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記卷第六
沙門釋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四
如是已說至說為因緣者。此下當品大文第三明因緣。就中。一結前問起。二正辨體性。此即結前問起。
且因六種者。此下第二正辨體性 就中。一明六因。二明四緣。
就明六因中。一正明因體。二明因得果。三明法從因生 就正明因體中。一總標名。二別顯體。三世分別。此下第一總標名也 故先答言且因六種。
何等為六者徵 頌曰至如是六種者。答。許因唯六。簡異諸宗。能作果故名為能作因。因是能作。果是所作。能作即因名能作因。持業釋。或能作之因名能作因。依主釋。謂能作是親因。餘不相障者是疎因。此疎因是能作之因名能作因。傳傳為因能生果故。故正理十九雲。或此是彼能作之因名能作因。是此與彼傳為因義(已上論文) 俱有作用故名俱有。俱有即因名俱有因。持業釋。或因與果俱故名俱有。俱有之因名俱有因。依主釋 因果相似名為同類。若同類即因名同類因。持業釋。若同類之因名同類因。依主釋 心.心所法五義平等故曰相應。若相應即因名相應因。持業釋。若相應之因名相應因。依主釋 遍與五部染法為因故名遍行。遍行即因名遍行因。持業釋。不得言遍行之因。以亦通與非遍為因故 異熟之因名異熟因。依主釋。若言異熟即因名異熟因。持業釋 此六因並不得作有財釋。若言用能作等為因名能作因等。即顯此六體非是因用他為因。然此六種體是因故。
且初能作至除自餘能作者。此下第二別顯體。六因不同。文即為六。此即初文。問起頌答。
論曰至無障住故者。就長行中。初釋頌。後問答。就釋頌中。一出體。二釋名。此即出體。總而言之。一切有為中唯除自體。以一切有為.無為法為能作因體。由彼果生時因無障住故。自於自體恆為障礙。故自望自非能作因。廣如正理釋 問亦與不生能為因不 岳法師解雲。不與為因。今解不然。亦與為因。然論說與生為因者。且據顯說。
雖餘因性至總即別名者。此即釋名。於六因內。雖餘五因據無障住。亦得名能作因。各有別稱從別立名。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等。總即別名。
豈不未知至為能作因者。此下問答分別。問。豈不未知四諦理故諸漏當起。由已知彼四諦理故諸漏不生。智於漏生能為障礙。
又日光能障眼。現覩眾星光於眼用生能為障礙。如何有為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
應知此生時至是能作因者。答。智起。光生。於彼漏.眼實能為障。應知此漏生時。及覩眾星生時。彼智.日光皆無障住。故智.日光。於此漏.眼是能作因。
若於此生至無能障用者。難。若於此法生。彼法應障不障可得名因。全無障用設不為障何得為因。喻況可知。
雖無障用至種等於芽等者。通。如涅槃等。望彼法生雖無能障令不起用。而亦為因。以果生時能皆無障故。所以名因。如無力國王雖無能損。亦得如前說我因國主而得安樂 此即通說一切無障諸能作因。若於能作因中就勝為言。非無生力 如眼等下。舉親勝力。
有作是難至皆成殺業者。外難。既無障住應皆頓起。既無障住應皆成殺。
此難不然至有親作力者。釋難。但由無障。許一切法為能作因。非由於果生有餘五因親作力故。所以諸法非皆頓起。非由於殺生有因等起親作力故。所以非如殺者皆成殺業。
有餘師說至有能作力者。前說能作有親。有疎。親有力能。疎但不障。
今此師意。諸能作因。皆於果生有能作力。
且涅槃等至有能作力者。問。等取不生法等。
意識緣彼至有能生力者。答。意識緣彼涅槃等法為境而生。或起善正見等。或起惡邪見等。因此意識後時眼識或善。或惡。隨其所應次第得生。展轉因故。故彼涅槃等。於眼識生有能作力。餘法准此有能生力 問體既寬通。諸法相望因果云何 答如正理十五雲。過去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過去為增上果。未來諸法。與餘二世由無障故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俱.後故。不與未來為增上果。果必由因取故唯有二(解雲果法若俱。若在後。故言有二) 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現在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中唯未來法為現在果。有為有為是因是果。有為無為非因非果。無為無為非因非果。無為有為是因非果。由此義故說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增上果。以一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為是增上果。
如是已說至心於心隨轉者。此下第二明俱有因。一正辨俱有。二辨心隨轉。此即正辨俱有。初一句釋俱有義。後兩句指體。
論曰至為俱有因者。此總釋互為果義名俱有因。
其相云何者。問體。
如四大種至為俱有因者。此下答。四大種相望為俱有因。欲婆沙評家雲。四大種體若有偏增。若無偏增。地為三俱有因。三為地俱有因。所以者何。地不觀地生所造色。以一切法。不觀自性.及同類體為他因故。乃至風大種亦爾。
如是諸相至亦更互為因者。問。何故不說諸相及隨轉各互為因。答正理雲。為欲顯示但說異類為俱有因。同類互為因不說而成故。
是即俱有因至如其所應者。總結。或大相望。或相望所相。或相相望。或心望心隨轉。或心隨轉相望。故言如其所應。
法與隨相至此中應辨者。論主出說一切有部師過。若以互為果釋俱有因。法與隨相非互為果。雖隨相是法果。法非隨相果故。言非互為果。然法與隨相為俱有因。非隨相於法為俱有因。
此中應辨若依婆沙十六評家雲。同一果義是俱有因義。又正理十五雲。有為法一果可為俱有因。二論意同。正理論意。以互為果名俱有因。有過失故。更釋言。有為法中展轉有力同得一果者名俱有因 若作俱舍師救汝言同一果名俱有因。為據同時。為據異時。若據同時同一果者。如心.心所等自體望自體不同一果。應非俱有因。若言除自體與餘法同一果。是即隨相。若望本法同得一大相果。應望本法互為俱有因。若言有同一果名俱有因。如心.心所等。有同一果非俱有因。如隨相望本法。我但言同一果中得為俱有因。不言但是同一果者皆是俱有因若作此救。是即同一果言非為定證。若據異時同一果者。如本法與大相同得後一果。隨相與大相亦同得後一果。是即本法與相.隨相。展轉相望皆同得後一果。既爾。隨相望於本法應名俱有因。進退徵責俱多過失。以理尋思。互為果證過失乃少。但是互為果者定是俱有因。不言是俱有因者皆互為果。雖互為果不遍俱有因。亦得釋俱有因如變礙以解色。無表非變礙亦得名色。何故不能釋通互為果難。乃就過失眾多。若依入阿毘達磨論中。具有兩解。故彼論雲。諸有為法更互為果。或同一果名俱有因 俱舍師云。彼論後造。言互為果學我世親阿闍梨也 問相應.俱有因。皆取同時士用果。各有何意趣 解雲相應因取同時士用果。意欲同緣一境。俱有因取同時士用果。意欲傍資同時諸法令各起用。或起能作因用。或起同類因.遍行因用。或起異熟因用各取自果。由此二因所作不同。所以意趣各別 問如五事論中解心所法名相應中。有一解雲。復次同一時分。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緣。同一果。同一等流。同一異熟。是相應義 望彼論文相應心所法亦同一果等。如何乃雲相應因意欲同緣一境。非資令取一果等耶 解雲相應心所法通相應因.俱有因。若言一時。一依。一行。一緣義邊是相應因。若說一果等邊是俱有因 又解彼論言相應者。非欲正辨相應俱有因。
何等名為心隨轉法者。此下第二明心隨轉 就中。一出心隨轉體。二釋心隨轉義。此即初問起。
頌曰至心隨轉法者。上兩句出體。下一句結名。謂一切心所有法道.定律儀.彼法謂彼心所法.二律儀法.及心上所有生等本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以法與心互為果故。既言生等不言生生等。即顯隨相非心隨轉。如後別釋。
如何此法至由時果善等者。此下第二釋心隨轉義(問及頌答)。
論曰至名心隨轉者。就長行初釋頌。後約法明俱有。此下釋頌 果等。等取異熟.等流 善等。等取不善.無記。生等四種總名為時。故此等言不通於時。但在果.善。
且由時者至及墮一世者。此下別釋時。時中有四。一生。一滅。一住。墮一世。此顯與心同一時方名隨轉 問四相之內。何故不說異相 解雲生在未來令法入現。住在現在令法安住。滅謂滅入過去。各有勝能是故別說。異相助滅令法過去。無別勝能是故不說 又解此文言住即異之別名。約住明異。故婆沙一百五十五雲。此中起者謂生。住者謂老。滅者謂無常 又正理論難雲。豈不但言一生.住.滅。即知亦是墮一世中(解雲一生.住.滅已顯墮未來等。更言墮一世豈不重耶)正理解雲雖亦即知墮於一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過去.未來亦不相離。或為顯示諸不生法故。復說言及墮一世(解雲但言一生等。雖亦即知生墮未來世。住.滅墮現在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落謝過去.及未至生相餘未來世亦不相離故。說墮一世顯不相離也。或有生疑。過未已生未來當生。可不相離名心隨轉。未來不生。應可相離非心隨轉。又為顯示諸不生法亦不相離故。一生.住.滅外。更說墮一世)。又正理論難雲。若爾但應言墮一世(解雲世寬。相狹。可相外別立世。既世攝相。何須離世別說生等)。正理解雲。不爾。應不令知定墮一世(解雲世即不定。生等即定。如過去法有多剎那。今時雖復同墮一世。於中隨何等法。昔在現.未有別世時。未來諸法有多剎那。未至現在。雖同一世。隨何等法。若流至現在。與未來法即不同世。是即非定還非隨轉。為欲令知定墮一世。是故離墮一世。復言一生.住.滅。生定墮未來世。住.滅定墮現在世。若無生等應不令知定墮一世)。
由果等者至及一等流者。果中有三。一果。一異熟。一等流。此顯與心同一果等方名隨轉。正理論雲。豈不等流.異熟亦是一果攝。如何一果外說等流.異熟耶(解雲果言是通應攝餘二。果外說二。有何意耶)。正理解雲。實爾。此中言一果者。但攝士用.及離系果(解雲若據通說果名實爾。亦攝餘二。此十隨轉中言一果者。據別而論。唯攝士用.及離系果)。又正理難雲。豈不此言通故亦攝等流異熟(解雲豈不此一果言。通亦攝餘二)。正理解雲。雖言亦攝非此所明。然士用果總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此顯與因非俱有果。為遮唯執與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和合聚互為果故。自非自體士用果故。即顯非彼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義。是故別舉等流.異熟 解雲雖一果名通亦攝等流.異熟。然非此隨轉中所明。此中一果。唯攝士用.及離系果 外伏難雲。此中解隨轉義。但言一果足明隨轉。何須別說異熟.等流。故今釋言。為遣疑妨須說彼二。所以者何。夫士用果總有四種。一俱生士用果。謂俱有相應因同時展轉果。及餘同時造作得者。二無間士用果。謂等無間緣.及餘隣次造作得者。三隔越士用果。謂如異熟果。及如田夫春種秋收等。四不生士用果。謂是擇滅體不生也。此即汎明諸士用果總有四種。今此十隨轉中言一果者。不說俱生展轉士用果。以自非自體士用果故。非一果義。取餘同時造作得者。於無間中除同性無間。取餘異性無間。於隔越中除異熟果取餘隔越遠士用果。及取不生擇滅果。恐諸未解者。聞一果言謂攝俱生展轉士用果。及執唯有俱生士用果。故於今時。更別顯示等流.異熟決定與因不俱時果。為欲遮遣唯執與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俱生言遮無間等。和合聚等遮餘俱生造作得者。和合聚言。顯彼更互為因義故。所以須遮此士用者非一果故。謂互為果。即顯己亦是他果。自非自體果。支顯非己果。由不與他同己果故。無一果義也。何但為遮唯執俱生展轉士用果。亦乃兼顯無一果義。由遣斯妨故。一果外別說等流.異熟 問若依婆沙十六。及一百五十五。竝雲。一果者謂離系果。正理復雲。一果謂士用.離系。豈不相違 解雲。婆沙唯說離系果者。於此果中。且據決定無濫者說。其士用果名寬不定。或是俱生.或無間等。婆沙亦應說士用果。而不說者。恐濫俱生展轉士用果。以自體望自體非一果故。正理所以說士用者。為攝一果中士用果盡。是故別說。各據一義竝不相違 問此論一果為同何者 解雲或同婆沙。或同正理。皆無有妨 問准下論文。五果中士用果。但說相應.俱有因得。何故正理說士用果。乃有多種。通餘因得 解雲士用果有二。一別士用果。此唯相應.俱有因得。二通士用果。但用功得者皆名士用果。正理據此通士用說。隨其所應。四果全.增上少分。通六因得各據一義竝不相違 應知此中至其義不同者。應知此中。前一謂時顯俱時也。後一謂果顯共果也。顯俱顯共故言其義不同。
由善等者至無記性故者。此即顯性與心同也。於中有三。一善。二不善。三無記。
由此十因名心隨轉者。總結。
此中心王至為心俱有因者。此下約法明俱有因。此前說中心王對心所等為因通局雲。且約二定已上無覆無記心中說。唯有心王及大地法十。此十一種各有大少四相合有九十九法。心王望九十八法。極少猶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謂十大地法及彼四十本相。心八本.隨相。名五十八法。除大地上四十隨相。以隔遠故力不及彼非俱有因。若以五十八法。卻望心王除心四隨相。以劣弱故力不及彼。餘五十四為心俱有因。如心王對九十八法展轉作法。大地法十。一一作法准此應知 若心上大生望九十八法。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謂大地法十.並四十本相。及心王.併心王上三大.四少相。除大地法上四十隨相。五十八法望心大生。五十五為俱有因。除心上小住.異.滅 又解心王上大生。與十八法為俱有因。謂大地法十。及心王.併心上大住.異.滅.並四少相。此十八法卻望心上大生。十五法為俱有因。除心上少住.異滅 兩解各有一意。前解意以大生與所相心其力均等故。望彼大地法上四十大相。亦得為俱有因。後解意如彼心王。但與背上大相.及小相為因。若向前但與相應法.及相應法上大四相為因。向後向前各取第二重。不能與相應法上小四相為因。以彼遠故力不及第三重。此大生亦爾。能與心王.及相應法為因。但至第二重。亦不能與相應上大四相為因。以隔遠故力不及第三重。如心王上大生作此兩解。應知。心王上大住.異.滅。及大地法上四十大相。皆作兩解。准此應知。若心王上少生望九十八法。唯與大生為俱有因。九十八法卻望小生。即有五法為因。謂心.及心上大四相如心上小生。應知心王上小住.異.滅。及大地法上四十小相。准此應知 問心上小相不相心王。與大地法上大相相似。何故大地法上大相與心為因。心上小相非心因耶 念法師已前諸德解雲。大地法望心王。具相應.俱有二因。故大地法上大相望心王為俱有因。心王上大相。望心王但為俱有因。故大相上小相。望心王非俱有因 破雲。如心隨轉戒上大相是心隨轉法。即望心為俱有因。此所相戒望心。但有俱有因無相應因。如何彼能相望心。得為俱有因。故說非理 今解雲大地法上四十大相。生法力強與所相法等。故望心王為因。心王小相。生法力劣非等所相法。故望心王非因。故顯宗第九雲。本相與法其力等故 又正理雲。何緣心隨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非心與彼互為果故。彼於一法有功能故。又與心王非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說多因。隨相不名心隨轉法。若爾云何心能與彼為俱有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已上論文) 有說為心因至併心本相者。此第二師解。以五十八法望心王。唯十四法為俱有因。謂十大地法。併心四本相。不取大地法上四十大相。與前師異。此師意說。心上隨相隔本相故.望心非俱有因。故知大地法上大相隔大地法故。望心非俱有因。
此說非善至知說有餘者。論主破第二師。此說非善。所以者何。若言唯十四法望心為俱有因。便違品類足論所說故。此中文略證稍難知。若依品類足論第十三千問品中雲。幾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等者。二。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解雲。二。謂滅。道二諦)二應分別。謂苦聖諦。或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或有身見為因亦有身見因。或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 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者。謂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隨眠。及彼相應.俱有等苦諦 亦除過去.現在見集所斷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苦諦 亦除未來有身見相應苦諦 亦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餘染污苦諦 有身見為因亦有身見因者。謂前所除法 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者。謂不染污苦諦 集聖諦亦爾(已上論文) 解雲彼文以四諦體望有身見為因通局。因者謂四緣中因緣。以五因為性。除能作。於中相望。隨有多少皆得為因。非要具五。滅.道二諦是無漏故。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苦集.二諦應當分別。先以苦諦對有身見得成三句。以必無有不從有身見為因生。與有身見為因者。所以。無與有身見為因。非以有身見為因一單句也。又凡諸論作法。若取多即除少。若取少即標名。省言論也。第一句中即是取多除少。以一切染污苦諦皆從有身見生。卻望有身見。為因者少不為因者多。今欲取多故先除少。就除中文有四節 第一節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隨眠。及彼相應.俱有等苦諦。相應謂相應法。俱有謂四相。等謂等取得也。若隨眠.及相應法望有身見。有同類.遍行.相應.俱有四因。無異熟因。若四相望有身見。有同類.遍行.俱有因。無相應.異熟因。若得望有身見。唯有同類因。無餘四因 第二節亦除過去.現在見集所斷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苦諦。此隨眠等望有身見。唯是遍行因無餘四因。得非遍行因故不言等 第三節亦除未來有身見上相應苦諦。不除有身見。以未來有身見。用過.現有身見為因。未來無前後故.不得與有身見為因故。彼有身見是單句攝。相應法望有身見。得有相應.俱有因。無同類.遍行.異熟因 第四節亦除未來有身見上生.老.住.無常。及相應法上生.老.住.無常。此第四節文不除有身見。以單句攝故。亦不除相應法。以第三節除故。但除彼法上大四相。既但言生.老.住.無常。明知是大四相。若小四相應言生生等。此有身見上。及相應法上。大四相望有身見。未來無前後故不得言同類.遍行因。非是相應法故不得言相應因。其異熟因是不善善有漏。感無覆無記異熟果。彼四相體是有覆。有身見又染污。復不可言是異熟因。既入所除。即是有身見為因。亦有身見因俱句攝。既言有因。不是俱有因更是何因。相應法上大相。望有身見既得俱有因。准知。大地法上四十大相。望心王亦得為俱有因。以此故知。唯十四法。與心為俱有因者。定為非理。應知。俱舍但引品類足第四節文證也 諸餘染污苦諦者。應知。即是三世見滅.見道.修道所斷染污法。及過.現見集所斷。不遍隨眠相應.俱有等。及遍行隨眠相應.俱有法上得。及未來見苦所斷有身見。有身見上小四相.並得。及身見相應法上小四相。並得。及見苦所斷餘九隨眠相應.俱有等。及未來見集所斷法。此等並是以有身見為因。非與有身見為因。是名諸餘染污苦諦 第二句。以有身見為因。亦與有身見為因者。謂即是前所除諸法 第三句。非以有身見為因。非與有身見為因者。謂修所斷不染污苦諦 如苦聖諦。集聖諦望有身見應知亦爾。但以集名替於苦處。餘義皆同。以苦集諦是一物故。此約諦體作法故無寬狹。近代諸師言。集諦非無有異。謂除有身見。彼謂迷諦起惑。此說不然。謬之甚也。引品類足但取第一.第二句為證。餘者同文故來。品類足當舊眾事分。彼文稍錯。以過去第一節文。但云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使。彼相應苦諦。不言俱有等。即不除俱有.及得。第二節文但言除過去.現在見集所斷一切遍行使。彼相應苦諦。復不除俱有法。餘文同品類足。有餘師。為欲成立唯十四法為心俱有因。故不誦及彼相應法。但言除未來有身見生.老.住.無常。有身見相應法上大四相。既不入所除中。以此故知。大地法上四十大相。亦不與心為俱有因。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言。彼品類足必應作如是誦。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假設彼論。無及彼相應法。或應准俱有因義知說有餘。以諸論皆說相應法上大四相。是心隨轉法。即是與心互為俱有因。義。
諸由俱有至或俱生故者。此因解俱有因。復明俱有法是因非因。諸由俱有因故成因。彼法必定俱有。或有俱有。非由俱有因故成因。總有八對。一謂諸隨相各於本法。二此諸隨相各互相對。三隨心轉法隨相於心。四此諸隨相展轉相對。五一切俱生有對造色展轉相對。六少分散無表俱生無對造色。七支展轉相對。七一切俱生造色.大種。展轉相對。八一切俱生得與所得 如是等諸法。雖名俱有而非由俱有因故成因。所以者何。彼隨相等望本法等。橫望而言。非能同取一果.一異熟.及一等流故。恐有難言。得與所得。如生等相。與法俱起應名俱有因故。今釋言得與所得法非定俱行。或在法前。或在法後。或法俱生.不同生等定與法俱。故得望法非俱有因 如是一切至有因果義者。經部問。上來所立因果。如是一切理且可然。此即縱許。而諸世間前種等為因。生後芽等果。一切世間極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見如斯同時因果。故今應說。云何世間俱起諸法聚中。有同時因果義。
豈不現見至亦為因果者。說一切有部答。豈不現見明從焰生。影從芽生同時因果。
此應詳辨至影用芽為因者。經部反徵。此應詳辨。為如汝宗。即用燈焰與明為因。同時因果。為如我經部宗。由前念人功.燈器.油炷因緣和合。後念焰.明俱起。所以經部作此徵者。若焰生明。汝許。我不許。以經部不許同時因果。若前因緣和合生後焰明。即彼此同許故。引極成證前因後果。如日初出照芽東面。此東面有餘物障光明芽西面自有影現芽東面極微。雖障光明而不現影芽西面極微。雖現影。而不障光明。若言此影由東邊生者。中間既隔無量極微。如何得生。若言由西邊生者。日既不照。如何現影。又無日時亦應現影。故知。此影非由同念芽為因生。但由前念芽生後念芽影自俱時起。如何說此影用芽為因。
理不應然至理成因果者。說一切有部救義。汝今非我同時因果。理不應然。說果體有無隨因有無故。善因明論者。心無朋黨。說因果相。言若此因有.無。彼果隨有.無者。此法定是因。彼法定是果。我說亦爾。俱有法中同有。同無。理成因果。
俱起因果至互為因果者。經部難。同時因果理且可然。如何可言互為因果。
即由前說此亦無違者。說一切有部答。即由前說一有一切有。一無一切無。互為因果理亦無違。
若爾如前至連持令住者。經部難。若爾如前所說。色.聲.香.味.觸造色。隨其所應互不相離。如是造色。與四大種。心隨相等與心等法。皆不相離。齊有.齊無。應互為因 若謂如三杖互相依住展轉有力。如是同時俱有諸法。展轉相望有力用者。因果義成是俱有因。此所造等。雖復同時相望無力。非俱有因。經部牒。
救訖破雲 此應思惟。如是三杖。為由俱起相依力住 如汝所說 為由前生人功聚集因緣力故。令後三杖俱起住耶。
如我所說 經部意說。此三杖住。但由前念因緣力住。非由同時。彼計前因後果。
又於彼中。豈唯三杖相依而住。亦有別物繩鉤能連。地復能持。令得安住。如何但言三杖相依。西方外道。持三杖行。繩連鉤繼。交差置地上安隨身等物。故引彼三杖為喻。
此亦有餘至因義得成者。說一切有部救言。俱有法生時。不但同時互相有力。成俱有因。此中亦有餘同類因等。是故俱有因義得成。如彼三杖非但相依有力令住。亦有繩.鉤.地等連持令住。
如是已說至聞思所成等者。此下第三明同類因。
論曰至皆不為因者。此釋初句。善.染五蘊展轉為因。更無異說 無記五蘊四說不同 第一說展轉為因。性類等故 第二說五是色果。顯色為五因。四非色因。顯四不生色。此師意說四蘊勝故非色因。色蘊劣故與四為因 第三說五是四果。顯四為五因。色非四因。顯色不生四。此師意說四蘊勢力強故能為色因。色蘊勢力劣故非與四為因 第四師說色與四蘊互不為因。俱是無記劣異類故。諸論皆有四說竝無評家 今解且以後師為正。故婆沙一百三十一雲。大種與意處為幾緣。答所緣.增上。意處與大種為幾緣。答因.增上。因者一因謂異熟因。增上者如前說 解雲。無記四大。既望意處。展轉相望不言有同類因。以此准知。無記色蘊。望無記四蘊。展轉相望非同類因者為正 問若言無記色蘊。望無記行蘊無同類因。何故婆沙一百三十一雲。大種與法處為幾緣。答因.所緣.增上。因者七因。謂生等.及俱有.同類。所緣。謂與身識相應法.及意識相應法。為所緣。增上者如前說 准彼論文。大種望法處中四相為俱有因。言同類因者。凡同時相望為俱有因。異時相望亦得為同類因。故四大望法處中四相。得為同類因。四大是色蘊。四相是行蘊。是即無記色蘊。望無記行蘊得為同類因。何故乃言無記色蘊。望無記四蘊非同類因者。為正 解雲。此論中言無記色蘊。望無記四蘊。展轉相望非同類因者。望心心所說。非望四相。以色蘊。望行蘊中四相。展轉相望定為同類因。此在不疑 又解。從多分說。雖無記色蘊。望無記行蘊中四相得作同類因。若望無記受.想.識三。及行蘊中除四相。餘法。即非同類因從多分說故。言無記色蘊。望無記四蘊。非同類因。此中總望四蘊作法。
又一身中至因增上等者 十位。謂胎內有五。一羯剌藍。二阿部曇。三閉尸。四揭南。五缽羅奢佉 胎外有五。一嬰孩。二童子。三少年。四盛年。五老年 現身十位後皆除前。若對餘未來身同類十位。一一皆與十位為因。婆沙十八。大有諸師解十位同類因。不能廣述。此論當一師不正義。故婆沙評家雲。評曰應作是說。餘身十位。一一皆與餘身十位。及此身十位為同類因。此身十位。一一皆與此身十位。及餘身十位為同類因。後位已生法.與前位不生法亦為同類因故 又解。此論亦同婆沙評家。此論現身十位據現起說。故後位非前位因。若對餘未來身同類十位。一一皆與十位為因。若婆沙評家。現身十位。通據現起.不現起說。故此身十位。望此身十位。亦得為同類因等。應知十位但望同地.同趣而說。故婆沙一百三十一雲。問同趣.同地。處所差別。展轉相望為有因不。有說無因。此不應理。應有大種是剎那故。謂五淨居所有大種。無始生死曾未起故。
問准婆沙一百三十一。於同趣.同地中。左眼與左眼為同類因。右眼.及長養.異熟等。一一自類相望為同類因。此俱舍等論。雲羯剌藍等。一一能與十位為同類因。是即亦與非相似法為因。且如羯剌藍。唯有身根.及大種。如何得與六處中眼等四根。為同類因 解雲。一一皆與十位為同類因者。據總相說。非言一一皆遍為因。如六處位中眼等四根。以前眼等為同類因 問若眼等同趣自類為因。應五趣善.惡等還與當趣為因 解雲善惡力強。得與同地異趣為因 由此方隅。外麥.稻等自類自類。應廣思擇 若譬喻者。不許色法與色法為同類因。彼執。便違本論文所說。故本論說。過去大種。望未來大種因.增上等 因謂因緣即同類因。非餘四因。增上謂增上緣。以此明知。色望色法為同類因。
為諸相似至為同類因者。問。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徵。
自部自地至皆無因義者。釋自部地 部謂五部 地謂九地五九四十五類各別為因。故婆沙十七評家雲。同地異處所起煩惱。展轉相縛。隨類展轉為同類因。然除異部五部。隨眠繫縛分齊有差別故。
又此非一切者。謂此自部自地。非一切與一切為因。
何者者。問。
謂前生至為同類因者。答。正釋前生。謂唯諸前生。與後相似生未生法。為同類因。
云何知然者。徵本論說故至皆應廣說者。引本論證。自類前生。與後為因 問未來生相。如何非是前生攝耶 解雲雖至生相未越未來。約世定前後。是故非前攝。
然即彼論至非因者者。此下明未來若無同類因有六難。一無時非因難。二染污苦諦難。三因果決定難。四本無今有難。五非心因法難。六染污眼識難 就通六難中。一依文通前四難。二通文外後二難。就依文通前四難中。此下第一通無時非因難。此即引發智為難。因者是四緣中因緣。以發智論。次第約四緣為問答故。引彼。難意。若言未來無同類因。過.現方有者。是則此法與彼法有時非因。如何乃答無時非因。
此依俱有至故無有過者。論主答。言無時非因者。此依俱有.相應.異熟三因。以親辨果通三世故。故無有過。故婆沙通雲。有說彼依俱有因作論。以俱有因。遍有為法親能辨果通三世故。有說彼依相應.俱有二因作論。以此二因俱遍三性。親能辨果通三世故。有說彼依相應.俱有.異熟.三因作論。以此三因親能辨果通三世故。有說彼依相應.俱有.異熟能作四因作論。以此四因通三世故。有說彼依五因作論。除能作因。遍一切法皆不遮故。此中有說除遍行因。體用狹故。應說彼依六因作論。因名所表通六因故 准彼婆沙總有七說。此論當第三不正義。彼論第七說為正。隨作論者意樂說故。又婆沙正義家能作因中有因緣。即是生等五因 問未來既無同類因。婆沙正義云何依六因作論 解雲未來雖無。而彼意說。能為因後無時非因。或約正生位定能為因。依此密說無時非因。
有謂未來至無時非因者。第二通難。當婆沙後三師。或當正義家六因作論有毘婆沙師。謂未來正生位法。必入現在。定能與彼生相前法為同類因。是故彼發智文。依未來最後生相位。密作是答無時非因。就三世說無時非因。意顯更無第四時。故未來正生位名最後位。未來無窮生死名前。若有流至生相者名未來最後位。此據法行世前後也。若據因果明前後。即前法名因。後法名果。
彼於所難至未至已生者。論主非第二師解。彼於所難非為善釋。以未來法正生位前非同類因。後至生相方成因故。還是有時非因。何得答言無時非因。又引發智為難。如同類因與等無間緣。俱至現在方成。何故緣答未至已生。因答無時非因。亦應齊等何乃不同。
然彼復釋至彼亦應爾者。第二師通難。然彼師復釋。為現影略二門。如彼等無間緣處答未至已生。此因緣中亦應答未至已生。如此因緣處答無時非因。彼等無間緣中亦應答無時非緣。
如是作文至前釋為善者。論主評取前解。如是作文獲何功德。唯顯發智論主非善於文。是故應知。前三因釋於理為善。由斯理故。因答無時非因。緣答未至已生。論主若作此解。非以婆沙評家為正。
若爾何故至即所除法者。此下通第二染污苦諦難。此引品類足所除中第三節文為難。未來有身見既入所除。即俱句攝。是即從過.現有身見生。能生未來有身見。既生未來有身見。明知未來有同類因。有身見望有身見。非是相應.俱有.異熟因。既言有因。明知定是同類因也。
彼文應說至由義應知非者。論主正通。彼品類足第三節中文。應說除未來有身見相應苦諦。此文不欲除有身見。但除有身見上相應法。無及彼二字。外難意欲除有身見。故於第三節文中加及彼二字。品類足文。設有如彼說及彼二字。由義應知非。以未來世無前後故。何況浪加有身見。既非入所除。明知未來無同類因。應知俱有因中。外人引品類足所除中第四節文為難。即不誦及彼相應法五字。若同類因中。引所除中第三節文為難。即加及彼二字。前後各別引文。人多不悟應善思之。
復云何通至所依所緣者。此下通第三因果決定難。此即敘難。若未來世無同類因。至已生位方名同類因者。云何決定。既言決定。明知未來有同類因。
應知彼文至色等六境者。此即通難。言因決定據能作等四因。非同類.遍行。言果決定據增上等三果。非等流果。
若爾同類因應本無而有者。此下通第四本無今有難。此即敘難。婆沙雲則應無因而有因。亦應無果而有果。便壞自宗。
許故無過至非體果者。此即通難。許同類因本無今有故無過。同類因約過.現作用位建立。非約體立。體雖無有。無前後故而不建立。由至過.現位和合作用名同類因。能生後等流果。是後等流果。是前位果非是體果 上來依文通四難。此下通文外後二難。即是第五非心因法難。第六染污眼識難 通第五非心因法難者。婆沙雲。又若無者。品類足論復云何通。如說云何非心為因法。答已入正性離生。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者初無漏心。然彼異生未來所有諸無漏心。皆非心為因。何故但說初無漏心耶。答彼唯說畢竟非心為因法。雖彼未入正性離生者。諸無漏心皆非心為因。然彼若入正性離生。唯有初無漏心。是非心為因法。餘心無不以心為因。有餘師說。彼文不辨同類因義。何者唯辨二種異生。謂有般涅槃法。及無般涅槃法。文雖不舉無般涅槃法。義准理門顯示知有。謂彼既說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此即名為無般涅槃法。即無涅槃法名非心為因(解雲有般涅槃法。有初無漏心。與涅槃為證得了因。名心為因。若無涅槃法。無初無漏心。非與涅槃為證得了因。名非心為因。餘文可解。前解心因因是因緣。即同類因。無餘四因) 通第六染污眼識難者。婆沙雲。又若無者。識身足論復云何通。如說於過去染污眼識所有隨眠。彼於此心或能為因非所隨增。或所隨增不能為因。或能為因亦所隨增。或不能為因亦非所隨增 且能為因非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緣此.設緣已斷。及此相應隨眠已斷 為所隨增不能為因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緣此未斷 能為其因亦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隨眠緣此未斷。及此相應隨眠未斷 不能為因亦非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緣此.設緣已斷。若所餘緣。若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 如彼過去染污眼識。未來染污眼識亦爾 過去四句其理可然。未來如何可作四句。若有前後如何無因。答彼於未來應作三句。除所隨增不能為因。彼無後故。然說未來如過去者。有別意趣。謂正生時必入現在。定為同類.或遍行因。望餘未起可說為前。對此可說餘名後故 有餘師說。彼未來亦有四句。不說未來有心前後同於過去。且能為因非所隨增者。謂此相應隨眠已斷。為所隨增不能為因者。謂有同類.遍行隨眠在未來世。於未來世染污眼識。緣而未斷。能為其因亦所隨增者。謂此相應隨眠未斷。不能為因亦非所隨增者。謂有同類.遍行隨眠在未來世。若不緣此。設緣已斷。若所餘緣。若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解雲。因謂因緣。隨其所應是相應.俱有.同類.遍行因。無異熟因。染污眼識是修所斷。所隨增者。謂此隨眠是彼眼識所隨順所增長心。前修所斷為同類因。苦.集一切遍行為遍行因。心俱隨眠為相應.俱有因。此竝能為因。於中心前不緣。設緣已斷。及彼相應隨眠已斷。是非所隨增。第一句攝。若心前緣.及相應不斷是所隨增。第三句攝。自餘隨眠皆不為因於中心後同類.遍行緣而不斷。是所隨增。第二句攝。若餘心後同類.遍行不緣.及已斷。此等已攝同類.遍行因盡。若所餘緣謂滅.道所斷苦.集不遍。以彼決定所餘緣故。若他隨眠。謂他地一切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謂自地九上緣隨眠。此等竝是第四句攝。餘文思之可解)。
若同類因至當有何過者。此下明未來若有同類因即有二難。一本論不說難。二互為因果難。此下第一通本論不說難。將明問起。若同類因未來世有如異熟因當有何過。
未來若有本論應說者。答。未來若有本論應說。本論但說過去與現.未為同類因現在與未來為同類因。不說未來為同類因。明知未來無同類因。此即是本論不說過。
本論唯說至故無有失者。通本論。本論唯說能取果.與果諸同類因言在過.現。不說未來非取果.與果諸同類因故無有失。
無如是義至無同類因者。論主破。無如是義。以同類因引等流果。此同類因若未來有理必不然。以未來無前後故。如何未來同類因能引等流果。未來既無等流果。不應過.現諸已生法為未生等流果。不言正生略而不說。或從多分說。或舉後顯前 又解不應過.現諸已生法為未來生法等流。正生未生。生言攝故。如過去法非現在果。勿有果先因後過失。故未來世無同類因。
若爾異熟因至無前後故者。此下義當第二互為因果難。將明問起。若爾異熟因應未來非有。不應異熟果因前及俱故。以未來世法無前後故。
無如是失至未來非無者。論主答。正出互為因果失。無如是失。未來世中雖無前後。以異熟因與異熟果不相似故。故未來有。謂同類因與等流果相似故未來無。未來世中若無前後應互為因。既互為因應互為果。若互為因果即與理相違。以同類因引後果故。非異熟因與異熟果同性相似。未來雖離前後。而無次上互為因果過。故同類因就現作用位前後建立。未來非有。若異熟因就體相建立。未來非無。又婆沙雲。問若未來世有同類因。應有二心互為因果。答如四行相各有系屬。餘法亦然。故無斯過。謂未來世無常行相。有四行相應無間生彼是所修系屬於此。無常行相與彼為因。彼非此因系屬此故。無常行相起必居前。苦.空.無我行相亦爾。餘有為法類此應知。故無二心互為因果。若作是說。有依第四靜慮得阿羅漢果。能修未來九地無漏。所修無漏皆係屬此。後依餘地聖道現前。更不能修未來無漏。無餘地聖道系屬此故。應在過.現非同類因。是則違害。此中所說。前生善根與後生者為同類因。乃至廣說。勿有此失。故未來世無同類因。於理為善。
言同類因至定依何說者。此下明道展轉九地為因。顯與前義別故舉前為問。
定依有漏至由同類故者。答。前言自地定依有漏。若無漏道九地展轉相望為因。欲界無定。有頂昧劣。皆不能發無漏聖道。故唯依九 問若九地聖道展轉為因者。何故正理十六雲。於依自.上有。於依下地無 彼論說九地各能修九地聖道。隨其所應。與依自地所修。與依上地所修者。為同類因。故言於依自.上有上地所修者。不與依下地所修者為同類因故言於依下地無。如依未至定所修九地聖道。與依九地所修八十一種聖道為同類因。如是乃至。依無所有處所修九地聖道。唯與依無所有處所修九種聖道為同類因。准正理文。依上所修者。非與依下地所修者為同類因。如何乃言九地聖道展轉為因 解雲言九地聖道展轉為因。據依一地能修九地聖道。由同一地修故。所以展轉相望為同類因非據通依九地所修聖道展轉皆得為因。言九地者。未是盡理之言。若言盡理。豈得依上地利道與依下地鈍道為因。准正理師意。雖等是同姓同品。依上地者勝。依下地者劣。故依上地者不與依下地者為因。與依自.上地者為因。若依德光論師解。九地各能修九地聖道。九九八十一種聖道展轉相望皆得為因。此亦據同性同品應依九地修者說故得展轉為因。
問如他心智依下地起者不知上地心。如何九地展轉為因 解雲緣境義別。為因義別。不可為難。上來雖有兩解不同。於此論文竝無違害 又解正理且據一相漸次進修諸地勝法故。言上非下因。以實而言亦同德光。
然唯得與至更無勝故者。簡差別。釋唯等勝為果等。與等.勝為因。非劣為因加行生故。指法可知。
又諸已生至為同類因者。約三道明等勝為因。見道為三因。修道為二因。無學道為一因若依正理論意。三道展轉為因。如前生鈍修道。亦與未來不生利見道為同類因。前生鈍無學道。亦與未來不生利見.修道為同類因或從無學退至學位轉根。亦與已起利修道為因 言與三.二.一為同類因者。且據現起次第而說 問此論為同彼不 解雲同 又解論意各別。論既言見道與三為因。修道與二為因。無學道與一為因。明知後道非前道因。若為前因何故不說 又於此中至為同類因者。又約鈍.利等.勝為因。如文可知。若依正理。信解與五為因。時解脫與四為因。准前可知。此論或同或異。亦准前解。
諸上地道至或等或勝者。問。依上地道與依下地道為因。是即勝與劣為因。云何名為或等.或勝。
由因增長至為未來因者。答。由因漸漸增長。及由鈍.利根故等.勝為因。非由地有上.下令道勝劣。謂見道等三道。下下品等九品。於後後位中因轉增長。此釋由因增長。鈍.利為因次前具明。故不別釋 及由根故。但釋妨難。修道.無學道時長相顯不別釋妨。見道時速相隱故別釋妨。於見道位。雖一相續中。無容可得隨信.隨法二道俱起而已生隨信行。為未來隨法行因。
為唯聖道至為同類因者。此下釋後兩句。此即發問。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徵。
餘世間法至為因非劣者。總釋。
加行生法其體云何者。問體。
謂聞所成至除前劣故者。正舉頌釋。明加行所成功德與等勝為因。由聞所成功德。此所成言通相應.俱有等。若言聞所成慧但目於慧思.修准釋可知。無色界以聞.思無故。設有復劣修非彼因。餘文可知。
生得善法至染污亦爾者。此下便明生得等。生得善與加行善為同類因。非加行善與生得善為因。以彼劣故。就生得善九品相望展轉為因。故正理解雲。容一一後皆現前故。有餘師說定一心中得一切故。染污九品展轉為因。准生得說。
無覆無記至而無所獲者。明無記 異熟生。起時任運最為微劣 威儀路。作意而起。力用少強勝前異熟。
工巧處。強想生故力用更強。又勝威儀 化心。是通果。其力最勝 俱品。謂相應.俱有法等 欲界四定果化心下。與勝為因。
因如是義至無漏法因者。此下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有謂已生至於一切劣者。答。有謂過.現已生苦法智品。於未來未生位苦法忍品。又已生一切勝。於未生一切劣。
頗有一身至非後生因者。第二問。頗有一身諸無漏法前所定得者。非後已生因耶。
有謂未來至未來無故者。答。有。謂前所定得未來苦法忍品。於後過.現已生苦法智品。以果必無在因前故。或同類因未來無故。
頗有前生至無漏法因者。第三問。頗有前已生諸無漏法。非後已起無漏法因耶。
有謂前生至以彼劣故者。答。有。謂前生勝無漏法。於後已起劣無漏法。如退上無學等果。下不還等果現前。又前已生苦法智上得。於後已生苦法忍上得。非同類因。以彼劣故。前明已生一切勝。望於未生一切劣非因。今明已生一切勝。望於已生一切劣非因。故前後別。
如是已說至心心所同依者。此下第四明相應因。
論曰至是相應因者。此總出體。
若爾所緣至為相應因者。問。若心.心所是相應因。所緣.行相別者。亦應更互為相應因。
不爾所緣至為相應因者。答。必須所緣.行相同者。
若爾異時至為相應因者。難。若爾前.後異時所緣.行相同者名相應因。
不爾要須至乃相應故者。解。要須三同乃名相應。
若爾異身至初月等事者。難。異身心等三種既同。應名相應。
為以一言至應知亦爾者。解。雖復所緣.行相.時同。又須同依方名相應。釋同所依如文可知。應知五識雖亦依意。據別所依。意識更無別依。雖標總稱即受別名。
相應因體至義何差別者。問二因別。相應因狹唯心.心所。若俱有因寬通諸有為。若是相應因定是俱有因。有是俱有因非相應因。除心.心所餘有為法。此中以狹問寬。若相應因體即俱有因。如是二因義何差別。
由互為果義至互為因義者。由互為果義立俱有因。猶如遠行商侶相依。共遊險道更互相依。喻俱有因 依.緣.行.時.事五種平等。共相應義。立相應因。即如商侶相依於一時中。同受用飲食.衣服等。同作行.住等事業。望前相依共遊險道。稍親故喻相應 其中闕一者。謂於所依.所緣.行相.時.事中。若闕一種皆不相應 又解於心.心所法中。隨其所應若有闕一。皆不相應 是故極成互為因義是相應因。
如是已說至為同地染因者。此下第五明遍行因。
論曰至當廣分別者 遍行因者。謂前過.現已生遍行諸法。即是十一遍行隨眠相應.俱有法。與後同地染污諸法。為遍行因。得非遍行因。或前.或後性疎遠故。非一果故 遍行諸法。指同下釋。
此與染法至亦生長故者。此明離同類因外別立遍行因。若同類因非與染污為通因。此遍行因與染污法為通因故。所以同類因外更別建立。此約通局以明。若同類因唯與自部為因。此遍行因。不但與自部染法為因。亦為餘部染法為因故。所以同類因外別立遍行因。此約自.他部說。由斯遍行因勢力。餘部煩惱.及彼相應.俱有等法亦生長故。故正理雲。唯生自部二因何別。無遍行因唯生自部。謂遍行法正現前時。俱時有力取五部果。
聖者身中至為遍行因者。問。學人身中修斷染法。豈亦用此為遍行因。
迦濕彌羅至見所斷為因者。答。一標宗。二引證。此即標宗。
故品類足至所感異熟者。此下引證。總引品類足三處文為證。此即初文。彼論既言云何見所斷為因法。謂諸染污法。聖者自身中修斷染法。既是染污法攝。明知見斷法。通與一切染污為因。及見所斷法所感異熟果。亦以見斷為因。此即同文故來。
云何無記至及不善法者。第二文證。一切無記有為。及不善。以無記為因。聖者身中修斷染污法。若上界者。無記有為攝。以上界無記為因。若欲界者不善攝。以見所斷無記身.邊二見為因。故知見所斷法。通與一切染法為因。
或有苦諦至染污苦諦者。引第三文證。諸餘染污苦諦。以有身見為因。聖人身中修斷染污法。是諸餘染污苦諦攝。明知見所斷法。通與一切染法為因。以此故知。遍行因通生一切染污法。
若爾云何通至染污思者。難。彼文既說。聖人初退起染污思。唯用不善為因。明知聖者修斷染污法。非以見斷為因。若以見斷為因。不應言唯不善為因。以身.邊二見是無記故。
依未斷因至故廢不說者。通因有二種。一未斷因。二已斷因。彼論依修所斷未斷因蜜作是說。非是盡理之言。見所斷法。雖亦是此染污為因。而由已斷故廢不說。
如是已說至及善唯有漏者。此下第六明異熟因。
論曰至異熟法故者。就長行中。一釋頌。二抉擇。此即釋頌 異熟法者。法之言持即目於因。此因能持異熟果故名異熟法。依主釋也。若言異熟即法。持業釋也。餘文可知。
何緣無記不招異熟者。此下抉擇。問也。
由力劣故如朽敗種者。答。
何緣無漏不招異熟者。問。
無愛潤故至系地異熟者。答可知。
餘法具二至水所沃潤者。餘不善.善有漏法。一體貞實。二為愛潤。
異熟因義至名異熟因者。此下釋異熟名問。為異熟之因據依主釋。為異熟即因據持業釋。
義兼兩釋斯有何過者。答。
若異熟之因至業之異熟者。難。若異熟之因據依主釋。聖教不應言異熟生眼。是則因名異熟。若異熟即因據持業釋。聖教不應言業之異熟。是則果名異熟。
兩釋俱通已如前釋者。解兩釋俱通。已如前界品五類分別十八界中辨。汝不應以持業難依主。依主難持業。故正理十六雲。然異熟因或持業釋。故契經說異熟生眼。或依主釋。故契經云業之異熟。
所言異熟其義云何者。別問異熟義。
毘婆沙師至名異熟因者。答。毘婆沙師因是善惡.果是無記。異類而熟是異熟義。謂異熟因唯異類熟。俱有.相應.同類.遍行因唯同類熟。能作一因兼同.異熟。故唯此一名異熟因。
熟果不應至簡別餘因者。論主敘經部宗義。熟果不應餘五因所得。果具二義方得熟名。一由造業非即感果。要待相續將欲感果名轉變。正感果時名差別。由斯果體方乃得生。二由異熟果隨因勢力勝劣。時有分限。或經十年或百年等 俱有.相應所生果體。雖有後義而闕前義。能作.同類.遍行.三因所生果體。雖有前義而闕後義 由此但應作如是釋。由因變異而果方熟。是異熟義 汝毘婆沙師。不應但異簡別餘因。攝義不盡。若言變異攝義周盡。論主非異熟果非餘五因得。但異攝義不周盡。
於欲界中至及彼生等者。此下約三界五蘊多少同時相望為俱有因顯異熟因同感一果。於欲界中。有時一蘊為異熟因共感一果。謂行蘊中有記得。及彼得上四相。
有時二蘊至及彼生等者。身.語業是色蘊。四相是行蘊 問欲界身.語業。能感命根.眾同分不 答不能感。故正理十六雲。此異熟因總說有二。一能牽引。二能圓滿。且眾同分及與命根。非不相應行獨所能牽引。云何知然。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業為生因等 又云非心隨轉身.語二業。定不能引命.眾同分。不爾便違契經正理。經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說欲有命眾同分。唯意業感非身.語業身語表業眾多極微一心所起。於中唯一引眾同分.及與命根。餘無此能不應理故。若許同時共感一果。則應更互為俱有因。有對造色為俱有因非宗所許。此非展轉力所生故。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及眾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起無異功能。別引生.後而無過失。非為滿業亦有斯過。於一生中。各別能取色.香.味等圓滿果故。依此無表亦同此釋。多遠離體一心起故。不許互為俱有因故。若無對造色有非俱有因。說有對言便為無用。顯有對造色皆非俱有因。故作是說有無對造色得為俱有因不可同彼。若欲界系身.語二業不能牽引便違契經。如說殺生若修。若習。若多修習。生那落迦。乃至廣說。又違本論。如說於此三惡行中何罪最大。謂能隨順僧破妄語。此業能取無間獄中劫壽異熟。壽定說為所牽引果。此說所起顯能起思。麁易了故。無相違失(已上論文) 以此故知。身.語二業不能感命.眾同分 問此論同正理不 解雲此論文無別說。意同正理。
問若言唯意業能感命.眾同分。何故業品雲四善。容俱作。引同分唯三。准彼論文。俱時能感生.後.不定眾同分三。不可說言一剎那意業。能感三生眾同分。復不可言剎那中起三意業感三眾同分。復不可言過去三因等起思感三眾同分。以異熟因必現取果 解雲彼文但顯四業中生.後.不定。容感同分現不能感。不言一剎那一時能感三種同分。故下論雲。幾業能引眾同分耶。能引唯三。除順現受。現身同分先業引故 又問若言欲身.語業不能感命.眾同分。何故此論下文言二無心定.得不能引餘通。既言餘通。明知欲界身.語二業亦能感命.同分 解雲言通感者容通感彼。不言一切皆悉能感。若隨轉身.語業即能感。若欲界身.語業即不能感 又解此論不同正理。欲界身.語業亦能感命.眾同分。於其業中眾多極微隨其所應。或有唯感引果。或有唯感滿果。或有一分感引一分感滿。若言同一心起。不許感引果滿果。同一心起。何者感色.何者感香等。雖同一心起即有感色等不同。何妨同一心起感引.滿前.後別。若作此解與正理論異。
有時四蘊至及彼生等者。可知。
於色界中至及彼生等者。此約色.無色界辨。思之可知 問此中言等至.等引。餘文復言等持。如是三種有何差別 解雲梵名三摩地此雲等持。通定.散。通三性。唯有心。平等持心令趣於境。故名等持 梵名三摩缽底此雲等至。通有心.無心定。唯在定不通散。若有心定名等至。謂由定前心離於沉.掉平等至此定。此從加行立名 又解即定離於沉.掉名等。能至平等身心名至。若無心定名等至還作二解。準有心定可知。唯無心為異 梵名三摩呬多此雲等引。通有心.無心定。多分有心定中說不通散。若有心定名等引。謂定前心離於沉.掉名等。能引起此定名引。此從加行立名 又解即定離於沉.掉名等。能引起平等身.心名引。若無心定名等引還作兩解。準有心定釋。可知。唯無心為異。
有業唯感至即命根等者。此下約感處多.少顯業差別。於十二處中除聲。非異熟故。於十一中若決定同性業感。體必俱有。具此二義者隨感此處。極少定感一。乃至極多定感四。若容別性業感。體不必俱。隨有闕者即不定。或能感五乃至十一。若業唯感一處異熟。謂感法處即命根等。等謂等取眾同分。故婆沙雲。復次有業唯受一處異熟。謂得命根.眾同分業。彼業唯受法處異熟 又解亦等取生等。定同感故。餘十處不定。若入無心即無意處。若生上界香.味定無。若生無色亦無色.觸。此意色.香.味.觸有時雖與命等俱生。容別業感。如人.天命等是善業感。此五容是不善業招。若眼等五。望彼命等。隨在何趣。雖復定是同性業感。眼等四根。若在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故。若生無色。眼等五根總不成故。以五色根.命.眾同分是生處本故。同性業感。由斯不定故此十處非定同感。
若感意處至應知亦爾者。若感意處定感二處。謂意與法。法謂意處俱行心所及生等法。餘九不定。眼等四根若生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故。若生色界即無香.味。若生無色餘九總無。此九有時雖與意俱容別業感。故感意處非定感彼。若感觸處定感觸處.法處。謂生等。餘九不定。眼等四根若生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故。意處若入無心即非有故。香.味上界即無。此九有時雖與觸俱容別業感。故雖感觸時定身.色俱容別業感。故感觸處非定能感彼九處也。
若感身處至應知亦爾者。若感身處定感三處。謂身.觸.法。觸處謂能造四大。法處謂生等。餘八不定。眼等四處望彼身處雖同一業感。若生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就。意處若入無心即無。此意有時亦與身俱容別業感。香.味上界即無。在欲感身。雖香.味俱容別業感。能感身處。雖定色俱容別業感故。感身處非定感彼八 問如正理十六雲。若感身處定感四處。謂身色處.觸處.法處。彼論何故感身。亦感色耶 解雲此論據感身所造。亦感觸中能造四大。以親近故必同業感。色望身根雖必俱起。非親近故容別業感。故非定感。正理據感身定感色者。以色定與身俱通欲.色界故。故感身時亦定感色 若爾感色應亦感身 不爾。身處是生本故感身亦感色。同業感故。色非生本。故感色非定感身。容別業感故。此即兩論各據一義 又解俱舍為正。同婆沙初師說故。餘論又無此說。若不相離即感彼者。感色之時應亦感身。明知非正。若感色.香.味應知亦爾。各定感三。自名為一。各加觸.法。言別說者。若感色處定感色.觸.法處。餘八不定。眼等四處若生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故。意處。入無心定即無有故。香.味上界無故。此七有時雖與色俱容別業感。雖感色處定與身俱容別業感。故感色處但定感三。餘八不定。若感香處定感香.觸.法處。餘八不定。眼等四處.及意處如前釋。此五在欲。雖亦有時與香處俱容別業感。雖感香時定與身.色.味俱容別業感。故感香處定感三處。餘八不定。若感味處定感味.觸.法處。餘八不定。准香應釋。
若感眼處至應知亦爾者。若感眼處定感眼處.身處.觸處.法處。如前釋。餘七不定。耳.鼻.舌三雖同業感若生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故。香.味二處上界即無。意處若入無心即無。此香.味.意。有時雖與眼處俱生容別業感。色雖定與眼俱容別業感。故感眼處定感四處。餘七不定。耳.鼻.舌三准眼應釋 問若依正理論。感眼等四處各定感五處加色處。何故此論不定感色 解雲此論不說色。彼論說感色。各據一義。如身處中釋 又解俱舍為正。同婆沙初說。撿尋婆沙全無此說。當知是彼正理論師自所分別。若不相離即感彼者。彼說感色應亦感身。既不感身故說非理。
有業能感至諾瞿陀等者。感五處乃至十一。隨其所應。任業勢力所感之果多少不定。所以者何。業或少果。或多果故。如外種果或少.或多 種所生果少者。如穀.麥等一種一年收。又根.莖等少。又一房唯一子。名種.果少 種所生果多者。如蓮.石榴.諾瞿陀樹等。一種多年收。又根.莖等多。又一房有多子。名種果多 又解於十一處若展轉相望。親強勝者。隨感此處亦定感餘。故定感一乃至定感四。若展轉相望非親強者。雖有俱時而非定感 問何故蘊約因明。處約果顯 解雲五蘊皆能為因故約因辨。十二處多分不能為因。故約果明。以十一處皆容為果故 問如婆沙十九雲。復次有業唯受一處異熟。謂得命根.眾同分業。彼業唯受法處異熟。有業唯受二處異熟。謂得意處業。彼業唯受意處.法處異熟。得觸處業亦受二處異熟。謂觸處.法處。得身處業受三處異熟。謂身處.觸處.法處。得色.香.味處業亦爾。各受自處.觸處.法處.異熟。得眼處業受四處異熟。謂眼處.身處.觸處.法處。得耳.鼻.舌.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身處.觸處.法處異熟。有餘師說。一切大種皆生色.聲。欲界諸色不離香.味。彼作是說。得眼處業受七處異熟。眼處.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耳.鼻.舌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身處業受六處異熟。謂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色處業受五處異熟。謂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香.味.觸.處業亦爾。謂各受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如是所說是定得者。不定得者。其數不定。然有業能受八處異熟。有業能受九處異熟。有業能受十處異熟。有業能受十一處異熟。皆除聲處。
准婆沙文更有餘師說。定感五.六.七不同如何會釋。何者為正 解雲此論及婆沙前師意。定感一.二.三.四。感不定中言感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婆沙餘師說感五.六.七亦是定感為異。彼師意說以色.香.味.觸.法定不相離故。感眼等四各定感七。感身定感六。感色.香.味.觸各定感五。於二說中。此論.及婆沙初說為正。餘師非正。其義云何。一即定感一.二.三.四處。婆沙與俱舍同。又雜心行品亦同此論。竝無異說。二即婆沙言感五.六.七者。是餘師不正義。既言一切大種皆生色.聲。明知非是正義。三即理破。若言定不相離即感。彼者應無感五。以感色.香.味.觸時身必俱故。定不相離。應亦感身。若言身望色等不同業感者。感彼身時寧感色等。以此故知。此論.及婆沙初師為正 問若五.六.七是不定。何故婆沙前師不別說耶 解雲理應說在不定。而不別標者以餘師說在定中。異說不同略不別顯。准俱舍文不定攝故 泰法師解俱舍雲。感觸處感二處及感三處.四處。竝是不正義。餘感一處感二處及感五處已去。此是正義。法師大意同婆沙餘師義。約不相離以解。如前徵破 又解婆沙前.後兩師各據一義。前家據定同性業感體必俱有者說。後師據不相離者說。而言感色等不說感身等者。以五色根是生處本故。感彼兼感色等。以色等非是生處本故。感彼色等不必感身等。若作此解。俱舍意或感五.六.七。亦分同婆沙餘師。以五.六.七異說不同。故此論文不別顯說。
有一世業至如上應知者。此即約世.念明果多.因少 有一世業三世異熟。此約小三世。如現在一念造現受業名一世業。業所感果若已落謝名過去異熟。若續現前名現在異熟。若未起者名未來異熟。無三世業共感一世異熟 勿設劬勞果減因故。有一念造業感多念異熟果。無多念造業感一念異熟果。勿設劬勞果減因故。前約世顯。後約念明。大意雖同門差別說 又解世約大三世。念約剎那 問多剎那造業。同感一剎那中各別果。是即有多剎那感一剎那中果。云何乃言無多念業一念受耶 解雲此顯無有多念造業同受一念中一果。明果不減因。不遮多念造業一剎那中受各別果 問如菩薩百劫修相好異熟業。同一身受。豈不因多.果少 解雲感佛身相用最勝業。多時修習引起最後勝業現前能感佛身殊勝異熟。前劣非感。於義何違。若不爾者定有因多.果少 又解雖百劫造同一身受。然所感相異熟極微。剎那前.後各各不同。非百劫業共感一果。非俱有因故。
然異熟果至方能辨故者。顯果與因非俱.無間要因相續 然異熟果無與業俱。非此念造時即此念受果。故不但與因俱 亦非無間生。由次剎那在生相法。是現等無間緣力所引故。非是異熟因力 又解亦非無間。第一剎那造業已。由第二剎那為等無間緣力所引故。第三剎那其果方起。此文且約心.心所說。理實色等亦非無間 又解異熟果中。有是利者謂心.心所法。有是鈍者謂色.不相應行。若利者由次第二剎那等無間緣力所引故。第三剎那果起。若鈍者極疾猶須第三剎那力所引。第四剎那方現在前。此中且約極速疾者說故不言色等 又解此文亦顯色等。由次剎那力所引故。顯色等非無間。由次剎那等無間緣力所引故。顯心等非無間。又異熟因感異熟果難。必待相續方能辨果。非俱.無間。若依宗輪論。大眾部等末宗異義。業與異熟有俱時轉。
如是六因至非世者。此即第三約世分別。頌既不說能作因所居。義准應知通三世.非世。正理云不可說彼定時分故 頌中不說。
已說六因至對彼成因者。此下大文第二明因得果 就中。一總標果體。二對因配果。三別顯果相。四因取.與時 此下第一總標果體。已說六因體相差別約三世定 何等為果對彼成因。結前問起。
頌曰至無為無因果者。上句顯體。下句釋疑。果有二種。一有為果。謂異熟等流.士用.增上。二無為果。謂即離系。果有二義。一是所引。即有為果。為彼六因所引生故。二是所證。即離系果為道所證。道是證因非生因也。故六因不攝。餘二無為。不行世故非是所引果。無記性故非是所證果。恐疑無為是果應從因生。無為是因應能生果。故今釋言。無為雖是果證故名為果。非六因所生。不行世故。無為雖是因不障礙故名因。不得五果。非能證故不得無為果。無取.與故不得有為果。由此故言無為無因無果。舊翻雲無為非因果。此大謬矣。
論曰至及與擇滅者。就長行中。一釋頌。二抉擇。此下釋頌。引本論釋上句。離系.擇滅一體二名。除縛所顯名為離系。由道得邊名為擇滅。故以擇滅釋離系也。
若爾無為至此為因故者。此下釋第二句。兩關徵責。於無為中唯擇滅名果。三無為俱名能作因。故顯宗第九雲。是故擇滅是因無果。是果無因。餘二無為是因非果。無因無果理極成立 又正理十八雲。有法能為一因性者。謂無為法。無法非因有法非果。所謂虛空.及非擇滅。
唯有為法至無五果故者。答。唯有為法。有六因有五果。非諸無為。所以者何。無為體常無六因生故。無得五果故。
何緣不許至為能作因者。問。無間道應名能作因。
於生不障至道何所作者。答。無為常故。道非能作。
若爾誰果果義如何者。一問誰果。二問果義。
謂是道果道力得故者。答 謂是道果。答初問 道力得故者。答第二問。
若爾道果至非於擇滅者。問。若爾道果應唯是彼擇滅上得。道於彼得有能引生。非於擇滅以體常故。
不爾於得至有差別故者。答。於得於滅道能別故。
云何於得道有功能者。問。
謂能生故者。答。謂為因生故。
云何於滅道有功能者。問。
謂能證故至擇滅為道果者。答。由道力能證得滅。由此理故。道雖非滅六種生因。而可得說擇滅為道證得因果。
既諸無為至為能作因者。問。
以諸無為至與果用故者。答。於生不障可名能作。無取.與用故無有果。應知能作因中有二。一有生用。謂過.現法。二無生用。謂未來法。及諸無為。唯無障故名能作因。
經部師說至唯有為故者。此下抉擇。經部標宗。無為非因。總引教證。
何處經說者。說一切有部問。
如有經說至識亦如是者。經部答。既言因緣能生色等皆是無常。明知無為非因所攝 無常因緣下。同文故來。
若爾無為至作所緣緣者。說一切有部問。經說諸緣皆是無常。無為既是常。應不與識等作所緣緣。
唯說能生故至故不成難者。經部答。謂經說諸因諸緣能生識者。此諸因緣皆是無常。不說一切為識所緣境者。皆無常。故不成難。由此無為。可得與識作所緣緣 又解不說一切為識四緣者皆是無常。
豈不亦說至為能作因者。說一切有部問。以因例緣。豈不經說唯能取果.與果生因是無常故。不撥無為雖非生因。唯不障故為能作因。
有契經中至唯不障因性者。經部答。引經證。無為是緣非因。
雖無經說至無經說耶者。說一切有部言。雖現無經說無為能作因。亦無處遮。又多隱沒。云何定判無經說耶。
若爾何法名為離系者。經部問。無為既得名能作因。未知何法名離系。
即本論中所說擇滅者。說一切有部答。
豈不先問至開顯自性者。經部復責。二名互答自性難知。故應別門開顯自性。
此法自性至亦名離系者。說一切有部答。常住之法不墮三世。非是言依。故言實有離言唯聖內證。但可總說是善.是常。別有實物。
經部師說至此所無故者。述經部宗。三種無為。非皆實有如色等五別有實物。此無為所無故。
若爾何故名虛空等者。說一切有部問。既無實體何名空等。
唯無所觸至中夭者餘蘊者。經部答。唯無所觸對假說名虛空。謂於闇中無所觸對。便作是說此是虛空。以實而言。明中無對亦是虛空。但以闇中眼不見故。空相易顯。擇滅但以惑苦不生。為其體性。謂過去已起煩惱熏種在身名已起隨眠。即此隨眠。能引後後煩惱.後有名為生種 又解過去種子名已起隨眠。現在種子名為生種。謂過去已起隨眠所生現在種子。文略但言生種 又解現在煩惱種子名已起隨眠。此能生後名為生種 言滅位者。即此惑種。無有功能生後煩惱.及與後有。故名滅位 又解經部三相現在。滅相過去。現在生種之時。即當過去滅相。如稱兩頭低昇.停等故言滅位 又解於此時中證得擇滅故名滅位。種若未由能簡擇力。能生後後煩惱.後有。由簡擇力餘不更生。謂無間道猶與種俱。與種俱滅。然由無間道簡擇力故。令餘後位煩惱種子.及當現行煩惱.後有永不更生。生之永無名之為滅。滅由擇力名為擇滅。若離簡擇力。但由闕眾緣。餘後更不生名之為滅。滅不由擇名非擇滅。如人應受百年。五十便死。餘五十年名殘眾同分。中夭者餘蘊闕緣不生。
餘部師說至名非擇滅者。述上座部等計釋二無為。約隨眠不生邊名擇滅。約苦果不生邊名非擇滅。
離簡擇力至即擇滅攝者。經部破。彼非擇滅離簡擇力此苦果滅不成。由簡擇力令隨眠不生。隨眠不生後苦不起。因亡果喪皆由慧力。故此苦果不生即擇滅攝。
有說諸法至名非擇滅者。有大眾部說。諸法現在生已後必定無。自然滅入過去。此滅名非擇滅。
如是所執至未滅無故者。經部破。如是所執非擇滅體應是無常。法未滅時其體無故。後法滅時其體方有。
豈不擇滅至應亦無常者。大眾部難。豈不擇滅擇為先故。此滅先無後有。應亦無常。
非擇為先至方有不生者。經部答。非擇為先方有擇滅。如何責我擇滅體性亦是無常。所以者何。非先有擇。後未來未生法方不生。不生即擇滅也。
何者者。問。
不生至非造不生者。經部答。不生之理本來自有。若無聖道慧簡擇。諸法應生。聖慧簡擇生時。因亡果喪法永不起。於此不起之理擇有功能。謂於先時諸法未有生障。今聖慧起為法生障顯不生理。非新造不生。
若唯不生至豈不相違者。說一切有部引經難。若唯於未來法不生是涅槃者。何故經言信等五根。若見道修。若修道習。若無學道多修習。或初修。中習。後多所作。或修謂得修。習謂習修。多所作謂所治更遠。故顯宗雲若習。若修。若多所作。義差別者為欲顯示習修。得修。所治更遠。如其次第(已上論文) 能令過未現世眾苦永斷。此永斷體即是涅槃。准此經文通斷過.現唯於未來有不生義。非於過現豈不相違。
雖有此文至為令其滅者。經部通經。經言能令過.現眾苦斷者。此經意說。能令未來緣過.現苦煩惱斷故。能緣斷時說所緣過.現苦亦名為斷。應言斷貪而言斷色。應言貪遍知而言色遍知。還約所緣色說。斷色是無間道。色遍知是解脫道。廣說乃至。識蘊亦爾。過.現苦斷義亦准此 問過.現苦斷既顯能緣惑斷。未來苦斷為約何說 解雲未來苦斷亦顯能緣惑斷。一經說故 又解令未來苦體不生名斷 又解令未來惑苦不生。俱名苦斷。設餘經言斷三世惑者。准前理釋。義亦無違。以未來惑。能緣三世煩惱。若斷未來能緣惑時說斷三世。實斷未來。或此經中有別意趣。過去煩惱者謂過去生曾所起惑。現在煩惱者謂現在生所起煩惱。如愛行中十八愛行。據曾.當.現緣六境起名為十八。如是過.現二世所起煩惱。作能薰因。為生未來諸煩惱故。於現相續身中。引起所薰果種子。此所薰果種子斷故。說彼過.現能薰惑因亦名為斷。如異熟果盡時亦說名業因盡。由斷果故說斷彼因。此即是果喪因亡斷也。若未來眾苦.及諸煩惱。由無因種子故畢竟不生說名為斷。由斷因故說斷彼果。此即是因亡果喪斷也。若異我說斷未來體。過去已滅.現在正滅。何勞須斷。此中意顯。過現名斷由果不續。未來名斷由體不生。斷果.斷因如其次第。
若無為法至立為第一者。說一切有部引經為難。經中既言離染第一。明知涅槃別有實體。
我亦不說至此為第一者。經部答。我亦不說諸無為法。其體都無如兔角等。但應如我所說而有 彼意說言涅槃無體之理必定應有。有無體故名有涅槃 如說此現在聲。有聲先。未來非有。有聲後。過去非有。不可過.未非有。說為有。故有體義得成。以說有言非定目實。亦目無故。說有無為應知亦爾。但言有無為非說有實體。有涅槃法體。雖非有而可稱嘆。無有多種。若善法無便可訶毀。若災橫無便可稱嘆。故諸煩惱等災橫。畢竟非有名為離染。此涅槃性。於一切有體法.非有體法中。最為殊勝。世尊為令所化有情。深生欣樂故。別稱嘆涅槃第一。
若無為法至名滅聖諦者。說一切有部難。
且言聖諦其義云何者。經部反徵。
豈不此言屬無倒義者。說一切有部答。
聖見有無至義有何違者。經部解。聖見有無皆無顛倒。謂聖見苦名有。見苦非有名無。此於聖諦義有何違 又解聖見苦.集.道有。見滅是無。皆無顛倒。此是總標 謂下別釋。謂聖於苦見唯是苦。於苦非有見唯非有。此於聖諦義有何違。於別釋中。但言苦.滅不言集.道。
如何非有至第三聖諦者。說一切有部難。
第二無間至故成第三者。經部解。第二集諦無間聖見滅諦。及佛經說故成第三。
若無為法至應緣無境者。說一切有部難。若無為法其體唯無。虛空.涅槃能緣之識。應緣無境而得生心。
此緣無境至當廣思擇者。經部解。識緣無境亦無有過。如下惑品。辨三世中當廣思擇。
若許無為至當有何失者。說一切有部問。
復有何德者經部反問。
許便擁護至是名為德者。說一切有部答。若許無為別有實體。即便擁護毘婆沙宗。是名為德。
若有可護至是名為失者。經部調言。此無為體。若有可護天神自護。然許實有朋虛妄計。同諸外道。是名為失。
所以者何者。說一切有部徵。
此非有體至名為滅故者。經部答。此無為非實有體可得。如色等五境。五識現量證知如受等心.心所法。他心智現量證知。亦非有用可得。如眼.耳等有見.聞等。比量知有。又此無為。若離貪等別有體者。如何可立彼貪等事之滅。第六轉屬主聲耶。夫聲明中第六轉聲表屬於主。相屬之法必相關涉。貪.瞋等事是有為。擇滅是無為。非互相屬。此.彼相望非因果故。此事望彼滅非因亦非果。若此滅望彼事。雖是能作因。而非取果因亦名非因。事非能證道故滅非證得果。滅是常故復非生因果。故名非果。非因顯非所屬。非果顯非能屬。此.彼相望既非因.果。即不相關涉。何得說言彼事之滅屬主聲耶。由此故知。滅無別體。唯遮彼事不生義邊。名為事滅。滅無別體。即事之無名為滅故。可言此滅屬於彼事第六得成。順聲明故。今准此文。第六屬主聲有二。一異體相望。如說一切有部言彼事之滅。亦如郡君之奴。二無異體。如經部言彼事之滅。亦如石子之體。
滅雖別有至屬於彼事者。說一切有部解雲。滅雖別有。而由彼有漏事。能緣惑得斷時。彼事解脫方得此滅。可言此滅屬於彼事。此約得說屬。
何因此滅定屬此得者。經部難。若滅體別非即事無。滅體眾多得亦非一。何因此滅定屬此得。而言約得說屬事耶。
如契經言至可言獲得者。說一切有部引經通難。苾芻獲得現法涅槃。現身得故名現法涅槃。既獲得涅槃可言屬得。復責彼言。如何非有可言獲得。
由得對治至名為涅槃者。經部答。由得能對治道。便獲永違煩惱所依身。便獲永違害後有所依身故。煩惱.後有不生義邊。名得涅槃。而無實體。此即理證 復有下教證無體。
謂契經言至此涅槃者。所有苦果皆無餘斷 苦無名斷。斷無別體。或舉果顯因惑苦果無餘惑因皆斷 各別捨棄貪等惑因。或各別捨棄所有苦果。或通因.果 諸惑因盡故。或諸苦果盡故。或通因.果 遠離繫縛名為離染 滅諸惑因。或滅苦果。或通因.果 或因靜息。或苦果靜息。或通因.果 或因永沒。或苦果永沒。或通因.果 餘未來苦果更不相續 更不復取。更不復生。或餘苦果不續。或不取果。或更不生 此涅槃極寂靜。此涅槃極美妙。此總讚也 謂捨諸依顯涅槃無諸苦果。捨一切愛顯涅槃無諸惑因。偏言愛者從強別標。捨諸依.愛。盡.離染.滅。名為涅槃。而無別體 又解於前十名略舉前五種釋涅槃。謂捨諸依釋前苦無餘斷。捨一切愛釋前各別捨棄。盡.離染.滅如名。次第是次三種。後之五種略而不論。或可舉前顯後。
云何不許至故言不生者。說一切有部徵。經部云何。不許經言不生者。依此擇滅無生力故。言苦不生 或言不生者此依擇滅力令苦無生。故言苦不生 或依此擇滅苦無生故。言擇滅不生。既言依此擇滅。明知有體。
我等見此至謂無體性者。經部答言。我等見此第七轉所依聲。於證擇滅是有都無功力。汝何意故。說依此無生 若依此言。屬已有涅槃義。諸苦應本不生。涅槃是常本來有故 若依此言。屬已得涅槃義。是則應計依道所引涅槃上得 又復勸言。此苦不生。或唯依道。由道起時苦不生故 或依道所引涅槃上得。由得起時令苦不生。汝應信受 又解若依此言屬已得義。是則應計依道上之得。由得此道苦不生故 又復勸言。或唯依道 或依道上得令苦不生。汝應信受 由此善釋下。引經證涅槃無體。涅槃名滅而無有體。如燈。涅槃燈謝無體。心得解脫蘊滅無體。何但經言無體。對法亦言。無事法云何。謂諸無為法。經部釋雲。言無事者。事之言體。謂無體性。
毘婆沙師不許此釋者。不許經部釋。
若爾彼釋事義云何者。經部問。
彼言事者至無因無果者。說一切有部答。彼言事者略有五種。一自性事。謂諸法自體即自體名事。二所緣事。謂心所緣。即所緣名事。三繫縛事。謂愛等所繫縛。即所繫縛名事。四所因事。即所因名事。果是能因。因是所因。果賴所因而生。如子因父而生。父是所因。子是能因。謂諸有為法。皆從因生名有事法。事之言因。五所攝事。謂田.宅等是人所攝。即所攝名事。泛明諸事雖有五種。今於此阿毘達磨中。言事者。依前第四說因名事。顯無為法都無有因。不依第一自性事說無為無事。是故無為雖實有物。常無用故不從因生名無因。不能生果名無果。
總論已竟至俱相應士用者。此下第二對因配果 此中明果從因而生故唯說四。離系果常非六因生。故此不說。
論曰至此因所得者。釋初句。
言前因者至名增上果者。釋第二句。謂能作因有增上力。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從因立名。
唯無障住有何增上者。問。
即由無障至如應當思者。答。因若為障果不得生。由因無障果方得起故名增上。此即通能作因 或能作因下別出勝用。
同類遍行至皆似因故者。釋第三句。若同類因唯取自界.自地.自部.自性等流果。若遍行因唯取自界.自地.自性.染污等流果。此二因所得果皆似因故。故因雖二其果唯一 問如邪見生有身見。雖性不同。同是染故。為等流果。善生無覆。雖性不同。同是淨故應是等流果 解雲染法易同故得為果。淨法難同故不為果。
俱有相應至名士用果者。釋第四句。此二因同得俱生勝士用果。雖復六因皆取士用。相應.俱有。能取同時勝士用果。此中偏說。為遮勝論於法體外別有業用。故言非越士體有別士用。即此二因士用所得之果名士用果。從喻為名。如士夫用名為士用。士用之果名士用果。
此士用名為目何法者。問。
即目諸法至醉象將軍者。答。即目相應.俱有因。用從喻立名。如士夫用故得士用名。如言鴉足藥草。藥草似鴉足故。名鴉足藥草。將軍似醉象能入陣故。名醉象將軍。以象醉發能入陣故。名為醉象 又解醉像似將軍能入陣故。名醉象將軍。
為唯此二至為餘亦然者。問。為唯相應.俱有有士用果。為餘四因亦有。
有說餘因至異熟不爾者。答中有二。此即初師。餘同類.遍行.能作三因亦有士用果。唯除異熟因。由士用果總有二種。一與因俱生。二與因無間。相應.俱有能取俱生。同類.遍行。果若相隣能取無間。能作通取俱生.無間。故此五因得士用果。異熟因不爾。與果性異感果稍難。要因相續果乃現前。非俱.無間。故無士用 又解異熟果不爾。非與因俱.無間故非士用。
有餘師說至所收果實者。第二師解。此異熟因。亦有隔越遠士用果。譬如農夫春時耕種.秋時獲果。若據通名士用六因皆得。今此第二師說約斯說也。頌明士用但取俱生。簡餘四因。故言二得。故顯宗第九雲。俱生士用果定有又勝。故說相應.俱有因得。無間.隔越或有。或無。設有非勝。又濫餘果。是故不言餘因所得 問士用之名總有四種。謂俱生.無間.隔越.不生。即通五果。今言士用豈不濫餘 解雲餘四從別立名。此一從總立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處等。
異熟等果至有為增上果者。此下第三別顯果相。初兩句明異熟果。第三句明等流果。第四句明離系果。次兩句明士用果。後兩句明增上果 言釋五果名者。入阿毘達磨論第二釋雲。果不似因故名為異。熟謂成熟堪受用故。果即異熟名異熟果。又云果似因故說名為等。從因生故復說為流。果即等流名等流果。又云。擇滅無為名離系果。此由道得非道所生。果即離系名離系果。又云。由此勢力。彼得生故。此名士用彼名為果。又云。由前增上後法得生。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已上論文)准彼論釋。前三持業。後二依主 又解異熟之果名異熟果。即因名異熟。果名為果。或等流之果名等流果。因與彼果流類相似故名等流。或離系之果名離系果。謂無漏道離繫縛故亦名離系。或果即士用名士用果。以果亦如士夫用故。或果即增上名增上果。以果眾多體增上故。雖作後解未見論文。義釋無違。然諸論中皆依入阿毘達磨。竝不得作有財釋。若作有財釋。即不目果法。
論曰至有異熟果者。於三性中。唯於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果。非於善.染。
為此亦通非有情數者。問。
唯局有情者。答。
為通等流及所長養者。問。此異熟果。於五類中。為通等流.所長養不。
應知唯是至異熟果相者。答。此異熟果與因不同。唯有記生。不通等流.長養。等流非唯有記生。通三性故。所長養亦非唯有記生。體雖無記通三性生故。前論雲飲食.資助.睡眠.等持。勝緣所益名所長養 又解於五類中。若異熟攝不盡者。方立長養等流。若異熟攝盡者。即不立長養.等流。以異熟果攝體盡故。所以不名長養.等流。
非有情數至何非異熟者。問。非有情數。亦從善.惡業生。何非異熟。
以共有故至受異熟果者。答。夫異熟果非共受用。非情共受故非異熟。
其增上果至何得共受者。問。外增上果亦業所生。何得共受。
共業生故者。答。由共業生故得共受。又正理十八雲。豈不大梵所住非情是別業果。亦應說彼名業異熟。何乃言非。有作是言。大梵住處。一切大梵業增上生。有餘復言。大梵住處相續未壞。餘可於中有受用理。故非不共。
似自因法至遍行二因者。釋第三句。定似自因名等流果。雖俱生士用亦定似自因。有無間等士用。與因不相似。故此等流非濫士用。雖遍行因亦取異部。為等流果染性同故。若士用果有性不同。
若遍行因至即名同類因者。問。
此果但由至除前諸相者。答。此遍行因果。但由同地故顯通五部。同是染故顯不通淨。與因相似不由五部.三性種類。若由五部.三性種類果亦似因。此果所因乃名同類。相對不同應作四句。第一句者。以非遍行法為同類因。生自同部故名同類因。非通生染故非遍行因。第二句者。以他部遍法為遍行因。通生染故名遍行因。非生自部故非同類因。第三句者。以自部遍法為遍行因。生自部故名同類因。通生染故名遍行因。第四句應知。
由慧盡法至名離系果者。釋第四句。由慧盡惑。所證無為法名離系果 又解由慧簡擇。滅盡惑法名離系果 又解由慧簡擇為因。離諸繫縛證滅盡法。名離系果。由慧得滅名為擇滅。即此擇滅亦名離系。由離繫縛而證得故。
若法因彼至由道力得者。釋第五.第六句。明士用果。若但有法因彼勢力所生。即說此法名士用果。
如因下地等。指事別顯。應知士用有多。擇滅名不生士用。應言由道力證得故。正理十八解士用果雲。此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如前已說。言俱生者.謂同一時。更互為因力所生起。言無間者。謂次.後時。由前念因力所生起。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謂隔遠時。展轉為因力所生起。如農夫等於穀.麥等。言不生者所謂涅槃。由無間道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何可說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現見於得亦說生名。如說我財生是我得財義。若無間道。斷諸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系果.及士用果。若無間道不斷隨眠。重證本時所證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系果。唯士用果(已上論文)此論前文據別俱生勝士用果。但說相應.俱有因得。後文據通士用果故。說通六因得。
諸有為法至之增上果者。釋後兩句。凡果望因或俱。或後。因法望果或俱。或前。前法定非後法果故。於有為法中除前已生有為法。以前非後果故。是餘若俱。若後。有為之增上果 問由因增上。其果得生名增上果。餘果亦由因增上故。其果得生。應名增上果 解雲餘果從別立名。非從總立故。不名增上果。增上更無別稱從總立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處等。
士用增上二果何殊者。問。二果既多。體相何殊。
士用果名至唯增上果者。答。士用對有力能增上。據不障礙。引事可知。
於上所說至一與唯過去者。此下第四明因取.與時。問起頌答。
論曰至故此不說者。於六因中除能作因。餘五因取果唯於現在。過去已取。未來無用 亦應如是說能作因現在取果。而不說者以能作因非定有增上果。故此頌中不說。謂無為法.及未來法。雖是能作因。而不能取增上果故。故正理十八雲。然能作因。能取果者定唯現在。與通過.現 若依婆沙二十一雲。能作因。有作是說。現在取果。過去.現在與果。有餘師說。此能作因。過去.現在取果。過去.現在與果 然無評家。此論.正理同婆沙前師 又解此論同婆沙後師。言能作因同五因現在取果者。從多分說。
俱有相應至必俱時故者。釋第二句。相應.俱有與果亦現。此二取.與必俱時故。
同類遍行至通於過現者。釋第三句。同類.遍行與通過.現。
過去可然至與等流果者。問。
有等流果至不應更與者。答。因至現在。有等流果無間相續。至生相時即現與果。若果至現。因便過去名已與果。不應更與。
善同類因至謂除前相者。別釋善同類因取.與四句。第一句取而非與。謂斷善根時最後剎那所捨得。能為彼種名取。後不續前非與。第二句與而非取。謂續善根時最初所得。過去最後所捨得。彼得。今時果至生相。正與彼力名與。由昔已取不名取。論主恐取續時過去諸初得故。今釋言應說爾時續者前得。前得。謂前過去最後所捨得。正理十八破雲。如何。前位多剎那得為同類因皆取今得。而於今時。但說最後一剎那得。與今得果。是故。應如本文為善 若作俱舍師救。世親論主意說。若法從來未與者此中說之。過去諸得。雖於續時皆悉與果。以前諸念皆曾與果。俱句攝故是故不說。最後所捨一剎那得。今續善時最初與果。故偏說之。又續善時過去餘善亦能與果。何獨說得。既別說得。明知唯取最後一念 又解論主。雲應言爾時續者前得。謂前過去所有善得。皆名最初所得得。誰言唯取最後所捨得。此所捨得通於三世。非後一切皆能與果。故以前言簡取過去。故婆沙十八雲。有時與果非取果。謂後續善根時。即住過去所捨善得(已上論文) 所以偏約得作兩單句。不約善根者。將斷善時。善根已不現行。唯有善得現行。故偏說得。第三句亦取亦與。謂不斷善根於所餘諸位。隨其所應。於一身中所有善法。能取.與者名所餘諸位。第四句非取.與。謂除前相。亦隨所應所有善法非取.與者皆所收。
又於不善至謂除前相者。約不善同類作四句。思之可知。第二句中。正理准前彈。俱舍師還准前通釋。
有覆無記至如理應說者。於阿羅漢果得時最後所捨得。取而非與。從彼退時最初所得得。與而非取。未得無學位。亦取亦與。餘無學位非取非與。故言如理應說。
無覆無記至最後諸蘊者。最後諸蘊。謂臨入無餘涅槃時。餘思可知。
約有所緣至准例應說者。前明無所緣。今明有所緣。有所緣言顯心.心所。剎那差別顯前.後念。三性四句思之可知。
取果與果其義云何者。問。
能為彼種至故名與果者。答。種是能生義。因有生果之能故名取果。彼所生果。其因正與彼果力時。故名與果。
異熟與果至及無間故者。釋第四句。異熟因與果唯於過去。由果與因非俱.無間。復有餘師至為諸靜慮果者。敘異說。婆沙一百二十一雲西方諸師。說果有九。謂於前五更加四果(已上論文) 風輪等能安立水輪等。安立之果名安立果。不淨觀等遠為加行生無生智等。加行之果名加行果由根.境等聚集和合眼識等生。和合之果名和合果。修習靜慮得化心等。修習之果名修習果。
如是四果至增上果攝者。迦濕彌羅國諸師通釋。如是四果皆是士用.增上果攝。若望由因勢力得故名士用果。若望由因能作力得故增上果。非善.惡業所感非異熟果。不相似故非等流果非證得故非離系果 又解第一.第三唯增上果。第二.第四通士用。增上果。夫士用果用功得故。論言皆是士用.增上者總相說故。
說因果已至幾因所生者。此下大文第三明法從因生。結前問起。
法略有四至三所餘法者。答。於一切有為法中。略有四種。一染污法。二異熟生法。三初無漏法。四前三所餘法。
餘法者何者。問。
謂除異熟至諸餘善法者。答。於無記法中。除異熟取餘無記。於善法中。除初無漏取餘善法。
如是四法至餘及除相應者。正釋法從因生。前五句明相應法。第六句明色.不相應。
論曰至餘三因生者。釋初頌。一切有為總有四種。四種之中各有二種。一相應法。二不相應法。相應中諸染污法。除異熟因。餘五因生。由異熟因所生諸法非染污故。二異熟生法。除遍行因餘五因生。由遍行因所生諸法唯染污故。三所餘法。雙除異熟.遍行二因餘四因生。由所餘法非異熟性故。及非染污故。初無漏法除前異熟.遍行二因.及同類因餘三因生。由初無漏非異熟故。非染污故。無有前生同類法故。
如是四法為說何等者。問。
謂心心所者。答。釋第五句。
不相應行至復幾因生者。釋第六句。此即問。
如心心所至決定無有者。答。如心.心所除因外及除相應因。應知餘色.不相應行法。從四.三.二餘因所生。此中染污色.不相應行法。如心.心所除異熟因。及除相應因餘四因生。若異熟生.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除遍行因。及除相應因餘四因生。三所餘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雙除異熟.遍行二因。及除相應因餘三因生。初無漏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除異熟.遍行.同類三因。及除相應因餘二因生。一因生法決定無有。
俱舍論記卷第六
一校了
大治三年七月三日朝於光明山切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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