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九
沙門法寶撰
分別定品第八之二
論。如是已說所依止定。大文第二明依定功德 就中。一明四無量。二明八解脫。三明八勝處。四明十遍處。五明得依身。六明起定緣。此下三行頌。第一明四無量。
論曰至感無量果故。第一釋無量名 無量有情為所緣者。從境名也 引無量福。因無量也 感無量果者。果無量也。以緣無量有情故。得無量福故。得無量果。以此四行有三無量故名無量。婆沙八十一更有三釋。一雲對治無量戲論煩惱故。二雲對治無量放逸煩惱。故。三雲如是四種是諸賢聖廣遊戲處故名無量(已上論文)。
論。此何緣故唯有四種。第二述無增減。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對治四種多行障故。答也。
論。何謂四障。問也。
論。謂諸瞋害至建立慈等。答也。以多行障有四故。所以唯四不增不減。即是慈對嗔。悲對害。喜對不欣生。捨對欲貪.嗔。正理論雲。嗔謂心所。欲殺有情。欲惱有情。心所名害。耽著境界於諸善品不樂住因名不欣慰。於妙欲境起染欣慰。情無厭足名為欲貪(已上論文)。
論。不淨與捨至斯有何別。問二別相。
論。毘婆沙師至如次能治。引婆沙答。
論。理實不淨至捨能對治。論主正解。
論。四中初二體是無嗔。述古一師釋也。
論。理實應言悲是不害。論主正釋。正理論雲。有作是言。悲是不害。近治害故。理實如是。但害似瞋以瞋名說。悲之行相亦似無嗔。立無嗔名。實是不害(已上論文)。
論。喜即喜受至貪所引故。述古釋。正理論雲。諸古師說。喜即喜受。捨即無貪。
論。理實應用二法為體。論主正釋。謂捨應以無貪.無嗔為體。正理雲。是故此喜定非喜受。以忻為體。或即無貪。謂別有貪是恶心所。於有情類作是思惟。云何當令諸所有樂彼不能得。皆屬於我。喜能治彼故是無貪。此與喜根必俱行故。三地可得。如悔憂俱。喜亦無貪。分明相者。於他盛事心不貪著。知他獲得。深生欣慰。心熱對治說名為喜。故知此喜亦無貪性(述曰。以治貪故名無貪性。如不淨觀觀雖是慧。以治貪故。無貪為性)。又云。且捨與慈有差別者。慈能對治嗔所引嗔。無嗔為體。捨能對治貪所引嗔。無貪為體。豈不如捨無貪為性。亦能對治貪所引嗔。如是許慈無嗔為性。亦應能治嗔所引貪。此難不然。行相違故。謂捨行相雙違貪.嗔。舍親.非親差別相故。從此愛.恚俱不生故。即由此故。捨唯無貪。正能治貪兼治嗔故。慈之行相違嗔非貪。於諸有情與樂轉故(嗔與慈與樂相違故) 由此慈.捨雖俱違嗔。而慈順貪。捨能違害。是故此二極有差別(已上論文)。
論。此四無量至入舍等至。述四行相別。正理論雲。此阿世耶有差別者。觀有情類如己謂慈。樂有情類離苦謂悲。於他興盛欣慰謂喜。於親.怨相不思謂捨 婆沙八十一雲。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授與饒益是慈相。除去衰損是悲相。慶慰得捨是喜相。忘懷平等是捨相(已上論文)。
論。此四無量至寧非顛倒。問也。
論。願欲令彼至相應起故。答也 此中有三。一善願故非倒。二意樂故非倒。三勝解故非倒。
論。設是顛倒復有何失。縱釋也。前三解非顛倒。今解縱是顛倒復有何失。
論。若應非善至相應起故。若以是倒應非是善者。理則不然。此與三善根相應起故。
論。若應引惡至治嗔等故。若以是倒應引惡者。理亦不然。能治嗔.害及貪等故。
論。此緣欲界至嗔等障故。述所緣唯欲界一切有情。以能治緣有情嗔等障故。
論。然契經說至以顯器中。通經也。經說。修慈思惟一方.一切世界者。舉欲器世界取中有情。
論。第三但依至未至中間。述依地也。
論。或有欲令至方能起故。述異說。此師意說。未至無也。以四無量容預德故。已離欲者方能起故。未至器速多非離欲。故言無也。
論。或有欲令至皆無量攝。又述異說。此師意說。定.不定地.根本.加行。以皆緣無量有情。授與饒益。除去衰損。慶慰得捨。忘懷平等故。
論。前雖說此至有情境故。述不斷障有三因。一有漏根本靜慮攝故。此不斷惑。如前已說 二勝解作意相應起故。夫斷惑者共相作意。此是勝解故不斷惑 三遍緣一切有情境故。夫斷惑者。緣於法境不緣有情。此緣有情故不斷惑。
論。此加行位至能治四障。述說伏治四障因也。四無量根本者。謂根本定。在此位無嗔等障 言治四障。在加行位。或在根本亦名治障。令已斷障得更遠故。
論。謂欲未至至能斷諸惑。釋上加行位制伏嗔等。謂在欲界聞.思心中。及未至定。先修無量。為斷道加行伏嗔等。引斷道生斷嗔等惑。方生根本四無量也 說能治四障者。據加行說。
論。諸惑斷已至之所蔽伏。釋惑。此能令已斷更遠 言治四障者。據令更遠說。
論。初習業位云何修慈。問。欲修慈加行云何。
論。謂先思惟至如是快樂。述薄煩惱者初習業也。
論。若彼本來至總成七品。述煩惱者加行位中。先分有情為七品也。
論。分品別已至與上親等。述勝解與樂心上怨等與上親等也。雖能緣而未遍。非至根本。
論。修此勝解至慈無量成。述漸能廣至成位也。
論。若於有情至現可見故。述能修人異也 一切眾生有其二類。一樂求人德。二樂求人失 一切眾生復有二相。一者德相。二者失相。斷善者亦有德相。獨覺者亦有失相。樂求德者。見闡提德見闡提果相。知有善因故。樂求失者。見獨覺失見其果相。知惡因故。樂求德者。修慈易成。非樂求失。
論。修悲喜法准此應知者。准慈釋。有七等先上親也。不說捨修加行先處中故。
論。謂觀有情至實為樂哉。廣述悲.喜二行相也。加行雖同行相異故。
論。修捨最初至與處中等。述修捨加行。其舍先捨處中。次舍下怨乃至上親。以貪難捨。嗔易捨故。婆沙八十二評曰應作是說。非四無量如說而生。所以者何。修觀行者。隨樂生故。前後不定。如通解脫勝處遍處 問若未起初定無量。能起第二定無量不。一說不能。一說能。如未起下地無漏能起上地無漏。亦爾 問為下地無量後起上地無量速疾。為上地無量後起下地無量速疾耶。答上地無量後起下地無量速疾。非下地無量後起上地無量速疾。猶如學書 問初定無量無間。即能起第二定無量不。有說不能。必修自地加行。引發方現前故。有說亦能。已熟修者起一加行。或無加行能歷諸地。或上或下起無量故 婆沙八十三雲。如契經說。住慈定者刀.毒.水.火皆不能害。必無災橫而致命終 問何故爾耶。尊者世友作如是說。以慈是不害法故。有說慈勢力大故。有說慈為饒益他。諸天善神皆擁衛故。大德說曰。若住慈定。色界大種遍身份生。令所依身堅密如石故不可害 慈定在初。故說慈定有多說。悲等不及慈。大德說曰。由二因緣捨最為勝。一由所作。謂若作捨能斷貪嗔。二由寂靜。謂於有情無分別轉故捨最勝(已上論文)。
論。此四無量至唯不成喜故。述人通三洲非天等也。若於初定得一必四。若三定已上得一必三。
論。已辨無量次辨解脫。已下三行頌。第二明解脫。
論曰至觀外色解脫。釋初解脫 言內有色相觀外色者。謂勝解作意。觀自己身被蟲噉等。見內身相。及見外蟲故。言內有色相觀外色解脫故。正理雲。經言有色觀諸色者。為顯何義。非未除色。能如實通此經深義。然諸先聖傳授釋言。未能伏除緣內色想。是有色義。云何知然。第二解脫差別說故。謂於第二既作是言。內無色想觀外諸色。故知。初解脫未除內色想。由此論者。建立最初。名內有色想觀外色解脫。謂觀行者。如害怨尸。雖已離欲貪而為令堅固。以不淨行相復觀外諸色。由於外色數觀察故。於內色中亦生厭想。如樂淨者。頸繫狗尸極懷羞慚深生厭惡。如是觀外不淨相已。方內色身亦是不淨。觀心淨故。見內身中三十六物不淨充滿。如觀篋中眾色類物。名初解脫極成滿位 此成滿位解脫何法。謂心於色不樂.憎背.訶毀厭惡。遮止欲貪。即解脫欲貪。是無貪性故。(已上論文)。
論。二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釋第二解脫 言內無色想觀外色者。謂勝解作意。見內自身被蟲食等。不見身相。唯見蟲等。故言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故正理雲。修觀行者。從此後時漸復遣除緣內色想。謂以勝解想自命終。輿載遺身置棄尸處。種種禽獸爭共食噉。須臾身盡唯見禽獸。或於是處以火焚燒。乃至遺灰風所飄鼓。須臾身盡唯見空界。或想自身如蘇.鹽等為火.水等之所融消。乃至身無唯見火等。名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此勝解力除色想故。雖緣身起而不見身。既已遣除緣內色想。心相續轉無別事業。勝輕安樂任運現前。於此位中數數修習緣色處境厭背行相。是名第二解脫成滿。亦如第一解脫欲貪。雖於先時修不淨想已得解脫。緣色慾貪而無始來我愛難遣。若觀身有仍恐退生。故後復修內無色想厭惡色觀。清淨過前。行者爾時。依初靜慮得此二觀。深生味著。為欲令此轉增進。故入第二靜慮復修二解脫。復修二法次第如前(已上論文)。
論。三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釋第三解脫。故正理雲。彼瑜伽師久觀不淨。厭惡轉故令心沉慼。為欲策發令暫生歡。或為暫解久修勞倦。或為自審驗不淨觀堪能故。彼復依第四靜慮。於欲界色起淨勝解。先取寶衣.花等淨相。由勝解力漸廣思惟。遍於所緣作淨行相。如契經說。彼於後時。應取少淨相總思惟諸色。此雖策心而不掉舉。雖觀淨相而不起貪。既知善根勢力增上。次復於境略聚其心。於一所緣觀淨而住。此位名曰淨解脫滿。能究竟捨不淨想故。此淨解脫亦如第二內無色想觀外諸色(已上論文)。
論。四無色定至第八解脫。列餘解脫名義如後釋。
論。八中前三至想觀增故。述前三體 前三以無貪為體者。以近治貪故。然契經中說。內有色想觀外色者。非是以想慧為體。以於此時想觀增故。如四念住。及宿住念等。實慧為體而說念也。若慧為體。應近治廢。
論。三中初二至行相轉故。述前三解脫行相別也。
論。三並助伴皆五蘊性。述三解脫眷屬體也。
論。初二解脫至心澄淨故。述三解脫依地別也。欲界初定有顯色貪者。由眼識身所引起故。
論。餘地亦有至非增上故。述欲界聞慧亦有此三。於三定中亦有三種。非增上故不立解脫。初.二定中亦有第三。於四定中亦有初.二。以非增上故不建立。正理論雲。雖欲界中亦容得有。而為欲界貪所凌雜。故不建立二解脫名。三.四定中雖亦得有。去所治遠勢力微劣。又樂淨伏故不得名(三定樂伏四定淨伏)第三解脫依後靜慮離八災患。心澄淨故。第四並近分。立後靜慮名。相似善根下地雖有。非增上故不名解脫。欲界欲貪所凌雜故。初二定中不淨伏故。第三定中樂所迷故 故皆不立淨解脫也(已上論文)。
論。次四解脫至性微劣故。出次四無色解脫體。於四無色唯取定善。非散善及染。
論。非散善者至亦有散善。此述散善兩說不同。彼地散善唯生得善。無聞.思故。
論。近分解脫道至方名解脫故。述空處近分中解脫道。緣空處故得名解脫。無間道緣下地故。不名解脫不背下故。正理論中更有一釋雲諸近分地九無間道八解脫道。亦非解脫。不背下地故。緣下道雜故。又未全脫下地染故(已上論文)。
論。然於餘處至非全分故。通餘處說。
論。第八解脫至得解脫名。述第八解脫體性。如根品有二釋。一背厭受.想而起此故。名為解脫。即是餘處名想受滅。或總厭背有所緣故。即是厭一切心.心所也。由此名為滅盡定也。
論。有說由此至無漏心出。述此定入.出心異也。
論。八中前三至為所緣境。述解脫境異也。不淨是可憎。淨境名可愛 彼非擇滅者。即是自.上有漏法。及類智品道非擇滅也。
論。第三靜慮至所動亂故。述第三定無解脫所以也。
論。行者何緣至彼方成故。述修淨解脫意也。
論。由二緣故至得勝自在。述修解脫意也 等者。等勝處等。
論。故能引起至種種作用。述得定自在即能起無諍等作用也。
論。何故經中至各在邊故。述經中二解脫得身證名所以也。
論。已辨解脫次辨勝處。已下一行頌。第三明八勝處。
論曰至足前成八。列八名也。
論。八中初二至第三解脫。指同前也。
論。若爾八勝處至或終不起。述與解脫體等雖同。而力用異。即是勝所緣故名為勝處。解脫為因。勝處為果。因修解脫入勝處故。前三解脫於諸色中。但能總取不淨.淨相。今八勝處於諸色中。分別少.多.青等異相故。前解脫但於色中。棄背欲貪。及不淨想。今八勝處能於所緣。分析制伏令隨心轉。由此證知。第三解脫總取淨相。故立一名。八勝處中後四勝處差別取故分為四種 言勝處者。婆沙一百四十一雲。問何故名勝處。答降伏所緣。摧滅貪愛故名勝處 正理雲。或於是處轉變自在。不隨起惑故名勝處。勝於處故立勝處名。或此善根即名為處。處能勝故立勝處名(已上論文)。
論。已辨勝處次辨遍處。下一行頌。第四明十遍處。
論曰至故名遍處。述名也。即是週遍緣此四大.四色。及空識等名為遍處。正理雲。經於此處皆言一想。上.下.及傍。無二.無量。於一切處。無間無隙。週遍思惟故名遍處。遍於處故立遍處名。或此善根即名為處。行相遍故立遍處名。此中地等顯示所緣。所說遍言顯示行相。行相雖等而所緣別。是故遍處分為十種。經言一者。顯此等至思惟一類境相現前。想言顯是勝解作意。何故唯十得遍處名。此上更無遍行相故。唯第四定空.識無邊。可得說有無邊行相(已上論文)。
論。十中前八至五蘊為性。述體性也。
論。依第四靜慮緣欲可見色。述所緣也。謂色處為所緣。緣假四大故。
論。有餘師說至風界為境。述異說也。
論。後二遍處至蘊為境。述所緣也。
論。應知此中至勝前前故。述勝劣也。
論。此解脫等三門功德。已下一行頌。第五明二得及依身也。
論曰至滅盡定故。指前說也。即是前不相應中釋。
論餘解脫等至未曾習故。述餘七解脫通二得也 言等者。等八勝處。及十遍處 有曾習者。是離染得 新習得者。是加行得。
論。四無色解脫至由教力故。述依身也。依下地身容起上地定故。無色定依三界身起。三解脫.八勝處.八遍處。由教力故唯欲界。以教在欲界故。
論。異生及聖皆能現起。述起人也。第八解脫唯聖人起。如前已說。前七解脫通凡.聖起。
論。諸有生在色無色界。已下一行頌。第六明起定緣。
論曰至為起因故。述因力也。此於先時 近者近曾起者 及數修者數數修故。即是近同類因。由此二因力故。生色.無色 雖無教力而得生起。
論。二由業力至生上地故。述第二力也。謂先於欲界。或於色界等。造順生受.及順後受業。在上地中業果時受。由此業力。必令有情離下煩惱得於上定。方得生彼 以若未離下地煩惱。必定無容生上地故。
論。三法爾力至皆增盛故。述法爾力。劫將壞時。有情法爾皆生上界。欲生上界法爾善根增勝。得上地定斷下煩惱。
論。諸有生在至之所壞故。述生上二界起無色定。由因.業力。非法爾力。以第四定不為三災之所壞故。
論。生在色界至加由教力。述在色界起上靜慮。由因力.業力.及法爾力 若生欲界起上無色。由因力.業力.教力。起色界定。由業力.因力.法爾力.教力。故言一一應知加由教力。
論。前來分別種種法門。自下一行頌。大文第三明法住時也。
論曰至菩提分法。此文有三。一述二種正法。二述能持人。三述住時分 此文第一述二種正法也。一教。二證 教謂三藏 證謂三乘菩提分法 因教得證故先明教法 若以昔教對今佛。即教先而佛後。佛因教證故 若今教對能說。佛先而教後。佛說教故 若以今證.今教。即教先而證後故先證法 若以因證能弘教。即有證.教方住。
論。有能受持至住爾所時。第二述能持人也。由能受持持法不滅。由有正說傳法不滅。若唯持不能說。即闕傳燈之義。若唯說而不持。即廢忘而不行。故兼之也。有能依教而行者。即證法便住世間。若持法而不行。即無加行善。若依教而正行。即生菩提分法。故由受持.正說二人。教住於世。由修行一人。證法住世。故隨三人住世時量。應知正法爾所時住。
論。聖教總言至復過於此。第三述住時分。就中有兩說。一說證.教二法唯住千年。二說證法唯住千年。教法復過千年。此中但說正法不說像法.末法。廣如婆沙一百八十二說。此說同涅槃經第二十二。雲無上佛法當久近幾時滅耶。答雲。若我弟子有能受持.讀誦.書寫.演說其義。為諸眾生之所恭敬.尊重.讚歎種種供養。當知。爾時佛法未滅。乃至。見受持等者。輕毀.誹謗。汝是六師。非佛弟子。當知佛法將滅不久 三階雲。法律禪師同十三種惡外道六師。當此記也 今詳兩說。後說為正。所以得今時有教法故。然說證法亦是從多。又準多經文。說過千歲。然諸經所說隨機不同。就別處別人以說法滅 迦葉經說五百年 阿含經說一千年 大集經說一千五百年。及說五重牢固。復說諸佛與欲說說法久住 又菩薩處胎經法住品。此經留住或至二千年。或至三千年 又仁王第二雲。吾滅度後八十年。八百年。八千年中。無佛。無法.無僧.無信男。無信女時。此經三寶付屬國王.四部弟子。受持。讀誦。解說其義。為三界眾生開空慧道。修七賢行.十善行。化一切眾生。真諦法師釋雲。八十年者。正法末後八十年。八百年者像法後八百年。八千年者末法萬年後八千年。准此文意有末法也 又準大乘同性經下卷雲。如來顯現從兜率下。乃至。住持一切像法.一切滅法.善丈夫法。當知。如是化事皆是應身。准此經。滅法即是末法異名 又法華經第五安樂行中雲。如來滅後末法中欲說是經。應住安樂行 准此經文有末法也 記聲聞中。但云正法.像法者。略不說末法。
善見論雲。初一千年。若諸弟子。勤行精進得阿羅漢果。第二千年得第三果。第三千年得第二果。第四千年得初果。從此已後是我末法 准上論文。正法之時多得無學。像法之時得前三果。末法之時不得道果 又善見論雲。如來正法一千年。以度瞿夷出家滅五百年。以佛令行八敬。及所度五百釋女皆得阿羅漢。各增一年。所以正法還得千年 准此論文。諸經.論中說正法五百年者。是初度女人後說。一千年者是未度女人前。及八敬後說 又法住記雲。十六羅漢各將無量眷屬。於人壽漸增至七萬歲時。已本願力用其七寶。為佛造窣都婆。釋迦舍利自然流入塔中。後佛舍利塔總陷入地至金剛際。時諸羅漢化火燒身入般涅槃。次有七俱胝獨覺出世化諸眾生。至人壽漸增減八萬歲時。一時各般無餘涅槃。次後彌勒佛出世也 又蓮華面經。最後佛法滅盡時。如來舍利陷入龍宮。龍宮法滅陷入金剛際。次後七日.七夜。天地大黑。有外道空中言。沙門瞿曇法今滅盡。我等當得教化一切法界眾生。發此語已現身陷入阿鼻地獄。次後彌勒佛出世也。已上二教但據法在。不據行.學。雖化眾生。不言欣修.出世行也。如結界羯磨止息不行。非無戒律教法在世。佛法陷滅。非唯一處。所說不同。由斯教異。
論。此論依攝至釋對法耶。大文第四明論宗趣。此問也。頌答可知。
論曰至理善成立。嘆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共議論阿毘達磨理。是善成立。
論。我多依彼釋對法宗者。述已多依婆沙論釋 多言。顯示少有異途。謂形色.像色.過去.未來.有.非有等。
論。為我過失者少有貶量。少有貶量毘婆沙義是我過。以非世尊大聖弟子輒有貶量。故成過失論主謙也。
論。判法正理唯在世尊及諸如來大聖弟子者。唯是遮餘非佛世尊。及大聖弟子 准此中意。商略婆沙。存其六足。及本論也 毘婆沙師。非是世尊。及大聖弟子故 六足.發智。是大弟子之所造故。不商略。
自下有三頌。大文第三勸學流通分。就中有三意。論主造論之時。佛涅槃後九百年中。教.證正法並皆將滅 初一頌傷嘆教法。次一頌傷嘆證法。第三頌勸求證法 就第一頌中有四句 初一句明佛善說教。能開世眼名世眼也。大師涅槃向有千年。故言久閉 第二句明大弟子說教堪為證者多散滅。多言顯有少分 第三句明世眼久閉。能為證者多散滅故。無見真理人也。無見真人故無判教人也 第四句明不見理故鄙尋思。由鄙尋思妄制教故亂聖教。亂聖教故教法滅 第二頌有四句 第一句明無教授本師 自覺者。佛也 已歸勝寂靜者。歸涅槃也。諸寂靜中。涅槃最勝故言勝。明教授本師也 第二句明無弟子教授 持彼教者。謂聖弟子 多隨滅者。謂大弟子多隨佛涅槃也。多者顯亦有少。明傳教授人亦無也 第三句 世無依怙者。明無上兩人也 喪眾德者。以無師故無定慧德也 第四句 無鉤制惑者。定慧如鉤。惑如狂象。狂象無鉤制御。隨意東西。諸惑無定慧鉤。亦隨意流轉。由斯證法將滅 第三頌。四句。初句 既知如來者。法主也 正法者。教證正法也。壽者。一千年也 第二句 漸次淪亡者。謂初百年漸次至九百年也 如至喉者。喻也。如人將死氣盡至喉知死不久。正法漸次淪亡。至九百年將滅不久 第三句 是諸煩惱力增時者。明惡時也。二種正法將滅。眾生煩惱增時 第四句 應求解脫勿放逸。勸學正法也 此中三頌總有十二句。第一四句傷嘆教法滅。第二四句傷嘆證法滅。次兩句雙傷嘆二種正法滅。次一句傷嘆煩惱力增 後一句勸求解脫也。
◎
破執我品第九之一
◎我有二種。一五蘊聚集假名為我 二或即蘊.離蘊。別執一物以為實我。五蘊假我不違理.教。論主不破。別執實我違其理.教。障出離因。論主今破。故名破執我也。前之八品廣明自宗。真俗對法順無我理。簡擇諸法。今破外執故於後明。
論。越此於餘豈無解脫。此品之中自有二分。一正破我。二勸學無我。准諸經例。問非序分不可分三。就正破我中。複分為三。一總破別計實我。二破異部計我。三破異道計我 就前文中複分為二。一明執我過。二正明破執實我 就前文中復有四段。一問。二答。三徵。四釋。此文問也。越上品所明無我之理別執實我。豈無解脫耶。
論。理必無有。答也。
論。所以者何。徵也。所以越此無我。依有我宗不得解脫。
論。虛妄我執所迷亂故。釋也 釋中有二。先略。後廣。此略釋也。
論。謂此法外至無容解脫。廣釋也。一切煩惱皆因執我。生死之業由煩惱起。三有輪迴因於惑.業。所以執我無容解脫。
論。以何為證至別目我體。第二正破實我也 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文問也。
論。於彼所計至現比量故。答也。答中有二。一略。二廣。此略答也。
論。謂若我體至如五色根。廣答也 文中有二。一正明二量。二重釋色根比量。此文初也 有法之中有其二類。若無障緣。或現量得如六境意。或比量得如五色根。若是無法非二量得。離蘊執我非二量得。知體是無。
論。言五色根至如種生芽。重釋五根比量也 文中有三。先喻。次法。後結。此文喻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亦見至色根比量。次法說也。如喻可解。
論。於離蘊我至無真我體。後總結也。
論。然犢子部至不一不異。大文第二破異部也 文中有二。一述宗計。二問答應破。此文初也。諸部之中唯犢子部執有實我。謂所知法中有五法藏。謂有為法分為三世。無為第四。不可說法藏第五。與前有為.無為。非一非異。此中且說與蘊。不一不異。即執此法以為我體。此五法藏。同大般若五種法海。謂三世.無為。及不可說。不可說者是勝義諦犢子部不染邪智。謂勝義諦是其我體。不同外道染污邪智執有實我是我見攝。
論。此應思擇為實為假。此第二問答破也。此論主問也。此第一破假實也。
論。實有假有相別云何。外反問假實相也。
論。別有事物至如乳酪等。論主答假實相也。色等四境別有體性。是實有相。乳.酪等物四境共成。是假有相。
論。許實許假各有何失。外問假實過也。
論。體若是實至徒執實有。出實有過也。一有別性故。與蘊一向異過。如別別蘊。二有因過。有實體者皆有因生。如色等蘊。若謂無因而有實體應是無為。同於外道見。若是無為又應無用。皆違汝宗。徒執實有。
論體若是假便同我說。非是汝宗。出假過也。
論。非我所在至立補特伽羅。外轉計也。
論。如是謬言至亦同此失。自下第二破依蘊也。汝言依蘊者。為攬諸蘊為依。為因諸蘊名依。二俱有過。皆違自宗過。攬蘊即是假。因蘊即無常。
論。不如是立。外轉計。依義不如論主所立。
論。所立云何。論主徵也。自下第三破喻也。
論。此如世間依薪立火。外答也。
論。如何立火可說依薪。論主審定也。
論。謂非離薪至非一非異。外答也。謂非離薪可立有火。明依義。而薪與火非異。明不一異也。
論。若火異薪至所燒即能燒。反難成不一不異也。
論。如是不離蘊至體應成斷。法合也。犢子部所立補特伽羅。非常非斷。
論。仁今於此至火依薪義。自下論主破也。先破火依薪。後破反難不一不異 將破火依薪喻先審定也。
論。何所應說。外反問也。
論。若說應言至名薪名火。更重審定薪火體也。
論。且世共了至時各別故。論主就假火為出火.薪體別。俱是假有。火異於薪。破前不異義。
論。若汝所計至成無常性。破。若同火依薪。其我即是無常。與蘊異也。違其前說非無常不異之義。
論。若謂即於至因煖觸故。就實火破也 若八微同聚。煖觸是火。餘七是薪。煖觸與七體.相各異。別因俱而生。如何可言依薪立火。已上破火體不依薪也 亦非此火名因薪而立。以立火名因煖觸故。已上破火名不依薪也。
論。若謂所說至或依止義。破轉計。若謂即以俱生。或依止義。名火依薪。非因薪者。即應說補特伽羅與蘊俱生。或依止蘊。違自立宗云不一異也。
論。已分明許至故釋非理重述破異也。汝若言火與薪俱。及依薪故名火依薪。此即分明許火.薪體別。火隨薪滅。如是應許諸蘊若無。補特伽羅體亦非有。而不許然。故釋非理。
論。然彼於此至舉以為難第二破難也。此破前難異薪薪應不熱。若熱謂煖觸。即煖觸異薪。即薪非熱。體相各異故。若謂煖合。則薪煖合。許薪名熱。雖薪火異。而過不成。如何此中舉以為難。
論。若謂木等至無理能遮。即薪是火難。既薪即是火。依義謂何。即所喻法定應是一。無理能遮。
論。故彼所言至理不成立。總結火依薪喻。進退推徵理不成立。論。又彼若許至及非第五故。第四難轉計不可說一異也。
論。若我與蘊一異俱不可說者。牒彼計也。彼立三世.無為非不可說。第五法藏是不可說。若汝計我不可說與蘊一.異者。五種爾焰亦應不可說。以我不可說異。是第五故。亦不可說不異。非第五故 爾焰者。新譯名所知。舊譯名智母。真諦法師釋雲。我若異前四則是可言。不應立第五為不可言。若不異前四。則唯有四。無第五不可言。故不可言第五及非第五。
論。又彼施設至為何所說。第五破施設也。論主重審定也。
論。若言此施設至故唯託蘊。論主進.退出過也 若言依蘊。假義自成。若言依補特伽羅。即違前立依於蘊也。
論。若謂有蘊至此依蘊立。論主又牒計。計雲。由有蘊故知有補特伽羅。故前宗依蘊而立。
論。是即諸色至言依眼等。論主破前計也。因蘊知有我。說我依於蘊。因眼知有色。應說色依眼。
論。又且應說至何識所識。論主審識識也。
論。六識所識。答也。
論。所以者何。論主徵也。
論。若於一時至與法一異。彼宗釋也。由因識色等故知有補特伽羅。故說補特伽羅六識所識。
論。若爾至與觸一異。論主難成假也。因知四境。知有假乳。乳與四境非一非異。四境是實。而乳是假。因識色等而知於我。我應是假。
論。勿乳等成四至是假非實。結成難也。如四境成乳。乳不分四。又不可說乳非四所成。由此喻顯也。總依諸蘊施設有補特伽羅。猶如世間總依色等四境施設乳等。是假非實。
論。又彼所說至亦可了。論主重審定破了我時也。眼識識色。因茲知有補特伽羅。為因了色方了有我。為了色時亦了於我。
論。若說諸色至色異眼等。破色為了我因。於眼等了於諸色。色與眼等條然體別。因於色等了我之時。因何我與色等而言不異。
論。若了色時至別有能了。破了色時即了於我。兩關定也。
論。若色能了至必由分別立故。破能了同也 文中有三重破。一體同破。若色能了即能了我。即應許我體即是色。二即色假立破。或唯於色假立於我。三無二分別破。若即能了色了於我者。或不應有如是分別如是類是色。如是類是我。若無如是二種分別。如何立有色有我。有性必由分別立故。
論。若於此中至徵難亦然。破能了別也。若先了色。後了我者。了時別故。我應異色。如黃異青。前異後等。乃至。法境兩關徵難。其義亦然。
論。若彼救言至便壞自宗。破轉救也 我之與色不一.異故。色.我能了亦不一.異者。破雲。我非有為。可言與色等不一.不異。能了是有為法。如何得說非定一異。若許非有為者。便違自宗。
論。又若實有至皆無有我。出違教失。
論。又彼既許至為緣何起。破眼識得我也。兩關定也。
論。若緣色起至如聲處等故。破緣色起也。若緣色起。即不了我。如不了聲。聲非是色。了色不了聲。我非是色了色不了我。
論。謂若有識至定非眼識所了。又以所緣緣難。色是眼識所緣緣。眼識能了色。我非眼識所緣緣。但是因眼識知者。如何眼識能了於我。
論。若眼識起至由二緣故。破眼識了我及色。違三經。此違二緣生識經也。經云。二緣生眼識者。謂眼及色。不言三緣眼.色.我也。
論。又契經說至皆緣眼色故。違第二經也。經既言皆緣眼.色。如何得有緣眼.我者。即壞皆義。
論。又若爾者至皆無常性。違第三經也。經說生識緣者。皆是無常。我若生識。應是無常。
論。若彼遂謂至便壞自宗。破轉計也。若轉計雲。我非識所緣。應非所識。若非所識。即非所知。汝既不知。如何立有。若不立有。便壞自宗。
論。又若許為六識所識至為難准此。破六識識也 文中有二。一違理。二違經。此違理也。彼宗立與色等不一不異。若眼識識故。即異聲.香等。如色。若耳識識。即異色.香等。如聲。餘識所識為難。准此。
論。又立此為六識所識至彼依意故。第二違經失也。若我眼見。及耳聞等。即是異根。亦能受用異根行處。即違經說。梵志當知。五根行處境界各別。各唯受用自所行處。及自境界。非有異根亦能受用異根行處及異根境。五根唯受用自境界。故受用五根行處。及意境界。唯依意故。
論。或不應執至有違宗過。縱轉計也。若依本宗是五根境。即違經過若轉計此非五根境。即違宗過。
論。若爾至及自境界。犢子部引經難也。以經說五根境各別。故不許一我兼五根取。六生喻經。說六根境有別故。應意不能取五根境。經以六種眾生。喻於六識。名六生喻經。廣如經說。
論。非此中說至無違前失。論主通經也。經說六根行處.境界各有差別。各別樂求自所行處。及自境界者。非此中說眼等六根。但說眼等增上勢力所引意識。名眼等六根。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及所生識。無有勢力樂見等故。樂見等者。是五識後意識。獨行意識。不能樂求眼等五根所行境界故。故作是說。六根行處境各別也。無違前說五根各取自境界失。
論。又世尊說至境必同故。論主更重引經。證法外無我。我非所識也 達知是慧。我非達知。非慧境也。慧.識境同證非所識也。
論。諸謂眼見至惡見深坑。釋犢子部雲。見我者。即是眼根見色所有之相。所以知然。於見非我謂見我故。彼便蹎墜惡見深坑。若於我見我。何名非我。謂見我也。
論。故佛經中至補特伽羅。引經證即蘊說我也。
論。如人契經至說名為人。重引經證也 於中後四者。謂識.受.想.思。是無色。經部觸即三和故不別說。
論。即於此中至此經了義不應異釋。經說隨義種種名想者。皆是於蘊假立。無別我也。
論。又薄伽梵至是不可說。又引經證。十二處外更無有法也。證我無也若非處攝。證我是無。若是處攝非不可說。
論。彼部所誦至此有實體。論主引犢子部所誦經。離蘊外無我實體。如文可解。
論。頻毘婆羅契經至乃至廣說。又引經證離苦蘊外無別我也。
論。有阿羅漢比丘尼至應知諸蘊。又引羅漢尼誦。證我假也。
論。如世尊至亦都不可得。又引雜阿含證無我也。
論。經說執我至不能清淨。又引經證執我五失也。一謂起我見。乃至越路而行。二於空性中心不悟入。三不能淨信。四不能安住。五不得解脫 由此五失諸聖法於彼不能清淨。
論。此皆非量。犢子部總非前所引經。非聖言量也。
論。所以者何。論主徵非量所以也。
論。於我部中曾不誦故。犢子部答非量所以也。
論。汝宗許是量至為佛言。論主兩關徵也。汝宗許是量。為是部故許是量。為是佛語故許是量。
論。若部是量佛非汝師汝非釋子。以汝部說我違佛說故。
論。若佛言是量者。此所引者皆是佛言。如何非量。
論。彼謂此說至我部不誦故。論主述彼意也。我部不誦。證非佛言。所以非量。
論。此極非理論主非也。
論。非理者何。外反問也。
論。如是經文至故釋非理。論主破。彼部不誦。證非佛言。為極非理。以犢子部不誦。經非唯上爾許。更有多經。彼雖不誦。餘部同誦。何為凶誑總非眾多佛教非真佛說。
論。又於彼部至皆無我性。論主臆度知。彼有說一切法皆非我性經也。以佛教宗無我異外道故。
論。若彼意謂至皆非我。論主取意破也。以我與一切法。不一不異故。經言一切法皆非我性。非謂總無補特伽羅。
論。既爾至經決判故。又引經破也。既一切法非是我故。與我不一不異。故名非我者。我應非是意識所識。經說意.法二緣生識。不說我故。
論。又於餘經至想心見倒故。論主又令會此經也。若謂有我。何故經非我計我。名想心見倒。
論。計我成倒至何須會釋。犢子部通經也。經說。計我成倒者。說於非我法上計我是倒。經不言於我上計我是倒。何須會釋。
論。非我者何。論主徵非我法也。
論。謂蘊處界。犢子部答非我計也。
論。便違前說量不一不異。論主難違宗也。若蘊.處.界。是非我法。第五是我。我與蘊等一向非一。如何前說非一.非異。
論。又餘經說至妄分別為我。論主引經證。計我唯於非我法上妄計為我。不於我也。
論。又餘經言至補特伽羅。又引經證。唯於取蘊計我。不於我起。證定無我也。
論。若爾至有如是色等。犢子部即引前經別文證有我也。既言我有色等。故知有我。
論。此經為顯至如聚如流。論主通經也。此經文是以宿住智。緣過去生。一相續身有色等事。若見過去實有我者。即應聖人起身見失。此經前文。說無有我。或應誹撥言無此經。是故此經。依總假我。說有色等。如聚如流無別實物。
論。若爾至可能遍知。違生滅故。犢子部述無我不能遍知。有我能遍知也。
論。補特伽羅至汝所許宗。論主出由我遍知失。汝宗立我。非斷.非常。如汝此說我即是常。違汝所許我非常也。
論。我等不言至頓遍知故。論主通難也。經言。佛有一切智者。但約相續有堪能。非於一念頓遍知也。
論。故於此中至非由頓遍知。論主引誦證也。
論。如何得知至非我遍知。犢子部徵也。
論。說佛世尊有三世故。論主答也 說能知一切法者。是佛世尊說佛世尊有三世故知非是我。據相續說知於一切。
論。於何所說。續子部問也。
論。如有頌言至皆滅眾生憂。論主引頌答也。
論。汝宗唯許至故定應爾。論主審定。一切智相續假說。非是我也。汝蘊有三世。我無三世。經說佛有三世故。定知我宗就相續說。非我知也。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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