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卷第三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一
明根等義立名有異 此論名根品。雜心名行品。正理名差別品 然雜心合此論根品.世品總名行品。以行有二義。一緣。二所作。緣行是因行。所作是果行。由此雜心合為行品。因行即是勝用義故。此論與根合為根品。又以先明根故故名根品。如本論中說世第一品等作用即是法差別。故正理論名辨差別品。名雖有異義不相違 問何故根品界品後明 答以界是自性.及是本事.是所依故。所以先明。根是作用.及是差別。是能依故。所以後說 釋品名者。最勝.自在.光顯名根 此品初明故名分別根品。
論。如是因界至根是何義。此品總有七十四頌分為三節。初二十二頌正分別根。次二十七頌分別俱生。後二十五頌分別因緣 就初節中復有三段。初六頌建立根。次兩頌釋根體相。後十四頌義門分別 就初六頌中。初之一頌述婆沙師建立。第二三頌述曇無德建立。第三一頌述曇無德重說根相。第四一頌述餘師建立 就初文中有五。一結前問後。二答根義。三重問。舉頌略答。五長行釋。此初文也 真諦師云。根義云何者。前已開十八界為二十二根。未解根義。根有二義。一名義。二法門義。名義是立名義。法門義是流.無流等義 今詳。此中問其根義。正問名義 此二十二法以何義故名之為根。
論。最勝自在至根增上義。第二答根義也。正理論雲。此增上義。界義顯成。界謂伊地或謂忍地。最勝自在是伊地義。照灼明瞭是忍地義 今詳字界有其多義。正理論意。最勝自在是伊地界義。照灼明瞭是忍地界義。熾盛光顯是字緣。助其伊地忍地二字界名。最勝自在照灼明瞭之義轉名增上。增上即是根義。此論最勝自在是伊地字界之義。光顯是字緣。助其伊地最勝自在之義轉名增上義。增上義名根也。故正理雲。此增上義界義顯成。此意總顯二十二根。於諸聚中作用增上。問諸法相望各各別有增上用故應竝名根。答。此極增上別說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長等。於獸.村邑極增上故。
論。此增義誰望於誰者。此第三重問。
頌曰至各別為增上。第四重答。
論曰至四不共事。第五釋頌文也。於中有三。初釋五根有四增上。次釋四根各二增上。後釋十三根各一增上。此即列四增上用也。
論。且眼耳根至聞聲別故。此釋眼.耳二增上也 論鼻舌身根至香味觸故。釋後三根增上用也。
論。女男命意至能為增上。次釋四根各二增上。
論。且女男根至乳房等別。此釋女.男二根增上。正理論雲。且女.男根二增上者。一有情異。二分別異。有情異者。劫初有情形類皆等。二根生已便有男.女形類差別 分別異者。進止.言音.乳房.髻等。安布差別。有說勇.怯有差別故名有情異。衣服.莊嚴。有差別故名分別異。
論。有說此於至諸清淨法敘異說也 扇搋。謂無根.損根 半擇謂無勢.損勢 二形。謂具足二根。初以無根或被損故於染.淨中無增上用。次以無勢或被損故。於染.淨中亦無增上。後具二根具二煩惱。故染.淨中亦不增上 扇搋.半擇皆悉通有本性.損壞。由此故言本性.損壞扇搋.半擇。扇搋中有全無根。有分無根 半擇中有全無勢。有分無勢。諸經論中有說扇搋是無根者。全無少無同名無故。婆沙九十解離欲名為丈夫四句中。雲或成就男根而不名丈夫。如扇搋.半擇迦等 此意即說分無根也 有人多解未能釋難。然此後釋不及前師。所以然者。二根之者。雖於染.淨無增上用。而得名根。故知有染.淨言非為定證。
論。命根二者至能續及能持。此釋命根二增上。正理論雲。命根於二有增上者。謂由此故施設諸根及根差別。由此有彼有。此無彼無故。或於眾同分能續.及能持。於無色界要有命根方有所生處決定故。彼起自地善.染心等。或起餘心非命終故 舊俱舍雲。於眾同分相應。及執持中增上。真諦釋雲。如生人道得在人類。故言相應。命若壞時則生異道非復人類。又此身何以得相續住。要由有命執持住故。
論。意根二者至皆自在隨行。此釋意根二增上。正理論雲。有說意根於染.淨品。有增上力故言於二。如契經言。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
論。樂等五受至喜及憂捨。後釋十三根各一增上。樂.喜貪隨增。苦.憂瞋隨增。捨受癡隨增。信等八根皆能生長清淨法也 樂等於淨亦為增上者。顯有二義。故致亦言。謂能令染亦能令淨。染義如上。淨義云何 如契經說樂故心定苦為信依六出離依喜.及憂.捨者。定.信.出離皆是淨品。樂受與定為增上。苦受與信為增上。喜.及憂.捨與於六境出離之義為增上也。
論。毘婆沙師傳說如是。第四結上所說。是毘婆沙師也。正理論雲。初傳說言顯樂後說。謂或有說能導養身.等 述曰。顯世親師樂後說也。
論。有餘師說至受段食故。已下第二述曇無德建立根也。真諦雲經部 於中有三。一破婆沙師建立二十二根。二以三頌建立二十二根。三長行釋。此破五根導養身也。雲此是識非根用也。
論。見色等用至別增上用。此破眼等以見色等為不共事。見色等用是識非根。
論故非由此眼等成根總結破。餘義大同少異故不破也。
論。若爾云何。婆沙師問。若不許我以眼導養.及不共事等故名增上用。汝經部師說其義云何。
頌曰至涅槃等增上。第二頌答建立根也。
論曰至各立為根。釋頌文也。謂眼等根與眼等識為依故。於眼等識有增上用故立為根。
論。豈不色等至應立為根外難。
論。境於識中至於法亦爾。通難。夫增上用謂勝自在。眼於眼識之中最勝自在故名增上。有其二義。一與了青等眾多色識為通依故。二能依之識隨所依根有明.昧故。以此二義根於識有最勝.自在增上之義 色則不然二相違故者。一青色唯為了青色為所緣。不為了黃等色為所緣。二色有變壞識不隨變壞。色之二事。與根二事。以相違故不立為根。乃至意根亦具二也。聲等亦爾。
論從身復立至有增上故。釋頌第三.第四句。
論。女男根體至別立為二。此文釋女男根所以。謂即以身一分為體。此二少異餘處身根。謂能於女.男有增上用。故身根外別立二根。
論。女身形類至於二性增上。釋女.男性及顯二根與此二性為增上也。
論。於眾同分至各能為根。釋第二頌 言。於眾同分住中命根有增上用者。釋命根也 言。於雜染中至無明隨增故。釋五受根增上用也 言。於清淨中至引聖道故。釋信等五根有增上用 言。言應知者至各能為根此釋頌中應知字也。
論。三無漏根至有增上用釋第三頌。
論。言亦爾者至各能為根。此釋頌中亦爾字。
論。謂未知當知根至能般涅槃故。此釋頌中於得後後道涅槃等增上。
論。等言為顯至解脫喜樂故釋頌等字 等言為顯更有異門。釋增上也。正理論雲。此說非理。彼同分根應非根故(以非識依。應非根故)。豈不斯過汝亦有耶(經部卻難。汝不共事等以見.聞等為增上。彼同分眼更不見色。應非是根)。我無此失。說於嚴身有增上故(彼同分眼雖無餘三增上。有嚴身等增上用也)。又非一切與能了別一切色識為通因性。以諸眼根剎那滅故了諸色識不俱生故。若言眼類無差別者。色亦應同。類無異故。若謂青.黃種類別者。眼亦應爾。有異熟生.及所長養類不同故(准此見青.黃色眼根不別)。識但隨根有明.昧者。此亦非因。識體生已方可得有隨根明.昧(未生不可說隨根也)。未生令生增上力等。隨闕一種即不生故(未生令生。若色若根隨闕一種識即不生。此說根與境等)。若作俱舍師彈。只由未生令生之根有明.昧故。識隨眼根有明.昧生誰言識獨至現已方說隨耶。又現在世唯一剎那。如何得有轉明作昧移昧作明耶 或識隨根有明.昧故。導養身義應許在根。眼用若增隨發勝識能避險難導養於身。眼用若微隨發劣識不了險難令身顛墜。故導養身在根非識 彈曰避險導身親由識濟。今既廢親立遠一何誤耶 正理又云。又於此中有何少異。前門已顯眼等諸根發眼等識及相應法。今此門中略彼一分。非己所見何足生欣。既無別義不應重說 即是於我前說中減卻一分。所不略者還說我說。何足生喜。已下諸根言同我說。
論。若增上故至增上用故。論主假立賓.主釋難 於中有二。一假設難。二正通難 就難之中先舉自宗難。次舉數論難。此即先舉自宗難也 正理論雲。若增上故立為根者。於愛.見品諸煩惱中。受.想二法有增上用。想應如受亦立為根。又諸煩惱於能損壞善品等中。有增上用應成根體。又最勝故建立諸根。一切法中涅槃最勝。何緣不立涅槃為根。
論。又語具等至有增上用。此即次舉數論難也。彼論有二十五諦義。言二十五者 一我。彼計常。我思為體。性但是受者而非作者。餘二十四諦是我之所受用 二自性以薩埵.剌闍.答摩為體。亦名苦.樂.癡。亦名憂.喜.暗。此三種如我之臣佐。我若欲得受用境時。即為我變。未變之時各住自性。故名自性 三從自性生大。謂我思量欲得受用諸境界時。三法即知。動轉之時其體大故名之為大 四從大生我執。謂緣彼我故名我執 五從我執生五唯量。謂色.聲.香.味.觸。足前為九 六從五唯量生五大。謂地.水.火.風.空。足前為十四。謂色能生火。以火赤色故。聲能生空。以空中有聲故。香能生地地中多香故。味能生水。以水中多味故。觸能生風能觸身故 七從五大生十一根。謂眼.耳.鼻.舌.身.意.手.足.大便處.小便處.語具即是肉舌。足前為二十五諦 謂火能生眼還能見色。空能生耳還能聞聲。地能生鼻還能嗅香。水能生舌還能嘗味。風能生身還能覺觸。五大竝能生意.手.足.大便處.小便處.語具。彼計肉心名意。彼宗所執諸法是常。如轉變金成環玔等。金色不改環等相異 若我欲得受用境時。從自性生大。從大生我執。從我執生五唯量。從五唯量生五大。從五大生十一根 若我不受用境時。從十一根卻入五大。從五大卻入五唯量。從五唯量卻入我執。從我執卻入大。從大卻入自性 今約彼宗十一根中五作業根為難。語具謂肉舌於語有增上用。手於執有增上。足於行有增上。大便處於棄捨便穢增上。小便處於淫欲樂事增上。此等竝有增上應立為根。
論。如是等事至有如是相。下一頌第三論主為曇無德建立根也。以語具等自餘諸法無根相故。不立為根。
論曰至是有情本。釋所依也 內六處是有情本故是心所依。外六處非有情本故。非心所依 有情本者。內六處中全是有情。外六處中一分是情。由內六處故。有扶根四境等故。根是其本。
論。此相差別。已下釋餘根作用 此者。此上六根也。不可此有情。有情無體故。即以六處為其體故。不可言此心.心所法。男女相別多是色故。真諦等雲此六處也 相別。令住。如文可解 此成雜染由五受根。雜染有二。一與煩惱相應故名雜染此即意根。二以被煩惱緣縛故。故名雜染此通六根。
論。此淨資糧由信等五者。眼等清淨資糧謂信等五。
論。此成清淨由後三根。此有三種。若體無漏故名清淨即唯意根。若離自煩惱縛。及還滅故名清淨者。即通眼等六根。
論。由此立根事皆究竟。結上成根。
論。是故不應至增上用故。此顯餘法非根攝也。正理論雲。不應更立想等為根。諸煩惱中愛過最重故。唯立受與彼為根。愛過重者。以契經說愛與六處為生因故。又想非見煩惱生因。餘因發生顛倒見已妄分別。想持令相續。離正對治不可斷壞。故說此想與彼為因。受為愛因俱通二種。受為過重煩惱因故。通二因故。獨立為根。
論。復有餘師別說根相。下一頌第三述餘師建立二十二根。二十二根是經說故。諸師皆無增減其數建立是論師意所以諸說不同。
論曰至二十二根。釋頌或字顯餘師執。約生死流轉.還滅。最勝所依.生.住.受用有增上故建立諸根。生死相續是流轉義。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滅。正理論雲。生死相續是流轉義。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滅 婆沙一百雲。流轉者謂更受生。還滅者謂趣涅槃。
論。流轉所依謂眼等六。此說六根為流轉依。
論。生由女男從彼生故。此意偏說欲界胎.卵生也。此中有難。行.執有用於口.腹。由茲不定手.足不立根。生中亦有不依男.女根。此亦不定應非根。
論。由命根住杖彼住故。此說眼等六根杖命住故。
論。受用由五受因彼領納故。此意顯受有增上。
論。約此建立前十四根。結也。
論。還滅位中至立後八根。亦約四義以立後八。
論。還滅所依謂信等五。正理釋雲。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滅。此得所依謂信等五(此得者是擇滅得。或是六處不生。即非擇滅得也)。以是一切善根生長最勝因故。
論。於三無漏至由後受用。正理釋雲。初無漏根能生此得。正定聚中此初生故。次無漏根令此得住。由彼長時相續起故。後無漏根令得受用現法樂住。彼所顯故。
論。根量由此無減無增。總結數決定也。
論。即由此緣經立次第。此明經中先說內六處。次說男.女。次說命根。次說五受。次說信等五根。次說三無漏根 不言論說次第者。以論意根於命根後說。不依此次第也。
論。不應語具。已下彈斥外道立十一根。有與釋同。有與釋別。與前同者不破。與異者即破之 言。不應語具至語方成故者。如能見色不待學成。若舌於語有增上用。應自能語不待學成。正理雲。又語具等亦不名根。不定.雜亂.太過失故。不定失者。何等語具立為語根。能發言音名為語具。此即是舌。若爾則應尋.伺等法.及能引起語業諸風。亦立為根。能發語故 又尋.伺等於發言音是勝因故。若謂了色亦由言故。不應獨立眼為根者。理必不然。諸生盲人雖聞說色。不了青等差別相故。
論。手.足不應至建立為根。破手.足也 異處。謂運動 異相。謂申.屈 餘文可了 已上不定.雜亂失也。
論。出大便處至起此樂故。前難有雜亂失。後難無別增上。
論。又諸喉齒至不應立根。此是太過失也。正理雲。太過失者彼所立根應無限量等 問七十五法何故色唯五根。心王全。通中唯取受.念.定慧四。善中唯取信.勤二法。不相應中唯取命根。不取餘法 答若依餘師。此十三法於流轉.還滅有勝用故建立為根。餘用非勝不立根也。若依曇無德。即此十三法是心所依。此別。此住。此雜染。此資糧。此淨故立為根。餘法不爾不立為根。正理問雲。諸法相望各各別有增上用故。應竝名根。答雲此極增上別說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主 如前已引此文 問此中將勝能作因對增上果當立為根 豈能親於因緣對果而反不立根耶。
論。此中眼等至亦當廣辨。上來六頌建立二十二根。下兩頌第二釋根體相。於中有二。先指當餘根。後釋五受.及三無漏。此即初也。
論。樂等五受至依九立三根者。後釋五受.及三無漏根。受有三種。一攝益。二損惱。三非損非益 又有二種。一身受。謂五識相應。二心受。謂意識相應 身受攝益。及第三禪心受攝益名樂受。身受損惱名苦受 心受第二禪已下攝益名喜受。損惱名憂受 通在身.心非損非益名捨受。
論曰至名為苦根。釋苦受也。
論。所言悅者至心悅名樂釋樂受也。
論。即此心悅至名為喜根。釋喜受也。
論。第三靜慮至唯名喜根。此釋三禪名樂。下地名喜所以。
論。意識相應至名曰憂根。釋憂受也。
論。中謂非悅至應言通二釋捨受也。
論。何因此二總立一根。問也。何因悅與不悅。在身.在心。受名各別。非悅非不悅。在心.在身。合為捨受。
論。此受在身心至身心合一。釋妨難也。
論。又苦樂受至故總立根。更重釋也。
論。意樂喜捨至立具知根。此釋三無漏根 於中有二。先以九根。於其三道立為三根。後釋三根得名所由。此即初也。
論。如是三名因何而立。自此已下釋三根名。先問後答 問雲因何名未知當知根等。
論。謂在見道至名未知當知。此釋初無漏根名也。智名為知。忍非知故。在見道中苦法智忍位。有八諦未知當知行轉。至苦法智位有七未知當知行。乃至道類忍位有色.無色道諦未知當知行故。故十五心皆名未知當知根也。
論。若在修道至名為已知。此釋第二無漏根名也。至道類智已知諦周盡。無未曾知聖諦之境為求知故起於聖道。但為斷除修道惑故。於四諦境複數數了。是故說彼名為已知。婆沙一百四十三雲。第十六心頃應如七智。何故獨說為已知根。非已知而知故。答此亦從多分說。謂初剎那雖與七智相似。後諸剎那皆與彼異。從多分說悉名已知根。一類性故 准此論文前七智唯一剎那。道類智二乘必有多念 或聲聞.眾出必有多念。
准此。重知名已知也 有說此後更無未已知道所陵所覆。不以下著上令不得自在。必當爾故。於知言已知。如去時名已去。彼亦如是 准此論文。未已知道為下。已知道為上。忍為其下。智為其上。前為其下。後為其上。雖前七即於知說已知。亦得名為已知。後道類忍名為未知。故名以下著上。八智雖皆得名已知。七智上有下故不名已知。第八上無下故名為已知。雖道類智不能自知。至第二念方被智知。如須彌一塵。大海一渧。又就諦作法非就剎那 問修道中觀諦為斷煩惱。及為練根法樂等。因何但言為斷煩惱 答初果道後必起勝果道。其勝果道即是斷惑之加行也。又練根等恐煩惱退。為現法樂亦是斷惑之勝進道故。但言斷惑義即攝餘。由斯論師唯說斷惑。
論。在無學道至乃至廣說。此釋具知根名。 知己已知者。唯說盡智。即是鈍根。謂得盡智知我已知苦.知集等。或得盡智知我已知苦.斷集等 或習此知已成性者。謂得盡智.無生智也。此即利根得其二智。我已知苦是盡不復更知是無生智 乃至廣說者。謂我已斷集不復更斷等。正理論雲。第三具知根體知己已知故名為知。習知成性故。或能護知故 抄釋雲。謂無學道雲苦我已知等名知己已知。此名知習已成性。是初得謂盡智。或能護知。是後位即無生智。成而能護故名為具。俱舍亦云以初為有知。後為習成性。此能有.能習者名為具知。具知家根名具知根 桉此二論意有差別。若此論以三道慧名未知欲知等。即彼是根。就同依釋。是即彼是根義但唯是慧 若俱舍意彼之三名目能成行者。就依士釋。彼所有根名為彼根。即具攝九法 正理論雲九根相應合成此事。故意等八亦得此名 婆沙歷七十五法廢立。恐煩不述。然不過此前建立門。無前義者不立為根。
論。彼所有根至當知根等。總結前三根名。
論。如是已釋至幾無漏。下第三有十四頌諸門分別 於中有二。初六頌有六門分別。後八頌別約諸義分別。初一頌漏.無漏分別 於中有三。一唯無漏。二唯有漏。三通有漏.無漏。
論曰至名異體同。此明唯無漏。
論。七有色根至色蘊攝故。此明有漏詳此釋義不盡。無漏無表亦色蘊攝是無漏故。
論。意樂喜捨至有漏無漏。第三漏無漏也。
論。有餘師說至外異生品。此敘化地部計。則是應婆沙毘婆闍婆提。此雲分別論師。彼引經證信等五根唯是無漏。以契經唯說聖所有故。謂說阿羅漢乃至預流向有此信等五根。故知無漏 又世尊說。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彼住外異生品者。又下文全無五根住外異生品。故知無漏。雖引重文其義是一。聖有凡無。
論。此非成證至外異生品。自下論主破有二。一通化地部引文證成無漏。二自引經文證通有漏。此即初也 此非成證。總非 依無漏根說此言故。釋所以信等五根通其二種。謂有漏.無漏。彼說聖有.凡無。依無漏根說不依有漏信等五根 云何知然者。化地部徵。云何知依無漏根說 言。先依無漏至說此言故。釋。論主釋依無漏信等五根所以也。夫建立聖人唯有為無漏非無為有漏。彼經既以信等五根建立聖人。故知唯依無漏根說。前說聖有依無漏根。既言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故知唯說無漏 或諸異生至外異生品。論主第二釋。如文可解。
論。又契經說至亦通有漏。論主引經證信等五根通有漏也。佛未轉法輪時未有聖人。此時已說有情根上.中.下。故知說有漏信等五根。
論。又世尊說至品類觀察。論主引第二經證通有漏。信等五根若唯無漏。如何實知是集.沒.味.過患。此之四行觀有漏故。集能招苦。沒沉沒處。味愛味處。過患是苦。出離是在滅。餘文可解。
論。故信等五根通有漏無漏。總結證也。
論。如是已說至成非異熟。下一頌第二明是異熟.非異熟門。
論曰唯一命根定是異熟。此定宗也。二十二根中。唯一命根定是異熟 唯遮更通餘根 定遮通非異熟。
論。若如是者至誰之異熟。外難。難雲。若定是異熟者留多壽行。既由第四定等延此命根。即此命根是誰異熟。
論。如本論說至壽異熟果。此有二意。一引本論證有留壽行。二引本論答前問也 言。留壽行誰之異熟者。引本論證。即是先感富等業之異熟 云何苾芻留多壽行者。問留法 謂阿羅漢。簡有學 成就神通。簡慧解脫 得心自在。簡時解脫 若於僧眾若於別人。簡餘田 以諸命緣至隨分佈施。簡餘物 施已發願。簡無願 即入第四定等。簡餘定 從定起已至則皆轉招壽異熟果者。由施.定力能轉招也。由施.定轉先不定富異熟業。令招今時壽異熟果 或由此施.定願令延不定業也 問何以得知非是由今佈施現招壽果。答有多文證。婆沙一百二十六雲。問理無富異熟果可成壽異熟果。何故乃說富異熟業則轉能招壽異熟果。答無轉果體有轉業力。謂由佈施.邊際定力轉富異熟業招壽異熟果。雖俱可轉。而彼今時不顧富果祈壽果故 准此文。施為能轉不言正感 有餘師說。有業先感壽異熟果。然有災障。由今佈施.邊際定力彼災障滅壽異熟起。雖俱可轉而彼今時不顧富果祈壽果故 准此論文。施為能感。有作是說。有業先招壽異熟果。然不決定。由今佈施.邊際定力。令招壽業決定與果 准此論文。施為能決定也 復有欲令由施.定故引取宿世殘壽異熟。謂阿羅漢有餘生中殘壽異熟。由今佈施.邊際定力引令現前。定力不思議令久斷還續 准此論文。亦由施.定引也 准上四解 第一解雲。由佈施.邊際定力轉富異熟業招壽異熟果。准此論文。於僧眾等施為轉業因。非自招命。然此初解即與本論相扶。言轉富業招壽果故 第二師云。有業先招壽異熟果。然有障故等。此亦容是不定業也 第三師云。有業先招壽異熟果。然不決定 第四師云。由施.定故引取宿世殘壽異熟 上三師釋皆與本論相違 本論雲。時彼能感富異熟業則皆轉招壽異熟果 此後三師皆不言轉富業。但言壽業有障。不定。殘果。故知非與本論相扶。
論。復有欲令至引取受用。此是婆沙第四家也。
論。云何苾芻至富異熟果。此釋捨壽行。准捨壽行欲捨壽行皆行施等。定知不是轉現施業招壽之力令招富也。本欲轉捨壽業令招富果。欲令壽短今更造壽業轉令招富。於捨壽行有何用耶。故知。留壽行中所有佈施但為轉力。不招現果。問若爾何故佈施 答婆沙雲。問所留壽行正由誰引。為由佈施。為定力耶。若由施力。不應入定。若由定力。不應行施。有說由施。有說由定。如是說者俱由二種。雖多行施。若不入定。彼終不能引壽果故。雖數入定。若不行施。彼終不能引壽果故。然施力能引。定令決定。由此故言俱由二種 准上論文。由施命緣能引過去招富之業感壽果也。婆沙釋捨壽行有六師釋。問理無壽異熟果可成富異熟果。何故乃說壽異熟業即轉能招富異熟果 答有三師如前留壽。唯改壽.富有異。皆言由施.定力。第四師云。有業先招富異熟果麁而非妙。由今佈施.邊際定力。令滅麁業轉招妙果。謂彼先引長時麁果。今由佈施.定.願力故。令彼轉招促時妙果。第五釋雲。復有欲令引殘富異熟業。如留壽第四釋。婆沙論雲。問若諸有情壽果富果不決定者可有留捨。若俱決定如何留捨。答但作分限無留捨事。譬如良醫所記分限無能過者。此亦應然 准此論文。留壽行者富.壽二業俱不定者可有留捨。若決定者但為分限不能增減 又準此文。增壽行者非是現施能感。文極分明。第六尊者妙音釋如此論。正理論雲。且無分別。此諸根中唯一命根定是異熟。如何此命可無分別。定果命根非異熟故。如是命根亦是異熟。得邊際定應果苾芻。於僧眾中或別人所施思果故。諸我能感富異熟業。願皆轉招壽異熟果。本論說故。此當婆沙初解。准婆沙四釋中初釋及後立由施能引定能決定。即是現施之思。引舊業起故。名施思果也。若作此釋。即與婆沙初釋相扶。婆沙復三師釋。皆違本論。不可依也。若不爾者。即與婆沙所解相違。又違本論捨壽行文。正理第二解同婆沙第三解。第三解同婆沙第四解。瑜師正理抄中雲。俱舍所釋並非薩婆多正義。應以此引不定業為正。由不許命根是現業果。引無邊胄造婆沙抉擇雲。如說一法是業果非現業果謂命根。又不許一業感多身。瑜師自云。然未詳其深趣應更思之 今詳。有部命根定非現果。不許造一引業引多生果。亦不許造多引業共感一生。今此留壽。若為通釋。若准留壽定願即轉前富果令續今命。即有多業感一生過。若言令感命不定業延。即有與願不同過 今即以此二義以為兩釋 一解。以定.願.及施思力延不定業留壽得長。問若爾豈不與願不同。答由願富業感壽果故。此願方能延不定業。如以命緣施等方能延等 二釋。即轉富業令招壽果。問若爾豈不一生多業引。及非取而與果耶。答不許二引業共一生受。由施.定力資不思議。故轉其非取滿業令招壽果。然不是一生多引業果。如色是礙。通力不思議故而能令無礙 若不爾者。因何本論雲富異熟業則皆轉招壽異熟果 若言施思為引招現果者。此即有多過失。違婆沙增.捨文故。一生多業引故。違捨壽行文。違無邊胄抉擇雲一法是業果非現業果謂命根。又不許一業感多身。若引感富業感此身者。此非多引感一生過。然兩釋中應取後釋。順本論故 尊者法勝。說此命根亦非異熟故。彼論說。有十三根皆通二種。此違本論一根非業是異熟。九根非業非異熟。十二不定 有人釋論。第一引本論意雲。此家意說。以佈施時無貪相應思。正能感現異熟命根。以邊際定等為緣轉富業令感壽果。此即現業能感現命果。此釋為定。問同分亦現感不。命與同分誰總。誰別。第一解雲。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分非現感。命根容現感。由有總.別不同。現.非現異故。有同分長命根短者可延。若同分亦短者命不可延。此論既雲轉招壽果。以此故知。現容感命。又下論雲。四業容俱作。引同分唯三等(云云) 又引婆沙一百十四三說(云云) 通婆沙三十一雲命根.眾同分是牽引果。解雲。引業非唯感總同分。亦能兼感別命根故 彈曰。舊翻名總。今譯為引。舊翻為別。今譯為滿。引滿總.別眼目異名。如何引業兼感別命。豈非引.滿雜亂過耶 第二解雲。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第一解。言差別者。俱容現感由業力故 引婆沙第三師四業容感眾同分證 第三解雲。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第一解。俱容現感同第二解。言差別者。雖總.別不同。由彼俱容現業感故。長即齊長。短即齊短。延即同延。促則同促 第四解雲。同分非現感。命根容現感。同第一解。言差別者。二俱是總 引婆沙三十一證 第五解雲。俱容現感同第二解。二俱是總同第四解。言差別者。或延同分。或延命根 第六解雲。俱容現感同第二解。二俱是總同第四解。雲差別者。既俱容現感。又同是總。長即齊長。短即同短。延即同延。促則同促。雖作六解初解稍勝。非但順多論文。亦乃於理為善 今詳光師所引。論雲時彼能感富異熟業。則皆轉招壽異熟果。謂是轉現施思之業為所轉業招現命根。違婆沙四釋及能轉所轉義也。及違捨壽行文如前已述。亦違自釋。施思既已招命。何更用定.願轉 言命是滿。復違婆沙三十一文。及正理十六文。如後當述 又云命根及同分俱能令六處住時長.短。不得論意如前已述 問命.及同分誰是引果 答婆沙三十一雲。復次命根.眾同分是牽引果。又正理十六雲。要意業牽引命.眾同分 又云。身.語二業定不能引命.眾同分。不爾便違契經正理。經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說欲有命.眾同分 又云。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及眾同分一心起故 正理此文與婆沙三十一同。既有正文說命是引。無文說命是滿。不可准義雲命滿而違正文 問若爾何故婆沙一百一十四解四業三說。一雲。生.後二業感眾同分.及滿。現及不定感滿非眾同分。二雲。三感眾同分.及滿除現。現能感滿非眾同分。三雲。四能感眾同分.及滿 婆沙既對滿說眾同分不言命根。故知命唯是滿 答彼文明四業感果引.滿差別。引中舉眾同分。命可例同。婆沙三十一正明眾同分.命根是何果故。具說二種牽引果也。四業中是准義。三十一及正理是正文。不可釋正文從准義也。此論雲。引同分唯三。即是第二師義。由引有命及同分故。言引同分欲簡命根。若唯同分是引。但應言引。何用同分之言 問命及同分俱是引果。何故唯說留捨命行。不說留捨同分 答二用別故。故論雲。一趣生等諸有情類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飲食等互相似因。並其展轉相樂欲因名眾同分。故有別法能轉煖.識相續住因說名為壽。又命根增上用。謂能令眾同分相續住等。准此故知延.促是命。非是眾同分也。
論。尊者妙音至捨壽行。如文可解。
論。應如是說至皆是異熟。此述論主釋也。如文可解。正理破雲。而經主言由勝定力引取未曾諸根大種住時勢分。如此命根非是異熟。餘是異熟 此言非理。所以者何。且彼唯說諸根大種住時勢分名為命根。如後當破。設許如是。隨執彼為長養等性。皆不應理。且不應執是長養性。彼能訪護異熟果故。所防異熟已轉盡故。不應異熟相續斷已獨有長養。太過失故。亦不應執是等流性。眼等無別等流性故。無記非善等流果故。又界應成雜亂過故。亦不應執是異熟性。定非欲界異熟因故。又彼自許如是事故。然其所說迷謬難詳。任更指陳。彼名何法而言此命非異熟耶。
論。因論生論至二種堪能者。釋留壽行所以。可知。
論。復何因緣至猶如捨眾病。釋捨壽行所以。如文可解。
論。此中應知至無煩惱故。釋留捨壽處.人等也 處唯三洲 趣。唯是人 依。唯男.女 根。唯不時解脫。慧.俱解脫者。唯俱解脫 得邊際定諸阿羅漢。辨位 由彼身中有自在定。簡鈍根 無煩惱故。簡有學。
論。經說世尊至由此暫住名為命行。此釋經中壽行命行二名差別。如文可解。
論。多言為顯至不應言行。釋多命壽。然有三解 第一解雲。此顯命壽留.捨多念。非一剎那有留.捨義故。婆沙雲。多言顯示所留.所捨非一剎那。行言為顯示所留.所捨是無常法 第二有部解雲。有說。此多言者。為遮正量部計有一命壽實體經多時住。初起名生。終盡名滅。中間名住異。行言為顯留.捨多念。命行.壽行念念體別非一命壽經多時住 第三經部師說。多言為顯無一實命壽體。但於五蘊眾多行上。假立如是命.壽二名故說多行。若謂不然。不應言行。但可應言留多命捨多壽。以此行是有為通名非唯命壽。
論。世尊何故至煩惱魔故。此明世尊留.捨。如文可解。婆沙百二十六雲。經說世尊留多命行。捨多壽行。其義云何。有作是說。諸佛世尊捨第三分壽。有作是說。諸佛世尊捨第五分壽。若說諸佛捨第三分壽者。彼說世尊釋迦牟尼壽量應住一百二十。捨後四十但受八十。問佛出世時。此洲人壽不過百歲。何故世尊釋迦牟尼壽百二十。答如佛色.力.種姓.富貴.徒眾.智見。勝餘有情。壽量亦應過眾人故。若說諸佛捨第五分壽者。彼說世尊釋迦牟尼所感壽量應住百年。捨後二十但受八十。問諸佛色.力.種姓.富貴.徒眾.智見。勝餘有情。何故壽量與眾人等。答生在爾所壽量時故。由此經言捨壽行者。謂捨四十或二十歲 正理二十二同婆沙。
論。傍論已竟至皆通二類。釋憂根.及信等八根。是有記故唯非異熟。七色根.意根.除憂四受。十二通異熟.非異熟。
論。七有色根至餘皆異熟。重釋。如文可解。
論。若說憂根至順捨受業。外難。既有三順受業。喜.捨即是異熟。故順受業。亦是順憂異熟業也。
論。依受相應至名順樂受觸。有部通難。此是相應名順。非順異熟果也。
論。若爾至亦應如是。外將喜.捨受例。亦應唯據相應名順。
論。一經說故至理皆無失。有部通也。言順異熟於我無違。相應名順亦是於我無違。
論。無逃難處至憂非異熟。外重徵也。
論。以憂分別至異熟不爾。有部釋也。
論。若爾喜根至生及止息故。外人將喜根例難也。
論。若許憂根至名果已熟。有部反難外人。
論。亦應如是至名果已熟。外引喜根例釋。
論。毘婆沙師至故非異熟。有部引婆沙釋。正理論雲。何緣定謂憂非異熟。此是異熟不應理故。云何不應。離欲貪者不隨轉故。異熟不然。設計隨轉應如苦根。阿羅漢等亦可知有。而實非有。經所遮故。如契經說。設見大師般涅槃位。亦無愁等又無用故。善亦不行。非能攝益如喜根故。
論。若爾至何相知有。外人徵喜根有相也。
論。隨彼有相至定非異熟。此有部釋有喜無憂相也。
論。眼等八根至是惡異熟。此釋異熟諸根於善.惡趣異熟不同。
論。於善趣中至善業引故。此釋伏難。如文可解。
論。如是已說至幾無異熟。下一頌第三明有異熟.無異熟門。
論曰至定有異熟。釋頌第一句也。
論。依唯越義頌說定聲。釋頌定字。
論。謂顯憂根至故越次說。釋越次第 先說憂根定有異熟所以。一以唯有異熟。二以兼具二義。由此二故越次先說憂根定有異熟。
論。具二義者至唯散地故。釋二義也。唯有異熟有其二義。一非無記。二非無漏。憂根具有故先說也。
論。由此越次至定有異熟。此結先說憂根定有異熟所以。
論。眼等前八至三無漏故。釋十一根定無異熟 無異熟有二義。一無記故。二無漏故。眼等八根唯有一義。謂無記故。無無漏也。三無漏根唯有一義。謂無漏故。無無記也。雖有定無異熟之義。不兼二故。不越次說。於第二說定無異熟。
論。餘皆通二至皆通二類。准唯有記有漏有異熟。唯無記無漏無異熟。釋餘十根通二種也。先略後廣。此即略也。
論。意樂喜捨至無異熟。此釋四根通有漏.無漏。通三性。若非無漏非無記者。一向有異熟。若無記無漏者。無異熟。
論。苦根至無異熟。此釋苦根唯有漏通三性。唯無記性無異熟。
論。信等五根至無異熟。此釋五根通漏.無漏唯是善性。若有漏者即有異熟。
論。如是已說至幾無記。下一頌第四三性分別門也。
論曰至故先說。此釋信等八根先說所以。二十二根信等是後。次前門中復明信等。故乘前便說信等根。
論。憂根唯通至無記性。釋餘十四根。如文可解。憂根唯通善.不善性不通無記者。婆沙一百四十四釋憂非無記雲。憂根且非有覆無記。由與欲界有身見.邊執見不相應故。所以者何。行相異故。彼二見歡行相轉。憂根戚行相轉。互相違法不相應故。憂根亦非無覆無記。非威儀.工巧處.異熟生所攝故。問何故憂根非威儀路所攝。答憂根分別轉。威儀路無分別轉。若威儀路有憂根者。設有分別我今應作如是威儀如佛世尊。或如馬勝。即分別時便應已住如是威儀。然威儀路無此分別。故威儀路無有憂根。問何故憂根非工巧處。答憂根分別轉。工巧處無分別轉。若工巧處有憂根者。設有分別我今應作如是工巧如佛世尊或如妙業天子。即分別時已應成辨如是工巧。然工巧處無此分別。故工巧處無有憂根。問何故憂根非異熟生。答憂根分別轉。異熟生無分別轉。若異熟生有憂根者。設有分別我今應受如是異熟如佛世尊。或如轉輪聖王。即分別時便應現受如是異熟。然異熟生無此分別。故異熟生無有憂根 廣如彼釋 問何故受通三性。念.定.慧不通三性。答受全中建立二十二根故。所以說四受通三性。念.定.慧唯善入二十二根故。所以不通三性。如建立二十二根中說。
論如是已說至幾無色界系。下一頌第五明界系門。
論曰至十九根。此明欲界唯有十九根。除後三無漏根故。
論。色界如前至亦通色界系。明十五根通色界系 通言欲顯色界亦有。兼除女.男.憂.苦。
論。除女男者至身丑陋故。此釋色界無男.女根所以。一以離淫欲法故 若爾因何有其鼻.舌。為釋伏難故言丑陋不同鼻舌有嚴身用。
論。若爾何故說彼為男。難也。男.女二名由二根得。彼無男根。何故名男。
論。於何處說。反問也。
論。契經中說至男身為梵。引經說也。
論。別有男相至男身所有者。此通經。雖無男根。而有男身眾相故名男也。非如欲界無男根即無男相。
論。無苦根者至不善法故。釋無苦所以身淨妙故無等流苦。無不善法故無異熟苦也。
論。無憂根者至惱害事故。釋無憂所以也 一以所依身定潤故無憂 二以無憂境故無憂也。
論。無色如前至信等五根。明無色界唯八根也 言。通者。顯下界亦有。
論。如是已說至幾非所斷。下一頌第六三斷分別門也。
論曰至非無漏故。明四根通三也。與見.修煩惱相應故見.修斷。通無漏故亦非所斷。憂根不通無漏故唯見.修所斷。但與見.修惑相應故。不通非斷。
論。七色命苦至皆有漏故。此明九根唯修所斷。不染污故不與見.修煩惱相應。及非第六意識所生故非見斷。皆有漏故是修所斷。不通非斷。
論。信等五根至及無漏故。釋信等五根。非染污故不通見斷。通有漏故是修所斷。通無漏故亦非所斷。
論。最後三根至是所斷故。釋後三根唯不斷也。
上來六頌六門分別義類差別。自下八頌就得等不同六門分別。
論。已說諸門義類差別。結前 何界已下生後。此下一頌第一明三界四生初得異熟根多少也。
論曰至定染污故。此明欲界三生。初生唯得二異熟根。爾時雖有意.捨二根。唯染污故非異熟根。異熟意根無法前得。漸具根者無眼等四.及女.男也。
論。化生初位至初得八根。明化生也。准此化生必具諸根。
論。豈有二形至二形化生。釋通妨也。准此善趣無有二形.化生。此上所說唯異熟根。若兼染污竝加意.捨。
論。說欲界中至色無色界。結引。
論。欲界欲勝至過色無色。釋頌但言欲.色不言界也 然詳此釋似當煩長。
論。色界初得至無形者說。釋色界也。
論。上唯命者至唯命非餘。釋無色界。頌中上言以定勝生勝故。非是在欲.色界之上。無別處故。餘文可解 正理論雲。由此證知。命根實有。此若非有為得何根名生無色。非善.染污名業果生。未受彼生容現起故。又異熟心無續生理。唯許染心能續生故。過去未來非有論者。爾時三世異熟皆無。異熟既無。生依何說。必應許有生依實法(大乘有賴耶即無過。經部有過)婆沙一百四十七雲。問餘無色根爾時亦得。謂意.五受.信等五根此中何故不說。答有說。爾時一切得者此中即說。餘無色根雖有得者。而非一切。是故不說。謂上地沒生下地時。雖得彼根。若自地沒還生自地彼皆不得。是故不說 述曰。此說先不成就今之得者名得。若自地沒還生自地。先成就故不名為得。從下地沒生上地時。爾時善.染亦先成就。唯異熟根無法前得。彼彼生處初獲名得 問若言雖同欲界以報別故。此無記根名初得者。何故得識不得眼雲。如從二.三.四定沒生初靜慮.及欲界時。但得其識不得其眼。而於前身已得眼故 答前文據十八界作論。彼於眼界總說不簡異界.異地.及業果別。此中辨異熟根就業果說。雖於同地先成眼。業果不同名之為得。又說。此中但問初得業所生者。初受生位餘無色根。雖有得者而非業生故此不說。後位所得雖業所生而非初得故此不說。此論意與後文同也。
論。說異熟根至幾根後滅。下一頌第二明最後滅諸根多少。
論曰在無色界至於最後滅。此釋無色界。前先欲後無色。此文先無色後欲者乘前義便。正理論雲。又無色言遮彼有色。有餘師說彼有色故。若不說有實物命根。何異熟斷名無色死。若言異熟四蘊斷故彼名死者。善染污心現在前位應亦名死。若言彼地所受異熟猶未盡者。如何不受而有盡期。善.染污心現在前位。當言彼受何業異熟非不現前可名為受。若謂於彼異熟習氣恆隨轉故名為受者。理亦不然。所執習氣非極成故。太過失故。異熟雖盡習氣隨故。如業習氣應無死期。若異熟盡無習氣者。業亦不應有餘習氣。若言習氣望現異熟如我得者。應如我得異熟不起習氣則無。又非異熟習氣隨轉名受。異熟非彼性故。又汝所執習氣理無。後當廣辨 抄釋雲。我宗異熟法上得。異熟若滅得亦隨滅。不同業得。
論。若在色界至而生死故。此釋色界。如文可解。
論。若在欲界至唯有前八。此釋欲界。如文可解。
論。如是所說依頓命終。總結上滅依頓終。
論。若漸命終至前後滅義。釋漸命終滅根多.少如文可解。
論。如是所說至而命終者。結上頓.漸二種命終。但依染.無記心而命終者。染.無記心滅根數同。所以合說。
論。若在三界至如理應知。次釋善心命終。隨其所應於前所說捨根位中加信等五。
論。分別根中至何沙門果。下一頌第三明得果用根多少。此中明得。通無間道解脫道。與得果前為引因後轉為依因。由此前.後二果定用二無漏根得也 此中言得。初證名得。不說後位.及練根也。若說練根初.後二果應八根得 又此中言得。是與果道為其近因名之為得。
論曰至在中間故。總釋邊中果名。
論。初預流果至依因性故。釋初果也。正理論雲。雖解脫道於沙門果非同類因。而是相應.俱有因故名得彼果。亦無有失。以沙門體更互相依而得生故。展轉相望為士用果。誰復能遮。若言加行.無間.勝進應亦爾者。許亦無失。或已知根亦為同類因能得預流果。謂轉根時如阿羅漢就容有說。亦無有過。
論。阿羅漢果至依因性故。釋後果也。二道相資如初果釋。雖樂.喜.捨三根容得。正得果時唯一受故。不越九根。雖無間.解脫道不同時。而等流.士用果同時故。亦無有過。
論。中間二果至九根所得。自此已下釋中二果。先總釋根數。後一一別釋。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至由九根得。釋第二果 於中有三。一依世道由七根得。二依出世道由八根得。三依超越由九根得。
論。若不還果至得一來果。自此已下釋第三果 於中有四。三如一來果說。
論。總說雖然而有差別。已下重釋不還果也。與其前果根數雖同。而受根有別。謂前超越唯用捨受。依未至故。此果超越通樂.喜.捨。容依六地證三果故。依未至.中間.及第四禪即是捨受。前二禪喜。第三禪樂根。若次第者亦與前殊。第九解脫或入根本地。或在未至。若入根本地加其喜根。若不入者還同前果。婆沙一百四十八雲。問離欲界染第九解脫道。誰即入靜慮誰不入耶。答有說。欣多者入。厭多者不入。有說。為求靜慮而離染者入。為求解脫而離染者不入。有說。利根者入。鈍根者不入。已上論文 又三釋俱通。所以無評 問因何次第證有入根本地。超越證者即無斯理 答離修道惑多種不同。或有欣上厭下而斷於惑。若是利根欣心多者得入根本。或有為求解脫。或有為求靜慮而斷於迷惑。若是利根為求靜慮得入根本。道類智雖是修道。容預多念亦有利根。然為現觀諦理。若依未至入於見道。不為欣上地。不為求靜慮。入見道故不入根本 又解。先得根本靜慮。若意樂根本即依根本。若意樂未至即依未至。由此無間.解脫必同一地。斷非想惑無其上地可欣求故。依其未至得第四果。解脫道中不入根本。
論。豈不根本至由九根得。問。
論。實得第四至定由九根。答。
論。於不還果中何不如是說。重難。
論。以無樂根至極堅牢故。通也。如文可解 依發智論第十五雲。幾根永斷.滅.起。得預流果。答無根永斷。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預流果 述曰。言永斷者。謂於諸根永斷繫縛得離系義。言起滅者。無間道滅解脫道起。言滅不起者。無間道滅解脫道不起。言起不滅者。無間道無故不滅。解脫道新起故言起也。得預流果時。無有一根得永離繫縛。故言無根永斷。言七根起滅者。謂信等五及意.捨也。無間道滅解脫道起。一滅不起者。謂未知根。第十五心滅後更不起。一起不滅者。謂知根。第十六心起第十五心無故不滅 幾根永斷.滅.起。得一來果。答若倍離欲染入正性離生者。如證預流果說。若從預流果以世俗道證一來果。無根永斷。七根滅起得一來果 述曰。無根永斷者。同預流說。七根起滅者。亦同預流 若從預流果以無漏道證一來果無根永斷。八根起滅得一來果 述曰。八根起滅者。於七根上加已知根。俱無間道滅。解脫道起故 幾根永斷.滅.起。得不還果。答若已離欲染入正性離生無根永斷。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不還果 述曰。無根永斷者。見道第十五.六心中不滅根故。七根滅起者。若依未至.中間.及第四靜慮。即是信等五.及意.捨根。若依初.二禪即信等五.及意.喜根。若依第三禪除喜加樂 若從一來果以世俗道證不還果不入靜慮。四根永斷。七根滅起得不還果 述曰。四根永斷者。謂憂.苦.女.男。離欲斷故。七根滅起。如預流說。若入靜慮四根永斷。六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不還果 述曰。六根滅起。謂信等五.及喜意根。一滅不起。謂捨根。一起不滅。謂喜根 若從一來果以無漏道證不還果。不入靜慮四根永斷。八根滅起得不還果 述曰八根滅起者。謂七根上加知根 若入靜慮四根永斷。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不還果 述曰。七滅起者。謂信等五.及意知根。一滅不起者捨根。一起不滅謂喜根 幾根永斷滅起得阿羅漢果。答若依未至證阿羅漢果。一根永斷。七根永斷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阿羅漢果。如依未至。依靜慮中間.第四靜慮.三無色定亦爾 述曰。一根永斷者。謂命根。七根永斷滅起者。信等五根.及意.捨。一滅不起知根。一起不滅謂具知根 若依初靜慮證阿羅漢果。二根永斷。六根永斷滅起。一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阿羅漢果。如依初靜慮依第二.第三靜慮亦爾 述曰。二根永斷者。謂命.捨根。六根永斷滅起。謂信等五及意根。一根起滅者。若初.二靜慮喜根。第三靜慮樂根。一滅不起。知根。一起不滅。謂具知根。
論。今應思擇。下有三行頌。第四明隨成就一根定成根多少也。於中有定成三.四.五.七.八.十一.十三。無定成一.二.六.九.十.十二.十四。
論曰命意捨中至皆定成就者。釋定成三也。於中有二。初明三根定成。後明餘根非定。
言。命意捨中至所餘根者。此明三根定成。此三於一切處.時.位等皆定成也。一切眾生必有命故。及通大地故。定有於受。五受之中捨遍一切故 言。除此三根至或不成就。已下釋餘根不定。先總後別。此總釋也 言。此中眼耳鼻舌四根。已下別釋也。總有十九根不定。類同即合釋也 眼等四根類同故合釋。有二處不成。一生無色界。二未得已失 身根唯一處不成。謂生無色界 男.女二根二處不成。謂上二界及未得.已失 喜.樂根一處定不成就。謂異生生三定已上 言異生者。簡於聖人。聖人生上成下無漏喜.樂根故 苦根一處定不成就。謂生上二界 憂根一種不定不成。謂一切離欲貪者。此二根唯有漏故不簡凡.聖 餘文可解 言。於非遮位至皆定成就者。一切處非遮者。即是前三命.意.捨根。
論。若成就樂至及此身根。第二釋定成四。若成就樂.及身根定成意.命.捨故。聖生無色成就樂不成身根。異生生第四定成就身根不成樂根。此身.樂二根不互定成。
論。若成眼根至捨樂喜根。釋定成五。成眼等必依身故。成喜必成樂故。所以定成五根。
論。第二靜慮至此成何樂根。外難。未得第三靜慮捨欲界.初定樂根。未得第三靜慮定成何樂根。
論。當言成就至餘未得故。答。餘淨無漏樂猶未得故。若成樂根喜即不定。謂異生生第三定成就樂根不成喜故。若成喜根即定成樂。聖人生上成無漏必成無漏樂。異生生第二定。必成染污樂故。
論。若成苦根至四受除憂。釋定成七。成苦根定身在欲界。身.及四受必定成就。憂離欲捨。所以有。苦之者容得無憂。
論。若成女根至信等五根。此釋定成八根。若成就女.男.憂.根定身在欲界。所以七如苦說。第八即是女.男.憂根。有女.男根容離欲。憂非定成。有憂根容無形故。女.男二根非定成就。若成信等五根定成八根。意.命.捨三一切有故定成三根。異生生無色界無七色根.及四受故。是異生故不成三無漏根。由此唯八根定。十四不定。
論。若成就具知根至及已知根。若那含生無色界得羅漢果。即不成就七色.憂苦。三無漏根不竝成故。眼等十一不定成也。若成就已知根義亦如上。
論。若成就未知根至及未知根。釋定成十三根。以見道定依欲界故。如前有身.苦。已離欲者容入見道。憂非定成。無眼等四根容入見道。眼等不定。女.男二根漸捨命者容不成就。故非定成。正理論雲。若成未知根定成就十三。謂身.命.意.苦.樂.喜.捨.信等五根.及未知根。漸命終位傳說深心厭生死故能入見道 漸捨命無男女根亦容入聖故。不可釋雲以男.女互成不定故不說。則男.女互無數終十四。因何論文但說十三。若言男.女互無以不定不說十四。即是西方師義。迦濕彌羅國師云。此中說數不說名也。故婆沙一百五十雲。若成就女.男二根定成就過去.未來九。三世二。現在四。過.未九者。謂四受.信等五根。三世二者。謂意.一受。現在四者。謂男.女.身.命。餘不定如前說。西方師云。應過.未定成十。謂五受.信等五。三世定成一。謂意。受名不定。故迦濕彌羅國諸師云。名雖不定而數即定。必有一受現在前故。此中說數不說名也 又云。若成就未知當知根定成就三世七。過去.未來三。未來.現在一。現在二。三世七者。謂意.一受.信等五根。過.未三者。謂三受。未現一者。謂未知當知根。現二者。謂身.命。此二說如前 准上論文。故知女.男二根非互有不定故不說也 問若爾何故正理九雲。言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得聖法故 答此說本性無形。及除去無形。不能得聖。非是漸捨命者。准婆沙文。不容異解。既無形以志性不定不得入聖。漸捨命者以深厭生死。能入聖故義不同也 問漸命終者無形得戒以不 答亦得戒無失。無形不得戒不據漸命終者。無形不得戒據本性.損壞。以多煩惱等。漸命終者性猶未轉。何不得戒又漸捨命眾同分本男.女根依漸捨故無。非是無根所依眾同分。如何即令不得戒耶。漸命終者如入無心亦得於戒。受緣具故非不律儀有漸捨命得。漸捨命時無作及受事故。不同律儀。
論。諸極少者。下一行頌第五明成根極少 論曰至及身命意者。釋頌初二句。極少成八無八者。唯於二位極少成八。謂一斷善根定成五受及身.意.命。定不成八信等五.及三無漏根。六根不定。謂眼等四根.及女.男根。容有不成。
論。受謂至立圓滿名。便釋受。
論。如斷善根至愚生無色界故。釋頌後二句。言成八根。信等五.及命.意.捨。十四定不定。謂七色根及苦.憂.喜.樂三無漏根。斷善者極少成八。極多十四。愚生無色唯成八根。更無增理。婆沙一百五十隨信行極多十九。極少十三。十九者除一形二無漏根。即未離欲染住見道者。十三者身.命.意.四受.信等五.一無漏根。即已離欲染漸命終位入見道者。問何故此位能入見道。答是愛行者一期生中恆厭生死。臨命終時苦受所觸厭心轉增能入見道。如隨信行。隨法行亦爾。
論。諸極多者。下一行頌第六明極多門。極多成就十九根。有其二位。一是凡位。二聖位。凡謂二形。唯除三無漏。聖謂未離欲貪。除二無漏及除一形。此論釋頌第四句。雲除二無漏及除一形。乃至女.男二根隨除一種。以諸聖者無二形故。此文既是明極多。文言一形但遮其有二。不是遮無形。若有無者非極多故。此論此釋不違定成十三根也。正理釋第四句雲。除二無漏及除一形。乃至。言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得聖法故 述曰。此無形者。謂是本性除去者非漸命終。與前意別。
俱舍論疏卷第三
保延三年潤九月二十三日初夜於南新屋點了 老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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