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大乘論釋卷第二
世親菩薩釋
陳天竺三藏真諦譯
釋依止勝相眾名品之二
眾名章餘
論曰。復次摩訶僧祇部阿含中。由根本識別名。此識顯現譬如樹依根。
釋曰。此識為一切識因故。是諸識根本。譬如樹根。芽節枝葉等所依止說名樹根。若離此根芽等不成。此識為餘識根本亦爾。
論曰。彌沙塞部亦以別名說此識。謂窮生死陰。何以故。或色及心有時見相續斷。此心中彼種子無有斷絕。
釋曰。云何說此識為窮生死陰。生死陰不出色心。色有時有。諸定中相續斷絕。如無色界。心亦有時有。諸定中相續斷絕。如無想天等。於阿梨耶識中。色心種子無有斷絕。何以故。由此熏習種子。於窮生死陰恆在不盡故。後時色心因此還生。於無餘涅槃前。此陰不盡故名窮生死陰。
論曰。是應知依止阿陀那阿梨耶。質多根本識窮生死陰等。
釋曰。此三是大乘中所立名質多是通大小乘所立名。根本識是摩訶僧祇部所立名。窮生死陰是彌沙塞部所立名。等者正量部立名。果報識上座部立名有分識。
論曰。由此名小乘中。是阿梨耶識已成王路。
釋曰。由此眾名廣顯本識。是故易見猶如王路。言王路者有三義。一直無歧。二廣平熟。三光明無障。本識亦爾。直無歧譬定無疑。廣平熟譬大小乘俱弘此義。光明無障譬引無量道理以證此識故譬王路。
論曰。復有餘師。執心意識此三但名異義同。是義不然。
釋曰。此義約小乘還反質小乘。小乘雲。阿梨耶識阿陀那識。由自僻執於同義異名中立為異義。此說不然。何以故。
論曰。意及識已見義異。當知心義亦應有異。
釋曰。小乘中立意及識。名義俱異能了別名識。若了別已謝能為後識生方便。名為意故。識以了別為義。意以生方便為義。如小乘中二名有二義。本識有體無名。故知心名應目本識。此義不可違。
論曰。復有餘師。執是如來說世間喜樂阿梨耶。
釋曰。小乘諸師約阿梨耶名。起執不同。阿梨耶者欲顯何義。愛著境界名阿梨耶。
論曰。如前所說。此中有五取陰說名阿梨耶。
釋曰。此愛著境其義不同。或執是五取陰取是貪愛別名。貪愛所緣自五陰名為取陰。此取陰是眾生愛著處故。說名阿梨耶。
論曰。復有餘師。執樂受與欲相應說名阿梨耶。
釋曰。此五陰非愛著處。若無樂受於樂受若無顛倒。云何於五陰生愛著。是故於樂受中。由欲顛倒心未滅故。此樂受是愛著處。五陰與樂受相應故。說五取陰為愛著處。是故樂受正為愛著處。
論曰。復有餘師。執身見說名阿梨耶。
釋曰。若人說樂受是愛著處。是義不然。此受由能安樂自我。愛自我故愛此樂受。譬如人愛壽故愛壽資糧。如此愛我故愛我資糧。
論曰。如此等諸師。
釋曰。為攝餘執有說壽命是愛著處。有說道是愛著處。有說六塵是愛著處。有說見及塵是愛著處。
論曰。迷阿梨耶。由阿含及修得是故作如此執。
釋曰。如此小乘中諸師。不了別阿梨耶識。云何不了別。不了別有二種。一由教。二由行。教謂小乘阿含是。阿含不如理決判此識義故。依阿含迷於此識。行謂麁淺道。無道理能證此識義故。由行亦迷此識。
論曰。由隨小乘教及行。是師所立義不中道理。
釋曰。諸師依小乘教。及離阿梨耶識立別名。若約小乘道推度。此義亦不中。小乘理為自悉檀所違故。
論曰。若有人不迷阿梨耶識。約小乘名成立此識。其義最勝。
釋曰。不迷人是菩薩。由阿含及行諸佛觀人根性依根性立阿含。於下品者有秘密說。於上品者無秘密說。是故具明諸識。由此阿含菩薩不迷此識。由行者若人修行能破欲界惑。則見自身為色惑所縛。乃至無色界亦爾。若修行出無色界。見身被縛在阿梨耶識中。為滅此縛故修十地。諸菩薩由甚深行故。不迷此識。若人能了別此識。以小乘名目此識。名義相稱故。成立名義則為最勝。
論曰。云何最勝。
釋曰。顯示小乘義過失於大乘義中則無過失。是故大乘安立最勝。小乘過失者。
論曰。若執取陰名阿梨耶。於惡趣隨一道中。一向苦受處於彼受生。
釋曰。惡趣即四惡趣。於四惡趣中隨入一道。此道定是純惡業果報。無餘受相雜故。名一向苦受處。於彼中有時生樂受。此樂受於惡趣非果報果。但名相似果。唯以苦受為果報果。是罪人處惡趣受苦報故。言於彼受生。
論曰。此取陰最可惡逆。
釋曰。生時住時不可忍故言可惡。於此苦中恆起滅離貪慾意。謂我何時當死。何時當捨離此陰。故名為逆。
論曰。是取陰中一向非可愛。眾生喜樂不應道理。
釋曰。此惡道陰一向是苦惱資糧。於中云何生愛故喜樂乖理。若說取陰名阿梨耶。此義不成。
論曰。何以故。彼中眾生恆願取陰斷絕不生。
釋曰。彼中眾生因此苦苦。願樂滅現在陰。願樂令後陰不更生。
論曰。若是樂受與欲相應。從第四定乃至上界。皆無此受。
釋曰。此受不遍三界。但生死一分中有此受。
論曰。若人已得此受。由求得上界則生厭惡。
釋曰。若人已生樂處已。得有樂定見。此樂麁動是放逸處難成易壞。起厭怖心求得上界寂靜。則厭惡此樂。於樂處生離欲心。於不苦不樂中生喜樂心。
論曰。是故眾生於中喜樂不稱道理。
釋曰。若樂不遍三界。若受樂人求離此樂。立此樂為愛著處。則不稱道理。
論曰。若是身見。正法內人信樂無我。非其所愛。於中不生喜樂。
釋曰。若說身見是愛著處。是亦不然。何以故。佛法內人。或約聞慧。或約思修慧。信無我及樂無我。發願修道為滅我見。是故我見非其所愛。由求得無生智。令我見及我愛。未來不更生。是故於中不生喜樂。此身見為一分眾生所愛著。一分眾生不愛著故。不可說身見為愛著處。
論曰。此阿梨耶識。眾生心執為自內我。
釋曰。六道眾生起執著心。謂此法是我自內我。此內我自在清淨。能證為相。由外具故或樂或苦。是人若起如此我見。
論曰。若生一向苦受道中。其願苦陰永滅不起。
釋曰。此人若有惡業因緣故。墮一向苦受惡道。其計我清淨。無變異。由外具但證變異及染污起無有愛。願我與外具永絕相離。何以故。
論曰。阿梨耶識我愛所縛故。不曾願樂滅除自我。
釋曰。由不了別此識。緣此識起我執。由我執起我愛。由此我愛不求滅我。欲安樂此我故。求滅離外具。
論曰。從第四定以上受生眾生。雖復不樂有欲樂受。於阿梨耶識中。是自我愛隨逐不離。
釋曰。前已明眾生於惡道中。止求離苦無慾捨我心。此中明眾生在捨受處。無樂受可愛樂。厭惡樂受如惡道人厭惡苦受。無因緣於阿梨耶識中。欲捨我愛故。阿梨耶識是愛著處。
論曰。復次正法內人。雖復願樂無我違逆身見。於阿梨耶識中亦有自我愛。
釋曰。前復次約佛法外人。此復次約佛法內人。自有三品。一在正思。二在正修。三在有學。此三品人二人伏我見。一人滅我見。何以故。前二人比知無我。後一人證知無我故。言違逆身見。於阿梨耶識中。長時數習我愛。雖復違逆身見。於本識中我愛猶恆隨逐。是故身見非愛著處。不應名阿梨耶。
論曰。以阿梨耶名安立此識。則為最勝。是名成立阿梨耶別名。
釋曰。由此愛著處名。比度諸師執名義不相稱。若取此名比度第一。名義相稱。故引彼所立名。成立本識則為最勝。此品中總攝諸名引道理顯本識故。稱眾名品。
相品第二相章第一
釋曰。此品有七章。一相。二熏習。三不一異。四更互為因果。五因果別不別。六緣生。七四緣。
論曰。復次成立此識相。云何可見。
釋曰。已依眾名成立阿梨耶識。由此眾名。阿梨耶識體相不可了別。若不了別體相。此識則難可解。今欲令通達此識故次應示其體相。
論曰。此相略說有三種。一立自相。二立因相。三立果相。立自相者。依一切不淨品法習氣。為彼得生。攝持種子作器。是名自相。
釋曰。決定藏論中。明本識有八相。異彼廣說。故言略說三種。自相義云何。依一切不淨品法。熏習此識最勝。為彼得生功能。此功能相復云何。謂攝持種子。云何攝持。熏習成一故言攝持。
論曰。立因相者。此一切種子識。為生不淨品法。恆起為因。是名因相。
釋曰。八識中隨一識不淨品法所熏習。已得功能勝異為生彼法。後轉成因是名因相。
論曰。立果相者。此識因種種不淨品法無始習氣。方乃得生是名果相。
釋曰。依止三種不淨品法熏習。後時此識得生。為攝藏無始熏習故。是名果相。
熏習章第二
論曰。何法名習氣。此習氣名欲顯何義。
釋曰。此二問有何異。前問名所目義。後問義所得名。
論曰。此法與彼相應。共生共滅後變為彼生因。此即所顯之義譬如於麻以花熏習。麻與花同時生滅。彼數數生為麻香生因。
釋曰。此謂能受熏習法。彼謂能熏習法。共謂一時一處。同生同滅若法有生滅。則有能熏所熏。若異此則不然。能熏者相續短。所熏者相續長。是故能熏已謝所熏恆在。後變為彼生因。變即當彼如彼生功能此亦復爾。此即所顯之義義即名所目。名即義所成。
論曰。若人有欲等行。有欲等習氣。
釋曰。數起煩惱是名行。此行有習氣。習氣何相。
論曰。是心與欲等同生同滅。彼數數生。為心變異生因。
釋曰。同生滅義如前。彼者欲等行。數數生者。或約一生或約一時。先未有熏習。今變異為彼生因能變異心是名熏習。於不淨品中是一類謂煩惱濁。
論曰。若多聞人有多聞習氣。
釋曰。多聞人或在思位。或在修位。有多聞習氣。此有何相。
論曰。數思所聞共心生滅。
釋曰。如前所聞名句味。引多道理。恆思量。是思量中正思與意識共生共滅。
論曰。彼數數生為心明瞭生因。
釋曰。是正思所聞。於意識中數數生滅。意識於聞中既明瞭。熏習阿梨耶識。此意識若滅。後更欲起。次第轉勝。由此熏習成。是故聰明事不失。
論曰。由此熏習得堅住故。
釋曰。于思慧得堅。於修慧得住。
論曰。故說此人為能持法。
釋曰。由此熏習能不忘失。若人別緣餘事。亦得說名能持法人。
論曰。於阿梨耶識。應知如此道理。
釋曰。若善惡熏習。生起道理應如此知。
不一異章第三
論曰。此染污種子。與阿梨耶識同異云何。
釋曰。是不淨品法種子。在阿梨耶識中。為有別體故異。為無別體故不異。若爾有何失。若異者諸種子應有分分差別。阿梨耶識亦應如是成無量分。若種子自異本識。不異剎那剎那滅義則不成。若此識與種子異。於識中善惡二業熏習。隨業或善或惡。生起種子。汝許種子是無記。云何得異。此識與種子若不異彼多此一。云何不異。此難顯二種過失。為離彼難二過失故。須明不一不異義。
論曰。不由別物體故異如此和合雖難分別。而非不異。
釋曰。此阿梨耶識與種子。如此共生。雖有能依所依不由別體故異。如眼根及眼識。眼根以色為體。眼識以無色為體。此識與種子無此異體故。不可說異。既不可說異。何不說一。如此和合雖難分別。而能依是假無體。所依是實有體。假實和合異相難可分別。以無二體故。譬如苦集二諦。苦諦實有果報五陰為體。集諦是假名。依苦諦得顯。無有別體。假說為因。五陰雖難分別而非不異。識與種子亦爾。何以故。
論曰。阿梨耶識如此而生。
釋曰。若不異如先熏習未生時。此識但是果報。不能為他作因。若熏習生時。此識亦應如此而生。與本無異。既無此義故非不異。無此義者。
論曰。熏習生時有功能勝異。說名一切種子。
釋曰。此識先未有功能熏習生。後方有功能故異於前。前識但是果報。不得名一切種子。後識能為他生因。說名一切種子。前識但生自相續。後識能生自他相續故勝於前。譬如麥種子。於生自芽有功能故。說麥是芽種子。麥若陳久或為火所損。則失功能。麥相不異。以功能壞故不名種子。此識亦爾。若有生一切法功能。由與功能相應。說名一切種子。此功能若謝無餘。但說名果報識。非一切種子。是故非不異。
更互為因果章第四
論曰。云何阿梨耶識與染污。一時更互為因。
釋曰。阿梨耶識或為一切法因。或為一切法果。一切法於阿梨耶識亦爾。如此義云何可知。為顯此義故應說譬。
論曰。譬如燈光與燈炷生及燒然。一時更互為因。
釋曰。由炷體作依止。能生光焰故。炷是光焰生因。光焰即此生剎那中能燒然炷。光焰即為炷燒然因。此阿梨耶識與彼一切法。為共有生因。應知此義。何以故。此因現在住。未壞果生亦可見。
論曰。又如蘆束一時相依持故得住立。
釋曰。如二蘆束。一一剎那中互相依互相持。
論曰。應知本識與能熏習。更互為因其義亦爾。如識為染污法因。染污法為識因。
釋曰。此阿梨耶識為種子生因。若無此識三業生滅無可依處。如體謝滅功能亦爾。故由此識諸法體生功能亦立。是故本識為彼生因。彼法亦爾。若彼法無此識起。在現在無有道理。轉後異前。此變異是彼法果。
論曰。何以故。
釋曰。何故不別說餘法相對。互為因果而唯明識與染污法互為因果。或是外道或是二乘。作如此問。
論曰。離此二法。異因不可得故。
釋曰。於世間中離分別依他二法。更無餘法。阿梨耶識是依他性。餘一切法是分別性。此二法攝一切法。皆盡三界唯有識故。是故離此二法。異因不可得。若二法為共有因是功力。果隨因品類。其品類亦應爾。
因果別不別章第五
論曰。云何熏習不異不多種。而能為有異多種諸法作生因。
釋曰。此難欲難俱有因。則不成難。以執果與因不一時故。若難果報因此可成難。果報因必是有記。果報果必與因不同時。
論曰。譬如多縷結衣。衣無多色。若入染器。後於衣上種種相貌方得顯現。
釋曰。引此譬欲明果報因果。皆得成立。如人欲於衣上作諸相貌。先以縷結衣。此衣當結時相貌無異。入染器後若解先結則有多種相現。
論曰。如此阿梨耶識。種種諸法所熏。
釋曰。阿梨耶識為善惡不動三業所熏。如衣被結。
論曰。熏時一性無有多種。
釋曰。熏時自有三種。一方便時。二正作時。三作後時。復有三種。一自作時。二教他作時。三隨喜作時。種子與阿梨耶識。同無記性離此識無各各異體。
論曰。若生果染器現前。則有不可數種類相貌。於阿梨耶識顯現。
釋曰。若眾緣已具。如衣正入染器。如此種子與本識於現生後三時。隨一時現前。則有不可數種果報相貌。於此識顯現。是故熏時雖復不異。果報熟時則有無量差別。譬如染衣。若汝意謂果報定以有記為因。云何以無記為因者。此義無異。何以故。彼人於果說因。大乘於果說果。
緣生章第六
論曰。此緣生於大乘。最微細甚深。
釋曰。欲顯大乘與小乘異。大乘具有三種緣生。小乘但有二種。大乘第一緣生。於小乘則無。何故大乘有小乘無。此第一緣生最微細甚深故。於餘乘不說。凡夫智不能通達故微細。阿羅漢獨覺智不能窮其底故甚深。此緣生有幾種。若廣說有三種。若略說有二種。何者為二。
論曰。若略說有二種緣生。一分別自性緣生。二分別愛非愛。
釋曰。由此二名。此二種緣生差別已顯。
論曰。依止阿黎耶識諸法生起。是名分別自性緣生。
釋曰。由諸法種子。依阿黎耶識諸法欲生時。外緣若具。依阿梨耶識則更得生。諸法生以阿黎耶識為通因。是名分別自性。何以故。種種諸法體性生起。分別差別。同以阿黎耶識為因故。若分別諸法緣生自性。此唯阿黎耶識。
論曰。由分別種種法因緣自性故。
釋曰。遍三界諸法品類。若分別生起因。唯是一識。若分別諸法性。即是此識。若分別諸法差別。皆從此識生。是故諸法由此識悉同一性。二分別愛非愛者。
論曰。復有十二分緣生。是名分別愛非愛。
釋曰。約三世。立十二分。為顯因顯果及顯因果故。離根本八分為十二分。根本八分不出三法。謂煩惱業果報。煩惱者。譬如從種子生芽等。從煩惱生煩惱。從煩惱生業果。從煩惱生果報。又如龍在池水恆不竭。煩惱若在生續無窮。又如樹根未拔時至則生。未除煩惱根六道報恆起。業者。譬如米有糠則能生芽。業若有流則能感報。又如烏沙絺。謂芭蕉竹等果熟則死。業若已熟不更生果。又如樹花是生果近因。業亦如此近能生果。果報者。譬如成熟飲食。飲食若已成熟但應受用。不更成熟。果報若熟不更結後果報。若重結果報則不得解脫故。十二緣生不出此三。此十二分。能分別有二種生身無窮差別。由彼緣生故。何以故。此無明有三品業緣生。謂福非福不動行。由此行有三品。是故識等或生隨福行。或生隨非福行。或生隨不動行。此三品中福及不動是可愛。非福是不可愛。故言分別愛非愛。
論曰。於善惡道分別愛非愛。生種種異因故。
釋曰。善道是愛。惡道是非愛。此善惡道中有無量種差別分別。此差別不出十二緣生。即以十二緣生。為差別因故。說十二緣生分別愛非愛。
論曰。若人於阿黎耶識。迷第一緣生。
釋曰。迷有三惑。一無知。二疑知。三顛倒知。若起此三惑。則生二種見。或執不平等因。或執無因。執不平等因者。
論曰。或執自性是生死因。
釋曰。僧佉引五義。證立自性是實有。一由別必有總。知有自性。於世間中若是別物決定有總。譬如以一斤金用作鐶釧等。鐶釧等別有數量。則知金總亦有數量。由見變異別有數量。則知自性總亦有數量。二由末似本。知有自性。譬如一斤白檀分為多片。片片之中香皆似本。變異別中悉有三德。謂憂喜闇。則知自性總中亦有三德。三由事有能。知有自性譬如鍛師於鍛中有能故能作器。由自性於變異中有體故能作萬物。此能若無依能則不成。四由因果差別。知有自性。譬如土聚為因。以瓶為果。如此以自性為因。變異為果。五由三有無分別故。知有自性。若世間壞時十一根壞變為五大。五大壞變成五唯量。五唯量壞變成我慢。我慢壞變成智。智壞變成自性故。三有於自性無複分別。若世間起時從自性起智。從智起我慢。乃至從五大起十一根。若無自性壞時。應盡無更起義。若更起無本無次第生義。
論曰。或執宿作。
釋曰。路柯耶眂柯說。世間一切因唯有宿作。現在功力不能感果故。現在非因。如世間二人同事一主。俱有功力。一被禮遇。一則不爾。故知唯由宿作。不開現在功力。
論曰。或執自在變化。
釋曰。如前所立皆不成因。唯有一因名為自在。使我等生善惡輪轉生死。後令起厭離求得解脫。自在因論生於智慧。解諸繫縛會自在體。
論曰。或執八自在我。
釋曰。如鞞世師那耶修摩執我者。何相何德。智性為相。八自在為德。如火以熱為相。我亦如此。若獨存及雜住。智性無改故。以智性為相。八自在者。一於細最細。二於大最大。三遍至。四隨意。五無系屬。六變化。七常無變異。八清淨無憂。
論曰。或執無因。
釋曰。由不了別世間果因一分。以例餘果謂皆無因。
論曰。若迷第二緣生。執我作者受者。
釋曰。亦由三惑故不了別第二緣生。若增減因果及事。是名不了別第二緣生。增因者。除無明等因。立不平等因為因。減因者。謂行等無因。增果者。謂行等本自有體。後緣無明生。減果者。謂無行等為無明果。增事者。謂無明等生行等。離唯眾緣和合。有無明等別事。能作行等別事。減事者。執無明等無有功能生行等事。無明等無動無作故。若離此三處增減。是名分別第二緣生。若不能如此分別。即迷緣生起增益執。謂我執作者受者執。先約本識起我執。後約因果起作者受者執。若我作因名為作者。若我受報名為受者。
論曰。譬如眾多生盲人不曾見象。
釋曰。眾多譬一闡提及外道。生盲人譬迷阿黎耶識體性因果。三種無明。不曾見。譬不能了別。象譬阿黎耶識。生盲人於一期報中不曾見色。一闡提及外道從無始生死來。未曾了別阿黎耶識三相。
論曰。有人示之令彼觸證。
釋曰。有人譬邪師。示之譬為說邪法。令彼觸證。譬令彼生不正思惟及偏見。
論曰。有諸盲人。或觸其鼻。或觸其牙。或觸其耳。或觸其腳。或觸其尾。或觸其嵴等。有人問之。象為何相。盲人答雲。象如黎柄。或說如杵。或說如箕。或說如臼。或說如箒。或說如山石。若人不了二種緣生無明生盲。或說自性為因。或說宿作。或說自在變化。或說八自在我。或說無因。或說作者受者。
釋曰。六觸譬六偏執。一自性。二宿作。三自在。四我。五無因。六作者受者。等者等六十二見等。
論曰。由不了阿黎耶識體相及因果相。如彼生盲不識象體相。作種種異說。
釋曰。品初立自體為顯自相。立因為顯因相。立果為顯果相。此二種人。由無明不能了別本識三相故。不能通達分別自性緣生。起自性等五執。不能通達愛非愛緣生。起第六作者受者執。
論曰。若略說阿黎耶識體相。是果報識。是一切種子。
釋曰。阿黎耶識因相者。一切法熏習於本識中有故名為因。果相者。此識餘法所熏故成諸法果。體相者。謂果報識。一切種子是其體相。
論曰。由此識攝一切三界身。一切六道四生皆盡。
釋曰。三界身謂於六道四生中。等類不等類差別。此識若成熟能成六道體。何以故。三業所熏。是諸道種子故。由此義故。三界一切生一切道。皆入此識攝。
論曰。為顯此義故說偈言。
外內不明瞭 於二但假名
及真實一切 種子有六種
念念滅俱有 隨逐至治際
決定觀因緣 如引顯自果
堅無記可熏 與能熏相應
若異不可熏 說是熏體相
六識無相應 三差別相違
二念不俱有 餘生例應爾
此外內種子 能生及引因
枯喪猶相續 然後方滅盡
釋曰。已說阿黎耶識為一切法種子。今更欲顯種子義故說斯偈。外內不明瞭於二者。種子有二種。一外二內。外謂穀麥等。於善惡二性不明瞭是有記故。內謂阿黎耶識於善惡二性則明瞭。或以染污清淨為二。但假名及真實者。外種子但是假名。何以故。一切法唯有識故。內種子則是真實。何以故。一切法以識為本故。一切種子有六種者。如此內外種子不過六種。何者為六。念念滅者。此二種子剎那剎那滅。先生後滅無有間故。此法得成種子。何以故。常住法不成種子。一切時無差別故。是故一名念念滅。俱有者。俱有則成種子。非過去未來及非相離。是時種子有即此時果生。是故二名俱有。隨逐至治際者。治謂金剛心道。阿黎耶識於此時功能方盡故名際。外種子至果熟及根壞時功能則盡。是故三名隨逐至治際。決定者。由此決定不從一切。一切得生因果。並決定若是此果種子。此果得生。是故四名決定。觀因緣者。由此種子觀別因緣。方復生果。是故非一切時。非一切生。是時若有因。是時因得生。是故不恆生。若不觀因而成因者。則一因為一切果因。以觀因緣成故。不漫為因。是故五名觀因緣。能引顯自果者。是自種子能引生自果。若阿黎耶識能引生阿黎耶識果。如穀等種子能引生穀等果。是故六名能引顯自果。如此六種是因果生義。如此方便令熏習相貌易見。今當更說。堅無記可熏與能熏相應者。熏義有四種。一若相續堅住難壞。則能受熏。若踈動則不然。譬如風不能受熏。何以故。此風若相續在一由旬內。熏習亦不能隨逐。以散動踈故。若瞻波花所熏油。百由旬內熏習則能隨逐。以堅住故。二若無記氣則能受熏。是故蒜不受熏。以其臭故。沉麝等亦不受熏。以其香故。若物不為香臭所記則能受熏。猶如衣等。三可熏者。則能受熏。是故金銀石等皆不可熏。以不能受熏故。若物如衣油等。以能受熏。故名為可熏。四若能所相應則能受熏。若生無間。是名相應故得受熏。若不相應。則不能受熏。若異不可熏說是熏體相者。若異此四義。則不可熏。是故離阿黎耶識餘法不能受熏。以阿黎耶識具前六義。一念念生滅。二與生起識俱有。三隨逐乃至治際窮於生死。四決定為善惡等因。五觀福非福不動行為因。於愛憎二道成熟為道體。六能引顯同類果。一切生起識。雖具六義得為種子。但與熏習四義相反。由阿黎耶識具種子六義。及熏習四義故。能受熏習轉為種子。餘識則不爾。何以故。六識無相應者。六識無前後相應義。以易動壞故。復次非但易動壞故無相應。復有餘義。三差別相違者。隨一一識。別依止生。別境界生。別覺觀思惟生。別想生故名相違。六識更互不相通故差別。差別故相違。經部師說。前念熏後念。何以故。二識一剎那不並起故。不得同時。此義不然。何以故。一念二不俱者。能熏所熏若在一時。同生同滅熏習義得成。若不同時熏義不成。何以故。能熏若在。所熏未生。所熏若生。能熏已謝。前後剎那一時並起。無有是處。是故六識不並起故無熏習。若汝言有識生類。其相如此故能受熏。是義不然。餘生例應爾者。若汝執不相應義亦得相熏。非汝所執義。當例汝所執。如眼等諸根與識不同故名為餘。此諸根色清淨同類亦應更互相熏。雖同色類不相應故。若汝不許相熏。六識亦爾。雖同識類不相應故。云何得說相熏。前已說二種種子。謂外及內。若以因義顯之。成二種因。一生因二引因。為顯此義故說此外內種子能生及引因。外內種子若作生因及引因。其相云何。能生芽等乃至果熟。是外生因。能生果報乃至命終。是內生因。引因者。枯喪猶相續然後方滅盡者。外種子若穀已陳。內種子若身已死。由引因故猶相續住。若此二種但有生因。生因已謝。果即應滅。不得相續住。若汝說由剎那轉轉相生。前剎那為後剎那作因故。猶相續住。若爾最後不應都盡。既無此二義故。知別有引因。此二種因譬如人射彎弓放箭。放箭為生因。彎弓為引因。放箭得離弦遠有所至。若但以放箭為因。不以彎弓為因。則箭不得遠。若言前剎那箭生後剎那箭故箭得遠則箭無落義。外內種子亦爾。由生因盡故枯喪。由引因盡故滅盡。
論曰。
譬如外種子 內種子不爾
此義以二偈顯之。
於外無熏習 種子內不然
聞等無熏習 果生非道理
已作及未作 失得並相違
由內外得成 是故內有熏
釋曰。若內種子與外種子不異。眼等根同是清淨四大。何故不互相熏。為是外故。外種子有三義。異內種子。是故內熏習依止外則不爾。為顯此義故說二偈。於外無熏習種子內不然者。外種子如穀麥等。由功能故成。不由熏習故成。內種子則不爾。必由熏習故成。此義非證比境界。云何可知。聞等無熏習果生非道理者。若於內無熏習。昔未學聞慧思慧不生。從學聞慧後思慧亦應不生。何以故。同無熏習故。既無此義。故知內由熏習成種子。無熏習則不成。若於內無熏習。復有何失。已作及未作失得並相違者。若內無熏習有二過失。一未作應得。二已作應失。若相續中無熏習為因。此苦樂等果非因所作。即是不作而得。若已作功用於心無熏習。則無因能得果。即是已作而失。此義於世間中相違。與道理亦相違。是故本識為三業熏習故得成因。復次云何穀麥等無熏習得成種子。由內外得成是故內有熏者。外若成種子不由自能。必由內熏習感外故成種子。何以故。一切外法離內則不成。是故於外不成熏習。一由內有熏習得成種子。二若內無種子未作應得已作應失。無如此義。三外種子由內得成故內異外。必有熏習。前已說分別自性緣生。愛非愛緣生。今當更說受用緣生。其相云何。
論曰。所餘識異阿黎耶識。謂生起識一切生處及道。應知是名受用識。
釋曰。此六識云何說名生起識。自有二義本識中種子。由此識生起故。此六識是煩惱業緣起故。一能熏習本識令成種子。種子自有二能。一能生。二能引。由此二能六識名生起。由果有二能故。因得二名。二者本識中因熟時。六識隨因生起。為受用愛憎等報故。此識名生起識。亦名受用識。由宿因所生起。令受用果報故。得生起受用二名。此生起識一切受身。四生六道處。能受果報故。應知此名受用識。此受用識相貌云何。
論曰。如中邊論偈說。
一說名緣識 二說名受識
了受名分別 起行等心法
釋曰。一說名緣識者。阿黎耶識是生起識因緣故。說名緣識。二說名受識者。其餘諸識前說名生起識。今說名受識。能緣塵起。於一一塵中能受用苦樂等故名受識。即是受陰。了受名分別者。此三受若有別心能了別。謂此受苦。此受樂。此受不苦不樂。此識名分別識。即是想識。起行等心法者。作意等名起行。謂此好彼惡等。思故名作意。此作意能令心捨此受彼故名起行。起行即是行陰。六識名心。從此初心生後三心故。名心法。
論曰。此二識更互為因。如大乘阿毘達磨偈說。
諸法於識藏 識於法亦爾
此二互為因 亦恆互為果
釋曰。此言欲顯本識及受用識互為因果。以阿含為證。與阿含不相違則定可信。又若不作此言。未知此證從何而出。為是聖言。為非聖言。故作此說。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者。若本識作識法因。諸法為果。必依藏本識中。若諸法作本識因。本識為果。必依藏諸法中。此二互為因亦恆互為果者。若本識為彼因彼為本識果。若彼為本識因。本識為彼果。如此因果理。有佛無佛法爾常住。
四緣章第七
釋曰。如此三種緣生。一窮生死緣生。二愛非愛道緣生。三受用緣生。此三緣生有四種緣。
論曰。若於第一緣生中。諸法與識更互為因緣。
釋曰。因緣已顯不須重問。何以故。諸法熏習在阿黎耶識中故。得互為因果。
論曰。於第二緣生中。諸法是何緣。是增上緣。
釋曰。由無明等增上故。行等得生。增上有二種。一者不相離。二者但有。不相離者。如眼根為眼識作增上緣。但有者。如白等能顯黑等。若無明等於行等。具有二種增上緣。若無苦。下無明諸行不生。若行已生無修道無明。諸行不熟。何以故。須陀洹人不造感生報業故。阿那含人不受下界生報故。
論曰。復次幾緣能生六識。有三緣。謂增上緣緣緣次第緣。
釋曰。從根生故是增上緣。緣塵故是緣緣。前識滅後識生故。是次第緣。前識能與後識生時。中間無隔故名次第。
論曰。如此三緣生。一窮生死緣生。二愛憎道緣生。三受用緣生。具足四緣。
釋曰。以四緣約三種緣生。有具不具。若就顯了義皆不具四。若就隱密義皆具四緣。
攝大乘論釋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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