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弟子文庫

俱舍論疏卷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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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卷第十九

沙門法寶撰

分別隨眠品第五之一

行相微細隨縛隨增是隨眠義。此品廣明名分別隨眠品。雖亦明纏.垢。隨眠本故品初先述。所以業後明隨眠者。業因惑故能招諸有。業別。惑通。故先明業。後釋隨眠。

論。前言世別至隨眠有幾。此品文中大分為二。一明惑體用。二明斷不同。就前門中又分為四。一明隨眠。二雜明諸惑。三義門分別四別明五蓋 明隨眠中。一明體數。二逐要例釋。三緣縛等別 體數門中。一明六隨眠。二明經說七。三分六為十。四分九十八 此一行頌有二義。一明業賴隨眠方能感有。二明六隨眠。先牒前為問起。次舉頌答。後長行釋。此即問也 問中有二。一問業賴隨眠。二問隨眠體數 頌中四句。上句答前問。下三句答後問。

論。曰至無感有能。釋初句也。所以業離隨眠無感有能。以諸隨眠是有本故。

論。何故隨眠能為有本。問所以也。

論。諸煩惱現起能為十事故。總答也。

論。一堅根本。自此已下釋十事也。正理論雲。令得堅牢。對治遠故。述曰。由得不捨隨眠數起。若無其得煩惱不生。故得為本。煩惱數起對治遠故。令得牢固名堅根本。

論。二立相續正理論雲。能數令餘連續起故。

論。三治自田。正理論雲。令所依止順彼住故 述曰。令所依身順能依故。

論。四引等流。正理論雲。能引如自隨煩惱故 述曰。能引相似隨煩惱故。

論。五發業有。正理論雲。發起能招後有業故。

論。六攝自具。正理論雲。能數數攝起非理作意故。

論。七述所緣。正理論雲。能害自身正覺慧故。

論。八導識流。正理論雲。於後有所緣能引發識故 述曰。能引後有結生識也。及引染識數緣境也。

論。九越善品。正理論雲。令諸善法皆退失故。

論。十廣縛義至自界地故。正理論雲。令不能越自界.自地。以能長養染污界故 述曰。界是因義。煩惱現行能令染法。因增長故名長養染污界 或長養自界染污。故不能越自界也。

論。由此隨眠至有感有能。總結答也。正理論雲。雖離染者亦造善業。而無勢力能感後有 述曰。上言有者。並據引果。若據發業感有。即唯異生。若據資助舊業結當生有。即通有學。由此三乘無學不受後有。

論。此略應知至無明見疑。此釋頌下三句也。此根本煩惱略即分六。行.部.界分即九十八。今且舉六。故言此略應知差別有六乃至見疑。

論。頌說亦言至義如後辨。別釋頌中置亦意也。如衣有潤塵埃隨著。貪潤於境嗔亦隨增。非唯於嗔慢等亦爾。故言亦慢。

論。及聲顯六體各不同。別釋頌中置及意也。及。是相違釋。欲顯六種隨眠體性相違各別不同。故置及字。

論。若諸隨眠體唯有六。下一行頌。第二會經七也頌中有四句。初一句答增七所以。貪分二故。第二句指所增貪。第三句釋有貪。第四句釋立有因也。緣內起故說內為有。知上二界非是解脫。

論曰至故經說七。釋初句也。如文可解。

論。何等為七。問名體也。

論。一欲貪隨眠至七疑隨眠。列七名也。

論。欲貪隨眠至徵問亦爾。兩關徵問 經部師宗現行名纏。種名隨眠 大眾部等隨眠體是不相應行。即是欲貪之隨眠 有部欲貪即隨眠 前二屬主。有部持業。

論。若爾何失。反問二釋也。

論。二俱有過。難二宗也。

論。若欲貪體至並隨眠斷。此與有部出違經。言。於欲貪經說能正遣除並隨眠斷。由體各別故有並言。若纏即隨眠。何須並字。

論。若是欲貪至三根相應。此與經部出過失。若謂欲貪之隨眠者。即同大眾部等是心不相應。若爾即違本論所說欲貪隨眠與喜.樂.捨三根相應。

論。毘婆沙師至即是隨眠。述有部宗也。

論。豈不違經。舉經難也。

論。無違經失至並隨縛故。此通經也。正理論雲。又即彼經言並隨眠斷者。顯欲貪纏無餘斷義。謂斷八品修所斷時。一品隨眠猶能隨縛。為顯體斷說正遣除。並隨眠斷言。顯隨縛皆盡 述曰。雖斷前品。後品隨縛。斷前品時是正遣除。並後總斷是隨縛斷。

論。或經於得至立苦等想。第二釋經也。火體非苦。以能生苦假立苦名。隨眠之得雖非隨眠。得隨眠故。經於彼得假立隨眠。斷貪之時名正遣除。並得斷故云並隨眠斷。

論。阿毘達磨至是相應法。會經從論。經就假說得為隨眠。論據實論。即貪為體。由此故說隨眠即是心相應法。

論。何理為證知定相應。重徵有部也。

論。以諸隨眠至非不相應。述法勝論師釋也。具在雜心論中。正理論雲。經主此中先敘尊者法勝所說 以諸隨眠是相應也。文中有三。一順釋。二反成。三順結。此文初也。以三因證定是相應。一染惱心故。二覆障心故。三能違善故。此舉三因也 謂諸隨眠能染惱心。釋第一因 未生善不生。釋第二因。由覆障心令善不起 已生善退失。釋第三因。由能違善故令善退失 故隨眠體非不相應。結成也。

論。若不相應至恆現前故。次反釋也。若相應法是隨眠者。起時能覆障善令不得生。若不起時善心容起。若隨眠體是不相應。即恆相續在身不斷。若能障善。善無起時。以不相應恆現前故。

論。既諸善法至是相應法。結成也。

論。此皆非證。總非三因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問也。

論。若許隨眠至是隨眠所為。大眾部等釋所以也。我宗若許隨眠是不相應者。即上三事是纏所為。不許上三事是隨眠所為。

論。然經部師所說最善。論主評取經部義也。

論。經部於此所說如何。大眾部等問也。

論。彼說欲貪至即名纏故。答。經部宗也 然隨眠體非心相應。異其有部 非不相應。異大眾部。

論。何名為睡。問也。

論。謂不現行種子隨逐。答也。

論。何名為覺。問也。

論。謂諸煩惱現起纏心。答也。

論。何等名為煩惱種子。問也。

論。謂自體上至能生煩惱。答也。謂熏在自體。能生當果差別功能名為種子。功能不同名為差別。

論。如念種子至功能差別。論主引二喻破大眾部。此第一也。准正理論。兼破有部。大眾部許由煩惱力。別有隨眠心不相應名煩惱種 念種即是所證智生功能差別無別體性 今引共許念種例破隨眠。

論。又如芽等至功能差別。引第二喻破。此二喻破隨眠是不相應也。

論。若執煩惱至不可得故。此合兩喻同隨眠也。俱因薰習並是種子。一有體性是不相應。一無體性但是功能差別。差別因緣不可得也。正理論雲。又所立喻如念種子。是證智生。能生當念功能差別。亦不相似。以我宗言念種子者。即於證智後初重緣。實念從先證智俱起念生。能生後時憶智俱念。此。顯即念前.後相引。為能赴感差別功能。彼。自體俱生。無別實煩惱從前纏起。能生後纏可名隨眠煩惱種子。故喻於法相去極遙(已上論文) 二說法別。詳順正理論。此文二喻亦對有部。詳論主釋。前證智位總聚熏成名別種子功能差別。種子功能差別。能生智.念後聚法也。由前位智能決斷故。同時念記令後位念記憶分明。前位總立智名。後位總立念稱。親證境心名之為智。後記不忘名之為念。

論。若爾六六至有貪隨眠故。有部違經難也。經言於樂受有貪隨眠。故知即是貪相應也。

論。經但說有至何所違害。經部釋也。

論。於何時有。有部問也。

論。於彼睡時至立隨眠想。經部答也。有二釋。一是睡時。二因立果名。想即名之別稱。謂於現在位。纏立隨眠稱。

論。傍論且止應辨正論者。正釋頌文也。

論。言貪分二謂欲有貪。正釋頌也。

論。此中有貪至二界中貪。出有貪體也。

論。此名何因唯於彼立。問也。三界俱名為有。何故上二界貪獨名有貪。

論。彼貪多託至立有貪名者。釋也。於中有二。一以多於內門轉故名為有貪。二為遮彼解脫想故上二界名有。此即初也。

論。又由有人至非真解脫。第二釋也。前以上界緣內有故名為有貪。後以止邪執故。於上二界立有貪名。

論。此中自體至立有貪名。釋自體名有。等至.及所依身俱是自體。非是外境。有有多種。如說三有即是三界。此中言有。謂是自體。上二界貪多味自體。非味著境離欲貪故。唯於上二立有貪名。

論。既說有貪至不別顯示。釋頌唯說有貪。不釋欲貪所以既多緣自體名為有貪。准知多緣外境名欲貪也。

論。即上所說。下一頌。第三依本論分六為十。問起。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五疑。此中見分為五故成十也。列名可知。

論。又即所說至餘等如欲說。此下第四依本論分六為九十八也。文中有三。一開九十八。二明忍智斷。三五見別相。此為初也。問起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成九十八。總釋頌也。

論。謂於六中至如前已辨。六中一見。行解不同分為五見。如前已辨。

論。即此所辨至無色三界。此總釋部.界也。

論。且於欲界至十七七八四。此就欲界五部惑數也。苦十。集.滅各七。道八。修四。成三十六。故云如次十七七八四。

論。即上五部至三十六種。此就部辨 部。謂部類各分 餘文可解。

論。前三十二至彼方斷故。分見.修也 才見諦時即斷名見所斷。由見斷不待修故名見所斷 數數習道彼方斷故名修所斷。要待修習方始斷故名修所斷。

論。如是已顯至及修所斷。此辨五部通局。如文可解。

論。此中何相至名修所斷。辨貪等四惑五斷相也。正理論雲。經主於此自問答言。此中何相見苦所斷。乃至何相是修所斷。若緣見此所斷為境名見此所斷。餘名修所斷。此不應理。所以者何。遍行隨眠緣五部故。則見苦.集所斷隨眠。亦應通是見集苦等所斷。又見滅道所斷隨眠。緣非所斷法。當言何所斷。故彼非善立所斷相。應言若見緣苦為境名為見苦。即是苦法.苦類智.忍。此二所斷總說名為見苦所斷。乃至見道所斷亦然。數習名修。謂見跡者為得上義。於苦等智數數重習說名為修。此道所除名修所斷。是名為善立所斷相 有人敘俱舍師救雲。正理論師謬解我文。謂唯緣此諦所斷為境。名見此諦所斷。故以他部緣及無漏緣為難。應作此言。若緣見此諦為境。若緣見此諦所斷為境。名見此諦所斷。他部緣惑。及無漏緣。應知即是若緣見此為境所攝。以緣諦故。作此解釋非異我說 今詳。此釋未為遣難。釋雲謬解我文。詳其所解。正理依文。此釋加字豈加字為是。依文為謬 又云。他部緣惑。及無漏緣。應知即是若緣見此為境所攝。以緣諦故者。無漏緣惑。及苦.集下邪見.疑.無明自界緣可爾。以親緣諦故。見此諦時斷。故苦.集下他界緣惑為是何攝。此惑非緣見此所斷及見此諦。斷時不見彼所緣故。若謂雖不見彼所緣。見此諦斷故名見此斷者。此即應總名見此斷。見此諦時。親迷。重緣皆頓斷故。何因加文 今詳。正理妄彈斥者。俱舍此中辨五斷相者。欲界貪.瞋.慢。及此相應無明五斷相也。此四煩惱。若修道斷通緣別事。若見道斷四諦皆雖重緣惑起。即從所緣分其四斷。由此論雲若緣見此.所斷為境。名見此所斷。餘名修所斷。正理論師誤解俱舍遂妄彈斥 問何以得知苦.集諦下貪.嗔.慢等。唯重緣起不親緣諦 答准識身足論第十一雲。頗有色界見所斷心。決定唯緣有覆無記法耶。曰有。謂色界系見苦.集所斷不遍隨眠相應心。及色界系見滅.道所斷有漏緣隨眠 今詳。隨眠見諦斷者應有四句。有唯緣諦。謂邪見.疑.獨頭無明。有唯重緣。謂貪.嗔.慢.及彼相應無明。有兼二種謂見.戒取等。第四句可知。

論。如是六中至說九十八。結總數。如文可解 問九地。五部。各各有異。何緣於此就界不同建立隨眠非就地異 答由離界貪建立遍知.沙門果故。謂立此二由斷隨眠。此斷隨眠界非地故。不就地建立隨眠 又釋。雖一界中諸地不同。同界隨眠性少相似。故就界分。不就地說。上界無嗔如前已釋。

論。於此所辨至智所害故。明九十八見。修斷也。

論。如前所說。此下一行頌。第二明忍所斷有定.不定。智斷唯定不同。婆沙五十一雲。前行義。一不共。二畢竟。三最初 不共前行者。謂若諸煩惱通三界系。唯見所斷有二句。非想一地唯見所斷唯聖人斷。下八地通二人。聖者斷唯見斷。異生斷唯修斷。此以非想地見斷為前行(以見道不共先答) 畢竟前行者。若諸煩惱唯欲界系。通於五部。彼修為前行有二句。或修所斷。或見.修所斷。修所斷者是決定。若聖若凡皆修所斷故。見斷不定。聖斷是見斷。凡斷是修斷。修斷決定故先答。以五門中是最後故名畢竟前行 最初前行者。若諸煩惱通三界系通五部。彼見為前行有三句。非想見所斷唯聖人斷。唯無漏道斷。唯見斷為第一句。已下八地非唯見斷故不合立。不例修道修道下地唯修斷故。所以合立修所斷。通下八地皆修所斷通凡聖斷。非想一地唯聖人斷。唯無漏道斷。以同唯修斷。合立為一為第二句。不例見道以有一定故非第三句。以與下合立凡.聖漏.無漏不定故非第一句。下八地見所斷唯不定故為第三句。問前行是何義 答先立義先答義。是前行義。如最初前行先立見所斷。次立修所斷。後立不定。此依婆沙所立次第也。

論曰至方能斷故。釋上兩句。忍所斷者是見所斷。有頂地中唯見非修。以世俗智不能斷故。

論。餘八地攝至智所斷故。釋第三句。下八地通.二斷。若聖人才見諦理即便斷故。不容至修。凡夫不見諦理必賴數修方能斷故。

論。智所害至智所斷故。此釋第四句。明智所斷即修所斷。此唯修斷不通見斷。

論。有餘師說至見所斷惑。已下敘異師執婆沙九十雲。或復有執。異生不能斷見所斷隨眠。有餘復執。異生不能斷諸隨眠。唯能制伏。婆沙五十一雲。謂譬喻者作如是說。異生不能斷諸煩惱。

論。如大分別至諸見現行。引兩經證。可知。

論。謂於前際至諸見未斷者。引梵網經六十二見中全常。一分常等。證凡夫不斷見惑所以。

為證者。六十二見中前際分別中十八。謂四遍常論。四一分常論。二無因生論。四有邊等論。四不死憍亂論 後際分別見有四十四。謂十六有想論。八無想論。八非有想非無想論。七斷滅論。五現法涅槃論 依過去起分別見名前際。依未來起分別見名後際依現在世不定。或是過去後故名後。未來前故名前 四遍常論者。一由憶劫。謂由能憶一壞成劫.或二.或三.乃至八.十。彼便執我。世間。俱常。二由憶生。謂由能憶一生.或二.或三.乃至.百.千生事。彼便執我.世間俱常。三由見死生。謂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由斯便執我.及世間俱常。四由尋.伺。謂由如是虛妄尋.伺。執我.世間俱常住。此四遍常常見為性 四一分常者。一由大梵。謂從梵世來生此間。由得宿住隨念通故。作如是執。我等皆是大梵天王化作。梵王能化在彼常住。我等所化故是無常。二由大種或心。謂聞大梵說大種.或心隨一是常。便作是執。我以大梵天王為量。世間一分常住。一分無常。三極戲忘念天。謂有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由得宿住通故。便作是執。諸有不極遊戲忘失念者在彼常住。我等由極遊戲忘念。從彼處沒故是無常。四由意憤天。亦同上(是四一分常亦常見為體)二無因論者。一從無想沒來生此間。由得宿住通故。能憶出無想心。及後諸位。而不能憶出心已前諸位。而作是言。我本無而起。二虛妄尋.伺。謂尋思之即身前位所受既皆能憶。前生若有彼所更事。即此身中亦應能憶。既不能憶。故知彼無。邪見攝也 等者。等取四有邊。四不死矯亂論 此上所有已離欲染。於欲界法起上見者 非色界惑緣欲界生。於欲界境已離貪故。定是欲界諸見未斷者。結證也。

論。毘婆沙師至提婆達多。述有部釋。有部計。離欲貪並斷見惑。起此見時暫退欲染。如提婆達多得根本定故能為變化。退色定故食闍王唾等。

論。由行有殊。已下一行頌。第三釋五見差別也。

論曰執我及我所是薩迦耶見。此異名也。

論。壞故名薩至方執我故。論主引經部釋。如文可解。正理破雲。若爾何用標以薩聲。但迦耶聲足遮常故。則應但立迦耶見名。無法是常而可聚集。何用身上標以壞聲。

論。毘婆沙者至名薩迦耶。論主引有部釋也。有部不許緣無起慮。心.心所法必託有法為所緣故。經部宗說。許緣無法亦得生心。

論。諸見但緣至五取蘊起。釋唯我見名有身所以。先釋所以。後引文證。如文可解 然此我見毘婆沙論。若就蘊說。或為二十。或六十五。若就界.處。即有多種 就蘊二十者。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即有二十 言分別行緣蘊者。行謂行解。緣謂所緣。將五蘊為所緣分其行緣。蘊各有四。一是我見。三是所見。一謂色與我作僮僕。即系屬於我。二謂色與我作纓絡莊嚴我也。三色與我作器。器中有我故。一一蘊有四行緣合為二十。雖為三種行緣。不說此所起處。名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也 若分別所起處即成六十五者。謂色三種所。與受我為僮僕.瓔珞.器。乃至於識亦有三種。三四十二。並計為我總為十三。五蘊各有十三成六十五。就處.界作法如理應思。

論。即於所執至斷常邊故。執邊見也。緣邊起執名為邊執。邊執即見名邊執見。

論。於實有體至名為邪見。釋邪見也。

論。一切妄見至餘增益故。釋唯此一見名邪所以 如旃荼羅皆名執惡。於中甚者名惡執惡。婆沙第九雲。問何故邪見不緣虛空.及非擇滅。答若法是蘊。是蘊因。是蘊滅。是蘊對治。邪見即緣。虛空.非擇滅。非蘊等故。彼不緣也 又云。問撥無虛空非擇滅者。為緣何法。答即緣虛空.非擇滅名。所以者何。撥無彼者。非深重心如謗雜染.清淨事故。問此是何智。答此是欲界修所斷中無覆無記邪行相智 准此。不染無知不是染.善。

論。於劣謂勝至總名見取。此釋見取也。有漏名劣。無漏謂勝。以其有漏同是無漏名見取也。

論。理實應立至但名見取。正理一釋同此論。又云。或見勝故但舉見名。以見為初取餘法故。此是見為所取名見取。即是見之取義。

論。於非因道至名戒禁取。此釋戒禁取也。

論。如大自在至妄起道執。指事別釋。謂或有計大自在等。投水.火等種種邪行為生天因及佛法中唯受持戒。及諸外道計數.相應智。並計我等非解脫道妄起道執。皆名戒禁取 正理論。釋生天因名增上生道。解脫因名為決定勝道。

論。理實應立至但名戒禁取。正理一釋同此論文。如前除等。或戒禁勝。是故但立戒禁取名。

論。是謂五見自體應知。結也。

論。若非於因至非見集斷 此即問也。何故於自在等起於因見。此是迷因。何非集斷。

頌曰至故唯見苦斷。答也。上兩句牒。第三句釋所以。第四句結也。

論曰至因執亦斷。釋第三句。釋所以也。正理釋雲。於自在等非因計因。彼必不能觀察深理。但於自在等諸蘊麁果義。妄謂是常.一.我作者。此為上首方執為因。是故此執見苦所斷。謂執我者是有身見。於苦果義妄執為我。故現觀苦我見即除無我智生。非於後位。若有身見。見集等斷。於相續中我見隨故。即無我智應不得生。以見唯法時我見則滅故。無我智起我見已除。然有身見於自在等相續法中。計一我已。次即於彼相續法上。起邊執見計度為常。由此應知。於自在等法。常我二執唯見苦所斷。由此已顯滅邊執見 乃至 見苦諦時二見既滅。於自在等非因計因。隨二見生。亦俱時滅。故說計因執。唯見苦所斷。然於非道計為道中。若違見道強則見道所斷 正理此文。是婆沙論第一百九十意亦同不錄。

論。若爾有執至不應見苦斷。論主難有部也。計自在等從常倒生是見苦斷。投水.火等非常倒生。如何本論說見苦斷。

論。然本論說至是見苦斷。引本論證是見苦斷。

論。迷苦諦故。有部答也。解雲。此所迷境雖通苦.集。苦果是麁。集因是細。迷其麁果執為因道故見苦斷。

論。有大過失至皆迷苦故。自此已下有其四難。一太過失難。二無別相難。三即執見疑難。四集滅邪見難 此即第一大過失難。迷苦諦故是見苦斷。有太過失。五部所斷緣有漏惑。皆迷苦故應皆見苦斷 正理救雲。唯見苦所斷。緣牛戒等故。但計麁果為彼因故。由此已遮經主所難迷苦諦故有太過失。緣有漏惑皆迷苦故。以非一切緣有漏惑。皆以苦果為所緣故。如何得有太過失耶 有人敘俱舍釋雲。苦下戒禁緣有漏。即於果處生。餘有漏惑亦於有漏。寧非果處起 今詳。此是重述前難。此破未得正理論意。且如集下邪見。尋苦因謗。雖緣有漏非迷苦果。如何例同緣牛戒等 又正理釋雲。若違見道強。則見道所斷 此意欲說牛戒等但迷苦果即計為道。不尋餘義。非如計迷道邪見為如理覺。此即先由執餘為清淨因。今將無道為如理覺。此雖所緣是其苦諦。迷道諦義強非見苦斷。正理既言但計麁果為彼因故。已遮餘斷更兼異義。因何難令兼其餘義惑。同但計麁果惑耶。

論。復有何相至迷苦諦故。此即第二無別相難。汝宗戒禁通苦.道斷。復有何相別戒禁取。可說彼為見道所斷。諸緣見道所斷法生。彼亦應名迷苦諦故。應見苦斷 正理救雲。此難不然。以於苦諦見為無常等非彼對治故。非見苦諦無常等時。能治非道計為道執故彼道執非見苦斷。由此亦遮見集所斷。由見因等非彼治故。謂非於集見因等時。能治非道。計為道執。要於道諦見道等時。方能治彼非道道執。故彼迷執應見道斷 又云。然於非道計為道中。若違見道強。即見道所斷 又云。非道計道有二類故。一緣戒禁等。二緣親迷道。緣戒禁等違悟道信。力不如緣親迷道者。緣戒禁等者。行相極麁故。不遠隨遂故。意樂不堅故。少設劬勞即便斷滅 緣親迷道與此相違。由此應知。非道計道諸戒禁取有二類別。一見苦斷。二見道斷 光師敘俱舍釋雲。兩種戒禁俱緣有漏。俱非道計道。何故一於果處起。一非果處起。義既是齊。應俱果起。若俱果起。相還無別。違道徒言 今詳。此釋重述前難。不成斥救。正理救意。同緣有漏非道計道。緣戒禁等違信道力劣。行相極麁不遠隨遂。意樂不堅。見苦諦時即便先斷 緣親迷道者。與此相違。由此見道諦時方能斷。或此釋同緣苦諦非道計道是同。一見苦斷。一見道斷。所以今還將同緣苦諦。但非道計道為難。何成破斥。

論。又緣道諦至理亦不成。此是第三即執見.疑難。若邪見等撥疑於道。如何即執此見.疑等以為其道。若謂執餘。即非緣邪見等。正理釋雲。此戒禁取體非不成。以許有於謗道邪見執為能證永清淨道。由彼計為如理解故。謂彼先以餘解脫道蘊在心中後執非謗真道邪見為如理覺。言如理者。彼謂撥疑真解脫道是不顛倒。以如理故執為淨因。由此得成戒禁取體。彼心所蘊餘解脫道非見道所斷。戒禁取所緣以彼唯緣自部法故。道有多類於理無失 有人敘俱舍釋雲。亦有戒禁即執淨因見苦所斷。此亦即執為。何非苦斷。若不即執彼。執餘為淨因。是即應無見道所斷 今詳。此釋不得上意先蘊餘解脫道在於自心。謂執八道之外所有邪道。此非能撥八道見.疑。此應言是苦所斷。將撥疑道諦為如理覺是見道斷。不違苦等行。違道等行故。及是所緣斷故。因何將前已釋之難。更重難耶。

論。又若有緣至應更思擇。此即第四難也。謂有先以餘解脫更蘊在心中。後執謗真解脫邪見為如理覺。以如理故執為淨因。如前道下應成戒取 正理釋雲。無如是理。總許解脫是常是寂。執謗彼心為清淨因理不成故。如許涅槃體實.非實。謂若希求解脫方便彼應必定許有解脫諸許解脫決定有者。必應許彼體是常寂。若不許爾。不應希求。如正法中於涅槃體。雖有謂實謂非實異。而同許彼是常是寂。故於非撥俱見為過。如是若有以餘解脫蘊在心中。彼必總許涅槃常寂。由此不執謗解脫見為如理解。故見滅所斷戒禁取定無 又如天授雖總計有常寂涅槃。而離八支別計五法為解脫道 外道所計理亦應然。是故有於八支聖道能謗邪見。謂如理覺。無於謗滅謂如理解。以戒禁等自體行相與聖道殊無謂涅槃常寂。體相有差別者。是故無滅與道同義。

述曰。此以計能證道有多故。謗於正道執餘邪道為清淨因。謂此邪見為如理道。內.外二道同計涅槃是常。是寂。若撥滅無即不別計得滅之道。由此不執謗滅邪見為如理覺。集諦亦爾。內.外諸道。欲斷苦因而修斷道。若謗因無。必不更計有餘斷道。由此不執謗集邪見為清淨因。由此集.滅所斷無戒取也 有人敘俱舍釋雲。如撥無道應無能證。雖撥無道。計有餘道能證。何妨雖撥無集.滅。計有餘集.滅為其斷.證 今詳。此救非俱舍釋。不應理故。撥道有二。一許有苦及有苦滅。撥於正道別執邪道為清淨因。將撥道見為如理覺。助執邪道名清淨因是戒取攝。二撥無道及無苦滅。此撥無道。即無能證。計為苦因及有苦滅修道斷.證。若無集.滅修道何用。無斷.證故。別計非滅以為真滅撥涅槃者。此是見取。若將邪見為如理覺。此順見取何得名道。若將非集而名集者。此是邪智非戒取攝不同淨因名戒取也。何得將此名為戒取。故救無理。

論。如前所說常我倒生。已下一行頌。大文第二逐難釋也。文中有三。一明四倒。二七九慢。三未斷不行。此文第一明四倒也。

論曰至以為我倒。是異師義。

論。有說我倒攝身見全。婆沙正義 正理論雲。如是所說是一師宗。然毘婆沙決定義者。約部分別十二見中。唯二見.半是顛倒體。謂有身見苦見取全。邊執見中取計常分。斷.常二見行相互違。故可說言二體各別。諸計我論者。即執我於彼有自在力是我所見。此即我見由二門轉 准此論文後說為正。

論。我倒如何攝我所見。前師問也。既我見.我所見。二見不同。如何我倒攝我所見耶。

論。如何不攝。後師反責不攝所以。

論。由倒經故至是我所見。釋不全攝所以。既我見.所見。經釋不同。如何我倒即攝我所。

論。此即我見由二門轉。順釋也。執色是我門名我見。色屬我門是我所見。

論。是我屬我至見亦應別。反難也。是我名我見。是第一轉聲。屬我名我所見。是第六轉聲。即謂兩見非是異門說一。謂是條然別見由我如此是第三轉聲。為我如此是第四轉聲。應由我是一見。為我是一見。

論。何故餘惑至非顛倒體。廢立四倒體。諸煩惱中且立三因。於中取勝為顛倒體。具其三因。及中勝者。諸煩惱中唯二見.半。具其三因。謂一向倒。推度性故。妄增養故。及體增勝。一向倒簡戒禁取緣少淨故。正理論雲。謂戒禁取非一向倒。所計容有能離欲染等故。少分別時得清淨故 解雲諸外道等所計苦行。能離染等故得別時少分淨故。及內道中計唯持戒以為其道。亦是少分別時得清淨故。非是計道諦邪見.疑等。以為其道。名少分別時得清淨也。彼如理覺非淨因故 二推度性故。簡餘非見煩惱 妄增益簡斷見.邪見。所言勝者。簡餘三諦所斷見取。正理論雲。餘部見取非增勝故。

論。若爾何故至非我亦然外難。若倒四何故經說倒有十二。常等四倒皆有想.心.見三種倒故。

論。理實應知至行相同故。通外難雲。理實唯見是其顛倒。想.心隨見亦立倒名。

論。若爾何故不說受等。外難雲。想.心.見相應隨見亦名倒。受等見相應隨見名受倒。

論。彼於世間至故經不說。此是婆沙通外難雲。世間極成想.心顛倒。不言受倒隨世間說想.心倒。不說受也 正理論雲。不爾想.心非推度故。隨見倒力亦立倒名。與見相應行相同故。然非受等亦如想.心可立倒名。有別因故。謂於無常等起常等見時。必由境中取常等相。能取相者是想。非餘。故立倒名。非於受等。又治倒慧亦立想名。謂無常等行中說為無常等想。由慧與想近相資故相從立名。受等不爾。由所依力有倒推.增。取境相成。故心名倒。如契經說。心引世間於惑瀑流處處漂溺 解雲。由見依於心有倒推求.及妄增益故成顛倒。心為倒依亦名顛倒。

論。如是諸倒至見所斷故。釋十二倒唯見斷也。想心雖非是見。與見相應故亦是見所斷 雲預流斷。異後說也。此是有部正義。

論。有餘部說至寧起欲貪。此敘異說。婆沙雲。是分別論者。彼計想.心.見三皆是顛倒。有想.心.倒見不相應。婆沙正義。見是顛倒。亦名為倒。想.心假名為倒。實非顛倒。想.心二倒實見相應。彼師所計十二倒中我.常。想.心.見六倒。及樂.淨。見二倒。此八唯見道斷。樂.淨。想.心四倒通見.修斷。若謂樂.淨。想.心。四顛倒不通修斷唯見斷者。未離欲聖。既已斷樂.淨。二倒。因何於不淨之境而取淨相。無樂之中而求於樂起貪慾也。

論。毘婆沙師不許此義。已下有三。一反難破異部。二順釋成自宗。三正通異部難。

論。若有樂淨至有起欲貪故。此第一反難破異部也。

論。由契經說至是倒非餘。此第二順釋成自宗也。

論。然聖有時至畫藥叉迷亂。第三正通異部難。此由其境實非樂.淨。似於樂.淨。聖者率爾於境起貪。若諦觀時即知不淨等如旋火輪.畫藥叉等。實非輪.鬼。率爾見時謂是輪.鬼。若諦觀時知非輪鬼。

論。若爾。已下有三節。一論主引慶喜頌難。二引餘部釋。三通前引經證十二倒是見諦斷。論主不許有部十二倒唯見斷故。所以不救。

論。若爾何故至貪息心便淨。第一引頌云。若十二倒唯見道斷。何故阿難為辨自在說頌。由有想亂倒等 辨自在既是聖人。若無其想倒。因何言由有想亂倒故。汝心焦熱等。正理釋雲。非我等言欲貪映蔽想無亂倒。但作是言。非諸亂倒皆名顛倒。所以然者。見倒俱行亂倒想.心方名倒故。若諸亂倒皆成倒者。則諸煩惱皆應成倒。諸阿羅漢游衢路時。想亂倒力心便述謬或想亂倒見繩謂蛇。故亂倒中少分立倒。以要最勝方立倒名。最勝因緣如前已辨。故有染想。學位現行非得倒名。何所違害 又經不說彼辨自在定居學位。為證不成。

論。說預流已斷倒者。為除疑故作如是言。勿諸世間見預流者。以花嚴體。用香薰衣。貯畜珍財。耽淫嗜味。便疑顛倒仍未全除。無知覆心故為此事。為除如是世間所疑。故說預流諸倒已斷 或預流者已斷無別。隨信.法行。有斷.未斷。顯定已斷故說預流(已上論文) 解雲言論說者。是本論說。或預流者已斷無別。隨信.隨法行。有斷.未斷者。聖人中說次第。謂隨信.隨法行。及預流向。俱在見道十五心。於中至苦類智第四心已前未斷八倒。後十一心已斷八倒。前後同是隨信.行等有斷.不斷別。不得言隨信.法行。及預流向自已斷八倒。一切預流果皆已斷八倒無別不斷。故說預流不說前位。餘文可解。

論。故有餘師至學未全斷。引經部餘師釋。此師四種見倒是見所斷。想.心各四通見.修斷。述此師釋破有部義。

論。如是八種至不違彼經者。第三通經。十二倒唯見斷經也。謂此八倒雖通修斷。於修道中要由見諦方能斷故。名見聖諦斷。

論。為唯見隨眠。已下第二明七.九慢也。頌中上一句明七.九慢。次一句明二斷。下兩句引例釋 長行中有三節。一釋七慢。二釋九慢。三明二斷。

論曰至七邪慢。此下釋七慢。由慢有七.九。先釋於七。擬後九故言旦也。

論。令心高舉至故分七種。此如釋見。慧能推求總立見名。行轉不同分其多種。行謂行解。轉謂起也。令心高舉總立慢名。於有境界行解不同分為七慢 正理論雲。有愚癡者。先於有事.非有事中。挍量自.他心生高舉。說名為慢。由行.轉異分為七種 解雲。有事謂稱境。無事謂不稱境。

論。於劣於等至總說為慢。正理論雲。豈不此二俱於境中。如實而轉。不應成慢。方劣言勝。方等言等。稱量而知。何失名慢 於可愛事心生愛染。如實而轉。如何成貪。此既耽求諸可意事。無有顛倒。應非煩惱。然由此起能染惱心。既許成貪。是煩惱性。如是雖實勝。劣處生。而能令心高舉染惱名慢煩惱。於理何失故先略述慢總相中說託有.非有二俱容起慢。如於處.非處憤恚俱名瞋。

論。於等於勝至總名過慢。此慢過前慢故名為過慢。正理論雲。於他殊勝族.明等中。謂已勝.等名為過慢。

論。於勝謂勝名慢過慢。此慢過於過慢名慢過慢。舊論雲過過慢也。

論。於五取蘊至名為我慢。執我起慢名為我慢。正理雲。於五取蘊執我.我所。心便高舉名為我慢。由此證知。於未缺減有身見位。可言有我想.心二倒非缺減時。

論。於未證得至名增上慢。正理論雲。於未證得地道斷等殊勝得中。謂已證得名增上慢 未得.得言。其義何別。前得.後得。義不異故 此言為顯未得德得得後有得。宗所許故 解雲。得後有得者。即是得德上得也。

論。於多分勝至名為卑慢。正理論雲。諸有在家。或出家者。於他工巧.尸羅等德多分勝中。謂己少劣心生高舉。名為卑慢。此中於己心高舉者。於他多勝謂己少劣。有增己故亦說為高 准上論文。卑慢亦有高處。其慢稱境無高處也。

論。於無德中至名為邪慢。正理論雲。言無德者。謂諸惡行違功德故立無德名。猶如不善。彼於成此無德法中。謂己有斯殊勝功德。恃惡高舉。故名邪慢(已上論文) 其增上慢所緣境者。若執此法不生為德。即緣此不生法為境。若執此劣法以為勝德。即緣此劣法為境。故婆沙四十三雲。若起增上慢我生已盡。此何所緣。答 乃至 此即緣生 乃至 我生已盡者。隨於何蘊作生想。此即緣生者。緣所盡生即有漏蘊。問此增上慢亦應能緣慢者所執有漏道行。何故但說緣所盡生。答亦應說彼。而不說者應知此中是有餘說 復次緣道行者唯修所斷。緣所盡生通五部慢。此中但說能遍緣者 復次有漏道行亦是生攝。故說緣生 有餘師說。所執道行說名為生。能生慢故。此慢但說能盡生道。彼說非理。後依梵行已立等慢不說緣生故。此慢緣所盡生不違理故(准上論文。緣道及所盡生)又云。若起增上慢我梵行已立 此即緣彼心.心所法 已上本論文。已下婆沙釋 梵行已立者。隨於何處作梵行想。諸阿羅漢於學道名已立。於無學道名今立。此即緣彼心.心所法者。此增上慢緣彼所執有漏道行。無漏梵行非彼境故 已上論文 又婆沙雲。問誰起幾種增上慢耶。有說異生起五種。謂於勝品有漏善根。及預流等四沙門果。預流起四。除第一 於預流勝根亦起增上慢 一來起三除前二。不還起二除前三。諸阿羅漢無增上慢。有說。異生起九種。謂於勝品有漏善根。及於無漏四向四果。預流七除前二。一來向六。一來果五。不還向四。不還果三除前六。阿羅漢向起二除前七。阿羅漢果無增上慢。預流向無起增上慢義。評曰。聖者亦於勝有漏善起增上慢故。六聖者如前所起各復增一(六聖者。謂預流果至阿羅漢向。預流向不起故。阿羅漢果無慢也) 問得忍善根等起增上慢謂為聖道。此慢是何界一說是色界。不應作是說。未離下染故。不起上染故(准此論文。未得根本禪緣未至定不起上染也) 一說欲界系。問若爾欲界無順抉擇分忍。此何所緣。答欲界雖無順抉擇分。而有彼相似善根。此增上慢緣彼而起。欲界具有一切功德相似法故(准此論文。未離欲染於未至定起貪等者。俱於相似善上起也。應檢定品也) 問增上慢。邪慢。俱於未得處起。云何差別 答覆次增上慢於等功德。或勝功德處起。邪慢都無功德處起 復次增上慢內.外道俱起。邪慢唯外道起 復次增上慢。異生.聖者俱起。邪慢唯異生起。是謂差別 七慢見.修所斷。諸說不同 評曰應作是說。七慢皆通見.修所斷 問我慢邪慢云何通修所斷 答有身見.及邪見。於五部法執我.我所。及撥為無。此後或緣見苦所斷法。起我慢.及邪慢。或乃至緣修所斷法。起我慢.及邪慢。故此二慢通修所斷 七慢三界兩說不同。評曰。色.無色界亦具七慢 問彼無校量種姓等義。寧有卑慢等 答彼雖無有校量種等。而有比度定等功德 評曰應作是說。非卑慢等要比度他勝劣而起。無始時來數習力故。雖生上界亦有現行。是故三界皆具七慢。

論。然本論說慢類有九。自此已下第二釋慢類也。正理論雲。類是品類義。即慢之差別。

論。一我勝慢類至無劣我慢類。列九名也 我勝。即是從過慢離出 二我等。即是慢中離出 三我劣。即卑慢中離出 四有勝我。即是卑慢中離出 五有等我。即是慢中離出 六有劣我。即是過慢中離出 七無勝我。慢中離出 八無等我。過慢中離出 九無劣我。是卑慢中離出。

論。如是九種至過慢卑慢屬當三慢。如是三慢若從我生。行解次第有殊成三三類 今詳三慢。我慢.慢類別者。不因見生但名三慢。唯恃我陵人名為我慢。從見生慢行解勝劣不同名為慢類。

論。於多分勝至而自尊重。問答分別也。正理論雲。無劣我慢類。高舉如何成。謂有如斯於自所樂勝有情聚。雖於己身知極下劣。而自尊重。如呈瑞者。或旃荼羅。彼雖自知世所共惡。然於呈瑞執所作時。尊重自身故成高舉。

論。如是且依至勝境別故。解雲。言我勝者。謂我勝他。此有三種。觀劣境勝是慢。觀等境勝是過慢。觀勝境勝是慢過慢。餘八准此 今詳二釋。發智論略。品類足廣。

論。如是七慢何所斷耶。已下明二斷。

論。一切皆通見修所斷。正理論雲。理實應言七皆通二。故能安穩作如是言。我色等中不隨執我。然於如是五取蘊中。有我慢愛隨眠未斷 解雲。能安穩。是有學聖者。既自云已斷我執未斷我慢愛。故知我慢愛修所斷。今詳我慢五斷別者。緣五斷法起我愛慢。即隨所緣分其五斷。雖我見亦緣五斷法起。由觀苦.無我行中。行.得二修能違我見不違我慢。故我見唯苦。我慢通餘四斷 又我見頓緣共相惑故。我慢別緣自相惑故。

論。諸修所斷至而聖定不行。明有雖未斷而不行也。

論。如殺生纏。已下引喻釋也。於中引三喻一殺生纏等。二無有愛。三有愛一分。此皆是修所斷而定不行。慢亦如是。有雖修斷而定不行。聖人定不行殺.盜.淫.誑故。所以發彼業.惑。雖是修斷。決定不行。

論。無有名何法至名無有愛。婆沙二十七雲。無有者。謂眾同分無常。緣此起愛名無有愛。是故此愛唯修所斷。以眾同分唯修斷故 正理論雲。豈不見所斷亦有無常無有愛。何緣唯修所斷 實亦見斷。且隨經說。謂契經中說有三愛。欲愛。有愛。無有愛三。於此經中說無有愛。取緣眾同分無常為境者。貪求異熟相續斷故。如契經言。一類苦逼作如是念。願我死後斷壞無有。無病樂哉。今且據斯說唯修斷。非見所斷無無有愛。

今詳正理。此無有愛通緣一切取蘊無有起愛。皆名無有愛 其於煩惱愛滅不生。此是善欲如何成愛 不求擇滅唯愛不生。如何成善法欲。由執法斷此愛方生。此由見增。聖人不起 此論中說三界無常通其二釋 若一切三界無常。即同正理 若謂三界眾同分無常。即同婆沙。准下文此諸纏愛一切皆緣修所斷故。知此論同婆沙也。

論。有愛一分至大龍王等。釋有愛一分也。謂愛勝畜生等身。此緣修所斷。是修所斷。聖人必不生惡趣愛故亦不行。言即顯一切聖人不生惡處。

論。此諸纏愛至唯修所斷。總結上義。

論。已說慢類。下一行頌。第三釋不斷不起所以。長行牒釋如文可解 問一切染法皆用見所斷為因。如何獨此由斷見.疑畢竟不起 答此是別緣增義。不同餘遍行因等。生於果法因。有遠。有近。此與見.疑連續而起。是近因故。見.疑若斷即永不行。餘染污見.疑因遠雖斷亦行。

論。九十八隨眠中至亦是遍行攝。已下大文第三明緣系等別 於中有十一。一明遍行。二九上緣。三無漏緣。四二隨增。五明二性。六明世縛七明斷離系。八緣識隨眠。九有隨眠心。十明起次。十一明起因。此文初也。

論曰至立遍行名。長行釋中有二。一明十一遍惑。二明九上緣惑。此文初也。明遍隨眠名體也。婆沙五十八中唯十一隨眠具其三義。一謂遍緣自界地五部。二遍隨眠五部。三遍為因生五部 相應法但有二。俱有法唯一。雖闕一.二皆得遍名。自餘諸法皆無三義。相應無明如所相應。不共無明不與餘煩惱雜。不雜即是不相應義 正理論雲。何故唯於見苦.集斷諸隨眠內有遍行耶 唯此普緣諸有漏法。意樂無別。勢力堅牢。故能為因遍生五部。見滅見道所斷隨眠。唯有能緣有漏一分。所緣有別。勢不堅牢。不能為因遍生五部。故唯前二部有遍行隨眠 何緣得知。修斷染法以見所斷遍行為因 如何不知。世間現見。有我見者。由我見力外境貪增。我見若無。便於外境貪微薄故 又由至教。如說云何見斷為因法。謂諸染污法。又說。云何無記為因法。謂不善法.無記有為法。

論。此中所言至或世間因。問也。

論。不說頓說至能頓緣五部。答也。以五部合緣名緣一切 正理論雲。此遍行名為目何義。且於一切有漏法中。能週遍緣是遍行義。謂上所說三十三隨眠。自界地中各能緣五部。雖有於受偏起我執。而此非唯緣自身受。以兼緣此種類法故。若起邪見謂所修行。妙行.惡行皆空無果。此亦非唯緣自身業。總撥一切業生果能。由此准知餘遍緣義。貪等煩惱唯託見.聞.所思量事方得現起。以於妻等起貪等時。緣顯非形。緣形非顯。故知貪等皆非遍緣。已上論文 准此。戒禁取等亦得頓緣五部法也。計苦行等以為因時。爾時亦總緣身中五部法等。

論。雖爾遍行至應亦遍行。經部難也。此意遍行非唯十一。亦以愛慢為遍行也。

論。若爾頓緣至何所斷耶。有部反難。

論。應言修所斷至見力引故。經部答也。

論。毘婆沙師至不說自成。論主結宗也。正理論雲。此難不然。雖見力起。而此二種。分限緣故。謂雖是處我見等行。是處必應起我愛慢。而不可說愛慢頓緣。先已說為自相惑故。是故遍行唯此十一。餘非准此不說自成。

論。於十一中至緣下隨眠。自此已下第二明九上緣隨眠。正理論雲。上言正明上界.上地。兼顯無有緣下隨眠。緣下則應遍知。界壞。上境勝故。緣無此失。且欲見苦所斷邪見。謗色.無色苦果為無。見取於中執為最勝。戒取於彼非因計因。疑懷猶豫。無明不了。見集所斷如應當說。色緣無色例此應知。准界應思約地分別。

論。此九雖能至准界應思。明上緣通局。如文可解。上地.自地不合緣者。以有隨增無隨增。故。

論。生在欲界至不緣上界地。外難也。

論。不執彼為至身見起故。答也。婆沙十八雲。何故此二不緣他界耶。復次此二見唯於麁法轉故。謂此二見唯於麁顯現見諸蘊。執我.我所。及計斷.常。若生欲界。於色.無色界微細諸蘊不能現見。故不執為我.我所等 正理論雲。身.邊見何緣不緣上界.地。緣他界地執我.我所。及計斷.常。理不成故謂非於此界.此地中生他界.地蘊中有計為我。執有二我理不成故。執我不成故。執我所不成。所執必依我執起故。邊見隨從有身見生。故亦無容緣他界.地。由此唯九緣上理成 有餘師言。身.邊二見愛力起故。取有執受為已有故。以現見法為境界故。必不上緣。

論。若爾至是何見攝。問。

論。對法者言至是邪智攝。引對法答。

論。何緣所餘至而非見耶。難也。

論。以宗為量故作是說。答也。正理答此難雲。以欲界生不作是執。我是大梵。亦不執言梵是我所故非身見。身見無故。邊見亦無。邊見必隨身見起故。非有餘見作此行相。故是身見所引邪智。諸作是說。生欲界中緣梵計常此非邊見。於劣計勝是見取攝。彼說非理。違本論故。如本論說。無常見常。是邊見中常邊見攝 准上論所釋。邪智即是不染污邪行相智。不與疑等煩惱相應。行相異故。又非貪等別相煩惱相應。不上緣故。無覆無記亦緣於上故 有人云。疑相應邪智。及緣梵王名者 恐非論意。

論。為遍行體至如理應辨。如文可解。

論。九十八隨眠中至靜淨勝性故。已下第三明無漏緣。有三行頌。前一行頌出無漏緣體。第二一行頌明緣地通局。第三行頌明貪等非無漏緣。

論曰至准此自成。釋第一行頌。如文可解。

論。於此六中至諸行擇滅。釋第二行頌上兩句也。滅諦諸地不互為因。唯緣自地。正理論雲。謂若有法此地愛所潤。此地身見執為我.我所。彼諸法滅還為此地見滅所斷邪見所緣 乃至 彼由耽著此地行故。若聞說有此地行滅。便起此地邪見撥無。非上行中有下耽著。寧下邪見撥彼滅無。雖界地相望因果隔絕。而九地苦.集展轉相牽。又生.依.立因更互為因故。一地邪見容有緣多滅。無相牽及相因理。故謗滅邪見唯緣自地滅。乃至 善智不由耽著引起。緣多地滅於理何違。然善智生觀諸行過。審觀過已希求彼滅。故一地智緣多地境。且如煖等以總行相觀諸行過欣求彼滅。不應執彼同於邪見。於所緣境有分限緣。迷.悟理殊不應為例。謂修觀者觀自地中過失所惱欣自地滅。由此亦能觀於他地諸行出離過失功德。故善智起悟境理通容有頓緣多地行滅。諸邪見起於境迷謬。固執所隔不能總緣。

論。緣道諦者至以類同故。釋第二行下兩句也。六地法智品道。雖有治欲.治餘不同。皆欲邪見所緣。以同是法智類故。九地類智品道。若治此地。及有治餘。皆為八地邪見所緣。以同是類智類故。

論。何故緣滅至六九同類。問也。

論。以諸地道互相因故。答也。道互為因果。邪見謗果亦謗其因。謗因亦謗其果。滅非展轉為因。亦非為依生起。唯謗自地不及上下。

論。雖法.類智至非欲三所緣。釋伏難也。難雲。若互為因邪見即緣類智.法智亦互為因。何故欲界邪見唯緣法智。上界邪見唯緣類智 答雲。雖法.類智品道亦互相因。而類智品道不治欲界故。類智品道非欲三所緣。

論。法智品既能至各三所緣。外難也。法智品道既能治色.無色。應為彼八地各三所緣。

論。非此皆能至非彼對治故。答也。有二道理。一以四諦中初二諦非彼對治故。二以見.修道中見道初不治故。此文第一初也。

論。亦非全能至彼非所緣。第二初也。

論。即由此因至非能對治故。此釋遍惑通緣諸地所以 境互為緣因簡異於滅。異地雖非親因。得為緣因。唯除因緣餘因容作。滅非互為因。故唯緣自地。苦.集互為緣因。故通緣上地 非能對治故。簡道諦。道以諸地互為因。邪見通緣異地道。亦對治各別故。法.類邪見緣各別。苦.集二諦非是能治。無簡別故。所以邪見通能緣上 問法智品道有六地別。唯未至地能斷欲惑。未至地中分其四道。唯無間道能斷欲惑。如何欲界邪見。能緣六地法智品道。類智准此。上不治下等。正理論雲。如是過綱理實皆無。法.類相望。種類別故。法.類智品治類同故。互相因故。互相緣故。謂法智品道。同是欲界中緣道諦惑對治種類。此同類道由互相因。互相緣故。設非對治亦欲緣道煩惱所緣。類智品道與法智品雖互相因。由對治門種類別故。不相緣故。非欲緣道煩惱所緣。准此。已遮色.無色界緣道煩惱。亦應能緣治色.無色法智品過。謂於此中。雖有少分法智品道。能治上界少分煩惱亦互相因。而由治門種類別故。與類智品不相緣故。非上緣道煩惱所緣。於九地中類智品道。由一種類展轉相因。更互相緣治類同故。雖非對治。而可總為上八地中緣道惑境。

論。何緣貪瞋慢至非無漏緣。問也。

論。以貪隨眠至不緣無漏。如文可解。

論。九十八隨眠中至相應故隨增。已下第三明二隨增。別一行半頌明所緣隨增。後半行頌明相應隨增。

論曰至自地法故。釋遍行隨眠所緣隨增。

論。所餘五部至為所緣故。除遍行所餘五部。即是苦.集不遍滅道修道。一切隨眠。

論。此據總說至無隨增義。前是總說無簡別故。若別說者。遍行隨眠有上緣者。無所緣隨增。不遍隨眠無漏緣者。無所緣隨增。

論。所以者何。問也。

論。無漏上境至及相違故。以二義故不隨增也。

論。謂若有法至非所緣隨增。釋初義也。先喻後法 境如其衣 濕同愛等 埃塵如惑。

論。住下地心至非謂隨眠。遮外難也。謂有愛樂上地及無漏法。是善法欲非是煩惱。

論。聖道涅槃至足不隨住。釋第二義。先法後喻 石喻其境 足喻隨眠。

論。有說隨眠至非所隨增。敘異說也 前釋。隨增謂諸隨眠於此法中隨住增長。即是隨轉增惽滯義。如有潤田種子增長 後釋。隨增是隨順義。無漏。上境。不順隨眠 如風病者服乾澁藥。病者於藥非所隨增。藥喻所增境。病者喻隨眠。論。已約所緣至標未斷言。已下釋相應隨增。如文可解 正理論雲。如何隨眠於相應法及所緣境有隨增義。先軌範師作如是說。如城邑側有雜穢聚。糞.水.土等所共合成。於此聚中由糞惡失令水.土等亦成不淨。由水等力令糞轉增。更互相依皆甚可惡。如是。煩惱相應聚中。由煩惱力染心.心所。煩惱由彼勢力轉增。更互相依皆成穢污。此聚相續穢污漸增。亦令隨行生等成染 已上明相應隨增 如豬犬等居雜穢聚。生極耽樂眠戲其中。糞穢所塗轉增不淨。復由豬等穢聚漸增。如是所緣自地有漏。由煩惱力有漏義成。彼復有能順煩惱力。令其三品相似漸增 已上明有漏緣隨增。犬喻境界。糞喻煩惱 如滑淨人誤墮穢聚。雖觸糞穢。而非所增。人亦無能增彼穢聚。如是無漏.異界地法。雖亦被煩惱所緣。而彼相望互無增義。此緣無漏.異地隨眠。但由相應有隨增理 准上論文。又令生等成染。亦令隨增俱有 又云。去.來隨眠有隨增不。應言定有。能發得故。若異此者。諸異生類無染心位應離隨眠。然世尊言幼稚童子嬰孩眠病。雖無染欲。而有欲貪隨眠隨增。故說隨眠乃至未斷 若彼已斷。則無所緣.相應隨增。隨眠定有 彼猶不失隨眠相故。謂由對治壞其勢力。故不隨增。然彼隨眠體相不失故言猶有 或據曾.當有此用故。今雖無用亦號隨眠。如失國王猶存王號。工匠停作其名尚存 解雲言隨眠者是遂行者增惛滯義。隨眠雖斷亦名隨眠。一雖無用以有體故。二以曾.當有用名為隨眠。以曾.當名因斷隨眠也。

論。頗有隨眠至遍行隨眠。問答可知。

論。九十八隨眠中。自下一行頌。第四二性分別。

論曰至彼定無故。釋上二界隨眠唯無記也。解雲。以上二界無苦異熟。證無不善因 他逼惱因彼定無故。證無苦異熟 有苦果者。方是不善因。彼無苦果故無不善。

論。身邊二見至亦無記性。已下明身邊二見。及相應癡是無記也。

論。所以者何。徵是無記所以 答中有三節。一釋我常見。二釋斷見。三雙釋二見。

論。此與施等至施戒等故。第一節也。

論。執斷邊見至我所當不有。是第二節。

論。又此二見至他有情故。是第三節也。

論。若爾貪求至例亦應然。論主破第三節釋。

論。先軌範師至是不善性。敘經部釋經部我見通分別起及俱生。如禽獸等無有分別。分別起者是不善。俱生者是無記。與大乘同 有部宗我見唯有分別起無俱生。無分別者如禽獸等執自.他者。是不染無知非我見也。

論。餘欲界系至皆不善性。如文可解。

論。於上所說。已下大文第三明傍論也 於中有三。一明不善根。二明無記根。三明四記論。此文初也。

論曰至故頌不說。謂欲界一切五部所斷貪.嗔。五部一切不善癡。不善根攝。故經說為三不善根。唯不善。煩惱。為不善法根。立不善根 餘則不爾。所餘煩惱非不善根。義准已成。故頌不說 正理四十九雲。豈不一切已生惡法皆為後因非唯三種(問也) 無越三理。以不善根翻對善根而建立故。何緣不建立不慢等善根。佛於法中知而建立。有餘師說。五識身中無惡慢等可翻對故 解雲。三善根通五識。翻十煩惱。煩惱中貪.嗔.癡三。通六識。五見.疑.慢不通六識。故不立根。此解略而義盡。更有五義。同婆沙一百一十二廢立。雲此三具足五義故立為根。一通五部。二遍六識。三是隨眠性。四能起麁惡身.語業。五作斷善根牢強加行。是故猶立為不善根 通五部。遮見.疑 遍六識。又遮慢 隨眠性。遮纏.垢等 能發麁惡身.語業。作斷善根牢強加行者。示現根義 又隨所應總遮諸法。恐煩不述。

論。於上所說無記惑中。已下一行半頌。第二明無記根。

論曰至亦無記根攝。述有部義 無記愛。謂取上二界一切愛也 無記癡。謂取上二界一切癡。及欲界身.邊二見相應癡 無記慧。取三界有覆一切無記慧為無記根 此三皆遍自地五部。及隨所有識體是無記。與無記為因故名無記根。故正理論雲。謂諸無記愛.癡.慧三。一切應知無記根攝。慧根通攝有覆.無覆。根是因義。無覆無記慧亦能為因故無記根攝。此三有力生諸無記。

論。何緣疑慢非無記根。問也。

論。疑二趣轉至故彼非根。答也。以慢及疑。雖有無記亦能為因生無記法無根相故。不立為根 正理論曰。根相如是隱於土下故名為根。是體下垂上生苗義。此三如彼故亦名根。餘非隨眠。或無勝用。故不立根 解雲。十隨眠中無記五見即慧中攝。貪即是愛。無明即癡。疑.慢無根相。嗔不通無記。由此唯三立無記根。忿等非隨眠性。故不立根 問若爾無覆無記亦非隨眠性。何故立根 答無記慧中有是隨眠性故。忿等不爾。

論。外方諸師至遮善惡故。敘外方師義。此師十隨眠中。是無記者皆立為根。嗔唯不善。由斯不取。

論。何緣此四立無記根。問立四所以。

論。以諸愚夫至為無記根。答也。准此師意說。此四能生無記染法故立為根 正理論雲。彼作是言無覆無記慧力劣故非無記根。根義必依堅牢立故。由慢力故。諸瑜伽師退失百千殊勝功德。故慢力勝立無記根。此四能生無記染法。已上論文 此說無覆無記力劣慢力強者。破婆沙師也 無記愛.慢。唯上二界 無記見者。上二界五見。欲界身.邊見 無記癡者。上二界全。欲界與身.邊見相應者 婆沙雲。問何故西方諸師立慢為無記根 答彼說力堅強義是根義。慢力堅強故立為根。謂瑜伽師所謂退失百千善品皆由慢力 問何故此國諸師不立為根耶 答此說下義是根義。慢令心舉。於下不順故不立根 問何故此國諸師立無覆無記慧為無記根 答此說為依因義是根義。無覆無記慧為依因勝故立為根 問何故西方諸師不立為根 答彼說力堅強義是根義。無覆無記慧勢力微劣故不立根 問何故此彼國師俱不立疑為無記根 答俱說定住義是根義。疑不定住。二門轉故。不立為根。如是說者。如善.不善根俱有三種。無記亦應爾。又如不善慢不立不善根。無記慢亦應爾。故無記根唯三者善 正理論雲。上座於此作如是言。無無記根。無聖教故。善.惡勐利起必由根。無記微劣不由功用任運而起。何藉根為(已上座立二義不立根也。一無教二微劣) 正理破雲。無聖教言。且為非理。無記煩惱有極成故。謂何緣故。少分染起籍同類根。少分不爾。無記染法有同類根。是染法故。如不善法。又何定執此無聖教。非彼上座耳所未聞。便可撥言此非聖教。無量聖教皆已滅沒。上座不聞。豈非聖教。然於古昔諸大論師皆共詳論無記根義。故知必有聖教明文。標以總名無別名數。由斯諍論或四。或三。又聖教中處處說有記.無記法。又處處說記.無記法從根而生 乃至 故不應言此無聖教(已上破無教也)。又微劣法轉。應計為由根力生非勐利者。是故非彼所立理趣能遮我等立無記根(已上破理)。

論。諸契經中。下有一行頌。因論生論。明四記論。

論曰至捨置記。長行中有三。一敘婆沙釋。二本論諸師釋。三依經釋 就婆沙釋中有四。一舉數。二列名。三牒釋。四問答分別。此則舉數列名。

論。此四如次至謂答四問。將欲釋記先列問也 此四如次者。此四記如次對問也 如有問者 問死是一向記 問生是分別記 問勝是反詰記 我一異是捨置記 等者。等後兩句釋 正理論雲。等言為攝有約異門(有就異門即兩宗釋也) 記有四者。謂答四問(答問不同名為四記)。

論。若作是問至白黑等性。廣牒釋也。如文可解。

論。如何捨置而立記名。已下。問答分別。先難第四記。准前三記。以答為記。既言捨置即是不答如何名記。

論。以記彼問言此不應記故。答。此捨置言非全無記。亦記彼問言不應答故 正理答此問雲。以說此中如所應故。謂此亦說應捨置言。應置問中應言應置。若作餘語。記便不成(准此。亦有言也)。

論。有作是說至非一切當生。難第二也。如有問言若死者生不。一向記言非一切當生。此之答問何須分別。

論。然問者言至仍未解故。答也。答問者欲令彼解。若一向記非一切當生。仍未解故不成記也。正理雲。豈不如彼生聞梵志問世尊言。喬答摩氏我有親愛。先已命終。今欲為其施所信食。彼為得此所施食耶。世尊告言。此非一向。若汝親愛。生於如是餓鬼族中有得此食。既許彼是應分別記。此中亦問一切死者皆當生耶。於此亦應不一向記。應為分別。有煩惱者生。非無煩惱者。如何此非應分別記。

論。又作是說至如識因果。難第三記。但應一向記言亦勝亦劣。如問識為果為因。應一向記亦果亦因。

論。然彼問者至應反詰記。答也 然彼問者一向為問者。謂問人趣為勝。或云為劣。此名一向為問 非一向記故應成分別者。若有一向為問非一向答。應分別答 但此應詰問意所方故此名為應反詰記者。答此一向問。應為分別記。由不知問者所方。故先反詰然後分別。從先得名名為反詰。若兩向問即應一向記。如有問言人趣勝.劣應一向記亦勝亦劣 問若爾何故前釋反詰記雲。人為勝.劣應反詰記為何所方。正理論雲。於人趣中差別問故應差別記。謂有問言人趣為勝。此應反詰。汝何所方。問劣亦應如是反詰。若雙問者應一向記亦勝亦劣。非於此中勝劣雙問。但隨問一說一為聲。意顯別問為勝為劣。故此問成應反詰記。

論。又作是說至云何名記。問也。

論。然彼所問至如何不名記。答也。解雲第四記詳諸經.論。或記言不應記。亦是答第四。或全不答。亦是記第四問。今此中雲。記言不可記也。

論。對法諸師。已下述本論等釋。

論。一向記者至契實義故。述第一記。

論。分別記者至欲說者何。述第二記。好心問但如是分別即令自解。

論。反詰記者至無便求非。述第三記。若有諂心請問意欲求非。應但反問不須分別問責其源默然而住。或反問令其自記無便求非。為兩釋。非對二人。

論。豈不二中至成問記耶。難也。本宗釋其問記。今言請故非問。反詰故非記。如何名分別。反詰。二問記耶。

論。如有請言至豈非記道。答也。正理論雲。如是分別至究竟時。便令問者了所問義。故此分別記相即成。由此已遮有作是難於分別後既更無容有餘記言不應成記。以即分別說為記故。謂分別時。問者自了所欲問義。分別終時。已能影顯所記義故。由是分別記相得成。未分別時彼未能解。分別已解故名為記。此於能記立以記名 反詰終時已能影顯所記義故。由是亦應許此反詰即名為記。由反詰言記彼問故。有作是難。此記亦不成。記後無容有餘記言故。問俱不與問相相應。請言願尊為我說法。此不成問但應名請。此中所難應准前遮。然此與前有差別者。謂若反詰令彼自然有正解生方得名記。如契經說。我還問汝。如汝所忍應如實答。又如經說。汝意云何。色為無常。為是常等。非佛於此自為分別。但由反詰令彼自解。豈不此中名佛為記。若能記者。默無所言。令他解生。名最勝記。

論。若爾應俱是反詰記。難也。如有請言為我說道。此名問道。由反詰記彼所問即是記道。若爾者前問。後問。俱是反詰記。因何於中有分別記。

論。不爾問意至無分別故。問意有記無分別。名反詰記。

論。捨置記者至不應為說。釋捨置記。准前可解。

論。今依契經至但應捨置。已下第三依經釋也。

論。云何有問至應反詰記。釋第三記。如文可解。

論。云何有問至但應捨置。釋第四記。此等皆帶我問故所以捨置。

俱舍論疏卷第十九

保延三年九月十五日午後點了於南新屋點之  角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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