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弟子文庫

俱舍論記卷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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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記卷第二十九

沙門釋光述

分別定品第八之二

如是已說至所起功德者。此下大文第二明能依功德。就中。一明四無量。二明八解脫。三明八勝處。四明十遍處。五明得依身。六明起定緣此下即第一明四無量。就頌前中。一總結生下。二別起頌文 此即總結生下。

諸功德中先辨無量者。此即別起頌文。

頌曰至人起定成三者。就此頌中。初句標名舉數。次一句顯唯有四。次兩句出體。次三句明行相。次一句明所緣。次兩句明所依。次一句明不斷惑。後一句明處及成。

論曰至感無量果故者。釋初句。標名舉數。及與列名釋名 言無量者無量有情為所緣故。從境為名 引無量福故。從等流果為名 感無量果故。從異熟果為名。

此何緣故唯有四種者。釋第二句。此即問也。

對治四種多行障故者。答。由治四障故唯四種。

何謂四障者。問。

謂諸瞋害至建立慈等者。答。不欣慰以嫉為體。正理雲。如契經說。慈能斷瞋。悲能斷害。喜斷不欣慰。捨斷欲.貪.瞋。

不淨與捨至斯有何別者。問。

毘婆沙說至捨能對治者。答。毘婆沙說。欲貪有二。一色。色謂顯.形。二淫。淫謂淫欲。若不淨觀能治色貪。由觀不淨色貪不起。若捨無量能治淫貪由觀平等淫貪不起 論主解雲。理實不淨觀能治淫貪。由觀不淨淫貪不起餘親友貪捨能對治。由觀平等怨親。貪不起。

四中初.二至悲是不害者。釋第三句。四中慈.悲體是無瞋。正理雲。性雖無別。然慈能治殺有情瞋。歡行相轉。悲能對治惱有情瞋。慼行相轉。是謂差別 問若悲無瞋為體能治瞋者。何故前說悲能治害。

解雲以實而言悲正除瞋。害是瞋家等流果故。悲亦治害 或悲治害。述論主義。論主解雲。理實應言悲是不害 問雖順長行悲能治害。如何頌說悲是無瞋 解云不害似無瞋以無瞋名說。故正理雲。有作是言。悲是不害近治害故。理實如是。但害似瞋以瞋名說。悲之行相亦似無瞋。立無瞋名實是不害(已上論文) 又解頌文是前師義。

喜即喜受。釋第四句中喜喜。此論喜無量以喜受為體 又婆沙一百四十一雲。喜謂慶慰作意相應喜根為性。有餘師說。以善心所中欣為自性(然無評家) 若依正理七十九。出喜體性三說不同。一以喜受為體二以欣為體。三以無貪為體。然彼論意。破初說存後兩家。故彼論雲。諸古師說喜即喜受。何緣觀行者爾時喜受生。若緣與樂與慈無異。若緣拔苦應與悲同。又契經言欣故生喜。喜即喜受。如先已說。此喜行相與彼欣同。喜故生喜義有何異。若言下.上義有異者。輕安與樂義亦應然。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又違本論云何名喜。謂喜喜相應受.想.行.識等。此中意顯喜俱品法喜增上故。總立喜名。非受受俱其理決定。若喜即喜受。何言與受俱。若言對法以理為量應知無過誦本論文。此亦不然。理為量論。要有經證方可定文。若與經違理必可壞。不應隨意輒改論文。是故此喜定非喜受 以欣為體 或即無貪。謂別有貪是恶心所。於有情類作是思惟。云何當令諸所有樂。彼不能得皆屬於我。喜能治彼故是無貪。此與喜根必俱行故。三地可得。如悔憂俱。喜亦無貪。分明相者。於他盛事心不貪著。於他獲得深生欣慰。心熱對治說名為喜。故知此喜亦無貪性(以上論文) 問諸論不同。何者為正 解雲正理既有立破。即以彼為正 又解俱舍為正。無異說故。又當婆沙初師說故。說喜為欣乃當婆沙餘師義故。與樂拔苦俱是無瞋。喜是喜受。體性各別。如何此中舉以為難又喜與欣名義俱別。寧言喜行與彼欣同。說喜喜受。名.義.行相皆順契經。本論非經。無勞會釋。若必須釋。自有明文故婆沙八十一通品類足雲。彼文應說。謂喜及喜相應想.行.識。不應言受。而言受者是誦者謬。復次彼論。總說五蘊為喜無量自性。雖喜受與受不相應。而餘心.心所法。與受相應故作是說。亦不違理(已上論文) 若言前解改論文故我已破者。此乃自破毘婆沙義。雖欲意違俱舍。何故返害自師婆沙。後釋不改論文足通品類。何故隱而將不通釋。又言無貪為喜無量。此亦非理。一即無文可證。二即名義全殊曲解順情將為未可。如悔憂俱。二唯欲界。無貪.喜俱三地可得。此無貪性應不通上。喜唯三地本由喜根。非喜為性。言無貪者有何意趣。良恐臆度無真理教。

捨即無貪至五蘊為體者。釋捨無貪。上來剋性出體。若並眷屬五蘊為體。

若捨無貪性如何能治瞋者。問。若捨無量無貪為性。但應治貪。如何前說亦能治瞋。

此所治瞋貪所引故者。答。此捨無量所治瞋恚。貪所引故。貪是其本。瞋是其末。若貪不起瞋亦不生。故捨無貪性亦能兼治瞋。謂於親友起三品貪。次緣怨家恐害親友起三品瞋。此瞋由貪引起。此捨無量最初修時。於處中起不貪.瞋故。欲令怨.親與處中等。是故最初於處中起。應知。初捨怨三品。瞋末易捨故。次舍親三品。貪本難捨故。由如是理。捨雖無貪亦能治瞋 問若捨亦能治瞋。如何頌本言捨無貪 解雲正能治貪。故前頌文無貪為體。兼能治瞋。故後長行亦言治瞋。又正理雲。若捨無量亦能治瞋。寧唯無貪。與慈何異。且捨與慈有差別者。慈能對治瞋所引瞋。無瞋為體。捨能對治貪所引瞋。無貪為體。豈不如捨無貪為性。亦能對治貪所引瞋。如是許慈無瞋為性亦應能治瞋所引貪。此難不然。行相違故。謂捨行相雙違貪.瞋。舍親.非親差別相故。從此愛.恚俱不生故。即由此故。捨唯無貪正能治貪。兼治瞋故。慈之行相違瞋非貪。於諸有情與樂轉故。由此慈捨雖俱違瞋。而慈順貪。捨能違害。是故此二極有差別。或修捨者治非處瞋。慈治處瞋。故有差別。

理實應用二法為體者。論主意解。此捨無量能治貪.瞋。理實應用無貪.無瞋二法為體 問若捨無量二法為體。如何頌文不言無瞋 解雲理實此捨二法為體。頌言無貪。且從強說。或頌無貪是前師義。

此四無量至入舍等至者。釋第五.第六.第七句。明四行相。慈謂與樂。悲謂拔苦。喜謂喜慰。捨謂平等。

此四無量至寧非顛倒者。問。

願欲令彼至治瞋等故者。答。雖實未得。願欲令彼得樂等故。非是顛倒 阿世耶。此雲意樂。雖實未得。由善意樂無顛倒故。雖實未得。與勝解想相應起故。非執真實故非顛倒 設是顛倒復有何失抑外道出過。若言顛倒應非善者。理則不然。此與善根相應起故。若言顛倒應引惡者。理亦不然。由此力能治瞋等故。

此緣欲界至以顯器中者。釋第八句。此緣欲界一切有情。不緣上界。能治緣彼瞋等障故。故正理雲。皆緣欲界有情為境。能治緣彼瞋等障故。謂於欲界有怨.親.中三聚有情能生瞋等。於中有捨怨.親等相。便能伏除瞋等煩惱。是故此境唯欲有情。必不能緣色.無色界。大悲體是無癡善根。由此力能通緣三界(已上論文) 又通經云。然契經說。修習慈等思惟一方一切世界 此經舉器以顯器中一切有情。故無有失。

第三但依至皆無量攝者。釋第九.第十句。依地分別。第三喜無量但依初.二靜慮喜受攝故。餘定地中無此喜故。所餘慈.悲.捨三無量。通依六地。此師唯約定地以說。或有欲令唯依五地。謂除未至。是容豫功德。已離欲者方能起故。未至定是未離欲道。設已離欲亦不能起。此師但約容豫位明。或有欲令此四無量隨其所應。喜在三地謂欲.初.二。三通十地。謂欲.四根本.四近分.中間。總而言之。通依十地。此意欲令定不定地根本加行皆無量攝。又正理雲。若悲亦依下三靜慮。如何得與喜.樂相應。悲緣苦有情。慼行相轉故。此如無漏厭作意生。是故通依下三靜慮。彼真實作意能順生欣。喜.樂相應可無有過。此勝解作意不順生欣。如何可言與彼相似。疑是慼性不順生欣。如何許疑.喜.樂俱起勝解作意應與彼同。然此於欣極相隨順。力能引生真實作意故。疑則不爾極違真故。彼尚相應。此寧不許。此勝解作意理應違欣。有歡.慼處中行相別故。悲既慼行相轉。應非喜.樂相應。勿二行相俱時轉故。若爾應不許與捨受相應。捨受處中行相轉故。既非不許捨受相應。與喜.樂俱。理定應許。勿全不與受相應故(已上論文) 前雖說此至有情境故者。釋第十一句。明非斷惑。前雖說此能治四障。而不能令諸惑得斷。有漏根本靜慮攝故。雖復亦有近分攝者。且簡根本。以得根本下惑必斷。有漏根本尚不斷惑。中間不斷理在絕言。故不別簡。或影顯彼中間不斷 勝解作意相應起故。真實作意方能斷惑 過緣一切有情境故。緣法作意方能斷惑。

此加行位至能治四障者。會釋前文開二章門。一此加行位制伏瞋等。二或此能令已斷更遠。由此二義故前說此能治四障 或通伏難。伏難意雲若非斷惑如何前說能治四障。

謂欲未至至能治諸惑者。釋初章。謂欲未至加行位中。亦有慈等。似所修成根本靜慮四種無量。由此加行位中制伏瞋等障已。能引未至斷治道生。能斷諸惑。約伏及引說能治障。

諸惑斷已至之所蔽伏者。釋第二章。由未至定。九無間道諸惑斷已。離染位中方得根本四種無量。於此離染後位之中。雖遇起惑強緣。而非瞋等之所蔽伏。以此能令已斷更遠。說能治障。應知無量。若據加行似修。在欲.未至。若據根本修成。在四本定。

初習業位云何修慈者。因治障便問初修。

謂先思惟至現可見故者。答。若惑非增盛。但起與樂。若惑增盛。作七品修。乃至修習慈無量成。若於有情樂求德者。能修慈定令速疾成。以於斷善者有德可錄。先福業果貌端正等。現可見故。非於有情樂求失者。以於麟喻獨覺有失可取。先罪業果貌黑疲等現可見故 若依正理。修四無量各分九品。中復開三。故彼論雲。初欲引起四無量時。先於有情分為三品。所謂親友.處中.怨讐。三各分三。謂上.中.下。上親友者。謂生法身賴彼重恩。捨便難住。中親友者。謂財.法交極相親愛。下親友者。謂唯財交亦相親愛。上處中者。謂於自昔曾不見聞。中處中者。謂雖見聞而不交往。下處中者。謂雖交往而離恩.怨。上怨讐者。謂奪名譽.命及親友。中怨讐者。謂奪己身命緣資具。下怨讐者。謂奪親友命緣資具(已上論文) 或可。俱舍中亦有三。以處中故。且合為一。

修悲喜法至實為樂哉者。類釋悲.喜。皆准前慈。復略釋悲。謂觀有情沒眾苦海。便願令彼皆得解脫。復略釋喜。謂想有情得樂離苦。便深欣慰實為樂哉。

修捨最初至與處中等者。此別釋捨。修捨最初從處中起。處中非怨.親不起瞋.貪。易捨初起。次舍下.中.上怨。次舍下.中.上親。起平等心與處中等。怨瞋易捨故先捨怨。親愛難除故後舍親。故正理雲。初修捨者先捨處中。非先捨怨.親。恚.愛難捨故。又處中品順捨力增。於中如前先捨上品。次捨中.下及與怨.親。從下至中。從中至上。先捨怨者。以親難捨故。如契經說。貪難斷非瞋。如是漸次修習於捨至上親友等上處中。普於有情捨差別相。齊此名曰修捨成滿(唯處中開三。與俱舍不同。或可俱舍處中亦三。以處中故合為一)此四無量至唯不成喜故者。釋第十二句。此四無量人中現起非於餘處。此即現起分別。隨得一時。必成慈.悲.及捨三種 生第三定等唯不成喜故。此即成就分別。(此四無量廣如婆沙八十一八十二解)。

已辨無量至非擇滅虛空者。此即第二明八解脫。結前生起及與頌釋。就中。初句總標。次兩句別明前三解脫。第四句別明次四解脫。第二頌別明第八解脫。後一頌總明所緣。

論曰至為第八解脫者。釋初句。一於內色身有色想貪。為除想貪觀外不淨青瘀等色。而方內身令貪不起。名初解脫 二於內色身無色想貪。雖已除貪為堅牢故。觀於外不淨青瘀等色令貪不起。名第二解脫 三觀淨色令貪不起名淨解脫。顯觀轉勝。此淨解脫。彼觀行者身中證得名身作證。具足圓滿得住此定名具足住 空無邊等四無色定。各能解脫下地貪故為次四解脫 滅受想定棄背受等名第八解脫。故婆沙八十四雲。棄背義是解脫義。問若棄背故名解脫者。何等解脫棄背何心。答初.二解脫棄背色貪心。第三解脫棄背不淨觀心。四無色處解脫各自棄背次下地心。想受滅解脫棄背一切所緣心。故棄背義是解脫義(廣如婆沙)。

八中前三至皆五蘊性者。釋第二句。八解脫中前三解脫。無貪為性近治貪故。然契經中言。想觀者。於貪聚中想增言想。於無貪聚中觀增言觀。故言想觀。三中初.二不淨相轉。作青瘀等諸行相故。第三解脫清淨相轉。作淨光鮮行相轉故。俱治於貪故以無貪為體。若並助伴皆五蘊性 問何故婆沙雲。欲界者以四蘊為自性。色界者以五蘊為自性 解雲此論據勝。婆沙兼據似說 問婆沙明依界.依地中。何故不言依欲界地 解雲出體強.弱兼論。故言四蘊。界.地唯約勝說。不言欲界。

初二解脫至非增上故者。釋第三句。初二解脫一一通依初.二靜慮。初.二亦攝近分.中間。能治欲界眼識所引顯色貪故。能治初定眼識所引顯色貪故。故初.二解脫但依初.二定。此釋二.二定。又正理雲。何緣此中厭逆色想。可得說與喜受相應。地力使然。如苦.集智(已上論文) 第三解脫唯觀淨色令貪不起。此極為難。要依勝定方可得成。故依第四。以第四定離八災患心澄淨故。此釋一一定。餘三.四定。及欲界地。亦有初.二相似解脫。餘初.二.三定。及欲界地。亦有第三相似解脫。而不建立。非增上故。故正理雲。初.二解脫一一通依初.二靜慮。能治欲界.初靜慮中顯色貪故。初.二通攝近分中間。五地皆能起初.二故。欲及初定有顯色貪。由眼識身所引起故。為解脫彼。初.二定中建立初.二不淨解脫。二.三定中眼識無故。亦無所引緣顯色貪。復三.四定中無不淨解脫。初.二解脫相似善根。雖欲界中亦容得有。而為欲界貪所凌雜。故不建立二解脫名。三.四定中雖亦得有。去所治遠。勢力微劣。又樂淨伏故。不得名第三解脫。依後靜慮離八災患。心澄淨故。第四並近分。立後靜慮名。相似善根下地雖有。非增上故不名解脫。欲界欲貪所凌雜故。初.二定中不淨伏故。第三定中樂所迷故。又並八災所擾亂故(已上論文) 次四解脫至非全分故者。釋第四句。次四解脫如其次第。以四無色定善為性。非無記.染非解脫故。亦非散善性微劣故。彼無色界有散善者。如命終善心。有說不但命終有善。餘時亦有生得散善。但無聞.思。無色近分諸解脫道。亦得解脫名。無間道不然以緣下故。彼要背下地方名解脫故。然於餘處多分唯說彼根本地名解脫者。以近分中非全分是解脫故。所以但說根本地也。正理兩說。一說同此論。又一說雲。諸近分地九無間道.八解脫道。亦非解脫不背下地故。緣下道雜故。又未令全脫下地染。故契經說彼超過下故(已上論文) 第八解脫至無漏心出者。釋第二頌。第八解脫即滅盡定。彼自性等如先根品不相應中已具說故。厭背受.想起此定故。此滅盡定得解脫名。或總厭背諸有所緣心.心所故。此滅盡定得解脫名。有說由此滅定解脫不染無知定障故名解脫。於滅定前有三種心。一想心。二微細心。三微微心。從此第三微微心後。此滅盡定方現在前。第二心對前第一想心已名微細。此第三心轉更微細故名微微。次如是微微心後入滅盡定。入心緣彼滅定寂靜方能入故故。唯有漏。出心不必反緣滅定故通二種。

八中前三至為所緣境者。釋第三頌。明解脫緣境。八中前三。唯以欲界色處為境。有差別者。二境可憎緣不淨故。一境可愛緣淨色故 問色界色淨觀欲不淨。如何能離色界色貪 解雲此非正能斷。令暫遠離故。次四無色解脫。各以自.上苦.集.滅諦。及一切地類智品道。彼自.上地苦.集非擇滅。及彼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及與虛空。為所緣境。又婆沙八十四雲。所緣者。初三解脫緣欲界色處。第四解脫緣四無色。及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若四無色。及類智品。非擇滅。並虛空。若謂一物。若謂多物。一切皆緣(第五.第六解脫。准釋可知)第七解脫緣非想非非想處。及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若非想非非想處。及類智品非擇滅。並虛空。若謂一物。若謂多物。一切皆緣。想受滅解脫無所緣。有作是說。空無邊處解脫亦緣第四靜慮非擇滅。餘所緣如前所說。乃至非想非非想處解脫。亦緣無所有處非擇滅。餘所緣如前說(准彼婆沙兩說。皆許緣下非擇滅)。

第三靜慮寧無解脫者。明第三定無解脫所以。此即問也。

第二定中至所動亂故者。答。第二定中無眼識所引顯色貪故。故第三靜慮不立解脫。又自地妙樂所動亂故。

行者何緣修淨解脫者。明修淨解脫。此即問也。

為欲令心至彼方成故者。答。一為策心令欣。二為審知成滿。

由二緣故至種種作用者。此明修意。等謂等取勝處.遍處。餘文可知。

何故經中至非餘六耶者。舉妨別問。

以於八中至各在邊故者。答。一以勝故。二在邊故。偏名身證。又婆沙一百五十二雲。有說淨解脫。雖取淨相。而不起煩惱。以殊勝故。世尊安立身作證名。想受滅解脫。以無心故。在身非心。身力所起。非心力起。是故世尊說為身證(廣如彼說)又正理雲。唯第三.八說身證者。舉二邊際類顯所餘。色解脫中淨為邊際。於諸無色滅定為邊。有說第三初於身色以勝解力取清淨相。後漸遣除解脫成滿。緣身解脫此為究竟。故偏於此立身證名。滅定無心唯依身住故。亦於彼立身證名就勝故然。理實皆爾依通有理。有契經言。何名身證。謂八解脫。(此八解脫諸門分別。廣如婆沙八十四解)。

已辨解脫至後四如第三者。此即第三明八勝處。初句標名舉數。下三句指同解脫。

論曰至足前成八者。釋初句。勝處有八。一於內色身有色想貪。為對治彼。觀外少色作青瘀等。二於內色身有色想貪。為對除彼。觀外多色作青瘀等。三於內色身無色想貪。但為堅牢。觀外少色作青瘀等。令貪不起。四於內色身無色想貪。但為堅牢。觀外多色作青瘀等。令貪不起。又於內身無色想貪。但為策心或試煩惱。觀外青.黃.赤.白四色。令貪不起。此四足前總成八種。

八中初.二至如第三解脫者。釋下三句。八勝處中初二勝處自性地等。如初解脫。是初解脫果故。次二勝處自性地等。如第二解脫。是第二解脫果故。後四勝處自性地等。如第三解脫。是第三解脫果故。

若爾八勝處何殊三解脫者。問。

前修解脫至惑終不起者。答。前修解脫。唯能棄背彼貪不起。不能制境。後修勝處。能制所緣。隨所樂觀。惑終不起。能制伏境心勝境處。故名勝處 或勝煩惱故名勝處 或此善根即名為處。處能勝故立勝處名 此八勝處諸門分別。廣如婆沙八十五解。

已辨勝處至緣自地四蘊者。此即第四明十遍處。結前生起頌答。

論曰至故名遍處者。此釋初句。如文可知。

十中前八至欲可見色者。釋第二句。實緣色處假想地等。故正理雲。如何地等亦名色處。地地界等有差別故。顯.形名地等。如先已說故。說地等遍處。不言地界等。故前八種但緣色處。風與風界既無差別。如何可言亦緣色處。此難非理。以諸世間亦說黑風.團風等故。由此前八緣色理成(已上論文) 有餘師說至風界為境者。敘異說。唯風遍處緣所觸中實風界為境。風即風界。餘七同前。

後二遍處至四蘊為境者。釋下兩句。後二遍處。如次空.識二淨無色為其自性。前八正治於貪。故自性以無貪為體。後二但觀空.識。故以無色為其自性。各緣自地四蘊為境。假想思惟作無邊空解。作無邊識解。又正理雲。何故唯十得遍處名。此上更無遍行相故。唯第四定.空.識無邊。可得說有無邊行相。

應知此中至勝前前故者。對簡差別。由前引後故後勝前。故婆沙八十五雲。此中解脫唯於所緣總取淨相。未能分別青.黃.赤.白。後四勝處雖能分別青.黃.赤.白。而未能作無邊行相。前四遍處非唯分別青.黃.赤.白。而亦能作無邊行相。謂觀青等一一無邊後。復思青等為何所依。知依大種故。次觀地等一一無邊。復思此所覺色由何廣大。知由虛空故。次起空無邊處。復思此能覺誰為所依起。知依廣識故。次復起識無邊處。此所依識無別所依。故更不立上為遍處。此十遍處諸門分別。廣如婆沙八十五解。

此解脫等至餘唯人趣起者。此即第五明得.依身。上兩句答初問。下兩句答後問。

論曰至未曾習故者。釋初兩句。第八解脫如先根品已辨。以即是前滅盡定故。佛唯離染得。餘皆加行得。唯依欲.色二界身起。唯聖者起。餘七解脫.八勝處.十遍處。通由二得。若曾習者。由離染得。未曾習者。由加行得。

四無色解脫至皆能現起者。釋下兩句。四無色解脫二無色遍處。非由教力。一一通依三界身起。餘前三解脫。及八勝處。前八遍處。唯人三洲能起。由教力故不通餘處此七解脫.八勝處.十遍處 異生及聖皆能現起滅盡定指前故不別說。

諸有生在至亦由法爾力者。此即第六明起定緣。問。生上二界起上二定。既不由教由何等緣。頌答可知。

論曰至皆增盛故者。此即總釋。生上二界總由三緣起二界定。一由因力。謂於先時。隨在何界。前生近起。及數修習。為今現起同類因故。二由業力。謂先曾造感上地生順後受業。業果將現前。勢力令起定。以必離下方生上故。三法爾力。世界將壞。法爾能得上界定故。

諸有生在至之所壞故者。別明生上二界由因.業力。起無色定非法爾力災不壞故。

生在色界至及法爾力者。別明生色界具由三緣起色界定。

若生欲界至加由教力者。義便兼明若生欲界起上定時。不但由上三緣。一一應知加由教力。正理雲。由教力者。謂人三州。天亦聞教。微故不說。

前來分別至當住幾時者。此下當品大文第二明正法住世時。標前說意以為二問。若.序.正.流通三分依前一解。從此已下至破我品末一部之中。大文第三名流通分 又依前一解。從此已下至定品末。就前八品之中。大文第三名流通分。

頌曰至此便住世間者。上兩句答初問。下兩句答後問。

論曰至菩提分法者。釋上兩句。世尊正法體有二種。一者教法。二者證法。教法者。謂三藏法。一素呾纜藏。此雲契經。二毘奈耶藏。此雲謂伏。身.語律儀調伏行者。教詮調伏。從所詮為名。三阿毘達磨藏。此雲對法。廣如前釋 證法者。謂聲聞.獨覺.如來三乘菩提分法。

有能受持至唯住千載者。釋下兩句 有能受持。謂能誦持三藏教法。即誦教者。此釋有持者 及正說者。謂能正說三藏教法。即說法師。此釋有說者。由此二人佛正教法便住世間。有能依教正能修行三乘菩提分法者。佛正證法便住世間。故隨三人住世時量。應知正法住爾所時。聖教總言唯住千載。

有釋證法至復過於此者。敘異說。有釋證法唯住千年。過千年已不得入聖。教法住時復過於此。千年已後雖無得聖。亦有受持.及說法者。

此論依攝至釋對法耶者。此即第三明造論宗旨。牒前問起。前界品中說。此藏論依阿毘達磨。攝阿毘達磨。論主造論。諸部之中。為依何理釋對法耶。

頌曰至在牟尼者。初兩句正答。後兩句謙讓。

論曰至大聖弟子者。就長行中。一正釋頌本。二傷嘆勸學。此即正釋頌本。迦濕彌羅國。五百大阿羅漢毘婆沙師。相共相議論阿毘達磨理善成立。我多依彼釋對法宗。於中時以經部義宗。少有貶量為我過失。然亦未敢即為指南。判法正理唯在世尊。及諸如來大聖弟子舍利子等。

大師世眼久已閉堪為證者多散滅者。此下第二傷嘆勸學。就中。一傷嘆人。二勸學法 就傷嘆人中。一正傷嘆人。二重釋傷嘆 就正傷嘆人中。一傷嘆有德。二傷嘆起失 此即第一傷嘆有德。上句傷嘆如來。下句傷嘆弟子。三界大師為世眼目 入寂多時。名久已閉 諸聖弟子舍利子等。堪為證得佛正法者。亦入涅槃。多分散滅。

不見真理無制人由鄙尋思亂聖教者。此即第二傷嘆起失 凡夫愚癡無有慧眼。不能觀見四真諦理 起惑任情無法自制。名無制人 由起鄙惡尋思。獨途橫計惑亂聖教。

自覺已歸勝寂靜持彼教者多隨滅者。此下第二重釋傷嘆。就中。一重釋有德。二重釋起失。此即第一重釋有德 無師自悟名為自覺。簡異二乘。有此覺者名曰大師 於今已歸最勝寂靜常樂涅槃。釋前世眼久已閉 持彼教者。諸大聲聞舍利子等多分隨滅。釋前堪為證者多散滅。

世無依怙喪眾德無釣制惑隨意轉者。此即第二重釋起失 世間有情由喪如來及諸弟子眾德故。無所歸依。無所恃怙。所以不見真理名無制人。此即釋前不見真理無制人 無有正法之鉤制諸惑象。隨意起執。釋由鄙尋思亂聖教 又解世無依怙喪眾德。雙結釋前傷嘆有德兩句。由佛及弟子滅故名喪眾德。一切世間無依。無怙 無鉤制惑隨意轉。釋前傷嘆起失兩句。無鉤制惑釋不見真理無制人。隨意轉。釋由鄙尋思亂聖教 後解似勝。

既知如來正法壽至應求解脫勿放逸者。此即第二勸學法。既知如來正法壽命漸次淪亡。如人欲終氣臨至喉即便斷滅。於此時中。是諸煩惱勢力增盛。應速欣求解脫涅槃。而勿放逸起諸煩惱。
◎◎

破執我品第九之一

破執我品者我體實無。諸有橫執。此品廣破執我。所以次明破我品者。此論一部。釋佛契經三法印中諸法無我。前八品明諸法事。後一品明無我理。事麁先辨。理細後明。或事是所依。是故前說。理是能依。故後明也。

越此依餘豈無解脫者。就此品中大文有二。一廣破異執。二勸學流通 就廣破中。一總破。二別破 此下第一總破中。一問。二答。三徵。四釋。五責。六破。此即問也 問越此佛法。依餘法中。豈無解脫。何故前言應求解脫。此即乘前起問。依前一解判釋三分。就破我品中。此初兩句名為序分。

理必無有者。此即答也。以理推尋。必定無有。應知。破我品中所有立破。論主多敘經部宗也。若依前一解三分。就破我品中。此下名曰正宗。

所以者何者。此即徵也。

虛妄我執至無容解脫者。此即釋也。虛妄我執所迷亂故。謂此佛法外勝論師等所執我。非即於五蘊相續法上假立為我。別執有真實離蘊我故。由此橫計我執勢力。為根本故諸煩惱生。由煩惱生。感異熟果。於三有中輪迴不息。故依外法無容解脫。

以何為證至非別目我體者。此即嘖也。以何為證。知彼諸我能詮之名。唯名五蘊相續法。非離蘊外別目我體。

於彼所計至無真我體者。此即破也。於彼外道諸有所計離蘊我中。無有真實現比量故。於三量中。所以不約聖言量證者。內外二道各謂自師所說聖教。以聖教證。互不稟承。故三量中但約現量比量以破。謂若我體離五蘊外別有實物。如餘有體法。若無障礙因緣。應現量得十二處中如六境意。謂色等五境。眼等五識現量證得。於法境中。諸心.心所法。及與意處。為他心智現量證得 謂若我體離五蘊外別有實物。如餘有體法。若無障礙因緣。應比量得如五色根 言五色根比量得者。如世間現見。雖有水土人功眾緣。由闕種子別緣。芽果即便非有。不闕種子別緣。芽果便有。如種生芽。見芽比知有種。此舉外喻如是亦見。雖有色等現境作意等緣。等取明空。若眼識。由色.作意.明.空四緣。若耳識。由聲.作意.空三緣。若鼻.舌.身三識。由作意及香.味.觸二緣。而諸盲.聾等識不起。以闕眼等別緣故。不盲.聾等識起。以有眼等別緣。定知別緣有闕之時。識不得起。不闕之時。識便得起。此別緣者。即眼等根。作意等是共緣。眼等是別緣。五識是果。由能發識。比知有根。如是名為色根比量。於離蘊我二量都無。非如六境意根現量得故。非如眼等五根比量得故。由此證知。無真我體。此約現.比總破諸我。文中既不別標。明知總破。

然犢子部執至不一不異者。此下第二別破。就別中一破犢子部。二破數論師。三破勝論師 此下第一破犢子部。就中。一敘宗。二正破。三通難 此即第一敘宗。言犢子部者。十八部中之一稱也。佛在世時有犢子外道計有實我。計同外道故以標名。如來弟子不應執我。而橫計我故先破也。犢子部執。有補特伽羅。此雲數取趣。我之異名。數取五趣其體實有。與彼五蘊不一不異。彼計我體非斷非常。若與蘊一。蘊滅我滅我等應斷。不可言一。若與蘊異。蘊滅我不滅我應是常。不可言異。

此應思擇為實為假者。此下第二正破。就中。一以理破。二以教破 就以理破中。一約假實破。二約依徵破。三約五法藏破。四約所託破。五約所識破 此下第一約假實破。論主勸思此應思擇。汝所執我為實為假。

實有假有相別云何者犢子部問。實有假有相別云何。勸我思擇。

別有事物至如乳酪等者。論主答。如色聲等是實有相。如乳.酪等。是假有相多法成故。

許實許假各有何失者。犢子又問。許我實假各有何失。

體若是實至便同我說者。論主出過。我體若是實。破雲。汝所執我應與蘊異。有別性故。如色異受等。若與蘊異。便違汝宗我蘊不異。又所執我必應有因。有實體故。猶如色等。若從因生即是無常。然彼計我非是無常。若是無常即三世攝。彼宗說我必非是三世法藏所收。若言不從因生。汝所執我應是無為。非因生故。猶如虛空。若是無為便同外道見。又違自宗。五法藏中我非無為。復言我體非是常故。又若是無為應無有用。既無有用。徒執實有竟何所為。我體若是假。如乳.酪等。便同我說。違汝本宗。

非我所立至立補特伽羅者。此下第二約依徵破。先述犢子部宗。非我所立補特伽羅。如仁所徵實有假有 但可。依內。簡外山等 現在。簡過.未 有執受。簡內身中不淨等物無執受者。依此諸蘊立補特伽羅。

如是謬言至亦同此失者。論主正破。如是謬言於義未顯。我猶未了。如何名依。若攬諸蘊是此我依義。既攬諸蘊成補特伽羅。則補特伽羅應成假有。如乳酪等攬色等成體是假故。若言不攬諸蘊。但因諸蘊。是此我依義。既因諸蘊立補特伽羅。蘊從因生。我復因蘊而有。則補特伽羅亦同諸蘊從因而生。若我因生。此我成失。以汝執我非因生故 又解既因諸蘊聚集立補特伽羅。則補特伽羅。亦同諸蘊體是假有。以經部家許蘊假故。若我是假。此我成失以汝執我體實有故。

不如是立者。犢子部云不如是立。

所立云何者。論主徵。

此如世間依薪立火者。犢子部答。

如何立火可說依薪者。論主復問。

謂非離薪至體應成斷者。犢子部答。謂非離薪可立有火。而薪與火非異非一。自設難雲。若火異薪。薪應不熱。既薪有熱。不得言異。若火與薪一。應所燒即能燒。既能.所別不得言一。舉法同喻雲。如是不離蘊立補特伽羅然補特伽羅與蘊非異.一。若與蘊異。體應是常。不可言異。若與蘊一。體應成斷。不可言一。以彼計我非斷非常。

仁今於此至火依薪義者。論主復責。

何所應說至能燒是火者。犢子部答。

此復應說至名薪名火者。論主復問。此復應說。何者所燒名薪。何者能燒名火。

且世共了至依薪有火者。犢子復答。且世共了。諸不炎熾所然之物名所燒薪。諸有光明極熱炎熾名能燒火。此能燒然彼物相續。令其後後色變體微異前前故。此火彼薪。雖俱四大.色.香.味.觸八事為體。而緣前薪故後火方得生。如緣前乳生於後酪。如緣前酒生後酢。乳.酒.酪.酢雖俱八事。而緣乳.酒生於酪.酢。由此理故。故世共說依薪有火。

若依此理至理不成立者。論主破。若依此理。火則異薪。後火前薪。時各別故 又汝計我如火依薪。依諸蘊者。則定應說緣蘊我生。體異諸蘊。成無常性。如何汝言我非異蘊。而非無常 又牒轉計破。汝若謂即於炎熾木等八事之中。煖觸名火。餘七事名薪。破雲。則是火.薪俱時而起。應成異體。相有異故 又破雲。應說依義。此既俱生如牛兩角。如何可言依薪立火。謂非此火用薪為因。所以者何。火之與薪。各從過去自同類因俱時生故。亦非此火名因薪立。以立火名因煗觸故。非依彼薪。又牒轉計破。汝若謂所說火依薪言。為顯俱生。或依止義者。破雲。是則應許補特伽羅與蘊俱生。或依止蘊。已分明許體與蘊異。此即約喻難法 又理則應許若諸蘊無。我亦非有。如薪非有。火體亦無。而不許然。彼部不許蘊無。我無。以入無餘蘊無。我有。彼宗所計。我在生死。與蘊不一不異。若入無餘。與涅槃不一不異。既違己宗。故釋非理 然彼犢子。於此不異。前文之中自設難言。若火異薪。薪應不熱。明知不異 論主徵雲。彼應定說。熱體謂何 若彼釋雲熱謂煗觸。餘七名薪 破雲則薪非熱體相異故。何得設難薪應不熱 若復釋言薪名熱。與煗合故薪名熱。破雲。則應七事異於煗體亦得熱名。以實道理。火名唯目煗觸。餘七事與煗合皆得熱名。是則分明許七事薪亦名為熱。雖薪.火異。而過不成。如何此中舉以為難。若火異薪。薪應不熱。然薪異火薪亦名熱 又汝轉計。若謂水等遍炎熾時。說名為薪亦名為火。一體義說 破雲。既薪火一是則應說。依義謂何。我與色等蘊定應是一。無理能遮。故彼所言如依薪立火。如是依蘊立補特伽羅。進退推徵理不成立。

又彼若許至非第五故者。此即第三約五法藏破 爾焰。此雲所知。舊云知母不然 彼犢子部立所知法藏。總有五種。謂三世為三。無為第四。不可說第五。即補特伽羅是不可說攝。彼宗立我。若在生死中。與三世五蘊不可定說一.異。若捨生死入無餘涅槃。又與無為不可定說一.異。故說此我為其第五不可說法藏。故牒破雲。又彼若許我與五蘊若一若異俱不可說。則彼所許五種所知。亦應不可說具有五種。以我與前四法藏不可說為異故。不可說為第五法藏。以與前四法藏不可說為一故。不可說為非第五 非第五者。即是前四法藏。既第五.非第五。俱不可說。但應建立前四法藏。不應別立第五法藏 又真諦師云。神我若異前四。則是可言。不應立第五為不可言。若不異前四。則唯有四。無第五不可言 故不可說第五及非第五。

又彼施設至應言依眼等者。此即第四約所託破。又施設我應更確陳。為何所託。汝若言託蘊。破雲。假義已成。以施設我不託我故 汝若言此我託我。破雲。如何上言依諸蘊立。理則但應說依補特伽羅。既汝不許我依於我。故唯託蘊 汝若謂有蘊。此我則可知故。我上言此依蘊立者。破雲。是則諸色境有眼等緣。方可了知彼色等故。應言色等依眼等立。然五色境雖由根知。不說依根。我亦應爾。雖依蘊知。不應依蘊。

又且應說至何識所識者。此下第五約所識破。此即問也。

六識所識者。犢子部答。

所以者何者。論主徵。

若於一時至與法一.異者。犢子部答。若於一時眼識識色。因茲知有我。言是某甲。說此名為眼識所識。而不可說與色一.異。乃至意識知法等。准此可知。

若爾所計至是假非實者。論主例破。若爾計我。應同乳等唯假施設。攬四境成無有別體。謂如眼識識諸色時。因此若能知有乳等。便說乳等眼識所識。以假不離實色之時。亦言識乳等。而不可說乳等與色一.異。乃至身識識諸觸時。因此若能知有乳等。便說乳等身識所識。而不可說乳等與觸一.異。乳等若與色等一者。勿乳等成四。乳等若與色等異者。勿乳等非四所成。故說乳等與彼色等。不可說言定一定異。由此應成總依諸蘊。假施設有補特伽羅。猶如世間總依色等。施設乳等是假非實 若依成實論。總有四假。一相續假。如身.語業以色.聲成。一念色.聲不成身.語業。要色.聲相續方成身.語業。二相待假。如長.短等相待故立。三緣成假。如攬五蘊成人。攬四境成乳等。四因生假。一切有為法從因所生。皆無自性 今此文中以緣成假例破緣成假。

又彼所說至徵難亦然者。論主又牒徵破 又彼所說若於一時眼識識色。因茲知我此言何義。兩關徵定。若說諸色是了此我因。然不可言此我異色者。牒先初關。破雲。是則諸色。以眼.及明.作意等緣為了色因。故應不可說色異眼等 若了色時此我亦可了者。牒後關。又作兩關徵定。為色能了識即了此我耶。為於此中別有能了識 若言色能了即能了此我者。破雲。則應許此我體即是色。以了色時亦了我故。或唯於色假立此我。以無別有能了別故。或不應有如是分別如是類是色。如是類是此我。無別體故。若無如是色.我分別。如何可立有色有我。有性必由分別立故 若於此中別有能了了此我者。破雲色.我二了既不併生。了時別故。此我應異色。如黃異青。別有能了體各不同 前異後等能了亦別。體亦不同。如色即爾乃至。於法徵難亦然。

若彼救言至便壞自宗者。又牒救破。若彼救雲。如此我與色不可定說是一是異。二種能了相望亦然。色之能了我之能了。亦不可說定一定異。以所了不定一.異。能了亦非一.異。何得責言為一為異 論主破雲。如我與色不可定說是一是異。此我即非是有為攝。是第五不可說法藏收。我之能了與色能了。亦不可說是一.是異。能了不應是有為攝。應是第五不可說法藏收。若許爾者。便壞自宗。自宗能了是三世法藏有為攝故 又若實有至皆無有我者。此下就正破中。第二以教破犢子。經言無我。汝言有我豈不相違。此引初經牒破。

又彼既許至由二緣故者。論主又引第二經牒計徵破。又既許我眼識所得。如是眼識。於色境。於此我。於色.我.俱。此三中為緣何起。若緣色起。則不應說眼識了我。此我非眼識緣。如聲處等故。汝所執我非眼識緣。非色處故。如聲處等 謂若救雲。有一類識。泛緣此青等境起。即用此青等境為所緣緣。破雲。補特伽羅非眼識緣者。如何前說我為眼識所緣。由此定非眼識所了 或者已上總是牒救。若眼識起。唯緣此我。或緣色.我.俱。便違經說識二緣生。若唯緣我便闕色緣。若緣色.我應由三緣。以經唯說二緣生故。

又契經說至眼色故者。論主又引第三經。證識二緣生。非由我起。

又若爾者至便壞自宗者。論主又引第四經破。又若此我是眼識緣。能生眼識。我應無常。經說因緣能生識者皆無常故。犢子不許我是無常 若彼轉救我非識緣。破雲。應非所識。若非所識應非所知。若非所知如何立有我。若不立有我便壞自宗。自宗立我第五不可說法藏中攝。

又若許為至有違宗過者。論主又引第五經破。將顯違經。先立量言。我異六境。又若許我六識所識。汝所執我應異聲。眼識識故。猶如色。汝所執我應異色等。耳識識故。譬如聲。餘識所識一一比量為難准此。此即難令我異六境。如何乃言我與六境非定一.異。定訖顯違。又立此我六識所識。便違經說。經言梵志。五根行處各別境界各別。各唯受用自所行處。及自境界。或前約處明。後約界辨。非有異色.根。亦能受用異根行處.及異境界。意兼受用五根行處。及彼境界。以彼五識亦依意故。所以意根正能受用十三界。兼能受用五根行處。及彼境界 又解以彼意識依意根故。所以意根與能依識同緣諸法。正緣十三。兼緣五根行處。五根境界。前解為勝 汝意一我六識同取。是則五根亦能兼取異根行處。異根境界。此經復言五根行處.境界各別。豈不違經。既違經過 或不應執我是五根境。若非五根境。如是便非五識所識。若非五識所識。雖不違經。又違宗過。以汝宗說我五識所識故。

若爾意根至及自境界者。犢子部難。言若五根取別境不許取於我。第六意根境亦應別。六生喻契經中言。如是六根行處.境界各有差別。乃至自境界。此中意說。六生喻經六根行處.境界各別。理實意根兼能受用五根行處。及彼境界。何妨前經五根行處.境界各別。而能兼取異根我境。經言五根取各別境。未是盡理之言。言六生喻經者。彼經說以繩系鳥.蛇.豬.鼉.野干.彌猴。令不得隨意。鳥飛空中喻眼根遠見。蛇多住穴喻耳根在深孔內。豬受糞穢臭物。喻鼻著香。鼉樂水中喻舌著味。味必因津液通之舌方得味。野干樂住山林草庵喻身著觸。彌猴性[跳-兆+參]動不停喻意多緣慮。以六眾生喻彼六根。名六生喻經。

非此中說至無違前失者。論主為彼通六生經。非此中說眼等六根。此經意說第六意識。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及所生五識。無有勢力樂見等故。經言樂求。故知不約彼說。但說眼等五根增上勢力。所引意識緣色等境。從因為名名眼等根。獨行意根增上勢力。所引意識緣十三界。亦從因為名名為意根。彼眼等既不因所引。不能樂求眼等五根所引境界。故此六生喻經義。無違前說梵志經失。前梵志經據六根體。故說眼等五根境界各別。意根若由眼等引者。亦兼能緣五根行處及彼境界。六生喻經但據六根增上勢力。所引意識名為六根。隨六根引各別緣境。以彼意識隨根說六。故說六根名樂求也。前後兩經明義各別。故此後經無違前失。

又世尊說至境必同故者。論主又引第六經破 所達謂無間道 所知謂解脫道 或所達謂慧所達。所知謂智所知 皆是智慧所達知法。眼目異名。此經既說所達.知法。唯有爾所。無有我體。故知我體亦非所識。雖達與智是慧非識。以慧與識境必同故。我非所識。

諸謂眼見至不應異釋者。論主又引第七經破。先敘妄計。後引經非。諸犢子部謂眼見我。破雲。應知眼根見所有色。於見非我妄謂見我。故彼便顛墜惡見深坑。故佛經中自決此義。謂唯於蘊假說為我。如人經說。眼.及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觸俱起受.想.思。於中後四所謂眼識.及受.想.思。是無色蘊。觸攬三成無別體故。故不別數。論主以經部義破。不同說一切有宗觸有別體。初眼及色名為色蘊。唯由五蘊量。假說名為人。契經即於此假名人中。隨義差別假立名相。或謂有情。有情識故。或名不悅。劫初時人見地味等沒心不悅故。從此為名。或名意生。從意受生故。或名儒童善童子故。或名能養者。或名所養者。或名有命者。或名生者。是生數故。或是能生者。或是所生者。或名補特伽羅。謂數取諸趣故。亦自稱言我眼見色。復隨世俗說此具壽。謂具足壽命故。有如是天授等名。有如是婆羅門等種族。有如是迦葉波等姓類。乃至世尊恆勅依了義經。此經了義。不應異釋。

又薄伽梵至是不可說者。論主又引第八經破。又薄伽梵告梵志言。我說一切有唯是十二處攝法皆盡。十二處外更無有法。若數取趣非是處攝。無體理成。若是處攝。汝不應言是不可說第五法藏以十二處是可說故。

彼部所誦至此有實體者。論主又引第九經破。彼犢子部所誦契經亦言。諸所有眼。諸所有色。廣說乃至。諸所有意。諸所有法。廣說乃至。如來齊此施設一切。建立一切有自體法。此中無我。如何可說我有實體。

頻毘娑羅至乃至廣說者。論主又引第十經證無有我體。如文可知 頻毘。此雲圓。娑羅。此雲貞實。

有阿羅漢至應知攬諸蘊者。論主第十一引羅漢說證無有我。如文可知 世羅。此雲小山。

世尊於雜至亦都不可得者。論主又引第十二經證無有我 婆拕梨。是西方小棗名。父母憐子以此標名 就十六句中。初兩句先聽欲說。後十四句正為解釋 就正釋中。前兩句標章。後十二句別釋 就別釋中。前兩句釋依心染。後十句釋依心淨 就後十句中。前兩句總標。後八句別釋 結。謂蟠結難義 從因生法名有因法。餘文可知 頌言無我。明無我體。

經說執我至不能清淨者。論主又引第十三經顯我無有。經說。執我有五種失。一謂起我見。二有情見。三墮惡見趣。四同諸外道。五越路而行 於空性中心不悟入。釋起我見 不能淨信。釋有情見 不能安住。釋墮惡見趣 不得解脫。釋同諸外道 聖法於彼不能清淨。釋越路而行 又解言五失者。一謂起我見及有情見墮惡趣。二同諸外道執我。三越正路而行。四於空性中心不悟入。不能淨信三寶。不能安住四諦。不得解脫涅槃。五聖法於彼執我身中由惑覆障不能清淨。

此皆非量者。犢子部非。

所以者何者。論主徵。

於我部中曾不誦故者。犢子部答。

汝宗許是至如何非量者。論主兩關徵責。

彼謂此說皆非真佛言者。犢子部答。

所以者何。論主復徵。

我部不誦故者。犢子部答。

此極非理者。論主非。

非理者何者。犢子部問。

如是經文至故極非理者。論主答。顯彼非理。

又於彼部至經決判故者。論主復徵。又於彼部豈無此經謂一切法皆非我性。若彼犢子意。謂此我與所依法不一不異故。說一切所依五蘊法皆非我。破雲。既爾應非意識所識。二緣生識經決判故。若我生意識。應從三緣生。

又於餘經至想心見倒者。論主舉經徵責犢子。

計我成倒至何煩會釋者。犢子部答。計我成倒。說於非我橫計為我不言於我計我。何煩會釋。

非我者何。論主問。

謂蘊處界者。犢子部答。

便違前說至不一不異者。論主出過。便違前說我與色等蘊不一不異。若言蘊.處.界體非我者。如何言我不異蘊耶。

又餘經說至妄分別為我者。論主又出過。經言計我於取蘊起。不言於我。故無依我起於我見。但非我法妄分別為我。何得說言不言於我。

又餘經言至補特伽羅者。論主又出過。經言唯於五取蘊起。不言於我起。故定無我。

若爾何緣至有如是色等者。此下大文第三通難。犢子難雲。若言無我。何緣此經復作是說。我於過去世。有如是色等。

此經為顯至如聚如流者。論主通難。此經為顯能憶宿生一相續身中假說於我有種種事。若見實我於過去生能有色等。如何非墮起有身見失。然聖知過去非是有身見 作斯徵責。汝或應非撥言無此經。是故此經依總五蘊相續假我。言有色等 如聚。緣成假 如流。相續假。無有別體。假立其名。

若爾世尊至可能遍知者。犢子部難。若無我者。世尊應非是一切智。無心.心所能知一切法。乃至。無我觀亦不知自性.相應.俱有法。剎那.剎那前後不同異生滅故。若許有我不剎那滅。多時經停可能遍知。

補特伽羅至非由頓遍知者。論主通難。將通彼難。先破雲。我應常住。許心滅時我不滅故。我若不滅。如是便越汝所許宗我非常故。復正通雲。我等不言佛於一切。一剎那中能頓遍知故。名一切智者。但約前後相續多時有堪能故。謂得佛名。諸蘊相續成就如是殊勝堪能一切智德。才作意時。於所欲知境。無倒智起。名一切智。非於一念能頓遍知名一切智。故於相續中有如是頌 由約前後相續有能 如火漸能燒諸物非一剎那 如是一切智相續遍知 非由剎那頓遍知也 若依宗輪論。大眾部等。一剎那心相應般若。知一切法。

如何得知至非我遍知者。犢子部問。如何得知約相續智說知一切法。非我遍知。

說佛世尊有三世故者。論主答。說佛世尊有三世故。明知約相續說知一切法。非我遍知 彼計世尊以我為體。是第五不可說法藏攝。非三世法藏。故論主答。說佛世尊是三世法藏。約智相續遍知一切。非我遍知。

於何處說者。犢子部問。於何處說佛世尊有三世耶。

如有頌言至故定應爾者。許論主答。如經頌言。三世諸佛滅眾生憂 故約相續名佛遍知。汝宗唯許蘊有三世非數取趣。以數取趣是第五不可說法藏收故 故定應爾。謂定應說約三世法。許約相續說。三世諸佛。約智相續遍知一切。非數取趣。若數取趣。是世尊體。遍知一切。不應說佛有其三世。

俱舍論記卷第二十九

交了

保延元年七月二十八日

京都宿處故入道大相國舊居點了

破我品頗有文字不審。

權少僧都覺樹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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