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弟子文庫

俱舍論疏卷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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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卷第十八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六

論。於前所辨已下。第二別明業障。就中有六。一出業體。二別明僧破。三明成逆緣。四明加行定。五明重罪中大過。六明無間類 此一行頌第一明業障體。

論曰至是虛誑語。出五逆業體。天授知五法實非是道。誑無知比丘說是道。故是妄語。餘四身業。出佛身血是加行。餘三是殺根本。

論。既是虛誑語何緣名破僧。問也。

論。因受果名或能破故。答。因虛誑語彼僧破故。誑語是因。僧破是果。因取果名名為破僧 或能破者。以虛誑語有其力用能破僧故名破僧也。從用為名名為破僧。

論。若爾僧破其體是何。此下第二明僧破體。就中有五。一僧破體及成人。二能破成時.處。三具緣成破僧。四破二種僧別。五無破法輪時。此一頌第一明僧破及成人也。

論曰至行蘊所攝。出破僧體。此釋破僧是不和合。無覆無記。行蘊所攝。婆沙一百一十六評曰。隨住六識隨住五受皆能破僧。問僧破以何為自性。答以不和合。無覆無記不相應行為自性。是不相應行蘊所攝。即餘處說。復有所餘如是種類不相應行 准此論文。不和合性即是非得無別體也。所以得知。准婆沙六十。評曰退自性者。是不成就。無覆無記。即是非得。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即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心不相應中攝。退與順退法異 順退法以一切不善.有覆無記為自性。如僧破與破僧罪異。僧破以不和合為自性。無覆無記。心不相應行蘊所攝 准此論說。退即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心不相應中攝 與僧破同退既更無別法。即是非得。故知僧破不和合性。即是同欲.同忍非得。無別體性。

論豈成無間。問。既是無覆無記豈成無間罪。

論。如是僧破至是無間果答。如是無覆無記僧破因妄語生。妄語是無間罪。僧破之因。僧破不和合性。是妄語無間之果。果雖無記。因是不善故成無間。

論。非能破者至所破僧眾所成。明成僧破人。僧破是所破僧成也。

論。此能破人何所成就。下一頌。第二明能成無間罪等。

論曰至語表無表業。此釋能破體 前問雲。此能破人何所成就 答雲。此能破人成破僧罪 誑語為性。明十業道中是虛誑語 即僧破俱生語表無表業者。明成時也。

論。此必無間至不必生於無間。答第二.第三問。破僧果熟.何處.幾時 答雲 無間大地獄中。答處 經一中劫。答時 便明餘逆處不定也。

正理論雲。然此不經一大劫者。欲界無有此壽量故。一中劫時亦不滿足。經說天授人壽四萬歲時。來生人中證獨覺菩提故。然不違背壽一劫言。一劫少分中立一劫名故。現有一分亦立全名。如言此日我有障礙。或如說言賊燒村等。

論。若作多逆至同感一生。問。五逆俱是次生受。如何一時同受五果。

論。隨彼罪增至五倍重苦。答也。正理論雲。若造多逆。初一已招無間獄生。餘應無果。無無果失。造多逆人唯一能引。餘助滿故。隨彼罪增苦還增劇。謂由多逆感地獄中大柔軟身。多勐苦具。受二.三.四.五倍重苦。或無中夭。受苦多時。如何可言餘應無果 今詳。異熟因果通於三世。故知因果相屬性定。五逆果體各別不同。若感色身諸根並感平為增上令所招果身大柔軟。所生苦受時促品增。平起相續經一劫等 若依成實論。若一劫受苦。乃至若造五逆五劫同受。餘後四劫從初為名生報。多同經部一業感多身。多業感一身 若依正量部。若造乃至五逆。五劫受苦。於中初是生報。後四劫是後報。各各別感 若依大乘。對法論第八雲。問若造多無間業者。於無間生中云何得受其異熟。答於一生中頓受一切所得異熟。無有過失。所以者何。若造眾多無間業者。所感身形最極柔軟。所有苦具眾多勐利。由此頓受種種大苦。又次下文雲。於此業中從初熟位。建立順現法受等名。不唯受此一位異熟 乃至 若作是說。即善順訶怨心經。如彼經言。由無間業於那落迦中數數死生受大苦異熟(准此論文。同經部。正量部說。大乘亦許一業引多生多業引一生也) 問准此對法。前後相違 答有兩釋 一釋。前隨轉理門同有部相說。後依大乘。若不爾者。前說一生以多倍受苦。如何後說經多劫耶。二釋。准此即若造多逆於多劫中多倍受苦。由互相資成大苦故。非唯五倍一生受畢 問若爾何故立世經云。釋迦如來於第九住劫出世。天授造三逆入地獄。至第十劫減。至四萬歲時。來生人中證獨覺菩提。天授造三逆罪。准訶怨心經。合受三劫罪。因何不滿一劫得獨覺耶。若謂立世經同有部故是小乘經。訶怨心經同正量部等。因何不是小乘經也。兩文相違。立世經說文極分明。不可通釋。訶怨心經容可釋也 於地獄中數死.生者。似死.生故名為生.死。如等活地獄 又準智論。天授入地獄中猶如拍毱。如何三劫入於地獄。彼宗應思 今詳有部義宗。若造餘趣次生定受業者。不造五逆。若造餘逆生餘地獄。不造破僧。若先造破僧後造餘逆。皆入阿鼻。

論。誰於何處能破於誰。已下一頌。第三明具成緣成破等。

論曰至言無威故。明能破人也。正理四十三雲。要大比丘必非在家.比丘尼等。以彼依止無威德故唯見行人非愛行者。以惡意樂極堅深故。於染.淨品俱躁動故。婆沙一百一十六大意亦同。

論。要異處破至對必無能。明破處也 言。異處者。謂羯闍尸梨沙山。此雲象頭山。山頂如像頭故。在鷲峯山北可三四里。同一界內。天授住彼而破僧故。非對大師(師在鷲峰山。應撿文)。舊云伽耶山者訛也。以羯闍之與伽耶聲相近故。故謬傳爾 然西方別有伽耶山。去鷲峯一百五十餘裡。非同一界。非破僧處。

論。唯破異生至說愚夫言。明所破僧也。正理雲。唯破異生非破聖者。他不能引得證淨故。有說得忍亦不可破。由決定忍佛所說故。

論。要所破僧至在如是時。明正破時。同忍佛教名為和合。忍有異佛.及別佛教名為僧破。正忍之時是僧破時。亦是結彼破僧罪時。婆沙一百一十六雲。齊何當言法輪僧破。有多釋。如是說者。若由意樂誓受餘師。謂彼愚癡諸比丘眾。由定意樂。發如是心。作如是語。提婆達多是我大師。非佛世尊。齊此當言法輪僧壞。

論。此夜必和不經宿住者。明破已經幾時。真諦師云。日將暮時破。至夜三更還復和合。故言此夜必和不經宿住。

論。如是名曰至壞僧和合故。總結上也。正理雲。謂由僧壞邪道轉時。聖道被遮暫時不轉。言邪道者。提婆達多妄說五事為出離道。一者不應受用乳等(等取酪。等四味)二者斷肉。三者斷鹽。四者應被不截衣服。五者應居聚落邊寺。眾若忍許彼所說時名破法輪。亦名僧破。婆沙一百一十六雲。云何五法。一者盡壽著糞掃衣。二者盡壽常乞食。三者盡壽唯一坐食。四者盡壽常居逈露地。五者盡壽不食一切魚肉血味鹽蘇乳等(不同正理亦可相似)。

論。何洲人幾。已下一行頌。第四明破處及幾人破。

論曰至過此無限。明處及人數。所以極少猶須九人。四人成眾。邪.正二眾合有八人。一人為佛故九人也 餘洲無佛豈得言我是佛。人不信也 頌中言等。顯過九人其數無限。

論。唯破羯磨至故亦言等。明破羯磨僧。正理雲。於何時分容有破僧.破羯磨僧。從結界後迄今亦有。至法未滅。破法輪僧除六時分。婆沙雲。問破僧時佛在眾不。答佛時住彼界內而不在眾。云何知耶。曾聞。提婆達多欲破僧時。佛以慈愍故呵制之言。提婆達多汝勿破僧。勿起極重惡不善業。勿趣非愛大苦果處。佛雖如是慇勤呵制。而彼都無止息之心。爾時世尊起正智見審觀前際。勿我昔時破他眷屬。即自觀見。昔我無量無數劫前。曾破壞他仙人眷屬。彼業異熟今現在前。觀見是已知此僧眾定當破壞。便入靜室默然宴坐。提婆達多便破壞僧。故知世尊在於界內而不在眾 婆沙一百六。問破羯磨僧破法輪僧。有何差別。答破羯磨者。謂一界內有二部僧。各各別住作布灑他羯磨說戒。破法輪者。謂立異師.異道。如提婆達多言我是大師非沙門喬答磨。五法是道非喬答磨所說八支聖道。

論。於何時分。已下一頌。第五明無破法輪僧時。

論曰至無破法輪。明六位無破法輪僧。婆沙雲。非初.後者。由此二時諸比丘眾。於聖教中和合一味。不可破壞 非於二疱未出時者。謂聖教中未生戒.見二種疱時 非未和合共結界時者。要一界內有二部僧別住異忍方名破僧故 非未建立第一雙者。謂未建立第一雙時。定無能破法輪僧者。諸佛法爾皆有第一雙賢聖弟子。若有破壞法輪僧已。不經日夜。此第一雙還令和合 非於大師涅槃後者。若於大師般涅槃後。作如是言我是大師非如來者。咸共責言。大師在世汝何不言我是大師。今涅槃後乃作是語。是故決定於此六時法輪不壞。於所餘時法輪可壞。

論。非破法輪至有此事故。明破僧由業。正理論雲。於此賢劫迦葉波佛時。釋迦牟尼曾破他眾 故婆沙雲。自觀見昔。我無量無數劫前曾破壞他仙人眷屬 問因何二說不同。答有兩事。二論各引一證 又釋。婆沙日月劫故云無量無數劫。

論。且止傍論。下一行半頌。大文第三明逆緣也。

論曰至故成逆罪。釋成逆緣。父母是恩田。餘三是德田。身是德依故壞成逆。正理雲。若有父母子初生時為殺棄於豺狼路等。或於胎內方便欲殺。由定業力子不命終。彼有何恩棄之成逆。彼定由有不活等畏。於子事急起欲殺心。然棄等時必懷悲愍數數緣子愛戀纏心。若棄此恩下逆罪觸。為顯逆罪有下.中.上。故說棄恩皆成逆罪。或由母等田器法然。設彼無恩但害其命。必應無間生地獄中。諸聰慧人咸作是說。世尊於法了達根源作如是言。但應深信。

論。父母形轉殺成逆耶。問也。

論。逆罪亦成至謂父轉形。明父.母轉根殺亦成逆。依止一故 然父.母轉作畜生。殺不成逆。

論。設有女人至能長成故。明從生本成逆也。正理論雲。害其養者成無間同類。

論。若於父母至謂餘而殺。明誤不成逆罪。婆沙中雲。遣使父母行時殺。若父母坐殺。不成逆罪。如是等但舉本心不同。皆不成逆。

論。若一加行至勢力強故。明兩境同處。起一加行。殺於二類。表唯從強。無表具二。

論。尊者妙音至極微成故。此師意說。表亦有二。正理論雲。今觀彼意。表有多微。有逆罪收。有餘罪攝。

論。若害阿羅漢至亦成逆罪。無簡別心者。定起殺意無簡別心。此是羅漢我即不殺。正理論雲。有於阿羅漢無阿羅漢想。亦無決定解此非阿羅漢。無簡別故害成逆罪。非於父母全與此同。以易識知。而不識者雖行殺害。無棄恩心。阿羅漢人無別標相。既難識是。亦難知非。故漫心殺亦成無間 此應成下。境勝非全不成逆罪。

論。若有害父至依止一故。釋依一緣異。於一身上雖有恩.德二田。依止身一故成一逆罪。應說重逆。

論。若爾喻說至謂害父殺阿羅漢。引譬喻經難。佛在世。南印度國有一國王。以國委付太子始欠持。往室羅筏歸佛出家得阿羅漢果。太子無道專行非法暴亂百姓。有舊老臣至父王所具陳上事。請王還國示誨太子。父王許請遂還本國。太子佞臣恐被誅戮佞太子言。父王今欲還來奪太子位。請遣一使在路殺。太子納此佞言遂遣使殺。父王知業因緣應合子殺甘心受死。佛知斯事遣弟子告彼太子始欠持言。汝已造二逆。謂害父殺阿羅漢 始欠持此言頂髻。

論。彼顯一逆至呵責彼罪。通難也。

論。若於佛所至無間則無。明以殺心出血方成逆罪。正理論雲。打心出血無間則無。無決定心壞福田故。婆沙四句分別 有出血不成逆。謂以打心出血 有不出血成逆。謂以殺打佛。令血處成二分而不出皮 或俱句。如殺心出佛身血 或有俱非。除上爾所。

論。若殺加行時至無殺加行故。明加行時非阿羅漢無逆罪也。

論。若造無間加行不可轉。已下半行頌。第四明加行定無離染等。

論曰至與彼定相違故。若作逆加行必定成者。中間決定無離染得果。定生地獄故。餘殺等加行中間。若聖道生。業道不起。轉作聖人相續定不合成殺業等故。准此。或容彼命雖斷業道不成。或由道力令命不斷 正理四十三雲。然我所宗無間加行總說有二。一近。二遠。於中近者不可轉故。本論依之而興問答。謂有於母起害加行。才擊無間母命未終。或母力強反害其子。或為王等捦捉而殺。或子壽盡自致命終。本論依斯作如是說(頗有未害生殺生未滅。此業異熟定生地獄耶。曰有。如作無間業加行位命終)。於中遠者。由尚未至不可轉位容有可轉。若不爾者。世尊應說無間加行亦無間罪。譬喻者言。五無間業尚有可轉。況彼加行 乃至廣說。

論。於諸惡行無間業中下一頌。第五明重罪大果。

論曰至障世生天解脫道故。明破僧罪大 了法非法者。天授知佛是一切智。八正是真。自非一切智。五法妄也 顛倒顯示者。誑其愚者。顯真是妄。示妄是真等。此無間中為最大罪 一由傷毀佛法身故。二由障世生天。解脫道故。出大罪所以 正理雲。謂僧已破乃至未合。力能遮遏諸異生等。未入正定令不得入。若已入正定令不得餘果。若已得餘果令不得離染。若已得離染令不證漏盡。習定。溫誦。思等業息。

論。謂僧已破至罪為最重。釋是最大罪因。

論。餘無間罪至恩等少故。明餘逆輕.重次第 第五。謂出佛身血 第三謂殺阿羅漢 第一。謂殺母 第二。謂殺父 恩等少故者。釋漸輕所以。

論。若爾何故至邪見最大。難也。若破僧罪大者。破僧語業 何故身.語.意罰入地獄名為三罰。經說意罰為最重 不說語業。

論。據五無間至說邪見重。答。據義不同不相違也。

論。或依大果至如次說重。第二釋 據招大果。破僧為重 據仙人意憤害多有情。意業為重 據能斷善根。邪見為重。

論。感第一有至說世善言。明善中大果。有二。一世善。二出世善。世善感第一有思。出世善謂金剛喻定相應思也。

論。為唯無間罪定生地獄。已下一半頌。第六明無間同類。

論曰至是五逆同類。正理論雲。言同類者。是相似義 今詳。相似是得罪相似。謂此五同類得罪與所似罪輕.重相似名為同類 如次與五無間同類 奪僧和合緣者。謂奪僧資具等。

論。有異熟業於三時中。已下半頌。大文第五明三時極障。

論曰至皆極為障。明第一障。

論。若有將得至現法受業。明第二障。前三惡趣業唯是生.後。定不言順現法受。此中通二性業。除順現法受。得不還果。不越現果故。

論。若有將得至二喻如前明第三障。除順現受如前釋。

論。如上所言住定菩薩。已下大文第六明菩薩業。就中有四。一明住定位。二修相業。三供養佛數。四明六度滿 此一頌第一明住定位。

論曰至立住定名。此即說百劫修相報業時名為住定 住定有六。一定生善趣。二定生富貴家等。三定具根。四定為男身。五定憶宿命。六善無退屈。

論。以從此時至大婆羅家。釋前二定也。婆羅此雲豪族。

論。於貴家中至有受扇搋等身。釋第三.第四定。

論。生生常能至常無退屈。釋後二定。自此已後自性恆知。非是前時全不知也。

論。謂於利樂至目彼菩薩。重釋無退屈 苦有二種。一自行苦。二他惱苦。於此二苦皆能堪忍。謂於利樂有情事中。眾苦逼身皆能堪忍者。通二種苦 言。雖他種種至目彼菩薩。重釋因他惱苦心不退也。

論。由彼大士至皆能荷負。釋他惡行違逆不退所以。由無退故頌中名堅。正理雲。豈不未修妙相業位菩提心不退。應立住定名。何故要修妙相業位菩薩方受住定位名。爾時人.天方共知故。先時但為諸天所知。或於爾時趣等覺定。先唯等覺決定非餘 解雲。先時唯有決定趣等覺。非有餘六定也。

論。修妙相業其相云何。下一頌。第二明修妙相業。

論曰至最明利故。此中總六門。一修處。二依身。三對境。四明慧。五明時嚴。六明數。此即第一明處。

論。唯是男子至女等位故。明依身也。正理雲。殊妙相業必依淨身方能引起。

論。唯現對佛至非聞修類。明境及慧。修佛相故對佛方成。勝故非聞及生得慧。散故非修。

論。唯餘百劫至法應如是。明修時也 法應如是。減則不足。多則無用也。

論。唯薄伽梵至妙相業成。明今佛以精進故超九劫也。

論。是故如來至但言九十一劫者。引經證超九劫也。

論。宿舊師說至如前所辨。敘經部異說 四過失者。謂惡趣.貧家.麁業.缺支女身 二功德者。謂憶宿命今得不退。

論。一一妙相百福莊嚴。相福數也。正理雲。此中百思名為百福。謂將造一一妙相業時先起五十思淨治身器。其次方起引一相業。於後復起五十善思。莊嚴引業令得圓滿 五十思者。依十業道一一業道各起五思。且依最初離殺業道有五思者。一離殺思。二勸導思。三讚美思。四隨喜思。五迴向思。謂迴所修向解脫故。乃至正見各五亦然 有餘師言。依十業道各起下等五品善思。前後各然如熏靜慮 有餘師說。依十業道各起五思。一加行淨。二根本淨。三後起淨。四非尋害。五念攝受 復有師言。一一相業各為緣佛。未曾習思。具百現前而為嚴飾。

論。何等名為一一福量。問也。

論。有說唯除近佛菩薩至唯佛乃知。答也。有三答。如文可解 正理論雲。百福一一其量云何。有說。以依三無數劫增長功德所集成身。發起如斯無數殊勝福德量。唯佛知 同此論後釋 有說。若由業增上力得為帝釋。王二欲天自在而轉。是一福量 餘同此論 婆沙一百七十七雲。評曰。如是所說。皆是淳淨意樂方便。讚美菩薩福量。然皆未得其實。如實義者。菩薩所起一一福量。無量無邊。以菩薩三無數劫積集圓滿諸波羅蜜多已。所引思願極廣大故。唯佛能知非餘所測。

論。今我大師。已下一頌。第三明供佛數。於中有二。一明供養佛數。二明所逢佛名。此即初也。

論曰至七萬七千佛。釋三劫供養數量異也。

論。三無數劫下一行頌。第二明逢佛名。

論曰至名為寶髻。明逆次三無數劫最後逢佛名也。

論。最初發心至一一同彼。明三無數劫最初佛也。正理論雲。初無數劫首逢釋迦佛 乃至 世尊為陶師子於彼佛所起殷淨心。塗以香油。浴以香水。設供養已發弘誓願。願我當作佛。一如今世尊 餘同此論准此論文者。正法還得千年為定。逢釋迦佛當大乘種解脫分善 佛滅已來今多說不同。大分一千五百年已上 廣述如別章。

論。我釋迦菩薩於何位中。已下兩行頌。第四明菩薩六度圓滿時不同也。

論曰至施修習圓滿。此中圓滿有四節。此即第一節施圓滿也。

論。若時菩薩至戒忍圓滿。第二節也 正理論雲。忍圓滿者。於彼有情心無忿故。戒圓滿者。不起害他身.語業故。心無忿故身.語無惡。故無忿時戒.忍圓滿。

論。若時菩薩至修習圓滿。第三節也。婆沙一百七十七雲。問此相異熟業經於幾時修習圓滿。答多分經百大劫。唯除釋迦菩薩。以釋迦菩薩極精進故超九大劫。但經九十一劫修習圓滿。便得無上正等菩提。其事云何。如契經說。過去有佛號曰底砂。或曰補砂。彼佛有二菩薩弟子勤修梵行。一名釋迦牟尼。二名梅怛儷藥。爾時彼佛觀二弟子誰先根熟。即如實知慈氏先熟。能寂後熟。復觀二士所化有情誰根先熟。又如實知釋迦所化應先根熟。知已即念。我今云何令彼機感相會遇耶。然令一人速熟則易。非令多人。作是念已便告釋迦。吾欲遊山汝可隨去。爾時彼佛取尼師檀隨路先往。既至山上入吠瑠璃龕。敷尼師檀結跏趺坐。入火界定經七晝夜。受妙喜樂威光熾然。釋迦須臾亦往山上。處處尋佛如犢求母。展轉遇至彼龕室前。歘然見佛威儀端肅光明照曜。專誠懇發喜嘆不堪於行。無間忘下一足瞻仰尊顏目不暫捨經七晝夜。以一伽陀讚彼佛曰。天.地.此界.多聞室。逝宮.天處.十方無。丈夫牛王大沙門。尋地.山.林遍無等。如是讚已便超九劫。於慈氏前得無上覺 問近佛地菩薩必於名.句.文身。得未曾得巧妙自在。應以別頌異門讚佛。何故經七晝夜。唯以一頌而讚佛耶 答菩薩爾時思願勝故不重文頌。若改文頌則思願不淳。復次菩薩爾時怖畏散亂。如頌差別心亦異故。云何而得一心流注。復次菩薩顯已心無厭倦。能於一頌新新發起勝思願故 問何故慈氏菩薩自根先熟。所化後熟。釋迦菩薩則與此相違耶 答慈氏菩薩多自饒益少饒益他。釋迦菩薩多饒益他少自饒益。是故皆與所化不並 解讚頌雲 天地。總舉。謂天上.地中 此界。謂此三千大千世界 多聞。謂毘沙門天宮。此即敬信名流十方故曰多聞 逝宮。謂梵王宮。以彼梵王計彼為常。佛為對治彼常計故。故名逝宮。逝宮無常義 又解逝宮所謂人宮。人宮速歸磨滅故言逝宮 天處。謂除多聞室及逝宮所餘天處 十方無。謂不但此三千大千世界中無。亦十方無 乃至丈夫牛王大沙門 我亦尋地.山.林遍無與我世尊等者 又解言。多聞室欲界天中舉初天中一顯餘三天。及顯上五天。即六欲天 宮色界天中舉初一天。顯餘二天。及顯已上諸天 天處。謂無色界天處。餘同前解(應撿。已上是光釋也)。

論。若時菩薩至修習圓滿。第四節也。至金剛定是果滿。盡智爾時生相在故。無生智等已除障故 婆沙一百七十八總有三說。第三評家雲。如是說者。此等所說皆依一時一行增上說為圓滿。如實義者。得盡智時此四波羅蜜多方得圓滿。此論同婆沙第二師說 又正理雲。住金剛喻定。齊此定慧波羅蜜多修習圓滿。理應此位無間方圓。得盡智時此方滿故 住金剛定即是得盡智時。復言此位無間方圓滿。得盡智時此方滿故。准此文意。應是已得名得。應撿抄釋。若作此釋。前說住金剛喻定。即是因位。

論。能到自所往至波羅蜜多。釋六波羅蜜名。正理雲。別別能到圓德彼岸故此六名波羅蜜多。

論。契經說有三福業事。已下明施.戒.修也。就中有二。一略。二廣 此一行頌。略明三類之體性。下文自釋。

論曰至非業非事。略釋頌意。舉十業道類釋福業事也。十業道中十皆是道。思所託故。前七是業亦道。是業性故。思所託故 後三唯道。思所託故。非業性故 此中大同小異 善故名福。通身.語業.思.及相應法 思所託名事。即唯身.語 造作名業。謂身.語及思 准此道理。身.語通三。思唯業.福。思相應法唯得名福 修類中慈唯名福事。無嗔善根相應思所託故名之為事。體是善故名之為福。非思.及身語性不名為業。

論。且施類中至唯受福名。於施類中。論其施體。以身.語業及無貪相應思.及俱有為體 於中身.語二業。善故名福。作故名業。思所依門故名為事 彼等起思。善故名福。作故名業。非思所依託門故非事 思俱有法。善故名福。非作故非業。非思依託門故非事。

論。戒類既唯至具受福業事名。指戒釋也。戒唯七支為體。善故名福。作故名業。思所託故名事。更無餘句。

論。修類中慈至唯受福名。指修類中慈釋。慈以無瞋善根為體。無嗔善根善故名福。此相應思以無嗔與樂為門轉故亦名為事。非業性故不名為業 慈俱思戒唯名福業者。善故名福。作故名業。相應之思不依戒轉。不名為事 言。餘俱有法唯受福名者。非作故。非思所託故。慈等准此皆應思擇。

論。或福業名至福加行故。述異說也 為成彼三起福加行者。謂為成施.戒.修。起身.語業加行名福業。即是作福之業。亦是根本非唯加行。如為殺生起殺加行。此於根本亦名加行。非唯前加行也。

論。有說至福業轉故。此師唯取思為福業。不取身.語。第二師唯取身.語不取思也。初釋通取思及身.語為福業也。

論。何法名施施招何果。此下第二廣明施等 就中有三。一明佈施。二明戒修。三明法施 就第一明佈施中有九。一明施及果。二明施益差別。三明施果別因。四明施福最勝。五明施果無量。六明業輕重相。七明造作增長。八明施制多福。九明果由內心 此一行頌第一明施果也。

論曰至是真施體。此簡施物。以身.語業及等起思為施體也。

論。或由怖畏至此具名施。此就捨有二種。一為怖畏等捨物與人。二為供養他。前不名施為供養饒益於他方名為施。

論。具名何謂至總立以施名。正出施體。謂正施時身.語二業。及無貪俱能起此聚總名為施。引頌可知 就頌中言剎那者。是同剎那也。謂無貪俱能起此聚同一剎那善蘊總名為施。非唯身.語。

論應知如是至財富為果。明施果也 當。謂生後果 現。謂現法果 理實當果亦通內身及解脫等。正理雲。應知如是施類福業事。迴向解脫亦得離系果。而且就近決定為言。且說能招大財富果。依何立此大財富名。以財妙廣不可奪故。角勝等施。毒刺所傷。雖施而無大財富果。

論。言施類福者至准此應釋。解類是體也。如葉類器以葉為體。草類捨以草為體。

論。為何所益而行施耶。已下半頌。第二明施益差別。

論曰至恭敬報恩。四句差別可知。

論。前已總明施招大富。已下。第三明施果別因。先總列三因。後別釋三。此半頌總列三因。

論。且由施主差別云何。下一行頌。第二明施主別。

論曰至與果有異。明施主有德行施果多也。正理雲。或有施主於因果中得決定信。或有施主於因果中心懷猶豫。或有施主率爾隨欲。或有施主具淨尸羅。或少虧違。或全無戒。或有施主於佛教法具足多聞。或有少聞。或無聞等。而行慧施由施主具信.戒.聞.等差別功德故名主異。由主異故施成差別。由施差別得果有異。

論。諸有施主至及火等壞。明四施別故四果異。

論。由所施財差別云何。下一頌。第二明財異。故得果別也 此中財者。是資生身財。非是集異門足第十六說七財也 七財者。一信。二戒。三慚。四愧。五聞。六捨。七惠。此聖財資法身也。非此所明。

論曰至妙色等果。略釋因果相對。理實所施亦有於聲。此中財施據衣食等。故說四境略不言聲。非異熟故。衣等四境。成。食三境成故。又聲非報。無相對故。略而不論。

論。謂所施財至皆有差別。別釋也。色感好色。香感好名。味感眾愛。觸感自身。據一邊而說。理實觸亦得好.香.觸也。然業果差別。唯佛能知。

論。由所施田差別云何。下半頌。第三明田別也。

論曰至施果有殊。總略釋也。

論。由趣別者至受千倍果。別釋趣犯戒人以是人趣故勝狗千倍。非為有德有苦。

論。由苦別者至不可取量。別釋苦異。客.行.長病等田有苦故。施得福多 七有依者。一羇客。二行人。三病人。四侍病。五施園林。六常食。七隨時施。

論。由恩別者至億倍果等。別釋恩.德別。如父.母.熊.鹿等恩。持戒人是德別。如本生經說。菩薩本生曾為一熊在深山中。爾時有人入山採薪。遇雪飢寒。熊將收養餘命得存。天晴路通其人下山。遇見獵師。示彼熊處。共來加害分取肉時兩手便墮。婆沙一百十四引經說 菩薩本生曾作鹿王。角白如雪。其毛九色。昔有一人。為水漂溺或出或沒。鹿入河中救此人命。其人得活。王訪此鹿。若有知處加以重賞。此人示處將欲殺時其人著癩。王問所由便不殺鹿。因乃發心。本生經說也。

論。於諸施福最勝者何。已下。第四半行頌明施最勝。

論曰至此為最勝。有三類。一離染施離染。能所德俱上故。二菩薩行施為利樂一切有情故。此由德及意樂故。三以莊嚴心施。為得涅槃最上義。此即初也。

論。若諸菩薩至亦為最勝。此第二也。

論。除此更有至亦為最勝。此第三也。

論。八施者何至而行慧施。列八名便釋莊嚴心也。正理雲為嚴心者。謂為引發信等聖財故行慧施。資助心者。謂欲滅除諸慳悋垢而行慧施。資瑜伽者。謂求定樂展轉生因而行慧施。謂由施故便得無悔。展轉乃至心一境性。得上義者。謂得涅槃。由初捨財。乃至展轉一切生死皆能捨故。又行慧施是勝生因。依此能引發證涅槃法故。

論。隨至施者至故不別釋。逐難重釋。

論。如契經說施預流向其果無量。已下一頌。第五明施果無量。

論曰至名最後生。明此五人雖非聖者。亦同聖得無量福。雜心第八雲。施此五種人得大果。何以故。父母長育生身恩故。病者無所依怙。增悲心故。說法者增長法身故。示人善.惡故。近佛地者積集功德廣攝眾生故。

論。法師四田中是何田所攝。問。

論。是恩田攝。答。

論。所以者何。徵。

論。為諸世間至便招無量果。釋所以也。

論。欲知諸業輕重相者。已下一行頌。第六明由六因業輕重也。

論曰至如是如是。釋六因也。

論。或有諸業至例此應思。明輕重相也。或有唯由後起成重。如盜佛得已供養後起即輕。得已銷鑄其罪即重根本。餘文可解。

論。若有六因至非最輕重。明三結也。六上最重。六下最輕。隨闕少.多。非極上.下。

論。如契經說有二種業。已下一頌。第七明造作增長業。由五因故業名增長。一由審思。二由圓滿。三無對治。四有伴。五招異熟。

論曰至非率爾思作。釋第一因。若全不思。及率爾思。但名造作不名增長。若審思造者。名為增長。

論。由滿故者至亦增長名。釋第二因。或三惡行若一業墮惡趣。若二墮惡趣。若三墮惡趣。若十惡業。若一業道墮惡趣。若二業道墮惡趣。若乃至十業道墮惡趣。未至墮惡趣前皆名造作。不名增長。若至墮惡無問少.多皆名增長。

論。由無惡作至無對治業。明第三因。

論。由有伴故至定異異熟。明第四.第五因。

論。善翻此應知。翻上不善。即是善造作增長。

論。異此諸業唯名造作者。若有五因名為增長。若無五因但名造作。

論。如前所明未離欲等。已下半頌。第八明施制多福也。

論曰至有捨類福。釋施制多唯有捨類福。

論。彼既不受福由何生者。問。

論。復以何因至不受不生。反問。

論。不受於他無攝益故者。外人答也。

論。此非定證至應不生福。反難外人也。

論。是故應許至如修慈等。舉頌結成。

論。謂如有一至福由自心生。重廣釋也。

論。豈不唐捐此施敬業。外人難。若福既由自心生者。但起心供養其福即生。何用施財及申敬禮。有德已滅。豈不唐捐。

論。不爾發業心方勝故者。答外人也。若不發業唯敬養心。心即劣也。

論。謂如有一至非但起心。舉喻也。

論。如是大師至非但起心。合法也。

論。若於善田殖施業種。下半頌。第九明果由內心。

論曰至種果有倒。舉喻也 末度迦。是果名。其形如棗。樹似皂莢樹 賃婆。大小如苦練子 二果此土無故不譯。

論。如是施主至或果全無。合法也。由可令果全無。非全顛倒。此舉大體。如江南為橘。江北為枳。亦由田也。此類少別。非全顛倒也。

論。施類福業事傍論已了。已下大文第二明戒.修也。就中。一明戒。二明修。三明戒.修果。此一頌第一明戒。

論曰至但立遮名。釋性罪.遮罪俱名犯戒體。頌於性罪立犯戒名。遮罪名遮。不名犯戒。先釋犯戒及遮。後釋離也。

論。離性及遮俱說名戒。此後釋離。離此二罪名為戒也。

論。此各有二至為自性故。明戒有表.無表為體。

論。已略辨戒至亦不清淨。明淨.不淨戒。

論。言四德者至非勝生故。別釋四德。

論。等言為顯至五迴向寂。釋頌等字顯有異說。

論。有餘師說至永離業惑垢故。敘異說也。

論。已辨戒類修類當辨。已下半頌。第二明修類也。

論曰至自性俱有。釋頌等引善也。

論。修名何義至獨名修。釋修義也。

論。前辨施福。已下半頌。第三明戒修果也。

論曰至就勝說修。明二果別。若兼勝.劣二果無別。若就勝說。戒感生天。修得解脫。

論。經說四人能生梵福。已下。大文第二明梵福量 馱都。此雲性。如來體性 餘文可解 十勝行者。即四梵福中十善業道 真諦雲。謂前四梵福更加六種。一為救父命捨自身命。二為救母命捨自身命。三為救如來命捨自身命。四於正法中出家。五教人出家。六未轉法輪請轉法輪。正理四十雲。已離欲者修四無量。生上界天受劫壽樂。若未離欲建窣堵波。造寺。和僧。能勤修習慈等加行。彼亦如修無量根本。感劫天樂 豈不前說欲界無有善業。能招一劫異熟。無一善業猶如不善。唯一剎那能招劫壽 依如是理故作是說。然於一事發起多思次第能招劫量天樂。謂於彼死復於中生。故劫樂言無違前失(准上論文。欲界善業亦不招一中劫壽)。

論。財施已說法施云何。自下一頌。第三明法施。

論曰至自他大福。釋無倒無染成法施。正理論雲。若能如實為諸有情。以無染心辨契經等。令生正解名為法施 說如實言。顯法施主於契經等解無顛倒 說無染言。顯法施主不希利養恭敬.名譽。不爾便為自他俱損 契經等者。等餘十一。即顯契經乃至論議。婆沙二十九出法供養體雲。評曰應作是說。若說法語。若能發語心.心所法。若受者聞已生未曾有善巧覺慧。皆此自性。如是法供養總用五蘊以為自性 又釋財供養體雲 評曰應作是說。若所捨財若能捨財者。身.語二業。若能發彼心.心所法。若受者受已諸根大種造色增長。皆此自性。此與法供養意同 今詳。意論法施.財施.法供養.財供養。義有少別。應檢婆沙財.法施文 正理論雲。言契經者。謂能總攝容納隨順世俗.勝義堅實理言。如是契經是佛所說。或佛弟子佛許故說 言應頌者。謂以勝妙緝句言詞。隨述讚前契經所說。有說亦是不了義經 言記別者。謂隨餘問酬答辨析。如波羅衍拏等中辨或諸所有辨曾.當.現真實義言皆名記別。有說是佛諸了義 經言諷頌者。謂以勝妙緝句言詞。非隨述前。而為讚詠。或二.三.四.五.六句等 言自說者。謂不因請。世尊欲令正法久住。覩希奇事。悅意自說。妙辨等流。如說此那伽由彼那伽等 言緣起者。謂說一切起說所由。多是調伏相應論道。彼由緣起之所顯故 言譬喻者。為令曉悟所說義宗。廣引多門比例開示。如長喻等契經所說。有說此是除諸菩薩。說餘本行能有所證。示所化言 言本事者。謂說自昔展轉傳來。不顯說人談所說事 言本生者。謂說菩薩本所行行。或依過去事起諸言論。即由過去事言論究竟是名本事。如曼馱多經。若依現在事起諸言論。要由過去事言論究竟。是名本生。如邏剎私經 言方廣者。謂以正理廣辨諸法。以一切法性相眾多。非廣言詞不能辨故 亦名廣破。由此廣言能破極堅無智暗故 或名無比。由此廣言理趣幽博。餘無比故 有說此廣辨大菩提資糧 言希法者。謂於此中唯說希奇出世間法。由此能正顯三乘希有故 有餘師說。辨三寶言世所罕聞故名希法 言論議者。謂於上說諸分義中。無倒顯示。釋難抉擇 有說於經所說深義。已見真者。或餘智人。隨理辨釋。亦名論議 即此名曰摩怛理迦。釋餘經義時此為本母故 此又名為阿毘達磨。以能現對諸法相故。無倒顯示諸法相故 如是所說十二分教。略說應知。三藏所攝 言三藏者。一素怛纜藏。二毘奈耶藏。三阿毘達磨藏 如是三藏差別云何。未種善根。未欣勝義。令種.欣故為說契經。已種.已欣。令熟相續作所作故為說調伏。已熟.已作令悟解脫。正方便故為說對法 或以廣.略清妙文詞。綴緝雜染及清淨法。令易解了名為契經。宣說修行尸羅軌則淨命方便。名為調伏。善能顯示諸契經中深義趣言名為對法 或依增上心戒.慧學所興論道。如其次第。名為契經.調伏.對法 或素怛纜藏是力等流。以諸經中所說義理。畢竟無有能屈伏故。毘奈耶藏是大悲等流。辨說尸羅濟惡趣故。阿毘達磨藏是無畏等流。真法相中能善安立。問答抉擇無所畏故。如是等類三藏不同。毘婆沙中已廣分別。

論。前已別釋三福業事。已下一頌。大文第八明三分善。

論曰至可愛果善。釋順福分也。正理論雲。謂感世間人.天等中愛果種子。由此力故能感世間高族.大家.大富.妙色.輪王.帝釋.魔王.梵王。如是等類諸可愛果 准上論文。福.不動業名順福分。

論。順解脫分至有涅槃法。准世親菩薩意。種解脫分善名有涅槃法。未種者名無涅槃法。

論。若有聞說至先有種子。明涅槃法人相。

論。順抉擇分至後當廣釋。指後賢聖品說。

論。如世間所說書印算文數。已下一頌。大文第九明書等體。

論曰至受想等法。總出五法體。

論。此中書印至五蘊為體。明書印體同。婆沙一百二十六雲。此中書者。非所造字。但是所有能成字。故說名書(此是書分色非不相應) 又云。此中印者。非所造印。但是所有能造印法。此能成印故說為印 又正理雲。非諸字像即名為書。所凋印文即名為印。然由業造字像.印文。應知名為此中書.印。

論。次算及文至五蘊為體。明算.文體。算謂稱九九八十一等。文謂善巧安布五聲等。婆沙雲。此中算者。非謂所算一.十.百.千等。但是所有能算之法故說為算 又云。此中詩者。非所述詠。但是所有能成詠法。此能成詠故說為詩(詩即文也)。

論。後數應知至能數法故。明數也。勝論數德句義攝。大乘所數不相應攝。此宗所數不別立法。

論。今應略辨諸法異名。下一頌。大文第十明法異名。

論曰至故頌不辨。准此妙.劣。處中自成。正理雲。即有漏善.無覆無記總名為中。

論。諸有為善至義准已成。釋善眾名。

論。何故無為不名為習。問。

論。不可數習至此無果故。答。

論。解脫涅槃至義准已成。明無為異名也。

俱舍論疏卷第十八

保延三年八月晦日午上於南家東面點了此卷文落失等

非言談所及

老法師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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