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六
沙門法寶撰
分別智品第七之一
分別智品者。惠於曾見決斷名智。或求見境意樂止息。加行奢緩說名為智。智類不同不過十種。此品廣明故名分別。智即是道。道是滅因。前賢聖明道所成人。此品明智述人所因道。先果後因。故此明智。
論。前品初說至為有智非見耶。結前起後。頌答可知。自下准此皆不述也 就此品中大文分二。一明智差別。二明智成德 就前門中複分為七。一明忍.智.見別。二明十智相異三明建立十智。四明法.智斷別。五明十智行相。第六義門分別。第七廣明修智。此一頌第一明忍.智.見別。
論曰至推度性故。此明聖忍非智攝也。立以聖名簡有漏忍 自所斷疑者。簡異部疑也。與疑得俱故不名智。正理論雲。或求見境意樂止息。加行奢緩說名為智。諸忍正起推度意樂加行勐利故非智攝(已上論文)。
論盡與無生至不推度故。明盡.無生非見性也。
論。所餘皆通至推度性故。明所餘智皆通智.見。已斷自疑故是智攝。推度性故故名為見。非初見故不名為忍。
論。諸有漏惠至世正見為六。明有漏惠皆得名智。所見境中非初見故。婆沙四十四雲。無一有情於一切境。無始時來非有漏惠數數觀之。故有漏惠皆是智攝(已上論文) 即是通染不染一切有漏諸惠。皆名為智。雖五識緣念念不同。緣同類故亦名為智。又所取境無始時來。用有漏惠數數觀故。除五識身相應諸惠。所餘善惠皆名為見。即是世間正見攝也。諸染惠中唯五名見。一切無記皆非見也。
論。如是所說至竝惠性攝。此明有漏及無漏惠。於一切處皆得名惠。以此皆能簡擇法故。
論。智有幾種相別云何。此下第二明十智相別 於此文中複分為四。一明十智名.體別。二明三智成九智。三明九智成十智。四明盡.無生相別。此兩行頌明十智名體別。
論曰至性差別故。此列智名。先束為二 論。如是二智至分法.類別。此開二智為三智也。
論。三中世俗至四諦為境。此明三智境各別也。正理釋雲。前有漏智總名世俗。瓶.衣等物性可毀壞。顯在俗情故名世俗。此智多取世俗境故。多順世間俗事轉故。從多建立世俗智名。非無取勝義順勝義事轉。然是愛境無勝功能息內眾惑。故非無漏 又云。有漏.無漏二智何別。無漏於境行相明利。彼有漏惠與此相違。如竭地羅.餘木二炭於所燒練勢用不同及勝劣香能熏用別。炎鐵草火熱勢有殊。二智相望差別亦爾。
論即於如是三種智中。下一頌。第二開成九智也。
論曰至滅.道四智。此明法.類就境成四。兼前法.類復成六智。若兼世俗總有七智。
論。如是六智至名盡無生。此明六智至無學位。成盡.無生總成九智。
論。此二初生至為境界故。明盡.無生初生之者。唯緣有頂四蘊為境。唯此二智通其多念。初念唯緣有頂苦.集。餘異緣也。若不爾者。何故以初簡後生也。
論。金剛喻定境同此耶。問也。
論。緣苦.集同緣滅.道異。答也。准此論文。金剛喻定。唯緣非想四蘊為境。同初盡故。
論。於前所說九種智中。下兩頌。第三開成十智。
論曰至餘即不然。明於法.類.道.世俗中離出他心非苦.集.滅.及盡.無生。
論。此智於境至及去來心。此明他心三決定相。
論。勝心有三至勝位者心。明不能知三緣心也。唯知等.劣故。正理雲。然他心智.及所知境.根.地既殊。知亦有異。所智有漏心.心所法。曾.未曾得。各有十五。謂欲.四靜慮各下.中.上根。能知但除欲界三品。曾.未曾得各有十二。所知無漏及彼能知。皆除欲三。各有十二。且諸有漏曾.未曾得下根所攝他心智生。隨其所應。能知下地三根心品。自地下根中品亦知自地中品。上品總了自.下地三。無漏下根他心智起。唯知自地.下地下根。中亦知中。上兼知上。何緣有漏.無漏智生。知下地心多少有異。有漏三品可一身成。無漏隨根立聖者別。尚無有一成二品根。況有成三。故有差別。如何說一補特伽羅。成九品道斷九品惑。此道差別非根有異。由因漸長後道轉增。如次能令多品惑斷。或諸種性各有九品。成一九品必不成餘。故前後言無相違失。故依上地起下根心。有上根心依下地起地.根互勝必不相知。地位.位根相對亦爾 婆沙論雲。問初靜慮他心智。於欲界四靜慮通果心.心所法能知幾種。有作是說。能知四種。所以者何。一切皆是欲界攝故。復有說者。唯能知初靜慮通果不知餘三。所以者何。如不知因。果亦爾故 又婆沙雲問靜慮中間心.心所法。何地智能知耶。有作是說。初靜慮上品智能知。復有說者。第二靜慮下品智能知。評曰應作是說。初靜慮三品智皆能知。所以者何。一地攝故(已上論文)。
論。此智不知至為境界故。明此不知去.來因也。
論。又法.類品至為所緣故。明法.類智不相緣也。以類分智非欲道故。法智不緣。以法分智非上道故。類智不緣。雖滅.道法智亦治上修惑非全分故。類智不緣。
論。此他心智至此智所緣。明見道中無他心智。見道亦容為他心境。
論。若諸有情至見道位心。此即總標聲聞.獨覺預修加行知見道心。
論。彼諸有情至初二念心。此別明聲聞知法分心。
論。若為更知至非知見道。此明聲聞加行劣故。經多剎那加行方成。雖亦能知第十六心。其第十六心非見道攝。
論。麟喻法分至下加行故。此別明獨覺知法.類心。
論。有說知初二及第十五心。述異師說獨覺心知。正理論雲。有說麟喻知四剎那。謂初二心.第八.十四。此言應理。所以者何。許從知初二念心已。唯隔五念知第八心。若復更修法分加行經五念頃加行應成。何不許知第十四念。有餘亦說。知四剎那。謂初二念心.第十一.二(已上論文)。
論。世尊欲知至一切能知。明佛無加行能知一切 問何故無漏他心智體。唯是道智非餘智耶 答正理雲。以無漏智決定不能知他有漏心.心所故(述曰。此即苦.集智而不能知) 他身無漏心.心所法。細故。勝故。非已有漏他心智境。其理可然。何緣己身無漏他心智。不能知他有漏心.心所。於有漏境無漏智生行相.所緣異此智故。謂無漏智緣有漏時。必是總緣厭背行相。是故決定不能別緣他心.心所成他心智。以諸聖智緣有漏時。必於所緣深生厭背。樂總棄捨不樂別觀。緣無漏時生欣樂故。既總觀已亦樂別觀。如有見聞非所愛事。總緣便捨不樂別緣。於所愛中即不如是。總見聞已亦樂別緣。是故於他有漏心等。必無聖智一一別觀成緣有漏心。無漏他心智以他心智決定。於他心.心所法別別知故。豈不亦有三念住攝苦.集忍智(述曰。若無漏智不能別緣。因何苦.集智是三念住攝者別緣心受心所耶)雖有。而非但緣一法。緣多體故(述曰。他心智起緣一法而不能緣二三心等。三念住攝緣多心等由此緣多非別緣攝也)。
論。盡無生智二智何別。已下一行頌。第四明二智相別。
論曰至是名盡智。明盡智相也 智見明覺解惠光觀。此即總列智之異名 決斷名智。推求名見。離闇名明。悟理名覺。了達名解。擇法名惠。光謂現照。觀謂觀察。此即名雖異。其體一也。故正理雲。豈不二智非見性攝。如何乃言智.見.明等。有作是釋。乘言便故。然實二智是於後時所起見因故亦名見。謂離盡智後出觀時。必不現行審察見故。先不動性及後練根得不動時。離無生智後審察見亦不現行。故此見名從果而立。或如見故假立見名。如立光名現照轉故。光是色處智體非光。照用如光名光無失。如是二智實非見體。現照如見立以見名(已上論文) 論。云何無生智至是名無生智。明無生智行。盡智知已知苦.斷集.證滅.修道。若無生智知不退也。故云已知等。不應更知等。故正理雲。何緣論說無生智中復作是言。我已知苦等。理但應說不復更知等。二行不應俱時轉故。若次第轉。前與盡智無差別故不應重說。應知此說意為遣疑。恐有生疑。如時解脫先起盡智後得無生。如是應許不時解脫先起無生後得盡智。為顯一切盡智先起故。復先說已知等言。或先但言我已知等。顯時解脫唯有盡智。後復重言我已知等。顯不時解脫盡後起無生。故雖重言。而無有失。無生智者。何謂無生。正理師言。謂非擇滅有無生故。此智得生智託無生名無生智。滅雖常有。而得非常。得彼滅時此智方轉。要由得起方名有滅。於有滅位此智方生。或無生言目彼滅得。如涅槃得亦名涅槃(已上論文)。
論。如何無漏智可作如是知。問也。諸無漏智不過十六行相。我已知苦等非十六行。如何能作如是知也。
論。迦濕彌羅至二智差別。論主引婆沙釋。本論意謂從盡智出後得智中。能知我已知苦等。若從無生智後出。後得智中。即能知我不復更知苦等由此證知。二無漏智力用有別。
論。有說無漏至智亦是見。述異釋也。
論。如是十智至六少分。明十智相攝 俗智一全。謂俗智。一少分。謂他心智 法.類智各攝一全。謂法.類智 七少分。謂四諦盡無生他心智 苦集滅智各攝一全。謂各自智 四少分。謂法.類.盡.無生智 道智攝一全。謂自智 五少分。加他心智 他心智一全。謂自智 四少分。謂俗.道.法.類智 盡無生智各一全。謂自智 六少分。謂四諦.法.類智。
論。何緣二智建立為十。下一頌。第四建立十智。
論曰至為自性故。第一建立世俗智。以世俗智性可破壞多知世諦故。就自性名世俗智。
論。二對治故至欲.上界故。第二對治故立法.類智。對治欲界非法故名法智。對治上界非法亦應名法智。不可重名法智。但可名類。以是對治非法.類故。
論。三行相故至體無別故。第三建立苦.集智也。此由苦.集體一用分。不由境別。但以行相不同。分其二智。
論。四行相境故至俱有別故。第四建立滅.道智也。滅.道二諦體行俱別。由此所緣.行相不同。分其二智。
論。五加行故至立他心智名。第五建立他心智也。正理論更引脇尊者釋。引此智生。要先知心後方知所。從初但立他心智名。引此智時修何加行。先應觀察色之顯.形。所樂言音表心差別。謂彼行者初修業時。為欲審知他心差別。先審觀察自身顯.形。所樂言音因何有別。遂知顯等差別由心。次覆審觀他身顯等。亦由心異有差別生。由此後時離欲身念。調柔清淨引勝定生。依定發生有威德智。此智真實照見他心。如明珠中。種種色縷差別之相。瞭然可得。是名修世俗他心智加行。若修無漏他心智時。以觀非常等苦智為加行。此加行位通緣色.心。至成滿時緣心非色(已上論文)。
論。六事辦故至最初生故。第六建立盡智。於見苦。斷集。證滅。修道事辦身中。最初生故名為盡智。
論。七因圓故至為因生故。明無生智。自身一切聖道。與此為因名因圓滿。因滿故別立無生智。
論。如上所言法智類智。已下一行頌。第四明法.類治不同也。
論曰至無能治欲。釋頌文也。正理論雲。何緣唯有滅.道法智兼治上界。非苦.集耶。所緣寂靜出離同故。謂欲.上滅。及能治道。展轉相望相無別故。以諸擇滅皆善.皆常。一切聖道皆能出離。所緣苦.集。欲.上不同。少.多細.麁上.下別故。又苦.集智緣所厭境。無容厭彼於此離貪 乃至滅.道二智不緣厭境。緣下治上亦無過失。又如不淨觀。及欣涅槃欲。謂不淨觀緣欲界境。唯能令心厭背欲界。欣涅槃欲現在前時。普能令心厭背三界。如是緣欲苦.集智生。唯能令心離欲界染。緣欲界法滅.道智生。普令心離三界染。故許滅.道法智品增。乃至得成金剛喻定。由此大聖妙善了知。依全治門立法.類智。
論。於此十智中誰有何行相。已下第五明十智行相 文中有三。一明十智行相。二明無漏行相。三明行相體緣。此兩行半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後當廣釋。此明法.類智具十六行相。以有四法.四類智故。
論。世智有此至自共相等故。明世智行相 有此者。謂此十六行相。即燸.頂.忍具十六行相。世第一唯苦下行相 及更有餘能緣一切法自共相等者。謂五停心觀。總別念。十二緣。緣十八界無我觀等。總別之相。
論。苦等四智至四種行相。明四諦智各有自諦四種行相。
論。他心智中至十六所攝。明他心智行相。無漏他心如道智說。有漏他心。如心.心所法自相境。故行相亦爾。非十六行相所攝。
論。如是二種至不緣想等。此明取別境也。若無漏。若有漏。二種他心。皆唯但緣一法為境。
論。若爾何故至有貪心等。難也。若唯取心不取心所。何為經說了有貪心。貪是心所。心是心王。豈非取二。
論。非俱時取至取衣及垢。通也。心之與貪別念心取。如取衣時不即取垢。
論。有貪心者至唯貪所繫。汎明有貪心二也。有貪相應名有貪心。斷與不斷俱名有貪心。餘有漏心為貪所繫。名有貪心。若斷貪已不名有貪。此總釋也。
論。有說經言至應得離貪名。述婆沙一師釋也。此師唯說貪相應心名有貪心。對治貪善心名離貪心。若不取治貪名離貪心。取貪不相應名離貪心者。瞋等相應心不與貪相應。故應名離貪心。
論。若爾有心至離癡亦爾。論主破此師說也。若謂治貪名離貪心。不治貪不染污心。不與貪相應故。非有貪心。不治貪故。非離貪心。此二心攝心不盡。餘師所說貪所繫故名有貪心。貪不系者名離貪心。此即攝心盡。有癡等亦爾。論主取此師為正。此即類釋瞋.癡心也。
論。毘婆沙師至相應起故。述婆沙釋聚.散心。
論。西方諸師至說名為散。述健馱羅國師釋。
論。此不應理至道智有部。破西方師釋。一以理破。二違本論破。諸染污心與眠相應故名聚心。染污故應名散心。此則一心有二心過。此違理也。若謂聚心是眠相應。是即唯是欲界有漏心。即違本論類智.道智二智知也。類智知上界。道智知無漏道故(已上第四對)。
論。沉心者至相應起故(第五對也)。
論少心者至所好習故。第一釋也。
論。或由根價至故名少大。第二釋也(已上第六對)。
論。染心根少至得少大名。已下重釋諸句 極二相應者。或癡相應謂忿等或二相應。謂貪.瞋.癡。無三相應者。餘句可解。乃至 由此染善得少大名。總結第六對也。
論。掉心者至能治彼故。第七對也。
論。不靜靜心應知亦爾。此類釋也(第八對也)。
論。不定心者至能治彼故(第九對也)。
論。不修心者至容有二修故(第十對也)。
論。不解脫心者至容解脫故(第十一對也) 婆沙一百九十廣釋十一對心。略心即是此聚心也。一百八十九雲。問何故此中不說他心智。答他心智知他相續心.心所法。此中如實智。知自相續心.心所法。是故不說 廣如彼釋。婆沙評家義當此中所破。
論。如是所釋至諸句別義。論主總非前師釋也。
論。如何此釋不順契經。有部問也。
論。經言此心至有觀無止。答違經也。經說聚心惛.眠俱行故。
論。豈不前說至通聚散過。有部引前違理破也。
論。雖說非理至是散心故。西方師通前難也。雖說眠相應染心。亦聚.亦散過。我西方師不說眠相應染心為散心。但名聚心。復有何過。
論。豈不又說本論相違。有部引前違教破也。謂本論說法.類.世俗.道智.知故。
論。寧違論文不違經說。西方師通本論不得故。雲寧違論文不違經說。
論。如何不辨諸句別義。有部問也。
論。謂依此釋至八異相故。西方師答也。
論。依我所釋至八句別義。有部總不許是不辨經中八句別也。
論。謂雖散等至別立八名。有部重廣釋也。
論。既不能通至理亦不成。西方師難。既不能通我前引經云。云何內聚謂心若與昏眠俱行等文。所釋八句義別不成。
論。又若沉心至名非時修。西方師重引破有部八句也。若沉心即掉心者。經不應說沉.掉非時修覺支別。說所為沉.掉修覺支別。明知沉.掉心異。
論。豈修覺支有散別理。有部難也。豈修覺支有散別修引經為難。若有別修。可有修三不修三別。既無別修之理。如何有修.不修者。
論。此據作意至故無有失。西方師答。經言修者是欲修名修。非正修也。欲修名修故散別無有失也。
論。豈不我說至我說體一。有部通經說。懈怠增者經說沉心。掉舉增者經說掉心。沉.掉舉常相應故我說體一。
論。隨自意語至意不如是。西方師總非不得經意。正理論曰。此彼二經意各別故。此經中說有貪等心。為令知心染.淨品別。謂為如實了知諸心黑品.白品差別理趣。說有貪心.離貪心心。彼經中說聚心.散心。為令了知修神足障。由彼經說自審己心勿太沉。勿太舉勿內聚勿外散。謂彼行者修神足時。應自審察修神足障。此心懈怠。此心掉舉。此心惛眠。此於色等非理作意所引流散。此.彼經意所為既殊。不可引彼經遮釋此經相。彼經但說修神足時。心於內外太聚.散失。不欲分別心染.淨相。此經所說與彼相違。雖諸染心皆有怠等。為顯諸染過失差別。隨其增位立沉等心。立策等心。應知翻此。故我宗釋符順契經。亦善分別諸心異相(述曰。此經者。謂明十一對心。彼經者是西方師引難有部經也)。
論。前說一切至貪系是何義。論主述西方部徵有部前釋。貪系故名為有貪心。貪系是何義 論主前依婆沙正義。正存貪所繫。後依經部破貪繫心。
論。若貪得隨故至貪所緣故。已下進退徵。如文可解。
論。若不許彼至可成有漏。遮轉計也。
論。若謂由為至癡所緣故。又遮轉計。
論。然他心智至名有貪心。又重破有部釋也。
論。若爾云何。有部反問也。
論。今詳經意至名離貪等。論主破有部存西方師釋。
論。若爾何故至不還墮三有。有部難也。若與貪相應名有貪心。此心即無有離貪義。恆相應故。如何經說有離貪.瞋.癡心。不還墮三有。
論。依離得說故無有過。論主通也。
論。豈不於前至不相應故。有部破論主也。
論。若依此意至有癡等故。論主通也。
論。且止傍論應述本宗。已下述其本宗義也。
論。此所明他心至能緣行相不。問也。
論。俱不能取至能緣行相。答也。不取所緣.能緣行相。
論。不爾他心智至能自緣失。反難釋也。若不如上所釋不知所緣及能緣行相。即有二失。若知他心所緣。即有他心智緣色等境。及自知過。若知他心能緣行相者。即自知失。自心是彼他心能緣行相故。故婆沙九十九雲。又他心智但緣他心不緣他心所緣.行相。若緣他心所緣行相。應緣自心非他心智。自心是彼所緣。及能緣行相故。
論。諸他心智至如應容有。已下明決定相也 謂唯能取欲.色界系。不知上故在四禪故 及非所繫。知無漏心故 他相續中。不自緣故 唯知。現在。簡過.未也。唯緣有情現起心故 同類。法分知法分等 心.心所法。簡知色等 一實自相為所緣境。一簡緣二.三等。實簡緣假不緣假故。自相簡共相不緣共相故。無漏他心雖作四行。唯緣一法 或可。唯說有漏 空無相不相應。不與苦下滅下心相應故 盡無生不相應。彼息求故。為知他心非知盡故 不在見道。無異心故 不在無間道。以斷障故。他心智不斷障故 餘所不遮者。除上決定餘不遮也 如應容有者。顯非一切 已上明他心智行相 自下明盡.無生智行相。
論。盡無生智至離空非我。明盡.無生智各有十四行相。
論。謂由彼力至不受後有。釋盡.無生智知俗所以。婆沙二十九雲。我生已盡者。是緣集四行相。梵行已立者。是緣道四行相。所作已辦者。是緣滅四行相。不受後有者。是緣苦二行相謂苦.非常 又婆沙一百二雲。如契經說。諸阿羅漢如實。自知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受後有。此中我生已盡者。然諸生名顯多種義。謂或有生名顯入母胎。或有生名顯出母胎。或有生名顯分位五蘊。或有生名顯不相應行蘊少分。或有生名顯非想非非想處四蘊 或有生名顯非想非非想處四蘊者。如此中說我生已盡。問此盡何生。過去耶。未來耶。現在耶。若盡過去生。過去生已滅何須盡。若盡未來生。未來生未至何所盡。若盡現在生。現在生不住何須盡 答應作是說。盡三世生。所以者何。此中生名既顯非想非非想處四蘊。諸瑜伽師。總觀非想非非想處三世四蘊。離彼染故。令生因果皆不得成 廣如彼釋 梵行已立。謂無漏行已立。問為學梵行已立。為無學梵行已立耶。答學梵行已立。非無學梵行。所以者何。無學梵行今始立故 言所作已辦者。一切煩惱皆已斷故。一切所作已究竟故。一切道路已遮塞故 廣如彼釋 言不受後有者。尊者妙音作如是說。諸阿羅漢皆無後有故。通說為不受後有。廣如彼釋 又云。問我生已盡。乃至不受後有。一一當言。是何智耶。有說。此中我生已盡是集智。梵行已立是道智。所作已辦是滅智。不受後有是苦智 廣如彼釋。
論。為有無漏越此十六。已下一行頌。第二明無漏行唯十六也。
論曰至越於十六。論主先述二宗別也。
論。云何知然。有部問外國師也。
論。由本論故至如理所引了別。外國師引本論文證。以不繫心了欲界法。苦.集八行相外。更有有是處有是事行相。故知十六行相外更有行相。
論。若謂彼文至餘不說故。遮有部通本論文。謂有是處。有是事。但為顯示前八行相義決定。故作如是等言。於餘處文亦應如此說。正理論雲。此不成證。違論意故。論顯不系行相眾多。於中有緣欲界系者。依容有說。有是處言。有是事言。顯無顛倒。即由此故餘無此言(已上論文)。
論。謂若彼論至故釋非理。舉餘見所斷文不說有是處。有是事文。證前不繫心文。有是處。有是事。為別行相 我故我所故。是有身見 斷故常故。是邊執見 無因故無作故損滅故。是邪見。尊故勝故上故第一故。是見取。非勝計勝故 能清淨故能解脫故能出離故。是戒取。非因計因故 惑故疑故猶預故。是疑 貪故瞋故慢故癡故。可解 此上諸心皆是不如理所引。既於見所斷了欲界中。即但有不如理所引。無有是處。有是事。於不繫心了欲界中。即有有是處。有是事。如理所引。故知不繫心了欲界法。八行相外別有行相 正理論雲。除此無容有餘行相。由此不說有是處言。由皆顛倒轉不言有是事。故淨行相無越十六。理教無違。不可傾動(已上論文)。
論。十六行相實事有幾。此一行頌。第三答三問也。
論曰至名四實一。述不正義也。婆沙七十九雲。問何故緣苦有四行相。名有四種實體亦四。緣餘三諦而不爾耶。答緣苦諦行相。是四顛倒近對治故。如四顛倒名.體各四。緣餘三諦所起行相。非四顛倒近對治故。名雖有四實體唯一(已上論文)。
論。如是說者實亦十六。述正義也。
論。謂苦聖諦至能永超故出。下有四番釋。十六行相。此第一番釋。如文可了。
論。又非究竟故非常至捨一切有故出。此第二釋。文顯可知。
論。如是古釋至更為別釋。已下論主更別釋也。
論。生滅故非常至自非我故非我。此釋苦諦。如文可知。
論。因集生緣至與論為異。已下引經釋集諦也。文有三別。一明四欲不同。二明四欲位別。三結四欲行名。此第一也 言以欲為根者。根者是因義 言以欲為類者。類是緣義。此經意以愛為集諦。所言欲者。即是貪也。
論。此四體相差別云何。此問四欲體相別也。
論。由隨位別至起造業時欲。此第二明四欲位別 凡諸有情先於總自體起總我貪 次於當總自體起當總我貪 次後復起若天.若人等當別我貪。
然復為別我故。造業貪結當生起續生我貪。或執造當業時我起造業我貪。當果取蘊是其苦體。前之四因是其集諦。此四位欲即前四欲。
論。第一於苦至如花蘂於果。此第三結四欲行名配前四位。如文可解。
論。或如契經至亦當變異有。更引經釋四欲別 決定有者。決定有我體故 如是有者。執我如是由婆羅門等有 變異有者。謂從小至大等有 執我現有者。計我現在有 執我現無者。執於現在歸斷滅故 餘文可解。雖有當別不同。竝准此釋。
論。流轉斷故至永離有故出。釋滅.道下八行相也。已上即是第三番釋。
論。又為治常樂至行出行相。此即論主第四番釋。
論。如是行相以惠為體。述有部釋 正理釋雲。謂唯諸惠於境相中。簡擇而轉名為行相。
論。若爾惠應至不相應故。論主破也。
論。由此應言至皆名行相。論主述自釋 言行相者。境相品類差別不同故言行相 或是能取境差別相故名行相。
論。惠及諸餘至唯是所行。就有部宗釋能所行。及辨寬狹。如文可知。
論。已辨十智行相差別。已下第六義門分別於中有六。一明性.地.身別。二明念處分別。三明智相互為境。四明十智緣境。五明非我行相。六明成智多少。此兩行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唯是善。明三性也。
論。依地別者至及下三無色。明依.地別 他心智唯依四根本靜慮者。正理意雲。此又通性故餘地非依。五通所依止.觀等故。上七近分非法智依者。以彼唯是有漏法故。亦不依無色。以不緣欲故。所餘七智總說雖同。然於此中非無差別。類智決定九地為依。餘之六智若法智攝。六地為依。若類智攝。通依九地。
論。依身別者至通依三界身。明依身也。
論。已辨性地身當辨念住攝。已下一行頌。第二念處分別。
論曰至皆通四。釋也。滅智無三境故唯法。他心智不緣色故唯三。所餘八智境。通色.心.心所等故。通四念住。
論。如是十智展轉相望。已下一行頌。第三明智相互為境。
論曰至除法智。明法.類智。
論。道智能緣至皆緣十智。明道等五智。
論。滅智不緣至為所緣故。明滅智也。
論。十智所緣總有幾法。已下兩行頌。第四明十智緣境。
論曰至善無記別故。明十智所緣十法。先分十法。後明緣有廣狹 言十法者。有為有八。謂有漏六。即三界相應.不相應。無漏二。謂相應.不相應 無為為二。謂善即擇滅。無記謂虛空.非擇滅。
論。俗智總緣十法為境。以有一切法無我觀等故。
論。法智緣五者。不緣上二界及虛空.非擇滅。
論。類智緣七。緣上二界及善無為故。
論。苦集智各緣三界所繫六。不緣無漏故。
論。滅智緣一。謂唯緣擇滅故。
論。道智緣二。唯緣無漏有為故。
論。他心智三。唯緣三界及無漏相應法故。
論。盡無生智緣九。不緣非諦法故。
論。頗有一念智緣一切法不。已下一行頌。第五明非我行相。
論曰至猶除自品。明無一念知一切法。雖以世俗智觀一切法為非我。由除自品。
論。自品謂自體至非此智所緣。釋自品也。境.有境別故不自緣也。同一所緣故不緣相應。若緣相應即自緣失。極相隣近故不緣俱有法。如眼不見扶根色等。故正理雲。何緣不以自體為境。諸對法者立此因言。諸法必無行自體。故此言意。顯諸法生時隨其所應待四緣性。隨有所闕。法則不生。不闕便生。立為緣性。諸法無有闕自體時。故畢竟無闕不生義。
論。此智唯是至聞思所成。明依地及惠。一切法.非我觀通上地有。然緣一切法盡。唯除自體.相應.俱有法者。唯是欲.色界攝聞思所成。
論。非修所成至應頓離染。此非有部宗。所以得知。正理論雲。然經主說非修所成。以修所成地別緣故。若異此者。應頓離染。此不應理。言修所成唯地別緣。非極成故。謂我宗許靜慮地攝修所成惠。有能總緣隨所依身自.上境故。厭下欣上方能離染。此既總緣。唯欣行相。故於離染無有功能。故彼所言甚為非理 兩說不同由宗別也 又正理論雲。此智唯是欲.色界攝。無色界中雖有此顯。而緣法少非此所明。此通聞.思.修所成惠。皆能除自品。緣一切法故 今依婆沙第十。更以六門分別。一依地別。二最初起。三得差別。四得人別。五緣境通局。六問答分別。一依地別者。評家正義雲。一切法無我行相在七地。若別說者。聞所成惠唯在五地。謂欲界.四靜慮。思所成惠唯在欲界。修所成惠唯在六地。四無色地亦有此行相。而不能緣一切法。謂空無邊處非我行相緣四無色。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四無色非擇滅。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並一切虛空無為。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盡能緣。識無邊處緣上三無色。乃至。非想非非想處唯緣一切。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此非擇滅。並一切虛空 二初起者。此非我行相依欲.色界身初起 三得別者。加行得.離染得.生得者。通三種此則總說。若別說者。欲界聞思所成非我行相唯加行得。色界聞所成非我行相可言加行得。可言生得。云何可言加行得。謂若此間於自.共相善修習者生彼便得。若不爾者生彼不得。云何可言生得。謂雖此間善修習已。若不得生彼修不能得。生彼方得彼聞所成非我行相。必依此間所修加行生彼得故。色界修所成非我行相。是加行得及離染得。亦可言是生得。問若欲界沒生第二靜慮。第二靜慮沒生初靜慮。彼得初靜慮非我行相不。答若先善修習者得。不爾者不得。乃至。生第四靜慮亦爾。問若欲界沒生無色界。無色界沒生初靜慮。彼得初靜慮非我行相不。有說不得以極遠故。如是說者。若先善修習者得。不爾者不得。乃至。生第四靜慮亦爾。問若初靜慮沒生第二靜慮。第二靜慮沒生初靜慮。彼得初靜慮非我行相不。答若先善修習者得。不爾者不得。生餘地亦爾 四得人別者。如是說者。異生亦得。乃至。如是說者。外法異生亦得此行相。然與內別。謂內法者亦加行得.亦生得.亦得.亦在身。亦成就.亦現在前。外法異生唯生得。得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在前。以著我故 五緣境通局者。問云何起非我行相耶。答若生欲界起欲.色界非我行相。俱能緣一切法。若生初靜慮起初靜慮非我行相。不定者亦能緣一切法。定者唯緣。從初靜慮乃至有頂。起上三靜慮非我行相亦爾。生第二靜慮等義準可知。問欲.色二界非我行相何者緣法多耶。答色界非我行相若不定者。緣法與欲界等。若定者則所緣法少於欲界。謂不能緣自隨轉色故 今詳。欲界.及初定等散非我行相。緣法少二定已上。以不能緣自相應尋.伺。及彼生等故 六問答分別。問此非我行相。若欣作意俱。云何緣可厭法。若厭作意俱。云何緣可欣法。答應作是說。欣作意俱。問若爾云何緣可厭法。答彼瑜伽師於此可欣法生欣尚故。設於無量可厭聚中。有一可欣則生欣樂。何況多耶。如銅錢聚上置一金錢。便於此聚總生欣樂。此亦如是。故無有失。問亦有喜.憂根能緣一切行法何故此行相非彼相應。答互相違故。謂此歡行相轉。彼慼行相轉。故不相應。
論。已辨所緣。已下第六明成智多少。
論曰至亦定成七。明成就有三節一漸增位。二離欲位。三無學位。此即第一 一切凡.聖皆成俗智。未離欲凡唯成俗智。及未離欲聖人在苦忍位。與異生同。雖成無漏惠不名智故。至第二剎那加苦法智。即加法智.苦智。故成三智。第四剎那又加類智。第六剎那又加集智。第十剎那又加滅智。第十四剎那又加道智。至修道位未離欲前。皆悉同前成就七智。
論。如是諸位至生無色者。第二離欲位也。至此位中於諸位各加他心智。謂在凡時。及聖初。先一今二。乃至修位。先七今八。然異生生無色者。雖離欲染不成他心。有漏他心生上捨故。聖生上界成他心者。無漏他心智者生上不捨故。然成二種他心諸位不同。謂異生位及十五心。唯成有漏他心智。超越那含道類智時。具成二種。得根本地無漏道諦為果體故。離欲界染餘修位中。皆具成二。聖生無色便捨世俗。
論。時解脫者至謂增無生。明第三無學位也。無學位中鈍九利十。同如常釋。
論。於何位中頓修幾智。已下大文第七明修智也。於中有六。一明見道。二明修道。三明無學道。四明練根等。五明地通局。六明四種修。此下兩行頌第一明見道。將欲釋修。須知修義。正理論雲。且應思擇何謂為修。謂習善有為令圓滿自在(此是修義) 非染無記者。無勝愛果故。非善無為者。不在相續故。又無為無果故 今助一解。無為無增減故。
論曰至諸行念住。明見道。八忍七智現起之時。唯修自諦念住及四行相。若緣三諦修四念住。若緣滅諦唯修法念自分修故。
論。何緣見道唯同類修。問也。何緣見道唯同類修非修道等。
論。先未曾得至俱決定故。答也 有二義。一先未得此無漏智故 二對治.所緣俱決定故。見道八忍定緣八諦斷八諦惑。不相交雜修道不爾。斷修惑時。或緣苦諦乃至道諦。及緣非諦交參不定。
論。唯苦.集滅至未能兼修。明修俗智。於一一諦後邊修故。名現觀邊俗智。於彼後邊觀此諦智得圓滿故。故後邊修。法智位時未圓滿故。故於此位不能修也。
論。道類智時何不修此。問也。是道邊何故不修。
論。俗智曾於道至可能遍修。答也。有二釋。一據曾.不曾釋。無始已來曾知苦。斷集。證滅。以世俗智知.斷.證故。由此三邊修彼俗智。無始已來不曾修無漏道。由此不能修彼俗智 二必無於道遍事現觀故。事現觀者。謂見苦。斷集。證滅。修道。容一有情遍知苦盡。遍斷集盡。遍證滅盡。而道必無有遍修者。由此於道諦邊。不能修彼世俗智。
論。雖集滅邊至種性多故。釋違妨也。謂一有情於見道位知一切苦。未斷一切集。未證一切滅。而於無學必斷.證故。道即不爾。非唯見道不修一切道。至無學位亦不能修。以三乘六種姓其道各別。不平修故。
論。有言此是至故不能修。述異釋也。以道類智是修道故不修見邊。
論理非極成不應為證。論主破也。雖道類智有部云是修道。餘部不許是修道故。非是極成。不應為證。正理論雲。道類智時何不修此。此智唯是見道眷屬。彼修道攝故不能修。此意說言修七處善為種子故見道得生。故見道生時。說彼為眷屬。乃至。由此於三諦世尊說邊聲。如契經說。有身邊。有身集邊。有身滅邊。曾無經說有身道邊。無能修道至道邊際故 問三位所修何勝何劣。答正理雲。若據相續後勝於前。因增長身起彼得故。若就界說上皆勝下。故前所修色界系者。界勝身劣。後位所修欲界系者。界劣身勝。此有四句。如理應思。
論。此世俗智至無容起故。明不起也。婆沙三十六雲。問若爾何故不現在前。答此智與見道現行相違故。過見道位無容起故。設見道位中。見道須臾不現前者。此智便起。以見道無剎那斷義。是故此智無容現前。問若不現前。云何可說此依隨信.隨法行身。答彼身有二種。一是見道所依。二是現觀邊世俗智所依。見道於見道所依身得。亦在身成就。亦現前。現觀邊世俗智。於彼身得。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前。現觀邊世俗智。於現觀邊世俗智所依身得。亦在身成就。亦現前。見道於彼身得。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前。設見道位。此世俗智所依身現在前者。即此智成就。亦現在前。見道唯於未來成就。然見道位。必起見道所依身故。見道成就。亦現在前。此智唯於未來成就。若見道位。不起見道所依身者。則無見道見聖諦義。便非聖者。是故必起見道所依。由此彼身得非擇滅。是故此智畢竟不起 又正理雲。此智依身定不生故。謂隨信行.隨法行身。容有為依引此智起。在見道位此無容生。故此依身住不生法。依不生故此必不生(已上論文)。
論。若爾何故說名為修。難也。
論。先未曾得今方得故。通也。據得說修。闕緣不生。正理論雲。謂於爾時起得自在。餘緣障故體不現前。即由此因說名為得。以證彼得起自在故。以有諸法得即現前。如盡智等。或有諸法先得後現前。如無生智等(利根人無生智與盡智同時得也)或有諸法得永不現前。如此智等。或有諸法不得而現前。如外色等。故雖不生而有修義。
論。既不能起得義何依難也。
論。但由得故說名為得。答也。
論。由得故得至理不成立。結破也。
論。如古師說至不樂此義。述經部釋。正理破雲。如何此智不現在前。言得起依說名為得。非得此依故可名此現前。勿此所依即此體故。乃至廣破(已上論文)。
論。隨依何地至七地俗智。述修地通局。准此上地。亦修下有漏。婆沙三十六雲。問頗有二聖者同生一地。於現觀邊世俗智。一成就。一不成就耶。答有。謂一依初靜慮入正性離生。一依第二靜慮入正性離生。彼命終俱生第二靜慮。依初靜慮者不成就此智。以越地捨故。依第二靜慮者成就此智。生自地不捨故。頗有二阿羅漢同在一地。於現觀邊俗智。一成就。一不成就耶。答有。謂彼先時一依初定入見道。一依第二定入見道。彼命終俱生第二靜慮。住中有中得阿羅果。依初定者不成就。此越地捨故。依第二定者成就此智。生自地不捨故(已上論文)。
論。苦.集邊修至緣此諦為境。明念住行相緣境別也。正理雲。謂若苦諦現觀邊修。即以緣苦四種行相。若欲界系緣欲界苦。色界系者緣上苦諦。集諦.滅諦邊修者皆准此 苦諦謂若欲界系緣欲界集.滅。若色界系緣上二界集.滅。
論。見道力得故唯加行所得。明二得中唯加行得。即以見道加行得故。欲界攝者是思所成。色界攝者是修所成。非聞所成彼微劣故。婆沙三十六雲。問何故現觀邊世俗智非聞所成。盡智時所修善根有聞所成耶。答彼見道眷屬一向勐利。是速疾道之所修故。非聞所成盡智眷屬。盡智息求是容預道故能通修(已上論文)。
論。智增故至為其自性。辨體也。古德釋。俗智是同觀修。以苦見道同觀諦故。見道觀諦令彼觀諦智增。遂起於得故名同觀修。准此。於見道中有同類智見道為觀諦理。而不為斷惑。又有漏智無別斷見惑。以是義故故非同治。
論。次於修道雖染位中。已下兩行頌。第二明修道也。
論曰至現修二智。明第十六修道初念也。修有二種。謂行.得二修。行謂現行。得謂未來修。修道初念行修二智。謂道及類。此體是一名有二也。次第.超越皆同此二 若未來修。二位不同。
論。未離欲者至不修世俗。明未來修。他心智通四根本故 若未離欲不修他心。唯修法.類.又四諦智 若已離欲加他心智。不修盡無生。是無學故。不修俗智非想治故。正理論雲。先已離欲入聖道者。何緣見道中不修他心智。以他心智遊觀德攝。依容預道方有修義。見道位中為觀諦理。加行極速故不能修。無間道中義亦同此。今第十六道類智時容預道收故。修此智(已上論文) 已上明住果修。後向之中斷有三例。一斷欲界惑。二斷上七地。三斷非想。就三例中。斷一一惑復有四道。謂加行無間解脫勝進。此等諸位行得二修。有同有異。然同類者於一處明。由此前後故有差別。
論。斷欲修斷至隨應現修。明三例行修別也 斷欲修斷九無間道。八解脫道。此斷欲界惑故不用四類智。及他心盡無生智。斷通漏無漏道故。所以有俗智。即是總有六智。謂四諦智.法智.俗智 第九解脫道行修。亦同六智。以未來修別故不於此明 斷上七地。用類智故四類智也。滅.道法智能斷上故兼二法智。非有頂故兼俗智也 問何故欲界無間解脫道同處以明。斷上七地別處明也 答斷欲九無間道八解脫道未來修。同俱不修他心故。所以同處以明。斷上七地無間解脫。同行修四.類.二法.及世俗智總七智。以未來修別所以別明。無間道中不修他心。諸解脫道修他心故。所以如前。
論。斷欲加行至隨應現修。斷欲界惑無間解脫不用類智。加行勝進義即無違。故於此中加四類也。
論。此上未來至加他心智。明上三例未來修也。未離欲故無間道故不修他心。盡無生未得故。法.類互修者。由因力相資故修。下准此釋 斷有頂地加他心智。明有頂也。所以前八解脫與無間行修是同。不同明者。以未來修別。八解脫道修他心智無間不修。第九解脫或九或十。所以別明。除世俗者。有頂治故。加他心者。解脫道故。
論。斷有頂地至苦.集滅.道六。無間道故不修他心。有頂治故不修世俗。
論。斷欲修斷至隨應現修。明欲等行修。文中有四 斷欲修斷第九解脫。第一例也 斷上七地諸解脫道。第二例也 斷欲修斷第九勝進斷上八地諸加行道。第三例也。此亦行修是同故同明也 斷上七地有頂八品諸勝進道。第四例也。先修他心容現前故加他心智 此上四例行修不同。如應可解。
論。此上未來至四諦他心。明得修同此上四例未來皆修八智。除盡.無生。是有學故 正理論雲。四類不能斷欲界染。苦.集二法非上對治。何緣起彼治。此智未來修。若許兼彼非對治者。離有頂染等。應兼修世俗 此難非理。唯同對治於未來修非所許故。謂亦許有相屬故修。如見道中修世俗智。或由因力相資故修。如斷欲時兼修四類斷上染位修苦.集法。若斷欲染不修類智。斷上不修苦.集二法。則漸次得不還果者。應無容起類智現前。阿羅漢應無起苦.集法智。先所得者皆已捨故。先未得者非所修故。由約種類。若先已得為同類因力。引等流智生。此智由先彼智引故。於彼智類彼能為因。故此智生因力資彼。雖非同治亦未來修 准上論文。修見道邊俗智名相屬修。然名同觀亦不違理。斷九地染加行.勝進。皆修俗智未見辨處。且即詳此相望雖非是同類因。亦有力用互相引故。由此與無漏智互相修也。
論。次辨離染得無學位。已下一行頌。第三明無學也。
論曰至無生智故。釋無生智等。盡智初心唯緣有頂四蘊。所以行修唯苦.集.類.及盡智。名雖有四。定三同體。苦.集不定。類.盡決定同一念故。
論。次辨餘位修智多少。已下三行頌。第四明練根等餘位修也。
論曰至不修他心。明有學練根。無間道五性非一故言諸也。是有學故無盡.無生。似見道故無世俗智。無間道故不修他心。所以唯六。
論。諸解脫道至謂加他心。明解脫道。四法.類智修同前。解脫道中非是斷障。已離欲者修他心智。亦同前說。
論。有餘師言至亦修世俗。述異說也。
論。諸加行道至謂加他心。明加行道。行修與無間同。未離.離欲兩位。未來加世俗智。見道加行有世俗故。故修七.八。
論。諸勝進道至未來亦八。明勝進道。未離.離欲行修。未來同修七.八。
論。無學練根至如治有頂故。明無學也。無間道故不修他心。行修故不修盡也。
論。五前八至他心及盡 五前者。時解脫中五種性也 前八解脫者。除第九以前八。行修與第九。不同故別明也 未來修八。除俗.無生。
論。四第九解脫至未來修九 四第九者。謂前四種性。第九解脫。同盡智初唯緣非想故。所以苦.集.類.盡隨應現修 隨應現修者。謂苦.集智隨一起不定。類.盡決定非隨應也 未來修九者。加世俗智。同得應果故。
論。最後解脫至未來修十 後解脫者。謂第五種姓練根第九解脫。行修同前。已利根故未來修十。
論。諸加行道至未來亦十。明加行.勝進行得修異。如文可知。
論。學位雜修至未來皆八。明學位雜修也。無間道無漏.有漏二念心故。行修兼俗。解脫道中唯無漏一念心故。行修唯四.法.類 加行增俗者。加行心中多無漏心。相間雜故 諸勝進道又加他心者。先得他心容現起故 未來唯八是有學故。依根本故。
論。無學雜修至與練根同。明無學雜修也 無間道未來鈍八利九者。不修他心智故 解脫道中鈍九利十者。修他心故。
論。學位修通至皆修八智。明學修通也 五無間道非理觀故。現修俗智。互相引故未來修七。除他心.盡.無生也。五解脫道二是無記不名修也 宿住.神境二解脫道。五加行道。皆非理觀故唯世俗 他心解脫道無漏故。法.類.道.俗。及他心智。隨應現起 一切勝進如他心智。更加苦.集.滅隨應現修故言並也 學修通中除五無間。自餘未來皆修八智。除盡無生以未得故。
論。無學修通至與練根同。明無學修通也 無間現修如學者。同緣事故。未來修異。鈍加盡智。利兼無生故 解脫加行現修如學者。若有學。若無學。皆不以盡.無生為解脫.加行故。未來有異。鈍加盡智。利兼無生故。勝進與無學練根同。
論。天眼天耳至不名為修。此二解脫是無記故。學.無學皆非修也。
論。聖起所餘至唯修俗故。明一切聖修有漏功德。既是有漏皆行修俗。未來有學未離欲七。已離欲修八。准前可知。無學鈍九。利十。亦如前說 除微微心此於未來唯修俗故者。正理亦同。婆沙一百七雲。已得善法現在前時。不能修未來 准知。所言修者。皆起未曾得。婆沙一百五十五雲。若起微微心時。若起聞.思惠等時。於無漏根非捨非得 准婆沙微微心與聞.思惠同說不修無漏不言此三未來修有漏。此論及正理。皆言微微心未來唯修有漏。聞.思惠心非定心故。有他力修。無自力修 准上論文微微心唯修有漏。不修無漏。聞.思惠二總不修也。
論。若起所餘至同前有漏。明聖修無漏功德。如文可解。
論。異生離染至唯修世俗。明異生離染修智多少。斷欲第九解脫。得初定他心。乃至。離第三染第九解脫。得第四定他心智。離第四定第九解脫。得空處定。無他心故不得言修。行修亦唯世俗。總言離染通四道故。准此論文。離染四道皆唯共相作意。聖道.世俗.及他心者是共相非別相也。無漏他心雖緣一法是共相故。異生無有無漏他心。由此離染四道行修。唯世俗智不修他心。緣有漏心必唯自相。異生修道勝進即有他心行修。如文可知 有人更為兩解。一雲或異生位。離欲勝進容起他心。此文但言俗智者。據加行.無間.解脫道。從多分說。二雲或應說。而不說者略而不論。此不應理。諸論皆同故。異生唯得四根本靜慮兼修他心。自餘諸位唯修世俗。
論。修五通時至現未唯俗。明異生修通。依根本四禪故。諸勝進道他心.俗智隨應現修。無間道起非容預故現.未俱俗。五加行道.及神境.宿住二解脫。不唯緣心故唯世俗。一解脫道即他心智故。所以通二。
論。根本靜慮至近眷屬故。明依根本地修餘功德也。非他心智故現唯俗智。根本地故亦修他心。唯抉擇分見道眷屬。同見道故不修他心。
論。依餘地定至現未來修。明色四未至及無色全皆唯修俗。
論。諸未來修為修幾地。此下兩行頌。第五明地通局。
論曰至此地有漏。釋修有漏法也 諸道者。謂有漏.無漏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四道 依此者。即上諸道隨依何地現起名為依此 得此者。謂有漏道依上近分離下染時。及無漏道隨依何地離染之時。至第九品解脫道時得於上地 修此地有漏者。如上所說。若依此地。若得此地。即修此地有漏善法。有漏系地堅牢不修餘地。故正理論釋此頌言。謂依此地世俗.聖道現在前時。未來唯修此地有漏。以有漏法系地堅牢難修餘故(已上論文釋依此也)隨依何地離下地染。第九解脫現在前時。亦修未來所得上地根本.近分有漏功德。離下地縛必得上故。
論。聖為離此地至及下無漏。釋頌得修無漏也 聖為離此地者。謂聖人隨依何地離此地染時。修所離地及下無漏。即如依初定離二定等諸地染時。得第二定等。及下無漏 及得此地時者.聖人隨依何地初得二三定等。即修二.三定等。及下無漏 並此地中諸聖道現起者。謂聖人現起二.三定等聖道之時。即修二.三等定。及下無漏。
論。為離此言通二四道 謂上為離此地染者。非唯無漏無間.解脫道。二四道也。正理論雲。謂隨何地有漏.無漏加行等道。正現在前。為欲斷除此地煩惱。未來修此及下無漏。下於上染同能治故。雖下聖道斷煩惱時。諸上地邊有能同治。然由有漏系地堅牢。未離下時未能修彼。隨依何地離下地染。第九解脫現在前時。能修未來所得上地。及諸下地無漏功德。隨起此地世俗.聖道現在前時。未來皆修。此及下地無漏功德 准此論文。賢聖品頌云。聖二離八修。各二離系得。長行釋雲。諸有學聖用有漏道。離下八地修斷染時。能具引生二離系得。用無漏道離彼亦然。由二種道同所作故者。准正理文。聖定用有漏及無漏道離染。雖同修二種得。有漏道斷隨品修二。無漏道斷至第九品解脫道修。顯宗三十二有三釋 一雲。由此有學離八修斷。世.出世道隨應現前各未來修世.出世道。此總相。說。以無漏道離上七地前八品時。不修上邊世俗道故。唯有無漏一離系得。離第九品方可具二 第二釋雲 或應許得離道而修 第三釋雲 或應斷染時許依下修上 已上說修道非見道也。見道現起亦修下俗智故。
論。唯初盡智現在前時至皆來朝貢。明盡智修異餘位也。正理論雲。唯初盡智現在前時。力能遍修九地有漏意地所攝。聞.思.修所成不淨觀等無量勝功德。謂隨何地盡智現前。通修未來自.上.下地。何緣唯此初盡智時。力能遍修諸有漏德。創能殄滅無始時來一切善根煩惱怨故。如有摧伏國所共怨。一切俱來慶賴稱善。又煩惱縛斷無餘故。如能縛斷所縛氣通。又彼心王登自在位。一切善法起得來朝。
論。然此生上至九解脫道。明生上不修下。及練根同也。
論。諸所言修至而證得故。明名修不名修法異。
論。若先未得至勢力劣故。明能修.不能修法異。
論。為唯約得說名為修。已下一行頌。第六明四修也。
論曰至前後二修。明四修相。有為善法名行.得二修。行謂現行。得謂得得。現具二義。未來唯得。一切有漏名除遣修。由此有漏善法具足四修。 無漏善法唯有行.得。諸有漏法加治.遣二。
論。外國諸師至乃至廣說。述異計也。
論。迦涅彌羅國。已下有部會釋六修。同四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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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六
保延三年九月四日於南新屋點了
闇眼老僧覺樹
以黃薗本一交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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