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莊嚴經論卷第十一
無著菩薩造
大唐天竺三藏波羅頗蜜多羅譯
覺分品第二十一之二
釋曰。已說菩薩修習道分。次說菩薩修習止觀。偈言。
安心於正定 此即名為止
正住法分別 是名為觀相
釋曰。安心於正定此即名為止者。謂心依正定而不見。心非無正定而立止故。是名止相。正住法分別是名為觀相者。謂依正住分別法體。是名觀相。問此二行云何修。偈曰。
普欲諸功德 是二悉應修
一分非一分 修有單雙故
釋曰。普欲諸功德是二悉應修者。若人遍欲求諸功德。是人於止觀二行悉應修習。如經中說。佛告諸比丘。若有所求云何令得。諸比丘。離欲離惡不善法。乃至廣說。諸比丘。有二法應須修習。所謂止觀。一分非一分者。一分謂或止或觀。非一分謂止觀合。問何故。答修有單雙故。單修者一分。或止修或觀修。雙修者非一分。謂止觀合修。問此二行云何種差別。復云何業。偈曰。
能通及能出 無相亦無為
淨土及淨果 是二即為業
釋曰。此偈上半明種差別。下半明業。此二法在信行地名依止修。若入大地復有四種差別。一能通修。謂入初地。二能出修。謂入乃至六地。於彼六地出有相方便故。三無相修。謂入第七地。四無為修。謂入後三地。作功用修名有為。後三地不作功用故名無為。此五是種差別。淨土者。依後三地修淨土行。淨果者。作轉依行。此二淨。即是彼業。已說菩薩止觀。次說菩薩修習五種巧方便。偈曰。
自熟與成生 速果並作業
生死道不絕 說此為五巧
釋曰。五種巧方便者。一自熟佛法。以無分別智為巧方便。二成熟眾生。以四攝法為巧方便。三速得菩提。以懺悔隨喜請轉法輪生起勝願為巧方便。四作業成就。以二門為巧方便。二門者。謂陀羅尼門及三昧門以此二門能成就利益眾生業故。五生死道不絕。以無住處涅槃為巧方便。問云何巧差別。云何巧業。偈曰。
菩薩巧無等 差別依諸地
能成自他利 說是名為業
釋曰。此偈上半明巧差別。下半明巧業。差別者。此五方便於諸菩薩最上無等。何以故。於諸地中不與二乘共故。是故差別。業者。能成就自身他身一切利益。是名為業。已說菩薩巧方便。次說菩薩陀羅尼。偈曰。
業報及聞習 亦以定為因
依止此三行 持類有三種
釋曰。陀羅尼品類有三種。一報得。由先世業力得故。二習得。由現在聞持力而得故。三修得。由依定力得故。問云何種差別。偈曰。
二小一為大 一大復三種
地前與地上 不淨及淨故
釋曰。二小一為大者。於彼三種品類中。報得及習得。應知此二為小。修得者。應知此一為大。一大復三種者。於彼大種類中。應知復有三種。謂軟中上。未入地菩薩所有為軟。以入不淨地菩薩所有為中。謂初七地。入清淨地菩薩所有為上。謂後三地。問云何業。偈曰。
應知諸菩薩 恆依陀羅尼
聞法及持法 作業皆如是
釋曰。此中應知。諸菩薩依止陀羅尼恆開示妙法及常受持。以此為業。已說菩薩陀羅尼。次說菩薩起諸願。偈曰。
思欲共為體 智獨是彼因
諸地即為地 二果亦為果
應知差別三 種種大清淨
此業有二種 自利與利他
釋曰。此二偈以六義分別諸願。一自性二因三地四果五差別六業。彼思欲相應共為自性。以智為因。諸地為地。二果為果。謂即果及未來果。以諸願為因。心得遂故。心遂者。如心所欲皆成就故。又以願力游諸願果。所謂身放光明口發音響乃至廣說。差別有三種。一種種。謂信行地願如是如是欲得故。二廣大。謂入地菩薩十大願故。三清淨。謂後後諸地轉轉清淨。乃至佛地極清淨故。是名差別。彼業二種。一自利成就。二利他成就。是名為業。已說菩薩諸願。次說菩薩修習三三昧。偈曰。
應知二無我 及以二我依
二依常寂滅 三定所行境
釋曰。三三昧有三種所行。一人法。二無我。是空三昧所行。二彼二執所依五取陰。是無願三昧所行。三彼依畢竟寂滅。是無相三昧所行。彼三種所取體為三種境界。彼三種能取體為三種三昧。是名三三昧。問三三昧名義云何。偈曰。
空定無分別 無願厭背生
無相恆樂得 彼依常寂滅
釋曰。空定無分別者。無分別義是空三昧義。由人法二我不分別故。無願厭背生者。厭背義是無願三昧義。由厭背我執所依故。無相恆樂得彼依常寂滅者。樂得義是無相三昧義。由樂得彼所依畢竟寂滅故。問三三昧云何起。偈曰。
應知及應斷 及以應作證
次第空等定 修習有三種
釋曰。應知及應斷及以應作證者。應知謂人法二無我。應斷謂二我執所依。應證謂彼依畢竟寂滅。次第空等定修習有三種者。此中為知人法二無我故修空三昧。為斷彼二執所依故修無願三昧。為證彼依畢竟寂滅故修無相三昧。已說菩薩修習三三昧。次說菩薩四法憂陀那。偈曰。
如前三三昧 四印為依止
菩薩如是說 為利群生故
釋曰。四法印者。一者一切行無常印。二者一切行苦印。三者一切法無我印。四者涅槃寂滅印。此中應知。無常印及苦印為成無願三昧依止。無我印為成空三昧依止。寂滅印為成無相三昧依止。菩薩說此四印為三三昧依止。皆為利益諸眾生故。問何等是無常義乃至何等是寂滅義。偈曰。
無義分別義 不真分別義
息諸分別義 是名四印義
釋曰。此中諸菩薩以無義是無常義。由分別相畢竟常無故。以分別義是無我義。由分別相唯有分別。此二是分別相。由無體故。不真分別義是苦義。由三界心心法為苦體故。此是依他相。息諸分別義是寂滅義。此是真實相。復次應知依他相。復以剎那剎那壞為無常義。問云何成立剎那壞義。偈曰。
由起及從因 相違亦不住
無體與相定 隨轉並滅盡
變異因亦果 執持與增上
隨淨及隨生 成義有十五
釋曰。此二偈以十五義成立剎那剎那滅義。一由起。二從因。三相違。四不住。五無體。六相定。七隨轉。八滅盡。九變異。十因。十一果。十二執持。十三增上。十四隨淨。十五隨生。由此十五義剎那壞義可得成立。第一由起者。諸行相續流名起。若無剎那剎那滅義。而有諸行相續流名起者不然。若汝言物有暫時住後時先者滅後者起名相續者則無相續。由暫住時後起無故。第二從因者。凡物前滅後起必籍因緣。若離因緣則無體故。若汝言彼物初因能生後時多果者不然。初因作業即便滅盡。豈得與後諸果作因。若汝言初因起已更不起者。建立此因復何所用。若汝言起已未滅後時方滅者。彼至後時誰為滅因。第三相違者。若汝復執是能起因復為滅因者不然。起滅相違同共一因無此理故。譬如光暗不並冷熱不俱。此亦如是。是故起因非即滅因。若如汝執諸行起已非即滅者。則違阿含及道理。違阿含者。佛語諸比丘。諸行如幻是壞滅法。是暫時法剎那不住。違道理者。諸修行人於諸行生滅中思惟剎那剎那滅。若不如是於臨終時見彼滅相則無厭惡離欲解脫。是則同餘凡夫。第四不住者。若汝言諸行起已得有住者。為行自住得因他住。若行自住何故不能恆住。若因他住彼住無體。何所可因。二俱不爾。是故剎那剎那滅義得成。第五無體者。若汝執住因雖無壞因未至。是故得住。壞因若至後時即滅。非如火變黑鐵者不然。壞因畢竟無有體故。火變鐵譬我無此理。鐵與火合黑相似滅赤相似起。能牽赤相似起是火功能。實非以火變於黑鐵。又如煎水至極少位後水不生亦非火合水方無體。第六相定者。佛說有為法有為相一向決定所謂無常。汝執諸行起已非即滅者。是有為法則有少時而非無常。便墮非一向相。第七隨轉者。若汝言若物剎那剎那新生者云何於中作舊物解。應說由相似隨轉得作是知。譬如燈焰相似起故起舊燈知而實差別前體無故。第八滅盡者。若汝言云何得知後物非前。應說由滅盡故。若住不滅則後剎那與初剎那住無差別。由有差別故知後物而非前物。第九變異者。若汝言物之初起非即變異者不然。內外法體後邊不可得故。由初起即變漸至明瞭。譬如乳至酪位酪相方現。而變體微細難可了知。由相似隨轉謂是前物。以是故剎那剎那滅義得成。第十因者。若汝許心是剎那滅。彼心起因謂眼色等諸行。彼果剎那滅故因亦剎那。由不可以常因起無常果故。第十一果者。彼眼等諸行亦是心果。是故剎那滅義得成。由不可以無常因起常果故。第十二執持者。若汝言云何得知眼等諸行亦是心果。應說由心執持得增長故。第十三增上者。又如佛說。心將世間去。心牽世間來。由心自在世間隨轉。識緣名色此說亦爾。故知諸行是心果。第十四隨淨者。淨是禪定人心。彼人諸行隨淨心轉。如經中說。修禪比丘具足神通心得自在。若欲令木為金則得隨意。故知諸行皆是心果。第十五隨生者。如作罪眾生所得外物一切下劣。作福眾生所得外物一切妙好。故知諸行皆是心果。因是剎那果非剎那無此道理。由因自在故。如是總成立一切內外諸行是剎那已。次別成立內法是剎那。偈曰。
初起及續起 長起及依起
變起與熟起 劣起亦勝起
明起無明起 及以異處起
種起無種起 像起十四起
釋曰。此二偈以十四種起成立內法諸行是剎那義。一者初起。謂最初自體生。二者續起。謂除初剎那餘剎那生。三者長起。謂眠食梵行正受長養故生。四者依起。謂眼等諸識依止眼等根生。五者變起。謂貪等染污令色等變生。六者熟起。謂成胎嬰兒童子少壯中年老位等生。七者劣起。謂諸惡道生。八者勝起。謂諸善道生。九者明起。謂欲界後二天及色界無色界一切天生。十者無明起。謂除前明處所餘諸處生。十一者異處起。謂此處死彼處生。十二者種起。謂除阿羅漢最後五陰生。十三者無種起。謂前所除最後五陰生。由後生種子無故。十四者像起。謂入解脫禪者定自在力故諸行像生。問復以何因成立此十四種起。偈曰。
續異及斷異 隨長亦隨依
住過及去過 無住無無死
亦有隨心相 行者應當知
如此九種因 成前十四起
釋曰。此二偈以九種因成立。前十四起。九種因者。一續異。二斷異。三隨長。四隨依。五住過。六去過。七無住。八有死。九隨心。第一續異者。此因成立第一初起。若最初起時因體無差別者。則後時諸行相續而起亦無差別。因體無差別故。由因有差別故。後餘諸行剎那得成。第二斷異者。此因成立第二續起。若一一剎那無差別因者。則後時斷差別亦不可得。由斷有差別故。諸行剎那此義得成。第三隨長者。此因成立第三長起。能令諸行圓滿故名為長。若無剎那而有諸行長養者不然。由彼住故。若諸行得住則不得漸大圓滿。非謂長養。第四隨依者。此因成立第四依起。若執能依不住所依得住者不然。如人乘馬人去馬不去無有此理。如是識依於根。識有剎那。依無剎那不然亦爾。第五住過者。此因成立六起。謂變起熟起劣起勝起明起無明起。成立變起熟起者。若執諸行初起即住不滅者不然。無變起故。謂貪等變色永不可得。由初無變後亦爾故。若初無變後諸熟位亦不可得。由先有變後方熟故。成立劣起勝起剎那亦爾。若執諸行得住而有善惡熏習次第與果者不然。諸行不住次第相續各得與果。此義可爾。成立明起無明起剎那亦爾。若諸行得住則明起亦無不住則有。由心轉故。無無明起亦爾。後時無變異故。第六去過者。此因成立第十一異處起。若執諸行往餘處名去者不然。我今問汝。諸行去作為起已將諸行往餘處。為不起將諸行往餘處。若起已將往者此處起已餘處不起此即是住。而言去者是義相違。若不起將往者不起則本來無去。而言去者此語無義。又復若諸行去作住此處。即作所作令諸行去。是亦不然。住則不得到餘處故。若諸行到餘處方作所作。是亦不然。無有離去而有諸行到餘處故。若此處住若餘處住。離諸行外畢竟求作不可得。是故不異諸行相續而有去。作去既無體則剎那義成。若汝言若實無去云何世人見去。應說由無間相續假說名去實無去體。若汝言復有何因諸行得相續去。應說因緣無量。有心力自在如威儀等去。有宿業自在如中陰中去。有手力自在如放箭擲石去。有依止自在如乘車乘船去。有使力自在如風吹物去。有自體自在如風性傍去火性上去水性下去。有術力自在如依咒依藥在空而去。有磁石自在能令鐵去。有通力自在如乘通去。如是等有無量因緣。能令諸行相續假說名去。是義應知。第七無住者。此因成立第十二種起。若諸行得住。餘時更有種子起者不然。剎那剎那無餘因故。若諸行不住後種子起是義可然。第八有死者。此因成立第十三無種起。若無剎那而有死時無種起者不然。先有種起後命終時方無種起。是亦不然。由一一剎那因無體故。是故死心剎那不可得成。第九隨心者。此因成立第十四像起。由心自在剎那剎那彼像得起。若無剎那而像得起無此理故。問如是別成立內有為法剎那已。復有何因能成立外法四大及六種造色是剎那耶。偈曰。
由滋及由涸 性動增亦減
二起與四變 薪力及漸微
亦說隨心起 及以難問成
一切諸外法 無非剎那體
釋曰。此二偈以十四因成立外法是剎那。水有二因。一滋二涸。若無剎那水或時滋長或時乾涸不可顯現。若人作如是問既無剎那水有何因而滋。復有何因而涸。彼則不能答。今見水有滋涸。故知剎那是水滋涸因。風有三因。一性動二增盛。三減息。若風性住則無動時。行無體故。亦無增盛亦無減息。由彼住故。地有六因。謂二起四變。二起者。由水由風地起可得。謂劫生時。彼地是水風果。故知地亦是剎那。四變者。由四所作地變可得。一業力所作。由眾生業力有差別故。二人功所作。由掘鑿等故。三諸大所作。由火水風故。四時節所作。由時改轉異相現故。若無剎那四變不可得。因無體故。如地有六因。知是剎那。色香味觸六因亦爾。是故亦是剎那。火有一因。所謂薪力。薪力火增故火得起。已共火起薪即不得住。火燒薪已火亦不住。若火不由薪。後時無薪火應久住。由隨同義故火。聲在後說聲有一因。所謂漸微譬如鐘聲後時漸微可得。若無剎那後時小聲無可得。理法入色有一因謂隨心起。如受戒時隨心下中上。起心因剎那故。彼果亦剎那。是故外法剎那亦成。復次總由難問故。我今問汝。何故欲得諸行無常不欲得諸行剎那滅。若汝言一一剎那滅不可知者不然。譬如燈焰。於不動位彼剎那亦不可知。汝何故不欲令彼體無剎那。若汝言燈焰體有剎那細故不可覺者。諸行亦爾。何故不欲令有剎那。若汝言燈焰與諸行不相似者不然。不相似有二種。一自性不相似。二時分不相似。若此自性不相似者。此譬得成。非自體為譬故。非如以燈喻燈以牛喻牛譬則不成。若取時分不相似者。此譬亦成。由燈焰及諸行皆剎那相似故。若非剎那譬則不成。今更問汝。如人乘乘。其乘住時其人去不。答不。若爾者所依根住能依識去。亦無道理。若汝言何故現見燈焰念念滅。燈炷如是住。應說汝見非見。由炷相續剎那剎那有壞有起汝不如實知故。若汝言諸行剎那如燈焰者世人何故不知。應說由諸行是顛倒物故相續剎那隨轉。此不可知而實別別起。世人謂是前物生顛倒知。若不爾則無無常常倒。倒體若無染污亦無。復從何處而有解脫。由是難問則諸行剎那成。成立無常義已。次成立無我義。問人者為可說有為可說無。偈曰。
人假非實有 言實不可得
顛倒及染污 染因成立故
釋曰。人假非實有者。可說人是假名有非實體有。若如此則不墮一向執。離有無故。問人是實有云何知無。答言。實不可得。由彼人不如色等有實可得非覺智證故。問人非覺智不證。佛又說我者現在可得。汝言不可得者不然。答此言可得非實可得。由顛倒故。佛說無我計我。是名顛倒問云何知是顛倒。答由染污故。身見是染污。所謂我我所執。若不顛倒則非染污。問云何知我執是染污。答染污因故。由我執為因貪等染污得起。是故知是染污。問如汝所許於色等五陰說人假有。此人與陰為一為異。偈曰。
假人與實陰 不可說一異
若說一異者 則有二過生
釋曰。假人與陰不可說一不可說異。若說一異二過則生。二過者。若說人與陰一。陰即是人及人是實。若說人與陰異。陰雖非人人亦是實。以是故。人是施設有。一異不可說。是故如來止記論成。偈曰。
若執人是實 一異應可說
一異不可說 此說則無理
釋曰。若人違大師教執有實人。是實人與陰一異則應可說。而執與陰一異不可說。此說則無道理。若汝言人不可說如火與薪非異非不異者不然。偈曰。
異相及世見 聖說亦不然
火薪非不說 有二可得故
釋曰。異相者。火謂火大。薪謂餘大。各有別相。是故火與薪異。世見者。世人離火見薪。謂可燒木等。亦離薪見火。如風吹焰去。是故火與薪異。聖說亦不然者。佛世尊無處說。火之與薪一異不可說。是故汝執火薪一異不可說。此說無道理。若汝言非離薪見火風即是薪者不然。有二可得故。由火之與風二相別故。復次偈曰。
二有故識起 人緣則非義
好滅及惡生 言生復非理
釋曰。若人執人有實。謂見者聞者覺者識者食者知者說者。若爾彼眼等識起。為以人為緣說人是作者。為以人是主說人是作者。若以人為緣者。二有故識起人緣則非義。由人於識起中無有少力可見故。若以人是主者。好滅及惡生言生復非理。若人為主。已生所愛識。應畢竟令不滅。不應令滅。未生不愛識。應畢竟令不生。不應令生。以是故。汝不應執人是見者乃至識者。復次偈曰。
汝執實人中 何業可成立
無實強令實 違佛三菩提
釋曰。若人是實有。汝以何業可得成立。凡是實有必有事業。如眼等淨色以見等事業可得成立。人無是等事業可得成立。是故人非實有。復次汝於無實人中強欲令有實人。即違如來三種菩提。一者甚深菩提。二者不共菩提。三者出世菩提。若見實人。則非甚深菩提。則非不共外道菩提。則非世間不習菩提。是故此執是世間所取。是外道著處。是生死。恆習。復次若人是見者乃至識者眼等諸根為有功用為無功用。若有功用為自然起為由人起。問彼何所疑。偈曰。
若用自然起 即有三過生
若以人為緣 眼等則無用
釋曰。若言眼等功用自然起者。人於眼等不作事業則有三種過生。若言以人為緣功用得起者。眼等諸根則一向無有功用。問何者是功。用自然起三過。偈曰。
人非作者故 用非常起故
起非一時故 自起則不然
釋曰。若眼等功用不待人作自然而起。則人非作者。云何名見者乃至識者。此是第一過失。若眼等功用自然起則應常起。不應起時非常。此是第二過失。若眼等功用常起則起應一時。云何不得並起。此是第三過失。由此義故。若言自然起者不然。問以人為緣復有何過。偈曰。
人住用先無 人壞則人斷
更有第三體 為緣無此義
釋曰。若言人住與功用為緣者。人既常有。何故功用先無後有。是義不然。若言人壞為緣者。人壞則墮無常。是亦不然。若言更有第三不住不壞人為緣者。無有此義。如是依道理說實人不可得。復次偈曰。
諸法無我印 及說真實空
有我有五過 是故知無我
釋曰。法印經中佛說。一切法無我。真實空經中佛說。有業有報作者不可得。捨前陰起後陰。起滅唯法。增五經中說。若執有我有五過失。一者墮於見處起我見命者見。二者同於外道。三者僻行邪行。四者。於空不欲不信不住。五者聖法不得清淨。如是依阿含說。有實人亦不可得。問若無實人。云何世尊處處經中而說有人。謂知者負擔者及建立隨信行等人耶偈曰。
由依染淨法 位斷說有異
行異相續異 無實假說人
釋曰。由依染污法及清淨法。有位差別及斷差別。故建立假人有差別。若無假人差別則不可說有行差別及相續差別。如知經中說。何等諸法謂染污法。何等為知謂清淨法。如負擔經中說。何者負擔謂染污法。何者棄擔謂清淨法。若無行差別及相續差別則不可說。此二法為知者負擔者。菩提分法多位差別。謂方便道見道修道究竟道。若無行及相續差別則不可說。彼菩提分法有隨信行等人差別。由無實人。約法差別可得假說。以此道理。故知所說但是假人。若佛意不說是假人說實人則無用。由起眾生我見故。偈曰。
不為起我見 由見已起故
無始已習故 無用應解脫
釋曰。佛不應為起眾生我見說有實人。由眾生我見先已起故。亦不為令眾生數習我見說有實人。由眾生我見先已習故。亦不為令我見眾生得解脫故說有實人。一切無功用者。皆應自然得解脫故。以是故一切未見諦者。有我見而無解脫。非如苦體先時不見後時方見。人不如是。非先不見後時方見。又如苦體先時不見後亦不見。即無解脫人體亦爾。先時亦見後時亦見。則無解脫。若實有我則決定有我所。從此二執即起我愛及餘煩惱。如是則無解脫。以是故不應欲得有實人。以我見等過皆悉起故。如是別說菩提分已。次總結前義。偈曰。
慚羞等功德 菩薩常具足
自利既不捨 亦令他利成
釋曰。此義如前所顯略說。覺分品究竟。
大乘莊嚴經論卷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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