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大乘論釋卷第五
世親菩薩釋
陳天竺三藏真諦譯
釋應知勝相第二之一
相章第一
此義有四章。一相。二差別。三分別。四顯了意依。
論曰。如此已說應知依止勝相。云何應知應知勝相。
釋曰。前說次第有十義。已釋第一依止勝相。次應釋第二應知勝相。此義有幾數。有何名有何相。此三云何可見。
論曰。此應知相略說有三種。
釋曰。此下答前三問。明略說第二勝相數有三。即是三名三相。何等為三。
論曰。一依他性相。二分別性相。三真實性相。
釋曰。此語先顯數三及三數所目之名。三相次後文別解。一二三是數。依他分別真實是名。
論曰。依他性相者。
釋曰。此下釋三相。
論曰。本識為種子。虛妄分別所攝諸識差別。
釋曰。由本識能變異作十一識。本識即是十一識種子。十一識既異故言差別。分別是識性。識性何所分別。分別無為有故言虛妄。分別為因。虛妄為果。由虛妄果得顯分別因。以此分別性。攝一切諸識皆盡。
論曰。何者為差別。
釋曰。此不問通性。但問諸識差別。
論曰。謂身識。身者識。受者識。應受識。正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識。自他差別識。善惡兩道生死識。身識身者識。受者識。應受識。正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識。如此等識。因言說熏習種子生。自他差別識。因我見熏習種子生。善惡兩道生死識。因有分熏習種子生。
釋曰。身識謂眼等五界。身者識謂染污識。受者識謂意界。應受識謂色等六外界。正受識謂六識界。世識謂生死相續不斷識。數識謂從一乃至阿僧祇數識。處識謂器世界識。言說識謂見聞覺知識。如此九識是應知依止。言說熏習差別為因。自他差別識者。謂自他依止差別識。我見熏習為因。善惡兩道生死識者。謂生死道多種差別識。有分熏習為因。
論曰。由如此等識。一切界道煩惱所攝。
釋曰。一切界即三界十八界。一切道即六道。於此界此道中有三煩惱。即惑業果報此三亦名煩惱。亦名為濁。俗諦不出此等法。即以前十一識攝此等法。以其同性故得相攝。
論曰。依他性為相。虛妄分別即得顯現。
釋曰。欲顯虛妄分別。但以依他性為體相。亂識及亂識變異。即是虛妄分別。分別即是亂識。虛妄即是亂識變異。虛妄分別若廣說有十一種識。若略說有四種識。一似塵識。二似根識。三似我識。四似識識。一切三界中所有虛妄分別。不出此義。由如此識即得顯現。雖說如此識攝一切虛妄分別皆盡。執此虛妄分別中。何者為依他性。何者為分別性。
論曰。如此等識。虛妄分別所攝唯識為體。
釋曰。如此等識即顯十一識及四識。一切法中唯有識。更無餘法故唯識為體。此體由有故異分別性。由虛妄分別性攝故。異真實性。此性非實有實非無故。不免虛妄。此虛妄是其性故。說虛妄分別所攝。
論曰。非有虛妄塵顯現依止。是名依他性相。
釋曰。定無所有故言非有。非有物而為六識緣緣故言虛妄塵。似根塵我識。生住滅等心變異明瞭故言顯現。此顯現以依他性為因故言依止。譬如執我為塵。此塵實無所有。以我非有故。由心變異顯現似我故。說非有虛妄塵。顯現此事因依他性起故。依他性為虛妄塵顯現依止。說此為依他性相。
論曰。分別性相者實無有塵。唯有識體顯現為塵。是名分別性相。
釋曰。如無我等塵無有別體。唯識為體不以識為分別性。識所變異顯現為我等。塵無而似有為識所取。名分別性。
論曰。真實性相者。是依他性。由此塵相永無所有。此實不無。是名真實性相。
釋曰。虛妄義永不有顯現因。由顯現體不有故。亦不可得。譬如我等塵顯現似實有。由此顯現。依證比聖言三量。尋求其體實不可得。如我塵法塵亦爾。永無有體故人法皆無我。如此無我實有不無。由此二種塵無有體故。依他性不可得。亦實有不無。是名真實性相。
論曰。由身識身者識受者識。應知攝眼等六內界。以應受識。應知攝色等六外界。以正受識。應知攝眼等六識界。由如此等識為本。其餘諸識是此識差別。
釋曰。此言欲顯何義。欲顯真實性義。若不定明一切法唯有識。真實性則不得顯現。若不具說十一識。說俗諦不盡。若止說前五識。唯得俗諦根本。不得俗諦差別義。若說俗諦不遍。真諦則不明瞭。真不明瞭則遣俗不盡。是故具說十一識。通攝俗諦為如十八界具有根塵識。為不爾。
論曰。如此眾識唯識。以無塵等故。
釋曰。識所變異雖有內外事相不同。實唯一識。無有塵等別體故皆以識為名。若無塵此識離塵。愛憎等受用云何得成。
論曰。譬如夢等於夢中。離諸外塵一向唯識。種種色聲香味觸。捨林地山等諸塵。如實顯現。此中無一塵是實有。
釋曰。夢中所見有種種差別。並無實塵。悉是識之所作。愛憎等受用此義亦成。
論曰。由如此譬。一切處應知唯有識。由此等言應知幻事鹿渴瞖闇等譬。若覺人所見塵。一切處唯有識。譬如夢塵如人夢覺。了別夢塵但唯有識。於覺時何故不爾不無此義。若人已得真如智覺。不無此覺。譬如人正在夢中。未覺此覺不生。若人已覺方有此覺。如此若人未得真如智覺。亦無此覺。若人已得真如智覺。必有此覺。若人未得真如智覺。於唯識中云何得起比智。由聖教及真理可得比度。聖教者。如十地經中佛世尊言。佛子。三界者唯有識。又如解節經中說。
釋曰。由此夢譬於十八界等處。應知唯識無塵等。何故引二阿含明聖教。前是略說。後是廣說。即以前證後。
論曰。是時彌勒菩薩摩訶薩問佛世尊。世尊。此色相是定心所緣境。為與心異。為與心不異。
釋曰。是時有三義。一平等時。謂無沉浮顛倒。二和合時。謂令聞能聞正聞。三轉法輪時。謂正說正受。色相者。謂十一切入中。前八入等。此色相是定心所緣境。為心別境別。為是心是境。
論曰。佛世尊言。彌勒。與心不異。何以故。我說唯有識。此色相境界識所顯現。
釋曰。佛說唯有識。無塵故。若爾此色是觀行人所見。為是何法。如經言。此色相境界識所顯現實無境界。是識變異所作。先說唯識後說境界識。此二識有何異。欲顯有兩分。前識是定體後識是定境。此體及境本是一識。一似能分別起。一似所分別起。
論曰。彌勒菩薩言。世尊。若定境界色相與定心不異。云何此識取此識為境。
釋曰。若有別識為識境。則唯識義不成。若緣自體為境事亦不成。以世間無此類故。
論曰。佛世尊言。彌勒。無有法能取餘法。雖不能取此識。如此變生顯現如塵。
釋曰。此識如此相貌生。於定中起二種相。一由能取相起不同。二所取相起不同。此二相從一識俱時顯現。此青等色相是定境。非所憶持識。由此色不在定處。如前所證後更憶持。無有此義。塵起現前分明顯現。此憶持識有染污。此起現前所見分明清淨。若汝言聞思二境數數所習。今時已過追更思惟。如昔所見今時重見。是義不然。何以故。此聞思二境。由過去故今則非有。此非有時若似昔起。非昔所見。則唯識之旨於此彌彰。是故唯識義及塵無所有義得成。
論曰。譬如依面見面。謂我見影。此影顯現相似異面。
釋曰。此譬為顯但有自面無有別影。何以故。諸法和合道理難可思議。不可見法而令得見。猶如水鏡等影實無別法。還見自面謂有別影。
論曰。定心亦爾顯現似塵謂異定心。
釋曰。定心有二分。一分似識。二分似塵。此二種實唯是識。
論曰。由此阿含及所成道理。唯識義顯現。
釋曰。阿含即前二經。道理謂憶持識過去色。及面影譬等道理。顯唯識義。
論曰。云何如此。
釋曰。此問云何言唯有識。
論曰。是時觀行人心正在觀中。若見青黃等遍入色相。即見自心不見餘境青黃等色。
釋曰。若在散心。五識可言緣現在外塵起。若散心意識緣過去塵起。若在觀中必不得緣外色為境。色在現前又非緣過去境。當知定心所緣色即見自心不見別境。
論曰。由此道理一切識中。菩薩於唯識應作如此比知。於青黃等識非憶持識。以見境在現前故。於聞思兩位。憶持意識。此識緣過去境。似過去境起。是故得成唯識義。由此比知菩薩若未得真如智覺。於唯識義得生比智。
釋曰。前明十一識。通說十八界。十八界中有根有塵。菩薩於唯識義中應觀。定中色既無別境。以定中色比定外色。應知亦無別境。
論曰。是種種識前已說。
釋曰。十一識前已具說。將欲立難故。須先明前已說十一識。
論曰。譬如幻事夢等。於中眼識等識。唯識義可成。
釋曰。前舉幻等以譬無別根塵。今欲難唯識有成不成故。須引前所舉譬。於十一識中具十八界。前明正受識即六識界。可說唯識義。
論曰。眼色等識有色。唯識義云何可見。
釋曰。此難餘十界不應說唯識。前明身識即是五根。謂眼識乃至身識。前明應受識即是五塵。謂色識乃至觸識。故言眼色等識。有色有三義。一眼識未生時先已有色。二識變異為色亦是有色。三由有色境。眼識似色起。名了別色。若無色境何所了別。約此十界唯識義應不成。
論曰。此等識由阿含及道理。如前應知。
釋曰。此答向問。由前二經及前所引譬等道理。應作如此知。
論曰。若色是識。云何顯現似色。
釋曰。此問若言無別色塵唯是本識。何故顯現似色等。
論曰。云何相續堅住。前後相似。
釋曰。此問若是識變異所作。則應乍起乍滅改轉不定。云何一色於多時中相續久住。前後一類無有改轉。故知應有別色。
論曰。由顛倒等煩惱依止故。
釋曰。顛倒是煩惱根本。由識變異起諸分別。分別即是顛倒。顛倒故生諸煩惱依他性與分別性相應。即是顛倒煩惱所依止處。由顛倒煩惱。令依他性與分別性相應。顛倒煩惱又是識變異所依止處。
論曰。若不爾於非義義。顛倒不得成。
釋曰。若無互為依止義。則識無變異。於非物中分別為物。不應有此顛倒。
論曰。若無義顛倒。惑障及智障二種煩惱則不得成。
釋曰。若識不變異分別非義為義。豈有顛倒。若無顛倒則不生煩惱。若無煩惱聲聞無解脫障。菩薩無一切智障。
論曰。若無二障。清淨品亦不得成。是故諸識如此生起。可信是實。
釋曰。若無煩惱豈有聖道。故此義亦不成。是故應信離識無別法。
論曰。此中說偈。
亂因及亂體 色識無色識
若前識不有 後識不得生
釋曰。無中執有名亂。此亂識因何法生。因色識生。何者為色識。若約五識。五根五塵名為色識。此色識能生眼等識。識此色識即是亂因。若此識不起。不得於無中執有。何法名亂體。謂無色識。若約五根即是五識。若約意根但是意識。非法識。法識及色識無色識悉是亂因。
論曰。若前識不有。後識不得生。
釋曰。前識是亂因。若本不有。亂體是果。即是後識。無因則不得生。
差別章第二
論曰。云何身識身者識受者識應受識正受識。於一切生處更互密合生。
釋曰。此五識即十八界。於三界六道四生一切生處。此十八種云何得更互密合生。
論曰。具足受生所顯故。
釋曰。於一切生處一剎那中具足有十八界。十八界既不相離能為顯因。顯更互密合生。又根塵識必不相離。無有受生有根而無塵及識受。餘二亦爾。受一必具餘二。用餘二以顯此一。為不相離故得更互密合生。
論曰。云何世識等。如前說有種種差別生。
釋曰。此更問前五識。即十八界攝法已盡。何用更說生後六識。
論曰。無始生死相續不斷絕故。
釋曰。為明眾生果報。無始以來三世生死相續不斷故。須立世識。
論曰。無量眾生界所攝故。
釋曰。為明眾生果報。有諸界多少不同。如四界六界十八界等故。須立數識攝一切數。
論曰。無量器世界所攝故。
釋曰。為明眾生所居處。如人天惡道有無量差別故。須立處處識攝一切處。
論曰。無量作事。更互顯示所攝故。
釋曰。為明見聞覺知。各有多種因。此有無量言說作事言說。與見等更互相顯示故。須立言說識攝一切言說。
論曰。無量攝及受用差別所攝故。
釋曰。攝約自他攝。受用自他所受用。為明眾生各各計我有多種。我所亦然。故須立自他差別識。攝一切自他差別。
論曰。無量受用。愛憎業果報所攝故。
釋曰。善業果為愛。惡業果為憎。眾生受用此二業果有無量種。
論曰。無量生及死。證得差別所攝故。
釋曰。此二果中有生有死。初受為生。生後相續為得。將死為證。命斷為死。為明眾生受用二業果。有生有死。攝一切善惡兩道生死。
論曰。云何正辯如此等識。令成唯識義。
釋曰。前說五識義已成唯識。後說六識。云何亦令成唯識。
論曰。若略說有三相諸識。則成唯識。
釋曰。此六識若安立使成唯識有三種道理。道理即是三相。一入唯量。二入唯二。三入種種類。入者通達義。云何入唯量。
論曰。唯有識量。
釋曰。於六識中。若如理研尋。但唯見識。不見餘法。何以故。
論曰。外塵無所有故。
釋曰。所識諸法離識實無所有故。說六識唯有識量。云何入唯二。
論曰。唯有二。謂相及見識所攝故。
釋曰。若能通達世等六識。一分成相。一分成見。名入唯二。此義云何。諸識中隨一識一分變異成色等相。一分變異成見。故名唯二。由世等六識不出此二識性故說唯二所攝。云何入種種類。
論曰。由種種相生所攝故。此義云何。此一切識無塵故成唯識。有相有見眼等諸識。以色等為相故。眼等諸識以諸識為見故。意識以一切眼識乃至法識為相故。意識以意識為見故。云何如此。意識能分別故似一切識塵分生故。
釋曰。是一眼識。如所應成一分能起種種相。一分能取種種相。能取者即名見。若意識取意識。一切眼等識及法識為相。意識為能見。復次種種相生者。但意識是種種相生。以緣境不定故。其餘諸識定緣一類塵。不能分別。能分別則成見。不能分別則成相。由此三相成立。世等六識為唯識此義顯現。
論曰。此中說偈。
入唯量唯二 種種觀人說
通達唯識時 及伏離識位
釋曰。此偈顯三種通達唯識義。一通達唯量外塵實無所有故。二通達唯二相及見唯識故。三通達種種色生。但有種種相貌而無體異故。如此三相何人能通達。但觀行人。觀行人自有二種。一入見位菩薩。二得四空定等。觀行人先已通達後為他說。此通達及說何位得成。
論曰。通達唯識時。及伏離識位。
釋曰。從初地乃至正覺地。為通達唯識位。從空處乃至非想非非想無想定滅心定。為伏離識位。所取塵若無。云何說識為能取。則唯量義不成。是義不然。何以故。唯識義不失。亦不無能取所取義。為立此義故顯三相入。唯量者為顯唯識無塵。所識既無。云何成唯識。為立此義故說唯二及種種。唯二謂相及見。相是所取。見是能取。種種亦爾。是故唯識及能取所取。此義悉成。後半偈如前解。
論曰。諸師說此意識。隨種種依止生起。得種種名。
釋曰。諸師謂諸菩薩。成立一意識次第生起。意識雖一。若依止眼根生得眼識名。乃至依止身根生得身識名。此中更無餘識異於意識。離阿黎耶識此本識入意識攝。以同類故。此意識由依止得別名。
論曰。譬如作意業得身口等業名。
釋曰。此作意業雖復是一。若依身門起名身業。若依口門起名口業。意識亦爾。隨依止得別名。若有人說眼等五根無有分別。若意識依止此生亦無分別。譬如依止意根惑所染污。由所依止有染污。能依止識生時亦有染污。意識亦爾。
論曰。此識於一切依止生。
釋曰。謂依止眼等諸根生。
論曰。種種相貌似二種法顯現。一似塵顯現。二似分別顯現。
釋曰。意識依六根生顯現似二種法。一多類法。二一類法。多類法此分屬塵。一類法是分別屬見。由此兩句識。雖一法一分似塵顯現。一分似分別塵顯現。是故前說無失。
論曰。一切處似觸顯現。
釋曰。一切處謂有色處。有色處必有身。若有身必似觸顯現。
論曰。若在有色界。意識依身故生。
釋曰。何故有身處必似觸。以意識必依身生故。似觸顯現。由此意識依身似觸生故。觀行人正入觀時。五識雖復不起。中間於色身有喜樂受生。
論曰。譬如有色諸根。依止身生。
釋曰。有色諸根。即眼等根異於色身。依止於身。由諸根依止身故。因此諸根。於身或損或益。意識亦爾。依止身故。似觸顯現。於身亦有損益。復次譬如身根依止於身。若有外觸緣。身根似觸而起。若似觸起。於自依止中或損或益。意識亦爾。依止身故。似觸而起。
論曰。此中說偈。
釋曰。諸菩薩說。但有意識無別五識故。引法足經偈以成立此義。
論曰。
遠行及獨行 無身住空窟
調伏難調伏 則解脫魔縛
釋曰。能緣一切境界故名遠行。無第二識故名獨行。無身有二義。一無色身。二無生身。身內名空窟。識在身內故名住空窟。二五藏中心藏其中有孔。意識在此孔中故名住空窟。三諸法實無所有。而執為有。識在此無所有中。故名住空窟。本來鄙惡煩惱為因故名難調伏。若人能調伏此識。令不隨順惑業而得自在故名調伏。三界惑障名魔縛。此人調伏難調伏則得解脫。復有別聖言以證此義。
論曰。如經言此眼等五根。所緣境界一一境界。意識能取分別。意識為彼生因。
釋曰。此五根所緣色等境。若識能緣色則立為眼識。一一境意識既悉能取。又能分別。是故五識無用。又意識若亂眼等識則不生。由意識變異。生眼等根及識。是故意識為彼生因。
論曰。復有別說。分別說十二入中。是六識聚說名意入。
釋曰。此更引聖言證唯有意識。無別有餘識。如來於經中分別十二入。合六識聚以為意入。以此三義故知。唯有意識無別餘識。
論曰。是處安立本識為義識。此中一切識說名相識。意識及依止識應知名見識。何以故。此相識由是見生因。顯現似塵故作見生依止事。
釋曰。是本識於二識中。可得安立為相識及見識。不是安立本識為塵識。此中一切識說名相識。本識可得安立於相見二識處。此本識以意識及依止識為見識。以眼識等識及一切法為相識。為此生因由緣緣故。於彼處中是見生因故。於彼法為見。顯現似塵故意識見相續住不斷因故。作此識依止事。
論曰。如此諸識成立唯識。云何諸塵現前顯現知其非有。如佛世尊說。若菩薩與四法相應。能尋能入一切識無塵。
釋曰。四法是智。菩薩若與四智相應。在方便中能尋理得正解能入理。故知一切唯識無塵。
論曰。何者為四。一知相違識相。譬如餓鬼畜生人天。於同境界由見識有異。
釋曰。於一境界分別不同。故名相違相違識境名相。此境實無所有。但隨識變異故分別不同。菩薩若通達此理則解唯識故名為智。
論曰。二由見無境界識。譬如於過去未來夢影塵中。
釋曰。有時見離境界識得生。譬如識過去等境。
論曰。三由知離功用無顛倒應成。譬如實有塵中緣塵起識。不成顛倒不由功用如實知故。
釋曰。菩薩作如此解。若塵如所顯實有。離修對治自然應成無顛倒智。由如實知故既無此義。故知實無有塵。但於無中執有故成顛倒。
論曰。四由知義隨順三慧。
釋曰。一切塵義悉隨逐三慧。菩薩能如此知。
論曰。云何如此。
釋曰。云何一切義隨逐三慧。
論曰。一切聖人入觀。
釋曰。聖人謂聲聞緣覺菩薩。此等聖人正在定中名為入觀。
論曰。得心自在。
釋曰。已得心隨事成。謂入住出位中。
論曰。由願樂自在故。
釋曰。如所願樂。諸塵皆隨願樂變異。
論曰。如願樂塵種種顯現故。
釋曰。若欲令地界成水界。如意即成。火等界亦爾。
論曰。若觀行人已得奢摩他。
釋曰。觀行人有二種。一得正思。二得正修。今明得正修人。
論曰。修法觀加行。
釋曰。法謂修多羅等十二部經。依十二部經所顯法相。熟修行毘婆舍那。
論曰。隨唯思惟義顯現故。
釋曰。於一五陰中隨心思惟。或顯現如不淨苦無常空無我等乃至十六諦相悉隨思惟。顯現及餘一切法相亦爾。
論曰。若人得無分別智。未出無分別觀。一切塵不顯現故。由境界等義隨順三慧。由前引證成就唯識義。故知唯識無塵。此中有六偈重顯前義。此偈後依智學中當廣分別說。謂餓鬼畜生人天如是等。
釋曰。若菩薩已得無分別智。正在觀中若塵如所顯現實有。無分別智則不得成。既實有無分別智。故知道理實無所有。
◎
◎分別章第三
論曰。若唯識似塵顯現。依止說名依他性。云何成依他何因緣說名依他。
釋曰。離塵唯有識。此識能生變異。顯現似塵。如此體相及功能。亂識說名依他性。唯見亂識有自體。不見有他。云何成立此識為依他性。若言能生變異。變異依此識。乃是為他所依。云何說此識為依他性。
論曰。從自熏習種子生故。系屬因緣不得自在。若生無有功能。過一剎那得自住故。說名依他。
釋曰。由自因生故。生已無有自能停住。過一剎那自所取故。由約他說故名依他。
論曰。若分別性依依他。實無所有似塵顯現。云何成分別。何因緣說名分別。
釋曰。此問有三。一問依止。此分別性既依止於他。應成依他性。云何名分別。次問無所有。此分別既實無所有。無所有中有何分別。後問似塵。此分別既似塵顯現。云何稱分別。何因緣故。說名分別性。
論曰。無量相貌。意識分別顛倒生因故成分別。
釋曰。一切塵相貌。是分別說名意識。意識顛倒生境界故名生因。由此道理故成分別。
論曰。無有自相唯見分別故。說名分別。
釋曰。自體既無唯見亂識故。說名分別。
論曰。若真實性分別性。永無所有為相云何成真實。何因緣說名真實。
釋曰。分別性於依他性一分永無。若以無所有為相。何故立為真實。不立為非真實。說亦如此。
論曰。由如無不如。故成真實。
釋曰。此下三義答兩問。此是第一以不相違義顯真實。如世間說真實友。
論曰。由成就清淨境界。
釋曰。此是第二以無顛倒義顯真實。由境界無顛倒故。得四種清淨。如世間說真實物。
論曰。由一切善法中最勝。
釋曰。此是第三以無分別義顯真實。即五種無分別。謂五種真實。如世間說真實行。
論曰。於勝義成就故說名真實。
釋曰。於前三勝無有壞失故說成就。由成就故真實。
論曰。復次若有分別及所分別。分別性成。
釋曰。欲問此三種分別義。故先列出此三分別名。
論曰。此中何法名分別。何法所分別。何法名分別性。
釋曰。一一別問。求其異相。
論曰。意識是分別。具三種分別故。
釋曰。此下答三問此即答第一問。六識之中但以意識為分別。以意識具自性憶持顯示三分別故五識則不爾。
論曰。何以故。
釋曰。何以故。意識具三分別。
論曰。此識自言熏習為種子。
釋曰。如說根塵名。數習此名熏習於本識。以為種子。由此種子後時意識。似根似塵而起名為色識自有二義。一如眼名熏習。唯生眼不生餘法。餘熏習亦爾故稱自。二本無法體。言語是自分別所作故名自。
論曰。及一切識言熏習為種子。
釋曰。如說六識名。數習此名熏習本識為種子。由此種子。意識後時似六識而起。名為識識。
論曰。是故此生。
釋曰。由二種熏習種子故。此意識得生。
論曰。由無邊分別。一切處分別。
釋曰。意識為此二種種子所變。分別功能無邊故。似一切境界起。
論曰。但名分別說名分別。
釋曰。由此義故但意識名分別故。三種分別中說意識名分別。
論曰。此依他但是所分別。
釋曰。此下答第二問。所分別一切法。離識無別體。故以依他為所分別。
論曰。是因能成依他性。為所分別。
釋曰。若不藉因依他性不成。若無依他性則無所分別。由六種因成依他性。故得以依他性為所分別。
論曰。此中名分別性。
釋曰。此中成依他性因。說此因為分別性。
論曰。云何分別能計度。此依他性但如萬物相。
釋曰。此下答第三問。先更問後次第答。此語先總問。云何意識由分別故。能計度此依他性。但如萬物相貌。不但如一物相貌。
論曰。緣何境界。
釋曰。此下別舉六因為問。緣何法為境界。計度依他性。
論曰。執何相貌。
釋曰。執何相貌。計度依他性。
論曰。云何觀見。
釋曰。先以何方便推尋。後決斷計度依他性。
論曰。云何緣起。
釋曰。藉何緣發起。計度依他性。
論曰。云何言說。
釋曰。以何言說。計度依他性。
論曰。云何增益。
釋曰。云何於無中執有。計度依他性。意識名分別。依他是所分別。由此六因意識能分別依他性今當顯說此義。
論曰。由名等境界。
釋曰。由依他性離一切分別。無分別為體故。立名等為境界。分別計度此性。
論曰。於依他性中。由執著相。
釋曰。先約名分別串習此名故執著此名以為相貌。後時分別此相。謂為眼等諸根。色等諸塵。識等諸心。執相貌已。
論曰。由決判起見。
釋曰。先思量是非。後時決判如我所見。眼等諸根乃至識等諸心。悉是實有所餘妄言。由此見故意識計度依他堅實起執已。
論曰。由覺觀言說緣起。
釋曰。如自所執起覺觀。思惟為自計度。或如自所執起覺觀言說令他計度。云何言說令他計度。
論曰。由見等四種言說。
釋曰。如所言說不出見等四種。此四種約根塵識成就故。攝一切所說分別品類皆盡。約此言說起顛倒。
論曰。實無有塵。計實有為增益。
釋曰。如四種言說實無有法。此中起執謂為實有。此名增益執。
論曰。由此因故能分別。
釋曰。由此六因意識。能分別依他性。令成所分別故。故以此因為分別性。
論曰。此三種性云何。
釋曰。此問三性一異義云何。
論曰。與他為異為不異。
釋曰。如依他性與餘二性為一為異。餘二性互論亦爾。
論曰。不異非不異。應如此說。
釋曰。答問明亦一亦異應依此說。
論曰。有別義依他性名依他。
釋曰。此下總標亦一亦異義唯是一識識即依他性。於依他性中以別道理成立為三性。三性互不相是。即是不異非不異義。
論曰。有別義此成分別。有別義此成真實。
釋曰。有別道理。此依他性成。分別性真實性亦爾。
論曰。何者別義說名依他。從熏習種子生系屬他故。
釋曰。此下正釋三種別義。熏習有三種。一名言熏習識熏習二色識熏習識識熏習見識熏習。三煩惱熏習業熏習果報熏習。從此三種種子生。系屬於因故。成依他。非餘二性。
論曰。復有何義此成分別。此依他性為分別因。
釋曰。識以能分別為性。能分別必從所分別生。依他性即是所分別。為分別生因。即是分別緣。緣依他性有兩義。若談識體從種子生。自屬依他性。若談變異為色等相貌此屬分別性。色等相貌離識無別體。今言依他性為分別因。取依他變異義為分別因。不取識體從種子生義為分別因。
論曰。是所分別故成分別。
釋曰。變異相貌是識所分別。以此義故成立所分別。為分別性。
論曰。復有何義此成真實此依他性或成真實。如所分別實不如是有故。
釋曰。依他性變異為色等所分別塵。此塵實不如所分別是有。約依他性明塵無所有。即以依他性成真實性。為存有道故。不明依他性。是無為真實性。
論曰。復有何義。由此一識成一切種種識相貌。
釋曰。此更問復以何道理。唯是一識或成八識。或成十一識故。言一切。於一一識中。如眼識分別青黃等差別。有種種識相貌。唯是一識復是何識。所以更為此問者前已釋異義。此下釋不異義。欲顯依他性具有三性。一識從種子生是依他有。種種識相貌是分別。分別實無所有是真實性。
論曰。本識識。
釋曰。一識謂一本識。本識變異為諸識故言識識。今不論變異為根塵。故但言識識。
論曰。所餘生起識。種種相貌故。
釋曰。所餘即阿陀那識。生起即六識。變異為七識。即是本識相貌。
論曰。復因此相貌生故。
釋曰。以七識熏習本識為種子。此種子復變異本識為七識。後七識即從前相貌種子生。
論曰。依他性有幾種。
釋曰。此問體類及義。並有幾種。
論曰。若略說有二種。一系屬熏習種子。
釋曰。此先明依他體類。從二種熏習生。一從業煩惱熏習生。二從聞熏習生。由體類系屬此二熏習。故稱依他性。若果報識體類為依他性。從業煩惱熏習生。若出世間思修慧體類。從聞熏習生。
論曰。二系屬淨品不淨品性不成就。是故由此二種系屬。說名依他性。
釋曰。此次釋依他義。若識分別此性或成煩惱。或成業或成果報。則屬不淨品。若般若緣此性無所分別則成淨品。謂境界清淨道清淨果清淨。若有自性不依。他則應定屬一品。既無定性或屬淨品。或屬不淨品。由此二分。隨一分不成就故名依他。
論曰。分別性亦有二種。一由分別自性。
釋曰。如眼等諸界中分別一界。或眼或耳等名分別自性。
論曰。二由分別差別。
釋曰。約無常等。更分別此眼等。名分別差別。
論曰。真實性亦有二種。一自性成就。
釋曰。謂有垢真如。
論曰。二清淨成就。
釋曰。謂無垢真如。
論曰。復有分別更成四種。一分別自性。二分別差別。三有覺。四無覺。有覺者能了別名言眾生分別。
釋曰。若眾生先了別見聞等四種言說。因名言起分別故名有覺。
論曰。無覺者。不能了別名言眾生分別。
釋曰。若眾生如牛羊等。先不能了別見聞等四種言說。由彼如所分別不能由言語成立。故名無覺。
論曰。復次分別有五種。一依名分別義自性。
釋曰。義謂名所目之法。先已知此物名。後以此名分別取此物。
論曰。譬如此名目此義。
釋曰。此名本來主此體故。得以此名。分別此體。
論曰。二依義分別名自性。
釋曰。先識此物體。未知其名。後聞說其名。即以先所識體。分別取此名。
論曰。譬如此義屬此名。
釋曰。此體本主此名故。得將此體分別取此名。
論曰。三依名分別名自性。
釋曰。如異國物名。始聞未解後。以常所習名。分別此名。方解此名。
論曰。譬如分別未識義名。
釋曰。未識此名所訓之義。故不解此名。
論曰。四依義分別義自性。
釋曰。如見此物體未識其名。以此物類分別此物方識其體。
論曰。譬如分別未識名義。
釋曰。由未識名故以義分別義。
論曰。五依二分別二自性。
釋曰。如金銀二名有金銀二體。於此名體並未了。金名為目赤體為目白體。銀名亦爾赤體為主金名為主。銀名白體亦爾。
論曰。譬如此名此義何義何名。
釋曰。意如向釋。
論曰。若攝一切分別。復有十種。
釋曰。如前已有具攝義但未明品類。具攝義此十種分別。更顯品類攝義。又明攝一切皆盡。
論曰。一根本分別謂本識。
釋曰。是一切分別根本自體。亦分別即是阿黎耶識。
論曰。二相分別。謂色等識。
釋曰。此分別以相為相。即是色等塵識。
論曰。三依顯示分別。謂有依止眼等識識。
釋曰。此分別以依。及顯示為相。亦是所分別亦是能分別。即是六根及六識。六根是所依止。六識是能依止。
論曰。四相變異分別。
釋曰。相謂六塵。此分別以相變異為相。
論曰。謂老等變異。
釋曰。是身四大前後變異名老。若識分別此老名老相變異分別。等言攝病及死。
論曰。苦樂等受。
釋曰。身心苦樂受。前後變異。識分別此受名受相變異分別。等言攝不苦不樂受。
論曰。欲等惑。
釋曰。心欲前後變異。識分別此欲名。欲相變異分別。等言攝瞋癡等惑。
論曰。及抂時節等變異。
釋曰。非理逼害縛錄為抂不乖候寒熱豐儉為時節。抂及時節前後變異。識分別此抂及時節名抂時節相變異分別。等言攝有因緣逼害縛錄。乖候寒熱豐儉。
論曰。地獄等。
釋曰。是道變異。捨此五陰受地獄道五陰。諸道前後變異故名道變異。識分別此道故。名道相變異分別等言。攝餘五道。
論曰。欲界等變異。
釋曰。謂具縛離縛生變異。受三界生有具縛及離縛前後變異。識分別此生名生相變異分別等言。攝色無色界。
論曰。五依顯示變異分別。
釋曰。謂眼等識變異。此分別以眼等識變異相為相。
論曰。謂如前所說變異。
釋曰。如前所說老等變異。於變異位中。如眼等識變異。
論曰。起變異分別。
釋曰。意識亦如此依顯示變異而分別故。名依顯示變異分別。
論曰。六他引分別。
釋曰。此分別因他言說生。
論曰。謂聞非正法類。聞正法類分別。
釋曰。此分別有二種。一聽聞非正法為類分別。二聽聞正法為類分別。謂行惡法類分別。行善法類分別思修亦爾。此分別以聞他言說為相故。名他引分別。
論曰。七不如理分別。
釋曰。是前分別。聽聞非正法為因。
論曰。謂正法外人。非正法類分別。
釋曰。謂九十六種外道。在正聞思修法外。
論曰。八如理分別。
釋曰。是前分別聽聞正法為因。
論曰。謂正法內人。聞正法類分別。
釋曰。謂聲聞緣覺菩薩人。在正聞思修法中。
論曰。九決判執分別。謂不如理思惟種類。
釋曰。以不正思惟為因。
論曰。身見為根本。與六十二見相應分別。
釋曰。依止我見如梵網經所明見類。謂六十二見相應分別。
論曰。十散動分別。謂菩薩十種分別。
釋曰。菩薩分別不與般若波羅蜜相應。悉名散動。般若波羅蜜經說十種法對治。此十種散動初二法正是般若波羅蜜事。謂顯真空遣俗有即是實有。菩薩不見有菩薩。次有五事有三解。第一解雲。遣名事物初兩遣名。即是不見菩薩名。不見般若波羅蜜。初遣人名後遣法名。次兩遣事。即是不見行不見不行。此有三義。一不見菩薩能行二乘不能行。二不見正勤助道為行。不見懶惰等所對治為不行。三不見菩薩修道未滿故行。不見菩薩修道已滿故不行。後一遣物此名此事。以何物為根本。以五陰為根本。亦不見五陰。即是不見色不見受想行識。第二解雲。初二明不見人法。次二明不見人行法為行。不見人不行法為不行。後一明行所對治即五陰。五陰即苦集二諦。不見集可斷。不見苦可離。第三解雲。初二明不見能行人及所行。道次二不見助道。後一明不見所對治。此五事中一一事皆具八法。
論曰。無有相散動。
釋曰。無有相是散動因。為對治此散動故。經言。是菩薩實有菩薩。
釋曰。由說實有顯有菩薩。以真如空為體。
論曰。有相散動。
釋曰。有相是散動因。為對治此散動故。經言。不見有菩薩。
釋曰。不見有菩薩。以分別依他為體。
論曰。增益散動。
釋曰。以有增益無所有。此執即是散動。為對治此散動故。經言。何以故。色由自性空。
釋曰。由分別色性色性空。
論曰。損減散動。
釋曰。以無損減實有。此執即是散動。為對治此散動故。經言。不由空空。
釋曰。此色不由真如空故空。
論曰。一執散動。
釋曰。謂依他分別即是空。此執即是散動。為對治此散動故。經言。是色空非色。
釋曰。若依他性與真實性是一真實性。是清淨境界依他性亦應如此。
論曰。異執散動。
釋曰。謂色與空異。此執即是散動為對治此散動故。經言。無色異空故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釋曰。若色與空異。此空則不成色家法空。不成色通相此義不成。譬如有為法與無常相不異。若捉分別性說言色即是空。空即是色。何以故此分別色永無所有。此永無所有即是有即是空。此空即是色無所有。不如依他性於真實性不可說。一由清淨不清淨境界故。
論曰。通散動。
釋曰。執色有通相為性。謂有礙。此執即是散動。為對治此散動故。經言。何以故。舍利弗。此但有名所謂色。
釋曰。唯有名是色通相。何以故。若離名色實無本性。
論曰。別散動。
釋曰。已執色有通相。又分別色有生滅染淨等差別。此執即是散動。為對治此散動故。經言。是自性無生無滅。無染無淨。
釋曰。此色無所有為通相。若有生即有染。若有滅即有淨。由無此四義故色無別相。
論曰。如名起義散動。
釋曰。如名執義。於義散動。為對治此散動故。經言。對假立名。分別諸法。
釋曰。名是虛假所作。對諸名分別一切法。
論曰。如義起名散動。
釋曰。如義於名起舊執。此執即是散動。為對治此散動故。經言。由假立客名。隨說諸法。
釋曰。名不與法同相。經言。如如隨。說如是如是生起執著。
釋曰。隨假所立名說諸法。計名與法不異。經言。如此一切名菩薩不見。若不見不生執著。釋曰。為對治十種散動故。說般若波羅蜜。以此說為因無分別智生。由無分別智滅諸分別惑。
論曰。為對治此十種散動分別故。於一切般若波羅蜜教中。佛世尊說無分別智。能對治此十種散動。應知具足般若波羅蜜經義。如般若波羅蜜經言。云何菩薩行於般若波羅蜜。舍利弗。是菩薩實有菩薩不見有菩薩。不見菩薩名。不見般若波羅蜜。不見行不見不行。不見色不見受想行識。何以故。色由自性空不由空空。是色空非色。無色異空故。色即是空空即是色。何以故。舍利弗。此但有名。所謂色是自性無生無滅無染無淨。對假立名分別諸法。由假立客名。隨說諸法。如如隨說如是如是生起執著。如此一切名菩薩不見。若不見不生執著。如觀色乃至識亦應作如此觀。由此般若波羅蜜經文句。應隨順思惟十種分別義。
釋曰。如八種觀色陰。亦應作八種觀餘四陰。乃至前四事亦應作八種觀。
論曰。若由此別意。依他性成有三性。是三性云何性有三異。不成相雜。
釋曰。此問先分三性異。次明依他性有別義成三性。若於依他性中明三性有三異。則三性成相雜。不可偏說為一性。云何不相雜。
論曰。無相離義。
釋曰。道理有異故不相雜。
論曰。由此道理此性成依他。不由此成分別及真實。
釋曰。此即此前所明。由系屬種子及系屬淨品不淨品等道理故。成依他不可以此道理。令成分別及真實性。
論曰。由此道理此性成分別。不由此成依他及真實。
釋曰。此即前所明。由分別自性分別差別等道理故成分別性。不可以此道理。令成依他及真實。
論曰。由此道理此性成真實。不由此成依他及分別。
釋曰。此即此前所明。由自性成就清淨成就等道理。故成真實性。不可以此道理。令成依他及分別。
攝大乘論釋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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