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弟子文庫

俱舍論疏卷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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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卷第十三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一

以三義故名之為業。一者作用。二持法式。三分別果 一作用者。謂即作用說名為業 持法式者。謂能任持七眾法式 分別果者。謂能分別愛.非愛果 此品廣明故名分別 所以次世品後者。世品明內.外果差別不同 果所賴因謂由業惑。惑總。業別。故先明業。

論。如前所說至由誰而生。結前起後。此品大文分四。一明業體。二明律儀等。三明經中諸業。四雜明諸業 明業體中。第一四頌半明業體性。第二一頌半。明能造大。第三兩頌。明執受類別。第四一頌。義門分別。第五一頌半。明四善等。第六三頌。明二等起 就明業體性中。初之一頌上一句答前問。次一句分二業。下兩句分三業。次之半頌分身.語二以成五業。次兩頌半成立表體 後之半頌明無表體 就初文中先結前問起。後舉頌答。此文初也。

論曰至業差別起。釋頌初句 世別由業生 非由一主先覺而生者。破外計也 但由有情業差別起。成立自宗 一主先覺而生者。有其多種或以梵王。或大自在天以為一主。起於先覺生於世間 或計於我以為一主。起於先覺生於世間 非由一主先覺而生者。總非上計 正理兼破無因論等。廣破耶執自立宗雲世別由業生 云何知然 見業用故。謂世現見。愛.非愛果差別生時定由業用。如農夫類由勤正業。有稼穡等可愛果生。有諸愚夫行盜等業。便招非愛殺.縛等果。復見。亦有從初處胎不由現因有樂有苦。既見現在。要業為先方能引得愛.非愛果。知前樂.苦必業為先。故非無因諸內.外事自然而有種種差別 又世現見。造善者少。造惡者多。然於世間有情。樂少。苦多。可得以現見為門 非現見成故。謂世現見造作種種淨.不淨業為因緣故。便有種種樂.苦果生 又云 然不肖者。以見世聞樂施者貧苦。慳悋者富樂。便增邪見謂果無因 此由於田及思數習所得異熟.增上.等流果差別中不了達故 謂有先世於良福田暫植施因故招富樂。然不數習能捨物思故於今生仍惟慳悋。若有先世數施非田。則於今生貧窮樂施。於如是義何致愚迷 故由有情先世業力。及現士用二種。世間差別果生。理善成立 此論言但由有情業差別起。此之但字總非諸計。

論。若爾何故至與彼相違。問 若由業異果有異者。且如人中內身外物俱從業生。何故業生外物欝金.旃檀等甚可愛樂。而內身形等不淨穢惡。

論。以諸有情至二事俱妙。答 業類不同 雜業生人感內身形常流不淨。感外香等能對治彼 淨業生天。二事皆淨。

論。此所由業至謂思所作。明二業也。一即是思。二思已業 思已業者。謂思所作。即身.語業。

論。如是二業至身語意業。此分二為三也。

論。如何建立至為就等起。此問建立三業所以。

論。縱爾何違。反問違也。

論。若約所依至皆意等起故。述違所以。

論。毘婆沙師至由上三因。答 身業從所依。語業是自性。意業是等起 正理論雲。謂業依身故名身業。業性即語故名語業。此業依意。復與意俱等起身.語名為意業 准此論文。意業即是能等起也。

論。然心所思至所等起故。分明屬當二業為三業也。

論。身語二業自性云何。已下半頌。第二明五業體。

論曰至表無表性。明身.語業皆用表.無表為體性分五業也。

論。且身語表其相云何 前各各開二。此釋二相無表後釋故言且也 下兩頌半。第三出身.語表體。

論曰至名身表業。出身表體 正理論雲。發.毛等聚總名為身。於此身中。有心所起四大種果形色差別能表示心名為身表。

論。有餘部說至有剎那故。破正量部執行動名身表 以身動時由業動故者。是正量部計也。身無剎那。由于思業動此身時。即此動身名為身表 為破此故說非行動 對行動宗立無行動宗也 以一切法皆有剎那故。立因。有剎那法皆無行動。如燈焰鈴聲也。

論。剎那何謂。正量問也。

論。得體無間滅至名為有杖。答剎那也。諸法得體無間即滅名為剎那 有剎那名有剎那。如有杖人名為有杖 正理彈雲。彼釋非理。如杖異人。不可說故。喻不同法。非別有法異於得體無間滅性。如何可說此有剎那如人有杖。

論。諸有為法至動名身表。結破。諸有為法皆有剎那。即此處生即此處滅。如何得說動為身表。

論。若有為法至義可成立。正量救也。我宗之義覺焰.鈴聲可有剎那。色身等物無剎那滅。若有為法皆有剎那無行動義可得成立。我宗不許皆有剎那。此因不成。何得成立。

論。諸有為法至滅不待因。論主意以後必盡故滅不待因 證有為法皆有剎那。

論。所以者何。正量部徵滅不待因。

論。待因謂果至有性等故。論主破也 待因之法必是其果。滅無非果故不待因。既不待因才生即滅。若初無滅後亦應然 以後與初有性等故者。若法待因因無未滅。既不待因何得前時不滅後即滅耶。

論。既後有盡知前有滅。結證 經部計。生有客因無主因。滅無主.客二因 有部計。滅有主因無客因 正量部計。色等諸法滅待主.客二因。心.心所法.及焰.聲等滅由主因不待客因。滅相為主餘因為客。

論。若後有異至理必不然。破待異方滅也。此牒正量救也 正量部雲。色等生已待後異相方始有滅。非是才生有滅也 不應即此而名有異即此相異理必不然者。此即論主破異相也。前後法體若許不同方可相異。始終是一。如何得言有相異耶。

論。豈不世間至皆不待因。正量救也。前以比量破我。然此比量不及現量。現見。薪等由待火合為因。非是法滅皆不待因。

論。如何知薪等由火合故滅。論主反問。

論。以薪等火合後便不見故。正量部答。

論。應共審思至無故不見。此是論主令正量部審思。火合為是令後不生。非是令生者滅。

論。如風手合至應由比量。論主引證。如風與燈焰合時後焰不生非令前滅。手與鈴合義亦如是 現量既有兩速。未得為定 故此義成應由比量。

論。何謂比量。正量部問。

論。謂如前說至故不待因。論主答也。

論。又若待因至無無因者。釋頌第五句。應無無因故。若薪等滅待因。焰等亦應待因如生待因無無因者。

論。然世現見至亦不待因。引例順成。

論。有執覺聲前因後滅。此是勝論異師執。前覺聲滅由後念生以後與前性相違故。猶如後水逼前水流。

彼師不立四相計故。但由後生令前念滅。

論。彼亦非理至復由誰滅。論主破也。有三道理 一二不俱故。後念起時前念已滅。如何不俱能令滅也。猶如苦.樂及貪.嗔等前.後不俱。如何後念滅於前念 二從明瞭覺.聲如何不明瞭能滅明瞭耶 三最後覺.聲既無後念。復由誰滅耶。

論。有執燈焰滅以住無為因。此是上坐師計 住。謂住相。住相若在法無容滅。以住無故方能滅法。故彼焰滅。以住無為因。

論有執焰滅時由法.非法力。此是勝論異師計也。法.非法是德句義攝。於人有益名之為法。於人無益名為非法。由此二力能生諸法能滅諸法 如闇室中有一明燈。若望受用者。燈在有益。即是法生。燈滅無益。即非法滅 若望偷盜者。燈在無益。即非法生。燈滅有益。即是法滅。

論。彼俱非理至順違相反故。論主破也。於中有二。一破住無為因。二破法.非法因 彼俱非理者。雙非二執也 無非因者。破住無為因。住無非因。因雲以是無故猶如兔角 非法非法為生滅因以剎那剎那順違相反者。破勝論執於一剎那燈。望有用即順。無用即違。順.違相反如何同起 正理破雲。法與非法亦非滅因。見空窟中有焰轉故(解雲空窟中焰無人受用即無損益。既無損.益無法.非法。唯令焰滅)。

論。或於一切至有剎那故。論主重破兩家計也。住無為因及法.非法。非唯覺.焰及聲.色不相應。一切有為皆有住無.及法.非法故。不待餘因才生即滅。以有為法皆有剎那既與我同。本諍應息不煩多解。

論。又若薪等滅至即成滅因。前文義便破於異計。今更重破正量部計火合為因。即是頌中第六句也。應滅下之因即是生中之因。應生上因即是滅中之因。

論。所以者何。正量部徵。

論。謂由火合至或似此非有。論主答也 於中有二。一即。二似。謂由火合令薪熟變 生中熟因。即是滅下熟因。或似滅下熟因 生上熟因。即是滅中熟因。或似滅中熟因。若爾 則生因體應是滅因者。破即 或滅生因應相無別者。破似 不應由即此。即生因為滅因 或似。似生因為滅因 同是一薪由火熟變。如何。此由彼有。彼由此無。不應道理。

論。設於火焰至生滅因異。此即縱破正量部也。火焰前.後念念別故。容可滅下因與生中因別 正量部計。許灰.雪.酢.日.水.地無剎那滅。前後體一能令薪等熟變。滅下.中因。與生中.上因。如何得異。

論。若爾現見至為何所作。正量部反問也。若薪熟變不由火合。現見。火合於中為何所作。

論。由事火合至於中所作。論主答也 事火。是鐺釜下顯.形火聚 火界。即是水中熱觸 水聚。即是顯.形水聚 事.火生水中熱觸。因熱觸令彼後念水聚生漸微因。非是與已生水為滅因也。

論。故無有因至定無行動。論主結歸自宗。滅不待客因。是壞法性故。才生即滅。故有剎那。既剎那滅故無行動。

論。然於無間至行增上慢。論主釋疑也。

疑曰。若無行動如何見法從此至彼 論主釋雲。如燒草焰遠見之時。見此火焰從此至彼。然實火焰當處隨滅。然以見不明謂有行動。色等亦爾。實念念滅。慧目闇者謂有行動。非有謂有增上慢也。

論。既由斯理至理得成立。破異計已結歸自宗 身表是形。理得成立。然未分別形是假.實。

論。然經部說至隨應當知。論主述經部義破有部也。有部形色別有極微與顯不同。即此極微成彼長等 經部宗計形無別微。積於顯色以為長等。是假非實 謂顯色聚一面多生名長色者。謂於四面一面偏多。如幡竿等。一面少生名為短色。如苽藪等。餘文可解。

論。如見火[火*曹]至別類色體。此舉喻結經部宗也。

論。若謂實有至二根所取。難有部也。形若實有別類色體。是色處者。即眼見.身觸二根取過。由眼及身得長等故。

論。然如依觸至能取於形。論主釋無別形。然如依觸取長等相。而詐但是多竪等積無別長觸依顯取形。故知但是多顯色積無別長等 正理論雲。然經主言。形非實有。乃至如是依顯能取於形。此理不然。了相別故。若一方面唯顯多生。了相於中應無差別。既有長.白二了相異。故於顯外別有形色。現見。有觸同根所取。了相異故體有差別。如堅與冷或煖與堅。如是白.長雖同根取。而了相異故體應別。故知聚色分析漸漸。乃至於中可生形覺。必有少分形覺生。因形色極微於中猶起。理必應爾。以色聚中有唯顯生形色不起。於中唯有顯覺非形。如見空中光.明等色 若即顯色說名為形。無份量顯中亦應起形覺。不相離故。如火界煖。彼火[火*曹]喻於證無能。餘處極成可假說故。謂於餘處有長.圓等所依實因。同時無間於多方所。安布差別所成色聚長等極成。由是故於火[火*曹]等色。異時別處無間轉中。計度立為假長.圓等。未曾見有世俗.勝義俱不極成而可假立 應二根取難亦不成。長等但為意識境故。以諸假有唯是意識所緣境界。如前已辨。能成長等如種極微。如是安布說為形色。是無分別眼識所取。非身能取。如是形色如依身根了堅.濕等。了長.短等不如是故。以非闇中了堅.濕等。即於彼位或次後時。即能了知長.短等相。要於一面多觸生中。依身根門分別觸已。方能比度。知觸俱行眼識所牽意識所受。如是相狀差別形色。如見火色及嗅花香能憶俱行火觸花色。現見。眼識隨其所應。有於一時形.顯俱了。意識分別前.後無定。以顯與形是一眼識所緣境故。意識分別時差別故。了相異故。其體不同。形亦非觸。寧有身根能取形義。故不應難應二根取 今詳。兩論互有勝劣 俱舍論主。言一形色應二根取積集顯色以成長等。而言長等眼能見者。其理少疎 正理論師。以了相異證有別形。亦非決定生其形覺。為是眼識相應。為是意識相應。若眼識相應。容可證有別體。何理能證定是眼識同一剎那生白.長二覺。若意識相應。寧知不同行.輪等覺。蟻樹之外無別行.輪。如何定證別有形色 又於影等生長等覺。於中何故不許有形 又如書色。文有前.後屈曲不同生高.下覺。於中何不有高.下形。若言有者即違自宗。若言無者因何生覺 又云。故知。聚色分折漸微。乃至於中可生形覺。必有少分形覺生因。形色極微於中猶起。理必應爾。以色聚中有唯顯生形色不起。於中唯有顯覺非形。如見空中光.明等色。若即顯色說名為形無份量。顯中亦應起形覺。不相離故。如火界煖者 此亦無理有份量。顯室中之光生於形覺唯有顯故。又煙.雲等亦生形覺。如何自云形色有八。顯色十二。

論。豈不觸形至能念花色。有部救也。謂觸與形俱行一聚。故因取彼形俱之觸。而能憶念眼所見形。非是形色亦身根取。如見火色便憶火煖。及嗅花香能念花色。登眼見煖。鼻嗅色耶。

論。此中二法至能定憶形。論主破救也。見火知煖。嗅花知色。是定不相離。先知相屬見。嗅方知。若不先知。見.嗅不知火煖花色。觸之與形即不如是。若知相屬若不先知。身若隨觸即知長等。然無長.滑定相屬故。如何闇中能憶念形。故知。若有別形即合身觸。

論。若觸與形至能憶念形。反難成宗。論主本宗。形若有實即有二根取過。有部救雲。因取觸故能憶念形。論主反難雲。觸之與形非定不相離。而取觸時能憶念形。如先不知此有如是香。於闇中嗅如是香時。知花有如是色 而實不然。故不應說因取於觸能憶念形 正理救雲。此亦非理。現見。世間諸觸聚中有形定故。謂形於觸雖無定者。而於一面多觸生中定有長色。於一切處觸遍生中。定有圓色。如是等類隨應當知。故觸於形有決定者。非觸於顯有定如形可了。觸時能憶顯色。以無有觸如是安布。於如是顯決定如形。

論。或錦等中至非實有體同處多體難也。如方錦上有圓錦窠。即此窠中復有種種耶正文像。同於一處應有多故。理實不然。顯於同處既無多顯。形於一處豈得多形 今詳。此難非有部宗。錦之文像非形色故。

論。又諸所有至假立長等。無別形微難也。如有對青等析至極微有別極微猶名青等。形微若實折至極微微應名長等。形若別有。應有極微名為長等。故知長等但是安布顯色假名長等。

論。若謂即以至聚集安布。破轉救也。若謂聚顯極微不成長等。如聚香味不名為長。別有形微安布差別方名長等。此唯朋黨有部之宗別有形微。非極成故。形微既非極成。誰許安布以成長等 有人解。朋黨者。朋黨勝論師宗。非也。成業論破有部別有形色雲。為是一物遍於色中名為長等。為積多微名為長等。若積多微名為長等。何異顯色。若謂一物遍於色中。即同食米齋部。今言。積其長微。故知。不是朋黨外道之義。

論豈。不現見至而形相異者。有部救。如世瓦器。黃.白雖同而有瓶.瓫相各異故。故知顯外別有形微。

論。為不已辨至理亦應然。論主釋也。如文可解。

論。豈不闇中至安布為形。有部救也。若言形色即是顯色安布差別積為形者。既不見顯應不見形。既見形色不見於顯。故知顯外別有形色。

論。以闇遠中至唯知總聚。論主釋。如文可解 正理論雲。如何具壽許有極成顯色極微。非形細分。如諸顯色一一極微無獨起理。設有獨起。以極細故非眼所得於積集時眼可得故。證知定有顯色極微。形色極微亦應如是。寧獨不許。自相極成。諸有對色所積集處。皆決定有極微可得。既於聚色差別生中。有形覺生不待於顯。如不待餘顯有餘顯覺生。是故定應別有。如種能成長等 形色極微 今詳無理。後有份量知前有種份量。種者即形極微。此亦非理。後有行.輪。豈樹.蟻外而許有別行.輪細分 又云 諸顯極微有質礙故即應積集假立長等。此亦非理。香等極微亦應積集為長等。故以彼香等所有極微亦有質礙。唯據處所不相容納名質礙故。若謂香等所有極微。非有見故無同彼失。則諸顯色所有極微。亦非形故豈成長等。如何知顯微體非形。如前已說。了相異故。不待顯色形覺生故。或有顯聚不見形故非體是形。有多積集無障有眼可不見形。是故應知。異於顯色有色處攝形色極微。由此集成長等假色。故形細分非不極成 准上論文。形微是實。長等是假。其長等微。或同。或異。如界品釋 然經部宗許長等色攬顯微成。是假非實。眼識所取恐非應理。行.輪等假。唯意境故 正理論師雖有多救。然以生覺證別有形。非為定證。無行.輪體有行.輪覺。故應顯色成長等時。此即顯色名為長等。眼見形體非見假形。此順釋宗妙扶至理。

論。既已遮遣至何為身表。正量部.有部徵問。

論立形為身表但假而非實。經部答。

論。既執但用至為身業耶。有部問。准此經部身表非是身業。

論若業依身至當知亦爾。經部答。經部三業總以思為體。與大乘同。即此意。思依身.語行名身.語業。唯依意轉名為意業。

論。若爾何故至此二何異。有部難。經言思業。明知是思。經言思已業。明知非是思。如何三業以思為體。

論。謂前加行至名思已業。經部答。思有二種。一思惟思。二作事思。前名思業。後名思已業。

論。若爾表業至便成大過。有部難。能表示心名為表業。依其表業發無表業。二業唯是意思。思非是表。故無表業。既無表業無表亦無。便成大過。

論。如是大過至此有何過。經部釋也。經部宗意。身.語色聲名之為表。性是無記。與大乘同。動身.語思名身.語表業。通於三性。由思力熏種子名無表業。正理論雲。此中為攝一切業盡。為攝少分差別業耶。有說此中攝一切業。有作是說。不攝無漏(此是經部兩釋思業思已業經)。此釋不與經義相符。此中不應攝意業故。謂為動發身.語二種起思惟思。及正動發身語二種起作事思。此二俱依身.語門轉。竝應攝在身.語業中。既爾此中何名意業(已上與前二釋出過。若攝一切三業盡者。法既依身.語轉。如何攝意業)。若依身.語二門轉思。亦許一分名意業者。是則在業有雜亂過(此縱許依身.語門轉是意業者。即應意業亦身.語業。成雜亂失)。縱許為欲動發身.語起思惟思是意業性。且非此中總攝諸業。以有不依身.語門轉有漏意業。其量無邊。皆此經中所不攝故(前明意業不成過失。今縱許彼有意業者。亦攝意業不盡過失)。且必不攝依眼.觸等所起諸思。以彼諸思非前所說思惟.作事二思攝故 准此。五識相應思是意業。此五識相應思非是起思惟思。亦非動作思故。云云。作其轉計略而不述 又云。又汝經部說諸仙人意憤殺生。是何業攝。為是身業。為意業耶。然此中無前.後所起思惟.作事二思差別。以思惟思即作事故。便不能離業雜亂失 准此論文。仙人意憤無二種思。既約二思分身.語業。思無差別。二業應無。或應意業即是身.語。故成雜亂 又云。亦不應謂依身.語思名身.語表。由彼自說形為身表假非實故。然思不應是形非實。又契經說起迎合掌恭敬禮拜是身表業。餘經又言。表即是業。由此證知。欲作意等展轉所起手等別形名為身表。即是身業。故對法宗立身.語業。符教順理無雜亂過。今救經部。餘經說表即是業者。果取因名。非即是業。或從所表為名。手.足等形表作思故。

論。此應名為至心俱轉故。有部出過。既熏於心差別功能與心俱轉。此則應同道.定共戒名心隨轉。

論。無如是過至以性鈍故。經部釋也。此欲散無表思之差別。與定無表義意不同。欲散無表。由二思力之所引發動作思。既名表業。發身.語表故。此熏於心成其種子名為無表。定心無表即不如是。由彼同時心力起故名心隨轉。如有部宗。從其表業發生無表。亦由發表業思之所引發。非是表色。色性鈍故。

論。毘婆沙師至如前已說。論主述有部也。

論。經部亦說至無色相故。論主述經部也。前說身表無有實體。無表同表亦無實體。故言此亦非實有故。所以得知。有三因證 一由先誓限唯不作故。本誓既不願別有色生。但唯誓不作此業。如何與誓不同別生於色 二所依大種體非有故。既依過去大種施設無表色。過去大種既體是無。故知無表亦無有體 三若實有體應有其色對礙之相。此相既無。故知無體。

論。毘婆沙說此亦實有。論主述有部也。

論。云何知然。經部問也。云何知無表色亦實有也。已下半頌第四證有無表。

論曰至無見無對。第一證也。有見有對即是色處。無見有對是餘九處。經既更有無見無對色。故知即是無表色也。

論。又契經中至及無漏色第二證也。既有對色皆是有漏。別有無漏色。故知是無表色。故第二證 後結二證也。若無無表色。十有對色中何法名無見無對及無漏色。

論。又契經說至福業增長。第三證也。七福業事者。善故名福。作故名業。思所託故名事。此有七種有依福業事。謂有所施事為依名為有依。一施羈客。二施路行人。三施有病人。四施侍病人。五施園林。六施常食。七隨時施。此七種福雖起異心作業已息。若行.悟.寐等。恆時增長。除無表色若起餘心。及無心時。依何法說福業增長 無依亦爾者。謂無施物以為所依。但逢隨喜思念諸佛心恭敬等。亦如有依福業增長。

論。又非自作至此性無異故。第四證也。若無無表。但遣他為殺生等事。應不成業道。正遣他殺時。自業非殺故。自遣他表不能殺故。更作殺時自教他業如前無異故。

論。又契經說至便成無用。第五證也。經說法處內.外以分。謂是外處。十二處分。是十一處所不攝法。若以有見無見以分。即是無見。若以有對無對以分。即是無對。色.無色以分不言無色。若不以法處有無表色者。此言闕減便成無用。以彼簡法不周盡故。

論。又若無無表至語等無故。第六證也。八支中有正語.正業.正命三支。在定之中無語等三。若無無表。何法名為正語.業等。

論。若爾何故至清淨鮮白。經部難也。若謂正在定時具有八支。何為經說八中五支修習圓滿。正命等三先時已得。故知即是定前語等。

論。此依先時至無相違過。有部通也。此依先時已得世間諸有漏道定共色說。非是欲說定前語等語以為道支。故無過失。

論。又若撥無至而名苾芻等。第七證也。若無無表。唯是意思起異緣時即應無。於如何得名為苾芻等。

論。又契經說至可名堤塘。第八證也。若無無表。何然長時相續遮防諸破戒惡。非無有體可為堤塘。

論。由此等證知實有無表色。總結八證。

論。經部師說至然不應理。經部非前證。別有無表實體不應理也。

論。所以然者。問不應理所以。

論。所引證中至故名無對。釋第一證。經言第三無見無對者。謂定境界色非眼見故名無見。不障處所名為無對。非是無表。

論。若謂既爾至與無表同。遮有部難 正理論雲。此釋非理。以一切法皆是意識所緣境故。住空閑者意識。即緣諸有見色為定境界。此色種類異餘色等。是從定起大種所生。無障澄清如空界色。如是理趣辨本事品因釋夢境已具分別 應如是責。如何定境青等.長等顯.形為性。如餘色處非有見攝。然從定起大種所生極清妙故。又在定中眼識無故非眼根境。如中有色雖具顯.形。而非生有眼所能見。或如上地色非下地眼境。既有現在少分色處。不與少分眼根為境。如何不許有少色處。不與一切眼根為境。又於夢中所緣色處。應無見無對。唯意識境故。是故由經說有三色。證無表色實有理成 准上論文。定境色處非眼根境。此違色處二識所識。復同彼同分色不與識合。即違婆沙正義 夢境色者。即是餘位可眼見色。非謂此非眼根境界。其定境色亦是可見色處所攝。如解脫色。緣青等時是可見色。

論。又經所言至即說為無漏。釋第二證。定境色中有無漏色。即此名為無漏色也。

論。有餘師說至得無漏名。此述譬喻師計。無學身中十色界全。及外五境。皆是無漏非漏依故。

論。何故經言至乃至廣說。破譬喻計。若言無學身中色法。非漏依故名無漏者。何故經言有漏法者。諸所有眼乃至廣說。十五界等既無簡別。故知一切眼等皆是有漏。

論。此非漏對治故得名有漏。譬喻師救。無學身中十五界等有其二義。非漏依故名為無漏。非對治漏故名無漏。

論。是則此應言有漏亦無漏。有部難。離過身中十五界等。應亦是有漏亦是無漏。

論。若爾何過。譬喻師反問。

論。有相雜失。有部與出過也。

論。若依此理至有何相雜。譬喻師救。非漏依故名為無漏。不依此理說為有漏。非對治漏名為有漏。不依此理說為無漏。依此義說有何相雜。

論。若色處等至聲等亦爾。譬喻師反難也。若色處等十五界一向有漏者。何故經等不直說色處心裁覆事。簡去無漏差別而說有漏有取諸色心裁覆事。故知別有無漏色等非是心裁 裁謂裁蘖。即是與有漏心為生之本覆障事也 正理破雲。又非眼等非漏對治得有漏名。勿有世間諸離染道成無漏故。又彼眼等非如意.法.意識說故。謂佛有漏.無漏相中作如是言。墮世間意。墮世間法。墮世間意識。是名有漏。出世間意。出世間法。出世間意識。是名無漏。非眼等中作如是說。故知彼說但述耶計。

論。又經所說至福業續起。破第三證。經部宗中先軌範師作如是釋。由法爾力七有依福福業增長。如如施主乃至由諸受者受用勝劣有差別故。施主心雖異緣。而前緣施思種後後心生說名相續。於後後時別別而生。為轉變能生果時功力勝前名為差別。

論。若謂如何至無表法生。遮有部難。與無表同如何受者受用施財物。則有實無表色增長生耶。

論。若於無依至亦恆隨轉。釋無依增長也。

論。無表論者至寧有無表。反難有部。無依福業但是心念意思隨喜等事無有表業。寧有無表。

論。有說有依至相續增長。敘經部異說。

論。若爾經說至緣彼勝思。論主破餘師也。

論。是故所言至定為應理。論主評取經部前師釋也。正理雲。應問。此中何名相續。何名轉變。何名差別。彼作是答。思業為先後後心生說名相續。即此相續於後後時別別而生說名轉變。即此無間能生果時功力勝前說名差別。如有取識為命終心。於此心前雖有種種感後有業。而於此時唯有極重。或唯串習。或近作業感果功力顯著非餘(此與對法論同。此中有難。非極重。非串習。非近作業。此時熟者豈非顯著)。

論。又非自作至身.語業道。破第四證。由本加行使者依能教者教所作成時。法爾能教彼者相續心上種子轉變至生果時功能差別。由此當來能感多果。即此差別從身.語業生。果立因名故名身.語業道。實非身.語 自作究竟當知亦爾 如無表業名為業道。亦是果取因名非身.語業。

論。然大德說至正殺殺已。敘異計也。此是達磨多羅計也。

論。非但由此至成無間業。論主破雲。非但由思作已殺等解即成業道。實非殺母作殺母解應成無間。此既不成。如何但由其思即成業道。

論。然於自造至非不應理。論主容自作一分由思成業道。

論。何於無表至轉變差別。此有部責經部情偏。

論。然此與彼至不令生喜。此答不許無表所以。

論。若由此引至未來果故。答許經部宗所以也。

論。又先已說。經部引前說證。

論。先說者何。有部問也。

論。謂表業既無寧有無表等。經部答也。

論。又說法處至法處攝色。破第五證。如文可解。

論。又言道支應無八者。此牒第六證也。

論。且彼應說至求依等不。經部反問有部。

論。不爾。有部答。

論。云何。經部徵也。

論。由彼便得至立語業命名。有部答也。

論。若爾云何至八聖道支。經部準有部釋自宗義名正語.業.命。

正理破雲。彼釋不然。應正見等同此釋故。謂正見等亦應可為如是計度。雖在道位無正見等。而得如斯意樂依正故。出觀後由前勢力起正見等耶見等無。以於因中立果名故。可具安立八聖道支。然非觀中無正見等。若無正見等。道亦應無故。由如是理對法諸師應作是例。如正見等正在道時實有自體。亦應實有正語.業.命諸無漏戒。

論。有餘師言至故名無漏。述經部異師釋。

論。非一切處至此亦應然。異師引例釋也。此師意說。由聖道力便能獲得決定不作三耶名正語等。無別體性。此定不作依無漏道故名無漏。非別有法。如八世法不得衣等。此之不得無別體性。

論。別解脫律儀至別解脫律儀。破第七證。此亦准前由意樂力。謂由思願力先立要期能定遮防身.語惡業。由斯故立別解脫律儀。准此意樂即是思願。

論。若起異緣心至憶便止故。通有部難。

論。戒為堤塘至由心受持。破第八證。由心受持力遮防破戒惡法不生。非別無表。

論。若由無表至而破戒者。反難有部。若由無表遮防惡戒由如堤塘。堤塘不斷。如何失念而有破戒。

論。且止此等至是我所宗。止諍歸宗。破已復宗。非是實取有部義也。

論。前說無表大種所造性。已下大文第二明能造大 於中有三。一表.無表大種同.異。二明造時同.異。三約地同.異。此即第一。

論曰至異大種生。答也。

論。所以者何。徵也。

論。從一和合至不應理故。釋也。

論。如表與大至為有差別。下第二明造時同.異。

論。一切所造色多與大種俱時而生(謂一切有對造色及作俱無表)。然現在未來亦有少分依過去者(作後無表)。

論。少分者何。問也。下半行頌。答也。

論曰至從過去大生。釋頌文也。初一念是作俱無表。第二念已去是作後無表。作俱無表從現大生。後念無表從過大生。此雖云從過去大生。非是大種於過去世造現.未色。此是作俱大種住現在時。懸造未來諸念無表落過去世。現.未無表依之而起。

論。此為所依至手地為依。明無表色依有二種 一為所依。即是能造無表大種 二但為依。即是造身餘色大種 前為轉因。如手轉輪 後為隨轉因如地為輪依 問表與無表大種不同。如前已釋不勞重述 未知。作俱無表。與其後念作後無表。為同一大。為別大耶。又後念無表有多剎那。為同一大。為各別耶 有人釋此三解不同。不評是非還同未解 第一解雲。造後諸無表即用造初無表大種。乃至。故婆沙一百三十二雲。若成就現世大種。彼現在所造色耶 答如是 設成就現所造色。彼現在大種耶 答如是 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亦非現在所造色無因故 自解雲。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所以必成現所造色。亦非現所造色無因故必成就大種。以此故知。現無別大造未來無表 今詳。引此論文為證不定。此論文據有對色說。不是無對色據。生因大種非是依因。依因非是造色義故。細麁之色非一因故。不可別有依因大故。既約造大後念無表現在成就之時。不成現造大種。能造大種現在成就之時。不成未來所造色故。如何引此論文。證初念無表與後無表同一大造。此釋雖不違理。誤引論文以為過也 第二釋雲。一具四大造初念無表。即於此時。別有一具四大造彼後念諸無表色。正理第二十解大種望所造色非俱有因中雲。謂有成就所造色非四大種。或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自解雲。以此文證。有成就能造非所造色。故知亦有現在大種無現在所造色。懸造未來 今詳。此釋違其理.教及所引文。亦非成證。言違理者。何因後念無量剎那同一大造。初念無表有何別因異大造耶。論但自云細麁因別。而無有文現.未別因。言違教者。正理正解此文中雲。謂欲界所繫初念無表。與能生大種俱時而生(准此。即造初念無表大種所造無表俱時而生)。此大種生已能為一切未來自相續無表生因(准此。即是此前能生初念無表大種。能為一切未來自相續無表色生因。無表生因即是造義)。此與初剎那無表俱滅已第二念等無表生時。一切皆是前過去大所造。此過大種為後後念無表所依能引發故。與後後念無表俱起身中大種但能為依。此大種若無。無表不轉故(准此。即是此前能生初念無表大種。更不說別有大種造未來色) 言引論文不成證者。正理論雲。成就能造非所造者 此望未來所造色說 非成就一切所造。望法不同以為句數。如何引此以為證耶 第三解雲。一具四大造初無表。即於此時復起眾多大種。懸造未來無表。剎那剎那四大別造。自問答雲。一期無表其數極多。如何現在一剎那身。容彼眾多能造四大。然自解雲。異熟虛疎相容無失 今詳。此釋違其教理。復無文證。言違教者。如前所引正理論文。言違理者。准俱舍師釋剎那。雲如有動物度一極微名一剎那。准此。日輪一日一夜週四天下。所度極微數無邊故。即是剎那不可勝數。若依日夜三十須臾。剎那有六百四十餘萬。以日計月。以月計年。以年計劫。剎那剎那無量無邊。一一剎那有七具四大。一一大種復有七微。即是於一剎那有二十八微。計其根色虛疎。尚不得容造一日一夜無表四大極微。如何得容百年八萬歲等 無文證者。凡所立義須引教.理。既違教無文。何成釋義 雖釋此義三解不同。不評是非何殊不解 今詳教理。造初念無表。與後念無表同一大造。理教分明。不可違拒。如前所述。此論以轉因聲同造因也。轉之言起。此色因過去能造大起故是轉因。依現身大種故。故是隨轉因。如輪轉時因手而轉。亦依地轉 婆沙一百三十三雲。有色現在非現在大種所造。謂現在大種若色現在過去大種所造。此復云何。謂現在表所起無表過去大種所造。所以如前說。問此無表色亦有現在所依大種。何故不說耶答彼是轉依非造依故。此無表色有二種依。一是轉依。謂現在大種由彼力轉故。二是造依。謂過去大種由彼力造故。此中但說造依不說轉依。是故不說能造五因。皆過去故(解雲。婆沙與此論及正理。名雖少異其義同也)。

論。何地身.語業何地大所造。自此已下。第三約地明造同.異。

論曰至大種所造。此釋有漏自地依也。有漏之色系自地故。還用自地大種所造。亦由自地有大種故。不用他地大種所造 問身在下地起上定時。用下地身中上地大造。上地多色其四大種為在何處 答婆沙一百三十四雲。問若生欲界色界大種現在前時。何處現前 有說眉間 有說鼻端 有說心邊 有說臍邊 有說足指 有作是說。隨先加行安心處所是處現前 有餘師說。欲界大種麁。色界大種細。細入麁隙如油入沙。然根本靜慮現在前時。色界大種遍身內起若近分定現在前時。色界大種唯心邊起 有說。近分定現在前色界大種亦遍身起。然長養身不如根本。如有二人俱詣池浴。一在池側掬水浴身。一入池中浸身而洗。二人用水雖俱遍身。然長養身入池者勝 後解為勝。隨定勝劣皆遍身故。

論。若身.語業至無漏生故。此釋無漏隨生處也。若無漏者依五地身。隨生此地應起現前。即用此地四大所造 以無漏法不系界故。所以不用同地大造。必無大種是無漏故。無無漏大造無漏色 由所依力無漏生故。即用彼隨身四大所造。

論。此表無表其類是何。已下兩頌。大文第三明執受類別。

論曰至無變礙故。此釋無表非執受也。

論。亦等流性至謂同類因生。釋無表五類也 亦言。顯彼兼有剎那。即是若法智忍俱時道共戒也。唯善.不善故非異熟生。無極微集故非所長養。同類因生故有等流性。與苦忍俱故故亦剎那。是有為法故故非實事。

論。此唯有情依內起故。釋無表業是有情也。

論。於中欲界至大種所造。明散無表所依大種唯是等流性。同類因生故。非所長養。因等起心不能長養能生無表諸大種故。非是異熟因所生故非異熟。非無漏故非剎那。是有為故非實事 問此大種是誰等流果。正理論雲。如是說者。從無始來定有能造無對造色已滅大種為同類因能生今時等流大種。造有表業大種亦應是無始來同類大種之等流果非從異類 又云 何緣定心所生無表。是無別異大種所生。散無表生依別異大 定生無表七支相望展轉力生同一果故唯從一具四大種生。散此相違故依異大 問如不殺戒對多有情各一不殺。為同四大。為別四大 答同一大種。正理論雲。雖對別異有情相續發多無貪所生無表。而但一具大種為因以所生果類無別故 疑曰。此多無貪所生無表非是一果。如何用同大造。

論。定生無表至無差別故。此釋二種定生。竝唯依定心所長養大種所生。以定心俱必有殊勝長養大種能作生因造定心俱所有無表。所以定俱無執受者。正理雲。定心果故必無愛心執此大種以為現在內自體故。又此大種無有其餘執受相故名無執受。

論。應知有表至散無表同。第二釋表業也。若屬身者是其身業。不屬身者是其語業。身業與身合故有執受也。語業是聲故無執受。既是業性。已表是情。無有非情是業性故。化人語等既無有得。故知非業。品類足雲。諸表業是無執受者。多有是傳家錯耳。若不爾者。婆沙及諸論等即應合會釋也 餘義此與散無表同。謂有情數。及依等流.有受.別異四大種起。

論。表業生時至為不爾耶。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論。若爾何失。兩關反問。各有何失。

論。若破壞者至二形量成。兩關出過。如文可了。

論。有別新生至不破本身。此釋兩關難也。

論。若爾隨依至如何遍生表。此重難也。

論。身有孔隙故得相容。答也。婆沙.正理更有一釋。謂如染支體薄故不增 婆沙一百三十四雲。問欲界身中先有間隙。色界大種來入中耶。答不爾。未來欲界身自有二種。一唯欲界大種。二色界大種雜。若時遇入色界定緣。彼唯欲界者便滅。色界雜者便生。故不可言先有間隙後來住中(解雲。若未至現在不可說言有間隙也。若現在世名間隙。復不可言來入中也。若來入中即至後念。故在未來與下地色同時生也)。又婆沙一百二十二雲。然表.無表依身而起 有依一分。如彈指.舉足等。一分動轉作善.惡業 有依具分。如禮佛.逐怨等。舉身運動作善.惡業。此中隨所依身極微數量。表業亦爾。如表數量。無表亦爾。

論。已辨業門至差別云何。自此已下一頌半。第四義門分別。

論曰至果仍續起。此釋無表唯通善.不善也。無記不能發無表故。所以無表唯是善.惡。

論。所言餘者至善惡無記。此釋表業及思通三性也。謂身.語表及是意.思。皆通三性。

論。於中不善至無慚無愧故。釋不善者唯在欲界。自性不善謂三不善及無慚愧。思等與此相應故成不善。身.語表業由此等起故成不善。上界既無自性不善。由此亦無諸不善業。

論。善及無記至不別遮故。釋善.無記通餘界也。頌既不遮諸地。故知遍有。由自性善.及自性無記。遍諸地故。相應.等起隨其所應亦通諸地。

論。欲色二界至身語律儀。釋無色界無無表業 一以無色無大種故 二以無色無身.語轉。故無色界無無表也。

論。若爾身生至有無漏無表。難也。若於是處有身.語轉。即有無表。如於欲色起無色定應有無表戒。如欲.色界起無漏定。有無漏無表。

論。不爾以彼至大種為依。釋也。無漏不墮界故無無漏大種。故身在欲.色入無漏定。依身生處大種造故。有漏系地。不可言有漏無表別界大造。復不可言無大造也。婆沙十七雲。無漏戒非大種力故成無漏。但由心力隨無漏心所等起故。有漏戒由大種力系屬界.地。故不相似。

論。又背諸色至伏色想故。又重釋也。無色界定背諸色故。由彼定能伏色想故。所以無色無無表色。

論。毘婆沙師至無無表色。論主引婆沙釋。可知。

論。表色唯在至可言有表。此釋表業唯二地。說有伺者。為顯中間靜慮有表業故。

論。有覆無記表至矯自嘆等。釋有覆表唯上地也。以諂.誑是有覆無記。故所發業其性亦同。

論。上地既無言何得有聲處。問也。

論。有外大種為因發聲。答也。外大種為因擊發內身處。由斯內身有於聲處。

論。有餘師言至劣故斷故。敘異說也。下善劣故。下染斷故。此是雜心師釋。

論。前說為善。評取前師。

論。復以何因至無記表業。此問上地無一切表。欲界無有覆表所以。

論。以無發業至有覆無記表。答也 言無等起故者。非唯釋有覆無記。通釋前上地無表業也。唯有尋伺心能發表業。上地無尋.伺故。故無一切表業。又發業心唯修所斷。欲界無有修斷有覆染心。所以欲界無有覆表業也。

論。為但由等起至由何因成。自此已下一頌半。因論生論。第五明四種善。

論曰至猶如無病。此釋第一勝義善也。以涅槃是諸法中最極安穩。眾苦永寂。是最勝義。故此名為勝義善也。正理兩釋。一釋同前。第二釋雲。或真解脫是勝是義得勝義名。勝謂最尊。無與等者。義謂別有真實體性。此顯涅槃無等實有故名勝義。如是勝義安穩名善。如是涅槃是善常故。於一切法其體最尊。是故獨標為勝義善。

論。自性善者至猶如良藥。此釋第二自性善也。無慚.無愧有二義故。一唯是不善。二遍不善心 三不善根具其五義。一通五部。二遍六識。三是隨眠性。四斷善根時作牢強加行。五能發麁惡身語二業。由此五種是自性不善作用力強。同餘心所由與此相應成相應不善 善翻此故名自性善。既自性善以喻良藥。故不待餘成善性也。

論。相應善者至如雜藥水。此釋第三相應善也。諸心.心所成善性。要由與彼慚等相應方成善。故如雜藥水亦為藥。以雜藥故。

論。等起善者至所引生乳。此釋第四等起善也。謂身.語表及無表業四相得等。由二善所等起故成善性也。准婆沙一百四十四。三性分別二十二根。有一師說。有四種善及不善等。與此論同。正理三十六。亦與此論同。故知四種善與不善。是有部宗舊所稟義。非是世親菩薩新立。有人。引安惠俱舍釋。雲據實而言皆是自性善。然世親阿闍梨。立四種者隨義勝劣建立異名。善中最勝者名勝義善。次強者立自性善。次劣者立相應善。最劣者名等起善者。謬也 又此釋若唯以勝故名自性者。與名.義不相符會。不待他成善等故名為自性。待他成故名相應。如藥及雜藥水故 問若爾何故婆沙第二雲。今應問彼。若唯五根是自性善。所餘善法自性是何。若謂彼是不善無記雜五根故亦名善者。如是五根與彼相雜。何故不名不善.無記。然信等五與所餘法。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緣。一起。一住。一滅。一果。同一等流。同一異熟。而言五根是自性善。餘相雜故假立善名。但順妄情不應正理。勿有此過故應說言世第一法根非根性 准此婆沙不立相應.等起善等。因何言謬 答婆沙第二與此意別。彼異師說。五根是世第一法。自性是善故。餘非世第一法。以自性非善。與善相應假立善名。由此婆沙雲但順妄情。今此四善即不如是。若相應善。若等起善。皆體性是善。非假名善。其自性善不待他成善。相應.等起待他成善性故不名自性善 問若爾未相應時先是何性 答有體已來。常與自性善俱恆名善性。善由他立故非自性。以無貪之義性是善故非相應。義性善也。

論。若異類心至此義應思。論主破有部等起善也。准此故知。不是論主新立四善 異類心所起得者。謂疑心續善續生心得自地生得善等。正理論雲。因異類心亦起諸得。如因靜慮得通果心。勝無記心現在前故得諸染法。勝染污心現在前故得諸善法。此等如何成善等性。以就彼法俱生得故密作是言。非異類心不作緣起故無有失(解雲。言等起者。據善等法俱起得說。不據前.後。異類心起者。是法前後得。非此所說也)。又云。雖異類心亦為緣起而成善等。非待彼心。或復因彼諸得等起。即待彼故成善等性。故得由等起成善等性異(解雲。雖異類心亦為緣起成就善.不善等。非待彼異類心。或因彼異類心諸得及四相起。及即待異類心。得及四相成善等。唯此得及四相。因所得法及所相法起。待所得所相法成善等性。故得等由等起成善等性異。此二解中後解為勝)。

論。如說善性至與此相違。自此已下明四不善。

論。云何相違。問。

論。勝義不善至猶如痼病。答也。翻涅槃立生死。即生死名勝義不善。以生死中有漏之法皆是行苦.自性不安性。不安故猶如痼疾。有此疾者常不安穩。

論。自性不善至猶如毒藥。翻自性善立自性不善。

論。相應不善至如雜毒水。翻相應善立相應不善也。

論。等起不善至所引生乳。翻等起善立等起不善也 由此故言與此相違。

論。若爾便無至皆生死攝故。問也。一切有漏皆生死攝。皆是不善。如何於中有善.無記。

論。若據勝義至故無有過。答也。據義不同立名有異。若以行苦極不安穩。一切有漏皆是不善。若不招果。及招愛果。別立為善。及名無記。據義既別。過失便無。

論。勝義無記至更無異門。釋無記也。正理論雲。以非擇滅及太虛空更無異門唯無記性。是故獨立勝義無記。無別自性.相應.等起。無一心所唯無記性與無記心遍相應故。設方便立自性等三亦攝不盡。無記多故。由是無記唯有二種。一者勝義。二者自性。有為無記是自性攝。不待別因成無記故。無為無記是勝義攝。以性是常無異門故 問若唯有二。何故婆沙八十七雲。於欲界中有五無記。一異熟生。二威儀路。三工巧處。四通果心。五自性無記。色界有四。除工巧處。無色有二。謂異熟生。自性無記。何故不同 答據義別也。此中正理據非勝義及非相應。非由等起成無記故。諸有為無記皆名為自性。婆沙意據異熟生等所不攝者立自性名。非是相違。

論。於此應思至例亦應然。難也。大種亦由思等起故。故應例彼成善.惡也。

論。以作者心至故不成例。答也。

論。若爾定心至應設劬勞。論主難也。應設劬勞通斯切難。正理論雲。又如眼等不待心生。其性便無善等差別。如是大種不待心生故。理亦無善等差別。若爾諸得及生等相。應無等起善等差別。以非本心所欲起故。無心位中亦現起故 此難非理。由法勢力安立善等差別成故。謂得.四相依法而立。非如大種無待自成。有為法中無有一法不待心力成善不善。是故諸得及生等相。如所屬法要由心力成善等性。其理善成。生已離心雖相續轉。亦無有過。即是前心勢力所引令其轉故。隨定無表定等力生。理亦應成等起善性。天眼.天耳應善性攝。以是善心所等起故。此難非理。以彼二通解脫道心是無記故。彼二與道俱時生故。通斯似難何費劬勞 有人云。俱舍師破雲。若天眼.耳由與無記道俱生故。是無記者。既由道力應名等起。若言非由彼道力故成無記者。道俱生言何成解釋。真難未通。劬勞還費 今詳。此破似非。本文多救之中唯破一故。於此一中又非切當。論主以道是善眼根。無記故以為難端。救雲。道是無記。與眼根性同。難自不成。反難等起。何關此義。

論。如上所言至何以故。此下三頌。第六明二等起。

論曰至第二名隨轉。列二等起也。

論。謂因等起至名為隨轉。釋二等起名轉隨轉。

論。隨轉於業有何功能。問。

論。雖有先因至如死業應無。答。轉隨若無。即無表業。如死。無心。有身無業。正理論雲。若無隨轉。雖有先因為能引發。如無心位。或如死尸。表應不轉。隨轉於表有轉功能。無表不依隨轉而轉。無心亦有無表轉故。

論。若爾無心如何發戒。難 那含沙彌至羯磨時入無心定。此亦得戒。既無隨轉猶如死人。如何那含能發於戒。

論。諸有心者至於業有用。答。諸有心者依根本表發無表戒業起分明。諸無心者依加行表發無表戒業起不明。由隨轉心有根本無根本業業。故隨轉心於業有用。

論。見所斷識至此無有故。釋見所斷識非剎那等起。於能起表近因等起尋.伺生中為資糧故是遠因等。正起業時心麁散故。見所斷識爾時不起。若起見斷其業即息。正理論雲。見所斷識乃至定不能為剎那等起。見所斷識雖能思量。而無功能動身發語。然於動發一表業中。容有多心思量動發。唯後一念與表俱行。異此表應非剎那性。見所斷識雖能為轉發有表業。然非業表於此識後無間即生。內門轉心不能引起與身.語表俱行識故。若異此者。見所斷心亦應於表業為剎那等起。以修所斷加行意識能無間引表俱行心。亦與表俱行為剎那等起。故見所斷雖能為因引諸表業。離修所斷因等起心表俱行心無容得起。是故欲界無有有覆無記表業 然契經中但據展轉為因等起密作是言。由耶見故起耶語等 阿毘達磨據彼不能無間引生表俱行識。故密意說。見所斷心內門轉故不能發表。是故經.論理不相違。

論。又見所斷至是見所斷。第二反難釋也。

論。若許見斷斯有何失。卻問失也。

論。是即違越至不相違故。出違教.理失。前是違教。後是違理。

論。有漏業色至應更成立。外人令更成立。

論。若爾大種至力所起故。反難成立。若見所斷心能發業者。其所發業可見所斷。能造大種亦由見所斷心力所引起。應說大種是見所斷。大種既非見斷。故知見所斷不能發業。

論。無如是過失如非善不善。釋前難也。大種因心起。不成善.不善。大種見所斷心起。非見所斷。此有何失。

論。或復許爾理亦無違。第二答也。許四大種見斷心發。是見所斷。義亦無違。

論。不應許然至不相違故。破許大種見所斷也。大種不染污故非見所斷。是有漏故非非所斷。以四大不染污與明.無明不相違故。

論。彼經但據至故不相違。釋通經也。見所斷心不能為近因等起。能為前因等起。據前因等起說因耶見故起耶思惟.耶語.耶業及耶命等。論說近因故不相違。

論。若五識身至外門起故。釋五識唯為隨轉。無分別故不能為轉。外門起故能為隨轉。

論。修斷意識至外門起故。釋修斷意。轉外門起故能為隨轉。

論。修斷意識至外門起故。釋修斷意。識有分別故能為轉外門起故為隨轉。

論。一切無漏至任運轉故。釋無漏.異熟無記非二轉也。無漏唯在定故。異熟生心任運轉故。正理破雲。然說無漏。異熟非者。此有大減及太過失。有漏定心亦俱非故(此大減失)諸異熟識但可非轉能為隨轉。何理能遮(大過失也)然經主言。不由加行任運轉故。諸異熟識非轉.隨轉。有餘復言。此唯先業勢力所引餘心息位方可現前。故非二種。設此能起身.語表業是何性類。為異熟生。為威儀路。為工巧處。且非異熟生。現加行起故。亦非餘二種。異熟心起故。如是理趣。但可能遮異熟生心為因等起。餘心為轉所發表業。異熟生心外門轉故。能為隨轉何理相違。且若無心。表業不轉。許表業轉用異熟識為隨轉因斯有何過。又但應說異熟生心勢微劣故非因等起不應說言不由加行任運轉故。勿生得善亦不為因發有表業。亦非加行任運轉故。由此經主有增減失。因復非因。智者應了 俱舍師云。有漏定心理同無漏非轉.隨轉。唯在定言以遮顯故。故不別說。異熟生心雖外門轉。善.惡業感不由加行任運而生。性羸劣故非轉.隨轉。生得善心豈同於彼。一即非從業感。二即其性是強。故亦非難。此即違理。又教相違 婆沙一百一十七雲。問異熟生心何故不能作二等起發身.語業耶。答強盛心發身.語業。異熟生心其性羸劣。故不能發。廣如彼說。

論。如是即成至異熟生心。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論。轉隨轉心定同性不。問二轉心性為同不。

論。此不決定。答不定也。

論。其事云何。問不同事。

論。謂前轉心至隨轉亦爾。指事答也。

論。唯牟尼尊至無萎歇故。明佛不同。婆沙一師二轉同性心。婆沙一百一十七雲。此中若善心作轉。即善心作隨轉。若染污心作轉。即染污心作隨轉。若威儀路.工巧處等亦爾。問若威儀心作轉。即彼心作隨轉者。如有行時遇見佛像等起善眼識。或見淫女等起染眼識。如是豈非善.染隨轉起彼業耶 尊者世友說曰。此由覺惠速疾迴轉起增上慢。謂於行位起此眼識。而實行時則善.染心不現在前。若善.染心現在前時。即止不行。此善.染心但如伴者。不名等起 復有說者。威儀許容善.染.無記為等起。餘如前。即以工巧畫佛像起善。畫女人起染為難。世友通如威儀 復有說者。工巧心發起業時善.染等起。乃至工巧處心轉時其隨轉容有三種。問異熟生心何故不能作二等起發身.語業耶。答強盛心發身.語業。異熟生心其性羸劣故不能發 復有說者。若身.語業異熟生心為二等起而發起者。此身.語業當言是何。為威儀路。為工巧處。為異熟生。若威儀路。或工巧處。異熟生心云何能發。若異熟生。此身.語業應是異熟。然身.語業定非異熟。加行起故。亦不可說為善.染性。異熟生心所等起故。由此異熟生心。不能發身.語業 今婆沙有三師。一師自類為剎那等起。二師威儀剎那等起通三。餘同前。第三師威儀.工巧剎那等起通三。餘同前 然未見善.染剎那等起通三文。及異熟生心為剎那等起文。此二義皆婆沙無文。雖佛無記心後通善。剎那等起義亦不同。然婆沙無評文。諸小論意不同。取義各別 雜心雲。若善轉即善隨轉。不善.無記亦爾。取初師義 此論於轉善等隨轉通三。非婆沙師義 正理論雲。異熟生心亦為隨轉。亦非婆沙師義 太法師雲俱舍是婆沙中一師義者非也。

論。有餘部說至那伽臥在定。敘異說也。

論。毘婆沙師至通果心起。有部釋頌。與餘師不同。謂佛四威儀中皆能入定。非謂恆時定也。故作是說。非無記心。

論。諸有表業至為如隨轉。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論。設爾何失。反徵問也。

論。若如轉者至皆能為轉。出如轉過。若如其轉。見所斷心既許為轉。身.邊二見是見所斷有覆無記。既如其轉。即欲界中應有有覆無記表業。即自違宗。或應簡別見所斷中身.邊二見不能為轉。餘見所斷能為轉也。

論。若如隨轉至應設劬勞。出如隨轉過。若如隨轉。不善.無記心得戒時。爾時表業應非善性。應設劬勞通如是難。

論。應言如轉至為間隔故。通也。應如修斷近轉心也。

論。若表不由至無記表業。論主與婆沙。通經。出過。正婆沙文婆沙百一十七。問若見所斷心不能作剎那等起發身.語業者。契經所說當云何通。如契經說。諸耶見人所有身.語.意業。若思。若求。若所造作。一切皆得不可愛.不可樂.非悅意果。所以者何。此見暴惡。所謂耶見 答依因等起作如是說。非依剎那等起。是故無過 正理論雲。又作是說。若表不由隨轉心力成善等者。則不應言彼經但據前因等起非據剎那。故欲界中定無有覆無記表業 彼謂此說表成善等性決定但由剎那等起力。故見所斷惑雖為因等起。而欲界定無有覆無記業 此由經主不達我宗所有言義故作是說 此說意言。若見所斷惑為剎那等起與業俱行。是則不應隔修所斷能起表業因等起心。則欲界中何緣無有有覆無記身.語表業。然見所斷惑。尚不能為因。無間引生業俱行識。何能自作剎那等起。說不能作剎那等起。顯不能為近因等起。但有能作近因等起者。此必能為剎那等起故。身見.邊見。雖為遠因引身語表。而由修斷近因勢力成不善根。是故說言彼經但據前因等起非據剎那。故欲界中。定無有覆無記表業。若不爾者。則不應言彼經但據前因等起。前言為顯隔近因故簡近因故。說前因言。故彼此中不達言義。婆沙論雲。復次若此眾同分心作能轉。即此眾同分心作隨轉。斯有是處。若此眾同分心作能轉。餘眾同分心作隨轉發身.語業。無有是處。復有說者。亦有是處。謂如有人發願當作五年大會。中間命終。乘斯願力生富貴家。自憶宿命如昔所願一切皆作。如是則名此眾同分心作能轉。餘眾同分心作隨轉發身.語業。然無評文 今釋。前師說近因等起心。後師說遠因等起心。義不相違故無評也。

俱舍論疏卷第十三

以黃薗本一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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