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卷第六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四
論。如是已說至說為因緣。此下當品大文第三明因.及緣。將欲釋義先結引也。
論。且因六種。文中有二。一六因。二四緣。緣次後說先釋因故。故言且因六種。
論。何等為六。此先辨因 就中有三。一明六因。二明五果。三明法具因異 明六因中。一總列因名。二依名別釋。三定取.與此下一頌總列因名。
論曰至六異熟因。牒頌釋也 顯宗論雲。能作因體通一切法。是故前說。俱有因體遍諸有為故居第二。餘同類等於有為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隨言便穩次第而說 今詳。六因皆廣者先說。同類因體。雖除未來狹俱有因。然攝一切心.心所法.色.不相應 相應因體雖通三世。唯心.心所故狹同類。然通染污一切心.及心所廣遍行因 遍行因體。若於欲界。二部一分狹異熟因 異熟因體通五部故。於上八地。異熟因體唯通修斷一分。遍行因體二部一分。故異熟因。遍行後說 然六因.四緣並通親.疎。因名是親。緣名是疎 顯宗論雲。法生所賴故說為因。即親順益所生果義。
論。對法諸師至如是六種。此以四緣有經文說。六因無經文故。故言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六種。此明無增.減也 正理論雲。如是六因非佛所說。如何本論自立此名。定無大師所不說義。阿毘達磨輒有所說。經中現無。由穩沒故。自相可得決定應有。又諸經中所化力故。世尊方便作異門說。對法諸師由見少相知其定有分明結集。故有說言。此六因義說在增一增六經中。時經久遠其文穩沒。尊者迦多衍尼子等。於諸法相無間思求。冥感天仙現來授與。如天授與筏第遮經其理必然。如四緣義雖具列在此部經中。而餘部中有不誦者。乃至廣說 准此論文。六因四緣是小乘義。四緣有文。六因無文以無正經文故。故言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 大乘對法論亦有六因。能作因有二十因 中邊分別論.及成唯識各取其十。未知大乘十因六因。及四緣義出何經文。
論。且初能作因相云何。此下第二依名別釋。因體不同分為六段。將釋初因故先問也。頌答可知。
論曰至無障住故。長行釋也 就中有二。一釋但無障住.及有力起名能作因。二餘師釋諸法展轉皆有力用 就初文中複分為二。一釋頌文。二問答分別 就釋頌文中。一明因體。二釋因名。此文明因體也 然出因體有二種。一總出體。即以一切法為體。二對果出體。除自餘能作。謂除自體以餘一切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無障住故 問法若畢竟不生。除其自體餘一切法與作因不 答與作因。若其因法。未至已生但是性因。若至已生是取果因。若果至生名與果因。其不生法。無與果因 正理論雲。此能作因略有二種。一有生力。二唯無障。諸法生時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皆不為障。於中少分有能生力。且如有一眼識生時。以所依眼為依止因。以所緣色為建立因。以眼識等如種子法為不斷因。以相應法為攝受因。以俱有法為助伴因。以耳根等為依住因。此等總說為能作因。於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勝功能故。所餘諸分名無力因。以但不為障礙住故。何故自體非自能作因。以能作因於自體無故。謂無障義是能作因。自於自體恆為障礙。又一切法不待自體。應有恆成損減等故 述曰。若待即此自體。自體恆有。應恆成。若待第二自體。第二自體恆無。應恆成損減等 有餘師說。若有自體因自體者。即應無明還緣無明等。一剎那頃此即此因。是則乖違緣起法性。有餘師說。自於自體不見有用。故非因緣。猶如指端.刀刃.眼等。
論。雖餘因性至總即別名。明得名也 顯宗論釋能作因名有四。一雲因即能作名能作因。此因有力能作果故。雖餘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等總即別名。二雲或復此因能作二義。以無障故可名為因。可名非因不能生故。三雲又能作者是餘親因。此能助彼名能作因。四雲或此令他能有所作。他即是果。能作之因名能作因 此四釋中初二持業釋。後二屬主釋。
論。豈不未知至為能作因。次下第二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論。應知此生。至是能作因。答也。雖智障漏生。光障覩星。漏生之時智無障住。覩星之時光無障住。若為能障即不得生。
論。若於此生至可立為因。難也。若先能障。由今不障可得是因。本無障力今不為障。何得是因。
論。譬如國人至何得為因。王喻可知。
論。且如涅槃至無能障用。指事難也。此等諸法有。如非有。先不能障今不為障。何得是因。
論。雖無障用至亦得如前說。指事答也。若有力者。由今不障得為其因。其無力者。亦由今不障故得為其因。有力.無力障雖有別。生時無障其義即同。由此二種為因即等。正理釋雲。由一切法展轉相望。皆有障力故得為因。謂於是處有此一法。是處無容更有第二。設復此法於餘處有。彼亦無容更有餘法如是諸法。豈不相望皆能為障而不為障。故皆可立為能作因。無色亦有時依等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諸法內一法生時。如與欲法餘皆無障。謂二緣故法不得生。一順因無。二違緣有。諸法生位必待勝力各別內緣。及待所餘無障而住。
論。此即通說至於芽等。結前無障因起後有力因如文可解。
論。有作是難至皆成殺業。敘外難也。因既常有。果應頓起。既同為殺因應齊得殺罪。
論。此難不然至有親作力。答也。無障疎因果不得生。非是親作不成業道。法生.不生雖賴疎因。業感.不感由親作力。
論。有餘師說至有能生力。大文第二敘異說也 此師意說。一切諸法與一切法為能作因。展轉皆悉有其力用。如文可解。雖由能作因取增上果。而因即廣。其果即狹 正理論雲。過去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過去為增上果(此有因有果也)。未來諸法與餘二世由無障故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俱.後故。不與未來為增上果。果必由因取故唯有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 解雲。取果唯現。過去已取。未來未取。已取果已屬已。未取果未屬已。果據所取故唯有二。謂若俱.若在後。因唯無障不據能取。故許通三。謂若俱。若在前。若在後也 現在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中。唯未來法為現在果(已上三世相對)。有為.無為非因非果 有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亦非果。無為不能取故 無為.無為非因.非果 無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非果。非所取故 無為。有為。是因非果 不障生故是因。體不生故非所取故非果 由此義故說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增上果。以一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為是增上果。
論。如是已說能作因相已下第二三句明俱有因 俱有因者。與俱有法為因名俱有因。或以俱有法為因名俱有因。若總出體。即攝一切有為法盡。若相對出體如下廣釋。
論曰至為俱有因。此釋初句辨因相也。此與婆沙第十六評家。及正理論義不同也。婆沙雲。同一果義是俱有因義 正理論雲。有為法一果是俱有因義 不雲互為果是俱有因義。
論。其相云何。前雖總說互為果義其互為果相狀云何。
論。如四大種至由互為果。指事辨相狀也 故婆沙評家雲。謂四大種若有偏增。若無偏增。地為三因。三為地因。所以者何。地不觀地生所造色。以一切法不觀自性.及同類體為他因故。餘大例爾 如是諸相與所相法。心與心隨轉。亦更互為因。此舉三類互為因法。辨互為果相也 然於此中不說心隨轉法。及能相法自互為因者正理論雲。此中所說因相太少 然自釋雲 本論說故此無過失。然本論中曾不見說心隨轉色與心為因。應辨此中造論者意 正理敘兩師釋皆彈有過 自釋雲。我於此中見如是意。若法與心決定俱起。遍一切心依心而轉。即說彼法與所依心展轉相望為俱有因。諸心所法非定俱起。或少或多現可得故 心所法自相對多少不定。故論不說 身業.語業非遍諸心。不定心俱全無有故 不定心無色定全無身.語二業 生等諸相皆依心轉。非互相依。生等皆以法為上首互相資故。由斯不說彼互為因。又於此中。為欲顯示但說異類為俱有因。同類互為因不說而成 故顯宗論雲。一切心所.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何緣心隨相非心隨轉法。心隨相於心非俱有因故。何緣心隨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彼於一法有功能故。又與心王非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若爾云何心能與彼為俱有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豈不應如大種生等。心亦用彼為俱有因。諸如造色非生等果。生等非不與諸大種為俱有因。此亦應爾(准上論意。大種生等。與大種非一果。而得為俱有因。心與隨相雖非一果何不許為俱有因耶) 如是所例其理不齊。展轉果一果。多非彼果故。非諸造色。是諸大種展轉果中。一果所攝。何容造色非諸大種生等果。故例此為失。又如前說。前說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故。然諸大種與生等相。展轉力。生故無此失 又云。又此俱起和合聚中。有是能轉而非隨轉。謂即心王。有唯隨轉。謂色.及心不相應行。有是能轉亦是隨轉。謂心所法。隨心轉故。能轉色.及心不相應行故有二俱非。謂除前相 准上論文。此中所明心隨轉法。與餘處說隨行隨轉義不同也。如對法中說惠為體五蘊隨行。此即心王入隨轉攝。此中說心唯為其轉非是隨轉。即說心王非隨轉也。然此中說據王.臣理心但為轉。對法中說據對法理惠為其轉。說雖不同義無違也。
論。遍攝有為法如其所應。明俱有因體也。一切有為皆有四相。能相所相更互為因。理合遍攝一切有為。此中互為果言。謂同時因果。於中小相望其本法。非互為果。本法與彼作俱有因。此即非互為果而為因也。准此。即是但互為果皆俱有因。有俱有因非互為果立互為果因不遍宗法。此乃因狹於宗。正理彈雲。又不應說唯互為果為俱有因。法與隨相非互為果。然為因故。此為因相彼應更辨。由此義故應辨相言。有為法一果可為俱有因 此與婆沙義同。婆沙十六評家雲。同一果義是俱有因 今詳。此因若是同時。還有其過。自體既非自體之果如何俱有得一果耶。又大生.小生不同一果。如何得說一果因耶。此即一果之因不遍宗法。因狹於宗。與前無異。若謂異時。此即小相與其本法。同一等流.同一異熟。因何不與本法為因。此即一果之因通其異品。於異品轉其過更重。正理立因不異於前因。何彈斥俱舍自更立耶。又入阿毘達磨雲。諸有為法更互為果。或同一果名俱有因 准此二因亦無勝劣。今詳。兩論所立之因皆無有過。如說變礙名之為色。而立此因不遍無表。如說忽食.急行名之為馬。而有非馬急食.急行。亦有是馬緩食.緩行。然此立名不違世現互為果及一果因。例亦如是。順正理師以違婆沙故從一果。入阿毘達磨將不違理遍舉二因。此論略故但舉其一 有人問答雲。問若依婆沙十六。及一百五十竝雲。一果者離系果。正理復雲。一果者謂士用.離系。豈不相違。解雲婆沙唯說離系果者。於此果中且據決定無濫者說。其士用果名寬不定。或是俱生。或無間等。婆沙亦應說士用果。而不說者恐濫俱生展轉士用果。以自體望自體非一果故。正理所以說士用者。為攝一果中士用果盡。是故別說。各據一義竝不相違 今詳。正理說士用果者。以離系果不攝不生士用果盡。非是欲攝餘有為法無間.隔越士用果也。等無間緣無間士用。及四大造色同時無間.隔越士用。此等皆非此中一果。非是一果俱有因義。謂彼心.心所法。及四大.生等。雖俱有因非一果故。亦非前聚色引等。春農秋實之士用果。此等雖同一果。非俱有因故。准五事論解心所法名相應中。有一解雲。復次同一時分。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緣。同一果。同一等流。同一異熟。是相應義 准此論文。取等無間緣士用果者皆是相應因。是相應者。皆同取等無間緣士用果。不同俱有因。然有無等無間緣士用果得相應。如羅漢後心 今詳。此論所明一果。同其婆沙。不同正理。以依婆沙而造頌故。若有異端應指陳所以。有人云亦同正理者謬也。
論。法與隨相至非隨相於法。此是互為果。因不遍此法故別舉也。
論。此中應辨何等名為。下三句辨心隨轉法。前言心與心隨轉法亦互為因。未知何者是心隨轉法也。
論曰至心隨轉法。此出心隨轉法體也 言心相應法者。謂一切心所法 二種律儀。是心隨轉色也。言彼法者。彼三例法 言及心之生等相者。是上三例法.及心上本相 如是皆謂心隨轉法。總結上也。正理論雲。何因不說彼之隨相。不說所因後自當辨。
論。如何此法名心隨轉。下一句問立隨轉名。
論曰至名心隨轉。略以三義答。後開十義答。略以時等.果等.性三義說名心隨轉。
論。且由時者至及墮一世。開時為四也。謂一生一住。一滅。及墮一世 問何故四相之中。唯說於三不說異相 答此說時同生顯同在未來將入現在。滅顯用在現在入於過去。住顯此法於現取果。即顯未來.現在.過去三世時同。異之一相無顯時能。故此不說。正理論雲。豈不但言一生.住.滅即知亦是墮一世中。雖亦即知墮於一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過去.未來.亦不相離。或為顯示諸不生法 述曰。雖言一生.住.滅即同一世。然未知彼生相之前。未來滅相之後。過去此法與心亦不相離。或諸不生不與心同一生.住.滅。恐疑彼法非俱有因。故言墮一世也 正理論雲。若爾但應言墮一世。不爾應不令知定墮一世 述曰。若直言墮一世。即不令知定墮一世。以同未來後時若生即不同世。雖先同世後非同世。若不言同生.滅等。即不令知定墮一世。更言一生.滅等。知定一世必無先後。論。由果等者至及一等流。此開果為三也。正理論雲。豈不等流.異熟亦是一果攝。如何一果外說異熟.等流耶。實爾。此中言一果者。但攝士用及離系果。豈不此言通故亦攝等流.異熟。雖言亦攝。非此所明。然士用果總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此顯與因非俱有果。為遮唯執與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和合聚互為果故。自非自體士用果故。即顯非彼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義。是故別舉等流.異熟 准此論文。遮同時果。非彼欲取無間.隔越士用果也。
論。應知此中至其義不同。明時.果義異也 時是顯俱。果是顯共。
論。由善等者至無記性故。此明性等分為三也。通前為十。
論。由此十因名心隨轉。此總結也。
論。此中心王至為心俱有因。指法明因多小。文中有二。一述正義。二敘異說。此文初也 心王極多。謂初定心有十大地。及善地欣.厭隨一。及尋與伺。定共七支。總三十一法。並大.小相總二百七十九法。心已與一百五十八法為因 極少謂二定已上無覆無記心唯有十一法。並大.小相有九十九法。心王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 有人云。心王望九十八法中。極少猶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者謬也。若爾九十八法中極多與幾為因。顯宗第九雲。本相與法其力等故 同其本法為俱有因。隨於一有功能故。唯與所相為俱有因。正理論雲。何緣心隨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非心與彼互為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說多因。隨相不名心隨轉法 上文指釋即此文是 若爾云何心能與彼為俱有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
論。有說至併心本相。第二敘異說也。此師授義與前不同。唯取隣近以為因也。
論。此說非善。此總非也。
論。所以者何。問非所以。
論。違品類足至即所除法。出違文也。若不廣述略意難知。前後引證句義別故。依品類足論第十三千問品中。將有身見對四諦為問雲。幾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等者。二非有身見為因。非與有身見為因。二應分別(前二滅。道後二苦。集)謂苦聖諦或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或有身見為因亦有身見因。或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此中唯有三句別也。無四句者。以身見是遍行因故。能生一切染污法染污法中無能生身見不從身見生。不染污法中復無能生身見者。此中據因緣作論故。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者。牒第一句偏句。此法多故除狹取寬。有四節文。除俱句也。謂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隨眠。及彼相應.俱有等。等言謂得。此從身見有同類.遍行因生。作同類因生身見也。身見相應.俱有法加相應.俱有因也。又除過去現在見集所斷遍行隨眠。及相應.俱有苦諦。是第二節也。此以從身見遍行因生。及作遍行因生此身見故除也。得非遍行因故不言等也。又除未來有身見相應苦諦。此第三節除也。此舉身見除相應法不除身見。此以相應法作相應.俱有因生身見故除也。又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餘染污苦諦。第四節除法也。此舉身見.及相應法。取生.老.住.無常。以俱有因生身見故除也。諸餘染污苦諦。即是從身見生。不與身見為因苦諦也。有身見為因亦有身見因者。謂前所除法。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者。謂不染污苦諦。集聖諦亦爾(已上論文)。所以苦.集句數同者。苦.集諦同以一切有漏為體。因義名集。果義名苦。如識與意體無寬狹。然迷兩諦煩惱有別。謂若具十。集唯有七。有師異釋皆非宗意 如彼論言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為因非與有身見為因者。以牒品類足初句也 言。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餘染污苦諦者。越前三節牒第四節文也。既身見及彼相應法上四相。以是俱句故除。故知。心相應法上四相亦能生心。以未來世身見相應法上四相。唯有俱有因生身見。更無餘因故 言。或有苦諦至即所除法者。牒品類足第二句也。證身見相應法上四相為俱句也。以此證知十四非也。
論。有餘師不誦及彼相應法。述餘師誦異也。若除及彼相應法五字。即是唯除有身見上四相。相應法上四相非能生有身見故不除也。由此唯十四法與心為因。
論。迦濕彌國至知說有餘。婆沙正餘師誦文也 或應准義知說有餘者。本相與法力既是等。法既為因。故知生等亦為因也。正理論中復有一師。一切同聚皆互相望為俱有因 非是正義。
論。諸由俱有至彼必俱有。成俱有因必俱有也。
論。或有俱有至因故成因。此雖有必俱起因而非俱有因也。有八對法。
論。謂諸隨相各於本法。第一對也。
論。此諸隨相各互相對。第二對也。
論。隨心轉法隨相於心。第三對也。
論。此諸隨相展轉相對。第四對也。
論。一切俱生至展轉相對。第五對也。
論。少分俱生展轉相對。第六對也。謂散無表。
論。一切俱生至展轉相對。第七對也。
論。一切俱生至展轉相對。第八對也。
論。如是等諸法至因故成因。上因是立名因。下因是俱有因。
論。非一果異熟及一等流故。此是通前七對。十隨轉中有一生.住.滅。及墮一世.善性等同。無共三義故不成因。第五.第六.第七三對不同。一果.異熟.等流義亦可知。前四對法言無一果.異熟.及等流義極難解。詳其此意即合是共力同取是一果義。果雖是同力不同取非是一果。故正理雲。聚中多分非彼果故 此釋隨相不名心隨轉法。即是此中非一果也。如兩人共證擇滅無為。果雖是同非是一果。要相應共為能證因方名一果 若作此釋非一果等。即遍八對若不爾者。因何前四對。士用.異熟.等流果。同闕其何因非俱有因。又論總前八對。以非一果.異熟.及一等流。故知通前四也 有人云。橫望而言。非能同取一果 未知竪望能同取不。
論。得與所得至或俱生故。重明得也。又加非定俱行或前或後或俱生故。又準論雲俱生得雖與法俱有不由俱有因故成因。雲或前或後或俱生故。故知即俱生得可或前或後。准此亦合前得可後。後得可前。前後之得亦可法俱。
論。如是一切理且可然。經部縱有部立十隨轉故成俱有因 理且可然。不全許故。後擬破故。故言且也。
論。而諸世間至有因果義。經部先縱今即奪也。世間種與芽等為因世共極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見如有部計立俱有因同時因果。故今應問薩婆多部。云何俱起諸法聚中有因果義。法若未生。因未取果。因若取果。果法已生。俱時生法何成因果。
論。豈不現見至亦為因果。有部答也。豈不現見。燈焰與明為因.芽與影為因。雖是同時有因果義。因何得說不見如是同時因果。
論。此應詳辨至用互為因。經部對也 於中有二。一破現燈.明因不定。二破影用芽為因。焰之與明。俱由前念與生因合。有於後念焰.明俱起。非是同時之焰。與明為。理如前說。二破芽為影因者。餘東邊物障於光明而西邊有影現既障光處.別生影處殊。如何說芽與影為因。
論。理不應然至理成因果。有部釋也。我今所說俱有因果。隨因有無果有無故芽.影亦爾。如善因明者說因果相。若此有彼定隨有若此無彼定隨無者。此定為因彼定為果。俱有法中隨一有即一切有。隨一無即一切無。以此之理故成因果。
論。俱起因果至互為因果。經部縱奪也。縱其同時因果。而奪互為因果也。
論。即由前說此亦無違。有部答也。即由前說一有一切有等。非直唯證同時因果。此亦證有互為因果。
論。若爾如前至應互為因。經部難也。汝雲一有一切有證互為因果者。如前所舉不由俱有因故成因中。雲造色互不相離。造色.大種。隨相.與本法。皆不相離應互為因。
論。若謂三杖至連持令住。縱有部救破也。汝若說俱有因猶如三杖相依互皆有力為俱有因。有對造色等俱起相望無力故不成因者 此應思惟。如是三杖。為由俱起相依力住。為由前生因緣合力令彼三杖俱起住耶。又現見。彼三杖之中。亦有離三杖外。別物繩.鉤等連。地持令住。西方事火外道等。將三杖行。住即上安火灌繩上安鉤。用繩系三杖交立於地 經部計。三杖住由前念繩.鉤.地。令後念三杖住也。
論。此亦有餘至因義得成。論主許有部俱有因義也。繩.鉤等如同類因等。三杖相依如俱有因也。
論。如是已說俱有因相。下第三明同類因也。
論曰至為同類因。此總釋也。謂相似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 准此論文。若是與相似法為因名同類因。即同類之因名同類因。若以相似法為因名同類因。即同類是因名同類因。義通兩釋不及前解。
論。謂善五蘊至應知亦爾。此別釋也。此中染言通其不善.有覆無記。以此二法互為因故 言無記者。謂唯無覆無記法也有覆無記非唯與無記為因故。亦非唯用無記為因故。善.染之因更無異論。無記五蘊異說不同。
論。有餘師說至四非色因。此是第二師說 前師說。同善五蘊等 第二師云。五是色果。四非色因 此師意。以色性劣故與勝為因。四蘊勝色故非色因。
論。有餘師說至色非四因。第三釋也 此師意。以四蘊力勝能與五蘊為因。色蘊勢力劣故不為四因。
論。有餘師說至皆不為因。第四釋也 此師意。以四蘊.色蘊雖同無記。力劣異類不互為因 四說不同既無評文何為正說 答曰應言前說為善。同善.染故。善.染性中。既色.四蘊展轉為因。因何無記業色。不與四蘊展轉為因。違二性例 破第二師云。善心發善色。善色亦善四因。無記發無記。因何四蘊非色因 破第三師云。同類因法劣為勝因。因何色劣非四蘊因 破第四師云。善五蘊等色.心有異。展轉為因。無記色.心因何相望總不成因 有人誤解婆沙。妄斷後說為正雲。諸論皆有四說。竝無評家 今解且以後師為正 故婆沙一百三十一雲。大種與意處為幾緣。答所緣.增上。意處與大種為幾緣。答因.增上。因者一因。謂異熟因。增上者。如前說 解雲。無記四大。既望意處。展轉相望。不言有同類因。以此准知。無記色蘊。望無記四蘊。展轉相望。非同類因 今詳。此釋未善其宗。言無記五蘊展轉為因者。豈說一切色蘊皆展轉為因耶 此說展轉為因者。謂無記業色與四為因。非異熟生.及所長養。婆沙既雲四大。此非業色。如何成證 又論先敘正義與善.染同。後述異師三說不定。因何將異師說破其本宗。
論。又一身中至與餘為因。釋同身異位也。同一身中前與後因。非後前因。
論。若對餘身至應廣思擇。明異身十位為因也。胎中有五位。出胎有五位。總成十位 異身者謂過.未身 同類者。謂根.境同類 一一與十位為因者。謂後位生法與前位不生為因。婆沙十八評家雲。應作是說。餘身十位一一皆與餘身十位。及此身十位為同類因。此身十位一一皆與此身十位。及餘身十位為同類因。後位已生法。與前位不生法。亦為同類因故 此論與婆沙不同者。此論此身唯據生說。婆沙此身兼不生說。正理論雲。若就位說。有餘師言。羯剌藍位能與十位為同類因。頞部曇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與餘為因。後位望前但有緣義。若爾最初羯剌藍色應無有因。最後老色應無有果。故理不然 此師與此論前說義同。就一身中據生者說。何得輒難前位無因後位無果 復有師言。前生十位一一皆與後生十位各自類色為同類因。由此方隅一切外分各於自類如應當說 同此論後說既言自類。異類定不為因。
論。若不許色至因增上等。敘異師說違本論也。正理論雲。譬喻者說諸色決定無同類因。但由眾緣和合資助而得生長。現從井下掘出泥中有芽生故。非於地下曾有種生。芽從何起。故知色法無同類因。彼執違害本論所說。故本論言。過去大種未來大種因增上等。(更無餘因。唯有同類因也)彼言。我說於此無違。由增上緣有近有遠。如次說為因.增上故。無方逃難矯設此言。雖似順文而實違理。又非許色有同類因。於理於文有所違害。然從井下掘出泥中有芽者。彼先有種闕和合緣未生芽等。今緣和合芽等乃生。若彼泥中無同類因而得生者。應生一切或全不生。無定因故 婆沙一百三十一雲。問同趣.同地處所差別。展轉相望為有因不。有說無因。此不應理。應有大種是剎那故謂五淨居所有大種。無始生死曾未起故 准此論文。生處雖異為同類因。然左眼不與右眼為因。身根不與餘根為因。言前位與後位為因者。據同類說。非是羯剌藍時身根與後眼等為因。
論。為諸相似至為同類因。自下五部九地分別。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不爾云何至自部自地。重問答也。先總答後別釋。
論。部謂五部至無色八。開五部九地也。
論。此中見苦至非餘。明五部各各自部為因也。
論。於中一一至皆無因義。此明五部一一別別九地各別為因非餘。准此論文。但言自地.自部不簡趣.處。故知。趣.處不同。所起煩惱皆互為因。同繫縛故。故婆沙十七評家雲。同地異處。所起煩惱展轉相縛。隨類展轉為同類因。然除異部。五部隨眠。繫縛分齊有差別故。
論。又此非一切至為同類因。明前與後因也 前生與後生者。謂過去前生與過去後生.及現在.未來生法。過去後生與現在.未來生法。現在與未來生法。皆名前生與後生也。諸不生法名不生也。前生之法與後生不生法為因。
論。云何知然。問也。
論。本論說故。答也。
論。如發智論說至皆應廣說。引本論文證也。雖未來世至生相法。亦是前生。此中據已生說。雖至生相未越未來。
論。然即彼論作如是問言。自此已下明未來世無同類因有六難也。一無時非因難。二染污苦諦難。三因果決定難。四本無今有難。五非心因法難。六染污眼識難 前四此論有文。後二婆沙具說。
論。然即彼論至無有過。第一難雲。若未來世無同類因。至現在世方為因者。此即有時作因。有時不作因。云何本論作是問言。若法與彼法為因。或時此法與彼非因耶。彼本論自答言。無時非因。故知未來有同類因。此中因者。四緣中因緣也。依四緣為問故。婆沙有七說不同。一雲。彼依俱有因作論。以俱有因通有為法。親能辨果通三世故。二雲。彼依相應.俱有二因作論。以此二因俱遍三性。親能辨果通三世故。三雲。彼依相應.俱有.異熟三因作論。以此三因親能辨果通三世故。四雲。彼依相應.俱有.異熟.能作四因作論。以此四因通三世故。五雲。彼依五因作論除能作因。遍一切法皆不遮故。六雲。此中有說除遍行因。體用狹故。七雲。應說彼依六因作論。因名所表通六因故 解雲此說為正 因名所表通六因者。本論問答既問因緣。因名所表通六因故。能作因中四大。造色五因是因緣故 問既通於六因 答亦兼其六因。謂已作因無時不作因故。如正理釋雲。能為因後無時非因 故准下正理云是餘師非是評家之義 此論雲。此依俱有.相應.異熟三因作論。與婆沙第三說同 正理論雲。如本論說。若法與彼法為因。無時此法非彼法因。豈不過.現與彼為因未來非因。便違此說。無違此過。此依俱有.相應.異熟通三世因密意說故。有餘師釋。雖此通依六因作論。而無有失。未來既無同類.遍行。如何可說無時非因。未來雖無。而此意說。能為因後無時非因。又此未來亦定應有。謂有為法。於正生時定能為因殄諸障故。依此密說無時非因。然經主言彼非善釋。以未來法正生位前。非同類因後方成故。如是過難前已釋通。謂非未來有前後故。就三世說無時非因。意顯更無第四時故。若爾。等無間緣應同此說。然本論不許故。本論言。若時此法未至已生非等無間。無斯過失。所以者何。等無間緣據開避力。非正生位有開避能。要已生時有開避力。若至已滅名已開避。同類因者如種子法。於正生位住種法中。至已生時正能取果。故因非類等無間緣 准上正理。雖有此救未能遣難。在未來時。因.緣二義俱未來故。何得獨因。答雲無時非因。正理自釋。與此論同。取婆沙第三說為正 問未來正生位法在餘未生法前。如何得說無前後耶 正理釋雲。過去諸法雖皆是前。而取果時已定前後。非未來法於正生時。作用別餘可立前後。要至現在已生位中。方簡未來令成後位。以已作用取彼為果。
論。有謂未來至無時非因。敘婆沙異說也。
論。彼於所難至未至已生。論主破也。
論。然彼釋至非善於文。敘救破也。如文可解。
論。是故應知前釋為善。結歸三因作論為善。
論。若爾至即所除法。第二染污苦諦難也。此不正義家誦品類足論第三節文。與正義家不同。正義宗雲。除未來有身見相應法。此是舉身見除相應法也。以未來身見從過去.現在身見生故。而不能更生有身見。未來既無同類.遍行二因。故知。身見望於身見更無餘因。故舉身見除相應法。由此但言除未來身見相應苦諦。不言及彼。不正義宗誦第三節文。即加及彼二字。雲除未來身見.及彼相應法。既有及彼二字。即是兩件除法。身見亦是俱句故除。即是未來身見能生身見。身見望身見。無相應.俱有.異熟因義。既言未來身見與身見為因。故知即是同類因也。
論。彼文應說至由義應知。非此是正義通也。准未來世無前後義說除身見。應知非也。
論。復云何通至所依所緣。第三因果決定難也。
論。應知彼文至色等六境。此是通也 因決定者。據四因說。不據同類.遍行二因 果決定者。謂增上.士用.及異熟果。非等流果。
論。若爾同類因。應本無而有。第四本無今有難也。
論。許故無過至果非體果。答也然位本無今有。非體本無今有 此論唯有四難。正理.婆沙皆有六難 正理雲。又品類足論當云何通。如說云何非心為因法。謂彼已入正性離生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者初無漏心。然彼異生未來所有諸無漏心。皆非心為因。何故唯說彼初無漏心 解雲。異生位中諸無漏。皆在未來無同類因。云何偏說初無漏心非心因也。論既唯說初無漏心無同類因。故知未來有同類因。正理論雲。又作是釋。彼文不辨同類因義。何者唯辨二種異生。謂有般涅槃法。及無般涅槃法。文雖不舉無涅槃法。義准理門顯示知有。謂彼既說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准上論文有涅槃法名非心為因法。決定當入正性離生名有涅槃法故。亦名非心為因法故 有人引婆沙雲。有餘師說。彼文不辨同類因義。何者唯辨二種異生。謂有般涅槃法.及無般涅槃法。文雖不舉無般涅槃法。義准理門顯示知有。謂彼既說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此即名為無涅槃法。即無涅槃法名非心為因 有人解雲。有般涅槃法。有初無漏心。與涅槃為證得了因。名心為因。若無般涅槃法。無初無漏心。與涅槃為證得了因。名非心為因 今詳。此文應是抄寫者誤。應雲有涅槃法名非心為因法。若作此解文即與舊婆沙同。亦順上論文 論自問雲。云何非心因法。此問非心因法也 論自答雲。謂彼已入正性離生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者初無漏心 准此論文。二種有情初無漏心是非心為因法 餘師釋雲。既說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此即名為無涅槃法 准此餘師既雲論雖不舉無涅槃法。及雲決定當入正性離生是有般涅槃法。又決定當入正性離生是非心為因法 准此故知。非心為因是有涅槃法。如何得說無涅槃法名非心為因。故知說有涅槃法名非心為因也 問若爾何故說有涅槃法為非心為因 答深法師釋雲。涅槃是非心。初無漏心與涅槃為因。名非心因法。今詳。非心為因者。不用心為因。無漏之心唯同類心與心作因緣。初無漏心無心為因。正理論雲。有餘師釋。彼文亦辨同類因義。然彼唯說若心畢竟非心為因。雖彼未入正性離生者諸無漏心。皆非心為因。然彼若入正性離生。唯有初無漏心是非心為因法。餘心無不以心為因 正理又云。識身足論當云何通。如彼論言。於過去染污眼識所有隨眠。彼於此心。或能為因非所隨增。或所隨增不能為因。或能為因亦所隨增。或不能為因亦非所隨增。且能為因非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緣此。設緣已斷.及此相應隨眠已斷。為所隨增不能為因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緣此未斷。能為其因亦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隨眠緣此未斷。及此相應隨眠未斷。不能為因亦非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緣此。設緣已斷。若所餘緣。若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如彼過去染污眼識。未來染污眼識亦爾。過去四句其理可然。未來如何可立四句 解雲。未來眼識隨眠無前無後。如何得說有四句耶。正理論雲。又作是釋。彼於未來應作三句。除所隨增不能為因。彼無後故。然說未來如過去者。顯正生時必入現在。望餘未起可立為前。對此可說餘名後故。有餘師釋。此說未來亦有四句。不言未來有心前後同於過去。謂有同類.遍行隨眠。在未來世。於彼未來染污眼識。緣而未斷。是所隨增不為因故 解雲。此中說因者。是因緣。五因隨有。皆得是因。隨增者。通相應.所緣。隨有其一皆名隨增。此正理文與婆沙同。
論。若同類因至當有何過。上明未來世無同類因。有六難。下明未來世有同類因有二難一本論不說難。二互為因果難 當有何過。問也。
論。未來若有。本論應說。此第一難也。
論。本論唯說至故無有失。此是不正義家。通本論中不說難也。本論唯說取與果因。未來無取.與故所以不說。
論。無如是義至無同類因。論主破也夫等流果必果後因先。未來既無前後。如何有同類因引等流果。未來當生前後不定。若未來世先是果者。若遇緣先生。即因在未來果在過.現。即是已生法為果。未生法為因。如過去法非現在果。故知無未來法過.現為果。果先因後故。故未來世無同類因。
論。若爾異熟因至無前後故。外人引異熟因為例難也。
論。無如是失至未來非無。論主通也。如文可解 正理論雲。若爾異熟因亦勿未來有。此.彼非類。所以者何。此同類因。與等流果善等無別。若無先後應互為因。既互為因。應互為果。互為因果與理相違。既無理能遮互為果則應許有果在因先。亦有二心互為因義。是則違害發智論文 已上即是互為因果難也。婆沙雲。問若未來世有同類因。即應二心互為因果。答如四行相各有系屬。餘法亦然。故無斯過。謂未來世無常行相。有四行相應無間生。彼是所修系屬於此。無常行相與彼為因。彼非此因系屬此故。無常行相起必先故。苦.空.無我行相亦爾。餘有為法類此應知。故無二心互為因果。若作是說。有依第四靜慮得阿羅漢果。能修未來九地無漏。所修無漏皆係屬此。故後依餘地聖道現在前。更不能修未來無漏。無餘聖道系屬此故。應在過.現非同類因。是則違害此中所說前生善根。與後生者為同類因。乃至廣說。勿有此失。故未來世無同類因於理為善。
論。言同類因至定依何說。已下明無漏.有漏為因差別。此即問也。
論。定依有漏至皆互為因。答也。前說同類因唯自地者。依有漏說。若依無漏九地展轉為因。
論。所以者何。問也。所以有漏異地非因。無漏異地互為因耶。
論。此於諸地至由同類故。答所以也。一如客住故。二不墮界攝。三非諸地愛執為已有 由此三因。地雖不同展轉為因。由同類故。
論。然唯得與至加行生故。總釋與等.勝為因也。
論。且如已生至是名為等。別釋等為因也。
論。又即此忍至是名為勝。別釋勝為因也。
論。如是廣說至更無勝故。苦法智忍已後諸無漏也。其無生智唯與等為因。更無勝故。異乘聖道無因義故。盡智已下皆與等.勝為因 正理論雲。由是道諦雖地不同展轉為因。同種類故。然非一切為一切因。與誰為因。謂等.勝果。加行生故非為劣因。初定聖道有依初定。乃至。有依無所有處。二定等道應知亦爾。於依自.上有。於依下地無。謂依初定初定聖道。與依九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定道為同類因。不用依上聖道為因。以性劣故。依第二定初定聖道。除依初定。與依餘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二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非依上地。乃至。若依無所有處初定聖道。唯與依此無所有處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通用依九地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如依九定初定聖道。餘定聖道依於九地。隨其所應當廣思擇。
論。又諸已生至為同類因。此明三道為因異也。
論。又於此中至為同類因。此明利.鈍為因別也。正理論雲。又諸已生見道.修道.及無學道。隨其次第與三.二.一為同類因。展轉為因亦不違理。如何後生勝無漏道。能與前生劣無漏道為同類因。而不違理。誰言後生勝為前生劣因。前生鈍根種姓修道。與自相續未來決定不生利根種姓見道。為同類因。何理為礙。一切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六種種姓。無學望前應知亦爾。然有差別。謂有前生無學聖道。於自相續後生修道為同類因。無學退已。於修道中可有轉生利根義故。若爾應與本論相違。如說已知根與未知當知根。為所緣.增上。非因。非等無間。如是具知根於二根亦爾。此無相違有餘意故。如次前說。有餘意文處處皆有。即是此等。故應顯示有餘意文。今此文中有何餘意。謂依後生如是根姓所攝已知根。即望前生如是根性所攝未知根密作如是言。為所緣.增上。非因等無間。劣故。後生故。此文但說已起作用。依相續轉諸無漏根。如說有用世第一法。若爾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三乘菩提。如是亦應聲聞乘道得作獨覺.佛乘道因。獨覺乘道作佛道因。無斯過失。性極遠故。若已升陟聲聞道者。無容更生餘乘道故。若爾已升陟隨信行道.隨法行道。無容更生。是則前生隨信行道。與未來世畢竟不生隨法行道。應不為因 問也 亦無此失。諸鈍根道。可有轉成利根道故。謂即由彼隨信行根諸蘊相續。可有轉得屬隨法行蘊相續根。非由已升聲聞乘道諸蘊相續。可有轉得獨覺.佛乘蘊相續道。依如是義故有說言。雖無是處而假分別。若見道中有出觀者。隨信行道亦有轉得隨法行根。然無出義。故根差別與乘不同 今詳。聖道略有三節。一種姓。二前後位。三所依地。就三之中種姓最親。次前後位。後依諸地。所以得知如是次第者。同依諸地修九地道。下與上因。非上下因。就此依中上地見道。與下地修道.及無學道為同類因。故知地疎於位。又依鈍無學道。得與利根有學為因。故知位疎種姓。正理論任細而論。俱舍論等順其本論。
論。上諸地至或等或勝。問也。
論。由因增長至為未來因。答也。
論。為唯聖道至為因非劣。問答也。
論。加行生法其體云何。問加行生體也。
論。謂聞所成至為因非劣。總略答也。
論。如欲界系至以無故劣故。此指事答也。
論。如是諸法至除前劣故。就同地中。聞.思.修惠複分九品。與等.勝為因也。
論。生得善法至染污亦爾。明生得善等也 正理論雲。生得善法與加行善為因。非加行善與生得善為因。以彼劣故。又生得善亦有九品。一切相望展轉為因。容一一後皆現前故。有餘師說。定一心中得一切故。然由現行異熟九品。可施設有九品差別。染污九品准此應知。復由對治有九品故。可施設有九品差別。
論。無覆無記至二一為因。次明無覆無記為因差別。准義同類異熟九品展轉為因。餘二與等.勝為因。非加行生。加行生故。
論。又欲界化心至而無所獲。此明化心為因差別也。
論。因如是義故有問言。自此已下問答分別也。
論。頗有已生至於一切劣。此明已生法勝。不與未生劣為因也。
論。頗有一身至未來無故。明後雖劣非前勝因。
論。頗有前生至已彼劣故。明前已生勝無漏法非後已生劣無漏因。
論。如是已說同類因相。下第四明相應因也。
論曰至是相應因。此出體也。即心.心所更相隨順。共相應義名相應因。即是用相應法為因。持業釋也 及是與相應法為因。屬主釋也。
論。若爾所緣至為相應因。此釋頌中相應。有同一所緣.同一行相.同時.同依。然頌唯說同依。意者。由一所依義最要故。所以偏說。
論。此中同言至應知亦爾。此釋同依。准此釋意。同所依者。是心.心所共一所依義。所緣亦爾 有人解前同一所依.同一所緣。雲依雖有二隻依一說。緣雖有多且依一說者。即違此文。然此頌中但言同依義通。准長行釋同一剎那 就剎那同中復有二種。一所依定同。二現起同。所依定同者。如一剎那眼通有三性識依。就染識中通與貪.瞋等依。然此等法雖同一依。非相應也。故知雖同依一剎那眼根。亦非相應義。必須現起同一剎那方是相應。由此長行釋中。雲謂若眼識。用此剎那眼根為依。相應受等。亦即用此眼根為依。此據剎那現起為依。由如是義應作四句。有是同一依非同時等。謂三性識。同於一根以為依定。起時不同及境不定。二起時境等雖同。而所依異。如眾人觀月等俱句可知。
論。相應因體至義何差別。問也。心.心所法是相應因體。亦俱有因體。既是一因應無二。必應於中有其別相。如是二因有何差別。
論。由互為果義至互為因義。答別相也。如商侶相依共遊險道。由互相依得度險道。即是互為果義。亦是互為因義。即如商侶同受同作食等事業。其中闕一皆不相應。是故極成互為因義 問如商侶同行。闕一如何皆不相應。此如商侶同時行者食等事業。住必同住。行必同行。食必同食。若於一人不同所作。則不住。不行。不食等也 正理雲。若相應因則俱有因。此中二因義有何別。答雲。非相應因即俱有因。由此二因義各別故。然即一法是相應因亦俱有因義。差別者。不相離義是相應因。同一果義是俱有因。又展轉力同生.住等是俱有因。若展轉力同緣一境是相應因 准此二論。辨因差別。故知六因辨異就用非體。其相攝亦用非體。
論。如是已說相應因相。下第五釋遍行因也。
論曰至當廣分別。此出遍行因體 謂前已生遍行諸法。出因體也 與後同地染污諸法為遍行因。示果體也。隨眠品中遍行有三。一遍隨眠五部法故。謂十一隨眠。二遍緣五部法。謂十一相應法。三遍與五部染法為因兼四相。由遍與五部染法為因故。名遍行因 隨眠有三遍。相應法有二遍。四相有一遍。
論。此與染法至亦生長故。釋同類因外別立所以也 此與染法為通因者。即是遍義。其同類因唯與自部.自地為因。遍行因與自地一切染法為因。力勢不同故別立也。亦為餘部染法因故 由此勢力餘部煩惱.及彼眷屬亦生長故。釋通因也。正理論雲。於自部攝諸煩惱中。同類.遍行二因何別。由有身見諸愛得生。諸愛亦能生有身見。二差別相如何可知。自部二因亦有差別。謂執我故。能令諸愛生起堅固增廣熾盛。我見遍緣諸愛境故。愛令我見生起堅固。而不能令增廣熾盛。不能遍緣我見境故。由諸遍惑展轉相望。皆能遍緣所緣境故。一一遍惑皆互能令生起堅固增廣熾盛。故此二因非無差別。一時一品能為同類.遍行二因有何差別。雖同時取二等流果。而自部果增盛非餘。故彼二因亦有差別 何故云何自部增盛。由二因門所長養故。由此為彼近生因故。令彼增廣.及熾盛故。
論。聖者身中至為遍行因。問也。有學聖人遍惑已斷。豈亦用此已斷之法為修惑因。若亦為因斷與不斷有何差別。
論。迦濕彌羅國至見所斷為因。答也。一述毘婆沙家。二引品類足證。此文初也 見所斷與一切染法為因。故知不簡聖身染污。
論。品類足至所感異熟。此文第二品類足論證 品類足論有三文證。此文第一。見所斷法為因證也 謂諸染法既竝皆以見斷為因。聖人身中染法亦是諸染法故。故知亦用見斷為因。
論。云何無記至及不善法。此是第二無記為因證也。遍行之中身.邊二見。是染無記.及四無記。俱是無記。既言謂諸無記有為法。即是攝一切染.不染無記盡。又云及不善法。即是攝一切不善法盡。既染無記.及不善法皆用無記為因。故知聖人身中諸染污法。亦用身.邊二見為遍行因。
論。或有苦諦至諸餘染污苦諦。第三染污苦諦證也。此中取從身見生不與身見為因而證也。謂一切染法皆從身見生。一分卻與身見為因。一分不與身見為因。聖人身中染法既是諸餘染法之數。故知從身見生。
論。若爾至染污思。外人難也 既離欲聖人退最初起染污思。是唯不善為因。故知聖人身中染法。不用見道所斷身.邊二見為因。
論。依未斷因至故癈不說。通也。
論。如是已說遍行因相。第六明異熟因也。
論曰至異熟法故。出異熟因體也 異熟法者。如下廣釋 三性之中善.不善。唯是異熟因也。無記唯非異熟因也 善有二種。有漏是異熟因。無漏非異熟因。
論。何緣無記至水所沃潤。釋所以也。無記力劣如文可知 無漏不招異熟。有二義故。一無漏以無愛水潤故。二不可能招系地果故。不善.善有漏具其三義。一力用強。二愛水潤。三招系地果故。是異熟因。
論。異熟因義至名異熟因。兩關問也。
論。義兼兩釋斯有何過。答也。
論異熟即因至業之異熟。雙難兩釋 言異熟生眼者。即是異熟即因。何得說言異熟之因。言業之異熟者。即不得言異熟即因。
論。兩釋俱通已如前辨。答也。聖教中言業之異熟。即是異熟之因。聖教中言異熟生眼。即是異熟即因。由有二文義兼兩釋。
論。所言異熟其義云何。問也。前之所言不善.善有漏是異熟法者。所言異熟其義云何。
論。毘婆沙師至名異熟因。引婆沙釋對餘五因廢立名也。准此廢立熟名。通六因所得果時皆名熟也。此異熟因。唯異類熟得異熟名。自餘之因。非唯異類不名異熟。
論熟果不應至時有分限。已下論主破婆沙也。要具二義方得熟名 一由相續轉變差別。謂異熟因經取果已。必定經停時別力用轉變方能與果。即此轉變是其熟義 二由隨因勢力時有分限。亦是熟義。隨因勢力或百年五十年等。如世間果轉變而熟。熟已隨其勢力分限。具斯二義得其熟名。
論。非彼俱有至即與果故。釋二因無相續.變轉.差別義也。以取果時即與果故。
論。又非能作至時無限故。釋三因無隨因勢力分限。由一取果已窮生死際數與果故。
論。由此但應至簡別餘因。論主述自釋也。變異而熟是異熟義。不應如婆沙師說。熟通五果。但異以簡餘因。正理救雲。然經主言。毘婆沙師作如是釋。異類而熟是異熟義。謂異熟因唯異類熟。俱有等因唯同類熟。能作一因兼同.異熟。故唯此一名異熟因。乃至廣說。皆不應理。毘婆沙師非決定說六因所得皆名熟故。設許爾者是果異名。亦無有失 正理自釋雲。然異熟因或持業釋如經說異熟生眼。或依主釋故契經言業之異熟。言異熟者。或離因熟。或異因熟。此二屬果。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此一屬因 又云。此異熟因總說有二。一能牽引。二能圓滿。且眾同分.及與命根。非不相應行獨所能牽引 又云。要業牽引命.眾同分 又云。身.語二業定不能引命.眾同分。不爾便違契經.正理。經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說欲.有命.眾同分。唯意業感非身.語業。身.語表業眾多極微一心所起。於中唯一引眾同分.及與命根。餘無此能。不應理故。若許同時共感一果。則應更互為俱有因。有對造色為俱有因非宗所許。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及眾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起無異功能。別引生後而無過失。非為滿業亦有斯過。於一生中。各別能取色.香.味等圓滿果故。依此無表亦同此釋。多遠離體一心起故。不許互為俱有因故 准此論文於婆沙等論文外更立此義。引果.滿果。及生前後力用別故。一心所引不令有異。同是滿果一異熟。色等雖異力用同故。所以同一心引。感果有異。
論。於欲界中至及彼生等。自此已下就界明為因感果蘊多少。於欲界中。唯是得一蘊感一果也。得與生等同行蘊故。
論。有時二蘊至及彼生得。二蘊為因共感一果也。色之四相與所相法。色.行別也。
論。有時四蘊至及彼生等。明四蘊為因共感一果。心.心所無有色蘊。共一果故。
論。於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色界也。色界有二類。一蘊為因共感一果。一得。二無想定。
論。有時二蘊至及彼生等。明二蘊為因也。正理論雲。非於第二靜慮已上有諸表業。無能起故。
論。有時四蘊至及彼生等。明四蘊為因也。
論。有時五蘊至及彼生等。明定心也。於色界中有四類不同。
論。無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無色界。一蘊為因唯有得.及滅定。
論。有時四蘊至及彼生等。明四蘊為因也。於無色界唯有二類。於三界中無有三蘊為因共感一果。有緣極少必有四蘊。無緣極多唯二故。
論。有業唯感至即命根等。自下明業感處多少。准婆沙十九雲。得命根.眾同分業。彼業唯受法處異熟 准此論文。命根等者。等取眾同分。此二皆容別業感故。又準婆沙。命根眾同分下無等。故知得與本法同一業感。感命根.眾同分業。定不兼煖.識。引.滿果業定不同故。所以因就蘊明。果就處說者。若說共果即有一蘊.二蘊.四蘊.五蘊別。說處共果唯有一處.二處無多處故。說處共因即有二一乃至十一處故。依差別多明法相故。所以共果就蘊。共因就處處.蘊互明其義已顯。不就界說。
論。若感意處至應知亦爾。感二處也。意與法處。即是四相.及得.心所法也 觸法處者。得.四相也。
論。若感身處至應知亦爾。明感三處 身三處者。謂身.觸.法 觸是四大。法是四相等。色.香.味三應知亦爾。
論。若感眼處至應知亦爾。明感四處。謂眼.身.觸.法。婆沙十九復次有業唯受一處異熟謂得命根.眾同分業。彼業唯受法處異熟。有業唯受二處異熟。謂得意處業。彼業唯受意處.法處異熟。得觸處業受三處異熟。謂身處.觸處.法處。得色.香.味處業亦爾。各受自處.觸處.法處異熟。得眼處業受四處異熟。謂眼處.身處.觸處.法處。得耳.鼻.舌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身處.觸處.法處.異熟。有餘師說。一切大種皆生色.聲。欲界諸色不離香.味。彼作是說。得眼處業受七處異熟。謂眼處.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耳.鼻.舌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身處業受六處異熟。謂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色處業受五處異熟。謂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香.味.觸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如是所說是定得者。不定得者其數不定。然有業能受八處異熟。有業能受九處異熟。有業能受十處異熟。有業能受十一處異熟。皆除聲處 正理論雲。有業唯感一處異熟。謂感法處。即命根等。若感意處定感二處。謂意與法。若感觸處應知亦爾。謂觸與法。若感色處定感三處。謂色.觸.法。若感香.味應知亦三。謂各為一。並觸與法。若感身處定感四處。謂身.色處.觸處.法處。若感眼處定感五處。謂眼.身.色.及觸.法處。感耳.鼻.舌應知亦五。謂各為一。身.色.觸.法 今詳。諸論說不同者取意各別。諸法相依有親有疎一四相.本法。及相應法等。此皆處互為因。是最親也 二有四大望造色亦是次親。雖非相望處互為因。五因生造色故。亦定相依。異熟類者此二未曾有相離故 三次有四根依身根。雖無五因生於眼等然若有四根定有身根。自有身根非定有四根 四次有五根依扶根境。謂有五根處若在色界定有色.觸。若在欲界定有四境 五次有八微不相離義。此論.及婆沙初師依前三義說。正理依前四義說。然說色界以決定故。婆沙後師通五義說。然說欲界非上界也。然所錄婆沙初說感觸與此論不同。應更詳撿。
論。有果能感至或十一處。明容有業決定感五.六.七.至十一也。
論。業或少果至諾瞿陀等。明因少果多也 此中或少果者。非謂因多果也。欲顯少餘多果因也。如穀.麥等。一粒之因可得百千之果名種果少。如蓮.石榴等。一粒之因一年之果。已得百千多年之果不可稱計。
論。有一世業至果減因故。就大三世明也。 如一世造業可三世受。無三世造業同一世受。據引說也。勿設劬勞果少因故。
論。有一念業至如上應知。明小三世據滿說也。此中所以如上應知 問若爾菩薩百劫修其相報業因。何唯一生受耶 答修多加行助一業故然正感者果多於因。
論。能異熟果至力所引故。此明熟果必因多時。轉變方得熟故。
論。又異熟因至方能辨故。此明感異類難。必經多時。
論。如是六因至故應重辨。自下重明因世異也。
論曰至理如前說。釋遍行.同類唯世二世。未來世無。如前已述。無前後故。
論。相應俱有至皆悉遍有。明三因也。二因同時故。異熟性異故。
論。頌既不說至通三世非世。明能作因由體寬故通三世非世也。
論。已說六因至對彼成因。自下大文第二明六因對五果也。
論。曰至及與擇滅。此引本論出果體也。一切有為皆得是果。無為法中唯取擇滅。定非擇滅非是果也。
論。若爾至此為果故。此難無為合有因也。凡立果名對於因稱。無為是果。應合有因。
論。又此無為至此為因故。此難無為合有果也。凡立因名對其果稱。無為是因應名有果。
論。唯有為法至非諸無為。此總答也。有為之法是因是果。亦有因有果。無為之法是因是果。非有因有果。
論所以者何。徵所以無為不同有為有因果也。
論。無六因故無五果故。答也。六因.五果外說證得因等非無因也。有不取.與之果。非無果也。以無六因因故言無因。以無五果果故言無果。
論。何緣不許至為能作因。難也。既無間道力得離系果。何緣不許無為有能作因耶。
論。於生不障至道何所作。答也。六因中能作因於生不障名能作因。無為不生故無能作因也。
論。若爾誰果果義如何。此中二問。一既無有因是誰之果名為果耶。二夫言果者是對因義。既無有因。果義云何。
論。謂是道果道力得故。答也。
論。若爾至非於擇滅故。難也。得因道生。可是道果。擇滅先有。豈是果耶。
論不爾至有差別故。答也。道於證滅得。及於擇滅功能別也。
論。云何於得道有功能。問也。
論謂能生故。答也。
論。云何於滅道有功能。問也。
論。能證故。答也。
論。由此理故至擇滅為道果。結釋也。由道不能令滅生故無六因因也。由滅因道證故。是五果中道之果也。
論。既諸無為至能作因。問也。夫增上果者對能作因立。無為既許無增上果。如何可得是能作因。
論。以諸無為至與果用故。答也。於他生位不為障故名能作因。無為不障他生名能作因。名有果者據取.與義。法至現立方名取果。無為離世無取.與用不名有果 故無為法無增上果。已上述有部宗。
論。經部師說至唯有為故。論主述經部宗。經部不許無為是因。以經說故。
論。何處經說。有部問也。
論。如有經說至識亦如是。經部出經說也。
論若爾至作所緣緣。有部難也。經說無常因緣所生諸色。汝即謂因唯是有為。經中既說無常因緣生於識者。無為亦應非所緣緣。
論。唯說能生故至故不成難。答也。經說無常能生色者。乃至能生識者皆無常。不說為識緣者皆無常也。故不成難。
論。豈不亦說至為能作因。有部類釋。經說能生是無常不廢常法。是何緣經說無常為能生。豈廢不障為能作。
論。有契經中至不障因性。經部破也。無為為所緣緣有經說故。我作此釋。不障礙因既無經說。因何得立而妄例我所緣緣也。
論。雖無經說至無經說耶。有部救也。
論。若爾何法名為離系。經部問也。如經部宗擇滅無體不立為因。今汝有部既立為因。有何別法名為離系。
論。即本論中所說擇滅。有部引論答也。
論。豈不先問至開顯自性。經部責也。前界品中問云何擇滅。謂是離系。今此中問云何離系。云是擇滅。於此自性竟不能顯。
論。此法自性至亦名離系。有部釋也。擇滅無為言不可詮。但可方便說 是善。簡虛空.非擇滅 是常。簡異餘有為法。顯其自性名為擇滅亦名離系。
論。經部師說至此所無故。論主述經部宗。三種無為竝無有物。物無立故。
論。若爾何故名虛空等。有部問也。法既無體。依何立名。既名虛空及擇滅。故知有體。
論。唯無所觸至此是虛空。答。空無體假立名也。
論。已起隨眠至說名擇滅。釋假名擇滅也。
論。離簡擇力至中夭者餘蘊。釋假名非擇滅。
論。餘部師說至名非擇滅。論主敘上座部計也 彼計由慧簡擇功能。隨眠不生名為擇滅。隨眠闕緣不生。及苦果不生名非擇滅。
論。離簡擇力至即擇滅攝。論主破也。隨眠.及苦不生皆由擇力故。此不生亦擇滅攝。
論。有說諸法至名非擇滅。論主述大眾部計也。此計諸有為法生已後自然無名非擇滅。
論。如是所執至未滅無故。論主破也既是無為豈得先無後有。
論。豈不擇滅至應亦無常。大眾部反難論主。經部擇滅亦擇故後有不生也。
論。非擇為先至亦是無常。論主答也。擇滅本有。非擇為先方有擇滅。如何擇滅亦是無常。
論。所以者何。此大眾部徵也。既已起隨眠生種。滅位名為擇滅。故知未滅無也。所以得說非擇為先方有擇滅。
論。非先有擇至方有不生。論主答也。隨眠不生非由擇有先來自有非新有不生。
論。何者不生本來自有。大眾部等徵也。何者不生先來自有。
論。若無簡擇至非造不生。論主為經部釋。隨眠種子不生義本來自有。若為生障不生義顯。非造不生。道但為生障。非造不生也。
論。若唯不生至豈不相違。有部難經部也。若無別實物唯法不生是涅槃者。即唯是未來有不生法。如何經說能令過去.未來.現在眾苦永斷。此永斷體即是涅槃。故知於三世隨眠等斷證得無為是涅槃也。
論。雖有此文至名眾苦斷。經部通也。此經意說。緣過去等煩惱。斷故名眾苦斷。非謂斷過去.現在煩惱名眾苦斷。
論。如世尊說至義亦應然。引例釋也。如煩惱非色緣色等故。名為色等。煩惱非過去等緣過去等故名過去等。
論。設有餘經至義亦無違。准此通餘經也。
論。或此經中至應知亦爾者。更別釋也。謂斷過.現所薰種故名斷過.現。如十八愛行過去世起者。依過去生說。未來.現在應知亦爾。
論。如是二世至說名業盡。舉法釋也。由過去.現在生煩惱熏成種子。由道力故彼種子斷。此過.現所薰種子斷時。名過.現生煩惱斷也。此即果斷說因斷也。如異熟盡時說名業盡。
論。未來眾苦至說名為斷。此釋未來斷也。
論。若異此者至為令其滅。經部更難有部。過去已滅。現在正滅。何用修道令其滅也 論。若無為法至立為第一。有部難也。凡稱第一皆說有法。法既非有。如何得說為第一耶。如石女之兒。豈得說為此兒第一。
論。我亦不說至此為第一。經部釋也。如說此聲有先非有等。即此非有不是有。故有義得成。非是有體。一切有.非有中此最可稱嘆。故經嘆說此為第一。
論。若無為法至名滅聖諦。有部轉難。凡言稱諦是其實義。既稱滅諦如何非有。
論。且言聖諦至義有何違。經部釋也 言聖諦實者。見無顛倒名之為實。謂有見其有。無見其無。聖見有.無不顛倒故名為聖諦。非是有別體性名為實也。
論。如何非有至第三聖諦。有部轉難。凡論數物須有體性。滅既非有何成第三。
論。第二無間至故成第三。經部答也。聖人見第二諦後見此滅故。說第二諦後說此滅故名為第三。非要有體方名第三。
論。若無為法至應緣無境。有部轉難。若無為法唯是無者。如緣虛空.及涅槃識應緣無境。境既是無如何生識。無所扶故。
論。此緣無境至當廣思擇。指後述也。
論。若許無為至當有何失。有部問也。
論。復有何德。經部師反問也。
論。許便擁護至是名為德。有部答也。
論。若有可護至是名為失。經部彈有部德。及出有部失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徵也。所以實有朋虛妄計。
論。此非有體至如眼.耳等。經部出無現.比二量過也。一無二量失。二違彼事滅失 違二量者。謂無如色.受等現量可知。如眼.耳等以有用故比量可知。
論。又若別有至名為滅故。經部更以違第六轉聲彼事滅破 如說色滅唯遮色有非別有物 言煩惱滅。故知唯煩惱滅無別實物。如立擇滅無為與其煩惱。非是因果不定相屬。如何得稱煩惱之滅。故知言煩惱滅。但遮煩惱有名言為滅。
論。滅雖別有至屬於彼事。有部釋也。由煩惱繫縛不證擇滅。煩惱斷時方得此滅。由此可言此滅屬於此事。
論。云何因此滅定屬此得。經部問也 何因此煩惱滅屬於得也。
論。如契經言至可言獲得。有部答也。既經言獲得。故知屬得體非無也。若體是無如何非有可名獲得。
論。由得對治至名得涅槃。經部通也。即得所依永違煩惱身故。名為獲得涅槃。
論。復有聖教至名為涅槃。經部引經證也 所有眾苦至極美妙。是本經文 謂捨已下經部釋也 謂捨諸依。即上所有眾苦皆無餘斷 及一切愛盡離染滅。釋上各別捨棄.離染滅.靜息.永沒.餘苦不續.不取.不生。此總釋上苦.集永斷更不生義 此極寂靜此極美妙。是總嘆上滅功德也。即是釋經中涅槃之義。此之不生即是苦.集不生無別實物。
論。云何不許至故言不生。有部釋經。經說不生。云何得不知是即同別有實體擇滅名為不生。
論。我等見此至依此無生。經部破也。經言眾苦不生。此之不生屬於眾苦。即是苦之不生。屬主之聲有其功力。經言眾苦不生。汝言不是眾苦不生。是別實體擇滅不生。此經證汝擇滅不生第七轉聲都無功力。經說不生何意。知是說滅不生非苦不生。
論若依此言至涅槃常故。經部徵也。若已有擇滅故名為不生。即應一切眾生苦本不生。以擇滅涅槃是常法故。
論。若依此言至依道之得。若己得故名為不生。即應依道之得。名為不生。非擇滅也。
論。故唯依道至汝應信受。經部結歸二義。令有部師信受此義。由此彼苦之滅名眾苦滅。
論。由此善釋至更無所有。引經證也 故經說喻言如燈焰涅槃心解脫亦爾。此經意說。如燈涅槃。唯燈焰謝無別有物。如經說佛此夜滅度。
論。阿毘達磨至謂無體性。更引對法釋也。
論。毘婆沙師不許此釋。敘婆沙釋事與經部不同。
論。若爾彼釋事義云何。徵也。
論。彼言事者至無因無果。此述婆沙屬當無為。名無事者以無因故 若欲成立有部之宗。前經部難中。一一應撿正理對經部也。
論。總論已竟至何因所得。已下第二對因配果。
論曰至此因所得。釋頌上兩句也。如文可解 五果次第。一異熟。二等流。三離系。四士用。五增上 此果次第狹者先說廣者後說。因即廣者先說狹者後說。由此前因對其後果。由第三離系非六因得此中不論。與士用果少相濫故次士用之前。及狹於士用果非士用後。故於五數之中列在士用果前。不同四果廣狹次第。所以非次異熟之後。
論。增上之果名增上果。此釋名也。准下論文增上之果名增上果。以論說因名增上故。
論。唯無障住有何增上。問也。能作之因唯無障住。既無力用有何增上。
論。即由無障至如應當思。答也 答中有二。一以無障釋。二以有用釋 以無障。通與一切為能作因故。名為增上 有用增上如文可解。
論。同類遍行至皆似因故。釋第三句 同類.遍行因俱是相似。力用少異分為二因。果但酬因不辨力用。但據似因名等流果。後等前流名為等流。等流即果名等流果。
論。俱有相應至名士用果。釋第四句。相應.俱有之法。有力用故名為士用。士用之果名士用果。非越出體有別士用。即此士用所得名士用果。
論。此士用名為目何法。問也。
論。即同諸法至得士用名。如文可解。
論。如世間說至醉象將軍舉喻釋也。此諸法作用名為士用。從似得名 如藥菓實非鴉足。似鴉足故名為鴉足。將軍實非醉象。似醉象故名為醉象 正理論雲。名士用果此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言俱生者。謂同一時更互為因力所生起。言無間者。謂次後時由前念因力所生起。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謂隔遠時展轉為因力所生起。如農夫等於穀麥等。言不生者。所謂涅槃。由無間道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何可說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現見於得亦說生名。如說我財生。是我得財義。若無間道斷諸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系果.及士用果。若無間道不斷隨眠。重證本時所證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系果。唯士用果。謂全未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斷十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系果.及士用果。若全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不斷隨眠證本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系果。先離系故是士用果。由此忍力更起餘得而重證故。若分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於十隨眠有斷.不斷。所證擇滅有新.有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如是乃至道法智忍。若全未離.已離.分離欲界貪者。於八隨眠全斷.不斷。分斷.不斷。所證擇滅有新。有本。及有新.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二果.一果義如前釋 准上論文。前念因力生後法者。非唯等無間緣世第一法生苦忍等。取前生後力用。非唯取等無間緣。離緣用外理合更有力故。若不爾者即不應說生等亦是世第一法。顯宗論雲。俱士用果定有又勝(二義。一定有。二又勝)故說相應俱有因得。無間隔越或有或無。設有非勝。又濫餘果。是故不言餘因所得。
論。為唯此二至為餘亦然。問也。為唯相應.俱有有士用果。為餘四因亦有士用。
論。有說至異熟不爾。敘異說也。此說唯除異熟因皆有士用果 此師意說。士用果唯俱生.無間。不許隔越 同類因等。竝有無間士用力故 異熟即無。是故除之 士用果中亦有離系。此中說六因得故不說離系。
論。有餘師說至所收果實。第二師說。亦許隔越有士用力由此異熟因力亦有士用果也 入阿毘達磨第二釋五果名雲。果不似因故名為異。熟謂成熟。堪受用故。果即異熟名異熟果 果似因故說名為等。從因生故復說為流。果即等流名等流果 擇滅無為名離系果。此由道得。非道所生。果即離系名離系果(已上三果持業釋也) 又云。由此勢力彼得生故。此名士用。彼名為果。士用因從喻得名。士用果是士用之果 又云。由前增上後法得生。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已上二果屬主釋也) 論既此釋。無煩更解。
論。異熟等果其相云何。自下兩頌辨五果相。
論曰至有異熟果。此第一異熟果相 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者。明性唯是無覆無記。若異熟果是其善惡。即所造業無受盡期。故異熟果唯是無覆無記中攝。
論。為此亦通至及所長養。問也 此中有三。一情.非情。二等流非等流。三長養.非長養。
論。應知唯是有記所生。略答三問。體是無記從有記生故。即知非是等流.及所長養。此二因果必同類故。亦證此法唯有情。
論。一切不善至故名有記。此釋有記也。
論。從彼後時至名有記生。釋有記生也。一因是有記。果是無記。是異義 從彼後時異熟方起非俱無間。表變異及熟義也。
論。如是名為異熟果相。總結也。
正理論雲。豈不異熟亦以前位異熟果體為同類因。是前異熟等流果故。則應亦說從無記生是等流性。如何乃說從有記生非等流性。無如是失。異熟果體由同類因相可雜亂。由異熟因相無雜亂。是故但說從有記生。由此准知非等流性。以等流果與因相似有雜亂故。若異熟果與因相殊無雜亂故 今詳此意。異熟果體。雖從同類因.俱有因.能作因.異熟因所生。然同類因生是等流果義。俱有因生是士用果義。能作因生是增上果義。異熟因生是異熟果義。即此異熟果法。有等流.士用.增上.異熟四果之義。異熟果義非是等流.士用.增上果義。各取一義以立名故。士用.增上義雖是總。以總義名標別法故。因亦如此。法體是一。據用因異。後更分別。
論。非有情數至何非異熟。問也。諸增上果亦從業生。何非異熟。
論。以共有故至受異熟果。答也。如大乘說外增上果賴耶相分。各各不同非共受也。小乘中說法體是一共業所感。若是異熟即此造。餘用。不應道理。增上果疎許共感共用。
論。其增上果至何得共受。難也。
論。共業生故。答也。雖同業生即有共業.不共業異。增上是共業故所以共受。異熟非共業不可共受。
論。似自因法至遍行二因。第二釋等流果相也 言。似自因者。謂似同類.遍行二因。
論。若遍行因至名同類因。外難也。既果似因故總名等流。二因既等相似。何不齊名同類因也。
論。此果但由至乃名同類。答也 言。等流果似自因者。但麁相說。以同是染.同一地故名為相似。非是五部體類亦同名為相似。若體同名同同類因。
論。故作此問至除前諸相。四句可解。
論。由慧盡法至名離系果。第三釋離系果相也。滅是盡義。擇是慧義。由慧盡法名為擇滅。即是擇滅名離系果。
論。若法因彼至如是等類。第四釋士用果相也 如因下地加行心等。指事釋也。
論擇滅應言由道力得。別釋擇滅。道士用果。前類是生。滅因道得。義不同故所以別釋 若生。若得。皆對有力名士用果。擇滅於道離繫縛義是離系果。有力得義是士用果。
論。諸有為法至由增上果。第五釋增上果相也 除前已生者。謂前已生望後已生未生非增上果。果據取故不在因前。因但不障故通果後 問六因.五果一體義分。五類不同因何體性各別 答六因.五果就用建立。用別體同。五類義門據體以分。由斯體別。如異熟位雖即等流。從別立名不據通稱。因果不爾。即一兼餘。如一邪見是相應因亦餘五因。雖具六因而無六體。六用既別亦不相攝。即將因用開合為緣。由此因緣展轉相攝。五果亦爾。若就法體具因多少。亦得相對明其句數。如遍行因對同類因四句分別。正理具述。意同不錄。
論。士用增上二果何殊。問也。
論。士用果名至唯增上果。答也。如文可解。
論。於上所說至取果與果。下一頌第三明六因取與果也。
論曰至彼無用故。明取果也。過去已取。未來無用故。唯現在能取果也。
論。亦應如是至故此不說。別釋能作因也。現在取果與五因同。於中無為無果。所以不說。准正理論。婆沙二說。一許能作因過去取果。正理論唯現在取果 正理論雲。言取果者是能引義。謂引未來令其生等。於同體類能為種子。於異體類由同一果。於非一果由同性類。於異性類而由有是自聚相續。是故一切皆名能引。如是能引名為取果。此取果用唯現在有非於去.來。唯此可名有為作用。於六因內簡去何因而言五因唯現取果。謂六因內除能作因。此能作因何緣被簡。有餘師說。此能作因取果.與果時無決定。故取.與中俱不分別。彼說非理。所以者何。此因取果無非現在。又非不取而有與義。如何乃言時無決定。然能作因能取果者。定唯現在。與通過.現。應如同類.遍行二因。但非一切有增上果可取.或與。故此不說。豈不此因能取果用亦通過去。如何乃言能取果者定唯現在。故本論中作如是說。過去諸法為等無間能生二心。若出無想.滅盡定心。由入定心現在取者。則應二定永不現前。又非不取而有與義。故應取果亦通過去。無如是事。入二定心唯現在時。能取二定.及出心果。然由二定是正所求必應先起。由此為障令出定心。非於入心無間即起。此義於後當更分別。故上所言此因取果無非現在。又非不取而有與義。其理極成。然毘婆沙有如是說。其能作因取果.與果俱通過.現。理不應然。
論。俱有相應至必俱時故。明二因與果亦現在也。
論。同類遍行至通於過現。二因與果通二世也。
論。過去可然至與等流果。問也。相應.俱有。因果同時。可說取時即能與果 等流因果前後不同。如何因現取時即能與果。
論。有等流果至不應更與。答也。無間果生因現在故。若果已生至現在時。因便過去名已與果。非正與也 問俱有.相應現在取果。爾時果法至已生位。如何說與謂果生時 有說現在亦名生故。
論。善同類因至應作四句。此就不相應法作句數分別也。
論。第一句者至最後所捨得。此是取而非與句 最後所捨得者。謂斷善根時所捨得。有前者即是無始已來生得善得。後者即是斷善根前最後念得名最後所捨得。即是所捨得中已生最後念得。已生之言簡未來也。最後之言簡已前也。未來之得未取果故。已前之得亦與果故。
論。第二句者至續者前得。此釋第二句。與果而不取也 續善根時最初所得之者。是續善根時最初剎那所起得也。爾時此得是所取故。舉所取得顯前能取。與而不取前已取故。婆沙十八雲。有時與果非取果。謂續善根時即住過去所捨善得 論主正雲。應言爾時續者前得。准此正文。續者前得。即是續善根者過去世生得善得。此於爾時與而不取。故。舉果顯因相難顯故。所以正之。若准正理論彈續者前得。即是前斷善根時最後離身得。此得前時唯有取果未曾與果。今得初續。唯與不取。前位無量多剎那得。皆曾與果今更與故。所以不說 正理彈雲。經主於此謬作是言。應說爾時續者前得。今詳彼說理不應然。所以者何。非唯斷位最後所捨得。與今續時初得等流果。以於斷位先已滅得。亦與續時得等流故。如何前位多剎那得。為同類因皆取今得。而於今時但說最後一剎那得。與今得果。是故應如本文為善 今詳。續者前得。通其兩釋。一續者次前得。即是斷時最後捨得。二續者前得。是續善根時已前諸得。此論若依後釋。論主但正其文不正其義。即正理謬彈。正理論師何理證知論主定依前釋。
論。第三句者至謂除前相。第三句。亦取亦與 第四句可解。
論。又於不善至謂除前相。釋不善不相應四句也。如善四句釋。
論。有覆無記至如理應說。釋有覆無記四句也。於阿羅漢得時取而不與。退時與而不取。未得亦取亦與。自餘非取非與。
論。無覆無記至最後諸蘊。以無覆無始已來相續不斷。但與果時皆悉取果。入涅槃時後不續故。羅漢後蘊取而不與 先問取果亦與果。後問與果亦取果。與果必取果故言順後句也。已上皆是無緣四句。
論。約有所緣至染無記心。已下就心.心所法作問答也。此是第一取而非與。
論。第二句者至准例應說。義准前釋如文可解。
論。取果與果其義云何。問取果與果義也。
論。能為彼種至故名與果。答也。取時為因義成名為種子。與時正引果起名之為與。兩用俱在其因不在其果。舊釋為因義成名為取果義不失也。果起酬因名為與果謬也。是果力故。
論。異熟與果至及無間故。明異熟因與果。如文可解。
論。復有餘師至諸靜慮果。敘異說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四果至增上果攝。會異名也。如文可解。
論。說因果已至諸餘善法。自此已下大門第四明法用因多少。束為四例。如文可知。
論。如是四法。下一頌半明四例法用因多少。
論曰至餘三因生。屬當因數。如文可解。講時廣雲。
論。如是四法至謂心.心所。明上所說因數多少。是就心.心所說。非色.不相應。
論。不相應行至復幾因生。問餘四法。
論。如心.心所至決定無有。明色不相應。四法如前。有緣四法一一各除相應因也。極少猶有二因所生。同其外道一因生法決定無也。
俱舍論疏卷第六
一交了
保延三年十月二十四於南新屋點了
依維摩會並光明山
八講事日來達念 非人角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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