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記卷第二
沙門釋光述
分別界品第一之二
復次至幾無記者。此下大文第三諸門分別。總有二十二門。分別十八界。所以不約蘊.處分別者。正理第四雲。界中具顯根.境.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且約十八界辨。由斯蘊.處義類已成 此下明初三門。將明問起。
頌曰至無記餘三種者頌答中。上一句有見.無見門。次一句有對.無對門。下兩句三性門。
論曰至說餘無見者。謂此色界以可示現在此在彼差別不同。有能示現此.彼言說故名有見。此即言說名見准餘無見 若依正理第四。總有三說雲。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俱故名有見。由色與眼俱時起故。如有伴侶。
二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現在此在彼別故。如有所緣 有說此色於鏡等中。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不可說聲有谷響等。應成有見。不俱生故 婆沙七十五。及一百二十八。亦有三說。皆同正理。初師以眼名見。觀照色故。第二說。以言為見。能示現故。第三說以像名見。見謂現也 問此論何故不具說三 解雲。隨作論者意樂說故 又解。經部計。眼無實作用說名為見。根.境.識三和合之時。假名眼見。非實眼見。又無實像色 論主意朋經部。不言眼見。不言像現。示現名見不違經部。故依此說。一解雖同。然意違兩說 問雜心第一。慧亦名見故。故彼論雲。又說。一切界皆可見。慧眼境界故 何故此論不說 解雲。分別法相意存差別。若言慧見。十八皆名有見。無無見者即無差別。論主不說意在於茲。或略不論。
如是已說至所緣異故者。頌本唯明障礙。長行義便明三有對。對是礙義。礙有二種。一障礙。二拘礙。若障礙有對。是障礙礙。若境界.所緣有對。是拘礙礙。此即標章。
障礙有對至或二相礙者。據積集色更相障礙 或二相礙。謂手.石相礙。據顯且言手石。論礙實通十種。
境界有對至境界有對者 十二界。謂五根.七心界全及法界一分相應諸有境法。為色等境之所拘礙故。名境界有對 施設論。即六足中一稱也。大迦多延那造 引彼水.陸。晝.夜二對。可知 畢舍遮。唐言食血肉。鬼之異名 室獸摩羅。傍生類也。形如壁[蟲*弓]。小者二丈。大者乃至百尺。
所緣有對至於自所緣者。謂心.心所。為自所緣之所拘礙。故名所緣有對。
境界所緣復有何別者。問二差別。
若於彼法至名為所緣者。答 境界有對。若於彼色等境。此眼.耳等有見.聞等取境功能。即說彼色等。為此眼等境。功能所託名為境界。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說彼為我之境界。此約有能。非要起用。故彼同分仍名有對 所緣有對。謂心.心所。其性羸劣非境不生。猶如羸人非杖不起。執所緣境方起至現。現謂起彼取果用故。彼所緣於心等名為所緣。此約有緣其用得起。無緣不起。皆名有對。非必起者。故未來心等亦名有對。
若境界有對。據礙取境用。若所緣有對據礙取果用。如彼同分眼。雖不對境。取果之用任運得生。然彼眼等非所緣有對。故知。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取果用名所緣有對 又解。礙體義邊名所緣有對。礙用義邊名境界有對。如彼同分眼體雖恆有無見色能。不名境界有對。以此准知。境界約用。所緣據體 又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緣境用名所緣有對。
云何眼等至說名有礙者。此問礙義 云何眼等於自境界轉時說名有礙。此問境界有對 云何眼識等於自所緣轉時說名有礙。此問所緣有對 此中言自者。五根.五識。各取自境不能取他名自。非不為他緣。意.及意識緣法境故名自。非不能緣他 又解。緣十三界名自。非五根.五識取故 又解。十八界中。隨所取者即名為自。
越彼於餘至和會轉故者。答 謂此眼等緣色等時。越彼色等於餘聲等。此眼等不轉故。此即拘礙名礙 或復礙者是和會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和會轉時。於自所緣和會轉時。於餘聲等而不得起。此和會言還是拘礙名礙。
應知此中至說餘無對者。泛明有對。總有三種。應知。此頌中唯就障礙有對而說故。但言十有色有對。極微集成更相障故。由此義准說餘無對 又正理第四雲。言有色者。謂除無表。餘色蘊攝。變礙名色。有變礙義故名有色 有說。色者。謂能示現在此彼言。有此彼言故名有色 有說。諸色有自體故。名為有色。稱說易故。唯於色體說有色言 解言。初解有變礙色用故言有色。第二師有能示現色言故名有色。第三師體即是色故言有色 問第二師於十色中。色界可說有示現言。餘九不爾。如何可說有示現言。如何言色。解雲。餘九雖不可見。而亦可說在此.在彼。如言此處有眼.耳等 又解。餘九相從說故。隨色可得說在此彼。
若法境界至謂眼等五根者。約三有對四句差別 依毘婆沙。若以寬問狹順後句答。若以狹問廣。順前句答。若互有寬狹四句分別。若寬狹相似如是句答 境界有對通心非境。障礙有對通境非心。互有寬狹故成四句 七心界.相應法界。是第一句。為境拘故是境界有對。非更相礙故非障礙有對 色等五境是第二句。更相礙故是障礙有對。非境界拘故非境界有對 眼等五根是第三句。為境拘故是境界有對。更相礙故是障礙有對 非相應法是第四句。非境拘故非境界有對。非更相礙故非障礙有對 若將境界望所緣。境界有對寬。所緣有對狹。故此論文。順後句答。所以不將所緣.障礙相對辨者。互不相攝。體無濫故 問若據用相攝。用各不同。若據體相攝。體即非有境界等別。云何相攝。解雲。論用不同實不相攝。以用從體不離體故明相攝也。
此中大德至此是所許者 鳩摩邏多。此雲豪童。是經部祖師。於經部中造喻鬘論.癡鬘論.顯了論等。經部本從說一切有中出。以經為量名經部。執理為量名說一切有部。
今此頌意。夫言礙者。為他障礙而不得生。正緣自境如何名礙。且如眼識。欲於色處生。為他聲等礙令不起。為他礙時。應知是有對。正緣色時名為無對 與此宗不同。論主意朋經部。故云此是所許 雜心四句文同經部。梵本不然。譯者謬矣 有古德釋。此頌同說一切有部者。不然。
如是已說至故名無記者。此下釋後兩句。三性分別十八界。就中。一明眼等八界。二明餘十界 此即明眼等八界 有善增上可讚置白品中。有惡增上可毀置黑品中。故名有記 若非可讚.毀非二品收體不分明故名無記 言三性者。一善。二不善。三無記 善略有三。一生得。二加行謂聞.思.修。三無漏謂學.無學.勝義。就無漏中前二有為無漏。後一無為無漏 善總有七。一生得。二聞。三思。四修。五學。六無學。七勝義 不善唯一 無記有二.一有覆.二無覆。
就無覆中有六。一異熟.二威儀。三工巧。四通果。五自性。六勝義。前五有為無記。後一無為無記。並前有覆總有七種 於無覆中。此論下文但說勝義 若依正理。總說二種。有為中立自性無記。無為中立勝義無記 今言六種為辨差別。異熟等四所不攝者。皆名自性。為辨差別於有為中開為五種 善有七。不善有一。無記有七。總有十五。以此十五種分別十八界 言分別者。十八界中五根.香.味.觸。此八唯無記 異熟者。通八種。謂異熟五根.香.味.觸。
威儀.工巧.通果者。謂香.味.觸 自性者。謂長養五根.香.味.觸。及外香.味.觸。於七無記中不通有覆.勝義。
有說不能至故名無記者。敘異說。言無記者。不能記異熟果故名無記。
若爾無漏應唯無記者。論主意存前解故難破後家 若言不記異熟名無記者。無漏不能記異熟果。應唯無記。若言有為無漏亦有異熟。以擇滅為果。常.無常為異。證得名熟 此亦不然。有為無漏或容此釋。無為擇滅既無有果。如何名善。若言為能作因有增上果。有違自宗。設許不礙取增上果。理亦不然。無記之法亦不障礙。取增上果應名有記。若言擇滅體可讚故說為善者。即同前解。重說唐捐。
其餘十界通善等三者。此即明餘十界。就中。一總摽。二別釋。此即總摽。
謂七心界至餘名無記者。此下別釋。就中。一明七心界。二明法界。三明色.聲 此即別明七心界。此七心界皆通三性若別分別。生得者。謂七心界。聞.思.修.學.無.學者。謂意界.意識界。不善者。謂七心界。有覆者。眼.耳.身.識.意界.意識。異熟.威儀。工巧者。謂七心界。通果者。謂眼.耳識。二通相應亦是通果。及意界.意識界。由異熟等攝心盡故。所以不通自性 問眼.耳.意.識。及與意根。皆通三性。鼻.舌.身識。不善.無記。此知可竝。鼻.舌.身識。起善云何。解雲。若汎爾起者。三識非善。若修行者。觀段食等。深生厭離心。能起善三識。
法界若是至餘名無記者。此即別明法界。於法界中。善有四種。一自性善。謂無貪等三善根.及慚.愧。二相應善。謂與自性善相應。三等起善。謂無表.得.四相.二定。四勝義善謂擇滅 於法界中。不善有三。一自性不善。謂貪等三不善根。及無慚.無愧。二相應不善。謂與自性不善相應。三等起不善。謂無表.得.四相 於法界中除善.不善餘名無記 此論下文。及毘婆沙。善.不善各說四種。何故此中不善說三。不言勝義 解雲。勝義不善。體通三性。此中三性分別十八界。所以不說勝義不善。若說勝義。即無差別 若別分別。於法界中總有六十四法。謂無表四十六心所法。十四不相應。三無為 生得者。有三十法。謂無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尋.伺.睡眠.惡作。得四相 聞.思者有二十八法。謂無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尋.伺。得.四相 修者有三十法。謂無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尋.伺。得.四相.二定 學.無學者有二十八法。謂無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尋.伺。得.四相 勝義善者有一法。謂擇滅 不善者有四十二法。謂無表。大地法十。大煩惱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煩惱地法十。尋.伺.睡眠.惡作.貪.嗔.慢.疑。得.四相 有覆者有三十法。謂大地法十。大煩惱地法六。小煩惱中諂.誑.憍.尋.伺.睡眠.貪.慢.疑。得.四相。
異熟者有二十一法。謂大地法十。尋.伺.睡眠.得.四相.命根.同分.無想.異熟 威儀.工巧者有十八法。謂大地法十。尋.伺.睡眠。得.四相。婆沙.正理各更有一說。睡眠不通威儀.工巧。至十纏中當具引釋 通果者有十七法。謂大地法十。尋.伺。得.四相 自性無記者有十法。謂得.非得.四相.名.句.文.同分。於不相應中異熟等四所不攝者。諸餘無記皆自性攝。於心所中異熟等四攝無記盡。故自性無記不攝心所法 勝義無記者有二法。謂虛空.非擇滅。
色界聲界至餘是無記者。此即別明色.聲。色.聲二界。若善心力等起身.語表攝是善。若不善心力等起身.語表攝是不善。若無記心力等起身.語表攝是無記。及非等起色.聲皆名無記。以無記色.聲中有非等起故。不別說等起。以實而言。無記心亦能等起身.語表業 若別分別。生得.聞.思者皆通色.聲。以皆能作因等起故。加行故發業。如先已說 不善者通色.聲 有覆者通色.聲。謂初定中有覆修惑等起身.語 異熟者謂色威儀.工巧.通果.自性者。皆通色.聲。異熟等四所不攝者。皆名自性無記。
已說善等至無色系後三者。此下第四明三界系門。問及頌答。
論曰至無所緣故者。欲界十八。色界十四。香.味段食性。彼無段食。故無香.味。又雜心雲。彼無揣食性。以身微妙故(已上論文) 凡說有識必有所緣。彼無香.味所緣。故無能緣二識。若依宗輪論。大眾部等。色.無色界具六識身。
若爾觸界至段食性故者。難。觸界。色界應無有觸。段食性故。猶如香.味。
彼所有觸非段食性者。通 色界觸非段食故觸色界有。香.味唯段食。故下不通上。顯所立因有不成過。
若爾香味類亦應然者。又難 色界有其觸。是觸非段食。何妨有香.味而亦非段食。
香味離食至故觸非無者。又通 香.味離食無別受用。色離食貪故無香.味。於色界中觸離段食更有別用謂四大種是能造故能持色根。能持衣服.宮殿等用。故觸非無。
有餘師說至故在彼無者。敘婆沙異說。謂住此欲界。依彼四靜慮現起等至。起天眼見上界色。起天耳聞上界聲 輕安謂大善地法中輕安。定中用勝故別標名 觸與輕安同時故言俱起 有殊勝觸。即色界大種。欲界身雖不能取上界觸。以觸身中行故。能攝益身。身在欲界既能見彼地色。聞彼地聲。起彼地觸。是故此三。生彼靜慮猶相隨逐。香.味不爾。故在彼無 又解。輕安。謂身輕安。即細滑觸。或是輕觸 與二通同時故言俱起 能攝益身。雖色.及聲。通欲.色界所引輕安唯是欲界。益欲界身故。以於欲界三種相隨。故生色界亦具三種 又解。輕安。謂心所中輕安 俱起。謂所起引欲界勝觸與輕安俱起。准正理論不破。即是婆沙異說 然和須蜜。俱舍釋中云是室利邏多解。彼師意說。入定方有輕安。或是輕安風。正理不破者。言中不違故不破也。
若爾鼻舌至彼無用故者。論主難前師 鼻舌二根。色界應無。彼無用故。猶如香.味。
不爾二根至及莊嚴身者。前師解。明根有用。顯所立因有不成過。謂舌能起言說用。鼻能莊嚴身用。
若為嚴身至何用二根者。論主復難 明根無用。顯因極成。嚴身。起說。依處足能。根非可見何所莊嚴。依處起言何鬚根體。故知。二根於彼無用。
如無男根至依處亦無者。前師復救 顯根有用。引例證成。如無男根亦無依處。若二根無者依處亦應無。既有依處顯根有用 雖非有見為有見因。雖非起言為起言因。展轉相因根還有用。由有根故依處方生。由依處生嚴身.起說。
於彼可無至離根應有者。論主又難 於彼色界可無男根依處。彼界無用故。設男依處。彼界有用。離根應有。由無用故。彼界中無。鼻.舌依處。彼有用故離根應有。何用二根。根既無用。因還得成。
有雖無用至而非無因者。前師又釋 論主若言諸根依處不由根生要由見色聞聲等用根方生者。凡有根生非要有用。如處胞胎業定死者。雖無見色等用。其根亦生。故知根生非要有用 伏難雲。此根無用。應非因生 為通伏難故作是言有雖無用而非無因。此總出理 問前解二根於彼有用。今言無用。豈不相違。解雲。前言有用。有展轉疎用。今言無用無親作用。非現嚴身。非現起說 或被難轉計。
彼從何因得有根起者。論主別徵 彼色界鼻.舌二根從何因生。
於根有愛發殊勝業者。前師答 於根有愛發殊勝業。此業即是鼻舌根因。
若離境愛至鼻舌應無者。論主又以理難 夫根愛者。擬用取境。由境有愛根愛方生。是知根愛由境愛起。夫離境愛於根定離彼離香.味貪應無有鼻.舌。若謂根生非由境愛。雖無香.味愛而有鼻.舌者。或應許彼雖無淫觸愛。而有男根愛男根亦生 正理論第四非此解雲。此中何因作如是執。若離境愛。根愛亦無。非根愛無。處愛亦離。根與依處隣近而生。境界不然如何倒執。男根依處於彼不生。即顯男根於彼離愛。既許鼻.舌依處彼生。故知二根彼愛未離。故不應執彼離根愛未離處愛 彼論意說。境望根疎。依處望根親何不以親為證而倒以疎為證。非由境有無故根有無。但由依處有無故足顯根有無 若依俱舍師救。應問彼言。何故彼無男根依處若謂為無淫觸。是即淫。觸為本。故境證強。非彼依處 若謂丑陋於彼不生者。如來陰藏隱密。端嚴入相好中。何容丑陋 又汝前說有諸根生非由有用。但有因力無用亦生。男根於色雖為丑陋。設許有因於色應起。汝若言男根無因非有。我還難汝。鼻.舌無因應無。若言男根無境非有。鼻.舌無境彼亦應無。
若爾便違至不減諸根者。前師出聖教相違若言色界無鼻.舌者。便違經說。彼色界中無身支缺不減色根。
隨彼諸根至男根應有者。論主為通 經言不減隨其所應。若執不減。男根應有。
如是說者至男根非有者。論主正解 鼻.舌彼有。但無香.味。以六根愛依內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現起。由得上定起上界愛愛上界身。故生色界得有鼻.舌。其男根愛依淫觸生。淫觸。色無。男根非有。經說為男有餘男相 或能離染故說為男。
故於色界至理得成立者論主結。
無色界系至無色界系者可知。
已說界系至唯名有漏者。此即第五有漏.無漏門。後三通二。餘十五界唯名有漏。道諦.無為所不攝故。如諸煩惱。以譬喻部。非情五境.無學身中十五界。非漏所依皆名無漏。雖皆無漏非道諦收。猶如虛空.及非擇滅。是故得為如是比量餘文可知。
如是已說至後三三餘無者。此下第六有尋有伺門。就中。一正分別。二釋妨難 此即正分別。問及頌答 尋.伺相似於一心中。或二俱起或唯有一。故此偏明。憍.慢雖亦相似亦唯有一。非二俱起。無慚.無愧雖亦相似。亦二俱起。非唯有一。愛.敬亦然。故此不明。
論曰至故說唯言者。正理第四彈雲。經主釋言。以行相麁外門轉故。此因非理。現見。意識內門轉時。亦常與彼共相應故 彼彈意。現見.初定內門意識與尋伺俱。即顯外門非為定證 欲界及初靜慮。內門意識。與尋.伺俱 俱舍師救雲。一行相麁。是通因。二外門轉故。是別因。五識具二。內門意識雖無外門轉。而有行相麁。故有尋.伺。上地外門意識。雖有外門轉。而無行相麁。故無尋.伺。
後三謂是至伺相應故者。明後三界。法界中有四法。一尋。二.伺。三餘相應法。四非相應法。於此四中。餘相應法界。及意界。意識界。皆通三品。非相應法界。及靜慮中間伺。亦同第三品。尋在第二品收 無第二尋。顯無有尋 但伺相應。顯彼有伺 正理論破無第二尋雲。設有第二許相應耶。有第二受而不相應。無第二言非為定證。彼自解雲。尋。一切時無尋唯伺。自體.自體不相應故 俱舍師救雲。設有同時第二尋。亦許相應。然無第二故不相應。以受例尋。亦為非理。汝言三受隨一現前餘名第二。若據別義。尋亦同受有第二尋。如善.不善.無記尋。隨一現前。餘名第二。誰言無第二。我言無第二者。同時無第二尋。反徵正理雲。何故自體不與自體相應。彼應解言。無第二尋故。若作斯解何異我釋。若謂。我言自體.自體不相應者。顯尋自體非自相應。即難雲。雖此尋不與此尋相應可與餘尋相應。彼應答言。無第二尋故。若作斯解還同我釋。
伺在欲界至應名何等者。問 於法界尋.及中間伺.餘相應.不相應法。隨其所應三品所收。如前可知。伺在欲界.初靜慮中。三品不收應名何等。
此應名曰至謂即是伺者。答 此應名曰無伺唯尋。第四句攝。無第二伺故名無伺。但尋相應故言有尋。由此攝法盡故。言有尋伺地有四品法。如文可知。順地作法故。俱句在初。一單第二。俱非第三。一單第四。地中無別無伺唯尋。故此單句第四。所以頌文但說前三。不言第四者。顯宗雲。然法少故頌中不說。
餘十色界至不相應故者。五根.五境尋.伺俱無。
若五識身至無分別耶者。此即第二釋妨問起 若五識身有尋.伺。尋體即是自性分別。如何經說無分別耶。
頌曰至意諸念為體者。答。上兩句正答 言無分別。無二分別。下兩句出二分別體。
論曰至三隨念分別者 自性是尋 尋求動踴。如魚躍水。體即分別名自性分別。若能計度青.黃等別。男.女等差別。名計度分別 隨念曾更。或隨境念。名隨念分別。
由五識身至名為無足者。三分別中。五識有一。無二。從多分說名無分別。喻況可知。自性分別五識必有。雖有慧.念而非分別。故正理第四雲。五識雖與慧.念相應。擇.記用微。故唯取意。又婆沙四十二雲。欲界五識身唯有一種。自性分別。雖亦有念而非隨念分別。不能憶念故。雖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別。不能推度故(准婆沙文隨所更事名為隨念計度。推度名異義同) 自性分別至自當辨釋者。指同後解六識相應諸尋。皆是自性分別 問若體唯尋。何故婆沙四十二雲。自性分別謂尋.伺。解雲。此論從強說故唯說尋。婆沙強.弱竝說故通尋.伺 或略而不說 或舉初顯後 或論意不同。
餘二分別至諸念為體者。問尋性分別。此事可然。於餘心所何故念.慧名為分別。非餘心所。解雲。餘心所法非似順尋。唯二似順。故不說餘。故正理雲。夫分別者。推求行相故說尋為自性分別。簡擇.明記行似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慧.念 問餘心所法與尋相應。應似順尋。何非似順。解雲。若據相應同性義邊。皆似順尋 若據似尋順尋分別義邊。即非似順故不說餘。
散謂非定至計度分別者。所以計度散非定者。婆沙四十二解定中慧非計度分別雲。雖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別。若推度時便出定故 又正理雲。定中不能計度境故。非定中者。能於所緣。如此如是計度而轉。故於此中簡定取散 問慧順彼尋。尋通定.散。慧亦應通。何故計度唯散非定。解雲。散慧計度。又順尋強。定慧定伏。順尋非強 問依定發慧。定應順慧。如何伏慧令不順尋。解雲。簡擇諦等實定順慧若似順尋邊定即制伏 問定中尋起定不能伏。如何能伏似順尋慧耶。解雲。尋是自性分別。有體即名分別。慧似順他起勢力易除。
若定若散至隨念分別者。念通定.散。意識相應。故正理雲。明記所緣用均等故 問念.慧二種俱行似尋。如何彼定伏慧非念。解雲。念於定中似順尋強慧。定製不得 問若爾念於定強。應不通散。解雲。夫念作用多順於慧。散慧用勝名為分別。故念順彼名為分別。故四念住雖慧為體。立念住名。以相順故。
如是已說至無執受餘二者。此下第七有緣無緣門。第八執受.不執受門.結問頌答 於法界中一分有所緣。故言半也。
論曰至有所緣等者。緣謂攀緣。心.心所法名能緣。境是所緣。有彼所緣名有所緣。如人有子。心.心所法其性羸劣執境方起。猶如羸人非杖不行 十八界中至皆無執受者。正理論雲。頌中及言具含二義。一顯總集。謂八及聲。總無執受。二顯異門。謂餘師說。不離根聲亦有執受。
所餘九界 至名無執受者。眼等五根住現在世。有彼心.心所法執受名有執受。去.來不爾名無執受 問現在五根。若入無心或起意識。即無識執受。或五識間起非識依者。亦無執受.如何說現在五根執受。解雲。現在五根。識不依時亦名執受。執受類故 問去.來五根。亦執受類應名執受。解雲。現在五根容有發識名有執受。去.來五根無容發識。名無執受 又解。現在五根。識不起時非是執受。而言執受據識起時。以執受義作用顯故。如定.道大種雖不離身亦現在。名無執受。五根亦爾。又品類足說。表業非執受。此亦現在不離身故 若作前解通彼文言。定.道大種。入定雖有。出定即無。名無執受。此論說表屬身執受。論意各別 或可。品類據表暫起猶如客寄。名無執受。此論業品據多時起得與根合。名有執受。
色香味.觸至而無執受者 色.香.味.觸住現在世。簡異去.來 不離五根。簡異離根。名有執受 若住現在非不離根.及在過.未。名無執受。如現身內除與根合發.毛.爪.齒。餘非根合發.毛.爪.齒.並大便等。及外非情色.香.味.觸。雖在現在而無執受。
問此論若說血無執受。何故婆沙一百三十八雲。問於此身中三十六種諸不淨物。幾有執受.幾無執受。答發.毛.爪.齒。根有執受。餘無執受。皮.膽.腦.血。生有執受.朽無執受。骨.肉.筋.脈.心.肺.脾.腎.肝.腸.胃.膜.脂.髓.腦.胲.生.熟二藏。皆有執受。膏.膿.痰.飲.洟.唾.淚.汗.屎.尿.塵垢。皆無執受 准婆沙文血通二種。何故此論言無執受解雲。此論據朽言無執受。婆沙亦約生說。故通二種。
有執受者此言何義者。問。
心心所法至名無執受者。答 心心所法共所執持。攝為五根為所依處。攝扶根四境為依處。色等四境若不離根。雖非所依可得言依。而是心等之所親附依與所依。俱名依處名有執受。心.心所法與彼依處。損.益展轉更相隨故。謂心.心所法起憂.苦損。依處亦損起喜.樂益。依處亦益。依處若得好食等益。心等亦益。得惡食等損。心等亦損。由斯九界名有執受 即諸世間。於五色根.扶根四境。相雜住中說有覺觸此九眾緣所觸對時能覺苦.樂等故。與此相違名無執受 正理論雲毘婆沙說。若諸色法逼迫斷壞便能生苦。與此相違即能生樂。是己身攝名有執受。有餘師說。若諸有情執為自體。一切處時方便防護茅.灰.火.刺.霜.雹等緣。是已身攝名有執受。
如是已說至俱非二種者。此下第九大種所造門。第十積集.非積集門 可知。
尊者覺天至唯大種性者。敘計。可知。又正理第五雲。譬喻論師作如是說。諸所造色非異大種 彼說不然至理定不然者。論主破。非堅.濕等眼等所取。故知 堅等非色.聲等。非色.聲等身根所覺。故知。色等非堅.濕等。
又契經說至皆非大種者。教證。可知。
若爾何故至乃至廣說者。覺天。引經為難 若眼等根非大種者。何故經言云何名內地界。謂於眼肉團中。若內各別堅性堅類。乃至廣說。彼經於眼說堅性等。故知。眼根即是堅等。彼經即眼名為肉團。肉團是總。堅等是別。別依於總。故言於中為簡非情故言若內。諸有情異名為各別。或大小不同名為各別。簡濕性等名為堅性堅.中非一名為堅類。或此堅性是餘堅類名為堅類。乃至廣說濕.煗.動性。
彼說不離至無相違過者 論主通經 以實眼根別類造色。肉團即是扶根四境。其性各別。世間不了實眼根體。於肉團上立以眼名。此眼肉團。總說一切不離眼根大種所造。故彼經說不離眼根肉團聚中。有彼所依堅等體性。非言實眼即是堅等。
入胎經中至差別義成者。論主又別通 經唯說六界為士夫者。為顯此六初受生時。體用強勝。能成士夫根本事故。以四大是造色所依。空是動所依。心是心所所依。所依勝故別說非唯爾所。廣如瑜伽五十六說。經雖說六觸。然更有餘心所法。經雖說六界。何妨有餘所造色。若言說六界即無餘造色。經亦說六觸。應無餘心所。亦不應執心所即心。經言想等依止心故。豈心自體還依自耶。又經亦說有貪心等。言觸處者。觸之所依故名觸處。即眼等六根。故婆沙七十四雲。復次眼等六處。作觸所依義名六觸處(已上論文)此中引意。取能依觸非所依處。
如是已說至非極微故者。可知。
如是已說至能燒所稱諍者。此下第十一能斫.所斫門.十二能燒.所燒門。十三能稱.所稱門。結問頌答。
論曰至能斫所斫者。若依婆沙一百四十三雲。有作是說是四處能斫四處所斫。有餘師說.堅性是能斫。四處是所斫。然無評家。此論同前師 又解。說四能斫據不相離說堅能斫。剋體以論。各據一義理竝無違。雖復堅性俱遍能所。據事用勝說為能斫。事用劣者說為所斫。
何法名斫者問 豈不有為剎那自滅非能所斫。
薪等色聚至如珠寶光者。答 理實有為剎那自滅。非能所斫。但先薪等色聚極相逼續生。斧等異緣分隔薪等。令各續起令別義邊。此法名斫。非令法滅。故不相違。支分離身。根非有故。根非所斫。以淨妙法故亦非能斫 問地獄碎身。或斷蛇等。令成多分。分各別行。是即支分離身有根。解雲。地獄現相見成多分。理實.諸分皆有身根。斷蛇等身有餘勢動。故婆沙十九雲。有餘師說。諸地獄中。雖解支節為百千分。而諸分內皆有身根。諸分中間有連續故。如碎杜中.及藕根莖。亦如破苽蔕不相離。若相離者身根即無。非一有情有二身故而世現見。斷諸蟲身為多分已猶行動者。風勢所轉非有身根 問有斷蛇等各別生者。此云何釋。解雲 是餘有情依託生故。
如能斫所斫至所稱唯重者。身等色根亦非二事。謂非能燒.所燒。能稱.所稱。以淨妙故。燒身盡時根亦盡者。由彼扶根四境無故根亦隨無。非能燒根 聲界。六義總非。不相續故 能燒.所稱。有二諍論。前約世俗不相離說故言四界。後約勝義剋體以論唯火能燒。所稱唯重。各據一義理亦無違。雖復性火俱遍能所。據事用勝說為能燒。若用劣者說為所燒。
如是已說至剎那唯後三者。此下第十四五類門。就中一總釋五類。二別顯頌能。言釋五類者。一異熟生除聲界餘十七界少分 二所長養。泛明長養有二。一長養用勝。通十八界。二長養體增五根.五境小分。此中據長養體說 三等流。泛明等流有二。一從同類.遍行因生者名等流。據此義邊十五界全後三小分。二非異熟.長養所攝。然從同類.遍行因生者。名等流據此義邊。除五色根餘十三界小分。雖異熟.長養亦有等流。為辨異門廢總論別。此中據第二等流說 四剎那。泛明剎那有二一剎那滅故。故名剎那。十七界全.一界小分。二不從同類.遍行因生。非等流故名剎那。謂初無漏意.法.意識小分。此中據第二剎那說 五實事。泛明實事有二。一有實體故名為實。十八界全。二體堅實故名為實。唯是無為法界小分。此中據第二實說 應知。五類攝十八界體各不同互不相攝。於五類中後四不攝名異熟就後四中後三不攝名長養。就後三中後二不攝名等流。就後二後一不攝名剎那。餘名實。此即順釋 又解。於五類中前四不攝名實。就前四中前三不攝名剎那。就前三中前二不攝名等流。就前二中前一不攝名長養。餘名異熟。此即逆解 於五類中且依一相有為.無為義次前後。故說剎那第四.實事第五。若依文次第。順.逆兩釋解亦無有妨 又解。於五類中非餘四攝名異熟。如是乃至非餘四攝名剎那。此即展轉相望非互相攝 言顯頌能者以十八界對攝五類。謂內五色根。有異熟.長養。不言有等流。故知非等流。實唯法界。不通餘十七 剎那唯後三。不通餘十五 義准。此三。五內非有 聲無異熟生。既不言無長養.等流。義准知有。上即影取長養。下即影取等流。無實剎那。如前說 十八界中既言八無礙明知即是七心.法界此八有等流。亦有異熟。既不言長養。明知非有。五識無實.剎那。意界.意識界無實。皆如前說 餘謂前說十四界餘。即色.香.味.觸。此四各三。謂異熟.長養.等流.非實.剎那亦如前說。實唯法界。唯言不通餘十七界。法界前在八無礙中。已得二類。今又加實足前為三。後三即是意.法.意識。剎那唯在此後三中。唯言顯剎那不通餘十五。法界至此又加一種。足前為四意.及意識。前無礙中各得二種。今又加一足前成三。
論曰至無別性故者。眼等五界有異熟。有長養。此眼等五同類因生亦是等流。今顯異門。廢總論別。離異熟.長養外無別性故。所以不說。
異熟因所生至昔所造業者。釋異熟生總有四解 第一解言。異熟者異在因。熟在果 或異在果。熟在因 或異通因.果熟在果或在因 或熟通因.果。異在因或在果 或異熟。在因 或異.熟。在果 或異.熟。通因.及果 若言即異名熟。持業釋若言異之熟。依主釋。故名異熟 或異熟言。此且總說。未別屬當 言異熟因者若言異熟即因。持業釋。若言異熟之因。依主釋 異熟因所生果。名異熟生。亦是依主釋。略去因所二字。如言牛車略所駕二字 第二解昔所造業至得果時。起與果用與前異故名異。是能熟故名熟。即異名熟故名異熟。持業釋果從彼生名異熟生。依主釋。異熟屬因生即屬果 第三解。因是善.惡。果是無記。彼所得果與因別類名異。而是所熟名熟。即異是熟故名異熟。即異熟是生名異熟生。持業釋。異熟.生竝屬果 第四解。果是異熟如前解。因非異熟言因異熟此於因上假立果名。因從果得名。是有財釋。有異熟故名為異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依主釋 泛舉得名不同。亦有於果立因名。如契經云。今六觸處果。應知即是昔造業因。觸所依處名六觸處。即眼等六根此中意取所依六處。不取能依六觸。
飲食資助至防援內城者。釋所長養 長小令大。養瘦令肥。諸有礙法極微所成名所長養。一飲食。二資助。謂塗油等。三睡眠。四等持謂定。此四勝緣是能長養。由緣所益眼等體增。眼等增時名所長養 有雜心師說。持戒.梵行亦能長養。論主破言。此唯無損。非別有益所長養體。異熟色劣。無異熟生離所長養。故恆長養護持。長養色勝。有離異熟生。如無眼.耳修得眼.耳。故婆沙雲。無異熟生眼離長養眼。如人重人。如壚重壚。長養防護異熟亦爾。然有長養眼離異熟生眼。如從無眼得天眼者 問長養通非情不。解雲.不通 難如穀麥等。雖無飲食.睡眠.等持所益。而有糞等資助所益。如何長養不通非情。解雲。若汎言長養亦通非情。糞.水等緣能長養故。此中言長養者。唯是有情勝緣所益。外法非情非勝緣益不名長養。
聲有等流至隨欲轉故者。聲有二類。無異熟生。夫異熟色任運而起。聲隨欲生故非異熟。
若爾不應至梵音聲相者。引論難 若聲非異熟論不應說遠離麁惡語故。感得三十二大士相中梵音聲相。
有說聲屬至緣擊發聲者。答 有兩說。此即初師 有說。聲屬第三傳故。雖遠展轉由彼業生。不能親感。而非異熟。謂業為第一傳 從業生大種為第二傳。從大種發聲為第三傳。理亦應有第四.第五傳。而不說者。從異熟大種生聲。尚非異熟。從長養等流生聲。理在不疑故不別說 又解應立量。即聲非異熟。屬第三傳故。如善惡身受 問若聲從業.大種生故。此四大種即是異熟。為是何等異熟大種生此聲耶。解雲。先有異熟大種獨住。若相擊時即便生聲。不相擊時但有大種 問若爾。應有現在大種無所造色。解雲。許亦無失。故正理二十。解大種望所造色非俱有因中雲。謂有成就諸所造色非四大種。或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 解雲。謂聖生無色。成下無漏戒不成能造大。及在欲.色成過.未定共戒 不成能造大。在欲第二念已去成過.現戒。非成過去能造大。若有初受別解脫戒。初念有等流四大。懸造未來當生無表。彼大種現在成就。所造無表仍住未來。無前得故仍未成就。如是等類。是謂成就大種非所造色 准彼論文。故知。亦有成能造大非所造色 問若爾。即與婆沙相違。故婆沙一百三十二雲。若成就現在大種。彼現在所造色耶。答如是。設成就現在所造色。彼現在大種耶。答如是。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亦非現在所造色無因故 婆沙既雲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明知。現在大種皆有所造色果無獨住大。解雲。論意各別無勞會釋。或可亦不相違。婆沙從多分說。若不爾者。如受戒時初念懸造未來世戒。豈得成彼未來戒耶 問等流大種。懸造當戒。可有現在獨住大種。異熟大種非是懸造。應無現在獨住大種。解雲。雖義不同。大種類故。等流既容現在獨住。異熟容有。何理能遮。又解現在無有異熟大種。無所造色。前引婆沙極分明故。既言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故知。無有現大獨住。既言以非現在所造色無因故。故知。無有現所造色獨住。應知後念無表望現大種。雖無生因。有依因故 問若爾即與正理相違。彼論既言。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明知。亦有能造大種無所造色。解雲。正理論主述異師義。撿尋婆沙上下論文。全無此說。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此即論意各別。無勞會釋 或可。亦不相違。如受戒時初念大種 造初念戒。即此大種。復能懸造未來身中一期無表。理實成此初念大種。亦成現在所造無表。且望未來懸造戒說故。正理言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若作此解。與彼正理亦不相違 問若言此聲無先獨住異熟大造。是何大種。若謂此大種聲有即有。聲無即無。應異熟色斷已更續。有違宗過。若謂即以造身根等異熟大造。一四大種造二有對色。還有違宗。若謂造身根等異熟大種為緣。擊發生聲。據緣義邊說大第二。次後聲起說聲第三。以實此聲隨其所應。長養.等流大種所造。若作此解。雖無有失。何異第四.第五傳家。既非用彼異熟大造。何須別說第三傳耶 解雲。異熟大種雖非親能造彼聲界。據緣生邊。說聲第三亦無有失。
有說聲屬至此乃生聲者。此即第二師答 有說聲屬第五傳故。雖遠展轉由彼業。生。疎非親感。而非異熟。謂業為第一傳。從業所感造身根等異熟大種為第二傳。從此異熟邊復有造身根等長養大種為第三傳。從此長養色復起等流大種為第四傳。從此等流方乃生聲為第五傳 理亦應許有第四傳。而不說者。略而不說。
或可。影顯 或長養聲雖於一處而有間絕若據一身諸支節中。輪環不絕。說非異熟。其理稍隱。故不說之。若等流聲有全間斷。說非異熟。於理稍顯偏約此明 此師意說。長養大種造長養聲。等流四大造等流聲。故許說有第四.第五傳聲非異熟。故非異熟大造故不許有第三傳也。故正理述第二師解雲。有餘師說。聲非異熟。如何異熟大種所造。故應許聲屬第四傳.第五傳故非異熟。謂從業生異熟大種。從此傳生長養大種此復傳生等流大種。長養大種發長養聲。等流大種發等流聲 又解此師別為一解。婆沙一百一十八。亦有第三.第五傳同此論。又婆沙一百二十七雲。問諸有情類所發聲。當言何處大種所造。有說。喉邊大種所造。有說。心邊大種所造。有說。臍邊大種所造。評曰。總說。此聲一切身支大種所造。若別說者。輕小語聲。應言喉邊大種所造。叱吒哮吼號叫等聲。應言遍身大種所造。現見。此等舉身為掉動故。
若爾身受至便違正理者。此論雖有兩說 論主意存後師。破初師云。若說此聲從業所生大種生起。屬第三傳故非異熟者。身識相應受從業所生大種生故。謂業為第一傳。異熟大種為第二傳。由此大種生身受為第三傳。身受。同聲俱第三傳。應非異熟。若受。如聲非異熟者。便違正理。以宗說受通異熟故 正理救雲。此難不然。非諸身受皆因大種。及因業生大種所發。亦非一切皆是異熟 然諸身受。亦因非業所生大種及非大種而得生故。謂身受起。要假身.觸.身識等緣。由此亦緣外大種起。非要待業所感大生。於理無違。故通異熟 正理救意雲。謂身受生非皆因大種。亦假非大種身.觸.身識等緣。設有因大種者。又非但因業生大種。謂亦因非業等流.長養大種生。設因業生大種者。又體非唯是異熟。亦通善.惡等。由此三義不定故通異熟。意救第三傳 若作俱舍師破雲。汝若言身受從大種.非大種生故。通異熟。聲唯大種生。不通異熟者。色亦唯從大種生。應不通異熟 汝若言身受從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生。通異熟者。汝亦許聲從此三生。應通異熟 汝若言身受異熟大種生者。亦非一切皆是異熟。有通善.惡者。我亦非言一切身受。從異熟大種生者。皆是異熟。亦通善.惡。今此中破。且據身受是異熟者。從業所生大種生者為難。汝若言聲屬第三傳非異熟者。此第三傳非為定證。為如異熟身受。屬第三傳故。聲是異熟。為如善.惡身受。屬第三傳故。聲非異熟。我以不定出汝過失。言身受不定故通異熟。豈不徒言。竟不救難。故聲非屬第三傳也。初師既破。後師還立 又正理論救第三傳雲。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善.惡聲。從有執受發無執受。從身境界發耳境界。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有何相違 若作俱舍師破。大種造色理實無定。此異熟大種所發之聲。既非異熟。為是何等。若是長養。理應用彼長養大造。若是等流。理應用彼等流大造。有何所以異熟大造。
八無礙者至非所長養者。釋第三.第四句 前後均等名等。流類相似名流。或果續因名流 諸異熟生雖亦從同類起。為顯別相廢總論別但名異熟。異熟不攝方名等流。據用長養亦通無色。此約體說故無長養。
餘謂餘四至有等流性者。此釋餘三可知。
實唯法者至獨名有實者此釋實唯法 以此准。實唯是無為。
意法意識至名為法界者。此釋第六句 意.法.意識有一剎那。謂初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剎那。此說究竟不從同類因生者名一剎那 餘有為法無非等流 苦忍俱心名意界.意識界。望後名意。望前名意識 餘俱起法。即相應等名為法界 初苦忍言顯取現忍。故正理雲.此說正現行亦非等流者。問何故但取現忍非取未來。解雲。現行苦忍非是等流其義決定。未來苦忍雖在凡位非是等流。若至聖位住不生者。即是現忍等流果故非是剎那。其義不決 問如上忍現行。未來下忍住不生法。非等流攝應是剎那。如何但取現忍。解雲。苦忍名一剎那。由具二義。一者現行。二者非等流。如不生下忍。雖非等流而闕現行。如苦法智等。雖有現行闕非等流。如不生上忍。二義竝闕。餘隨所應准此通釋 若依正理。五類有兩解。一解同此論。又一解雲。復有餘師。此中異說。謂一切法皆有實事有實相故 除無為法皆一剎那。速謝滅故 除初無漏心.及助伴餘有為法。皆是等流 十色少分是所長養 十七少分是異熟生 由此眼等五內色根。各有二種。謂所長養。及異熟生。雖有餘三。而無別性。義雜亂故所以不說。餘皆准此 聲界有二五識亦然 意.意識三 色等亦爾 法界有四除所長養。
◎
◎如是已說至獨俱得非等者。此下第十五得.成就等門 獨得。謂兩單句。俱得。謂第三句。非謂第四句。等謂等取成就等。此中總明得.成就。捨.不成。如婆沙具說。恐繁不述。總復言等 問得與成就何別。捨與不成何別。解雲各別不同。若法今時創至生相爾時名得。若流至現方名成就。得時不名成就。成就時不名得 故正理十二雲。豈不盡智於成佛時亦不名得。況滅盡定。以諸菩薩住金剛喻三摩地時名得盡智。得體生時名為得故正理既雲得體生時名得。故知。法至生相名得。流至現在方名成就 設有文言法至生相名成就者。於此得中立成就名 設有文言法至現在名得。於成就中立得名故 若法先時相續恆起。今忽遇緣不至生相。現在猶成爾時名捨。至第二念。現成法謝方名不成 捨時未名不成。不成時不名為捨。
如苦法忍至生相。爾時名得聖性不名成就。若流至現.名成就聖法不名得 如世第一法在現在時名捨異生性。不名不成就。若落謝過去方名不成就不名捨。
若正得聖性時.即捨異生性。此即得.捨同時。若成就聖法時。即不成就異生性。此即成.不成同時 如是餘法准此應思 又應將成就時名得。將不成就時名捨。故正理五十六雲。夫言得.捨。據將說故。又婆沙一百五十五雲。謂諸異生位。乃至增上忍位。於無漏根非捨非得。非滅非起。住世第一法時。於無漏根非捨而得。非滅而起。若諸聖者住苦法智忍。乃至道法智時。於無漏根非捨而得。亦滅亦起。道類智忍時。於無漏根亦捨亦得。亦滅亦起 婆沙.正理更有多文不能具述 問若得。成就不同時者。何故婆沙一百六十二。雲得唯在初。成就通初.後。解雲。此據成就中自辨初.後。非據得初。以得之時未成就故。
有古德言。成通新.舊。得據新論不成通新.舊。捨據新論。得時即名成就。捨時即名不成者 此解謬矣。
論曰至謂除前相者。此明得也 謂生欲界胎.卵.濕生漸得眼根。簡異頓得。色根無記非成過.未。起時名得。識通三性。亦有前.後得。識先成故今不名得。雖有生盲.及漸捨眼等。欲界沒還生欲界等。名得眼.不得識。若從二定已上生欲界等中有初心。即名得識.不得眼。若無色沒生欲界等即眼.識俱得。以生欲界等不定故。約漸得眼說 又解。略而不論非皆舉盡 又解。漸得眼言亦攝此等 及從無色沒生上三定時中有初心。必得眼根名得眼。識未起故不名得 第二句。生二定等眼識現起。識現起故名得。現之言正。起之言生。識在生相名為現起。爾時名得。眼先成故不名得 及從二定等沒生下欲.初定時中有初心。必得識故名得識。從彼沒。顯正住死有。中有至生相時名生下地。爾時名得也。眼先成故不名得。
第三.第四句可知 應知。生上三地起下眼識。唯是無記故婆沙七十三雲。此中眼識依自地眼緣下地色。容有二種謂除染污。緣自地色容有三種。若依上地眼唯無覆無記。善.染污眼識唯生自地容現在前。由此必定系屬生故 問生上三定起下三識。是何無記 解雲。泛借起者。是威儀無記異熟生心非起異地。工巧上界無。泛借下識復非通果。故知威儀 問生上三定起下眼.耳二通。是何無記。解雲雜心論主達摩多羅造對法藏論中說。天眼。耳通。是威儀無記。工巧唯欲不通上界。異熟非異地起。變化唯意。既非餘三。明知二通定威儀 此解不然。違理.教故。如下論雲。色界威儀心。二十心中從五心生。謂自界五除通果心能生七心。謂自界四除加行通果。欲界二染污。無色界一染污 若言二通。威儀心者。應生加行善心。如變化心由定引起。與定相生不與餘心相生。二通亦爾。既由定引起還應與定相生不生餘心 若說威儀能生於定。此即不然。違論文故。威儀定不能生加行 若言生上三定起下二通。非入於定。隨其所應入上三定生得等心 亦此不然生上起下。設許此解。如生欲界三乘無學起上二通。從何心出。既無煩惱不能出染。身生下地非能起上生得善心。不起異地生得善心。正理有文。如下當引。亦不能起異地聞慧。此慧由彼生得導引。既不能起生得善心。故聞慧心亦不能起。不起異地聞慧善心。婆沙有文。亦如下引。假設得起。聞慧亦不能生。以威儀心不能生加行善心故。修慧既是加行。威儀理亦不生。異熟生心非起異地。變化唯與定心相生。又上威儀不能生欲善及無覆。如廣心說。由斯徵責。故知。彼執天眼.耳通是威儀心。理亦不成立 又西方德光論師。集真論中說。眼.耳二通。是自性無記非四無記 此亦不然。諸論廣心唯說二十心。若言更有自性無記。應說有二十一心。故亦非理。今依正解。眼.耳二通四無記中通果無記。應知。通果名寬。變化等狹。如非得名寬。異生性等狹。既說二是通果攝。與定相生。即無妨矣 問二通若是通果心攝。同化心者。諸論皆說二通變化三世成就。生上三定成下化心。未知。二通為成下不。若說成下。即不應言生上三定眼識現起方言得識。若不成下。與彼化心同是通果同是無記。何故成下化心不成二通。解雲。生上三定成下二通。是通果故。如成化心。論不說成據泛借說 又解。生上三定不成下二通。通果有二。一在意識。其力強盛生上成下。如變化心。二在五識。其力稍劣不能成下。若系屬自地。依自地發者。即有三世得。如善習自地威儀。工巧有三世得諸論說二通。三世得者。據初定二通說。若生上三定起下異地二通。唯有法俱。如泛借下三識。及威儀心非是善習。唯法俱得。此論言不成下據此以說 問若生上地不成就下異地二通者。身在欲界離欲界染。應亦無有成上異地二通。然論說五通曾修離染得。既有離染得。明知亦有能成異地。何故生上不成下。生下得成上。解雲。生下成上易故。成生上成下難故。不成 又解。生上三定。下地二通或成.不成。若串習者即成。若不串習者不成。以不定故不說成也。
等謂若有至謂除前相者。此明成就四句 第一句。生上三定。顯定成眼 眼識不起。顯不成識 第二句。謂生欲界。顯定成識 未得.已失。顯不成眼 第三句。謂生欲界。顯定成識 得眼不失。復顯成眼。
生梵世者。顯眼.及識必定成就 生上三定。顯定成眼。正見色言。復顯成識 既言正見色時。明知法現名成。
如是眼界至總復言等者。此下類釋 若以眼對色。得有二句。若得色必得眼。以中有蘊必具根故。有得眼不得色。謂生欲界漸得眼根 成就亦有二句。若成就眼必成就色。有成就色不成就眼。謂生欲界未得眼根及得已失 若將識對色得有四句。有得識不得色。謂生上三定眼識現在前。及上三定沒生欲界.及梵世時。有得色不得識。謂無色沒生上三定 俱得。謂無色沒生欲界.及梵世時 俱不得。謂除前相。
成就有二句。若成就識定成就色。有成就色不成就識。謂生上三定眼識不起。故言得成就等如理應思 於六.三中且辨初三相望得成。後五種三。得與成就。並互相望。及捨.不成等。皆應思擇。廣如婆沙。不能繁述。是故頌復言等。
如是已說至外謂此餘者。此下第十六內外門 泛明內外略有三種。故婆沙一百四十八雲。然內外法差別有三。一相續內外謂在自身名內。在他身及非情數名為外。二處內外。謂心.心所所依名內。所緣名外。三情.非情內外。謂有情數法名內。非情數法名外 今此論中約處內外。心名為我。是我依根即名為內。故言十二。外謂此餘色等六境。非我依故。雖諸根.識亦通所緣。約處以明。所依常定但名為內。不據為境名為外也。
我體既無內外何有者。問。
我執依止至故說名外者。答 我執。謂我見 依止。謂心。心與我見相應故。名我執依止。心是我依假名為我。餘心雖非我見相應。是彼心類故亦得我名 又解。心是我執所緣故名我執依止。雖諸有漏皆我見緣。以心是勝多執為我。餘無漏心雖我不緣。是彼心類故亦得我名 又解。我執有二。一者迷執。謂即我見。但緣有漏。二者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取前境皆名我執。二執所緣雖通諸法。心強勝故偏名依止。故於此心假說為我。此解依止遍通諸心。可無妨矣 復引經證。前經調我。後經伏心。故知於心假說為我 眼等十二為此假我所依。親近故說名內。色等六境。為此假我所緣疎遠故說名外。雖諸心所。依彼心王同一生等。不名內者。異類相望非所依故不名為親。所依與心。異類相望皆為所依。故名親近可名為內 又正理第六解心為我雲。恆於自內境自在行故 若作俱舍師破。不異我前第三解也。
若爾六識至非心依故者。難 若爾。現.未六識。未至過去意位。非心依故應不名內。
至意位時至無改易故者。通 六識至過去意位時。不失六識界。現.未未至過去意位。亦非越意相 若異此者下。反難外人顯違宗過。又若未.現六識無意界相。過去意界亦應不立。此宗說相三世無改。
已說內外至作不作自業者。此下第十七明同分.彼同分 法界。定被意識緣恆名同分。餘十七通二。作自業名同分。不作自業名彼同分。
論曰至恆名同分者。此釋法同分。將解法同分先明境同分相。
夫言境同分者。若境與識定為所緣。定為所緣是不共義。六境各為自識所緣名定所緣 問法境一識緣。可說名為定。五境二識緣。如何望自定。解雲。境定有二。或境於心定。如法對意。或心於境定。如五識對境。若法對意。即定是所緣。若五境對五識。即與定為所緣。於彼境上皆有定義。對其定處以辨同分。識於所緣境中。過.現已.正生。未來當生法。生法簡不生法。此所緣境說名同分。此即總明境同分相 問論其六境根亦能取。何故此文言識非根。解雲。意根過去。不能取境。五根現在。或取.不取。以不定故略而不說 又解。言識可以攝根。識取境時根亦取。故言識可以影根。無邊意識。是無我觀緣一切法。於法界中。無一法界不於其中。已生正生當生無邊意識。由定生故恆名同分 由諸聖者下。別顯無我觀。可知 問法界意識緣。即名同分。餘十七界亦為意識緣。何非同分。解雲。夫十八界名同分.彼同分者。六根.六識據能取境名同分。但能取境皆名同分。不約為境名同分故。雖意識緣而非同分。若外六境約為境名同分。雖約為境辨同分。然據定說。六境二定如先已說。法界名定。體即是定。唯為意識緣不通餘五。意識緣定時即名同分。若五境名定。與定為所緣故名為定。五各自緣不緣餘法故名為定。所以。五識緣時方名同分。意識非定。雖緣五境不名同分 或可。於六境中。法境正與意識為所緣所以。望意名同分。五境正與五識為所緣。所以。望五名同分。雖亦兼意緣。以非正故非同分 又解。六境中。法定五不定。忠雜亂故約定說。於六根.六識。五定一不定。不多雜亂。故約用說 又解。分別法門意存差別。若但意緣即名同分。無有一法而非同分即無差別故。或約用以明。或約定以說。或約正以辨。故婆沙七十一雲。問餘十七界亦是意識所了別境。應皆是同分便無彼同分。如何說有彼同分耶。答。餘十七界不依意識界。立為同分.及彼同分。但依各別根境相對。為眼對色。色對眼。乃至身對觸。觸對身 問若爾意界.及意識界。唯應對法界立同分.彼同分。是即緣餘十七界者。應非同分。答理應如是。然以意界。及意識界。通能了別一切法故。依自作用立為同分。如眼等根有見等用。必不立為彼同分故。餘二者謂至名彼同分者。此下釋餘十七。總標略釋。
此中眼界至應說自用者。此下別釋十七界。此即釋十一界。就中。一正釋。二辨差別。此即正釋 六根各別對彼六境名為自境 又解。五根若取自境名自境。意根通取一切皆名自境 問過.未曾.當用皆說名同分。過.未曾.當覺皆應名執受。解雲。有執受義異體相有。要假相依方成有義。故唯現在。同分據有作用。用非離體。故約曾.當皆名同分 又解.分是類義。可以遍收同類。執受非類。所以唯局現在 問意能生識可名同分。無學後意既不生識。應非同分。解雲。得同分名有二。一生識。二取境。無學後意雖不生識。能取境故名為同分 迦濕彌邏。迦雲惡。濕彌羅雲名。舊云罽賓訛也 然舊俱舍云是西方師 翻者謬也 西方諸師。即是迦濕彌羅國西健馱邏國。彼亦多有說一切有部師 彼於不生開為二者 此解不然若於不生有根無識。生中亦有。何獨不生。生既不開。不生如何別立。此即違理。又婆沙雲。舊此國師說有五種。西方諸師說有四種。今此國師說有四種。西方諸師說有五種。造婆沙時既取四種為正。明知說五非理。此即文證 如眼既然。乃至身界應知亦爾 意界已.正.當生皆同分。故彼同分唯不生法。過.現生意起必緣境。故皆同分。過.現.當生眼等五根。有不假緣生故有彼同分。非同意界 餘文可知。
應知同分至應知亦爾者。此下辨差別 根是不共。一人之眼。必無多人同用此眼而得見色。故根不共 五境容有多人受用。故名為共。由不共故一起用時名為同分。所餘一切不起用者望此眼亦同分。彼同分亦爾。
由色共故。於此色等起見等者名同分。不見等者名彼同分。
聲可如色至不應如色說者。難 香.味.觸三。一取非餘。應如眼等。不應如色。
雖有是理至故如色說者。答 色.聲二境有多有情同共見.聞。故名為共。香.味.觸三。雖於一人根正合時餘不能取。若在未來根未合時。於一及餘。皆有可生鼻等識義。容有共取。眼等不然。故如色說 又解。猶如兩人鼻.舌.身三。根各相著。同嗅中間香。同嘗中間味。同覺中間觸。故名為共。根即不爾。無有兩人共用一根 或一類香.味.觸能發多識故名為共。根即不爾。無一類根兩人共用發識。根各別故 問如正理第六雲。聲如色說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內界說非共境故。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香。同嘗此味。同覺此觸。雜心意同正理說。香.味.觸第一義如眼說。俗數如色說。此論豈不與彼相違。解雲此論約外香.味.觸未取之時在未來世。容有多人共受用義。故如色說。雜心.正理。據正取時餘不能取。說非共境故如內界。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又解。論意各別。雜心.正理。唯取身中內香.味.觸不能取外。外但為緣引發於內。此論意說。不但取內香.味.觸亦能取外。故婆沙七十一亦有兩說雲。或有欲令唯嗅嘗覺各自身中諸香.味.觸。復有欲令亦嗅嘗覺他.及非情諸香.味.觸。若依前義應作是說。香.味.觸界。依世俗理如色界說。依勝義理。如眼界說。若依後義。應作是說。香.味.觸界若已受用。及受用時。依世俗理如色界說。依勝義理如眼界說。若未受用依勝義理亦可得言如色界說。是故諸論皆作是說。如色界聲.香.味.觸界亦爾。以香.味.觸可共得故(已上論文) 雜心.正理。同婆沙前師。此論同婆沙後師。若依前解。雜心.正理亦同婆沙後師。婆沙雖有兩說然無評家。且以後師為正。以攝法盡故。若外香.味.觸非三根取。應法處收。既法處中無香等三。明知後師為正。
眼等六識至如意界說者。此釋六識。准意可知。
云何同分彼同分義者。問二種義。
根境識三至名彼同分者。答 根.境.識三各起作用。互相隨順更相交涉。故名為分。同有此交涉分故名同分 或復。分者是已作用。故前說言。若作自業名為同分。根.境.識三。同有此已作用分。故名同分 或復。分者。是所生觸果。根.境.識同有此果分。故名同分 與上相違名彼同分。如不見色眼名非同分。見色眼名同分。由非同分不見色眼。與彼見色眼同分。種類分同。名彼同分 言種類分同者。正理解雲。云何與彼種類分同。謂此與彼同見等相。同處同界。互為因故。互相屬故。互相引故。種類分同 解雲。無用與彼有用種類分同。能見義同。同是眼處。眼界互為同類因。互為等流果。相屬互相引起。如是種類名分。有用無用同有此分即以無用與彼有用同有此分名彼同分。
已說同分至色定非見斷者。此下第十八三斷門。上兩句界分別。下兩句遮異計。
論曰至皆非所斷者。釋上兩句 斷謂斷縛證得離系。顯宗第四雲。一自性斷。二所緣斷。若法是結。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斷。由彼斷故。於所緣事便得離系。不必於中得不成就名所緣斷 解雲。自性.所緣。俱約離縛名斷。等者等取得。准彼論文。惑等上四相.及得。不成義邊亦名自性斷。若緣縛斷。據緣彼惑。究竟盡時方名為斷。不必不成。廣如正理 言十五界唯修斷者。若五根.香.味.觸不染污性。又是色法緣縛斷故。色.聲二界修所斷心親發起故。又是色法緣縛斷故。若五識界善.無記者。是不染污緣縛斷故。是染污者。迷事起故皆唯修斷。無見斷相不通見斷。皆非無漏不通非斷 後三通三者。見斷隨眠.及相應法。迷理起故。四相.與得。是彼見惑親發起故。皆見所斷。無修斷相不通修。非無漏故不通非斷 又解。八十八惑。迷理起故是見所斷。惑相應法望惑是親。相應縛故相應因故。故隨惑斷。四相望惑雖非相應。同部縛故俱有因故。亦隨惑斷。得望彼惑雖非相應.俱有。同部縛故。惑有即有惑無即無。雖是緣縛望惑亦親。故隨惑斷。非是迷事等故非通修斷。是斷法故不通非斷。諸餘有漏若無色善.無覆無記。是不染污緣縛斷故。若諸煩惱.及彼相應。迷事起故。四相.及得是彼修惑親發起故。若善.染無表是修斷心親發起故。又是色法緣縛斷故。皆修所斷。無見斷相不通見斷。非無漏故不通非斷。一切無漏非縛系故皆非所斷。
豈不更有至極相違故者。此下釋後半頌。
經部等難。異生性等得聖不起。與聖相違理應見斷。
雖爾此法至定非見斷者答 略開三章顯非見斷。一不染污法。顯宗雲。言不染者。謂有漏善.無覆無記。二非六生。謂五識等。從五根生名非六生。雖亦從意且據別依。三色顯宗雲。色謂有漏染.不染色 又作一解。一切不染法。一切非六生法。一切色法。無漏之法。理亦定非見所斷故 或可。顯宗且據斷法。無漏非斷理在不疑。故不別說。應知。此中諸不染法定非見斷。此中偏說。不言是染皆悉見斷。於其染中。若見惑相應等是見斷。餘是修斷。以不定故不說。非六生定非見斷。此中偏說。不言是六生者皆悉見斷。於六生中。若見惑相應等見斷。餘有漏修斷。若無漏非斷以不定故不說。色定非見斷此中偏說。不言非色皆是見斷。於非色中。若見惑相應等見斷。餘有漏修斷。若無漏非斷。以不定故不說。
其異生性至親發起故者。別釋 其異生性。是不染污無記性攝。緣縛斷故。已離欲者猶成就故。明知非染污。斷善根者猶成就故。明知非善。既非是染。明非見斷。雖非見斷由先捨故不名異生 返難經部等雲。此異生性。若見所斷。苦法忍位既成彼性。應是異生。爾時若成。即有一人名凡.聖過。成聖法故名聖。成凡性故名凡。與理相違。故非見斷 釋非六生及色可知 前不染.非六生.及此色。定非見斷。所以者何。此之三種。一非迷諦理。二非是見惑親發起故 或不染.非六生非迷諦理。色非見惑親發起。故非見斷 又解。前非六.及此色。定非見斷。五識非迷諦理。色非見惑親發起故。不染非見斷前已別解故 問修斷染色。九品修惑各別親發。既親別發。此色應隨彼惑別斷。解雲。此染污色。修惑親發是修所斷。緣縛斷故。故九品惑除方名為斷。非別斷也。若修惑上得.及四相。自性斷故。非例此色。如前釋。應知。惑等法上。得.及四相。若自性斷.所緣斷。是自性斷攝。若相應縛.所緣縛。是所緣縛攝。若依顯宗第四。釋此三法雲。且不染法。及諸色法。非見斷者。緣彼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 又云。非六生法非見斷者。緣色等境外門轉故。
如是已說至被障諸色故者。此下第十九是見.非見門。就中。一正明。二傍論。此即正明。初兩句出見體。下六句釋妨遮計 尊者世友眼見。尊者法救眼識見。尊者妙音眼識相應慧見。譬喻者眼識同時心.心所法和合見 問如婆沙.五事.雜心等論。皆破識.慧.和合。此頌何故但破識耶 解雲隨作論者意樂破故 又解亦兼破慧。頌言五識俱生慧非見。已知破慧但不破和合。或可。以和合計分同經部。論主意明故不別破 又解具破三種。不見障色言從強破識。慧.及和合准破。應知。故雜心雲。同分眼見色非彼眼識見。非慧。非和合。不見障色故 又解此論從強破識。具破三種廣如諸論。故五事論第一雲。問誰能見色。為眼根見。為眼識見。為與眼識相應慧見。為心.心所和合見耶。如何所疑。一切有疑過。若眼根見。餘識行時寧不見色。何不俱取一切境耶。若眼識見。識但以了別為相。非見為相豈能見色。若與眼識相應慧見。應許耳識相應慧聞。彼既非聞。此云何見。若心心所和合能見。諸心.心所和合不定。謂善眼識與二十二心所相應。不善眼識與二十一心所相應。有覆無記眼識與十八種心所相應。無覆無記眼識與十二種心所相應既不決定。云何和合。答眼根能見然與眼識合位非餘。譬如眼識了別色用依眼方有。又如受等領納等用必依於心。此亦應爾。由斯理趣。餘識了時眼識既空不能見色。亦無俱取一切境失。以一相續中無二心轉故。問何故六所依.所緣。而一相續中無六識俱轉。答等無間緣唯有一故。復有餘義。若眼識見誰復能識。若慧見者誰復能知。若心.心所和合能見諸法一一業用不同。於中定無和合見義。又應一體有二作用。謂許能見.及領納等。復有餘義。若識見者識無對故。則應能見被障諸色。慧及和合應知亦然。是故眼根獨名能見。
論曰至餘皆非見者。十八界中眼全是見。法界一分八種是見。餘十六界全。及法界少分。皆非是見。應知此中見有二種。一者觀照名見。所謂眼根。雖慧亦名觀照。此中且以眼名觀照 問眼對色時如何名見。若言舒光至境。燈.日亦應名見。若言影現。水鏡應亦名見。若言體清妙故。耳等四根應亦名見 解雲眼見色時。不舒光至境不同燈日。亦非影現不同水鏡。雖五色根體皆清淨起用各別。謂眼見色。耳聞聲。鼻嗅香。舌甞味。身覺觸。眼對色非如鉗之取物。但起觀照色用。故獨名見不同耳等。二者推度名見。於其慧中唯此八種。餘十六界全.法界少分不能觀照。又無推度。皆非是見。
何等為八者。問。
謂身見等至明昧不同者。答 世間諸見。謂有染.無染。或染.無染名世間 學.無學名諸見 夜分有云喻有染。五見有漏故如夜。是煩惱故如雲。
夜分無雲喻無染。正見有漏故如夜。非煩惱故如無雲 晝分有云喻有學。正見無漏故如晝。有煩惱故如雲 晝分無雲喻無學。正見無漏故如晝。無煩惱故如無雲。餘文可知。
何故世間正見唯意識相應者。問。
以五識至是故非見者。答。可知 問五識無計度分別可名無分別。如定中有漏正見。及學.無學正見。既無計度分別。云何名見。以計度分別唯散慧故 解雲定慧雖非計度分別。而能審慮決度故名見。准。
此所餘至非見應知者。此例釋也。十八界中眼全是見觀照色故。法界八種是見。推度性故。就彼慧中五識俱慧總非是見。非決度故。准此所餘染慧。所餘無染慧。及諸餘法。非見 所餘染慧。謂意地貪.瞋.慢.疑.忿等十惑相應慧。為二鈍惑之所損覆。一貪等隨一。二彼相應無明。不共無明相應慧。雖復唯為一惑損覆。其過尤重過二煩惱。染悔俱慧。雖復唯有相應無明其力稍劣。惡作共損故並非見。雖彼五見亦有相應無明。其力微劣不能損慧。唯一故不同貪等。無力故不同獨頭。故名見 所餘無染慧。謂意地異熟生等四無記慧。其性中庸。勢力羸劣而非勐利。如不成善。不成染污。故不成見。盡.無生慧以息求故亦不名見 及諸餘法。即十六界全。法界少分。既無觀照。又無推度。故皆非見 或可。此文別簡法界。於法界中准此前義所餘染慧。及諸餘法界非見。應知乘前解慧有此文故。
若爾眼根至云何名見者。識見家難。即是法救。大眾部等。
以能明利至故亦名見者。眼見家答。
若眼見者至亦應名見者。識見家難。
非一切眼皆能現見者。眼見家答。
誰能現見者。識見家徵。
謂同分眼至能見非餘者。眼見家釋。解頌第五句。
若。爾即應至見色非眼者。識見家難。
不爾眼識定非能見者 總非識見家。釋第六句。
所以者何者。識見家徵。
傳說不能至應見障色者。眼見家為釋反徵。解第七.第八句。識既不能觀被障色故非能見。復反徵識見家。若識見者識無對故。壁等不礙應見障色。於被障色至如何當見者。識見家答。
眼識於彼至何緣不起者。眼見家總徵。理定眼識於被障色何故不生。此即總徵。許眼見者已下。理定我宗許眼見者。眼有對故不見障色。識與依根一境轉故。可言於被障色眼識不生。汝許識見者。於被障色何緣不起。
眼豈如身至無見功能者。識見家又難。眼若境合。可同身根不取障色。眼根既能取非至境。如何不能見被障色 頗胝迦下。引事難見障外色。
若爾所執眼識云何者。眼見家反徵。
若於是處至故不能見者。識見家答。頗胝迦等。光明無隔識見障色。壁等。光明有隔於被障色眼識不生。
然經說眼至唯為見色者。識見家通經引證。經言眼見是見所依。如意能識 或就所依根說能依識業用。如座言聲 又如眼所識色亦就所依說能依識。已上通經引例 又如經說下。復證眼識依眼門見。此經意說。門非是見。依門識見。若門即見。豈容被經重說見言。
若識能見至二用何異者。眼見家難。若識能見誰復了別。見與了別二用何別。
以即見色至亦能了別者。識見家答。如一慧體推求名見。亦名簡擇。識亦應然。亦名能見亦能了別。有慧非見故言少分慧。如盡智等。有識非見。如耳識等。故言少分識。
有餘難言至誰是見用者。有餘異執作是難言。若眼能見眼是見者。誰是見用。彼計見.用各別。由計不同故為斯難 或是識見家異師難。彼計眼是見者識是見用。
此言非難至見亦應爾者。眼見家答。此言非難。如共許識是能了別。然無了者.了用不同。即識名了。見亦應爾即眼名見。無別見者。見用不同。
有餘復言至亦說鐘能鳴者。識見家異師復通前經。引喻不同計亦無別。或是別部故今重敘。
若爾眼根至應名能識者。眼見家難。眼是見依說眼能見。眼是識依說眼能識。
無如是失至名能作晝者。識見家答。無如是失。世間人同許。眼根識生時說此眼是見。由彼識生時。說眼能見色不言眼識色 又解世人同許。眼識生時說眼是見。由彼識生時。說眼能見色不言識色 又解世間同許眼識是見者。此文應言同許眼根是見。而言眼識者。此舉能依顯所依事 又解應言同許眼根是見。而言眼識。於所依因立能依果名 又解世間同許眼識是見。識體微細世不了知。但言眼見。言眼見時即是識見。由彼識生時說眼能見色。不言眼根能識色 問若眼不名識色。何故前文言。又如經言眼所識色可愛可樂。然實非此可愛樂色是眼所識。准彼前文。色是眼所識。眼即是能識。於所依根立能識號。何故後文不言識色 解雲前文約典說眼能識。後文據俗眼非能識 又解前約法救.大眾部等引經。亦復異部別解。故不同也 識見家言。何但我作斯解。毘婆沙中亦作是說。若眼所得說名所見。明知眼名能見。眼識所受同文故來。此即證眼名能見不名能識 又解眼識所受說名所見。明知眼識名能見。此即證識名見。若眼所得同文故來 又解。若眼所得說名所見。此即證眼名能見不名能識。眼識所受說名所見。此即證識名能見。是故但說眼名能見不名能識。唯識現前說能識色。譬如說日名能作晝即日名晝。非離日外別有其晝。其識亦爾。識現前時即名能識。非離識外別有能識 上來雖複眼見.識見兩家異諍。看其文勢論主意朋識見。
經部諸師至不應固求者。上來諍見兩說不同。今經部師。傍觀德失俱破兩家。經部諸師有作是說。見用本無。如何浪執。或說眼見。或說識見。猶如共聚揸掣虛空。眼.色等緣生於眼識。此等於見誰為能.所。諸法生時。前因後果相引而起。實無作用。相續道中及緣成位。遍計所執謂有作用能見聞等。若言實有作用。應同勝論業句義也 問經部宗中無作用耶。
解雲諸法但有功能實無作用世尊為順世情假說見.耳。皆俗諦攝不應封著。如世尊說。方域言詞種種異說。不應堅執。世俗名想隨情即立。不應固求。唯法因果勝義諦收。
然迦濕彌羅至意能了者。說一切有部結歸本宗。
於見色時至為二眼見者。此下第二傍論。就中。一兩眼見先後。二六根.境離合。三根.境量大少。四六識依世攝。五眼等得依名。六識隨根立名。七依地同異別 此下第一明兩眼見先後。問起。
此無定准至不同礙色者。答。如犢子部兩眼互見。非俱時見。處隔越故。速疾轉故謂俱時見。如婆沙十三破雲。若一眼見非二眼者。身諸分亦應不俱時覺觸。如身根兩臂相去雖遠。而得俱時覺觸生一身識。兩眼亦爾。相去雖遠。何妨俱時見色生一眼識(已上論文)。
若依此宗。有時一眼見色。或時二眼見色。以見色分明故知兩眼同見 頌中言或。顯不定也。
二眼俱時。表異犢子 又如兩眼同觀一月。以手觸一名觸一眼。不被觸者名開一眼。此被觸眼便於現前見二月等。以實觸眼與不觸眼。同觀一月非見二月。但被觸眼所引意識。妄謂見二非觸眼見。此證兩眼同見一月俱發一識。若不爾者。如閉一眼但觸一眼即不見彼二月等事。故知同見一月。以此明知。非但兩眼互見。亦有或時二眼俱見。非所依別能依之識分成二分。無色之法住無方故。不同礙色。根雖兩處依性一故。眼設一百千尚生一識。況唯有二。若依經部中上座計。大同犢子。故正理第七雲。由此亦遮上座所說。彼作是言。二眼於境前後起用見則分明。或復一眼有閉壞時。一眼雖開無相替代。彼所生識唯依一門。速疾轉故見不明瞭。此說亦非。所執二眼剎那展轉相替代時。一眼常空不能見色。恆唯一眼能見色故。與一眼者見色。明.昧差別應無。故彼所言不能令喜 廣如彼破。
若此宗說至不至三相違者。此下第二明六根境離合。若據功能至境名為至。六根皆名至。若據體無間故名為至。即三至。三不至。此中約第二以答 三相違。即鼻等三唯取至境。違不至義故曰相違。
論曰至如鼻根等者。此宗眼.耳.意三取非至境。鼻.舌.身三唯取至境。若依勝論外道。六根皆取至境。彼計。眼等五根如其次第。以火.空.地.水.風為體。眼以火為體。故舒光至境。或日光等至眼能取。耳無光故聲來入耳故。先見擊鐘後聞聲。故彼計有離質聲。餘三根同此論。故成實論根塵離合品。說外道意。六根皆取至境 即是勝論師義 反難勝論師言。汝宗若說眼.耳二根唯取至境。則修定者。應不修生天眼.天耳如鼻根等。此比量雲。天眼.天耳應不須修。取至境故。如鼻等。若作順成比量。天眼.天耳不取至境。以修得故。如他心通。
若眼能見至不至諸色者。外難。若取不至。何故不能普取一切不至諸色。如何磁石至耳根亦爾者。論主反難外人。以眼能取不至境。即令普取不至境。磁石能吸不至鐵。何不普吸不至鐵。此即引事反難。汝勝論師執眼能見至境。亦同此難。何不普見眼藥.籌等至眼諸色。此即入彼宗難 又如鼻等下。引例反成。如眼既然耳根亦爾 問眼在闇中見闇色時。為見逼眼者。為見遠者。若見逼者應取至境。若取遠者應取所障 解雲闇中不見色者。不見所障瓶瓫等.及大遠色。於次近者雖無光明有空故見。眼之勢力強弱皆爾。隨其所應例應思擇。
意無色故非能有至者。意無色故無有方所。非能有至。
有執耳根至亦能聞故者。婆沙異說不正義。若依正義。自耳中聲極相近者猶隔一微已上。若通耳根即不能聞。
所餘鼻等至唯取至境者。釋第二句。
如何知鼻唯取至香者。問。身.舌取至相顯可知。鼻取至隱故別標問。
由斷息時不嗅香故者。答。由斷息時全不嗅香。若息引香鼻方能取。非言有息皆能取香。
云何名至者。又問至義。
謂無間生者。總答。
又諸極微為相觸不者。又問。既言無間。是諸極微為相觸不。
迦濕彌羅至說不相觸者。答。就答中。一敘異說。二述其長。三斥其短。就異說中總有四說。此下初師。
所以者何者徵。
若諸極微至更無細分者。正釋無間非觸所以。若諸極微。遍體相觸同為一體。即有實物物體相雜過。若觸一分不觸餘分。極微便成有細分失。唯觸一邊不觸餘處。然諸極微。更無細分故不相觸。但無間住名取至境。
若爾何故相擊發聲者。難。極微既不相觸。何故相擊發聲。
但由極微至體應相糅者。答。但由極微無間生故。彼.此相擊即發得聲。若許極微相觸。擊石。拊手體應相糅合成一體。即有實物體相雜過。以己宗反難外人。
不相觸者至云何不散者。外難。既不相觸聚色相擊云何不散。
風界攝持至如劫成時者。答。風界攝持故令不散 有伏難雲。豈不風界能飄散耶。或有已下通此伏難。
云何三根至名取至境者。外難。極微既不相觸。云何三根由無間至名取至境。
即由無間至都無片物者。答。即由根.境無間生時名取至境。謂於根.境中間都無片物。乃至無有容一極微。名無間至。非實相觸。言無間者。無餘礙色中間間隔故名無間。或名定問。定有間隔。若依正理第八具說二種。故彼論雲。故彼涅間言定顯隣近義。此中涅言或顯定義。定有間隙故名定間。如定有熱故名定熱。是定有隙理得成義。或顯無義。謂此中無如極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 問鼻.舌.身三復有何理非觸境著。又俱名至。何故唯一立以觸名 解雲所以根.境不相觸者。諸法四邊各有勢用。如人四邊皆有勢運。若遇水.鏡等緣其像即現。極微亦爾。各有勢力相逼之時。互相拒遏不得觸著故不相觸。故正理雲。雖於中間有少空隙。而有勢力拒遏其行(已上論文) 三根雖俱名至非無差別。鼻根取香。假說一微分為四分。鼻取香中間相去有三分空處。舌取味有二分空處。身取觸有一分空處。所以然者。香體微妙勢力復強。所以稍遠。味體次麁力勢次劣。觸體最麁其力最弱。故最近者名為所觸。身名能觸。若謂所觸亦能觸者。應許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便應雜亂。然無雜亂。立境.有境餘二稍遠立香味名。故正理第八雲。隣近雖同而於其中有品別故。如眼瞼等雖至名同。而於其中非無品別。非眼瞼等同得至名。即令一切至無差別。瞼籌藥醫於彼眼根漸隣近中品類別故。
又和合色至同類相續者。此下第二師解。雖諸極微互不相觸。許和合色有方分故。相觸無失。由此拊擊得發音聲故。許此和合色相觸理。毘婆沙文義善成立。此和合名是觸。顯麁聚義。離散名非觸。顯細聚義。望麁名非觸。若不爾者。向游塵中已有無量極微聚故。應名為觸。第一句謂和合離散。如糰粉散空。此顯麁聚生細聚義。第二句謂離散和合。如攬紛成團。此顯細聚生麁聚義。第三句謂和合。和合。如糰粉復團。此顯麁聚生麁聚義。或生自類。或轉生麁。雖復前後少別。俱名麁也。若第二句前細後麁。體性懸別不可為例。若不爾者轉更麁是何句攝。若言第二句攝。應無第三句也。若言麁自類生麁自類是第三句者。自類相望已得名觸。轉更生麁。何故前觸今後名非觸耶。第四句謂離散離散。向游塵。此顯細聚生細聚義。或生自類。或轉生細。雖復前後少別俱名細也。第一句前麁後細。體性懸別。不可例此。此論且約同類相續。若不爾者。從向游塵更生細色是何句攝。若言第一句攝。是即應無第四句也。若言細自類生細自類是第四句者自類相望已名非觸。轉更生細。何故前非觸今復名觸耶。
尊者世友至住至後念者。此第三師解。此師意說。過去.未來極微散住。若從未來流至現在微不相觸。散入過去此即易成。若現相觸欲入過去離散即難。要經少時方得相離。如膠粘物。急遣相離猶經少時。若現經停應至後念。若至後念其性應常 又解未來極微散住。若言相觸。如二極微初念至現中有空隙。才欲相觸便謝過去。若度此空應至後念。以度一微名一剎那。雖有空隙不容一微。欲相觸時還至後念。若至後念還應是常。
然大德說至假立觸名者。此即第四解。四大論師中法救。敬其德不多序其名故稱大德。以實而言。微不相觸。但由無間極隣近假立觸名。
此大德意應可愛樂者。此即第二述其長 上來雖有四解。論主評取第四大德。婆沙一百三十二亦有四解。同此論。
若異此者至許為有對者。此下第三斥其短。
就中。一破前第三師。二破前第二師。三破前第一師。從後向前破。此即初文。所以先破第三家。論主意謂大德極微無間最相隣近。將世友說中間稍遠。故言。若異此大德說者。是諸極微應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其行不得前進相逼近耶。若各別住。中間有空即不相礙。如何許為障礙有對 又解此文破婆沙中異說。不破世友。以世友解言無違故。為婆沙異說中有空隙故今非彼 又解此文亦破和閤家。故婆沙七十三雲。有作是說。極微展轉實不相觸。亦非無間。但和合住彼此相近假立觸名。彼論既言亦非無間。明知相去稍遠不同大德 又解假設破也。
又離極微至此亦應爾者。此即破前第二說。若和合色許相觸者。然離極微無和合色。和合相觸即觸極微。如和合變礙。於和合中一一極微亦名變礙。汝立相觸亦同此理。和合名觸。於和合中極微相望應亦相觸。故言如可變礙此亦應爾。
又許極微至亦無斯過者。此即破前第一師。論主以理總破。又許極微若有方分。觸與不觸皆有方分。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有方分之過。何須避微相觸成過失耶。正理救雲。有分.方分名異義同立無分言。已遮方分。如何於此復更生疑。謂許極微若有方分。既無方分如何可觸。又遍體觸。或觸一分。二皆有過。前已具論。如何復言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 若作俱舍師救。應反說言。汝立無方分。極微何不相觸。若言相觸成過失者。言不相觸亦不免過。對向六方面不同故。若言極微各有勢用。更相拒遏不相觸者。此之勢用為離體不。若離體者。同勝論業句義也。若不離體。體外無用。何不相觸。故亦成過。
又眼等根至不等量耶者。此下第三明根.境量大小。或有諸宗執眼等根唯取等量境。見大山等速疾轉故如旋火輪。故有斯問。
頌曰至唯取等量境者。頌中文略。但說三根等量。義准餘三大小不定。
論曰至形量差別者。就長行中。一正釋頌本。二明根形狀。三明同分等。此即初文。鼻等三根至境方取。故根.境微相稱發識。此言等者。隨其所應根.境相觸名為量等。顯非能取過量境故。非無小分根能取少分境。若眼根傍布。蒲桃上皮。若說眼根如丸。如蒲桃內外 問云何得見蒲桃內色 解雲皮薄故見 又解縱使皮厚天眼亦觀。正理論雲。如見蒲桃.野棗果等 耳根取境隨其所應所發種種少大音聲。若聽蚊子聲。即根大境少。若聽雲聲。即根少。境大。西方喚雷聲為雲聲。雷依雲起從所依為名若聽琴聲即根.境量等。故正理第八雲。耳根亦取蚊.雲.琴聲小.大.等量(已上論文) 言。聽蚊雲等者。等謂等量 又解等取等量琴聲。前五色根極微成故。可得對境辨大.小等。意無質礙不可對境辨形量別。然容得說彼所緣境或大或小 餘文可知。
云何眼等至安布差別者。此下明根形量。此即問也。
眼根極微至形如指鞜者。答。眼微二說前說似勝。不言有說故。耳根如卷樺皮。西方國俗初穿耳時。多卷樺皮內於孔中欲令漸大。由近耳相似故以為喻。准此。耳中有孔通於腦中。有說耳根猶如燈器者。亦據四脣非取其底。鼻微可知。此初三根。若約根體處無高下。若據所依即有高下。故前卷雲或隨處次第。舌微可知。於舌根中如毛端量。無舌根者雖無經論文說。西方古德相傳解雲。醫方家說。於舌根中如毛端量無舌根處。是末磨死節。若針刺著其人即死。舌中法爾有斯空處 又解於人腦中有極臭穢不淨腦垢。若見飲食腦垢流出渧此空處。若無此處承此腦垢。觸著舌根令人歐吐不能飲食。因解身根剩明男.女二根 餘文可知。
眼根極微至不可見故者。此下第三明同分等。前四根可解。身根定無皆是同分。乃至極熱捺落迦中勐焰纏身。猶有身根。是彼同分 說一切有部師傳說。身根設遍發識身應散壞。以無身根.及所取境。各一極微前後間隔為所依.緣能發身識。以五識身決定積集眾多極微。方成所依.所緣性故能發自識。即由此理亦說。極微一一名無見體。以一極微不可見故。要多積集方名有見。若於身中一重根一重境。即有根.境各一極微發識之過。又隔身根令成多分斷壞之過。故言身應散壞 問鼻.舌二根亦遍發識。何不散壞 解雲鼻.舌二根身為依持遍發不散。身無別依遍發即散 又問鼻.舌根微為但傍布。亦通重累。若說傍布。即有鼻.舌一微對境同身根過。不成積集。若說重累。遍發識時。還有根.境相隔各一極微為依.緣過 解雲鼻.舌根微形但傍布。雖無重累傍布名積集。故無一微發識之過。又根性利不假重累。又內依身相依有力 難雲身根觸境前後相間亦傍積集應遍發識。何故乃言以無根.境各一極微為所依.緣能發身識 解雲。夫積集有二。一傍名積集。二重累名積集。言五識決定積集多微成依.緣者。據總相說。隨其所應。若別分別鼻.舌即傍名積集。身根即據前後.及傍方名積集。故彼身根但傍積集不能發識。又根性鈍要假重累。相依有力方能取境。又無別依故須重累 又解鼻.舌根微亦通重累。雖複根.境前後相間能遍發識。傍名積集故。又性利故。又內依身相依有力。由此義殊故與身別。雖有兩解。鼻.舌根微前解似勝。問如入第三定時。遍身受輕安樂。身應散壞 解雲正入定時不發身識。發身識時即便出定。故無遍身受輕安樂。若依經部身根能遍發識。故正理第七雲。又彼上座論宗所說。全身設在冷煖水中。身根極微遍能生識(已上論文。論主意朋經部故言傳說)。
如前所說至依亦爾耶者。此下第四明六識依世攝。此即問。若依經部五識唯緣過去。故正理第八雲。有執五識境唯過去。如彼廣破。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徵。
頌曰至心所法界者 後。謂意識。於六識中最居後故 依唯過去。由六識身無間滅已皆名為意。此與意識作所依根。是故意識唯依過去無間滅意 問此宗十八界皆通三世。如何說意唯過去耶 解雲若據意體實通三世。約世據用就顯以論故唯過去。故論雲。過去名意。未來名心。現在名識。五識二依如文可解 顯依不定。或同時依。或過去依。故引本文將所依性對等無間緣。問答以定。六根據勢用增上故非心所。等無間緣據開避義。亦通心所不通色根。寬狹不同。引為問答以定依別 問羅漢後心豈非是意識依。而非等無間緣。何故乃言是意識所依性。定是意識等無間緣。
解雲若據依義理實如是。今此文中舉識所依以為問答。羅漢後心更無後識。非是所問是俱非句攝 又解此中據體類說。不約作用。還是俱句攝。前解似勝。
何因識起至眼等非餘者。此下第五明眼等得依名。如文可解。又正理第八雲。若爾意識亦隨身轉。謂風病等損惱身時意識即亂。身清泰時意識安靜。何緣彼意識不以身為依。隨自所依故無此失。謂風病等損惱身時。發生苦受相應身識。如是身識名亂意界。此與苦受俱落謝時。能為意根生亂意識。與此相違意識安靜。是故意識隨自所依 又彼論意。但據增.損明.昧差別。非一切同故有漏意生無漏識 問如眼識生。亦由空.明.能生作意。何故但約二緣為問 解雲如正理論雲。又眼識生必藉所依.所緣力故。及不共故。眼識生時必藉眼.色為所依.所緣。餘法不定。謂夜行類識不藉明生。水行類識不待空發。人於瑠璃.頗胝迦等障色亦爾。天眼發識不假空.明 又云。能生作意。通與六識作共生緣。眼.色非共。廣如彼說。
何緣色等至及麥芽等者。此下第六明識隨根立名。一由所依勝。二由不共因。根具二義隨根說識。境即不然。法界雖是不共而非所依。五境二義俱闕。意根雖通六識為依。而言不共者。五識有二依。從別立名。意識無別所依。雖標總稱即受別名。故意名不共。文中所以唯約五根解不共五境名共。不約意.法明者。謂五根不共。五境是共。義無雜亂所以偏舉。意根不共即有所濫。若據別義亦五識依法非是共。所以不說意.及法界。又解所依.不共隨有即立。不要具二。意是所依。法非所依。故名意識不名法識。不約不共以意亦能生五識故。雖法非為五識緣。唯意識緣邊是不共。自他意緣亦名共。由唯一義故文不說。又有別過。若言色等識即濫意識。以彼意識亦緣色等 問五境二識緣可便有相濫。法唯一識緣。何不名法識 解雲若據通法即濫色等。若約別法攝識不盡。所以不言法識。故正理第八雲。豈不意識境不共故應名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前二種因故。謂通名法非唯不共。別名法界非遍攝識。又別法界雖不共餘。而非意識所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說識。色等不然。故不隨彼說色等識(已上論文) 如名鼓聲及麥芽等者。雖復手.鼓俱能生聲。鼓依勝故聲隨鼓。變不共因故唯生鼓聲故。但名鼓聲。手是劣故非隨手變是共因故亦生餘聲故。不言手聲。水.土亦能生麥等芽麥等依勝故。芽隨麥。變不共因故唯生麥芽故。但名麥芽。水等劣故非隨彼。變是共因故亦生餘芽故。不名水芽等。六識生時雖境亦生。以根勝故。不共因故。隨根立名。又正理雲。有言。根.識俱是內性。境唯是外。故隨根說。有言。根.識俱有情數。色等不定故隨根說。
隨身所住至地皆同不者。此下第七明依地同異別。就中。初約法廣明。次別顯定相。
此即初文問起。先約眼問。後例餘界 色形聚集總名為身。非獨身根 隨身所住在何地中。眼見色時。身.眼.色.識。地為同不。
應言此四至如理應思者。答。此約身生欲界約諸地。明身.眼.色.識同異差別。
生初靜慮至如理應思者。此約此身生初定約諸地。明身.眼.色.識同異差別。如是若以三.四靜慮地眼。見自地色或下.上色者。以色望身說自.下.上。謂身生初定。以三.四定眼。見初定色名自。見欲界色名下。見二定已上色名上。若以色望眼但有自.下不得言上。以下地眼不見上色故。
如是生二至如理應思者。生上三定類釋應思。
餘界亦應如是分別者。上來明初三界。餘五三界亦應如是分別。
今當略辨至意不定應知者。此下別顯定相。略舉頌文。
論曰至欲界初定者。將辨差別。先明四種約地通局。
此中眼根至如色於識者。釋初一頌。此中眼根望身生地。或等.或上終不居下。上地之身。必有勝眼不起下劣。故眼不下身。慕上勝眼故得身上 色.識望眼。或等.或下必非在上。下眼不能見上色故。色非眼上。上識不依下地眼。下地眼自有識故云識非眼上 問何故下眼不見上色 答以上色細故下不見上 問下識隨上根隨根了上色。亦可下眼隨上識隨識見上色。
答根是其主。識是其隨只可識隨根。無容根隨識 問識得隨根故隨根了上色。識得隨根故上識依下根 答下眼若無識可須上識依。下眼自有識上識不依下 問若下不能見可須上眼見。下眼見下色不須上眼見 答上得兼於下。上眼見下色 問上得兼於下上眼見下色。上得兼於下上身覺下觸 答下觸是麁上身非覺 問下觸是其麁上身不能覺。下色是其麁上眼不能見 答色是離中知兼能取下麁。觸是合中覺故非取下麁 色望於識或等.或上.或下 色識望身或等.或上.或下。如色望識思之可知。
廣說耳界至廣如眼釋者。釋第五句。類解可知。
鼻.舌身三至謂之為下者。釋第六.第七句 鼻.舌.身三總皆自地。多分同故香.味二識唯欲界故。鼻.舌唯取至境界故。
於中別者謂身與觸其地必同。取至境故。
識望已下。可知。
應知意界至用少功多者。釋第八句。指同下釋。思亦可知。
傍論已周至並內界十二者。此下第二十諸識所識門。二十一常.無常門。二十二是根.非根門。頌中第一句明識所識。第二句解常.無常。下兩句釋根.非根。頌文中略但言二所識。是常.是根。義准應知所餘唯是一識所識.無常.非根。
論曰至所緣境故者。五境二識所識。十三界唯意識所識。故雜心雲。色界二識識乃至觸亦然。諸餘十三界一向意識緣。
十八界中至法餘餘界者。十八界中法界中一分是常。謂三無為。義准無常即法界中除三無為諸餘法界。故言法餘及餘十七界也。
又經中說至有所緣故者。釋下兩句。將釋根.非根。依經列名。會釋次第。經據六根次第故。意在男.女根前。對法據有所緣.無所緣故。說意根在命根後。以命等八無所緣故作一類說。意等十四有所緣故復為一類。
如是所說至皆體非根者。如是所說二十二根。十八界中內十二界。法界一分攝。此即開章 言法一分者。命等十一。謂命.樂.苦.喜.憂.捨.信.勤.念.定.慧。及後三一分者。謂二十二中後三無漏根。此三根此以九根為體。謂意.喜.樂.捨.信等五根。於九根中後八是法界攝。故言後三一分。此等竝是法界一分攝 言內十二者。眼等五根如自名相攝。意根通是七心界攝。後三一分即是意根。是意.意識攝。女.男二根身一分攝。如後根品當辨。此等竝是內十二攝。義准所餘色等五界。及法界一分。皆體非根也。
俱舍論記卷第二 沙門釋光述
一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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