善顯法希寄。如自眷屬忽相違背 若爾受等偏順染品。不應起淨障染法生。起善心時障染不生。亦顯法希奇。何故不於善法中說 解雲據此義邊。於善法中亦應別說。而不說者略而不論。或可影顯。

有執邪等持至與此不同者。敘異說。此非正義。有執大地法中邪等持。非即是大煩惱地法中心亂。彼作四句與此四句不同第一句加等持。第二句加心亂第三句除定。第四句可知。

又許惛沉至於誰有過者。此顯不增過也。論主責言。汝宗自許惛沉通與諸惑相應。而不說在大煩惱地法中。於誰有過。

有作是言至非掉舉行者。法救釋也。惛沉應說大煩惱地法中。而不說者。彼謂惛沉行者速發等持。非掉舉行。以過輕故而不別說。順等持故。

誰惛沉行至不俱行故者。論主難。二既同時未曾別起。如何可說二行不同。

雖爾應知隨增說行者。法救釋。二雖俱起行有增.微。隨增說行。亦有何過。

雖知說行至唯六義成者。論主復難。雖知說行隨用偏增。而依有體建立地法。故此大煩惱地法唯六義成。

此唯遍染心俱起非餘故者。釋恆唯染。此六唯染非餘淨心 遍染心。顯染俱起 俱起即顯竝生。

如是已說至不善心有者。此下第四明大不善地法 就中。一釋名。二辨體。此即釋名。兩重依主釋亦准前釋。恆遍不善故名為大。

彼法是何至無慚及無愧者。此下辨體。問答可知。有古德亦以五義廢立大不善地法。一通六識。二通五斷。三竝頭起。四唯不善。五唯欲界。若具五義立大不善地法。餘心所法不具五義。是故不立。亦費言論不能具述也。今依此論。以一義廢立大不善地法二。謂唯遍不善心。泰法師解雲。唯簡大地十。遍不善心簡餘三十四數。此解不然。如大煩惱地法六。尋.伺二。此八既遍不善心。云何將遍不善以簡。應以唯不善以簡同大地十。又大善地法十。少惑中謟.誑.憍。及睡眠.惡作.貪.慢.疑。此十八應以二義簡。遍不善言。但應簡忿.覆.慳.嫉.惱.害.恨.及瞋。非是法師不達此應誤耳 今解雲大地法十。大煩惱地法六。及尋.伺二。此十八法雖遍不善心。而非唯不善。忿.覆.慳.嫉.惱.害.恨.及瞋。此八雖唯不善而非遍不善。餘大善地法十。少惑中諂.誑.憍。及地外睡眠.惡作.貪.慢.疑。此十八法非唯不善。亦非遍不善故。皆不名大不善地法。作斯解釋可無妨矣。

論曰至如後當辨者。指同下釋 如是已說至染污心俱者。此下第五明少煩惱地法。一釋名。二辨體。此即釋名。兩重依主亦准前釋。

彼法是何至小煩惱地法者。此下辨體。有古德亦以五義廢立少煩惱地法。一不通六識。二不通五斷。三不通三性。四不通三界。五別頭起。亦費言論不能具述。若具五義立少煩惱。餘心所法不具五義是故不立。今依此論。一義廢立少煩惱地法十。謂唯修所斷。意癡相應。慢.疑二種雖唯意癡非唯修斷。惡作雖唯修斷非唯意癡。餘心所法非唯修所斷。亦非唯意癡故。皆不名小煩惱地法。

論曰至當廣分別者。就長行中。一釋小指下。二總結顯餘。此即釋小指同下解。忿等十法名如是類若依正理第十一釋頌類雲。類言為攝不忍.不樂.憤發等義(淮彼論於小惑中更說有不忍等)又法蘊足論第九雜事品中。更說有眾多小煩惱名。可有五六行。不能具述 問諸論具說何故此論不言 解雲諸論既別各立異名。論其體性。皆是此論忿等十攝。且如正理不忍.不樂。於嫉中攝。憤發忿中以收。法蘊足論眾多異名。隨其所應皆此十攝 又解隨煩惱名眾多差別。或多或少。頭數何定。或說十種且據顯相以論。或更說多隨事別說。餘論既說眾多不可限其頭數。

如是已說至尋伺等法者。此即總結顯餘不定。不入五地名為不定。不定所依名不定地。不定地家法名不定地法 等者等取貪.瞋.慢.疑。此不定地法。因解五地文便兼明 若依婆沙。於不定中更說有怖。故婆沙四十五雲。睡眠.惡作.怖.及尋.伺心。又婆沙七十五雲評曰應作是說。此所起中應別說怖。所以者何。有別心所與心相應是怖自性。此即攝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心所法內。非諸煩惱(彼論復說怖唯欲界。上界言怖於厭說怖)又婆沙七十五雲。問若爾厭.怖有何差別。答名即差別。謂彼名厭。此名怖。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怖唯欲界。厭通三界。復作是說怖在煩惱品。厭在善品。復作是說怖通染污.無覆無記。厭唯是善。大德說曰。於衰事深心疑慮欲得遠離。說名為怖。已得遠離深心憎惡。說名為厭。如是名為怖.厭差別(雖有四說然無評家)問准上婆沙文別說有怖。何故此論不說 解雲此論據顯故於不定但說八種。不說怖也。或可。等中亦攝。或可。論意各別 問諸心所法相對翻名。何故於中有翻.不翻 解雲詳諸經.論。心所多少難為一準。多少不定。若總搜括相對廢立便成雜亂。只依此論顯相廢立。總有四十六種。謂大地法十至不定有八。於四十六中。如大地法十.尋.伺.睡眠.惡作以通三性。或通二性故。此十四不別翻名。餘三十二中總有二類。一淨品有十。謂信等。二染品有二十二。謂大煩惱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煩惱地法十。及貪.瞋.慢.疑。若於染中通五斷遍六識者。即正翻入淨中。若不遍五斷不遍六識者。但可傍翻非正翻也。言通五斷遍六識正翻者。總有十法。謂大煩惱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及與貪.瞋。大煩惱地法六中翻癡為無癡。無癡即是大地法慧故。於善地中不立無癡。翻放逸為不放逸。翻懈怠為精進。翻不信為信。翻惛沉為輕安。翻掉舉為捨。不善地法二中翻無慚為慚。翻無愧為愧。翻貪為無貪。翻瞋為無瞋。於少惑中。害雖不通五斷非遍六識。而別翻者以過重故。惱亂菩薩障趣菩提。菩薩將證無上菩提。仍起欲.恚.害覺。由斯過重所以別翻。餘少惑九及與慢.疑。二義不具。但可傍翻非正翻也。謂餘少惑九.及疑。非通五斷非遍六識。慢雖通五斷。而不通六識故不翻也。此十一種但可傍翻者。就中有二。一約等流門翻。二約行相相似門翻。言約等流翻者。謂是本惑等流果故。念.恨.嫉是瞋等流。翻入無瞋。惱是見取等流。翻見取為正見。正見即是大地法中慧數。所以善中不別立也。覆或是貪等流翻入無貪。或是癡等流。翻入無癡。無癡是慧故善中不別立也。慳.誑.憍是貪等流。翻入無貪。諂是諸見等流。翻五見為正見。正見還是慧數故善中不立。約等流門但翻得九。慢.疑本惑非是等流。故此二種不別翻也。害雖是瞋等流。過重別翻也。已如前釋。言約行相相似翻者。如忿.恨.嫉.惱。總與瞋行相相似。翻入無瞋。覆若貪等流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若是癡等流與癡行相相似。翻入無癡。即慧攝也。慳.誑二種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諂謂諂曲翻曲即為正直。正直是捨。故品類足第二雲。身正直心正直。憍之與慢。憍自傲逸。慢凌蔑他。不敬師長。若不憍慢心便恭敬。敬即是慚翻入慚中。疑謂猶豫不決行相。若能正決即是其慧。翻入慧中。害雖似瞋過重別翻已如前釋。

此中應說至決定俱生者。此下大文第二明定俱生 就中。一約欲界俱生。二約上界俱生。此下約欲界俱生。頌前問起。

頌曰至若有皆增一者。就頌答中。初一句總標顯有尋.伺。次三句明善品俱生。次四句明不善俱生。次兩句明無記俱生。後兩句顯遍增眠。

論曰至及無覆無記者。此總標顯心品有五 問准前頌文。不善三見與不共無明合說。何故長行餘煩惱收 解雲於頌文中不善三見數同不共。所以合結。長行五品別分。故彼三見餘煩惱攝。

然欲界心至至二十三者。此釋初頌。善心俱生其數可知。於心所中。隨從.自力相對差別成四句者。隨從謂隨他起。自力謂別作頭生 第一句隨從非自力。有二十九法。謂大地法十中除慧餘九法。大善地法十。大煩惱法六中除無明餘五法。大不善地二。及尋.伺.睡眠 問若睡眠是隨從非自力者。何故婆沙五十簡纏非結中有復次雲。睡眠.惡作雖亦獨立。而不離二 准彼論文睡眠是獨立。如何乃言非自力耶 解雲婆沙據睡眠不與貪等.忿等相應。與善.無覆無記心相應名獨立。如無明不與貪等忿等相應。名不共無明。今立四句中睡眠非自力起者。據無別自力起相。如尋.伺等故初句攝 又解婆沙此師意說。一切睡眠皆名獨立。此貪等皆名隨從。以於睡位起故。若作斯解第二句攝 又解睡通二種。若與貪等相應名隨從。若與善.無覆無記心相應名自力。婆沙但言雖亦獨立。不言不通隨從若作斯解即第三句攝 又解是餘師義不必須通 第二句自力非隨從。有十五法。謂小煩惱地十。及惡作.貪.瞋.慢.疑 第三句隨從亦自力。有二法。謂慧.無明。慧若是五見名自力。餘三性相應名隨從。無明若不與貪等.忿等.惡作相應名自力。若與貪等九惑及忿等十惑。並惡作相應名隨從 第四句謂除前說。

惡作者何者。問。

惡所作體至說為不淨者。答。惡所作之體名惡作。惡作是所緣境。體即正是追悔 又解體之言事。惡所作事名為惡作。此即正解惡作。應知此中緣惡作法。心追悔性說名惡作。此即從所緣立名。如緣空解脫門體正是定。說名空者從所緣立名。亦如不淨觀以無貪為體。說為不淨從所緣立名 又見世間至說為惡作者。第二解悔名惡作從所依立名。惡作即是追悔所依。謂惡作言顯能依悔。如村邑等皆來集會。此舉所依意顯能依人也 又於果體至名宿作業者。第三解。惡作是因。追悔是果。因惡作事而有追悔故。惡作是因。追悔是果。今言追悔名惡作者。於其果體假立因名。如說此六觸處果。應知名宿作業因。此亦於果立因名也。六觸所依處即是眼等六根 若緣未作事云何名惡作者。難。緣已作事可名惡作。緣未作事云何名惡作 於未作事至是我惡作者。釋。於未作事業亦立作名。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受戒等事業是我惡作。此即緣未作事亦名惡作。亦得從境為名 何等惡作說名為善者。問 謂於善惡至二處而起者。答。謂於善不作於惡作。心追悔性名善惡作。若與此善惡作相違名不善惡作。謂於善作於惡不作。心追悔性。此善.不善二種惡作。各依善.惡二處而起。故婆沙三十七雲此中惡作總有四句。一有惡作是善。於不善處起。二有惡作是不善。於善處起。三有惡作是善。於善處起。四有惡作是不善。於不善處起。

若於不善至謂尋與伺者。此即第二明不共無明。可知。

何等名為不共心品者。問。

謂此心品至貪煩惱等者。答。謂此心品唯有無明。無有所餘貪等本惑。忿等小惑。及惡作等。故名不共自力起故。若作斯解。不共無明唯見所斷。若貪等.忿等惡作相應無明。皆是相應不名不共。他力起故。若依正理論意解不共無明。不與貪等本惑相應名不共。即是獨頭無明。及忿等.惡作相應無明。皆名不共。若作斯解不共無明通見.修斷。故正理第十一雲。是故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俱。容在不共。忿等亦爾。若依正理解不共。不共無明容有二十一法俱生。又婆沙三十八解不共無明具有兩解。一解意不與貪等忿等相應。自力而起名不共。唯見所斷以修所斷忿等相應。非自力起故。不名不共。第二師解意不與貪等本惑相應皆名不共。應知即是忿等相應.及獨頭起。若作斯解通見.修斷。此論同婆沙前師。正理同婆沙後說。各據一義釋不共名竝無違害 應知諸論說不共無明。若說唯見所斷據前師說若言通見.修所斷者據後師說。

於不善見至或戒禁取者。此下第三明五品中餘煩惱等相應。即明不善三見。二十俱生。

於四不善至加忿等隨一者。此明四惑.忿等。二十一俱生。

不善惡作至第二十一者。此明不善惡作。二十一俱生。不善惡作自力起故。所以不與貪等.忿等相應。唯與無明相應。

略說不善至有二十一者。將明無記略結不善四節煩惱。不善惡作十纏攝故。隨煩惱攝。

若於無記至應知如前釋者。此即第四於五品中。明有覆無記心所俱生。能有覆障。或有癡覆故名有覆。以過輕故無勝用記不能感果故名無記。

於餘無記至並不定尋伺者。此即第五明無覆無記心所俱生。無能障覆或無癡覆故名無覆。無勝用記不能感果故名無記。又正理雲。工巧處等諸無記心。似有勇悍。然非稱理而起加行。故無有勤。又非染污故無懈怠。無信.不信類此應知 問何故惡作不通無記 答正理第十一雲。然此惡作通善.不善。不通無記。隨憂行故。離欲貪者不成就故。非無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變我頃何為不消而食。我頃何為不畫此壁。如是等類彼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察未起惡作。若觸憂根便起惡作。爾時惡作理同憂根。故說惡作有如是相。謂令心慼惡作心品。若離憂根誰令心慼(解雲省察是慧)。

外方諸師至心所俱起者。前十二是迦濕彌羅諸論師說。今外國諸師說有十三。即是印度國諸師也。故正理論雲。有執惡作亦通無記。憂如喜根非唯有記。此相應品便有十三心所俱起(此非正義)。

應知睡眠至如例應知者。釋下兩句。應知睡眠與前所說五種心品。皆不相違。有皆增一。睡眠通三性者。據有夢說。若無夢時唯是無記。

已說欲界至上兼除伺等者。此下第二約上界明。結問頌答。

論曰至如欲界說者。釋上兩句定所滋潤無瞋等惑不善法。故無不善。無憂根故無惡作。無叚食故無睡眠。餘如欲界。

中間靜慮至如前具有者。釋不兩句。上地漸細漸離災患故。中定除尋。上兼除伺。二定已上無眾相依王臣等別亦無諂.誑。餘皆如前具有。

經說諂誑至令還問佛者。引經證成。經說。諂誑始從欲界至初定梵天。由有王.臣尊.卑差別。更相接事眾相依故。故有諂.誑。二定已上乃至有頂。無王.臣等尊.卑差別。無有諂.誑。所以得知初定有諂.誑者。如佛昔在室羅筏城住誓多林。時有苾芻名曰馬勝。是阿羅漢。作是思惟。諸四大種。當於何位盡滅無餘。為欲知故入勝等持。即以定心於誓多林沒。於四大王眾天出。從定而起問彼天眾。諸四大種。當於何位盡滅無餘。答曰不知。如是欲界六天展轉。相推乃至他化自在天所。彼復仰推梵眾。欲往梵世入勝等持。復以定心自在宮沒。梵眾天出。從定而起還作上問。梵眾咸曰。我等不知。復推大梵。馬勝苾芻。尋問彼大梵王。時大梵王處自梵眾。忽被馬勝苾芻。問言此欲.色界諸四大種。當於何位盡滅。無餘煩惱繫縛。梵王不知隨其所應。依四根本靜慮.未至.中間.空處近分。斷第四靜慮煩惱盡時。諸四大種究竟離縛。無餘滅位。便矯自嘆顯彼有誑。謟言愧謝顯彼有謟。略述如是。廣如婆沙一百二十九說。

問是大梵等有何差別 解雲梵眾中尊名為大梵。統攝一切皆得自在。能作器世間名作者。能化有情世間名化者。言生者釋前作者重顯作義。謂能生器世間者故名作者。養者已下釋前化者重顯化義。謂能養育有情世間者。是一切有情父故名化者(此是婆沙正理意釋) 問馬勝至彼更化身不。至彼一念復容得有幾通果俱 解雲馬勝運身至彼初定。作彼地化。大梵故得執手相牽。若不別化欲界色麁執便不得。應知運身及化神境通果。先留化身後起天眼見彼地色。或起天耳聞彼地聲。二通互起。總而言之。於一念中容二俱起。故婆沙一百五十雲。問一念得起幾通果耶。答諸有欲令無留化事天眼.天耳無彼同分者。彼說一念唯起一通果。謂五通隨一。諸有欲令有留化事天眼.天耳無彼同分者。彼說一念得起二通果。謂神境通果.及餘四隨一。諸有欲令有留化事天眼.天耳有彼同分。彼說一念得起四通果。謂神境通果.天眼.天耳.及餘二隨一。謂他心通.宿住隨念通。境界各別不俱起故。如是說者。應知第二所說為善。以化事可留天眼.天耳必無彼同分。要於同時乃現前故。

如是已說至少分差別者。此下大文第三明相似殊。於其體性。實各不同有少相似。故辨差別總有四對。此下明前兩對。頌前問起。就問起中。一總。二別。此即總也。

無慚無愧至差別云何者。此即別也。頌曰至唯於欲色有者。就頌答中。上兩句明無慚.無愧。下兩句明愛.敬。

論曰至所敵對法者 諸功德。謂戒.定等 有德者。謂師長等 無敬等四總顯不重。於前二境無敬.無崇。或於諸德無敬。於有德者無崇。或於有德者無敬。於諸功德無崇。於前二境無所忌難。無所隨屬。或於諸德無所忌難。於有德者無所隨屬說名無慚。即是敬.慚所敵對法。以敬。慚為體故 為諸善士至能生怖故者。此釋無愧 罪。謂罪業。於此罪中。不見能招可怖畏果。說名無愧 此中怖言顯非愛果。能生怖故名之為怖。

不見怖言至名不見怖者。外難。不見怖言欲顯何義。為見彼罪怖果。而不怖畏名不見怖。為不見彼罪怖果。名不見怖 又解為見罪而不怖名不見怖。此問怖屬心。即緣境怯怖。為不見彼罪家怖果名不見怖。此問怖屬境。即所怖果。

若爾何失者。論主總答。

二俱有過至應顯無明者。外人出過。若見彼罪怖果。而不怖畏名不見怖。應顯智慧。智慧謂邪見。以此邪見撥因果故。故正理雲。應顯邪見。若不見彼罪怖畏果。名不見怖。應顯無明。以此無明不見怯怖 又解若見罪而不怖。應顯邪見。若不見彼罪家怖果。應顯無明。

此言不顯見與不見者。論主答。此不見怖言不顯邪見.及與無明。

何所顯耶者。外人復徵。

此顯有法至說名無愧者。論主答。此顯有法無愧。是隨煩惱。為彼邪見.無明二因。說名無愧。故正理雲。能與現行無智.邪智。為隣近因說名無愧。

有餘師說至說名無愧者。敘異釋。此師約自.他無恥辨二差別。

若爾此二至云何俱起者。難。無慚.無愧.自他別觀云何俱起。

不說此二至說為無愧者。餘師釋。不說此二無愧.無慚。一時俱起。無慚別觀自無愧別觀他。然有無恥觀自身時用勝說名無慚。爾時觀自身雖亦有無愧。觀自身時用劣故。復有無恥觀他身時。用增說為無愧。爾時觀他身雖有無慚。觀他身時用劣。又正理雲。有說獨處造罪無恥。名曰無慚。若處眾中造罪無恥。說為無愧 廣如彼釋。婆沙三十四亦廣說二種差別。不能具述。

慚愧差別至說名為愧者。便釋慚.愧翻上二釋應知。前說慚.愧。無慚.無愧如後當辨。指此文也。

已說無慚至謂除前三相者。此下辨愛.敬差別。愛謂愛樂。體即是信。然泛明愛有其二種。一有染謂貪。二無染謂信。若泛明信亦有二種。一忍許相。或名信可。名異義同。二願樂相。或名信樂。或名信愛。名異義同。由斯信愛寬狹不同得作四句 第一句有信非愛。謂緣苦.集信。忍許苦.集有第一信故名有信。有漏之法非可愛樂。無第二信故名非愛 第二句有愛非信。謂諸染污愛。緣妻子等起染污愛。是有第一愛故名有愛。是染污故非信。

第三句有通信.愛。謂緣滅道信。忍許滅.道有第一信故名有信。無漏之法是可愛樂。有第二信故名有愛。應知此中緣滅.道信。通攝兩種 第四句除前相。

有說信者至故愛非信者。敘不正義。此師意說。忍許.愛樂。既不同時。故愛非信。

敬謂敬重至緣滅道慚者。此別解敬.慚。慚寬。敬狹。但為兩句 第一句有慚非敬。謂緣苦.集慚緣彼苦.集善心起時有慚恥故。所以有慚。有漏之法非可尊重。所以無敬。故緣苦.集慚而非敬也 第二句有通慚.敬。謂緣滅.道慚。緣彼滅.道善心起時。有慚恥故有慚。無漏之法可尊重故有敬。故緣滅.道慚。即攝敬故也。

有說敬者至故敬非慚者。敘不正義。敬先.慚後。時既不同。敬非慚。正理第十一破此師云。彼師應許無慚恥者能起恭敬。以執先起敬時未有慚恥故。應無慚者能起恭敬。若謂敬時已有慚恥。則不應說由敬為先方生慚恥。若謂敬時非無慚恥。然敬非慚。此亦非理。言敬非慚無證因故 望所緣境至謂除前三相者。約所緣境辨愛.敬有無四句差別 第一句有愛無敬。於妻.子等由貪染故有染污愛。非可尊重所以無敬 第二句有敬無愛。於他師等可尊重故有敬。非願樂故無愛 第三句有愛有敬。於自師等可願樂故有愛。無染污愛可尊重故有敬 第四句無愛無敬。除前三相 補特迦羅此雲數取趣。數數取諸趣也。總而言之通於五趣。

如是愛敬至無色界無者。約界分別。

豈不信慚至無色亦有者。難。愛以信為體。敬以慚為體。大善地法無色亦有。如何言無。

愛敬有二至無色界無者。答。若據緣法愛.敬實通三界。此中意說。緣補特迦羅故不通無色。以欲.色界有色身故。有尊.卑故。相貌顯故。可得相望有愛有敬。無色不爾。故在彼無。

問若通色界。何故婆沙二十九雲。問如是愛.敬於何處有。答三界.五趣雖皆容有。而此中說殊勝愛.敬。唯在欲界人趣非餘。唯佛法中有此愛.敬。准婆沙據別意說。唯在欲界。何故此論通色界耶 解雲此論據顯故通色界。婆沙據殊勝故欲界。各據一義竝不相違。

如是已說至心高無所顧者。此明後兩對。初一句明尋.伺第三對。下三句明慢.憍第四對。

論曰至細性名伺者。心之麁性名尋。心之細性名伺。於心所中各別有體。與心相應。非體即心。言心麁.細依主釋也。

云何此二一心相應者。論主難。尋麁。伺細。性相違故。云何此二一心相應。經部不許尋.伺二法一心相應。論主意朋經部故為此難。

有作是釋至俱有作用者。此下毘婆沙師總有兩釋。此即初師。蘇由水故非釋。蘇由日故非凝。水是凝因。日是釋因。如是一心由有尋故不過細。由有伺故不過麁。尋是麁因。伺是細因。故於一心俱有作用。何理相違。

若爾尋伺至體非凝釋者。論主約喻難。如水是凝因。日是釋因。體非凝.釋。亦應尋是麁因。伺是細因。非麁.細體。

又麁細性至以別尋伺者。論主又難。夫麁.細性相待而立。或約三界。或約九地。或約九品。差別不同。上.下相形下地名麁。上地名細。乃至有頂望下地為細。望滅定為麁。應有尋.伺 又解麁名為上。細名為下。即麁.細相形乃至有頂應有尋.伺。論主敘經部計為難。故婆沙五十二雲。或有執從欲界乃至有頂皆有尋.伺。如譬喻者。(已上論文)。又諸法中麁.細二性無別體類。不可依之以別尋.伺二種差別。如受領納所顯。想取像所顯。諸心所法皆有別相。此麁.細性總通五蘊。故不可依以別尋.伺。

復有釋言至於理何違者。此即第二毘婆沙師釋。行之言因。尋.伺二種是語言因。能發語言故。因中有二。麁者名尋。細者名伺。於一心中麁.細俱起。何理相違。

若有別體類至別相云何者。論主復難。於心所中。若有麁.細二別體類以別尋.伺。理實無違。然無麁.細二別體類。故成違理。上名為麁。下名為細。下准此釋。同一心體類中無容麁.細俱時起故 又解同一性體類心.心所中無容細.麁俱時起故。汝毘婆沙師若言尋.伺體類亦有差別。應說體類別相云何。

此二體類至顯其別相者。毘婆沙師答。尋.伺體類別相難說。但由上麁下細顯其別相。

非由上下至一心相應者。論主復難。非由麁.細能顯尋.伺別相。心.心所法一一類中。據相待對皆有麁.細。既無別相以簡尋.伺。由是應知。尋.伺二法定不可執一心相應。

若爾云何至具足五支者。毘婆沙師引經反難。若不許彼尋.伺二法一心相應。云何契經說初靜慮具足尋.伺喜.樂.及定五支。

具五支言至故無有過者。論主通經。具足五支言。就於一地前後而說。非一剎那。故無有過。論主意朋經部。故順彼解此中絕救。

如是已說至無所顧性者。明第四對。慢謂對他稱量德類。心自舉恃凌蔑於他。此中亦應言稱量種姓等。略而不論 憍謂染著種姓.色等自法為先。令心傲逸於諸善法無所顧性。故婆沙四十三雲。此中憍者謂不方他。但自染著種姓.色.力.財.位.智等心傲逸相。此中慢者。謂方於他種姓.色.力.財.位.智等自舉恃相 問慢皆方他以不 答方他之言從多分說。故婆沙雲。評曰應作是說。非一切慢要方他起。無始時來數習力故。依自相續慢亦現行(解雲慢.過慢.慢過慢.卑慢。此四方他。我慢.增上慢.邪慢依自相續起) 有餘師說至差別之相者。敘餘師釋憍。如因酒生欣舉之差別。說名為醉。憍是貪等流果。如是因貪生欣舉之差別。說名為憍。欣舉名寬。憍名即狹。此憍是欣舉之差別也。

如是已說至名義差別者。此下大文第四明眾名別 如是已說諸心.心所五地法等品類不同。三性心品俱生定量。四對心所異相差別 然心.心所下。問起 言名想者。或從果為名。或從因立稱。故言名想。

頌曰至相應義有五者。上一句別明心異名。下三句通明心.心所異名。

論曰至故名識者。此訓釋異名。梵名質多。此雲心。是集起義。謂由心力集起心所及事業等。故經云心能導世間。心能遍攝受。故能集起說名為心。梵雲末那。此雲意。是思量義。梵雲毘若南。此雲識。是了別義也。

復有釋言至故名為識者。第二說一切有部解。界之言性。淨.不淨性種種差別。行相不同故名為心。即以種種釋心義也。即此心為他作所依止。故名為意。即以所依釋意義也。以作能依止故名為識。即以能依釋識義也。

故心意識至而體是一者。結文可知。又婆沙七十二解心.意.識雲。或有說者無有差別。復有說者謂名即差別。復次世亦有差別。謂過去名意。未來名心。現在名識故。復次施設亦有差別。謂界中施設心。處中施設意。蘊中施設識故。復次義亦有差別。謂心是種族義。意是生門義。識是積聚義。復次業亦有差別。謂遠行是心業。前行是意業。續生是識業(更有三復次釋業。不能具述)。

如心意識至等和合故者。心.心所法有四異名 一名有所依。必託依根故 二名有所緣。必杖境起故 三名有行相。即於所緣一切諸法。品類差別種種不同。心.心所法。隨緣何法等起行相故。名有行相。謂心.心所法其體明淨。隨對何境。法爾前境皆悉現於心.心所上。此所現者名為行相。即由此現帶境義邊。似前境邊說為能緣。然此行相無有別體。不離心等。即心等攝非是所緣。猶如明鏡對眾色相皆現鏡面。此所現像而非所照。然約像現說鏡能照此亦應然言行相者。謂有境界像貌故名行相 又解有所行境家相故名行相 又解遷流名行。心等上現名相。即行名相故名行相 又解行謂行解如了別等。相謂相貌如影像等。行家相故名為行相。釋此行相廣如前釋 四名相應。等和合故。

依何義故名等和合者。問。既以等和合釋彼相應。依何義故名等和合。

有五義故至各各亦爾者。答。謂心.心所。五義平等相似故說相應 一所依平等。謂必同所依根。意識.及相應法有一種依。謂無間滅意根。五識.及相應法各有二依。一同時依止根。二無間滅意根。隨應皆是所依平等。此文欲攝二種所依故。不別言同一所依。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依者。且據別依。故說六識.及相應法各同一依 又解所依平等。此顯六識.及相應法各同一依。故解相應因中雲。此中同言顯所依一。雖復五識亦依意根。此文且據同時依說 二所緣平等。謂必同所緣境。於所緣中或時緣一。或復緣多。隨應皆是所緣平等。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緣者。且據別緣一法說也。若不爾者.如無我觀除自相應.俱有通緣一切。此豈同一所緣 又解所緣平等。此顯六識.及相應法各同一緣。故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所緣。雖復亦有緣多境者。此文且據緣一境說 三行相平等。心.心所法。其體明淨隨緣何境各起行相。或緣一法各一行相。或緣多法各多行相。若一。若多。行相皆各別。隨應皆是行相平等。以多現時各有多相故不言同一行相。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行相者。且據緣一境相似義。理實皆別 又解行相平等。此顯心.心所法同緣一境。名同一行相。故諸論說心.心所法。同一行相。雖復行相各別不同。據相似同故。言同一行相。雖復亦有緣多境時多行相現。各互相望而不相似。此中且約緣一境說 四時平等。謂心.心所必定同一剎那時也。或同生.住.滅.及墮一世故。言時平等 五事平等。事之言體顯各體一故言事等。於一相應心.心所中。如心體一。諸心所法體亦各一。必無二體一時俱行。此約剎那同時體等。非言前.後異.品數等。應知此中所依.所緣.行相三種。如前已釋。時義可知故不別釋。事稍難知故偏明也 若依五事論。一復次釋相應義雲復次同一時分.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緣.同一果.同一等流.同一異熟是相應義。

已說心心所至何者是耶者。此下大文第二明不相應行 就中。一總標名數。二別牒解釋。三諸門分別。此即第一總標名數。結前生下 問准前文勢。此中應但結心所法問不相應行。何故此中亦結心耶 解雲辨心品俱生及異名中。兼明心故故亦結心。

頌曰至不相應行者 心不相應。簡異心所 行。謂行蘊。簡色.心.無為。非行蘊故 又解心不相應。簡行蘊中諸心所法。行謂行蘊。簡色.受.想.識.及與無為。非行蘊故 二定。謂無想定.滅盡定 相謂四相 等。謂等取句身.文身 類。謂流類即是得等 今桉此論。心不相應行但有十四。若依正理加和合性。故正理十二雲。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二論既說不同。無容竝是。假興賓主問答研尋 俱舍師問雲。此和合性如何證知。正理師解雲。如破僧時捨和合性。明知別有 正理師問雲。如我所立別有體性。汝不立者何法中收。俱舍師解雲。此和合性眾同分攝 正理師難雲。凡言同分必依法得。和合同分依何法得。俱舍師解雲。依戒而得。謂受戒時得二同分。一和合同分。破僧時捨。二大戒同分。破僧不捨。以成戒故 正理師復難雲。若依戒得。破僧之時戒既不捨。如何捨彼和合同分。俱舍師解雲。諸法不定。何必因彼而得與彼同捨。如因十戒得勤策同分。受大戒時不捨十戒。而捨勤策同分。以得苾芻眾同分故 正理師復難雲。誰言。受大戒時捨勤策同分。引不極成此中為喻。俱舍師復反詰言。若不捨者。即應一人亦名苾芻。亦名勤策。正理師解雲。從強立稱偏名苾芻。以不捨勤策同分。如大戒身中。亦成十戒而名苾芻。俱舍師復引極成喻雲。如因戒得持戒同分。遇犯戒緣雖不捨彼戒體。而捨持戒同分。此既極成不應違拒 俱舍師復反問彼正理師言。汝立和合性。復依何法得耶。正理師解雲。我和合性依戒而得。俱舍師難雲。破僧之時戒既不捨。如何捨彼和合性耶 正理師解雲。如持戒同分受戒時得。後犯戒時非與持戒同捨。還同汝立和合同分。依戒而得。非與戒同捨 俱舍師復難雲。破僧之時捨和合同分不。正理師答雲捨 俱舍師復難雲。若破僧時不捨和合同分。可使別捨和合性。破僧之時既捨和合同分。何須別捨和合性耶。由斯理證故知同分攝和合性。

其和合性異說不同。故須研究。和合同分。宗必許有。隨何和合法上即有和合同分。所以不別研尋 問破僧不和合即是非得攝。何妨僧和合以彼得為體 解雲夫論其得必有所得。和合無別所得。故體非是得收 又解諸法不必皆相翻立。如以凡翻聖凡性是非得。不可以聖翻凡聖性唯得。然諸聖法皆名為聖性 若依品類足第一。十三同俱舍。不說非得。然別說有依得.事得.處得。彼論解雲。依得云何。謂得所依處。事得云何。謂得諸蘊。處得云何。謂得內外處 又云。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不相應 法蘊足論第十同品類足論 若依雜心。十三同俱舍。不說非得。然說異生性。

問諸論不同如何會釋 解雲。品類足說依.事.處得約法別說。應知即是得中攝也。不說非得即是復有所餘不相應攝。即是此論非得所收。雜心說異生性。應知即是非得少分。如變化心是通果少分。雜心略舉一邊。非為盡理 又正理解頌中類字。言類者顯餘所計度法即前種類。謂有計度離得等有蘊得等性 解雲餘所計度。謂說一切有部中。後代不正義浪作計度。離得等外計有蘊得。處得。界得。退等性。今顯彼計隨其所應即得等攝 若作俱舍師救。類言即顯此十四種同流類。故非顯餘計。

於中且辨至自相續二滅者。此下第二別牒解釋 就中有七。一明得.非得。二明同分。三明無想。四明二定。五明命根。六明四相。七明名等 就第一明得.非得中。一明自性。二明差別 此即明自性。上兩句正出體。下兩句明所依。

論曰至與此相違者。就長行中。初正釋頌。後廣問答。此下釋頌。即釋上兩句。得。獲.成就。義雖是一而依異門。說差別名。故於此文總言一得。於中義別立獲.成就。謂若有法。從來未得.及得已失。俱今初得。此法上得。創至生相將成就時名獲。若流至現得已不失名成就。獲時不名成就。成就時不名獲。設有文言得至生相名成就者。於彼獲中。說成就故。設有文言得至現在名為獲者。於成就中說彼獲故。如是名為獲.成就別。應知。若於彼法有獲定有成就。得至生相。決定流入現在世故。自有於法有成就無獲。如非想見惑。無始來成無初得故 問於成位中。得至生相為名獲。為名成就 解雲。非初得故不名獲。未至現在不名成就。但可說言前後俱得 古德皆云。成通新.舊。獲據新論。是獲皆成。有成非獲者。不然。辨二差別如前具說。前文言得。後文言獲。名異義同 應知。非得與此相違者。謂若有法。先未曾失。及重得已。但今初失。此法非得創至生相。將不成時說名不獲。若流至現在名不成就。不獲時未名不成就。不成就時不名不獲。設有文言非得至生相名不成就者。於不獲中說不成就設有文言非得至現在名不獲者。於不成就中說不獲故。應知若於彼法。說有不獲定有不成就。非得至生相。決定流入現在世故。自有於彼法有不成就無不獲。如無生智。以於彼智無初非得故 問於不成位。非得至生相。為名不獲。為名不成就 解雲。非是初非得故不名不獲。未至現在故不名不成就。但可說言前後非得。應知。此中獲與不獲。據得.非得初至生相。成與不成。據得.非得流至現在相續已去又正理十二。釋此四種差別雲。得有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說名為獲。先已得得說名成就。應知非得與此相違。謂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說名不獲。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說異生性名不獲聖法 解雲。正理論意。但據從來未得。今時創得名獲。即未得法上非得名不獲。若已曾得。設令因退今時重得。但名成就以重得故。即用已失法上非得。名不成就正理若作斯解。而得.捨成就不成就。四句相違。或可。得.獲.成就本唯一物。隨作論者寬.狹異門莊嚴於義。不可皆使例同。

於何法中有得.非得者。此下釋後半頌。此即問起。

於自相續及二滅中者。此即總答。顯得.非得所依法也。自相續謂自身。二滅謂擇滅.非擇滅 謂有為法至決定如是者。此下別釋。就別釋中。所依有二。一有為。二無為。此即別解有為。謂有為法中。若墮在自相續身有得.非得。非他相續身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屬我故所以不成。若有成就他相續身。即有趣.身.業壞。自.他雜亂過故 非相續謂外非情。非是內相續身故。言非相續。非非相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以非屬我故不成就。若成非情即壞法性。為是有情。為非有情。且有為法決定如是。

無為法中至相翻而立故者。別釋無為。就無為中。唯於二滅有得.非得。擇滅是所證法有得.非得。非擇滅礙法不生有得.非得 一切已下。證成二滅。念念必有闕緣不生。故諸有情定成無漏非擇滅。先未斷惑今初入聖。苦法忍位名初剎那具縛聖者。以彼身中具成惑故。及餘一切未斷三界見.修二惑。具縛異生不成擇滅。除此二種諸餘有情皆成擇滅 決定已下。別釋虛空無得.非得。虛空非是所證不同擇滅。非能礙法不生不同非擇滅。所以無得.非得。

諸有得者至故不別釋者。以理而言。諸有得者亦有非得。義準可知。故於前文但解二滅得。不別釋二滅非得。

何緣知有別物名得者。此下廣問答。此即經部師問。

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者。說一切有部師答。引聖教證得有別體 十無學法。謂八支聖道.及正智.正解脫五支。謂五順上分結 以之言由。聖者於彼十無學法。由生由得由成就故。已斷五支。乃至廣說。經言得成。明知別有實物。

若爾非情至亦應成就者。經部難。

所以者何者。說一切有部徵。

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者。經部引經出過。經言輪王成就七寶。若成就是假。可言成就他身.非情。汝若言實。於七寶中。若成輪.珠成非情過。若成象.馬.女.主藏.主兵成他相續過。故婆沙九十三敘譬喻者說雲。問彼何故作是執。答彼依契經故作是執。謂契經說有轉輪王成就七寶。若成就性是實有者。成就輪寶.神珠寶故應法性壞。所以者何。亦是有情。亦非有情故。成就像寶.及馬寶故復應趣壞。所以者何。亦是傍生。亦是人故。成就女寶故復應身壞。所以者何。亦是男身。亦是女身故。成就主兵.主藏臣故復應業壞。所以者何。君臣雜故。勿有此失。故成就性定非實有。

此中自在至隨樂轉故者。說一切有部通經。謂轉輪王。於彼七寶有自在力。隨樂受用。據自在說名為成就。非別有體。

此既自在至知有別物者。經部復難。此輪王經既言自在說名成就。餘經成就復由何因知有別物。

許有別物有何非理者。說一切有部復問經部。復許有別物名得。有何非理。

如是非理至是為非理者。經部出過。上來約聖言量破。今約現.比量破。謂所執得。無體可知。如色.聲等五識現取。如貪.瞋等他心智現取。無用可知。如眼.耳等。謂眼.耳等由有見.聞等用。比知有眼等根。得既無用。寧知實有。開現.比二量俱不可知。故無容執別物名得。是為非理。

若謂此得至理不成立者。經部縱破。若謂得有作用作法生因。無為不生應無有得 又若執得為法生因。如所得法。或時未得。或時已捨。或三界.九地往來轉易。或復離染。如是諸法彼現無得。後若起時當云何生 若言雖無法前得生。而有法俱生得為生因者。大生少生復何所作 又非情法既無有得。應定不生 又具縛異生。煩惱未斷等有九品煩惱生因。生因既等。下.中.上品煩惱現起差別應無。所以者何。得為生因無差別故。既得無別。應不可言上品貪現行名貪行者。非中.下品。瞋等亦爾 今此難意。生因既等。不得現起三品不同。隨增說行。汝若救雲由餘因故。煩惱現起有差別者。即應由彼餘因諸法得生。得復何用。故執得用作法生因。理不成立。

誰言此得作法生因者。說一切有部救雲。誰言此得作法生因。而徵難我。

若爾此得有何作用者。經部復徵。

謂於差別為建立因者。說一切有部答 所以者何者。經部復徵。

若無有得至建立差別者。說一切有部答。若有得體。可得建立異生.聖者兩種差別。若無有得。異生.聖者起世俗有漏心。應無兩種差別。

豈不煩惱至應有差別者。經部為釋差別。豈不煩惱已斷名聖。未斷名凡。有差別故。應有差別。

若執無得至離未離故者。說一切有部難。我許有得斷.未斷成。由煩惱得離故名斷。未離故名未斷。若執無得如何可說惑斷.未斷。

此由所依至但假非實者。經部釋。斷.未斷由治道力。令所依身無復功能令其現起名為斷。名不成就。與此相違名為未斷。名為成就。若聖道力畢竟斷故名斷。若世間道損伏斷故名斷。成與不成皆假非實。昔有惑種。今斷即無故名轉變異本。

善法有二至亦假非實者。經部義便。約二善辨成.不成。斷與未斷 生得善不由功力修得。有斷.未斷。有成.不成。言斷者。謂邪見力。能損身中生得善種。令不能生現行善心。應知名斷。非畢竟害令其總無故。說名為斷。有而無用故名為損。損時名斷名不成。未損名成名未斷 加行善要由功力修得有成.不成。若所依中彼善法種。由已起故。善種增長生彼現行。功能自在勢力無損。自在義邊說名成就。即當大乘自在成就。若彼善種雖復先有。或時未起。或起已退還不自在名不成就 故所依中至無有別物者。經部結成已義故所依身中唯有種子。未為聖道永拔煩惱種子。未為世間道伏損煩惱種子。未為邪見損伏生得善種子。若加行善增長自在。於如是位立成就名。但假無有別物。前諍得體故今偏結成就 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者。說一切有部問。

謂名與色至生果功能者。經部答。言名色者名謂四蘊。色謂色蘊。彼宗種子熏名.及色。謂名.色中於生自果。所有種子相續不斷名展轉。將生自果。名隣近。隣近果也。無間取果名功能。正起功能也。此三皆是種子異名。此展轉。由種子相續故展轉不斷。此隣近。由種子轉變故隣近於果。此功能。由種子差別故正起功能。此三亦是種子異名。如其次第釋上三種 又解此果。由種子相續.轉變.差別故生。何名第二轉變。謂相續種子中將欲生果。其種轉變後異於前。猶如種子將欲生芽其體轉變。何名第一相續。謂此種子望後為因。望前為果。故得通攝三世諸行。總名相續。於此文中。所以先解展轉後解相續者。以約相續明展轉故 又解義便即明。何論次第。何名第三差別謂有種子無間生果功能。此後念種與前種異故名差別。經部因.果前後不同故。說無間生果功能 又解謂展轉功能隣近功能。謂相續轉變相續差別。由此相續轉變即是展轉功能。此由相續差別即是隣近功能。

然有處說至必不能修者。經部通經。所以須通此經文者。經部意說。雖復成就染法種子。而能修善。然有處經。說若成就貪便不能修四念住者。彼經意說。耽著貪現行者不能厭捨現行貪惑故名成就。由隨耽著貪愛現行時分。於四念住必不能修。經據現行說成就。言不能修。我據種子成就能修諸善。故對法論雲。有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經部同彼 又解通說一切有部伏難。伏難意雲。若得無別體。何故經說若成就貪便不能修四念住。經言成貪不修四念住。明知得有別體 經部通雲。然有經說若成就貪便不能修四念住者。彼經意說。耽現貪者不能厭捨故名成就。由隨耽著現貪時分。於四念住必不能修。非言成就別有體性。

如是成就至亦假非實者。經部總結。如是成就。隨其所應遍一切種類。唯假非實。唯遮於此成就名不成就。亦假非實。

毘婆沙師至實而非假者。說一切有部結歸本宗。

如是二途皆為善說者。論主雙印兩宗。

所以者何者。徵論主。理無兩是。必有一非。如何讚言皆為善說。

不違理故我所宗故者。論主釋。經部說假不違理故。亦說一切有部說實我所宗故。論主意朋經部故作斯解。

已辨自性至旦應辨得者。此下第二明差別。就中。一明得差別。二明非得差別。就第一明得差別中。一正辨差別。二隨難別解。此下第一正辨差別。將明問起。就問起中。一總。二別。此即總問。

且應辨得者。此即別問。

頌曰至非所斷二種者。就頌答中。初一句三世門。第二句三性門。第三.第四句系.不系門。第五句三學門。第六句三斷門。今此文中約所得法說能得別。

論曰至各有三得者。三世分別門。過去法有過去得者。或是法前.或是法後.或是法俱。有現在.未來得者皆是法後。據世橫望雖皆法後。若據起用前後。未來亦有彼法前得。

未來法有過去.現在得者。皆是法前。有未來得者或是法前.或是法後.或是法俱。未來雖無前.後次第。約得類別約容起用說前.後也 現在法有過去得者唯法前。有未來得者唯法後。據世橫望雖唯法後。若據起用前後。未來亦有彼法前得。有現在得者唯法俱得。約容有義且作是說其中差別後當更辨 若依婆沙一百五十八雲。能得總有四種。一在彼法前。二在彼法後。三與彼法俱。四非彼法前.後.及俱。若所得法則有六種。一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如異熟生等。二有所得法唯有前得。如三類邊世俗智等。有說此等亦有俱得。三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後得。如別解脫戒等。四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前得。如道類忍等。五有所得法具有前.後.俱得。如所餘善.染污等。六有所得法不可說有前.後.俱得而有諸得。謂擇滅.非擇滅。必無有法唯有法後得者。現在前時必有得故 解雲異熟生等等餘無記。世俗智等等相應法等。此智既畢竟不生故。無法俱.法後。有說亦有俱得。應在第四類攝。別解脫戒等等餘惡戒等。道類忍等等相應法等 問現在道類忍如何得有法前得耶 解雲現在道類忍。雖復唯有法俱得。未來道類忍亦有法前得。約忍種類說故言有法前。以所得法據種類說故 又解現在道類忍。今雖唯有法俱得。脫不現前即有法前得。約容有說言有法前 又解現道類忍約世而言唯有法俱得而無法前得。由此現忍有未來法前得故。亦名有法前得。此未來得。約世橫望實在現忍後。而名法前得不名法後得者。以此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忍前。以能得得約容起用說前.後.俱也。由斯現忍亦有前得。

又善等法至無記三得者。三性分別門。此得大分雖約所得判性。於中非無少分差別。故婆沙一百五十八雲。問何故得與所得法性類或同.或異耶。答得有三種。一有為法得。二擇滅得。三非擇滅得。有為法得隨所得法性類差別。以有為法能有作用引自得故。擇滅得隨能得道性類差別。以諸擇滅自無作用。但由道力求證彼時。引彼得故。非擇滅得隨自所依性類差別。以非擇滅自無作用。非道所求。彼得但依命根.眾同分而現前故。

又有系法至得有四種者。系.不系分別門。若三界系法得。隨所得法還三界系。以有為法得隨所得法判性。若無漏不系法得。三界系.及不系。總相如是 別分別者。諸不系法總有三類。一擇滅。二非擇滅。三道諦。若非擇滅得通三界系。隨身在何界。得即彼界系。以非擇滅得隨所依判性。若擇滅得隨能證道判性。若有漏道所引者。色.無色界系。以欲界無能斷道故。若無漏道所引者。即不系故。雲及與無漏。若道諦得唯是無漏。是不系。道是有為。以有為法得隨所得法判性故。無系法得通三界.不系四種。

又有學法至得即無學者。三學分別門。學.無學法是有為故。得隨所得。是學.無學.非學非無學法得有差別。若總說通三學。若別分別。一切有漏.及三無為。是非學.非無學。且有漏法唯有非學非無學得。以有為法得隨所得法判。若非擇滅得隨所依判。若非聖道所引擇滅得隨能證道判。皆有漏故竝是非學非無學。若有學道所引擇滅得即有學。隨能證道是有學故。若無學道轉根時。所引擇滅得即無學。隨能證道是無學故 問學人以有漏.無漏道。能斷無所有處已下八地修惑。隨用何道。各能引起二離系得。既互相引。云何隨道判性 解雲無漏道斷惑。雖亦能引有漏得。有漏道斷惑。雖亦能引無漏得。而非正引。但是兼引。故不互隨二道判性。但隨自道。彼能證道雖復不起。然互相修。而由彼力擇滅得起。故各隨自能證道判 問頌中但言非學非無學。何故長行具明三學 解雲頌中文窄唯論一種。長行文寬故具明三 又解非學非無學得。有差別。通三學故所以別標。學.無學得各唯一種。無多差別故不別顯 或舉後顯初。

又見修所至皆非所斷者。三斷分別門。見.修所斷法體是有為。能得隨彼亦是見.修所斷。一切無漏名非所斷法。得有差別。總說有二。或修所斷。或非所斷。若別分別非擇滅得唯修所斷。隨所依身同修斷故。若有漏道所引擇滅得。亦唯修斷。以隨能證道同修斷故。若無漏道所引擇滅得。隨能證道是無漏故名非所斷。若道諦得道是有為。得隨所得同是無漏名非所斷 問頌文但明非所斷。何故長行通明三斷 解雲頌窄別標。或通二斷是故別顯。或舉後顯初。

前雖總說至欲色無前起者。此下第二隨難別解。問起頌答。

論曰至得亦現在者。釋初句。

一切無覆至皆如是耶者。問。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徵。

除眼耳通至及俱起得者。釋。即解第二句。謂二通慧.及能化心俱生四蘊。一勢力強故。二加行差別所成辨故。雖是無記而有前.後.及俱起得。

若工巧處至得亦許爾者。工巧處以色.聲.香.味.觸為體。威儀路以色.香.味.觸為體。此舉所依顯能依四蘊。故婆沙一百二十六雲。工巧處者。謂色.聲.香.味.觸五處為體。起工巧處者。謂能起彼意.法二處為體 又云威儀路者。謂色.香.味.觸四處為體。起威儀路者。謂能起彼意.法二處為體 又解應言工巧處心.威儀路心。不言心者略而不論 又一解雲心是威儀.工巧所依名處。名路。若作此解即與婆沙相違。若工巧處.及威儀路四蘊。極數習者亦有前.後.俱得。除上別簡有三世得。自餘一切異熟五蘊.及威儀路.工巧處.通果色蘊。及威儀路.工巧處四蘊一分。並自性無記色.行一分。唯有法俱得。故正理十二雲。又威儀路四蘊之得。多分世斷.及剎那斷。唯除諸佛.馬勝苾芻.及餘善習威儀路者。若工巧處四蘊之得。亦多分世斷.及剎那斷。除毘濕縛羯摩天神.及餘善習工巧處者 問色界威儀路四蘊。有三世得不 解雲彼界非極串習。無三世得。又婆沙一百五十七解欲界中雲。威儀路四蘊中。善串習者。如佛.馬勝.及餘有情所善串習。並工巧處四蘊中。善串習者。如佛.妙業天子.及餘有情所善串習。彼得亦皆世雜。剎那雜。謂在三世各有三世得故。又婆沙解色界中雲。一切有覆無記.無覆無記色蘊.及威儀路異熟四蘊。彼得世不雜。剎那不雜。隨在彼世即唯有彼世得故。准婆沙文。於欲界中。即別簡威儀.工巧極串習者。有三世得。於色界中。即不別簡威儀有三世得。明知色界威儀四蘊。無三世得 問若威儀路.工巧處不串習者。無前後得。何故識身足論雲。成就欲界善心.不善心。皆云定成就欲界無覆無記心彼論既言定成。是即初生欲界。必定成就二無記心。云何乃言不串習者無三世得 解雲論意各別。難為會釋 又解此論.正理.婆沙.雜心。亦據不串習者。所以有不成就。識身唯據串習者。故言成就。各據一義竝不相違。至後得心當更分別 問威儀路.工巧處四蘊。若極串習者有三世得。何故頌文不簡。但簡二通變化 解雲二通變化 以定成故。所以別簡。威儀.工巧以不定故 故不別標。

唯有無覆至但俱起耶者。問。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徵。

有覆無記至法前後得者。釋。解第三句。謂唯色界初靜慮中。修所斷惑。發有覆無記身.語表色。得亦如前但有俱起。雖有上品煩惱。而亦不能發無表故。勢力微劣。由此定無法前.後得。或雖有上品表業。應知一切有覆無記四蘊。有三世得。心望色強。又是能發故三世得。色望心劣。又是所發故唯法俱所以此色唯初定者。欲界有覆無記身.邊二見。不能發業。二定已上非尋.伺俱。亦不發業。

如無記法至亦有異耶者。問。

亦有者。答。

云何者。徵。

謂欲界系至及後起得者。釋。解第四句。謂欲界系善.不善表.無表色。是有記故有法俱.法後得。非心俱故無法前得 問初定善身.語表。亦唯有俱得.後得。何故頌。及長行不別說耶 解雲總而言之。色界善色其得不定。若初定善表。有俱得.後得。若隨心戒有三世得。以不定故略而不論。欲界善色定故別標也。應知除欲界善.不善色。及初定善表色。餘一切不善四蘊。及餘一切善五蘊。即是有漏.無漏善四蘊。及隨心道定善色蘊。皆有三世得。

非得如得至品類別耶者。此下第二明非得差別。將明問起。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徵。

頌曰至得法易地捨者。釋。頌第一句三性門。第二句三世門。第三句界系門。後一句明捨門 今此文中約所不得法。說非得差別也 若準得中。亦應合有三學.三斷分別。以初句言非得淨無記。明知唯是非學非無學。唯修所斷義準可知。故不別說。

論曰至無記性攝者。三性分別門。一切非得無覆無記。以諸非得皆隨所依命根.眾同分無記性故。故婆沙一百五十八雲。問非得隨何性類差別。答彼定不隨所不得法。以相違故。又不隨道。非道所求故。但依命根.眾同分轉。故隨所依性類差別。問若諸非得。非擇滅得。俱隨所依性類別者。所依或異熟.或唯等流。此二隨何性類差別。答隨等流性。以義遍故。異熟非遍故不隨立。問非得若隨所不得法。性類差別有何過耶。答斷善根者應成就善。已離欲染者應成就不善。諸無學者應成就染。異生應成三乘無漏法。退果應成果。捨向應成向。二滅非得應是無為。由此等過。非得不可隨所不得性類有異。

世差別者至三世非得者。三世分別門。過去法有過去非得者。謂若在法前。若在法後。今時同在過去總名過去非得。有現在.未來非得者。皆是法後非得。據世橫望雖皆法後。若據起用前後未來亦有彼法前非得 未來法有未來非得者。謂若是法前.若是法後。今時同在未來總名未來非得。雖復未來未有前後次第安立。約性類別。約容起用。說前後也。有過.現非得者。謂皆法前非得 現在法有過去非得者。唯有法前非得。有未來非得者。唯有法後非得。據世橫望雖唯法後。若據起用前後。未來亦有彼法前非得。現在法決定無有現在非得。故正理雲。以現在法與不成就不俱行故。有說現法無現非得。性相違故。舊俱舍雲。現在法有現在非得者。此翻謬矣。若依婆沙一百五十八解非得雲。一切非得總有三種。一在彼法前。二在彼法後。三非彼法前後及俱。所不得法亦有三種。一有所不得法唯有彼前非得。謂未來情數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剎那心等。二有所不得法通有彼前.後非得。謂餘隨應有情數法。三有所不得法無彼前.後.及俱非得。而有非得。謂擇滅.非擇滅。必無非得可與法俱。以法現在前時。是所得者必有得故。非所得者無得。無非得故亦無唯有法後非得。非無始來。恆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故。然諸非得性羸劣故。唯成就現在一剎那。現在一剎那得已即捨。於未得彼法及已捨位。恆有此非得應知 解雲非得三種可知。言有所不得法。唯有彼法前非得。未來簡過.現。情數簡非情。畢竟不生法。謂三類智邊世俗智等。此法既畢竟不生。所以唯有法前非得。及三乘人臨入無餘涅槃時最後一剎那心等。謂未來有一類心。唯作臨入涅槃心。從來未曾起彼種類。所以唯有法前非得。無有法後非得。等者等取相應法等。及無生智等。此無生智等一得不退故。亦無有法後非得 問最後心.及無生智等。起現前時。未來世中有彼法前非得性類。何不說有法後非得 解雲凡言非得。約容起用說其前.後。未來非得約世前.後。實在彼後。以此非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最後等前。故說法前不名法後。第二.第三所不得法。及必無非得下可知 言亦無唯有至彼類盡故者。此是反解。顯無唯有法後非得 若無始來恆成就彼法。於未捨位必起。彼種類入過去盡。可得唯有法後非得。非無始來恆成就彼法。於未斷捨位。必起彼法種類。令盡入於過去。以彼種類無量無邊不可起盡故。無唯有法後非得 問如斷有頂見惑必無有退。已入過去者。豈非唯有法後非得 解雲所不得法。約法種類說有非得。有頂見惑種類眾多已入過去。雖復但有法後非得。在未來者即有法前非得故。彼有頂過去見惑。不可得說唯有法後非得 又解過去見惑。今雖但有法後非得。脫不現前即有法前非得。約容有說言有法前 又解過去見惑。約世而言唯有法後非得。而無法前非得。由彼過惑有未來法前非得 故。亦名法前非得。此未來一類非得。約世橫望實在過去惑後。而名法前非得不名法後非得者。以此非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法前。由彼非得約容起用辨前後也。由斯過惑亦有法前非得。此中三解應知准前道類忍說。

界差別者至是無漏應理者。界系分別門。非得隨所依系故。一一法非得皆通三界系。定無非得是無漏者。非通不系。所以者何。由許聖道非得說名異生性故。以異生性定非無漏。隨所依身是有漏故。引本論證。可知 問異生性。非得聖非得是有漏。聖不得異生非得是應無漏 解雲一切非得皆隨所依。所依有漏故皆有漏。

不獲何聖法名異生性者。問異生性所不得法。

謂不獲一切至應名異生性者。答。若在凡位。不獲一切三乘聖法非得。名異生性。以本論中不別說故。此不獲言表離於獲。若獲少分聖法即名聖者。若異此者而言獲得一切聖法方名聖者。諸佛世尊。亦不成就二乘種姓。應名異生 又解此不獲言。表離於獲。若獲少分即名聖者。雖聖身中亦有非得不獲餘聖法。而不名異生性。若異此者。而言但是不獲一切聖法非得。皆名異生性。諸佛世尊。亦不成就聲聞.獨覺種姓聖法。應名異生 問何故凡身非得名異生性。聖身非得非異生性 答如婆沙四十五雲。復有說者不得一切聖法。是異生性。問若爾則應一切有情皆名異生。無聖者成就一切聖法故。答雖無聖者具足成就一切聖法。而非異生。以彼非得雜聖得故。謂若凡身中聖法非得。不雜聖得者。是異生性。聖者身中聖法非得。雜聖得故。非異生性。彼得.非得恆俱生故。復次彼非得有二種。一共。二不共。不共者是異生性。共者非異生性。聖者身中聖法非得。一向是共故無前失。復次彼非得有二種。一未被害。二已被害。未被害者是異生性。已被害者非異生性。聖者身中聖法非得。皆已被害故無前失。復次一切聖法非得有二。一依異生相續現起。二依聖者相續現起。前是異生性。後非異生性。故無聖者名異生失 問非得於聖法說名異生性。非得於凡法應名為聖性 解雲凡不成聖法。可說非得異生性。聖必成凡法故。彼非得非聖性 問聖性是何 解雲謂諸聖法 難雲即諸聖法皆名為聖性。亦可即諸凡法皆名異生性 解雲聖法不通凡。可立為聖性。凡法亦通聖非皆異生性。故正理十二雲。豈不如聖法即說是聖性。成就此性故名聖者。如是異生法.應即異生性。成就此性故名異生。此例不然。以諸聖法唯聖者可得。即聖法說為聖性。諸異生法聖者亦有。如何可立為異生性 問異生性體如上可知。未審。其名如何解釋 答婆沙四十五雲。尊者世友作如是說。能令有情起異類見異類煩惱造異類業受異類果異類生。故名異生。復次能令有情墮欲界故往異趣故受異生故。名異生性。廣如彼釋。

若爾彼論應說純言者。難。若爾本論應說純不獲聖法名異生性。

不要須說至食水食風者。通。不要須說純言。此不獲聖法一句文中含純義故。如說魚類食水。龜類食風。雖無純言。而亦知彼純食水.風 有說不獲至彼非得故者。第二師解。謂不獲苦法智忍.及俱生法。名異生性。不可難我。言道類智得果時。捨此向中苦法忍故。彼忍非得還起。應成非聖。前苦法忍時。已永害彼異生性非得故。應知苦忍非得有二。一依凡身。非與無漏得俱行故。是異生性。故見道已前苦忍非得。依凡身故名異生性。二依聖身。與無漏得俱行故。但名非得。不名異生。道類智時。雖有苦忍非得。以依聖身不名異生。又婆沙四十五雲。有作是說。不得苦法智忍是異生性。問若爾道類智已生。捨苦法智忍。爾時苦法智忍非得。應是異生性。是則住修道.無學道者。亦應名異生。答苦法智忍生時。害彼非得。令於自相續永不復生。故住修道.無學道者。於苦法智忍雖不成就。而不名不得。亦不名得。如眼根生時害彼非得。令於自相續永不復生。眼根滅已雖不成就。而不名不得。亦不名得。此亦如是。故無前過。復次道類智已生。苦法智忍雖不成就。而成就彼等流果故不名異生。

若爾此性至名異生性者。問。此苦忍性既通三乘。不獲何等名異生性。

此亦應言不獲一切者。答。謂不獲一切三乘苦法智忍。

若爾此應同前有難者。難。若爾此應同前有難。本論應說純言。謂純不獲聖法 此難復應如前通釋者。通。此難亦應如前通釋。不要須說。此不獲聖法一句文中。含純義故。如食水.風。

若爾重說唐捐其功者。論主難第二師。汝今所立大意同前無兩差別。而復重說豈不唐捐 又解論主難前兩師。皆與本論不獲聖法說無差別。二師重說唐捐其功。

如經部師所說為善者。論主印經部說。

經部所說其義云何者。問。

謂曾未生至名異生性者。經部答。謂曾未生聖法。相續身上分位差別。假立異生性。

如是非得當何時捨者。問。

此法非得至捨於非得者。答。捨分別門。二時捨非得。一此法非得得此法時捨此非得。此據以得替於非得處說名為捨。如聖道非得名異生性。得此聖道時捨彼非得。二轉易地時捨此非得。此非定有得替非得處。以彼非得隨所依身。但捨身時非得亦捨。於轉易地。雖非能捨異生性盡。亦捨少分。餘法非得。隨其所應類此應思。若非得上法俱得斷。於所捨非得上。復有非得生。非得前非得。如是名為捨於非得。據實而言於所捨非得上法俱得。亦有非得生。此文正明捨非得故。但言非得非得生。不言得非得生 問非得無記。剎那成就。得已即捨。無前.後得。於前非得既不成就。有非得起。是即剎那剎那皆捨非得。如何乃言得法易地方捨非得 解雲實有斯理。今言捨非得者。據捨一類盡。非據捨少分。

得與非得至得與非得者。問。得復有得不。非得復有非得不 又解得復有得.非得不。非得復有得.非得不。

應言此二至得及非得者。答。應言此得復有得。非得復有非得。若別說者。得有同時得。前.後得。若非得有前.後非得。無同時非得 又解應言得復有餘得.非得。非得復有得.非得。若別說者。得有同時得.及前.後得。非得無同時非得。若非得有同時得。有前.後非得。無同時非得。

若爾豈不有無窮過者。難。得復有得。非得復有非得。豈不有無窮過 又解准下答文此唯問得。以現非得無現非得無無窮過。故不別問。

無無窮過至後後轉增者。釋。法之得故名為法得。即是大得。大得之得名為得得。即小得也。大得力強成就二種。得得力劣唯成一種。故初剎那於三法中。大得得二。小得得一。此三落謝第二剎那隨前三法起三法得。起三得得。六法俱起此六落謝足前成九。第三剎那於前九法。起九法得起九得得。十八俱起。如是諸得後後剎那展轉增多。如理應釋 問如第一剎那三法俱起。各有大.小四相。此之四相為更起得得。為三法中得得。若更起得。得復有相。相復有得。便有無窮。若不起得此誰得耶 解雲即三法中得得。如初三法各有大.小四相。三九總成二十七法。於此法中。若大得得十八法。謂得本法並本法上大.小四相。又得小得.並小得上大.小四相。若小得得九法。謂得大得.並大得上大.小四相。由此故無無窮過。理實初念有二十七法。但言三者且據法體不論能相。故婆沙一百五十八雲。如是說者。法與生等同一得得。相與所相極親近故。由此善通色蘊.行蘊一得得等。又云如前無窮過失。具作問答。廣如彼說 問第二剎那有三大得。有三小得。復各得幾法。解雲若大得各得十八法。謂得過去本法.及本法上大.小四相。又得同時小得。並小得上大.小四相。若小得各得九法。謂各得大得。並大得上大.小四相 又解大得各得十法。謂得過去二十七法。中隨得一法。又得同時小得。並小得上大.小四相。若小得得九法。如前釋。雖有兩解前解為勝。若據無為大得得十法。謂得無為。及得小得.並小得上大.小四相。小得得九法。謂得大得.並大得上大.小四相。故婆沙雲。有為.無為一得得 問如得既然。非得復非得幾法 解雲。非得必無法俱非得。但有法前.法後非得。應知非得非得九法。謂非得法體。並法體上大.小四相。法體現前必無非得故。不得望法俱以說也。故望大得小九法也。言得非相翻立者。隨其所應非要數等 又解非得唯非得一法。雖有兩解前解為勝。

一切過去至諸得俱起者。嘆得無邊。如文可知。無記過.未非定成就。加行起難而非任運。且約煩惱.生得以明。

如是諸得極多集會者。問。如是諸得。極多集會寧相容受。

無對礙故至況第二等者。答。得無對礙互相容受。若如色礙一有情得。虛空不容。況第二念。

俱舍論記卷第四

久安三年四月八日辰刻於石山寺一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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