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
沙門基撰
竊以。六位精微。資象翼而筌理。二篇玄妙。藉蒙.列以探機。況乎非有非空。息詮辨於言蹄之外。不生不滅。絕名相於常寂之津。至覺逈照其宗。將聖獨甄其宰。無言之言風驚。韜邃彩而月玄。非有之有。波騰。湛[泳-永+幽]章而海濬匪屬具體隣智渲賾釣深。則空性了義幾乎息矣。唯識三十頌者。十支中之一支。天親菩薩之所製也。白虹飛祲。素豪銷景。綫華奧旨舛鳳訛風。貝葉靈篇乖魚謬日。顧惟法寶斯文行墜。誕茲融識秀跡傳燈。晦孤明於俱舍。示同塵而說有。解惠縛於攝論。表縱聖而談空。鑒洽智周。窮神盡睿。研精此頌用標玄極。釋文未就歸真上遷。義繁文約。泉源重秘。爰有護法等十大菩薩。澂情七囀。激河辨而讚微言。游神八藏。振金聲而流妙釋。淨彼真識成斯雅論。名曰成唯識論。或名淨唯識論。義苞權.實。陵鷲巚而飛高。理洞希夷。揜龍宮而騰彩。總諸經之綱領索隱涵宗。括眾論之菁華掇奇提異。風飛三量而外道靡旗。泉湧二因則小乘亂轍。故以。儀天地而齊載。孕日月而融明。豈只與潢河爭流。雷霆競響而已。在昔周星閟色至道欝而未揚。漢日通暉像教宣而遐被。譯經.律義繼武聯蹤。多覿蔥右之英罕聞天竺之秀。音韻壤隔。溷宮宇於華.戎。文字天懸。昧形聲於胡.晉。雖則髣髴糟粕。未能曲盡幽玄。大義或乖微辭致爽。鴻疑碩滯霧擁雲凝。幽絢屢彰其詳可略。惟我親教三藏法師 玄奘。含章拔萃。燭榑景於靈台。蓄德居宗。湧談漪於智沼。騖三輪之寶躅。逈晉金沙。澄八解之真波。遼清玉井。忘軀殉法委運祈通。冥契天真微假資習。匪摛靈而顯異。固蘊福而延祥。備踐神蹤窮探秘府。先賢未覿咸貫情樞。曩哲所遺並包心極。誓志弘撫言旋舊邦。德簡帝心道延天藻。遂此寶偈南讚。金牒東流。暢翳理於玄津。蕩疑氛於縟思。頴標三藏殫駕一人。擢秀五天陵揜千古。詎與夫家依驤譽空擅美於聲明。童壽流芳徒見稱於中觀。云爾而已矣。斯本彙聚十釋群分。今總詳譯糅為一部。商搉華.梵。徵詮輕.重。陶甄諸義之差。有葉一師之製。成唯識者。舉宏綱旌一部之都目。復言論者。提藻鏡簡二藏之殊號。成乃能成之稱。以成立為功。唯識所成之名。以簡了為義。唯有識大覺之旨隆。本頌成中道之義著。唯謂簡別遮無外境。識謂能了詮有內心。識體即唯持業釋也。識性識相皆不離心。心所心王以識為主。歸心泯相總言唯識。唯遮境有。執有者喪其真。識簡心空。滯空者乖其實。所以。晦斯空有長溺二邊。悟彼有空高履中道。三十本論名為唯識。藉此成彼名成唯識。唯識之成以彰論旨。三摩娑釋依士立名。蘇漫多聲屬主為目。論則賓主雲烈旗鼓載揚。幽關洞開妙義斯賾。以教成教。資教成理。即成是論持業釋也。以理成理因理成教。是成之論依士釋也。基。學慚融.愷。忝倍譯以操觚。業謝顏.游。謬廁資於函杖。屬諸雅吹誠事濫竽。顧異良工叨暉蘊玉。凡斯纂敘備受指麾。庶玄鑒來英鏡詳幽致爾(其此廣釋題目。及下所有別義。並如樞要一一別解)。
論雲。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述曰。初發論端略以五門解釋。一辨教時.機。二明論宗.體。三藏.乘所攝。四說教年.主。五判釋本文。
第一辨教時.機。於中有二。初辨說教時會。後辨教所被機 辨說教時會者。如來設教隨機所宜。機有三品不同。教遂三時亦異。諸異生類無明所盲。起造惑.業。迷執有我。於生死海淪沒無依。故大悲尊初成佛已。仙人鹿苑轉四諦輪。說阿笈摩除我有執。令小根等漸登聖位。彼聞四諦雖斷我愚。而於諸法迷執實有。世尊為除彼法有執。次於鷲嶺說諸法空。所謂摩訶般若經等。令中根品捨小趣大。彼聞世尊密義意趣說無破有。便撥二諦性相。皆空為無上理。由斯二聖互執有.空。迷謬競興未契中道。如來為除此空.有執。於第三時演了義教。解深密等會說一切法唯有識等。心外法無破初有執。非無內識遣執皆空。離有.無邊正處中道。於真諦理悟證有方。於俗諦中妙能留捨。又今此論爰引六經。所謂華嚴.深密.如來出現功德莊嚴.阿毘達磨.楞迦.厚嚴。十一部論。瑜伽.顯揚.莊嚴.集量.攝論.十地.分別瑜伽.觀所緣緣.二十唯識.辨中邊.集論等為證。理明唯識三性十地因果行位了相大乘。故知第三時中道之教也。如瑜伽論第七十六。解深密經廣說其相。此約機.理漸教法門以辨三時。若大由小起。即有三時年月前後。解深密經說唯識是也。若頓教門。大不由小起。即無三時前後次第。即花嚴中說唯心是。初成道竟最第一說。此約多分。今論所明二種皆是。若對不定姓大由小起。即第三時教。若唯被菩薩大不由小起。即頓教也。此顯頓.漸無別定教。入法界品五百聲聞亦在坐故。如樞要說 辨教所被機者。依瑜伽等有五種姓。一菩薩。二獨覺。三聲聞。四不定。五無姓。此論第三雲。入見菩薩皆名勝者。證阿賴耶故正為說。又見道前。已能信解求彼轉依故亦為說 又云。無姓有情不能窮底。故說甚深。趣寂種姓不能通達。故名甚細。由此論旨。唯被大乘。及不定姓趣菩薩者。非被獨覺.聲聞.無姓三種機也。故所被機必唯上品。所顯幽旨亦離二邊。浩污包括難可詳矣。依楞迦經被五種姓。依大般若被四種姓。莊嚴論等與此稍異。如樞要說。
二明論宗體。於中有二。初明論宗。後彰論體。皆如樞要說 明論宗者。諸愚夫類。從無始來。虛妄分別因緣力故。執離心外定有真實能取.所取 如來大悲以甘露法。授彼令服。斷妄狂心棄執空.有證真了義。華嚴等中說一切法皆唯有識 天親菩薩。為利有情令法久住。依如上教製三十頌明唯識理。文義周圓離於廣略 後護法等。依上經論採撮精要廣釋頌文。名成唯識。故此即以唯識為宗。識有非空。境無非有。以為宗也。雖具明諸法。皆不離識也 明論體者。依瑜伽論攝釋分初第八十一說。經體有二。一文。二義。文是所依義即能依。由能詮文義得顯故。龍軍論師.無性等雲。謂佛慈悲本願緣力。其可聞者自意識上文義相生似如來說。此文義相。雖自親依善根力起。而就本緣名為佛說。佛實無言。此若依本乃無文義。唯有無漏大定.智.悲。若依自識。有漏心現。即似無漏文義為體。無漏心現。即真無漏文義為體。此即如來實不說法。故大般若四百二十五.文殊問經等。佛皆自說我成佛來。不說一字。汝亦不聞。論說聚集顯現為體。此即無性。佛地一師。作如此解 護法.親光等雲。或宜聞者本願緣力。如來識上文義相生。實能所詮文義為體。若依本說。即真無漏文義為體。故瑜伽論六十四卷。引叔攝波葉喻經云我未所說乃有爾所 二十論說。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是故世尊實有說法。言不說者是密意說。此論根本既是佛經。故出體者應如經說。此釋雖二。然此論主無不說法。取後解也 總論出體略有四重。一攝相歸性。皆如為體。故經說言。一切法亦如也。至於彌勒亦如也。二攝境從心。一切唯識。如經中說三界唯心。三攝假隨實。如不相應色.心分位。對法論說是假立故也。四性用別論。色心假實各別處收 瑜伽論說色蘊攝彼十處全等 上來第二.第四體訖。自識所變。則是第二攝境從心。並言佛說。乃是第四性用別論。聞者似法.說者真教。俱淨法界平等所流。約本為言。此教亦以真如為體。此即第一攝相歸性。能說.能聽所有名等。聲上屈曲。離聲無體。故假從實體即是聲。此即第三攝假隨實。對法論雲成所引聲謂諸聖說。雖出四體所望不同。以理而言不相違背。今此論體。若從所聞有漏心變。或從能說有漏文義。唯屬依他相.名等攝。無漏心變。或無漏說。正智所攝通圓成實。無漏有為通二性故。此所詮體。謂唯識境.正行.及果。若能詮體。即聲.名等。經體雖二。今取能詮聲.名.句等。正教體故 問十八界中十五有漏。如何聲等亦無漏攝。名.句.文三自性無記。如何可說通無漏善 答依隨轉門.二乘等身。說十五唯有漏。名等唯無記。依今大乘。若唯如來後得說法聲.名.句文。真善無漏。十地論說說者.聽者俱以二事。一者聲。二善字 能斷金剛般若論說我法唯善。汝唯無記 此論第二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差別。法緣名等。辭緣於聲 又解深密經.及瑜伽七十八說。第九地斷二種愚。一於無量所說無量名.句.字。陀羅尼自在愚 下此論第九雲無量名.句.字。是法無礙解 又此論。及佛地。雲十八界通無漏善。故為教體於理無違 問若明教體一切唯識。如何乃言佛菩薩說 答無性釋雲。彼增上生故作是說 二十唯識天親解雲。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謂餘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 展轉互為增上緣故 問過去.未來既非實有。非有為法生已便住。如何聽教聚集解生 答無性釋雲。隨墮八時聞者識上。直.非直說聚集顯現。以為體性 謂八時中聞者識上。有直.非直二種言說聚集現故。如瑜伽論八十一說。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故。彼寂為樂 如言諸字。率爾心已必起尋求。續初心起。雖多剎那。行解唯一總名尋求。未決定知諸所目故。如瑜伽論第三卷說。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故 復言行時。由先熏習連帶解生。有三心現。謂率爾.尋求.及次決定。決定知諸目一切行。故瑜伽說。尋求無間。若不散亂決定心生。若散亂時生即不定 雖知自性然未知義。為令知故復說無字。於此時中有先三心。於無字上但有其二。謂率爾.尋求。未決定知無所無故。即從決定後卻起尋求。論但定說率爾.尋求定無間生。尋求以後許亂起故 復言常時五心並具。其義可解。由前字力展轉熏習連後字生。於最後時方能解義。染淨等心方乃得轉。故雖無過.未。而教體亦成 若新新解皆有率爾。四字之上皆定有二心。謂率爾.尋求。即於末後。有十二心一時聚集。第一有二。第二有三。第三有二。第四有五。故有十二。既於初字有率爾心。於後後字有尋求.決定。末後乃有染淨等生。五心方具名為聚集。故唯識教其理成立。更有別義。如樞要說 此中出體雖有四門。佛地論中唯有二種。一攝境從心。二性用別質。無性意取攝境從心。護法意說性用別質。教體即是能說聲等。不爾教體便成有漏或染無記。三寶.真如亦應如是。故護法釋善順論宗不違唯識。能說法者識上現故。至下第十論自當解。
三藏.乘所攝。於中有二。初藏所攝。後乘所攝。藏所攝者。依瑜伽等說有二藏。一菩薩藏。二聲聞藏。然獨覺教少於聲聞。從多為藏。名聲聞藏。或說三藏。一素呾覽。二毘奈耶。三阿毘達磨。或說六藏。菩薩.聲聞各有三故。獨覺更無別戒律等。故無三藏可得成九。此於二藏菩薩藏收。上乘攝故。三藏之中對法藏攝。研覈推尋諸法相故。六藏之內菩薩藏中對法藏攝 乘所攝者。或說一乘。妙法花等。或說三乘。一菩薩。二獨覺。三聲聞。處處經論皆同說故。無唯說二乘一者大乘二者小乘之教。或說五乘。三乘如前。第四人乘。第五天乘。前三攝定.不定種姓。後二唯攝第五無性。此論正是一乘所攝。三乘之中菩薩乘攝。五乘之內第一乘收。此對諸部。十二分教相攝分齊。如樞要說。
四教興年.主。於中有二。一教興年。二教興主 教興年者。慧愷法師俱舍序雲。佛滅已後千一百年。天親菩薩出生造論依今所傳諸部說異 今依大乘。九百年間天親菩薩出世造此頌本。真諦法師中邊疏。亦云凡百年中天親生也。同時唯有親勝.火辨二大論師造此頌釋。千一百年後。餘八論師方造斯釋。教興主者。三十頌本。天親菩薩之所作也。其別神德具如別記 釋此本頌有十論師。一梵雲達磨波羅。唐言護法。此大論師。南印度境達羅毘荼國建至城中帝王之子。學乃泉於海濬。解又朗於曦明。內教窮於大小。聲論光於真俗。外道.小乘咸議之曰。大乘有此人也。既猶日月之麗天晈晈而垂彩。亦如溟渤之紀地浩浩而無竭。天親以後一人而已。製作破斥具如別傳。年三十二而卒於大菩提寺。臨終之日天樂霄迎。悲聲慟城。空中響報婆羅門曰。此是賢劫之一佛也。故諸神異難以備言 二梵雲寠(瞿字上聲)拏末底。唐言德慧。安慧之師。業冠前英道光時彥。芳聲流於四主雅韻驤於五天。聖德神奇未易詳舉 三梵雲悉恥羅末底。唐言安慧。即糅雜集。救俱舍論破正理師。護法論師同時先德。南印度境羅羅國人也。妙解因明善窮內論。扇徽猷於小運。飛蘭蕙於大乘。神彩至高固難提議 四梵雲畔徒室利。唐言親勝。天親菩薩同時人也。本頌初行先為略釋。妙得作者之意。後德因而釋焉 五梵雲難陀。唐言歡喜。勝軍祖習。故於後卷新熏種子此師所說。造瑜伽釋等大有製作 六梵雲戍陀戰達羅。唐言淨月。安慧同時。造勝義七十釋。及集論釋之論師也 七梵雲質呾羅婆拏。唐言火辨。亦世親同時也。尤善文辭深閑注述。形雖隱俗而道高真侶 八梵雲毘世沙蜜多羅。唐言勝友 九梵雲辰那弗多羅。唐言勝子 十梵雲若那戰達羅。唐言智月。此後三論師。並護法菩薩之門人也。或釋瑜伽。或別注述。道名俱遠。辭旨咸奧。神德既高難盡言也 製此釋者雖十論師。於中護法聲德獨振。故此論題特以標首。此師所說最有研尋。於諸義中多為南指。邪徒失趣正理得方。逈拔眾師頴超群聖者。其惟一人乎。
五判釋本文。於中有二。一判本文。二釋本文。判本文者。此論本頌唯有正說。世親菩薩臨終時造。未為長行廣釋便卒。故無初.後二分文也。論其釋文具有三分。初歸敬頌。及次長行。是宗前敬敘分。云何世間及諸聖教下。正釋本文。名依教廣成分。此論三分成立唯識下。是即第三釋結施願分。此乃判彼釋文有斯三分 就初分中。此初一頌。彼護法等。歸敬福田憑力求護。投誠述己彰釋論因。次諸長行。即安慧等。明論本師為令含識得勝果等。製論本頌造論之由。此即分別不同科也 然准釋論之意。可知本師亦爾。不爾本師豈不令法久住。利樂諸有情也 就初頌中。上之兩句歸敬福田。下之二句敘釋論意 釋本文者。稽首二字顯能敬相。次下八字彰所敬體 若依俗釋。稽者至也。首者頭也。以首至地故名稽首。此唯身業。敬相不盡。今但舉身義顯意.語二業亦敬 又依理解。起殷淨心策殊勝業申誠歸仰。敬禮之異名也。此通三業敬相乃周。瞿波論師云。三業禮者。欲顯大師有天眼故以身業禮。有天耳故以語業禮。有他心故以意業禮 又生三業圓滿善故。以三業禮。如僧祇律中說。在明去遠須以身禮。以可見故。在闇去近須以語禮。以可聞故。在闇復遠須以意禮。不可見聞故 又顯敬禮三輪因故須三業禮。天親攝論歸敬頌。雲故我至誠身.語.思。頻修無倒歸命禮。故知稽首理通三業。
次言唯識性滿分清淨者。顯所敬體。言唯識性略有二種。一者虛妄。即遍計所執。二者真實。即圓成實。於前唯識性所遣清淨。於後唯識性所證清淨 又有二種。一者世俗。即依他起。二者勝義。即圓成實。於前所斷清淨。於後所得清淨。此釋准下第九卷初唯識性解 又言唯識相.性不同。相即依他。唯是有為。通有.無漏。唯識即相名唯識相。持業釋也。性即是識圓成自體。唯是真如。無為無漏。唯識之性名唯識性。依士釋也。唯內證淨。為簡依他故說識性。何故須簡。有漏依他不可敬故。無漏依他亦俗諦故。非最勝故。非諸聖法真實性故。非所證故。非迷悟依故。或彼即是滿分淨故。略不敬也。又有別解如樞要說。若於識性。滿淨即者是持業釋。淨屬人故。滿淨之者是依士釋。淨屬智故。今取後釋。此即如來智周德圓窮真如性。故稱為滿。澂鑒無垢二障都盡說名清淨。澂鑒曰清。無垢名淨。者即假者。意顯如來證唯識理究竟圓極。名滿淨者 於唯識性分清淨者。分謂少分。淨者同前。即諸菩薩分證唯識真如自性。覺未圓明名分淨者。欲顯師弟悟證不同。故於唯識說滿.分淨。於所歸敬合有七釋。三如樞要。今以理准四義不同。一者唯敬法而非人。法有二種。一教。二理。佛證唯識說一心經令依修學。既涅槃已教便散滅。由論本師造三十頌顯唯識理。散滅之法令其集顯。論文雖舉滿.分二人。意取二人所證所說識性教.理。滿清淨者於教為勝。本教主故。分清淨者於理為勝。顯理勝故。由於識性滿.分淨故。如來能說教。弟子能顯理。故今歸敬唯法非人 何故但敬法而非人 諸佛所師所謂法故。佛及弟子從此生故 二者但敬人而非法。即是唯識本.釋二師。本謂如來。於唯識性滿清淨者。釋謂頌主。於唯識性分清淨者。唯識性聲境第七攝。是能差別。滿分淨者第四囀攝。是所差別。此梵本音。一切所敬皆第四囀故。此頌所舉唯識性言顯是所證。而意歸敬能證彼人滿.分淨者。辨中邊論天親頌云。稽首造此論。善逝體所生。及教我等師。當勤顯斯義。唯敬二師 何故但敬本.釋二師。如來是作者。論所依故。弟子是述者。起此論故。瑜伽論中六十四說。若欲造論先敬二師。恭敬法故敬論本師。恭敬義故禮開闡師。安惠雜集論初序雲。此論所依。及能起故。佛薄伽梵諸法所依。一切教起所依處故。佛聖弟子依法隨學。無倒依止而造論故。世親雖是地前菩薩於唯識性決定信解。雖未證真亦隨修學。分有所得名分淨者 三者雙敬法之與人。法謂真如。諸法自性。即是此中唯識性是。人即此中滿.分淨者。能證唯識真如性故。何故雙敬法之與人 法可軌持。人弘道故 四者歸敬佛.法.僧寶。初唯識性即是法寶。以是佛師故先歸敬。理.教.行.果四法不同。常恆軌則真如為本。要證真如餘方有故。教.行.果三真實性故。三乘聖者之根本故。或說彼本即兼末故。不說餘三但說理法。或唯識性能詮.所詮.能成.所成。如其次第。教.理.行.果四種法寶。言唯識性即攝一切四種法也。滿清淨者即是佛寶。證法正說唯如來故。次法後說。分清淨者即是僧寶。能隨佛教是佛之資。故次佛說 一問何故論初三寶不次 答師.資相因法先佛後。顯.說相因佛先法後。故與常說三寶次第義各不同。所望異故。雖報恩經不許法在佛先所說。今以師.資之義亦無過失 二問何故論初須敬三寶 答有四義。一最吉祥故。故成實論說。言三寶最吉祥故。我經初說。二真福田故。論又說言堪受世間妙供養故。三有大力故。福德.智惠二種莊嚴。功德神通實難對故。四起希求故。說法之首先說三寶。令聞法者發勝心故。憑力請加方能造釋 三問三寶有二。一乘.三乘。此中所敬何者三寶 答此中唯敬一乘三寶。說唯識性滿.分淨故。二乘不修唯識觀故。顯揚頌云。善逝善說妙三身。無畏無流證教法。上乘真實牟尼子。我今至誠先讚禮 佛地論頌云。稽首無上良福田。三身.二諦.一乘眾 攝大乘等處處皆同。故此唯敬一乘三寶。證.解圓滿。福.慧具足。有大力故。
或此通敬三乘聖者。二乘亦於人無我門。觀見真如唯識性故。分淨所攝。對法說雲。諸會真淨究竟理。乃至敬禮如是大覺尊.無等妙法.真聖眾。通敬一切三乘三寶 四問此中所敬三寶如何 答法如前說。此中佛寶通攝三身。僧寶通攝除佛餘聖 問麟角獨覺諸部不同。此於三寶何寶所攝 答麟角善根僧種類故。許彼種類有多獨覺同時出故。故麟角者亦僧寶攝 五問三寶有二。同相.別相。此中所敬何者三寶 答此中但敬別相三寶。何故但敬別相三寶。顯敬有為.無為功德皆周盡故。又亦通敬同相三寶。唯識性中義兼說故。故涅槃雲。若能見三寶常住同真諦。此則是諸佛最上之誓願。論文雖舉滿.分二淨。意取所證。同相三寶。皆常住故 六問何故但敬三寶非餘。答四緣勝故。一由如來性調善故。二所調.能調善方便故。三由如來具大悲故。四財供養時未以為喜。正行供時方歡喜故。由此如來.所說正法.及聖弟子。皆可歸依。非餘天等 三寶.歸敬.及二體性.並諸門義。三寶可敬。餘不可敬。並如瑜伽第六十四.七十四卷.顯揚第六.第十三卷.及勝鬘經.別章等說。此中第四亦得說敬非人.非法。法寶即非人。佛.僧非法故。雖有四義釋上二句。正取歸敬本.釋二師。於境第七說唯識性故。第四聲中說滿.分淨故。如樞要說。總是第一歸敬福田凡造論者總有二緣。一令法久住。二為濟含識。一自利。二利他。一由智德。二由恩德。一為生大智。二為生大悲。第三句雲我今釋彼說者。正顯釋論令法久住自利。由有智德生大智也。第四句雲利樂諸有情者。述意所為濟諸含識。利他由有恩德生大悲也。又有別解如樞要說 我。即安惠自指己身。即是隨俗五蘊假者 今者。正顯隨其爾所釋論之時。即事究竟時分今也 釋。謂解釋開演之義。幽隱未顯今說名開。先略難知廣談為演 又約機說。為初機曰開。為久機曰演 又釋者。成立之義。安教立理名曰釋也 彼。謂世親 說。即本頌三十伽陀世親所造。名為彼說。此即唯取彼所說教 又說。即是能詮所詮若教若理。世親所述總名彼說。如樞要中釋論名義。此中意顯我今釋彼世親所說三十唯識令法久住令法久住。略有六因。一欲令法義當廣流佈。二欲令有情隨入正法。三令失沒義重開顯故。四為欲略攝廣散義故。五為欲顯發甚深義故。六以巧文辭莊嚴法義。令起愛樂生淨信故。如瑜伽論六十四說 令法久住。即自利也 利樂有情。乃有多義。梵雲薩埵此言有情。有情識故。今談眾生有此情識故名有情。無別能有。或假者能有此情識故亦名有情。又情者性也。有此性故。又情者愛也。能有愛生故。下第三雲。若無本識復依何法建立有情。有情之體即是本識。言眾生者不善理也。卉木眾生。亦應利樂 有情不同有六十二。如瑜伽論第二卷說。五趣。四姓。女.男.俱三。劣.中.妙三。在家等四。律儀等三。離欲等二。邪定等三。苾芻等七。習斷等十九。異生等四。聲聞等四。輪王為一。故今此論言諸有情。又教所被菩薩種姓。不定姓人。此類非一故言諸也。一利謂利益即是後濟。樂謂安樂即是現濟。二或現益名利。後益名樂。三或攝善名利。離惡名樂。四或翻此。五或出苦名利。與樂名樂。六或與智名利。與福名樂。七或與出世勝善名利與世勝善說名為樂。八或與小果名利。與大果名樂。九或利與樂一體異名。如佛地第一.顯揚十三.諸論等說。十或利。謂十利。一純利。二共利。三利益種類利。四安樂種類利。五因攝利。六果攝利。七此世利。八他世利。九畢竟利。十不畢竟利 樂謂五樂。一者因樂。即順樂受諸根境界。樂相應法。樂所發業。皆名因樂能有樂故。二者受樂。即是樂受。通有.無漏。有漏樂者。三界所繫調暢身心皆名為樂。非唯遍行受數中樂。無漏樂者。通學.無學。是樂自性。三苦對治樂。謂因寒熱飢渴等事暫息滅時。生起樂覺名苦對治樂。非必自性。四受斷樂。謂滅受想定。麁動受滅故說為樂。五無惱害樂。此有四種。一出離樂。謂出家者。二遠離樂。謂生上者。三寂靜樂。謂即涅槃。四覺法樂。謂菩提。婆沙二十六有此四樂。最後二種是勝義樂。此十利五樂。如瑜伽論三十五說 上之十種解利樂者。應說頌言。世.性.及苦樂。智福.出世世。小大.與名異。十利並五樂 今釋此論令法不滅。為與有情此利.樂故。即以二緣釋彼論也 或此頌中下之兩句。明釋彼說者但為諸有情。有情信學法便住故。菩薩所為本利他故 依所具緣前解為本。約大悲說後解無妨 然造論者名莊嚴經。略有五喻名莊嚴也。一者如蓮未開。見雖生喜。不如已剖香氣芬馥。二者如金未用。見雖生喜。不如用之為莊嚴具。三者如饍未食。見雖生喜。不如食已知其美味。四者如慶書未開。見雖生喜。不如披已知其慶事。五者如珍寶未得。見雖生喜。不如得已攝為己財。故今造論名莊嚴經 又要具四緣方應造論。如瑜伽論六十四說。
次長行中明本論主造論之意。文勢有三。一安惠等。欲顯論主為令生解斷障得果。所以造論二火辨等意。明論主令達二空悟唯識性。所以造論。三護法等。明造本論。破諸邪執顯唯識理。然此三師並為人.法。雖三義別二意造論。
論。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
述曰。下顯造論悟.斷.得果。於中有三。初顯悟。次顯斷。後得果。此即初也 論言今者。正顯論主造論之時 造者。製作之義。敘理名述先來有故。作論名造今新起故。此上即是發端標舉。簡持。指斥 於者即是境上第七。非依第七。所迷謬故一切異生諸外道等。此愚癡類彼於二空全不解了名為迷者。聲聞.獨覺.及惡取空。邪解空理分有智故名為謬者。不解。邪解。合名迷謬或但不解無明名迷。若不正解邪見名謬。癡.邪見人名迷.謬者為令於彼二空真如。有迷謬者生正解故。製斯論也。正解體通無漏真智。及有漏智不迷謬者。即令迷者解生。謬者正解為者所為。濟益之義何謂二空。謂即生.法。先雲人我今說為生。但說於人我不該餘趣故。彼皆執有。此說為空。空即彼無。無別體也。智緣空起為所由門。顯二真如名二空理。理體雖有離有離空非性是空。說為二空從能顯說。梵言瞬若可說如空。名舜若多。如是空性。即是二空所顯實性。故言空者從能顯說。二空之性名二空性。依士釋名。言真如空未善理故。
問證二空性生解為何。
論。生解為斷二重障故。
述曰。此顯證空生解所由。下即第二顯其斷也 障言重者。毀責名也。由煩惱障障大涅槃流轉生死。由所知障障大菩提不悟大覺。一者猶如金剛。難可斷故。二者擔此難越生死流故。三者押溺有情處四生故。四者墮墜有情沒三界故。此上四義毀責過失故名為重。通二障解。五者或二障中我法二執。為障根本生餘障類。但說二執名為重障。我法執之餘末障皆輕故。此解正顯二空所斷。前四通取斷諸二障。即根本沉下名之為重 障謂覆礙。覆所知境令智不生。礙大涅槃令不顯證。故名為障 二障體.義。如下第九.佛地第七.別章等解。
問初四解重障義者。何故障理。但說二空空唯二執。生解。乃言斷二重障即兼餘法 問第五解重唯二執。二障體斷亦通貪等。何故但說我.法二空。
論。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
述曰。此釋但說二執所由。答解初問雲。且煩惱障品類眾多。我執為根生諸煩惱。若不執我無煩惱故。證無我理我見便除。由根斷故枝條亦盡。此依見道.乃究竟位斷煩惱說。餘位不然。先離八品煩惱。第九品時方斷我見故。第四地中我見亦爾。如第九卷資糧位中有其二解 所知障中類亦非一。法執為本餘障得生。證法空時法執便斷。以根斷故莖葉亦除 正障二空謂我.法執。餘障餘惑是此等流。故於真理但說二空 又總解之不須別說。以執為根生餘煩惱。故由二執具生二障。無有少障不依執生。說具生言意在於此。本既盡已末隨滅故。若證二空餘障皆隨斷。障如從本但說二空。生解斷除兼餘煩惱。非餘障惑證空不斷。言執通取心心所法。隨義答上二問所徵。今此總四句答第二問。若初二句但釋言二空。若後二句但釋斷重障。答第一問 問煩惱障中品類非一。可言本斷餘惑不生。所知障中唯有法執殊無品類。何法為流。言根斷時莖葉亦盡 答六識執外五識等中法愛恚等。異熟生攝定下劣性能障定者。法執等流。所知障攝。故說根斷莖葉亦除 問定障是何 答據實通取染污心.心所能障定者。隨勝但取異熟生受 以何為證 雜集論說由受盡故得二無為。即其證也。此約離煩惱外異熟受。說得其無為。若煩惱俱者。與彼同斷 問既爾應斷所知障品亦得無為 下二障中自當解釋。此受俱品雖亦定障受為本故但說於受。修禪定時受為勝障。領受下劣生愛味故更不進修下二障中皆當廣說。
問為何斷障。
論。斷障為得二勝果故。
述曰。下顯得果。
勝謂殊勝。果謂果利。即順益於因。三劫修因所得順益故。二乘二果非極圓滿。果而非勝 十地二法非已圓滿。勝而非果。
究竟二果過出於彼。立勝果名。斷二種障為得此果。
問雖言斷障得二勝果。而未分別斷彼二障得二果時。為總為別。故應分別。
論。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述曰。即顯障.果別斷。
別證。如瑜伽論五十九。說一切煩惱皆能續生。即是發業潤生煩惱。今此論中並皆名續 煩是擾義惱是亂義。擾亂有情故名煩惱。唯煩惱障發業潤生。體是縛法。其所知障義即不然。故續生言但在煩惱 言解脫者。體即圓寂。西域梵音雲波利暱縛(去聲呼之)喃(奴緘一反)波利者圓也。暱縛喃言寂。即是圓滿體寂滅義。舊云涅槃音訛略也。今或順古亦云涅槃。此有多名。如佛地第五。下轉依中說。由煩惱障縛諸有情恆處生死。證圓寂已能離彼縛立解脫名。非解脫體即勝解數。解謂離縛。脫謂自在。障即煩惱名煩惱障。此持業釋。障蔽涅槃令不趣證。凡夫所修諸行暫滅。外道苦行計證涅槃。乃至有頂諸惑暫斷。所顯之理執為圓寂。今說。彼是彼分涅槃。雖理名真。種不斷故非真解脫。又二乘等雖得二滅。住此二中。非為不住。解脫非真以是假故。十地證如真非解脫。為簡於彼言真解脫。假體擇滅。實即真如。有.無餘依滅所顯故。又總別於外道.二乘所得解脫。言真解脫。彼唯是假。非不住故。即斷煩惱別得涅槃 言所知者。即一切法若有若無皆所知故。了所知智說之為解 礙是障義。由法執類覆所知境。障礙正解令不得生 言正解者。正覺異號。梵雲菩提此翻為覺。覺法性故。末伽言道。游履義故。古雲菩提道者非也 由法執類覆所知境令智不生名所知障。此從所障以立障名。所知之障。依主釋也 二所障體即四智品。及四涅槃。下轉依中自當廣釋 異生雖作二種無我真如觀等。大非菩提 二乘之慧菩提非大 又異生外道雖有少智。非大菩提。二乘.菩薩有無漏惠。菩提非大。今簡於彼名大菩提。又但簡彼二乘之智菩提非大。菩薩之智大非菩提。凡夫之智俱非二種故 問此言二障各障一果。為定別障。為亦互通 答此不定或別.或通。此中且說定勝障故。說各別障。至下當知 又解為於二空有迷謬者者。是未入法時。有癡.邪見故 生正解故者。入見道前資糧.加行二位之時。雖未能證。深信觀心亦生解故。此即第一加行位也。所有資糧皆加行故。攝大乘中但說四位。勝解行地一向隨聞生勝解故 生解為斷二重障者。顯入見道。分別麁惑名為重障。此即第二通達位也 由我法執至彼障隨斷。顯於十地修道位中。所有二障二執為本。十地之中證空斷障至究竟位。此即第三修習位也 斷障為得二勝果故者。顯金剛心斷煩惱障證真解脫。斷所知障得菩提故。此即第四究竟位也 前文本解。上來第一生解斷障得二勝果。又有諸解。如樞要說。
論。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
述曰。自下第二令達二空證唯識性。此即先敘所為外執 開為初開。示為久示 諸內外道俱起邪智不正知故。謬執我法於二空門。真俗二法唯識真理不能了達。無明所盲殊不正解名迷唯識。為令達空方乃造論 者即假者。迷謬人也。
論。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述曰。此即正述達空所以。為外道等開顯此文。為內道等演示此義。令於唯識如實了知。不生邪智謬執我法。或內外道我法邪知。示令正知故名為示。於唯識理全未能知。開曉令知故名開也 智稱正理名如實知。此約小乘.及外道解。若大乘中諸空見師。唯識亦名謬。影互顯也。此中說有謬執我法。令謬不生。意在了空證唯識性。故與第一所說有殊 又以真如名迷悟依。迷真如故謬執我法。除迷令悟故與前殊。又如樞要說。
論。復有迷謬唯識理者。
述曰。自下第三為破邪執造斯論也 於中有三。初總舉迷謬。次別敘邪執。第三總結。此即初也 此四計中第一第四名迷唯識。全不解故。第二第三名謬唯識。邪分別故 清辨計言。若論世諦心.境俱有。若依勝義心.境俱空。經中所言唯心等者。識最勝故。由心集生一切法故。非無心外實有境也 德光論師先小乘學。造十地疏。釋一心言。如言王來非無臣從舉勝者故。非謂唯心便無境等。
小乘.外道雖多異執。總略勝者不過四種。
論。或執外境如識非無。
述曰。自下別敘邪執有二。初別敘四計。後例破餘。此第一計。薩婆多等。依說十二處密意言教。諸部同執離心之境如識非無 彼立量雲。其我所說離心之境。決定實有。許除畢竟無心.境二法隨一攝故。如心.心所。此皆依經說有色等。不能繁引。
論。或執內識如境非有。
述曰。此第二計。即學中.百清辨等師。依密意教說諸法空。便亦撥心體非實有 彼立量雲。汝之內識。如境非有。許所知故。如汝心外境。清辨俗諦外境許有。今就中道無自違失。又掌珍中依勝義諦。說有為.無為並是空等。皆如彼說。
論。或執諸識用別體同。
述曰。此第三計。即大乘中一類菩薩。依相似教說識體一。攝論第四說一意識菩薩計。一依遠行.及獨行教。遊歷諸境故說遠行。復言獨行無第二故。二依五根所行境界。意各能受教。三依六識身皆名意處教。四又解深密.瑜伽等。說如依一鏡上有多影像教。五如依一水中有多波喻教。此恐違至教故說有一識 有云。一意識。但說前六識為一意識 理必不然。此說八識體是一故。
論。或執離心無別心所。
述曰。此第四計。即是經部.覺天等執。經部師說。佛說五蘊。故離心外唯有三心所。一受。二想。三思。更不說餘心所名蘊。故離三外更無餘所 覺天所執亦依經故。經說三法和合名觸。乃至廣說。又說土夫六界。染淨由心。故無心所。彼說唯有受.及想.行信思等心更無餘法。隨心功用立心所名。亦恐違至教。故說無心所 如上所說四種計執。初之二種小大二乘。執境執心非無非有。後之二種大小二乘。執心執所非多非異 然清辨計總撥法空。為違中道強立唯境。諸心所現即是唯境。有何心也 順世外道。亦立唯有四大種色 若依此義四句分別。清辨.順世有境無心 中道大乘有心無境 小乘多部有境有心 邪見.一說都無心境。總是第一別敘計也 又四句分別。有見無相。謂正量部師。不作相分而緣境也 有相無見。謂清辨師 相見俱有。餘部及大乘等 相見俱無。即安惠等 又有別解如樞要說。
論。為遮此等種種異執。
述曰。第二例破餘小乘外道等也。小乘.外道。不知唯識境離心無妄計便起。且外道中。於能所緣皆執我法。迷唯識故。如僧佉等。計思是我心有實體。即計能緣為我法也。如吠世等。別有我體。非即是思實有諸法。即於所緣計我法也 其小乘中犢子等計。我為能知者。亦執有法。法藏部計心緣相應。化地部執緣俱有法。法救說心所體即是思。此等種類非唯是一。故今論言種種異計 破境實有。在此卷末。及後卷初。下第四卷。第七卷中唯識處說。破心是無。諸識用別體唯是一。及執離心無別心所。皆如第七卷說。例破餘計在此卷中.及後卷說。讀者知之不能繁敘。此中皆應敘比量破。尋下敘之。
論。令於唯識至故作斯論。
述曰。此即第三結作論也 深妙理者。唯識道理 如實解者。正智生也。有漏.無漏解唯識智名如實解。如其境實正解生也。
上來長行及與初頌。合是第一文前敬敘。自下第二依教廣成。科此本教有三種三。且一三雲。前二十四頌宗明識相。即是依他。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即圓成實。後之五頌明唯識位。即十三住。諸異生等無始時來。不能了知心虛妄性。執離心外有別實境。執離彼境有別實心。妄計二取為真為實。故頌說言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執我執法具生二障。冀諸智者授法妙藥令障斷除。小聖邪師智尚微闕解生迷謬。菩薩大悲為欲除彼我法執故。顯離妄心無別二取說唯有識。是故最初種種方便。廣分別說識相令知。遣生厭斷。即依他起令除二取。雖知此心虛妄顯現。而未了達真性是何。若未知真不了妄故。是故經言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是故次初明唯識性即圓成實。顯如一味故一頌明。前世俗諦。後勝義諦。為除二取廣說諦也。意令有情斷妄成佛。如來功德殊妙無邊。非少修行可能圓證。故次第三明唯識位。彼修行時經三大劫。總十三住。略為五位。謂資糧等。要無邊因得無邊果。故時長遠修行斷障。方能證得菩提.涅槃。今論所明意在於此。勸諸智者應勤修學。故為三分科釋本文。下第九卷五位初。雲如是所成唯識相.性。誰於幾位如何悟入。即依彼文判頌意也 第二三雲。此三十頌分初中後。初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以彰論旨辨唯識相。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後之五頌。明唯識行位大意同前。故第十卷論末說雲如是三分成立唯識。即依彼文釋為三也 第三三者。雖無文說。准諸經論判此有三。初二十五頌。明唯識境。次有四頌。明唯識行。末後一頌。明唯識果。先觀所知方起勝行。因行既備果德乃圓故為三也。此皆准釋瑜伽.攝論故有此判。然初境中。有世俗諦有勝義諦。一切所知唯此二故 且依第一判頌三分。初二十四頌明識相者。於中有二。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餘二十二頌半廣明識相 第二三分判其頌者。此一頌半即初分也。依境.行果科二諦者同初性相。判文可知。餘如樞要 然解第一一頌半中文分為二。初將發論端寄問徵起第二舉頌依義正答。
論。若唯有識至說有我法。
述曰。此即第一寄問徵起。此意難雲。論宗所明一切唯識。若唯有識無心外境。云何諸世間說有我法。此則世間相違。違理之失。及諸聖教中亦說有我法。此則聖教相違。違教之失。非彼兔角等可說為青等。以本性無不可說故。我法本無云何起說。夫立義宗要無九過。既有二失。唯識不成。此依因明世間.聖教二種相違故為難也 言世間者。可毀壞故。有對治故。隱真理故。名之為世。墮世中故名為世間。由此滅.道或非世間。無對治故 言聖教者。聖者正也。與理相應。於事無擁目之為聖。又契理通神目之為聖。又聖者正也。心與境冥。智與神會。名之為聖。此所說教名為聖教。世間.聖教皆依士釋。所餘文義下自當知 然大般若第五百卷。以八囀聲釋世間等。今略敘之。是世間出故名世間。造世間故。由世間故。為世間故。因世間故。屬世間故依世間故。名為世間。廣如彼說。釋問起因如樞要說。
從此頌曰。即是第二依義正答。然此一行半頌之內。依長行釋。上之三句答難破執略標論宗。下之三句略辨識相彰能變體。三種科文釋一頌半皆同無別(餘如樞要)。
論。由假說我法至彼依識所變。
述曰。上之二句答難破執。下之一句意標論宗結歸唯識。此中所說由者故也。因由之義 假有二種。一者無體隨情假。多分世間.外道所執。雖無如彼所執我法。隨執心緣亦名我法。故說為假。二者有體施設假。聖教所說。雖有法體而非我法。本體無名強名我法。不稱法體隨緣施設。故說為假。因二起言稱之為說。我法之相如論自釋 相謂相狀 轉是起義 相起非一故名種種。二句意言。汝所問雲我法若無。世間及聖教云何說有者。非離識外有實我法自體性故。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二種假名言故。說有我法種種相轉。應釋頌言。世間聖教所言我法。由假說故。有此種種諸相轉起。非實有體說為我法。此釋順下長行論文 外復問言。有實我法可依假說。我法實無假依何立。第三句雲。彼我法相。依內識等所變現相而起假說。我法諸相。非依離識實有我法。而起假說。但依內識所變相見而假說故。此但說識。義兼心所。若爾真如應非唯識。不離識故真如名唯識。非識所變故。不說為我法。若說為真如。亦心所變故。此中總顯。由無始來橫計我法分別心故。熏習本識。後後遂有相.見分生。愚夫不了此唯內識。依之妄計有實我法。我法實無。隨彼妄情所執之相名為我法。故知世間所說我法是假非實。故經頌言。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聖者依此內識所變若相若見。為起言論。斷染取淨引生真見。假為立名說為我法。法體實非若我若法。故知聖教所說我法。亦假說也。是故經言。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此解二種我法之名。依識變立 又第二解。世間所執我法體無。依識所變妄情為緣而起於執。妄情所執是世我法。然體無故以無依有。依內妄情說為我法。聖教所說我法二種。依識體上有我法義。義依於體別依於總。依有體法說為我法。即說所執能計之情。及所詮之法。皆識所變以為我法。此上二解。第一解雲。說為我法而體是無隨情說假。設體雖有不稱名假。我法二假乃屬於說。唯假言說以為我法。彼體都非 第二解雲。以無依有。世間說情以為我法。以義依體。聖教說體以為我法。假我及法不在於言。以所說為若我法故。此上二解皆護法釋若安惠解。二種我法皆是別無。依於總無見.相二分施設假說。性非有故。自證離言非我法故。唯佛所證難陀復別。唯以所變相分。與護法解別。又解如樞要說既言我法依識所變。識有幾種。
論。此能變唯三至及了別境識。
述曰。略辨識相出能變體。初句總舉能變識數。因前所標今略舉也。下之二句列能變名。乘前舉數次列名也 謂有難言。雖我法相皆依識變。而未了達能變一多。故答三種 此者。即識之所變也。彼我法相依識所變 此識所變之能變有三種。三法轉相依也。一謂異熟識。即第八識。名有多義。一變異而熟。要因變異之時果方熟故。此義通餘。種生果時皆變異故。二異時而熟。與因異時果方熟故。今者大乘。約造之時非約種體。許同世故。三異類而熟。與因異性果酬因故。然初二解無別論文。今依論文但取後解。若異屬因即異之熟。若異屬果異即是熟。異熟即識熟屬現行。異熟之識熟屬種子。故餘能變不得此名 二謂思量識。即第七識。思謂思慮。量謂量度。思量第八度為我故。又恆.審思量餘識無故。餘之二識不名思量。至下當悉。思量即識准前釋也 三了別境識。即餘六識。二十論說。心.意.識.了名之差別。了是諸識之通名也。了別別境及麁顯境唯前六故。對此六塵說六識故。然濫第七。應言此六了別麁境名了別境識。以了別相麁。簡於七.八故。了別境即識。亦同前解 此依勝義勝義。心.言俱絕。依第二.第三勝義。不可言一.多。真故相無別。依世間中可言八別。今以類同故有三種 頌中唯言顯其二義。一簡別義。遮虛妄執。顯但有識無心外境。二決定義。離增減數。略唯決定有此三故。廣決定有八種識故。一類菩薩說識唯一。諸小乘等。執心.意.識義一文異。又復彼執識唯有六。則是減數。楞迦經說八九種種識如水中諸波。說有九識即是增數。顯依他識略有三種廣唯有八。離於增減故說唯言。楞迦經中兼說識性。或以第八染.淨別開故言九識。非是依他識體有九。亦非體類別有九識。小乘根淺不知心.意.識三種體別。又未除所知障。不了依他故唯說六。然依根境別體相故。說十二處。十八界等。非唯六識。經部雖立有細意識。即是第六別位起故。如樞要說 及亦二義。一合集義。六識合名了境識故。如後卷說。二相違義。即相違釋。顯三能變體各別故。即一及字貫通上下。謂應言異熟。及思量。及了境識。若不爾者。即有濫於餘釋之過。所以者何。但言異熟思量了別境識。不言及思量等者。一濫持業。恐言異熟即是思量了別境故。二濫依土。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之思量了別境故。三濫有財。不言及者。恐言以彼異熟而為思量了別境故。四濫隣近。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俱時思量了別境故。今顯異彼故說及言。顯三能變體各異故 既爾何故頌中不言異熟及思量等。而頌乃言及了別境識 顯得二義故。若於異熟下方置及言。唯得相違不得合集。今合六識總名了境故。于思量下方置及字 下一識字通三能變。欲顯又略而義廣故 此三能變。初之一名唯未轉位。後之二號亦通淨名。何故爾耶。下自當悉。又諸識皆通異熟等名。何故第八獨得名也。皆如下辨。恐厭繁文故不先述。
此舉本頌答難標宗。次長行中依頌正答。二段如頌。何故本頌先首答難標論宗者。如樞要說 然釋本頌上三句中。文意有二。初略釋頌答外所徵。次云何應知實無外境下。廣破外執顯前頌義 初略解中有二判文。第一合作二文科。初別解三句。後愚夫所計實我實法下。總解三句 別解三句中。初別解第一句。彼二俱有種種相轉下。別解第二句。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下。別解第三句。第二總作三文科。別解三句故。若由假說下。乃至亦勝義有。皆解第三句。
論。世間聖教至非實有性。
述曰。略釋本頌答外徵也。此釋初句。別釋其字如論易詳。故不別舉。雙舉世間。及諸聖教。皆說有我。及有法者。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性者體也。
仍未了知我法二義。
論。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述曰。我如主宰者。如國之主有自在故。及如輔宰能割斷故。有自在力。及割斷力義同我故 或主是我體。宰是我所 或主如我體。宰如我用 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住持不捨自相。一體有無對。二自性差別對。三有為無為對。四先陳後說對。前唯有體。後亦通無。瑜伽論五十二。說意不壞法現前。無亦名法。今者相分必有。似無名無。前是共相。後是自相。前唯有為。後通無為。前唱者名持。後唱者名軌。合有四對名為軌持。
論。彼二俱有種種相轉。
述曰。釋第二句頌。然彼我法二種。俱有種種差別。若名若義諸相轉也。相謂相狀。言種種者顯非一義。
何謂種種。
論。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
述曰。世間我種種相。謂我亦名有情.意生.摩納縛迦.養育者.數取趣.命者.生者。此中但舉三種。等後所說意生等五。合有八種。若依大般若說合有十三士夫.作者.受者.知者.見者等。若依世親金剛般若論但有四種。約三世總別故。此即第一世間說有我種種相。
言有情者。謂諸賢聖。如實了知唯有此法更無餘故。顯有法性更無餘物。情是性義。或復於彼有愛著故。愛是情義。能生愛故名為有情。乃至言生者者。謂具出現.起等諸法故名生者。此依瑜伽釋。若依世間釋。情謂情識。我有情識名為有情。色.心相續名之為命。者是主義。我有此命故名命者。准論釋者。命謂第八現行。者謂假者。總者有別命名為命者。今取世間解。或有情即是第八現行。壽體即是第八種子。有壽和合故名命者。或命通是六識名命。有此命者名為命者今取世間不取正義。薩婆多等所說各異。宜應敘之。愚者不了謂實有情及實命者。釋此名等。如瑜伽論八十三卷。及樞要說。
論。預流一來等。
述曰。聖教我種種相。預流.一來.不還.無學.二十七賢.十三住聖.三乘.十地。皆聖教中我種種相。此舉二果等餘賢聖。前預流向亦此所攝。不別簡別向及果故 預者言入。流謂流類。入聖之類故名預流。舊云流謂生死。此逆生死說名逆流。義乃非也。一於人.天往來。便得極果名為一來。決定已斷三界見所斷惑。或修至五品立預流果。決定已斷三界見惑。修道六品或七.八品。立一來果。二向不定。如瑜伽論第二十六.對法十三顯揚第三等廣說彼相。此即聖教我種種相。世間聖教俱有我相。此二雖殊。而皆是我種種相也。
論。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
述曰。此即世間法種種相。如有外道名吠世史迦。立六句義。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或立十句。如下當知。實者諸法體實德.業所依名之為實。德.業不依有性等故。德者道德業是作用。動作義也 有數論者。立二十五諦。我是前門。法中但有二十四諦。此舉吠世前三句義。等餘三句。及諸師法。至下當知。
論。蘊處界等。
述曰。即諸聖教法種種相崇聚.生.因。是蘊.處.界義。等者等取緣起.根.諦.並處非處.餘三善巧.或四善巧.及別別法。若依中邊.菩薩藏經第十七卷。有十善巧頌曰蘊.界.處.緣起。處非處.根.世。諦.乘.有無為。是名十善巧 皆聖教中法種種相。此蘊等相。如對法第一疏解。此上顯示世間.聖教皆說我法。有種種相。若依他起。遍計所執。雖有.非有二性相別。今於此中總名我法。以假說故。
論。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述曰。釋第二句中我.法二種諸相轉言 言隨緣者。隨諸世間種種分別橫計等緣。隨諸聖教施設安立證得等緣。即施設為世間.聖教我法別相 異者別也 言施設者。安立異名即假說義。此意顯示隨諸世間橫計種種我法等緣施設我法。隨諸聖教證得種種無為等緣即施設為聖教我法 轉者起義。隨彼彼緣起彼種種我法相故 問世說我法率己妄情。聖說我法有何益用 答由四緣故。一言說易故。二順世間故。三者能除無我怖故。四有自他染淨.信解.事業等故。如瑜伽第六.顯揚第十說。
此上即解頌上二句。將釋第三句寄問徵起。
論。如是諸相至依何得成。
述曰。如是諸相。牒前我法種種相義。下二句難也。謂諸外道.二乘。世間聞說我法性相非有便作是難。若彼我法性相非有。假我法相。若計所執若依他者。二種我法依何得成。由彼識外二真無故。內識上二假依何立。要依彼真可說假故。
論。彼相皆依至而假施設。
述曰。釋第三句頌。此中答意。彼世間.聖教所說我法相。雖無於真方可假說。然依內識之所轉變。謂種子識變為現行。現行識變為種子。及見.相分。故名為變。依此所變而假施設為我法相。心變真如亦名為法。若實真如不可說為法與非法。非識所變故非彼依。後得變似皆名為法。故此但說近依他依。此即顯示識所變者實非我法。而諸世間及諸聖教假說我法。言假設也。
釋總句已。下別解識。及變二字。
論。識謂了別。
述曰。釋識名義。今舉行相顯識自體。心.意.識了名之差別。故以了別釋識之義。
問我法所依內能變相豈無心所。
論。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述曰。隱劣顯勝故。謂所與心非定俱起。如貪.信等時不現行。不可說所義兼於心。故說識言亦攝心所 問遍行五所。心定相應。何不說彼而但說識 答識為主故。能生彼故。彼五種類非定俱行。故但說識即攝心所 問真如與識非如心所。何故此中亦不說有 答識實性故。識俱有故。不離識故。非我法依。故但說識不說真如。
問前言識變。變義如何。
論。變謂識體轉似二分。
述曰。此釋變義。此論一宗總有二釋。此即初釋 護法等雲。謂諸識體即自證分。轉似相.見二分而生。此說識體是依他性。轉似相.見。二分非無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執實二取。聖說為無。非依他中無此二分。論說唯二依他性故。此除真智緣於真如。無相分故。不爾如何名他心智。後得智等不外取故。此二廣釋。至下第七.及第十末。並二十唯識述記中說。
許有相.見二體性者。說相.見種或同或異 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說影像相.見。離體更無別性。是識用故 若言相.見各別種者。見是自體義用分之。故離識體更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為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同。故相別種。於理為勝。故言識體轉似二分 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實非二分似計所執二分見.相故立似名 相別有種何名識變 不離識故。由識變時相方生故。如大造色。由分別心相境生故。非境分別心方得生。故非唯境但言唯識。
此顯能變.相見二分。用.體別有。何故說識似二分生。
論。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述曰。若無自證二定不生。如無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影不起。皆於識上現相貌故。故說二分依識體生。
此總顯示依他起性。此上顯示識之所變。問此依他起。如何說為我法二相。
論。依斯二分至無所依故。
述曰。依止依他相.見二分。施設遍計所執我法二實分也。依起執故。若離於此依他二分。彼無所依。故說依他為執依止。染分依故。此世間我法 聖教我法。義依於體亦復如是。此顯我法假說所由。上來總是護法解訖 安惠解雲。變謂識體轉似二分。二分體無。遍計所執。除佛以外菩薩已還。諸識自體即自證分。由不證實有法執故。似二分起即計所執。似依他有。二分體無。如自證分相貌亦有。以無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執。八識自體皆似二分。如依手巾變似於兔幻生二耳。二耳體無。依手巾起。彼引世親所造緣起論中末後抉擇。說無明支許通三性。故除如來皆有二分是計所執 問此二體無。識體如何轉似二分 答相.見俱依自證起故。由識自體虛妄習故。不如實故。或有執故。無明俱故。轉似二分。二分即是相及見分。依識體起。由體妄故變似二分。二分說依自證而起 若無識體二分亦無。故二分起由識體有 既有自體及此二分。依何分上假說我法 答依斯二分施設我法。依此相.見計所執上。世間.聖教說為我法。此相.見之中皆說為我法。彼我法二離此相.見無所依故。故依所執相.見二分施設我法。世尊能知識自證分及真如等。法性離言非我非法。為除愚夫所執實我法。於彼識所變二分之上。假說為我法。方便誘引令知假說。非謂實有 問前護法解。後安惠解。何故我法但依二分。不計自體以為我法 答若護法說。據實亦計。且舉所變二分為依。非無依於自體計也。略有三義所以不說。一二執遍。我執不依自證起故。二共許遍。今古大小皆不許有自證分故。三義已說。若計自體即能取攝。見分中收。但言二分攝能所取。非不依於自體分計。今顯自證離見體無。故但說二見分中攝。顯能所取攝法盡故 若安惠解。凡是所執體皆是無。若執自體即說能取不異見分。故更不說為我法依。以自證分體是有故。或離言故。不可依說 問護法雲。相.見識所變。相.見名唯識。自證不言變。應非是唯識 解若立三分。種所變故名為唯識。若說四分。三.四更互變名唯識。又即識體何故非唯 問何故二師所說三分。義各有異今合為文 答譯者欲以文同義別文約義繁。所以合二師總為一文也。又如因明宗等多言名為能立陳那所說宗非能立。今舉其宗意不違古文辭遣同。義取所等因一喻二以為能立。理即別也。此文亦然。文不相違所以合譯義有乖返故為二釋 問真如非識之所變現。何成唯識。亦依真如執為實法。寧非染分之所依止 答雖非識變。識實性故亦名唯識。真如離言。與能計識非一非異。非如色等可依起執。故非執依。此中不說 又解深密經說亦為執依。然與依他稍不相似。依他之法與所計執。有少作用相狀可同。隨能計心新新而起。心上所現即是依他。是能計心之所親取。真如不爾。故此不說。遠望疎言亦可依執。諸末學者依起執故。解深密說亦不相違。真如既非識所轉變。應非唯識。不以變故名為唯識。不離識故亦名唯識。此中且說依他唯識 問依所變相執為我法。內道外道皆可了知。依所變見執法可爾。如何依見亦執我耶 答如外僧佉執思為我。犢子部等我名能見。故依二分皆執我法。前敘計中已略敘說 安惠已前諸古德等。皆說二分是計所執。護法已後方計三四依他分也。實有四分。今說三者隱而不說。以對他故。義准知故。順陳那故。略敘宗故。非極研尋故且不說。第二卷中自當建立。
論。或復內識轉似外境。
述曰。即是難陀。親勝等義。依攝論說唯二義也。但立見.相以為依他。不說第三.第四分也。相分體性雖依他有。由見變為故名唯識。此相分體實在於內不離於識妄情執為似外境現。實在內也。即以依他似計所執。依此似外相分之上。世間聖教執說我法。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 文雖有二。義即有三。或實說一分如安慧。或二分親勝等。或三分陳那等。或四分護法等。此中護法但說三分。以證自證分別義建立義相猶隱。所以不說。
製作此論知見不同。或有一師假敘異執。種種研尋方於最後申了義說。於假施設中咸言有義。非多有義便謂多師。即護法等多為此釋。如敘本有種子是也。以護月與同時故敘之此中破斥。或復諸師各說異理。故此論下多言有義。勿皆謂一師假設研究致多有義。然多釋中為例非一。或初無有義後方言有義勝者在初。或於初後皆言有義勝者多後。或彼初後皆言有義。理等教齊任情取捨。此大文例非獨此論。餘新翻者皆准此知。謂前但解後說理徵。此即一師所假說也。或前理廣後理教略。初無有義此為勝也。或前理略後理教廣。皆言有義而後勝也。或初後有義理教皆均。取捨難知。無偏勝也。今此亦爾。無偏勝故。
論。我法分別至變似我法。
述曰。依第二釋三文科者。已別釋字。後廣分別。此中有三。初以法喻別解依他.遍計所執。或有.或無。二說所執及與依他。皆假所由。遮增減執。三依二諦攝彼二假。至下當知。此即初也。於中有二。初法後喻 若護法.難陀等解。由無始來第六.七識橫計我法。種種分別熏習力故 若安惠解。七識相應諸心.心所皆名分別。能熏習故。即由分別熏習種生。熏者擊發義。習者數數義。由數熏發有此種故 後諸識起變似我法。護法釋雲。識自證分所變相.見依他二分。非我非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性離言故。聖教名我法者是強目彼。如世說火口不被燒。所說火言明非目火。世間凡夫。依識所變相.見二分依他性上。執為我法。此所變者似彼妄情名似我法。彼妄所執我法實無。非可說牛毛似彼龜毛。故不說似彼但說似情 難陀等言。於識所變依他相分。諸聖者等愍諸凡類不知自識。方便假說我法二言。便於識變強名我法。令彼斷除我法實執。方便解了離言法性。凡夫依此依他相分執為我法故說識變似我法言 安惠解雲。變似我法總有二解。一若世間聖教皆是計所執。世間依八識所變總無之上。第六.七識起執於我。除第七識餘之七識起執於法。不許末那有法執故。如是總說。執為我法種種別相熏習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六.七似我。聖教愍諸有情。說凡愚所計為假我法。亦依總無假說為別我法。由聞此熏習。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又解諸識生時變似我法者。即自證分上。有似我法之相。體變為相但依他性。依此堅執為我法者方是二分。其似我法不名二分。以下約喻依他性有故。識所變似我似法是識自體。雖有二解後解難知。前解為勝 然護法等雲。第六.七識妄熏習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安慧釋雲。由七識熏習分別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八識之中皆有執故。
論。此我法相至似外境現。
述曰。顯法在內似外境現。此說所變似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六.七。或總八識。虛妄分別之力。實非在外似外境現准前諸解。即依他起緣所生法。名似我法二種相也。
論。諸有情類至實我實法。
述曰。諸有情類由無明力。無始時來緣此所變似我似法。執為實我實法自體。即依依他起遍計所執。不說依於圓成起計所執。親不得故。如前已說。若安惠初解。以無依無。別依於總。
論。如患夢者至外境相現。
述曰。此意喻上我法分別以下論文。此對經部等。若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夢等所見皆真實故。此上總顯道理二性。自下重顯二性有無 如患熱病損眼根力。所見青色皆以為黃。故覺愛論雲。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及如夢者顛倒緣力。所夢諸事皆謂真實。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婆剌拏王夢見異事。不應見境。彼境便生即患.夢緣。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體實自心。
論。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述曰。由患.夢力不了真虛。遂執所見以為實有。此喻喻上諸有情類以下論文。護法解雲。如依他起。愚夫不了此是自心。緣之執為實有外境。外境即是遍計所執。前所變者依他起性。可說非無。若執為實體性非有。即解二性一有一無。此對經部。三釋如前。
論。愚夫所計至都無所有。
述曰。依初二科。自下第二總解三句。下有三文。一顯我法皆假所由。二遮增減執。三二諦攝。准義可知依第二三科。自下第二解其二性皆假所由遮增減執。此即先敘法體非有。以下之文唯是難陀.護法二說。無安惠解。以無內識所變我法故。護法.難陀二義准解。謂諸愚夫虛妄所執。實我實法都無所有。此但情有理皆無故若爾如何前說為假。
論。但隨妄情至說之為假。
述曰。此顯所執但隨妄情而施設彼為我為法。故說所執。亦名為假。非彼體有可說我法二種假言。無體隨情。無依於有。二假皆得。准前以釋。此顯世間假我假法。非必有體方說為假。但隨妄情說為假故。
論。內識所變至實我法性。
述曰。此顯依他我法名假。先顯其體實非我法。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體依他緣起是有。而非是彼妄情所執實我法性。此緣起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
若爾如何諸聖教等說為我法。
論。然似彼現故說為假。
述曰。此正解假。即顯聖教假我假法。有體施設.義依於體。二假皆得。由似我法能執妄情有主宰用現。說此依他為假我法。
論。外境隨情至非有如識。
述曰。自下先敘心境有無。方言遮執。遍計所執心外實境。由隨妄情施設為假。體實都無。非與依他內識相似。
論。內識必依至非無如境。
述曰。由內識體是依他故。必依種子因緣所生。非體是無如遍計境。彼實我法猶如龜毛。識依他有故非彼類。即顯內識是依他有。心外實境體性都無。此中色等相.見二分內識所變。不離識故總名內識。由此真如是識性故。亦非非有。
論。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述曰。由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便遮外計離心之境實有增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亦無損減空執。即離空有說唯識教。有心外法輪迴生死。覺知一心生死永棄。可謂無上處中道理。此即第二皆假所由遮增減執。
問內境是有外境都無。皆依內識而說為假。彼及內識。為世俗有。亦勝義耶。
論。境依內識至亦勝義有。
述曰。此即第三依諦攝假。謂心外境其體都無。依內妄情假名我法。唯世俗者執有。勝義者說無。內因緣識相.見分等。假境所依依他性事。其世俗者說為非無。亦勝義者之所說有。此中色等內識相分。因緣所生從本名識。此約內境如識有義。即下第十三分俱實 或緣過未。龜毛等法。雖識內變影像虛疎。如瓶.衣等唯世俗有。非如內識體少實故亦勝義有。下第十雲。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一切相分並非實故。雖有二解前解為勝。後解不依四勝義說。但殊勝義名為勝義。此即說有三分之義。若第二師唯有二分。釋此少別。大意亦同。此第二釋至下當知。此前初解依人二諦。已下問答依法二諦 問此中二諦體別如何。所攝假境如何差別 答如別章說。言二諦者道理難思。今於此中略示綱要。世俗諦者。世謂覆障可毀壞義。俗謂顯現隨世流義。諦者理也。或世即俗是持業釋。勝義三種如第八卷。然則蘊.處.界名勝義者。勝之義故。如涅槃等。唯依士釋 真俗二諦各有四重。俗諦四者。一假名無實諦。謂瓶.盆等。但有假名而無實體。從能詮說故名為諦。或體實無亦名為諦。二隨事差別諦。謂蘊.界等。隨彼彼事立蘊等法。三證得安立諦。謂苦.集等。由證得理而安立故。四假名非安立諦。謂二空理。依假空門說為真性。由彼真性內證智境。不可言說名二空如。但假設故。此前三種法可擬宜。其第四諦假名施設 勝義四者。一體用顯現諦。謂蘊界等有實體性。過初世俗故名勝義。隨事差別說名蘊等故名顯現。二因果差別諦。謂苦.集等。知.斷.證.修因果差別。過俗道理故名勝義。三依門顯實諦。謂二空理。過俗證得故名勝義。依空能證以顯於實故名依門。四廢詮談旨諦。謂一實如。體妙離言已名勝義。過俗勝義復名勝義 俗諦中初都無實體假名安立。無可勝過故不名真。但名為俗。第四勝義不可施設。不可名俗但名為真。由斯二諦四句料簡。有俗非真。謂最初俗。有真非俗。謂最後真。有亦真亦俗。謂真前三。俗後三諦。其第四句翻上應知。前四世俗如瑜伽論六十四中。顯揚六說。名字雖別諸論亦有。其四真諦。若義若名非諸論有。唯此論釋。如第九卷 外境隨情唯世俗者。即是假名無實諦攝。故說唯言。決定義故。實我法名如瓶盆等。唯初俗攝。體非實諦。以無法故。識境所依亦勝義者。是俗隨事差別諦攝。復是體用顯現真諦。故論言亦。不定義故 真俗二諦今古所明。各為四重曾未聞有可謂理高百代義光千載者歟。真不自真待俗故真。即前三真亦說為俗。俗不自俗待真故俗。即後三俗亦名為真。至理沖玄彌驗於此。廣此二諦如別章說。
以上略明頌上三句。通護法.難陀二師所釋然本唯是二分家義但難陀釋。自下廣釋如是三句。於中有二。初廣破外執成此三句。後第二卷有作是難下。略釋外難重淨此三句初復有四。第一總問。第二略答。第三別問別答。第四至第二卷如是外道下。別徵總結 或分為三。初總問答。次別問答。後別徵結。至下當知。不繁預述。
論。云何應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即初問也。多護法文。外道.小乘聞說唯識 外道等曰。有作有受我體寧無。有礙有緣寧無法體 小乘等曰。士夫用有。何為我無。依.緣積聚色等是有。得等成就行蘊非無。聖說無為。寧撥無法。豈離識時便無外境。云何知識似外境生。
論。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外徵。謂實我.法。現.比二量所不能成。名不可得。至下一一別破應知。法體實無然立五蘊。我體非實何法攝耶。法依作用故可立蘊。我無一常故不別立。又心變似法有多差別隨五蘊攝。心變似我無多差別眾同分攝。
自下第三別問別答。於中有二。初問答我。後問答法。我中有二。初問。次答。
論。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初問。犢子部師。及正量部。本經量部等。及外道等。咸作問言。大乘所說我法無者。且置於法。如何實我不可得耶。假我共成。非此所問 自下答中文勢有五。初敘三類計正破外道。二復敘三類計兼破小乘。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五假設外徵釋諸妨難 或分為四。初別敘兩三破。二總敘諸執破。三解彼執分別俱生等。四假外徵釋外妨難 或分為三。初破外我。次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後假設外徵釋諸妨難 初中有三。如前可解。或分為二。初破計我。次總解執。
論。諸所執我略有三種。
述曰。此即第一敘三類計正破彼執。此中有二。初敘三計。二別破三。外道雖多計執各異。種類而說莫過三種。
論。一者執我至量同虛空。
述曰。此謂數論.勝論等計。即是僧佉.吠世史迦義。如下廣敘。我有三義。一者常。我體常住。無初後故。從過去來未來不斷。現在相續。二週遍。五趣之中體週遍故。趣趣有身非定恆居一趣中故。三量同虛空。遍十方故。
論。隨處造業受苦樂故。
述曰。此成遍因。何以同空。隨處即能造種種業。受苦.樂故。即釋第三執我同空遍十方界。欲破作.受但說造業受苦樂言。彼常遍義遂不開顯。又此為二。一常。二遍。同空以下釋前遍義。同空是喻。若准破中此解為勝 數論執我體是受者。三德能作。轉作法已我受用之。名受苦樂 勝論執我實句義攝。體能作.受。故名造業受苦樂等。下破法中一一別敘。
論。二者執我至而量不定。
述曰。立不定宗。我體雖常大小不定。
論。隨身大小有卷舒故。
述曰。顯不定因。謂身若大我量便舒。身若小時我量便卷。如一牛皮日乾水漬。日炙便卷。水濕便舒。此即無慚之類計也。謂尼虔子。今言昵楗陀弗咀羅。翻為離系子。苦行修勝因名為離系。露形少羞恥亦名無慚。本師稱離系。是彼門徒名之為子。
論。三者執我至如一極微。
述曰。此立小宗。顯我量小。至者極義。極小如極微量。
論。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述曰。顯我小因。以我量小如一極微有自在用。小輕利故 潛轉身中。顯勝自在所棲隱處 作諸事業。顯我勝用能為作者。此即獸主。遍出等計。謂有外道名播輸缽多。翻為獸主。如一瞿聲別目於牛。通名於獸。但言牛主未善方言。非但與牛而為主故。如伏犧等 復有外道名波利呾羅拘迦翻為遍出。遍能出離諸俗世間。即是出家外道之類。今此總敘三計。五師所執之義。餘九十種所計我等。不異三故。
即是第一敘三師計。自下次第一一別徵。
論。初且非理。
述曰。下別破也。文三易解更不判之。且者。偏舉未盡之義。非破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既總非已。外人卻徵所言非理之所以者何者。是也。
下文有二。初破作.受。後難同異。
論。執我常遍至受苦樂等。
述曰。此破數論。此中第一破初。量雲。汝所執我。是宗有法。應不隨身受苦樂者。是宗之法。此二和合互相差別不相離性總名為宗也。一許常故。二許遍故。因也。如汝虛空喻也。有二比量。此破僧佉我為受者。文言執我意噵汝執。文言常遍意亦有許。若不爾者。有法之我非自極成。常遍之因亦犯隨一。或若大乘許我是有。即違自宗。若無即犯自所別過。因中亦有所依不成。大乘虛空雖無實體。就他宗說亦得為喻。故無喻中俱不成過。故說汝言。初一執字義通因.喻。許義同故。又於因中應加故字。義定順故。又因.喻自許。此則不成。若唯他許非必是過。他比量故。文中有法在初。法居最後。中間因.喻。隨文可知。性相為文故無次第。下文體例或有非次。皆准此知。解因明者許是事故。應審思准。
論。又常遍故至能造諸業。
述曰。此破衛世我作者也。此師之我雖亦受者。對彼僧佉但破作者。不爾前文兼破亦得。若立量雲。汝所執我。應無動轉。許常遍故。如虛空等。即有相符極成之失。勝論之我無動轉故。不爾便與十句論違。彼說我實無動作故。由此應言。汝所執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許常故許遍故。說喻如前文雲汝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無動轉故。如虛空等。此釋即順十句論我無動作也。今隨文便於因之上置其應字。下皆准知此文但有其法。而無同喻。及與有法。以同前故不別出之。其應之字於法中置。文准前解。此中總有三比量因。
上來別破二師作受訖。次下雙破作.受同異。
論。又所執我至為同為異。
述曰。此審定也。唯有異計。同是設遮。
論。若言同者至便成大過。
述曰。此破有情共同一我。執諸有情同一我故。若一有情作業之時。餘諸有情亦應作業。即此一我作諸業故。受果解脫亦准此例。應立量雲。且如餘祠授等。於天授作諸業時亦應作業。我是一故。如天授等。然內真如既非是我。又無系屬。亦不作受。故無不定返詰過失。受果.解脫二量亦然。總於此中有三比量。別破外道准義可知。又若一解脫一切解脫。便成大過。此三若爾便違世間。亦違教故。
論。若言異者至體應相雜。
述曰。下破有情我體各異。諸有情我既更相遍。體應相雜。由彼計執諸有情我。體是實有各各調然自相別故。量雲。諸有情我。與天授我體應是一。許常.遍故。如天授我。論言相雜。意令相入成一物故。雖言更遍意言常遍。不爾更雜。便無同喻外返難言。且如同處不相離色。許多種色更互相遍。體非相雜諸根得時各各異故。其我亦然雖體相遍。然非相雜各有屬故。斯有何失。此亦不然。彼執我體是真是實。有相雜失。然我色等是虛幻法。又同類業招非實之法。體相虛疎。設令相雜亦無過失。一切有情共果亦爾。其山河等同一處故 又今以彼更相遍言。遂令相雜以成一物。未必須量。
論。又一作業至所作所受。
述曰。復以作業受果為難。作業受果者。與一切我處無別故。處謂處所。我之住處。量雲。彼祠授等。於天授作業時。亦應作。以一切我處無別故。如提婆達多。受果比量亦准此知。不爾直責。如諸燈光。處無別故。一照一切照。我亦應爾。處無別故。一作一切作。有情共果雖處無別。然非一受即一切受。非一切我處無別故。又我一受即一切受。處無別故。非共果故。
論。若謂作受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即敘救總非之。彼意救言。如天授我但屬天授。如眾燈光各有所屬。無有一作一切作失。論總非之。理不然也。
論。業果及身至不應理故。
述曰。敘其非理。一一諸業.及果.身三。皆與一一諸我和合。以諸我體相雜糅住。至於作.受唯屬此我不屬彼我不應正理。提婆達多作.受。亦應屬他耶若達多我。許此業.果.身。與彼我合故。如耶若達多作.受。
論。一解脫時至一切我合故。
述曰。此又重責。如天授解脫餘亦應爾。作業.受果.並各別身。與諸我合故。所修證法。彼此我合故。不可但說唯屬此我非彼我故。一人解脫餘不解脫。量雲。且如天授一解脫時。餘未解脫者一切應解脫。所修所證法一切我合故。猶如天授已解脫者 所修者行。所證者理。此破初計。文各有十三比量。又以業.果.身為因。難解脫宗。亦得為量。
論。中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總非破離系子計。彼復徵已。
論。我體常住至而有舒卷。
述曰。此以常住難非舒卷。舒卷者盈縮不定之義。量雲。汝所執我。應無舒卷。計常住故。如太虛空。
論。既有舒卷至應非常住。
述曰。此以卷舒難非常住。量雲。汝所執我。應非常住。許卷舒故。如橐籥風。橐謂囊橐。排袋之類。以內含風起作用故。籥謂管籥簫笛之屬。以內有風起聲等故。此二中風。既隨囊.管。有其大小卷舒之事。而非常住。我亦應然。
論。又我隨身至我體一耶。
述曰。初之二句以隨身故難可分析。後之二句以可析故難體非一。初比量雲。汝我應可分析。許卷舒故。如橐風等。言隨身者。有卷舒義。今以隨身顯事為難。不說同喻義准應知。若以隨身為因。影為同喻故。後比量雲。汝我非實一。以可析故。如瓶.盆等。以前難破令其可析。故得為因。或以隨身為非一因。汝我非定一。許卷舒故。如牛等皮。此破第二有五比量。
論。故彼所言如童竪戲。
述曰。結非調之。童者小也。竪者奴也。如小奴等戲於沙土。雖甚劬勞無實可錄。汝等所計實我亦爾。
論。後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破獸主。遍出等計。彼卻徵已。
論。我量至小至大身遍動。
述曰。第一量雲。汝所執我。於一剎那應不能令大身遍動。以極小故。如極微等。此中難意如何小我。一剎那中能令色究竟天萬六千由旬大身動轉。
論。若謂雖小至似遍動者。
述曰。敘彼救雲。此我不能一剎那頃即遍動身。然次第而動。以迅速故。如旋火輪者。
論。則所執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汝所執我。應非常一。有往來故。如火輪等。諸有往來皆非常一故。此有二量。一難非常。二難非一。合有三量破第三計。都合二十一比量破三類執。此中破三種我。並同廣百論第二.第三卷說。
論。又所執我復有三種。
述曰。即是第二別敘三計。兼破小乘。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斥。
論。一者即蘊。
述曰。此如瑜伽等四種計中。此即第一。有計我體體即是蘊二十句等。世間異生皆為此計。
論。二者離蘊。
述曰。即體非蘊。前說三計皆是此攝。離者異義。體異名離。不爾攝計便為不盡。瑜伽四計。即彼後三。雖住蘊中。或住蘊外。或不住蘊。亦非蘊外。並離蘊計。
論。三者與蘊不即不離。
述曰。筏蹉氏外道名犢子外道。男聲中呼。歸佛出家名犢子部。皤雌子部。女聲中呼。即是一也。上古有仙居山寂處。貪心不已。遂染母牛。因遂生男流諸苗裔。此後種類皆言犢子。即婆羅門之一姓也。涅槃經說犢子外道歸佛出家。此後門徒相傳不絕。今時此部是彼苗裔。遠襲為名名犢子部。正量部等亦作此計。然廣百論第二.三卷唯有三種。對法第一。瑜伽第六.及六十四.顯揚第十並有四種。然今此文列有三種。義寬於瑜伽。彼無第三非即離計。經部本計。我亦非離蘊。偏破犢子如俱舍論第二十九並三十說。然薩婆多等。敘外道計無離蘊者。以二十句等我見等中。唯即蘊故。如毘婆沙第八卷。問為有離蘊計為我耶。彼答言無。諸所執我一切皆緣五取蘊故。緣蘊外無不生心故。今者大乘。說有離蘊計為我者。如瑜伽等說。然亦釋經一切皆緣五取蘊起。至下當知。此據影像相分為論。必須有故。所緣緣體非無法故。非據本質。本質諸蘊或復無故。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緣無心不生。本質而說。緣無心亦起。薩婆多說緣有心生。無即不起。經部師說緣無心得生。不要於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緣。獨無不生。俱無得起。故三宗別。
論。初即蘊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破我體即蘊我應非我相。量雲。我應非常。以即蘊故。猶如蘊性。彼宗所計我體即蘊。然體仍常。故為此破。破一比量亦准此知。然瑜伽等更有別破。此既無文不能具引。此總緣蘊而起我見。得為破也。
論。又內諸色至有質礙故。
述曰。自下別破二十句中五別計我。且破色我量雲。內諸色處。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根及屬色皆名內色。唯破內色我非計外我者。以外色無作.受用故。
論。心心所法至待眾緣故。
述曰。自下破餘四蘊 不恆相續。是間斷義待眾緣者。籍緣起義。量雲。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恆相續故。待眾緣故。喻如燈聲 此既二因。比量亦二。四蘊非色體類是同。合為量破。並如色蘊別破亦得。此破於蘊計為實我。說假我者亦不遮之。
前破心所即行蘊少分。行蘊少分中不相應行。既與心所別。故應別破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
沙門基撰
論。餘行餘色至非覺性故。
述曰。覺者覺察。心心所總名。心所法外餘行.外處.及無表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虛空等。此中但合總為一量。行與色等各別為量。理亦不遮。因明之法遮他為論。言非覺性。不是翻顯心.心所性是覺性故許為實我。此兼遮計。非必有執。合七比量破初計也。
論。中離蘊我至無作受故。
述曰。破僧佉等計也。量雲。所計之我。應無作.受。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標。故略不敘。文以一量破中計也。今助破雲。所計之我。應非實我。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此下准作一一應思。
論。後俱非我至非實我故。
述曰。破犢子等也。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然別有體。非常無常。如俱舍論二十九卷敘難依義。今解。依者依止。蘊上施設。不即離故。恐繁不述。量雲。汝所執我。應非實我。因雲。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如瓶.盆等。
此中法言應非實我。簡別真如。真如依蘊亦不即離。然非實我故無不定。因中言許無隨一過。宗等次第准義釋文。彼計瓶等依於四塵蘊等而立。然與四塵不即不離。故以為喻。
論。又既不可說至是我非我。
述曰。彼立五法藏。三世.無為.及不可說。彼計此我非常無常。不可說是有為無為也。今者論主直以我非我而為例也。應立量雲。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許不可說是有為無為故。如龜毛等 以二比量破第三計。若破俱句。他宗亦說我非俱句。不可說是我非我故犯相符過。又無同喻。今破是我兼說非我。應定說是蘊。不應說非蘊。又量雲。汝所執我。於我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說。許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義 今者文意不令隨入我非我俱句。故無過失。
論。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述曰。此總結也。合十比量破此三計。
論。又諸所執至為無思慮。
述曰。自下第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於中有四。初有思慮。無思慮破。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三我見境。非我見境破。四我非我見境。我見不緣破。今總問前所執諸我故言諸也 有思慮者。意問僧佉。彼說神我體是思故 無思慮者。問吠世等。然僧佉計。神我體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諦體性雖常。仍有轉變無常之相。今難彼我亦應同彼二十三諦。體性俱應轉變無常。
論。若有思慮至有思慮故。
述曰。汝我體。應是轉變無常。作用或有不起時故。如許大等。若不約用難令體亦轉變。即無同喻。彼不許有滅無常故。若直難用。彼思慮用有時不起故犯相符過。雖自性體常。用是無常。無不定失。非共許故。又以體例用亦應無常。相即亦得。
論。若無思慮至亦不受果。
述曰。即破吠世等。文易可知。量雲。汝等實我。應不能作業亦不能受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虛空。作業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餘計神我皆同此破。
論。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述曰。雙結二也。
論。又諸所執至為無作用。
述曰。更重第二雙破前說。此即問定也。
論。若有作用至應是無常。
述曰。諸師作.受計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並計是有。有用量雲。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對數論。轉變如手等。若對吠世等。滅壞如足等。文勢雖合義意不同。虛空.真如此無作用。故無不定。
論。若無作用至二俱不成。
述曰。無有一我無作.受用。若數論師無作者用亦名無用。若動轉作用勢用作用。勝.數俱無。十句說故。離系子等我有動轉。故是前門。餘是後門。又諸所計得解脫時。我並無用無用。量雲。所執之我。應非實我。無作用故。如兔角等。虛空亦得。無作用故。文言非實我。不言非實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若爾寧言常樂我淨。此非定實我。性離言故。言我者是假說也。此無用計諸執並非。無有一師計我無用。然破無動作.勢用之用。故得為難 或綺互破作.受之用。謂應量雲。僧佉等我。應非實我。無唯作者用故。如虛空等 吠世等我。應非實我。無唯受者用故。如兔角等 此中遮無唯受者用。非許唯有受者用性便為實我。不爾本識及僧佉我應是實我。但言兔角無唯受者用。不言兔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詮門故。文結易知。故不別釋。
論。又諸所執至所緣境不。
述曰。此即第三亦總徵前內外道也。
論。若非我見至知實有我。
述曰。破本計非我見所緣 量雲。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非我見之所緣故。如色.聲等 又此量意雲。汝能緣我心.心所法。應不知我。非我見故。如緣餘心 文雖無救。以理為之。如緣真如心.心所法。雖不定作真如之解。得成緣如。緣我之心亦同於彼。雖不作我解。何妨得緣我。緣如之心雖不作如解。真如仍名如心緣。我見雖不作我解。其我應名我見緣。故為此解助破彼失。
論。若是我見至如實知故。
述曰。破彼我是我見所緣。量雲。緣我我見。應非倒見。如實知故。順所緣故。如緣色等心 外道小乘執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許我見雖順所緣是顛倒體。斷之成聖。無我之心雖不稱境。違於染故名非顛倒。如緣真心作有如解即是法執。若作無解。雖不稱如仍因成聖。
論。若爾如何至稱讚無我。
述曰。言至教者。至實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爾亦有我見非顛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見染故斷之成聖。要無我見能得涅槃。故毀我見讚無我也。此就他宗相違為難。
論。言無我見至沉淪生死。
述曰。汝宗自言。起我見者沉淪生死。以是染故。起無我見能證涅槃。以是淨故。今就彼宗故得成難。
論。豈有邪見至沉淪生死。
述曰。此總結難。無我見是邪能證涅槃。不順所緣故。我見是正翻沉生死。能順境故。廣百論中亦作此難。
論。又諸我見至如緣餘心。
述曰。此下第四總破前師。不須別說染淨之惠。但汝所說緣我之見。今皆破之。無相符過。應為量雲。汝緣我之見。不緣於實我。宗也。有所緣故。因也。如緣我外色等之心。喻也。文有次第如是應知。然就彼計皆有我見不緣我生。如僧佉說吠世史迦作者我見。不緣實我生。是橫計故。餘計相望准知亦爾。故今此宗。應有分別汝等各別言非橫計緣我之見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顯但是緣我之見。皆不緣於實我生故。不須分別。此破能緣不緣我起。
次破所緣定非實我。
論。我見所緣至如所餘法。
述曰。此中量雲。我見所緣定非實我。宗也。是所緣故。因也。猶如所餘色等諸法。喻也。宗中如前亦應分別。彼等各計有我見境非實我故。
論。是故我見至種種計度。
述曰。此曲結也。如瑜伽。顯揚。十六大論。皆緣影像自心相分為所緣緣。無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緣識所變蘊。蘊各別故。故言諸蘊。即計此蘊種種計度。故與小乘所說有異。
論。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述曰。破我之中。自下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若作三科此即第二也。於中有二。初別解二執。第二如是所說一切我執下。總解二執。初中有三。第一標執舉數。二列執名。三別解釋。此即初也 總舉有其二種。此中諸門如別章說。謂迷諦總別。諸識有無。伏斷位次。九品所攝。伏與不伏。人法二執斷位麁細。分別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別如下當知。雖一有情無二十句等。然說法界亦得有之。
言我執者。顯非唯見。心心所法皆名執故論。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述曰。此列。差別與身俱起名曰俱生。後橫計生名分別起。下別釋之。
論。俱生我執至故名俱生。
述曰。自下別釋。先釋俱生。後釋分別 初中有三。初釋俱生義。二顯其差別。三明斷位。唯藉內種起。與分別緣別 恆身俱者。解其俱義 而言轉者。解其生義。餘文易知。
論。此復二種至執為實我。
述曰。上總釋俱生。下別解差別 常相續者。顯恆起義 在第七者。顯執所依 緣第八者。顯所緣境 起自心相者。顯緣第八不親著也 執為實我者。不稱境知故執生也。未得無漏。第七識中我執恆起。名常相續。緣恆具故。非如第六意識中執。何故相續唯在第七。略有二義。一緣少故。謂眼.耳.鼻等。意.八.七識。或九.八.七.五.四.三緣少故。若加等無間。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緣少故。第七恆續我執非餘。如第七卷緣多少說。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第八續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續。五識不深不續。第七具有。故唯第七非餘。此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為境。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緣第八七我恆行。影像相中亦無實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識自心之相。若從見說名染無記。若從本說名淨無記。以許染淨故雜種所生。執此自心所變之相以為常一。不稱境故名為執也 不稱本質名為執者。五識亦應名為有執。此約影像。依他為相。若約所執。當情顯現亦名為相。緣第八者。即是本質。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論。二有間斷至執為實我。
述曰。在第六識。顯執所在。第六行相深遠亦復間斷。第七深而不斷。五識斷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斷。故此我執唯六識中。
五取蘊者。彰此俱生我見之境不緣無漏 薩婆多中一切煩惱皆名為取。蘊從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蘊 今者大乘如對法說。欲貪名取。唯貪為體。染希五蘊。蘊能生取。蘊從取生。蘊立取名。緣蘊總別顯執行相。總緣五蘊為我名總。別緣五蘊為我名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見也。二十句見唯分別故。第七識中唯緣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見一類。不可論其此總此別。故與此殊。第七唯託第八為相。舉其本質言起自心相。此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顯緣不著妄生我解。
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有非無本質。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等皆起影像。
論。此二我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三文也。顯執細微斷之所在。無始串習體相微隱。故十地雲。遠隨現行故。不作意緣故 是俱生義。故名為細。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斷。初道斷者即見道斷。三非地未滿修道能斷。要第九勝道方斷故言難斷。初簡修道不相應惑。第二簡見道一切。第三顯自行相細。勝道方除故唯修斷。一識分別。第六數斷非第七。二乘分別。第六識者二乘數斷。非菩薩於六識中。三習分別。若菩薩數斷習非種子。若二乘種數斷非習。不數斷者道數數修。若數斷者斷道俱數。於二乘中漸次行者。故唯修斷。若頓悟者亦通見斷。先世間道伴已伏故。菩薩不然。不障地故。無超越故。然初二果不能斷之。有覆無記第九品故。斷有二種。一斷種。二伏滅。今論斷種。第六識中。二乘入聖道暫伏滅。要離自地欲盡方斷。於金剛心方究竟盡。菩薩初地暫能伏滅。四地永不行。金剛心位方究竟盡。第七識中。二乘入無漏心方暫伏滅。金剛心方斷盡。菩薩七地已前入無漏心能伏。八地以上方永不行。金剛心方斷頓盡。故言數數修道方能除斷 又總而論六.七。道數數修。斷有數數.不數數義。二乘斷彼第六識執種子。非習能數數斷。菩薩數數斷其麁重名數數斷。其種子等道數數修。非斷數數。以十地中皆不斷故。第七識執要金剛心方能頓斷。三乘修道道數數修方能除滅。非數數斷 此中二執行微名細。何故三心初斷名細 若言品類麁細。初斷為麁。難易麁細。先斷名細。此中言品類。修道下品名細。三心約難易故。初斷名細。亦不相違。以界第九品斷名細。品類細故。有難斷不名細。即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細非難斷。即三心中初.中品等。有名細亦難斷。如九品中下下品等。此中所說二我執故。三心約難易以分麁細。九品約行相。以分麁細理不相違。此顯所斷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麁細。九品中從所治行相名細。三品中從能治行相名細。亦不相違。唯言生空斷者。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說。其實菩薩亦法空斷。勝生空者。簡異有漏。及遊觀生空心。斷彼不能故。此說無間非解脫道。
論。分別我執至故名分別。
述曰。此釋分別。文亦有三。內緣必藉。兼藉外緣。故於外緣說於亦字 非與身俱以來。顯異俱生 要待以下。顯分別義 言分別者。謂邪教分別。及邪思分別。一分別言通二處也 自下別解分別之執。餘文可知。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顯執所在。間斷麁勐故有此執。餘識淺細。及相續故。不能橫計起邪分別。邪分別者必有間斷。及麁勐故。以第八識淺而不間。五間而又淺。七二俱無故唯在六。
論。此亦二種至執為實我。
述曰。第一即是即蘊計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論。二緣邪教至執為實我。
述曰。離蘊計我。餘義如前。心所變相眾同分攝。隨其所應依何法變。或以名教而為本質起自心相。二重如前。不說二境總別之相如樞要說。
論。此二我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顯執相麁斷之所在。違見道故道生便滅。相見道中不斷之故。故論言初 又真見中有無間.解脫。無間道斷。異解脫名初。此依種子 又解脫道能斷麁重亦名為初。此約一心 若三心者。准法執說。雖有三品斷。望俱生者總名為麁。行相勐名為麁。初聖道除名為易斷。此依二乘.及行相說言生空斷。菩薩亦通以法空斷。
論。如是所說至或有或無。
述曰。此下第二總釋二執。合說本質之有無也。於中有二。初解所依有無。後然諸蘊相下。解蘊我有無合有三解。一七.六有無。二修.見有無。三即.離有無。隨義應說。從麁至細展轉推故。即是他人及於己身以為本質。並是此攝。能緣緣不著。皆名心外故。第七計我心外唯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於無。如吠世等。我無所依蘊故說為無。俱生定有。分別或無。即蘊計我本質是有。離蘊計我本質是無。
論。自心內蘊一切皆有。
述曰。親所緣也。不問即.離計為我者。影像必有故無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緣蘊。此上總辨我所依也。
論。是故我執至妄執為我。
述曰。結成前義。影像相分必是蘊故。緣此為我。義顯大乘親緣。於無心不生也。成所緣緣必有法故。
論。然諸蘊相至決定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解內心相對我有無。內相依他緣生故有。外境橫計故定是無。
論。故契經至說五取蘊起。
述曰。恐義無由故。引經證內心相有 言沙門者。息惡之義 婆羅門者。淨行種也。四姓之中一姓 等餘三姓。或等所餘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總是能起計人 所有我見。是能執惠 五取蘊起。所計境也。餘文易解。
論。實我若無至恩怨等事。
述曰。自下第五假設外徵釋諸妨難。若三段科第三文也。此中難雲。若無實我誰能記憶曾所更事。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誦持經書。溫習文史。恩濟於彼。怨害於此。貪愛是財瞋怒個物。種種事業。犢子部我亦能記憶。與外合問。應立量雲。一切有情。應無憶識等事。以無我故。如太虛空 下辨外救有三問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論主初皆卻質。
論。所執實我至是事非有。
述曰。且如冥性未變為大等時。我未受用境。後大等生我方受用。前無是事無受境用。後有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雲。汝之實我。後起受用時亦應不起用。以前與後體無別故。猶如前時。即難我體有變易也。
論。前應如後至體無別故。
述曰。此中敘計準前可知 量雲。汝之實我。前無受用事時應有受用事。即後體故。如後位時。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者。通前及後二難之因 次外人救。
論。若謂我用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牒計非次顯非理。
論。用不離體至應非常故。
述曰。此中二難。體用相例。量雲。用應常有。許不離體故。如體。體應非常有。許不離用故。如用。外人計體不離於用故為此因。
論。然諸有情至非於我宗。
述曰。由第八識與一切法更互為緣宿熏習力。有憶識等事故無失也 更互為因等。能所攝藏也。義顯前作已熏種本識中。後從本識生諸識等起憶念等。下廣當辨。
論。若無實我至誰受果耶。
述曰。此第二段。文有其三。敘外人難。若無實我無實作.受。既無作.受法體應空。應立量雲。一切有情。應無作.受以無我故。如龜毛等。
次論主質。
論。所執實我至應是無常。
述曰。此有二量。我既常有誰能作.受。言變易者。是體改轉無常之義。量雲。汝我。應不能作業受果。許無變易故。許體常故。如虛空等。諸執我常皆無變易。今設遮計亦得。若用轉變令體無常亦得。若用有變易。汝所執我應體無常。許用變易故。如色聲等 若破僧佉。令體亦轉變。或隨卷舒名為變易故應無常。或是設遮。
論。然諸有情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敘正義。文易可知 心心所法因緣力等者。謂由七識熏習種子因緣力故。阿賴耶識生於諸趣相續無斷。六識造業。此並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 又心心所。即第八識。自許種子因緣力故。其現行識相續無斷。即此六識有時造業。並與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又八識等心.心所法。各自種子因緣力故。諸趣五蘊相續無斷。即此假者。六識作業。六.八受果。於理無違。除第七識。
外人又難。
論。我若實無至求趣涅槃。
述曰。第三段。文有其四。外人難。若有我者可有厭捨。我既實無。誰生生死及得涅槃。既無此事便為大失。無厭捨故。此中二問。應立量雲。一切有情。應無生死亦不求涅槃。以無我故。如虛空等。
論。所執實我至常為自害。
述曰。論主質雲。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雲。汝我。不能輪迴生死。計無生滅故。如虛空等 既非苦惱。應不能厭苦樂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無為。既執我常復沉生死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總結彼非。
論。然有情類至求趣涅槃。
述曰。敘正義也。然有似我唯蘊所攝和合假者。身心相續諸生不斷。起煩惱已復生諸趣。深厭此苦便求涅槃。故無實我。
論。由此故知至妄執為我。
述曰。總結前非述正義也。其文易解。
就破外計文總有四。其第三段別問答中。上來第一已破我訖。自下第二次破執法。於中有二。初破計。後解執 或有三。初總問答。次廣別破。後解法執 或分為四。第一總問答。第二別問答破。第三合破小乘.外道。第四解彼二執 或分為五。初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徵法非有。第二略答法體是無。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第五解彼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論。如何識外至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第一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徵法非有。前所計我識內識外皆體是無。但應總問云何實我不可得耶。今者彼法識內可有。有似法故。但識外無。為簡他宗計識外有故今問曰。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論。外道餘乘至理非有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彼問。法體無也。亦答識外不答識中。
論。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述曰。為五段中。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於中有二。初是外道別問別破。第二小乘別問別破。就初外道別問破中。初問次破。此即問也。
論。且數論者至二十三法。
述曰。自下破也。於中有二。初別破一十三種大外道計。第二總束九十五種為四句破。於初別破十三計中合為六破。至下當知。此即第一破數論也。文勢有三。初敘計。次破執。後結非。其間子細至文方科 謂有外道名劫比羅。古雲迦毘羅訛也。此雲黃赤。鬢髮面色並黃赤故。今西方貴波羅門種。皆黃赤色也。時世號為黃赤色仙人。其後弟子之中上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伐裡沙。此翻為雨。雨時生故即以為名。其雨徒黨名雨眾外道 梵雲僧佉。此翻為數。即智惠數。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名數論者。此師所造金七十論。謂有外道入金耳國。以鐵鍱腹。頂戴火盆。擊王論鼓求僧論議。因諍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王意朋彼以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薩之所造也。下第四卷更當廣述。依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諦。總略為三。次中為四。廣為二十五。彼論雲略為三者。謂變易。自性.我知。變易者。謂中間二十三諦。自性所作名為變易 自性者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用增勝故 我知者神我也 中為四者。一本而非變易。謂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為本。不從他生故非變易。二變易而非本。一說謂十六諦。即十一根。及五大。總十六諦。又說但十一根。唯從他生名為變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變易。一說謂七諦。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說並五大合十二法。謂從他生復生他故。四非本非變易。謂神我 諦廣為二十五諦者。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於此九位開為二十五諦 問自性云何能與諸法為生因也。
答三德合故能生諸諦。三德者。梵雲薩埵此雲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義。梵雲剌闍此名為微。牛毛塵等皆名剌闍。亦名塵坌。今取塵義。梵雲答摩此名為闇。鈍闇之闇。三德應名勇.塵.闇也。若傍義翻。舊名染.麁.黑。今雲黃.赤.黑。舊名喜.憂.闇。今名貪瞋癡。舊名樂.苦.癡。今言樂.苦.捨 外人問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德作故。問既非作者用我何為。答曰為領義故。義之言境。證於境也。我是知者。餘不能知。又從冥性既轉變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性本有無為常住。唯能生他非從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從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長之義。自性相增故名為大。或名覺。亦名想。名遍滿。名智。名惠。從大生我執我執者自性起用觀察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執。初亦名轉異。亦名脂膩。有說我慢生五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別有一物名之為空。非空無為。空界色等。五唯者謂聲.觸.色.味.香。有說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為我受用先作五唯。量者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約此說。色成於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見火而見於色。聲成於空。空成於耳。耳不聞空而聞於聲。香成於地。地成於鼻。鼻不聞地而聞於香。味成於水。水成於舌。舌不得水而甞於味。觸成於風。風成於身。身不得風而得於觸。此中所說約別成義。有說五唯總成五大。五大總成五根者也。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亦皆總成。為用五唯須十一根。十一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造。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即今西方猶有二諍 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五知根者。謂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業根。五作業根者。一語具.二手.三足.四小便處.五大便處。此中語具。謂語所須口舌等是。此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為之。前取總皮。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遺根等。有別作用故別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論分別為體。有說。此是肉心為體。神我以思為體。故因明說執我是思。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亂我故不得解脫。知二十三諦轉變無常生厭修道。自性隱跡不生諸諦。我便解脫。今破彼法顯三德體非是能成。二十三諦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德所成二十三法。
論。然大等法至現量所得。
述曰。二十三諦由薩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體。皆是實有。無滅壞法。但是轉變。稱為無常。初從自性轉變而生。後變壞時還歸自性。但是隱顯。非後無體滅名無常。體皆自性。更無別體。是實非假。此等皆是現量所得。我所受用。此顯二義。一實。二現量得。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破也。破中有三。初總非。次返問。後別破。此總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此返問也。
論。大等諸法至應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破中有三。初總破所成二十三諦。第二薩埵等三下。別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別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初破有三。此即初也 大等者等中間二十二法。第一量雲。大等諸法。應假非實。因雲。許多事成故。喻雲。如軍林等 然彼宗中許軍林等是假非實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雖亦多法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離。如大等諦。故皆實有。軍林相離多法而成。故假非實。然體非是滅壞無常。分析之時還歸自性。即是彼許世間有假。故得為喻。然彼所計大等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三事和合能成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違彼宗。然餘處中假說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此生起生後有滅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言三德所成為因。無同喻過。今但總言多事成故。因無過也 若爾五唯自宗亦說為多事成。豈不違宗 若據三假等說。相續假中所收。故無違教。亦非多事所共成故。以皆生故。
又彼宗計大等諸法多事所成。是現量得。以得色等時亦得於大等。軍等多事成。然非現量得。
論。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述曰。難非現量得大等法。第二量雲。汝之大等。亦非現量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軍林等。前已破假。故得為因 若爾即有一分違自宗失。此許五大中四大並五唯量。皆多事成。現量所得 此亦不然。彼執是常。宗言汝執故無過失。又文中少。應改前宗。雲大等非實有境之現量所得。即簡自宗四大五唯非實有境現量所得。彼宗軍林等。亦非實有境現量所得故。故得為喻。彼宗現量。即五知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軍林等物是實有境現量所得故。今但遮實有現量之所得故。真如離言故無有失。
論。又大等法至非三合成。
述曰。第三總破二十三諦。量雲。大等二十三諦。應非三事合成。許實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論文。宗有前後。因不簡略。准前應知。文言略故。
上來三量總破所成二十三諦。此下第二總破本事能成自性。
論。薩埵等三至亦三合成。
述曰。於中文有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雲。薩埵等三。應三合成。許即大等故。猶如大等。彼宗大等即是薩埵等三。薩埵等三即是大等。薩埵等三是本法故。不從他成。大等不爾。故以三德例從大等多法而成。
自下第二。
論。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述曰。又破自性。由此三事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非常。故立量雲。薩埵等三法。應轉變無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別不極成過。及無同喻過。故以轉變之言簡也。
論。又三本事至能體一故。
述曰。自下第三以體例功能。量雲。薩埵等三事體。應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諸功能也。體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為量亦爾。就彼所執故以為喻。
論。三體既遍至體無別故。
述曰。自下第四第五以體一分例餘一分。量雲。薩埵等三。一分轉變成法之時餘之一分亦應轉變。此體即是彼薩埵等體無別故。或云。許體遍一切故。如一分轉變者 此二比量。一體無別因。二遍一切因。若許一分變餘一分亦變。即此三事無不變時。便違宗失。彼計此處變為山水。彼處即不變。自性之體仍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計三種體相各別。仍說和合共成一相。以彼三體例成一相。
論。許此三事至共成一相。
述曰。此中遮總合成一相。彼宗自許三體相別故。立量雲。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三。許即三體故。如體。
論。不應合時至體無別故。
述曰。第七比量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應不能成一。三體各別故。或前與後體無別故。如不合時 相實有三變合成一。彼計三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時。故得為喻 返為量雲。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時。應亦能成大等。前與後體無差別故。如後成時。
第八彼言三體有異其相是一。即救前難故為此計。
論。若謂三事至體相是一。
述曰。此違自宗。體即相故。以體與相同異。量雲。汝本三事。體應無別。說體與相無差別故。如所成相 或相。應三別。與體無別故。如三本體。以許相一而事有三。故違自宗。自宗三體即是相故。不應三一。由違自宗故為一難。
自下第九.第十量雲。
論。體應如相至三合成一。
述曰。此乃體用更互相即難量有二。文有兩宗。因雲體即相故。相即體故。更互為喻其理可知。
第三合難二十四諦。唯除我體。前已破故。於中文有其五。第一難其總別。
論。又三是別至應非一三。
述曰。又三是別。各別體故。大等是總。是一法故。非謂三成其大遂異。此即乘前一相為難。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總。雖總別不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轉為環。非離環外別有金故。以本三事從大等難。量雲。汝許別三事。應是一非三。因雲。性即總故。如總大等。以總大等從三難雲。大等總法。應是三非一。因雲。體即別三故。如三別性。此中論文更互相非。謂總非一。別非是三。彼若轉計言誰言所成大等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相。其中諸相實各各別。合故似一。
論。此三變時至是一色等。
述曰。第二破轉計非成一相 此三變時者。謂三事轉變成大等時 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說三體各變一相。即大等法體亦有三非一相故 此上牒計。下正申難。應如未變三事本體。即應見三。如何見一。量雲。三事和合所成之相。應見三別。許有三故。如見三相體未變時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有三者。何故現見是一色等。世間現見色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別者。即違現量及世間過。量雲。色等諸法應各見三。體有三故。如汝三事。
此難三體成三相義。次下更難成一相義。前第一翻難相應三。或應非一。雖似同此難。此難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與本體。故與前失體性各別。
論。若三和合至體亦應隨失。
述曰。此第三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雲。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時。根本三相應無三相。即一相故。猶如一相。相既失本。體亦應然。相體一故。量雲。成相之時根本三體。應無有三。以相即體故。如所成相。
論。不可說三至如何見一。
述曰。此第四文。由彼復計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總。二別。成相之時所成大等但見總一。根本三事即見三別。今破於此。第一量雲。大等總法。應非是總。即三體故。如三別相。以別從總為難亦爾 又徵。三事所有總相。若不是一亦應見三。相即體故。如三事體 體應見一。即總相故。猶如總相 三事總相。若有三種不應見一。有三種故。如本三事 三事別相。不應見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復計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謂初薩埵有一自相。及剌闍.答摩二事之相。餘之二法展轉相望各有三相。相雜共成大等諸法。九相難了遂見一相。其實於中各有三相相雜而住。
論。若謂三體至故見一者。
述曰。此牒彼執。
論。既有三相寧見為一。
述曰。下有五難。第一既雲各有三相。還應見三。如何見一。大等法中應見三相。相即體故。猶如三體 大等諸相或應見九。即本相故。如三體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應見一。如前見色。此中一一更互為量准為之也。
論。復如何知三事有異。
述曰。第二比量。又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各有異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種。且為一量雲。汝薩埵。剌闍二法。應非薩埵.剌闍。具三相故。如答摩 或應此二。即是答摩。有三相故。如答摩。既爾如何知三事別。
論。若彼一一至待三和合。
述曰。自下第三更難三德一一應然。謂此三事一應能成諸法大等。何假須三。具三相故。如三事合。量雲。薩埵一法。應成大等。具三相故。如答摩等合時。若言緣闕一不成者。何所闕少而待三耶。
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不能成大等。
論。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述曰。此下第四量雲。又彼一一。應有三體。體即相故。猶如本相。一一為量。或總為量。
自下第五總難大等應無差別。
論。又大等法至應無差別。
述曰。量雲。除大諦外餘慢等法。應與大無別。三合成故。如大。以大望慢等無別既爾。以慢望大等無別亦然。二十三法展轉合有二十三量。
汝若說言皆無別者。
論。是則因果至皆不得成。
述曰。總結違宗。是則大為因。慢為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無差別故。皆不成也。
論。若爾一根至一切根所得。
述曰。此顯無別不成所由。違現量過。即無差別。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無差別故。以互為喻宗亦復爾。此有二量。且以一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應亦得之。以體無別故。如自所對境。境望於根亦有是責。然佛性論亦有此難。
論。世間現見至便為大失。
述曰。前違現量。此違世間。
論。故彼所執至計度為有。
述曰。總結彼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此中數論。及與勝論。各有十八部異執競興。如別抄記。
自下第二破勝論義。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雲鵂鶹。晝避色聲匿跡山藪。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時人謂似鵂鶹因以名也。謂即獯猴之異名焉。舊云優婁佉訛也。或名羯拏僕。羯拏雲米濟。僕翻為食。先為夜遊驚他稚婦。遂收場碾糠粃之中米濟食之。故以名也。時人號曰食米濟仙人。舊云蹇尼陀訛也 亦云吠世史迦。此翻為勝。造六句論。諸論罕匹故云勝也。或勝人所造故名勝論。舊云衛世師。或云鞞世師。皆訛略也。勝論之師造勝論者名勝論師。多年修道遂獲五通。謂證菩提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愍世有情癡無惠目。乃觀七德授法令傳。一生中國。二父母俱是婆羅門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聰明辨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經無量時無具七者。後住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縛迦。此雲儒童。其儒童子名般遮尸棄。此言五頂。頂發五旋。頭有五角。其人七德雖具。根熟稍遲。既染妻孥卒難化導。經無量歲伺其根熟。後三千歲因入戲薗。與其妻室競花相忿。鵂鶹因此乘通化之。五頂不從。仙人且返。又三千歲化又不得。更三千年兩競尤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神力化引。騰虛迎往所住山中。徐說所悟六句義法。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此依百論。及此本破。唯有六句義法 後其苗裔名為惠月。立十句義。於中略以三門分別。一列總別名。二出體性。三諸門辨釋。列總名者。一實.二德.三業.四同.五異.六和合.七有能.八無能.九俱分.十無說 列別名者。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閏.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業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申.五行。同體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異體許多。依九實故。而數不定。或總實異。或別實異。九實一一有細分故。和合是一。有能.無能體許有多。實.德.業三得果之時。或共不共故。俱分亦多。實.德.業三各別性故。無說有五。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更互無.四不會無.五畢竟無 第二出其體性。九實體者。若有色.味.香.觸名地。以德顯地也。若有色.味.觸.及液.潤名水。若有色.觸名火。若有觸名風。唯有聲名空。別有空大。非空無為。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俱不俱.遲速。能詮之因。及此能緣之因名時。若是東南等能詮之因。及能緣因名方。若是覺.樂.苦等九德。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覺.樂.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意 此中以德顯其實體 諸德體者 眼所取一依名色 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 皮所取一依名觸 一實非一實詮緣之因名數。非一實者。二以上數 量有五種 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薩婆多輕不可稱。若可稱者但重相形。非是輕也。此微性亦爾。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爾 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三短性。唯二微果上有 四長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五圓性有二種。一極微。謂不和合父母真實極微上有。二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以此四體遍周圓故 一非一實等差別詮緣因。名別性 二先不至物今至時名合。此意但取初合名合。此別有三。一隨一業生。以手打鼓。手有動作所生之合。業是動作也。二俱業生。兩手相合皆動作故。三三合生。如芽等生無有動作。與空等實合時所生之合也 先二至物不至時名離。此亦有三。初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離生。先造實果由有他緣來離別之果實便壞與空等離。所生之離名為離生 依一二等數時方等實。遠覺所待名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屬於數。此時彼時故屬於時。此方彼方故屬方等 此性翻彼應知其相 覺有二種。一現。二比。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有了相生名為現量 此宗意說。眼根舒光至於色境方始取之。如燈照物。聲.香.味.觸四境來至於根方始取之。故遠見打鐘久方聞聲。聲來入耳方可聞也。根與至境隣合之時。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現量體。
比有二種。一見同故比。見不相違法。而比於宗果。如見煙時比有火等。二不見同故比。見相違法而比宗果。如見雹時比禾稼損。見禾稼損比有風雹 適悅名樂 逼惱名苦 希求色等名欲 損害色等名瞋 欲作事時先生策勵。此名勤勇。發動勢是也 墜墮之因名為重性 地.水.火三流注之因名為液性 地等攝因名潤 行有二種。一念因。二作因。現比智行所生數習差別名念因。即智種子。[矛*(替-曰+貝)]擲等業所生勢用名作因。行是勢用。十句多說作因名勢用。念因名行 法有二種。一能轉。謂得可愛身因。即得生死勝身之因。二能還。謂離染緣正智喜因。即出世間之因。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愛身。苦邪智因名為非法 耳所取一依名聲 五業體者。若於上下虛空等處。極微等先合後離之因名為取業 捨業翻此 遠處先離近處今合之因名屈 申業翻此 有質礙實先合後離之因名行業 同句體者。謂實.德.業體性非無。能詮能緣之因名同。此體即是舊大有性。諸法同有故名為同。俱舍論雲總同句義也 異句體者。常於實轉。是遮德等心.心所因。是表實性心.心所因。但於實轉。異實之物。實由有此異於德等。故名為異 和合體者。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此能詮緣因名和合 有能體者。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造各自果。因定所須。因若無此者。應不能造果 無能體者。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不造餘果。決定所須。因若無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由有此唯造自果。不造餘果 俱分體者。即實.德.業三種體性。此三之上總俱分性。地等色等別俱分性。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當舊所說同異性也。亦同亦異。故名俱分 無說體者。初未生無。以實.德.業因緣不會而未得生之無為體。二已滅無。以實.德.業或因勢盡。或違緣生雖生。而壞之無為體。三更互無。以實.德等彼此互無為其體性。四不會無。以大有性及實.德等。隨於是處不和不合。如彼處人不於此合無為體性。五畢竟無。以無因故。三時不生無為體性。此五既無體不可說名無說也。
自下第三諸門辨釋。於中有五。一十句相望一多分別。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德.業.及異.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唯多物。實句一種亦一亦多。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風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無常分別。大同.及異.和合.有能.無能.俱分六句是常。非所作故。業唯無常。說是能作.所作事故。實.德.無說亦常無常。九種實中五是常。四分別。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父母極微非所作故。所作者無常。子微以去皆無常故。餘五是常。二十四德中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十四德是無常。其香唯地上有。設是極微上有亦是無常。如下引文。故十四德唯無常也。餘十或常。或無常。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因門中言。火合為因。若地所有色.味.香.觸等。同類為因。從前同類為因生故。由此准知。香唯無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數中二性等數。別性中二別性等。量中大性.微性.短性.長性唯是無常。圓性定唯是常。並餘色.味.觸.一數.一別性.液性.潤.重性.及合。隨所依實若常無常此等亦爾。總有十法通常無常。五無說中。三常一無常。一亦常亦無常。初未生無一向無常。與實.德.業生相違故。此若生時。無便滅故。已滅無.更互無.畢竟無三。唯是常性。不違實等故。不會無有常無常如地等實。覺樂等德。不相應故一向是常。若自許德與自許實雖未相應。當必相應。一向無常。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三有質礙.無質礙分別。德.業.和合.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句唯無質礙。實句九中四無質礙。謂空.時.方.我。餘五有礙。說意是微如二微果許大而亦有礙。有性及異雖文不說。亦是無礙。合九句無礙也 四現量境非現量境分別。此宗現量德句中覺。故彼論言。覺有二種。一現二比。其業.有性.並俱分。皆現量得。論自說為諸根得故。無說句義。非現量得。論亦自說唯比境故。和合句義。唯識說為非現量得。實句之中地.水.火.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得。下破順世及勝論中雲。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故知耳也。餘空.方.時.我.意。亦無文說。今解非現量得。德句之中聲唯現境。其覺.樂.苦.欲.嗔.勤勇。是我現境。文不說重今解亦唯現境。重具德中水火德故。總有八德唯是現境。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半。唯非現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十三德半。並通二種。此中勢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其異句義。有能.無能。雖無文辨並非現得。異但是差別實因。非如俱分是實性故。有能無能因之所須。亦非現得。總言業.有.俱分三唯現得。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五非現得。餘二通二 五常無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別。唯識唯難常生果故。雖有六句一向是常。三通常無常。一唯無常。實中四種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常能生果。有能是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時定所須故。餘五句全.空.時.方.我.意五實。雖常不能生果。論自誠說。德句準有能中說有得果所須。十通常德亦能生果。隨其所應。業雖生果而體無常。非此所說。無說雖亦有常。不能生果。非根本故。此中所辨唯識所須。其餘諸門實。由幾德名為有德。乃至廣說。幾是所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說。
論。勝論所執至現量所得。
述曰。破中有三。第一敘宗。第二正破。第三結非。此即初也。今敘有二。一敘是實有。二敘現量得。若敘實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實。今言多者顯非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實有。第十是無。多分實有故實言多。現量得中若破六句。准下論文五現量得。說實等五現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現量得。故說多言。若破十句總句而言。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非現量得。餘五現得。然多實有中。五現得四非現得。故言多是現量所得。即一多言通實現得。然說六句既是本計。故百論等不破十句。此論亦爾。然兼破十句。於理亦無違。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他非。於中有三。初且總非。次外返問。三為別破。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問也。
論。諸句義中至如所生果。
述曰。此別破也。於中有五。一總破諸句。二別破實.德。三又總破諸句。四者別破大有等三。五者總結破諸句義 或分為三。初總破諸句。二別破有等。三結破諸句。初中有三。一總破。二破實.德。三複合破 若准五段科。初中有二破。一破常諸句。二破無常諸句。破常中有二。一難生果。二難不生。此即初也。體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風。及德中十種通常者。並有能句常能生果。破此量雲。此等亦應體是無常。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子微已去皆能生果。體無常故。又宗如前。許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
或總相言。諸句義中能生果常者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論。若不生果至如兔角等。
述曰。此難不生果諸常住者。謂大有.同異.和合.無能.俱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實常者。皆不能生果。除無說句。以為喻故。又體是無非所破故。今以唯識難之。不可以無作用難。真如虛空為不定過。無作用故。量雲。此等實常不生果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許是常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 彼宗畢竟無是常住故。以為同喻。因不言常有不定失 或餘句無常者雖不生果。大乘不許有實體故。設許有體亦非離識故無不定。然彼覺等既不離識。應犯相符。今言常住即除覺等。覺等攝在異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覺等。以為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應知。又兔角等亦非離識。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不離識。無不定過。
論。諸無常者至非實有性。
述曰。下破諸句體無常者。於中二破。一難有質礙者。二難無質礙者。此難有質。實句中五地.水.火.風.意皆有礙。意全四本父母極微是常。非此中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雲汝此四種無常有礙者。應可分折。有方分故。如軍林等 唯得有質礙為宗。簡別他句無礙無常者無方分故。彼許軍林體有方分然可分折多虛踈法成軍林故。子實等不然。以體實有堅密一處不可折故。軍謂四軍。林謂竹樹等。二雲此等諸法。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軍林等。父母極微有圓量德合故無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雖有礙量如子微。然無方分。體是常住非此所破。無不定失 又以可分折故為因難非實有。為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 然以理觀唯此非實一句為宗。方分可折是二別因。彼宗理許可分折。故如斧等斷成多分故。便.應二字文便故來。非則宗法 或有質礙為因亦得。
論。若無質礙至有實自性。
述曰。此難無礙量。後之九句全是無礙。實句之中空.時.方.我四是無礙。今破無常無質礙者。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業全。除無說句中一全.一少分。謂未生無全.不會無少分。非離識故。今破彼雲。汝宗此等無常無礙法。除覺等外應不離心.心所有實自性。無質礙故。如覺.樂等諸心.心所 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覺.樂等攝。無常無礙。故得為喻。然無相符極成之失。簡覺等故。彼宗說為非離心等故。彼說。意實是有礙攝。亦非是心。形如芥子。我所須具。非謂心也。設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無質礙因此不轉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無過失也。然此文略。故無簡別。
論。又彼所執至如堅濕煖動。
述曰。自下第二別破實.德。初總相對以破實.德。後總結非堅.濕等別。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實。實非實攝。地.水.火.風實句所攝。性是有礙。堅.濕等法是德句中觸德所攝。而是無礙。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為量破之。以實地等即德堅等。量雲。地.水.火.風。非有質礙實句所攝。身根取故。如堅濕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異。並在喻中。若但言非有礙。不言非是實句所攝。即有違宗失。有礙之言簡無礙實句所攝。彼不說為無礙實故 又對無礙堅.濕等故。故舉有礙。下德句等無礙等言亦准此釋。
論。即彼所執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此以堅等例於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煖言等。等取動.觸.數.量.別性等十一法。彼說身根得十一德。一觸.二數.三量.四別性.五合.六離.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潤.十一勢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觸故。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風中無色。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見。
論。地水火三至准此應責。
述曰。即以地等例於青等。眼見為因返覆為量。然不可言地非地攝。違自宗故。應言汝所執地非有質礙實地所攝。非如所執實有自性實句所攝。故不違宗。彼眼亦見十一種德除觸取色。為量可知。
論。故知無實至實地水火。
述曰。此總結非彼地.水等與堅等異。大乘之地即堅等故。會申正義。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彼此相例非實非德地等非見。又言地等非別堅等地等非見。不可說色離地等無。文言雖總意顯別也。又應言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攝故。猶如風等。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意也。彼不說地等耳等三根所取。故於此中但破見.觸。
此下第三重破實等。
論。又彼所執至應是無常。
述曰。實句義中有礙常者。即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彼為礙故。此等五法應是無常。皆有礙故。如麁地等。麁地等法彼自計執為無常故。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論。諸句義中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下破諸句無質礙法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觸.聲五。及數等十種。業.及大有.俱分三。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無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此中許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許體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論說。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風。耳根即空 此於諸句何法攝耶 由此正解。即實句空取聲之時。於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且十一德對其自根一一簡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總對諸根說量。其義其多。此中文總無簡略故。
論。又彼所執至如石女兒。
述曰。此十句中除實句外餘八句。義皆是非實。然此唯取有體句者。意明唯識。翻返為量。且欲除實破餘八句 量雲。非實及覺樂等餘德等八有體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汝許除心等非實句攝故。如石女兒 石女兒無法。彼此不許識外有性。除心等言。簡覺等者。恐犯一分相符過故。文略不簡也 然佛法真如即識性故。亦非離識。無不定過。虛空.擇滅等理。非心外然假為喻。就他宗比量。又此中宗應雲汝執。為簡所別不極成過。又因雖有他隨一過。謂實中火等非異德中觸。而就他宗為論。故無此過。故因簡略。應雲汝許非實攝故。明自不許也。即是非實為因。破餘八句。一一別除為八比量。
次以非有為因破餘八句。
論。非有實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不以非德等為因。以非有為因 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離於識。又有等是實等自性。故便舉之也。量雲。非有性及覺樂等外餘實等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許非有性之所攝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簡覺.樂等也。此中簡略如前應知。此但除一有八比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前實等等多體法。今有等等一體法。又應別破九句。然多體法中以實為首。一體法中以有為初。例示餘也。
次下第四別破有等性。
論。彼所執有至如實德等。
述曰。於中有三。一破大有。二難同異。三破和合 初中有四。此即初也。彼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諸法。法若無此即體非有。如龜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執大有性者。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汝宗許是非無法故。如實.德等。等取業等。不言八句有不定過。或但言離三句亦得。其異句等非兩共成。無不定失。或遮決定相違。說八句勝。非無之因唯彼許於有性上有故。許言簡自隨一過。實等許非無離實等外無別有。有性許非無。應實等外無別有。難令實外無別有性。
又逐令離實等外即非有性。
論。若離實等至如畢竟等。
述曰。此中總因。若異二異三異四五乃至異八皆得。若異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隨自計取。量雲。若離實等八句之外。應非有性。汝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等未生無等。彼宗除實以外。德等八句。及龜毛等。皆名異實。且以畢竟無為喻也。又今以八句義為有法。唯但以無為同法喻。
更復難令有性之上更應立有性。
論。如有非無至有別有性。
述曰。如有性非是無法有性無別有性有。實等亦非無如何別有有。立量雲。汝有性。應別有有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 此中因有不定。同異亦許體非無。不許有有故。彼非極成故無不定 又總取所難之中。此中簡過如前應知。已下所有比量簡過皆準可知。更不繁指。
次更逐令無法之上別有無性。
論。若離有法至有別無性。
述曰。無性體非有。無上不立無。有法體非無。何須別立有。彼若言有法雖非無。不自有故須有有。亦應無法不自無。無法之外別立無。此責恆齊何方遣難。量雲。汝第十句無法之外應別立性。因雲。除大有.同異.和合等六句之外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如實.德業。
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過。為如實.德等。與無互違故。無法之外更別立性。為如大有等。無法互違故。無法之外不別立性。故今簡言除有等六。
論。彼既不然至唯妄計度。
述曰。總結非之。彼無既更不別立性。然者有性應不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子段第二難同異性。彼執同異是諸實.德等體性。非即實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論。又彼所執至如德業等。
述曰。實.德.業之性即是同異性。離實.德.業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異性亦非同異性。總立量雲。汝所執實.德.業性。應非實.德.業性。異實.德.業故。如和合等。
此中無有自言相違。以宗中言汝執簡故。非我許有實等之性。而今復言非實等性。今欲違此故無此過 然今宗中實.德.業三。其舉喻中復以德.業等而為喻者。此中應別簡雲。汝之實性。應非實性。異實句故。如德業。汝德性。應非德性。異德故。如實業。業亦應然。準可知也。更互為喻。然此有別而無總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為量可知。此中所言實.德.業者。即是各別當句為宗。言實等性者。即是同異性故別也。文言如德.業。但舉實句之喻等取德喻。謂實.業等取業喻。謂實.德。
次又令實非實。德非德。業非業。
論。又應實等至如德業實等。
述曰。便破實等。非正所明。量雲。實應非實。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更互相望為量如實可知。文言如德.業.實等者。舉實喻。謂德業於德喻中但舉於實等取業句。及等業喻。謂實.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簡略。但言實等應非實等。異實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論。地等諸性至准此應知。
述曰。汝言地性。應非地性。異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爾。實中九種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業有五種。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無量。第二准量雲。地應非地。異地等性故。如火等。然豈不有違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不然。此則應言汝所計地應非實地言簡別之。我宗之地。非實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實句之中地故。彼計火等亦非實句地。無不定過。前量應簡別。文言略故也。
論。如實性等至無別實性等。
述曰。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量雲。實等之外。應無同異性。非唯一故。如同異性。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等德等性遮令同異有同異性。其實等性應更有實等性。非一法故。如實等法 實性者同異性也。然實等各異。義相似實等之外別立實等性。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應更別立實等性。相似之言簡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實等例。若總.若別皆有比量。此中但有總而無別。別數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無以實同性例。若破六句義即無違。若破十句有不定失。異.有能等非一相似。無別性故。今者亦以為所立中。應令別有性。例同於實等亦無過也。又非極成法。無不定失。
論。若離實等至有非實等性。
述曰。自下又以非實例實等難。謂離實等外別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外立有非實等性。且如除實.德.業以外併名非實.非德.非業。即餘六句.及無法是。有體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應有非實性。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相望亦爾。又雖知德等皆名非實。其性即是非實性攝。然合八句皆非實性及與無法。無別有一大非實性總該九法故為量也。量雲。除實餘九。應別有一總性。實非實中隨一攝故。如實句 此量雖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實性。何須令立非實性也。便違自宗。若不爾者。即一德上他說亦有非實性。故犯相符過。非德等性例亦應然。故論言等。
論。彼既不爾至唯假施設。
述曰。總結非也。彼非實既不爾。更無非實性。實等云何然。更有實等性。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論。又彼所執至如畢竟無。
述曰。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義。我佛法中法不相違假立和合。然彼所執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實等不離相屬。相離不相屬。即不和合故破之。量雲。如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八句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即兔角等。體是一法舉非有為因。體是多法舉非實為首。故因中言非有實等。又性體別故。此中宗因皆有所簡如前可知。
有彼本許六句義者。前之五句現量所得。十句義中實.德.業.有.俱分現量所得。其此和合非現量得。故今破之。
論。彼許實等至而可實有。
述曰。彼計實等現量所得。分明證故。如前徵詰。尚非實有。牒前所非。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不分明證。可是實有。
雖復非有遭此難已若復說言。
論。設執和合至亦非實有。
述曰。若執和合亦現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量雲。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十句隨一攝故。如實.德等。實德等前已破故。故得為量。此破轉計亦現量得。
上來總別破訖。自下結歸唯識之門而復總破。
論。然彼實等至如龜毛等。
述曰。自下第五總破六句。然彼計無非離識有。故但破九。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次破緣實等智。非是緣實等現量智。初比量雲。彼計實等。是有法也。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是法也。合名為宗。汝許是所知故。如龜毛等 此無異喻。彼宗計此實.德等句。是緣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故今非之。現量者能緣也。此中遮非是緣離識外境自體現量智之所得。非是緣不離識境假有自體現量所得。義雖是緣不離識境心等所得。非必現量所得故。其實等句義。彼宗說是離識有體。能緣彼心是名現量。彼實等句是此現量所得。謂實等句義。是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今者非之。復言緣者恐濫持業釋。言其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若以離識實有自體。屬其能緣現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離識實有自體。覺等即是心.心所故。犯違宗過。為簡此過故說緣言顯依士釋。緣顯能緣。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又若不言緣即無所簡。其覺.樂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說為不離識現量得故。由此應合實等句義總為二分。謂彼覺等心.心所法總為一分。除此以外法為一分。其能緣法總為三分。一唯緣實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緣覺等心心所法。三合二為境。若論說言然彼實等非唯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為簡德中覺等不離心故。恐犯違宗及相符故。說唯字者。簡別緣實等。可置唯字通緣二者。即簡不盡。以覺.樂等亦從實等。是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實等亦從覺等。是不離識。實有自體。現量得故。今為簡盡但應總言非緣離識等。其總緣者亦所簡故。為簡如是種種過失。故但說緣不言唯等。此中總為但有一量。準能緣智各別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義准應知。
論。又緣實智至如德智等。
述曰。第二量雲。緣實之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計緣實智生之時。假合生者。謂緣九實.及大有。及異隨所有德。同異等實性。發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緣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緣實現量智攝。緣實之智亦假合生。應非緣實現量之智。若作此解。無獨緣德等智可以為喻。必合緣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緣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顯藉多法。藉因託緣智方生故。謂如意緣實時。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緣。方生緣於實句。其德智亦爾。有及和合亦爾。許有別緣有及和合以為境者。然不要與實.德等境合方能緣之。以能緣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無過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後解境可唯一。藉多緣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計。緣實之智。即是緣於離識之外實之現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緣離識之實現量智義也。
論。廣說乃至至如實智等。
述曰。此為例破。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義及九句一一為之。並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應思。前破境實非緣離識現量所得。今意正破緣離識實等智非現量智。意明前實是非緣離識境之現量所得。後實智非是緣離識境之現量智攝。其眼識等雖緣多色假合而生。非緣實智。無不定失。前說和合非現量得。今遮現量者意。故不相違。准此知。境六皆現量得 又解境據本計破五非現量所得。智據末計破六非現量智。影互顯也。
論。故勝論者至妄所施設。
述曰。此即第三總結非也。意明唯識心所變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設。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執。即不平等因計也。若言莫醯伊濕伐羅。是大自在天。若長言摩醯伊濕伐羅。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是覺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執。彼計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無別居處。其變化身別有住處。
論。有執有一至能生諸法。
述曰。此中有二。初敘。後非。大自在天。一體實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類計西方極多。初敘計也。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論主總非。他返徵已。
論。若法能生至非真實故。
述曰。自下別破有二。初破本宗。後難救義。初有五量。第一立量破其常住。從下向上為因為宗。或以義取。如理應思。量雲。大自在天。決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餘能生他者必從他生故。此中所說能生他因。得下貫通遍.實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訖法。而為因故。相乘為論。不然即有隨一不成。以彼不許大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決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實。以不遍故。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真實為法。即簡心.心所等法。是虛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爾故許遍也。
論。體既常遍至頓生一切法。
述曰。更重破也。體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於一切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如彼現生處及時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前三為五。
論。待欲及緣至違一因論。
述曰。此違自宗。汝復若謂體雖遍常。以待樂欲並及緣故。諸法不一切處。及一切時生者。今汝宗言唯大自在一法為因。復言更待諸眾生欲及諸法緣。即多法為因。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論。或欲及緣至因常有故。
述曰。大自在因一切時有。以是常故。何不眾生欲。及緣一切時頓生。量雲。汝言無慾及緣起時欲.緣應起。許自在天體恆有故。如餘起時。此同瑜伽第六.七說。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計。准上應知。
論。餘執有一至虛空我等。
述曰。梵即梵王。此事梵王者計。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爾。有外計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能生諸法。有計方亦爾。是一是常能生萬法。此破能生別有一計。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同也。本際者即過去之初首。此時一切有情。從此本際一法而生。此際是實是常。能生諸法。古人云。諸部有計。時頭眾生。與此同也 自然者。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然。能生萬法。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萬法。虛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與彼同。虛空亦然。別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別有一我能生萬法。前破實有。今破能生。故前後別。宿作因等非一故論言等。
論。常住實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以上諸法皆是一物。是實常住法。具諸功能生一切法。與大自在義相似故。合例為破。然以不如數.勝論等。別有熾盛多部類故。不標其名各各別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顯揚十一.十二.十六.大論中.及廣百論。方知此等外道名計。
自下第五二聲論師合一處破。初敘二計。後正非之。
論。有餘偏執至表詮諸法。
述曰。明論聲常。是婆羅門等計。明論者先雲韋陀論。今雲吠陀論。吠陀者明也。明諸實事故。彼計此論聲為能詮定量表詮諸法。諸法揩量。故是常住。所說是非。皆決定故。餘非揩量。故不是常。設有少言稱可於法。多不實故亦名非常。梵王誦者。而本性有。然聲性非能詮。下破之中彼無同喻為不定過。
論。有執一切至方有詮表。
述曰。待緣顯者。聲顯也 待緣發者。聲生也 發是生義。聲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緣詮故。方乃顯發。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為。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此音響是無常。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詮聲。其音但是顯聲之緣。非能詮體。此通破聲顯.聲生計內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敘。今不繁述。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攝諸計盡。
論。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總非他失。他還返徵。
論。且明論聲至如所餘聲。
述曰。破初婆羅門等計。量雲。汝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詮故。如所餘聲 餘聲即是非明論外餘一切聲。以彼聲性非是能詮故無不定。
論。餘聲亦應至待眾緣故。
述曰。破第二師也。此言餘者有二義。一計餘。是前明論者計之餘也。二聲餘。前計少分。今計全故。又前破明論聲計。今破彼聲外之常聲。故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眾緣故。如瓶盆等 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別。聲性即是所發音響聲之體。故今總言非常聲體。若破所發音聲。言非常聲。若破聲性言非常聲體。聲及聲性合名聲體。若但言非常聲。他以聲性例所發音為不定過。若言非聲。即違自宗。故但總言非常聲體。又簡真如。雖待緣顯。非常聲體故。因雲。待眾緣者。若言待緣顯。即聲顯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緣生。即自生成顯不成。為對二宗自無有過。故但總言待眾緣故。若言待眾緣生顯故。文繁無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計也。
論。有外道執至而體實有。
述曰。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之。此初也。即是順世外道所計。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稟此而有。更無餘物。後死滅時還歸四大。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此亦兼破。然此勝論更許有餘物。順世不然。執實執常。執能生麁色此是因也。又勝論師及此順世。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與所依父母本許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許大。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本極微是常。子等無常。亦是實有。色是德句。極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義說彼法體。然只地.水.火.風四有極微。餘無極微。謂色.聲等。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初論非雲彼非應理。彼次返詰所以者何。
論。所執極微至體應非實。
述曰。下破有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麁色。三合破二。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實難。順世極微及與衛世。皆無方分。唯有圓德。然今設破。若有方分。即立量雲。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等。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有。故以為喻。文中非次。准量應知。又以佛法義徵可有擬宜之方分故。如蟻行等。此即破實。
次第二無分不生難。
論。若無方分至生麁果色。
述曰。又汝根本執無方分者。量雲。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麁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麁果色。故以為喻。此即有分。及無分難。
次第三能生非常難。
論。既能生果至極微常住。
述曰。汝之極微應非常住。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果即子微等。
上來初有方分難父母實有。次無方分難能生麁色。後能生果難父母常。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竟 下破所生果。於中有二。無常極成。故不須破。次下第一難所生之果。不麁於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應非實有。第二方是難果實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衛世麁德合救。第三合破順世.衛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第四合破順世.衛世果多分合故成麁救。
論。又所生果至不名麁色。
述曰。此中量雲。所生之果色應不名麁。與本極微等故。猶如本極微。又應返難極微應是麁。量雲。所執極微應不名細。與麁量等故。如麁果色 又彼執。地等所生麁果。眼根等色根所取。父母極微非色根取。以極微細。非色根取故。
論。則此果色至便違自執。
述曰。自下破麁果色應非色根取。量雲。所執實麁果色應非色根所得。與極微量等故。猶如極微。若不言實色根所得。即違自執。自執許色根得諸麁色果故。
論。若謂果色至色根能取。
述曰。此下第二唯勝論師計。彼轉計言。所生果色與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量德合。故雖與極微量等非麁。似麁色根能取。然本極微非麁德合故。
論。所執果色至無麁德合。
述曰。今為量雲。此所生果色。應無麁德合。與本極微體量等故。如本極微。
更返難之。
論。或應極微至處無別故。
述曰。此中量雲。或應本極微有麁量德合。與麁果色處無別故。如麁色果 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相涉入。名處無別。文無別因。意說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子微今以量無別為因。顯父母亦得。父母以處無別為因。顯子微亦得。互影顯也。
論。若謂果色至可名麁者。
述曰。此下第三子段。合破勝論.順世二師。謂彼救言。前言果色等於因量。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與一個極微量等。今雲等者。等如二個父母極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於彼。故可名麁。
論。則此果色至處各別故。
述曰。此正述難。極微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極微。處各別故。如父母極微 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但可總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雲如所在因處各別故。量雲。所生色果。體應非一。在此東者非西。處各別故。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論。既爾此果至色根所取。
述曰。既子微為二。如父母極微還不成麁。由此麁色如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說。
論。若果多分至何用果為。
述曰。下子段第四合破救義。若彼遭難復設救言果色一一細分之時即非是麁。多果色合故成麁者。今難之雲。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足得成麁。及足成與色根為境。更用子果麁色何為。彼執父母極微眾多雖合。仍不成麁。果色不然。合即麁故。今立量雲。多父母極微合應不成細。量等麁果故。如麁果色 果色多合應不成麁。量等極微故。如父母極微 彼說父母極微設和合時。亦非根之境。麁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極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雲。多極微合亦應成麁。許多合故。如麁果色 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麁故也 多極微合應成根境。許多合故。如麁果色。
論。既多分成至前後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破所生果體是實有。果既多分成麁應非實有。多分成故。如軍林等 又汝所執前後相違。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麁。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難已雲量德合。又復轉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麁元非一物。又多分成復稱實有。故是前後相違轉執。
論。又果與因至如二極微。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麁果色與因極微俱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處住。如二極微。二極微有礙。即不得同處。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礙遂得同處。同處者即相涉入義。謂所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故為此破。上來意爾。此中比量雖非次第。如文具有。量雲。麁果。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許有礙故。如二極微。
論。若謂果因至藥入鎔銅。
述曰。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藥入於鎔銅。沙得水而不增。銅得藥而不長。即水入沙腹中。藥入銅裡。因極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無違者。牒彼計也。
論。誰許沙銅至非一非常。
述曰。今破之雲。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此即不許沙體受水。但入二沙中間空處。不入一沙體之中也。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不入一極微之體中。謂藥入銅亦復如是。即是造金鍮石是也。謂藥於銅中安。變成金時。藥但入銅之空隙處。非入極微之中。是此宗義。此顯不入義 下就宗難。若果色入因極微中。應如沙受水而離。謂水入沙中。二沙即相離遠。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雲。汝宗水入沙。應離非一。許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間 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應離非一。許入中故。如水入沙 三又二微相觸。如麁物相擊體不相受遂即離散。汝何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因極微體應離散。為果微所觸故。如麁物相擊。又藥入鎔銅。入其間隙。二極微不相入。雖居間隙。藥令銅極微變為金者。量雲。果色設許入因極微之間。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許入極微腹中故。如藥變銅也 故論言應離變者是也。水入沙而離。或相擊而離。藥入銅而變也。沙離故非一。藥變故非常。汝極微亦應爾。非一非常。如銅.沙等。
論。又麁果色至彼應如此。
述曰。此中二十論言。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破衛世計。今亦同之。果色是一。如得此一處一分時。一切處一切分亦應得。以彼此一故。彼應如此。論雖為比量但舉一邊。亦應言此應如彼。大乘以理。無實一物。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是假立故。無不定失。今破實一也。
論。不許違理至虛妄計度。
述曰。不許違理者。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即違彼此是一體之比量理也。若許便違世間之事。進隨自宗得。違事不成。退隨他不得。違理不成。此即近結。若遠結者。進從於他。便違自教。退隨自教。有違理失。故是所執進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計度也。結歸唯識。
論。然諸外道至不過四種。
述曰。就破外道中。上來別破十三外道法訖。已下第二總攝為四種。於中有二。初總後別。此總舉訖。
論。一執有法至如數論等。
述曰。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為十八部。故今言數論等。或他外道等非一。彼說。勝論所執大有同異。我自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別有此二性。二性即法體。法體與此一故 有等性者。等同異性也。不言同異言等性者。顯有等是彼性故。又等同異顯類別故。以是法性。故別破之。
論。彼執非理至體無差別。
述曰。此非之也。第一違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無差。汝既執有體法即是有性。但是有體法有義不殊。皆是有故。故有體法應無差別。今立量雲。汝唯量等。應無差別。即有性故。如諸法非無 諸法非無。即是有性。有性皆無別。其有性既無差。法亦應爾。故以為喻。
論。便違三德至諸法差別。
述曰。此違自教及違世間。汝宗二十三諦。自望雖無別。以體即自性故。而許三德及我四法有別。故論中言三德及我。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應無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諦。二十三諦體無別故。若言一切悉皆無差。豈不自違宗意 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諦差別體相。又違世間現見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違。一比量。二自宗。三世間。
次難同異性。
論。又若色等至青黃等異。
述曰。但言色性。即一切色無有差別。一切色法皆有變礙為色性故。諸人共許。今立量雲。此青.黃等色應無差別。即色性故。如色性 色性一切色是一。諸色皆色性。故以為喻 問破一切法即大有同異。今佛法豈離法外別有大有等耶 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為定也。
論。二執有法至如勝論等。
述曰。勝論自部亦有十八。故復言等。計前已敘。
論。彼執非理至體不可得。
述曰。此總破也。汝大有外一切法體應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滅無。即舉五無之中一也。
論。便違實等至現見有物。
述曰。若體不可得。便違自執實等是有。違自宗也。亦違世間現見有物。三失如前。此破大有。
次難同異。
論。又若色等至非眼等境。
述曰。難色若非色性。應如聲非眼境。量雲。汝色應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聲等。此中色等言。即等取自所依三大。及餘眼境者。恐有不定過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後言等 問若難色非眼境。豈不違宗.世間.現量等過 答彼所執色通常無常。是無礙德句收者。佛法不許。有法既言汝所執色。以別其宗。故無違教.現量等過。
論。三執有法至如無慚等。
述曰。即是尼揵子。今正翻雲離系。亦云無慚。即無羞也。離三界繫縛也。以其露形佛法毀之曰無慚。即無慚羞也。言等者。種類非一故。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體皆同故。法如別相。相狀異故。如共故非一。即別法體故非異。不是別計有大有等。而說亦言。同異性亦爾。一切色同一同異故。此表成俱。其第四師遮即違此說。義亦同故。
論。彼執非理至一異過故。
述曰。一同初過。異同第二過故。
論。二相相違至俱不成故。
述曰。一異既相違。如苦樂體異。一異體應別。二相違故。如苦樂等 一異體同俱不成者。一異不應同體。相相違故。如苦樂等 一即非一。體即異故。如異 異即非異。體即一故。如一 言俱不成。一異二法俱不成故也。
論。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述曰。汝一切法應皆同體。許相違法得同體故。如一異相違。一異相違許同體故。一切法成一體也。
論。或應一異至理定不然。
述曰。一故一切法同體。異故諸法體不同。如杌似人牛說為人牛。是假非實。而義說故。此中量雲。汝一異應假非實。二相違法一處說故。如似人牛。
論。四執有法至如邪命等。
述曰。如邪命等者。即是阿時縛迦外道。應雲正命。佛法毀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執非一故亦言等。
論。彼執非理至同異一故。
述曰。謂若言非一。同前異過。若言非異同前一過也。彼若復言不須別言若非一同前異破。別言若非異。同前一破。應一時言非一非異。
論。非一異言為遮為表。
述曰。此問定也。
論。若唯是表應不雙非。
述曰。雙非非表。故如雲石女無兒無女。雙無之言無所表故。
論。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述曰。量雲。汝應無所執。但遮他故。如言石女無兒女等。
汝所執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無所表。無所表故應無所執。以無執故何所競耶。
論。亦遮亦表應互相違。
述曰。若遮時無表故。若表時無遮故。此二相違如何言一。汝之表.遮應非體一。相相違故。如水火等。
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論。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述曰。何所名目。但是戲論。俱無所成。
論。又非一異至決定實有。
述曰。即違世間有一異物。謂青是一。與黃為異故。以雙非故。即無有法。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一異相違非實有故。如何非一異。豈色與色非一。與聲等非異。
論。是故彼言至勿謬許之。
述曰。總結非也。此唯矯詐復苟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謂為中理。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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