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弟子文庫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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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論本第六第七第八)

翻經沙門基撰

地中第四段。不如理作意中。十六異論。文分為三。初問。次答。後如是十六異論由二種門下。結成前破。答中為二。初列敘小乘外道強勝上首十六異論。後次第別破。因中有果。文分四。一總標。二徵起。三敘執。四應審問彼下。廣破之。

雨眾外道者。謂數論師之大弟子十八部主。雨時生故名雨。彼之徒黨名眾。彼計諸法。略為三。中為四。廣為二十五諦。除神我諦。中間二十三諦名果。自性名因。果住因中。仍無別體。如金為釵鐺。因果相殊。更無別體。名因有果。如唯識疏。金七十論述。

敘執有二。初總。後別。別理中分三。初敘執所由。次彼作意思下敘執。後如是由施設故。結成因中常果性 執所由中。為性尋思者。性多思慮 為性觀察者。性多推搆。初體是思。後體是慧 住尋思地住自辨地者。地謂所依。依內尋伺外起言辨。在異生位。在思度位。故作是執。初四由法。後二由位。由具彼法。在彼位故。

敘執有二。初敘四道理。後若不爾者下。返申四難成前四 一世俗共成理。若從彼性此性得生等是。謂從彼穀此禾得生。世界共知。穀為禾因。非麥為因 二唯於此求理。若求果者唯取此因非餘。謂世等禾果。唯取穀因。以求禾生。而種於穀。非餘麥等 三營搆非餘理。若即於彼穀加功營搆諸所求事非餘。謂即於彼穀。用力種鋤以求禾果。非於麥等 四果從彼生理。又若彼果即從彼生不從餘生。謂彼禾果從彼穀生。不從麥生。故知穀因中。已先有禾果。

上敘四理。下返申四難。於前四一一別配 初難雲。若不從彼穀此禾得生。爾者應世俗間。共立一切是一切因。果無定因果通生故。亦應麥等是穀等因 二難雲。若求禾果。不唯求取穀因。爾者為求一禾果。應取一切麥豆等因 三若不於穀用力種鋤以求禾果。爾者為求禾果。應於一切麥豆等中。加功營搆 四若彼禾果不唯從穀生。爾者應從一切麥豆等中。所餘一切穀麥等生。

總結成中。如是者。牒前道理。施設故。結前第一因。世所施設穀是禾因。如是下三故字。別配下三理。隨義應知。

別破之中分三。初總徵。二別難。後結成。別難中分二。初別申四道理。後顯五相以示正宗。一無異道理。相者體也。因果無異。應無二種決定差別。應立量雲。汝之果體。應非決定。果相即因相故。猶如因相。因相亦然。彼執體一相有異故。論有宗因故今加喻 若有異相下並設遮 若未生相便於因中果猶未生而說是有不應理者。因中之果。體猶未生。如何說有。量雲。汝果於因中不應說有。未生相故。如兔角等 若已生相即果體已生復從因生不應理者。量雲。因中先有已生果法應更不從因生。體已生故。如已生果。或言生者。是有體義正是本宗。

示正宗中。又有相法於有相法中者。有相即有體相。能依果法。於有相法中即有體相。所依因法。第三即由自相可得如因自體不由比度者。如因自相有能生果功能可得。非有果體。此因自體現所可見。不由比度。四由自作業可得。謂如了別色業。以顯眼識等。五由因變異故果成變異等者。親因既變。果亦隨之。緣亦如是。如穀禾等非因無變而獨變果。如何汝等自性不變。餘諦變成。量雲。汝之自性亦應變異。果變異故。如穀麥等。四因結上。文易可知。

從緣顯了論中。文亦有四。即數論師金七十論。二十三諦。住在因中。從眾緣顯變為餘諦。用息歸本。一切世間本無生滅故。從緣顯如常分別。

此中有說。前雨眾計法從緣生。故先難雲。果先是有。復從緣生。不應正理。今從緣顯故兩眾別。此義不然。論雲。謂即因中有果者計。故非雨師。因明亦云。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名能別不成。若數論師計有生者。生必滅故。如何說為能別不成。故知前後同一師計。前言生者。表是有義。或設遮故。

聲相論者。即聲顯師。非聲生計。聲體是有。從緣顯之。

理中果先是有復從因生等者。初設難。一切非顯者計。謂彼果法先來體有。復從因生不應道理。及成果法但從因顯。諸計生者。無執果法住在因中。彼順自宗果先是有。復徵他計雲從因生。

然非不用功為成於果等者。世立顯道理。謂世求果法。非不用功於因。若不為顯果。復何緣而作功用。故作功用為成果者。豈不唯為顯了果耶。既果不生故知從顯。

破中分三。初破數論執。次申正義。後例破聲論。初中分二。初別難。後結成。別難中分三。一有障無障。二有性果性。三為異不異。

有障無障者。謂果不顯時為有障。體生故為障。而果不顯為無障體。而為障彼故果不顯 難無障體量雲。無體應不能為障。以無體故。如石女兒 或汝果法應本已顯。無障緣故。如汝因法。

若有障緣屬果之因何故不障同是有者。謂果體有有障。能障因體不無障。亦應障。俱是有故。量雲。汝有體因障亦應障計體有故。如所障果。如水為果。闇能障之。盆是水因。闇亦能障。水盆俱有。闇障無差。因果不無。障障應等。翻覆比量義準可知。設若救雲障緣亦能障於因者。亦應顯因。何故但言從緣顯果。量雲。汝宗之因應從緣顯。障所障故。猶如果法 或汝果法不從緣顯。許有障故。猶如因法。

有性是障緣等者。有性謂有體性。果性謂因所有即體名為義名果性。此中問。有體作障緣為果義作障緣。若有體是障緣。體性常有。是則性永不得顯。顯如未顯。常有體故。因亦常有。何不為障。而獨果有能為障耶。量雲。汝宗之果應永不顯。常有性故。猶如未顯 汝宗因體亦應為障。體常有故。猶如於果。若言果性是障緣者。如芽一法。亦因亦果。望種是果。望莖是因。望莖不障。望因能障。障義攝顯不顯。故成一法亦顯不顯。應立量雲。汝宗果體。亦應不顯。有因體故。如自性因。然彼宗果體。一向顯故為此難 或汝自性體亦應果。顯之因故。如後果因。猶彼執芽是因必顯故成斯難 或應果性非障。體即因故。如因 因亦應障。即果體故。如果。故言一法亦因亦果。

本法與顯為異不異等者。本法即果。先來有故。顯謂顯了。遇緣顯故。若不異者法應常顯。本來果法先常有故。先顯今顯。不應道理。量雲。汝宗果法先來應顯。即本法故。猶如本法。汝宗果法應今始有。以即顯故。如今始顯。本法比量翻此可知。

若言異者彼顯為無因耶等者。問果顯時有因無因。無因量雲。果法先來應顯。顯無因故。如後顯時。或今應不顯。顯無因故。如未顯時。

若有顯因果性可顯非是因性等者。一種有因。果性可顯。不可顯因性。不應道理。量雲。汝因應顯。顯有因故。猶如果法 或果應不顯。顯有因故。猶如於因。若彼救雲。果法未顯。顯因須顯。因法不隱。何須因顯。有體是同。顯因稱有。有顯不顯。與理相違。量雲。有體因顯亦應顯因。因顯有故。猶如顯果。

結牒彼言性若是死不可顯了等者。有相法中。若無彼性。不可顯了。如角中乳。水中酪等。若有彼性方可顯了。如乳中酪。鑛中金。不遮有無性。但遮果住因。

示正義有六。一處遠難取。二四障難取。前第三雲。覆蔽隱沒映奪幻惑。三微細難取。如極微等。四心亂難取。如神通境等。五根壞難取。如老昧病等。六無智難取。如無真智他心智等。非彼因中先有果性。而不可取。六不攝故。

聲論者計。若內若外。全分一分。皆如唯識第一疏說。上來二計皆是增益邪見所收。

三世論中。文亦有四。一敘宗。二徵詰。三敘執。四破之。敘執中。初敘外道。後敘小乘。外宗量雲。去來實有。世所攝故。猶如現在 內道教中一切有者。即十二處。彼宗意言。此十二處實相是有。意緣三世十二法處。故去來有。廣如俱舍第二十卷。及五十二。初釋此經義。

理中若法自相安住此法真實是有者。總結諸法安住自相。此法真有。不安住自相。此法成無。如龜毛等。以去來世住自相故。法體成有。不同龜毛。若未來無者。應未受自體。應不即未來。量雲。大乘未來應非未來。未受自體相故。如龜毛等。若過去無者。應失過去自體相。應不名過去。量雲。大乘過去應非過去。失自體相故。如龜毛等。若如是者。三世諸法自相不成。自相不成故。亦非真實。量雲。大乘現在自相不成。或亦非真實。世所攝故。猶如去來。現在既不爾。去來云何然。或有為自相實不成。無三世故。如兔角等。

破宗有五。一申三難。二他返詰。三重徵破。四釋彼經。五說三世各十二相。以顯彼非。初中有二。初申三難。後如是自相故總結前文 三難者。一一異自相難。二常等共相難。三來等七義難。

有言相一立三世相不應道理。相者體也。量雲。世應無三。即一體故。猶如一體。或世應無三相。是一故。猶如現在。此是設遮。非本宗義。

若相異者性相實有不應道理。此實說言。三世相異離現在。外者去來二世性相實有。不應道理。量雲。去來性相應非實有。異現在故。猶如兔角。大乘真如非定異現在故。無不定過。或因雲現在無為所不攝故。宗喻同前。

為是常相無常相者。三世共有故名共相。若常相者。假說徵詰。非正彼宗。量雲。汝宗五蘊應不墮三世。許常相故。如無為等 若無常相三世恆有。亦不應理。量雲。汝宗五蘊非於三世恆是實有。無常相故。如兔角等 若言表詮無常非遮詮者。量雲。五蘊諸法非三世恆有。世所攝故。如幻事七。

義難中。初敘七難。後牒別破。合有四。薩婆多俱舍第二十頌曰。此中有四種。類相位待異。第三約作用。立世最為善。法救說。世由類不同。法行世時。類別非體。如金作器。形別類同。如乳成酪。味捨色在。法從未來流至現世。現入過去。唯捨得類。非捨得體 妙音說。世由相不同。法行世時。過去正與過去相合。而不名為離現未相。未來正與未來相合。而不名為離過現相。現世正與現在相合。而不名為離過去相。如染一妻。於餘姬媵不名離染 世友說。世由位不同。法行世時。體同位別如運一籌。置一名一。置百名百。置千名千 覺天說世。由待不同。法行世時。前後相待。立名有異。如一女人名母名女 世親說言。此四說中。第一執。同數論外道。第二執相。離皆有三相故。如染妻時。現有貪起。餘但成就。何義為同。第四執一。世應即有三世。如過去世前後剎那。應名去來及與現在。未來亦然。相待同故。由此第三最為善說。依法作用未有正有已有別故。今此七義。初來徵者。難法救類異義。第四難有業。破世友位別作用師義。第六異相。破覺天相待師義。第四第七有現在分。破妙音相異師義。餘三設遮。非本部計。破此四師如俱舍說。抉擇五十一。敘為六計。文意大同。

未至現在者。法體不遷轉。向現在於此生者。未來死滅。現在方生。為緣生現者。法住未來為因緣故。生現別法。今有業者。未來無用。現在用生。今相圓者。本相不圓至現方滿。今異相者。本體雖同。相待相別。有現在分者。謂法未來有未來分。及現在過去分。義顯現在亦有現在分。及未來過去分。過去亦然。今此但舉有二世分。餘類可知。五十一有六。無此第六。彼第六者。即此第七。或有釋言。此第六七合是彼第六。今異相者。即彼現在。有現在分及未來分。此離彼合。亦不相違。若作此釋。便無覺天相待師義。故應知前所說為善。

別破分二。初五段破。後例往過去。後三合例業用破故 第一難有三。一有方所。二與現在無別。三應是常。初難量雲。未來應有方所。有來至故。猶如現在。又未來應與現在無別。有來至故。有方所故。猶如現在。又未來法體應是常。本今有故。如虛空等。五十一雲。未來諸法。不來至現在。無方處故。猶善無為 第二難有二。一未來不生於今。現在本無今生。量雲。未來世法應非有為。本不生故。如虛空等。亦非實有。非是無為。本不生故。如兔角等。二未來未生而言死沒。量雲。未來諸法應無死沒。本未生故。如虛空等。又未來法亦應有生。許有死故。猶如現在 第三難有二。一破應是常。量雲。住未來世為緣之法。應是常住。不遷流故。如無為等。二應本無今生。非未來法生。此違宗。難彼說未來法流入現在。今現在法。未來緣生。未來先無。今方始生。非未來法生。豈不違宗 第四破業用有三。一本無業用。今有業用。難雲。是即本有其體。今方有用。便有同前緣生之中第二過失。現在業生。非從未來生故。用不離體。應非新有。體不離用。應非舊成。為量同前 二雲。業用與法有異相。難雲。此業用相。與其本法。二俱體有。業未來無。故不應理。量雲。業用未來應有。許一切有故。如體。體未來應無。許一切有故。如業用。或以異相為因。體與業用。互相異故。宗喻同前 三雲。業與本法無異相。難雲。業用則法。法體本有。本無業用今方有者。不應正理。量雲。業應本有。即體故。如體。體應本無。即業故。如業。彼宗計業與體無別。今難異者乃是設遮。五十一雲。佛說諸行非常非恆。汝業無常。行應是常。便違佛教。

餘三例破中。復有自性雜亂過失者。此顯第七有現在分雜亂之過。未來既有現在之分。應即現在。有現分故。猶如現在。現難亦然。故成雜亂。其相圓滿。應立量雲。未來相應滿。有餘一分相故。如現在。或現在相應不圓滿。有餘一分相故。猶如未來。異相之難為量同此。第二結前中有九故字。自相者。結前三世自相一異。共相者。結前三世常無常。三世共有故。餘七即前七。難三世二他返詰。

如是記已者。謂記別分別解釋深密之義。

如說一切有謂十二處者。此言意顯。十二處通三世。意識所緣法境。三世俱是。若去來無便違此教。

三重徵破中。彼宗緣無不生心。緣兔角等時。曾別見其兔。曾別見其角。合之一處。非今緣無。若爾便佛教相違說無知無故。不爾唯應有知於有。下難緣無心者。是設遮計。

第四釋彼所引經有三。初釋十二處。次釋過去業。後釋有三世色等 於無法密意說有無相者。意顯無法能自持無。有此持無之法故。成密意說之為有說之為法。非顯無法如有有體 於有法中亦密意有者。有非實假說有持。故名密意。

由此因緣彼行勝異相續為轉名習氣者。即此習氣行之勝異。相續間斷隱顯細麁緣不緣礙不礙等有差別故。

第五三釋。名十二相。未來中可生法相。謂不得非擇滅法。不可生法相。謂得非擇滅法。生法應可求。不生法不應求相。

第四破我中有五。一敘宗。二問意。三敘執。四徵破。五顯正義。

有我薩埵等者。此唯有六。八十三中有八。般若有四等。皆如樞要會。

敘執中。初總敘二因。後別顯二因。因修不思。亦知有覺。作意思量亦知有我。故名二因。

徵破中有二。初別申十難。後總結之 一不覺為先難。難先任運知有我 二世間所作為以覺為因下。思覺為先難。難前作意思量亦知有我下。合難二 三為即於蘊施設有我下。於蘊假設難 四所計之我為即見者等相下。於彼立為難 五為與染淨相應下。建立染淨難 六為與流轉相相應下。生死涅槃難 七為由境界所生若苦若樂下。作受解脫難 八又汝今應說自所欲為唯於我說為作者下。施設有作難 九又汝應說自意所欲為唯於我建立於我下。施設言說難 十計我之見為善不善下。施設眾見難 下結之中有十故字。應配此文。初難有四。又字即分為四。初難雲。為即於所見事起薩埵覺者。此師本計。離蘊有我故。計所見色等為我。是顛倒覺。遮即蘊計。此違教失。無別比量。或即蘊計師云。執有我見沉淪生死。言無我見能證得涅槃。故於色等此有我者。名為顛倒。若彼異蘊計有我者。我有形量等。不應道理。彼離蘊我。或如身量。或如芥子。故有形量。此難我有色不成 有勝劣者。受用剎帝利等者想用。或愚智者行用。或能取境界者識用。故離蘊外無別此能。總立量雲。離蘊之我應無形量等互許離蘊故。如兔角等 第二難雲。為唯由此法自體起此覺等者。此意問。於所覺境自體起我覺。為於餘處。若於所覺法自體起我覺者。汝如何說即蘊計我。名為顛倒。於所見色。有形量等。起我覺故。色即是我。故非離色而別有我。執色為我。故非顛倒。量雲。汝執色我心應非顛倒。許順所緣故。如他心智等 若由餘體起此覺等者。謂亦由心等。起形量我覺。即於一切境界法。起形量覺。非唯緣色。亦應緣色得有我勝劣等覺。非唯緣受等起於彼覺。境心二種便成雜亂。一色等境。亦是受想行等覺因。量雲。汝宗色等應是受等。起勝劣等覺故。如受等。餘一切量准此應知 第三難中。若不緣起者即非撥現量者。現量現見遠杌為人。便於無情。起有情覺故。不起者名非現量。此中亦有世間相違。略故不說。此意難雲。汝計緣色等得起受等覺。皆是真覺。非為倒覺。故於遠杌執為人覺。亦應非倒。此既顛倒。返成於無我。妄起薩埵覺。計有於非情。起薩埵覺故 第四難雲。若取現量義者唯色等蘊是現量義我非現量義不應理者。義者境也。彼宗計我非現量境。今言現境。是設遮破。唯五蘊是現量義。彼此共成。我非境義。汝宗自述。今言現境。乃是違宗。此覺若取比量境者。此我之覺。童稚上起。彼未能思。不能比度。不應率爾我覺得生。量雲。嬰孩我覺應不得生。無思度故。如石女兒。總立量雲。汝我俱非現比量境。無同喻故。如兔角等。

上來四文不覺為前難訖。自下第二思覺為先難。有五又字。即為五段。數論執我體唯受者。勝論執我通作受者。下破作用。隨義應悉。第二難中。若無常者此所作因體是變異執有我等者。所作者。生義。所作之因體是變異。無常之法。我是作者。仍言有常。而有所作。不應道理。顯揚論雲。執我有所作。不應道理。不說有常。今但言執我有。有通二義。一有常。二有所作。常有量雲。我應非常有。有所作故。如麁地等。若是常者。我應無所作。以是常故。如虛空等。常是正難。無常設遮。

第三難中。有動作我等者。數論勝論。我無動作。遍虛空故。遍出離系。執我有動作。不遍空故。作義雖同。動義別故 有動作我有所作者。是則常作。不應復作。我常有故。恆動常作。非今始作。不應復作。量雲。汝動我未作先應作。恆動作故。如今所作 無動作我而有所作。不應道理。量雲。無動作我應無所作。無動作故。如虛空等。

第四難中。若有因作而言我作。便違自宗。若無因作。我應恆作。我恆有故。不待因故。量雲。餘一切事。未作此事時。亦恆應作。執我恆有不待因故。如今作時。

第三於蘊假設難中分二。初敘四計。後別徵斥。四計者。初即蘊計。後三異蘊。異蘊中。初我。異蘊住在蘊中。次我。異蘊住於蘊外。我仍屬蘊。謂此是色我。乃至識我。後住蘊外而不屬蘊。

破第二計。難常中有四破。第三若不生起法及非法應諸蘊身畢竟不起者。我若不造法及非法。後蘊應無。以無因故。量雲。應後蘊畢竟不生。執我不起法非法故。猶如兔角 又應不由功用我常解脫。以不生起法非法故。量雲。汝我在生死不由功用應成解脫。不造法非法故。如涅槃位。彼說我得涅槃之時。離眾縛故。名為解脫。在生死中。便有縛縛。又於此滅壞 後於餘處不作而得有大過失等者。我無常滅。業亦隨無。後餘果生無因而有。是謂不作而得過也。我今佛法種剎那滅。隨本識中前滅後生。果由因起。汝無熏習我滅業亡。後果無因故成大過。量雲。汝我滅已後有果應不生。以無因故。如兔角等。

破第三計中。若蘊外餘處汝處計我應是無為。此難乍似相扶極成。彼計常故。今此無過。六十五雲。無有變異。是其常相。我既無變。當來現在有二因緣。皆不應理。若當來無變者。便無生老病死損等。為人天等。五趣流轉。若現在世無變者。便於愛非愛等諸境界中。應無苦樂愛恚癡等之所變異。乃至不應由此等故行法非法。我既有此現當變異。即是無常。體即是蘊。故實蘊有。便無此相。此相無故。應是無為。若是無為。便無此相。量雲。汝受蘊我應無此等變異之相。許無為故。猶如虛空。此言應是無為者。顯我應無變異相義。或此中意。難成虛空。汝我應是虛空無為。許異蘊故。如空無為。其真如等。非定異蘊。無不定過。

破第四計中。應無染污者。六十五雲。若無有蘊。便無有色與身相應。乃至亦非受用境界分別意相應。既無此五。不由功用我應解脫。無有染污。又我與身不應相屬。量雲。我應無染污任運解脫。又應不言我有色等。計異蘊故。不為蘊故。如虛空等。彼計實我雖不屬蘊。仍言我有色等。故為此難。不爾便有相扶極成 不應相屬者。是我有色等義。非攝屬義。第四於彼立有難中分二。初為二徵。後隨別釋徵。初復二。初標二門。後隨別釋。此難思覺有我中。已正當見知我有也。釋第二門中。複分為二。初標二門。後隨別釋。二門者。一所成業。二我所執具。

業中有五。一如種子難。親所作故應無常。二如陶師難。別體成故應非常。三如神通難。有自在故。應無地獄貪瞋等生。四如地難。無作所依顯了業故。五如空難。色無假立。無業用故。

若是我所執具者。若言如鎌等者。此意說言。謂鎌非但能斷他物。離鎌之外。亦有刀等能斷於鎌。離見等外於餘物上。別有能見。能見等用。定不可得。故離見外無別有我而執見等 又釋非但鎌能斷物。更有餘物能斷於物。離見等外別見業故無有我。此釋稍疎。喻不相似。難見等是我所執具故。

如世間火雖能燒者亦得能燒等者。人為能燒者。火為所執。能燒之體。火離於人。自能燒物故。見等見物離自能見何假我耶。此二比量。思準可知。

上來合難即見者等相展轉相生。自下方難離見者等相。第六生死涅槃難中。諸行中此流轉相可得如於身牙河燈乘等者。此意說言。如於身行中流轉可得。其外法牙河燈乘者。雖無有我。亦得流轉。故身流轉。何須有我。量雲。內身流轉定無有我。有流轉故。如牙河等。

七作受解脫難中。設是我者我應無常者。彼受者作者等不是諸行。即是我者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無變異應非受者等。無變異故。如虛空等。

十施設眾見難中有三。一難我見善不善。二難無我見善不善。三難我及我見計為我邪。我見有二。一執我見彼說顛倒。二緣我慧彼說非倒。今雙問雲。初難善者問緣我慧。量雲。緣我之慧亦應顛倒。緣我慧故。如執我見。或設難執我見。若是善者。如文可知。若不善者。不應說正及非顛倒者。見已不善。應非順境。如何名正。我有稱心緣起我覺。所執之我說非顛倒。唯識敘彼雲。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讚無我等。乃至廣說。故今問彼。無我之見若言是善者。外道亦讚無我見故。若言不善而一切智者。此縱彼師名一切智。讚無我見速證涅槃。今說為不善故。不應道理。若說佛為一切智者。讚無我見他不信故。

第五常論中。文亦有五。我及世間皆是常住等者。世間有二。一五蘊世間。二國土世間。數論師計。二皆常住。或隨所應。餘師所計。我者自我。世間者他我。下諸常論法依此計。作者有二。一自作。謂宿作因。二他作。空時方我本際等作。此非二作者作。名非作者作。亦非自在天。及梵王等。諸變化者之所變化。名非化者化。此依八十七卷釋。由性常故不可損害。如山地等積集而住。

伊師迦者。西方二釋。一近王舍城。有高大山。堅硬常住。我等亦爾。或復有草。名伊師迦。體性堅實。故喻我等。

六十二見中。四十見是常見。謂四一切常。四一分常。八有想。八無想。十六非想非非想。並計極微體性常住。勝論順世。皆有此計 敘執有二。初敘四十常見所因。後敘極微執常所以。六十二見。如此卷。及後卷之五十八八十七。顯揚第九。第十。對法第一。唯識第六。別章等釋。其梵網。六十二見經。及舍利弗阿毘曇。是正量部義。長阿含經梵動品。是大眾部義。大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是一切有部義。非此所宗。其大品經第十五。大智度論。說身邊見以為根本。五蘊各有四我所見。三世各成二十句見。並本合有六十二見。隨機別說。非此所明。恐繁不述。

依下中上靜慮者。此四一切常論。八十七雲。謂計前際三常論中。由上中上清淨差別。各宿住隨念俱行。意顯依下品定起宿住念。知過去二十成劫。依中品定憶四十成劫。依上品定憶八十成劫。皆悉是常。由執世間空劫為隱。有劫為顯。非滅壞故。四依天眼見現在世。不知生滅。或見諸識。此滅彼生。無斷絕故。見麁非細遂執為常。天眼為先。方見生死現在故。是未來前際。此中前三憶過去世。後一現在未來前故。合名前際。此諸見中。過去名前際。未來名後際。現在通二。待望別故。

或見梵王隨意成立者。一分常見。梵王立言我常子無常。有事彼者。隨彼意立此無常彼常。是初一分常見。

或見四大種變異等者。聞梵王立大種常。心無常。或心常。大種無常。同彼忍可名第二一分常見。三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四意憤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二俱憶言在彼諸天無此二事。故是常住。我有來此故無常。故名第三第四一分常見。此中說依定得宿住念。憶色界法勝計者見故。略說初二不說後二。

後際見中於想及受雖見差別等者。雖見受及想二體。我所差別。不見此二自相差別。執為我所計。我有想等三十二見。若見自相之執我所或不見自相者。顯揚第九雲。不見我自相差別。謂不見我都無自性。執此想受為我有之。遂便發起三十二見。我及世間諸常見。生八有想八無想見。俱非之中。有色等四。有邊等四。小想等四。合名為想。有樂等四合名為受。至下當知 有想者。除無想天及非想非非想。餘一切地 無想者。謂無想天 俱非者。謂非想非非想處。

計有為先有果集起離散為先有果壞滅等者。謂彼計執。實有體性。空劫時為先。至成劫時有果集起。散常極微集成麁故。於壞劫時。麁聚眾色離散為先。有四大壞滅。還唯極微。住在空劫時。彼由宿住隨念。見壞劫未麁色散成微。成劫之初散微成聚色。或見空劫逈色諸微。遂執為常。此勝論師執細常麁無常。

破執有二。初破。後結。破中初破三十二見。後破極微。初中復四。第二破中。若取我者憶念過去如是名等諸有情類等者。謂得宿住隨念有情。憶念我昔如是名姓。名姓既非我體。如何言念取我而生。

第三難雲。緣彼現前和合色境眼識起時等者。此中問意。眼識現在緣色之時。住昔曾起耳等識法。為滅為轉。若言轉者。於曾所起百千境識。由今現在一色境界。依一切時位。彼諸識皆起。便違正理。

第四破雲。所執之我由想所作及受所作等者。此中意顯。想受二法俱為我所。由此二種擊作於我。我或有時。有一想等。故想受二名為能作。我為所作。如世財物擊作有情。有情或時。緣少財等生貪瞋等。此亦如是。非我先無為想受作方始。有義。

若言無者。有一想已後種種想等者。此下合難想受作我無變異義。以有想十六見為難。十二見想作。四見受作 一想者。八十七雲。在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種種想者。謂在下地狹小想。即種種想。無量想即是一想。無所有處亦是一想。非無量想。略故不說。又執少色為我。想為我所。想與彼合名為少想。瑜伽故指在種種想地。執無量色為我。想為我所等。名無量想。瑜伽故指在於一想。然八十七雲。如其次第。前二有後二。然逆次第非順次第。義理推故。此難前想所作無變異。

我純有樂等者。八十七雲。有樂。在下三靜慮。有苦。在捺落迎。有苦有樂。在鬼傍生人欲界天。不苦不樂。在第四靜慮已上諸地。此難前受所作無變異。又想論中八句。

又若計命即是身者。下。因難想作。便明有想論中我有色等死後有想等餘八句。以前敘執中。於想及受皆起執故。命者我也。執我有色死後生有想地。執我非色死後生有想地。若執我俱遍色非色無二無缺。彼計我亦色亦非色死後生有想地。為準此第三句。說第四我非色非非色死後生有想地。

又若見少色少非色者。彼計我有邊。計色非色二俱是我。但見少故。名為有邊見。彼二無量。便起第二。計我無邊見色我少非色我無量。或翻見此。便計第三我亦有邊亦無邊。第四句翻此可知。文別義同。更無別理。或翻第三別有自體。謂得涅槃解脫之我。遠離二種。名非有邊非無邊。此四為先。死後皆生諸有想地。故十六論合難想受所作我體無變異義。若無變異。云何有此變異不同。唯難想受二所變異。無想俱非故略不說。後二四句。與無想八及俱非八。初執我同。但是死後。如前所說。生地有異。無多別故。略而不說。

第二段。破極微中有五。初難中。若已觀察違諸量故者。現比二量。所不得故。猶如兔角。定非實有。彼宗雖計現量所得。此宗說非空劫逈色。但有阿拏已上麁色。現量可得。非極微故。小乘雖言輪王及天眼二現量得。然非我許。虛搆成故。

第二難雲轉復羸劣而言是常不應理者。量雲。極微轉小應非是常。損減羸劣故。如阿拏色。彼計比麁色損減無常故 若由異相是則極微超過地水等相者。即應麁物是地水等極微。乃非許異相故。量雲。極微應非地水等相。許異微等地等相故。如心心所。又亦不能生地等果。非種類故。如心心所。又彼極微離地等外更無異相可得定非地等。非彼類故。如虛空等。此中二難皆是本宗。

第三難中。若不異相者由與彼因無差別故亦應是常等者。彼本計雲。所生麁色不越因量故。難因果二相既無差別。因亦應為果。無異相故。如果。果亦應為因。無異相故。如因。故無決定 若從離散應一切時一切果生等者。成劫之時。聚色若從散別極微生。即空劫時所有極微。皆能生果。因恆有故。如劫成時。非但成時為因有果。故成因果無決定義。又麁聚色性。是無常能生。散極微體是常住。麁細常住二返相生。應一切時。相違之因生一切果。故說應無因果決定。計異類法得相生故已上設遮。下破本計 若言不過彼形質量等者。因果二量大小既同。云何極微名質分麁形有分。成唯識雲。所生果色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麁色。為量如彼。顯揚第十四雲。若不過者。麁質礙物。應如極微不可執取。不見質礙。不明淨物。同在一處故非道理。彼說量德合故非麁似麁等救。皆如彼破。

若言過者諸極微體無細分故不可分折取生麁物亦應是常者。極微不可折。有體既稱常。麁物雖過本。有體亦應常。顯揚十四雲。若過彼量者。過量之處。麁質礙物非極微成。應是常住。此意難言。極微無細分。不可折稱常。所生麁物過量之處。餘之細分不可分折。亦應是常。且難初二合所生麁名極微。非難餘有分。若轉計言過量之處餘之細分一分極微。本無今起者。是即汝計極微為常。不應道理。許新生故。顯揚雲。若汝計有餘極微生。是則極微。應非常住。或諸麁物是細極微性。而得新生。本無今起應一切極微體皆非常。此重難前不過量義。過量義是轉計。不過量是本宗。上來合是第三段破。有三轉遮。尋文可解。

第四難。顯揚有三。一如種子辨體生。應是無常。二若如乳即體生極微。應變異。三如陶師別體生極微。劬勞即此思慮。成唯識難有二。一難極微。二難麁色。極微有三難。一實。二常。三能生麁色能生麁色有二難。一不越因量。二是實有。皆廣如彼。

第五難。誰復於彼制其功能者。誰於彼極微。制有情功力。不令生之。比量可知 若言不因有情是即無用而外物生者。用謂由也。所用也。於有情無用。不由有情故而外物生。不應道理。量雲。汝等外物應不得生。不由有情故。損於有無因故。如龜毛等。

第二結中。有八故字。初三結破四十常見。後五結破極微是常。初文有四。不結第一。例破易故。餘三次第各配一又字。後結極微五又字亦然 共相故者。結前常義。常與無常是共相故 自相故者。結異不異相。極微自體。相與果。異不異故名自相。

第五申正義中。一切時者。於三世時 一切種子者。於一切有為差別種類中 自然者。本性 由他者。為他物壞 無生者。無起作。於此五中。無變無動。乃名為常。彼前所計。既乖此五。明知無常。不應妄執。

第七卷

宿作因中文有五 廣說如經者。謂如經言。凡諸世間所有士夫補特伽羅所受。皆由宿作為因。由勤精進吐舊業故。現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故。如是於後不復有漏。由無漏故業盡。由業盡故苦盡。由苦盡故得證苦邊。此等並是佛經本文。牒敘彼宗。今此論中合為八句。而散牒釋。應尋此文以知論意 現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故者。謂宿惡業苦行。便吐現新惡業。由不作之害令不起。二業既盡後無有漏。純是善故說後無漏 由業盡故苦盡者謂宿作因所作及現法方便所招苦惱者。今現苦惱皆宿作因。現在作惡不招現苦。由現作惡方便力故。故業便熟。故論言及現法方便。非是現惡別招現苦 無慚外道者。即尼揵陀弗怛羅。成唯識雲。無慚外道離系子也。露形苦行。離諸繫縛。外形既爾。表內亦然 若用宿作為因者汝先所說由勤精進吐舊業故等者。此中意說。一切惡因皆是宿作。何故說言現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等。新亦作惡非宿作。量雲。現在惡因於此身有能招苦。惡因攝故。如宿惡因 或復有苦雜因所生等者。因先善業得事王君。邪事為因而返招苦。二業果熟故名雜因。非是二業共招一果。或復故業應招苦惱。邪事王故。故業便熟名為雜業 如事於王如是由諸言說商賈等業等者。先造善業應獲富財。誑語謟逗遂獲珍寶。二業俱熟。是名雜因。如是由先獲財善業。今者應熟。假現農業。或假劫盜。或假屠害。便獲富樂。亦名雜業。有雖商賈等。乃至屠害。不獲財富者。先無善福可獲果故。如新所造引餘有業者。即是一切順現受業。養父母等。乃至工巧業處現獲珍寶。皆純現業。

自在等作中。文亦有四。敘宗中 士夫。即補特伽羅 丈夫。即神我也。能造作故 自在等者。自在即大自在天等。謂唯識所云。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 頌中功能無體性者。難彼功能理不成熟。名無體性。顯揚十四更有轉計。恐繁不述 若有用者則於彼用無有自在而於世間有自在者。用謂自在。所須作用。且如人天有妙欲故。可言有用。三惡趣等。諸無用具。此等現前如何自在。於地獄等不須自在現前故 若無用者。於自在天都無所須。而生世間是則自在。乃有癡狂愚癡之過。故非道理 若唯用大自在為因等者。大自在天無始已有。出所生法亦無始成故。非自在天能生諸法。如牛兩角俱時出生。一果一因便違正理。故顯揚十四雲。如自在體本來常有。世間亦爾。不應更生。以俱有故。無用新生。若言亦取餘為因者。此因不可得故。現比二量等此因無。如兔角等。故非別有。有時起善。或起不善。有時有樂欲。或時無樂欲。故非自在。顯揚十四縱有因雲。若亦言少待其餘因者。此所待因。若無有因。一切世間亦應如是。若有餘因。世間亦爾。從餘因生。何須自在。彼更有徵。恐繁且止。

害為正法中。文有五。第五申正義。餘四如前 能祀者。能祭祀殺生人 所害者所用祭祀所害生命 諸助伴者。助祭祀者 若是法自體者離彼殺生不能感得自所愛果等者。殺生咒術。若是正法。應離殺生。此咒應獨能感得可愛果。自既能感。何假殺生。若離殺生自不能感。如何轉彼殺生非法。成於正法。當來感得可愛果生 若能息者無處無時無有一人等者若殺生咒術。能息貪瞋等者。不見十方一切處。亦不見三世一切時。有其一人息貪瞋等現量既不見。云何說彼能息除耶。佛法內咒。理能息內貪瞋癡毒 若遍行者自所愛親不先用祀者。此咒若遍殺一切生處。行法為正法者。汝所愛親。何不先殺用祀天耶。若不遍者。咒能不定。違比量故。或有不遍故 若唯轉因於果無能者。由咒行殺。唯感所殺等罪因。不感罪果。又轉不轉比量相違 若亦轉果應如轉變等者。由行咒殺生。當來能變羊等惡色。令成妙色。亦應現在由咒術力不殺羊命。即令轉得可愛天身。何假殺之。後令羊等捨羊身已。方取天身。比量可知。

結中有五故字 因故者。結前法非法後果因故 譬喻故者。結前喻伏毒咒 不決定故者。結遍不遍。餘二可知 若業自所不欲者。自不欲樂。唯以他作名為非法。菩薩若捨妻子。先曉喻後方轉捨之。不得慈善。王捨咒作而不實故。作損他體是不善。若身語業自性無記者。不善思發名為非法。或談一切自性無記業。非順理故。名為非法。

邊無邊論。文亦有四。皆依靜慮宿住通。後方起此見 若依斷邊際求世邊時等者。此觀壞劫間斷之時。不見後成。便起邊想。非我後生。故非邊見。若見成劫不見壞劫時。起無邊想。若依十方週遍廣求時。於上下處所。見極邊際。起亦有邊想。傍運神通。至一二千界不至三千。謂至無邊起亦無邊想。由異生類神境智通不越三千。今言無邊。但傍運至一二千界。非過三千。亦不得邊。八十七說與此不同。彼雲。若時憶念成劫分位。爾時便生三種妄想。若一向憶上下邊際。住有邊想。若一向憶傍無邊際。住無邊想。若上下及傍二俱雙憶起。亦有邊亦無邊想。若時憶念壞劫分位。起非有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各舉一執。亦不相違。並是此邊無邊攝。

破中非世間住念世間邊不應理者。謂從前壞。更無世間。便言邊者。則汝外道。不住世間。不知今時有世間故。住世間故。住念世間故非道理。

不死矯亂中有三。一敘執。二指經。三結過。敘執中有三。初標。次釋不死矯亂義。後敘四計。八十七雲。有二淨天。一不善清淨。唯得淨定。二善清淨。得聖淨定。無亂亦二。一無相無分別。即善清淨天。二有相有分別。即不善清淨天。善清淨天。於自不死中。無亂而轉。是故說名不死無亂。識達事義不矯稱不死。亦實不死故。不善淨天。有依前不死無亂。詰問便託餘事。矯亂避之。自亦稱為不死。天無亂故。今矯上應加不字云不死不矯亂。今就略言。但云不死矯亂。皆廣如彼。非但自稱。我所事天名為不死。順天答問。名為無亂答。佛法中見聖諦者。不死不矯亂門。故亦名不死不矯亂 增上生道者。人天勝因 決定勝道。涅槃勝因。四諦是此勝因之境。有依此問。便自稱言不死亂者。我之所事不死淨天。教命於我。若有來問。不應正答。答則過生。但應隨問而生異答。

敘計有二。初略敘。後重釋。依阿含經。四問答皆別。此皆同。但情有異。一未開悟不能正答。二慢所證。謂為勝道蔑他不答。三雖少解由未定知。四性劣鈍不能正答 又復第一怖畏妄語下。重釋前問。與八十七同 怖妄語者。自未開悟。答他稱解。故成妄語。若不稱解。他知我無知 第二於自所證未得無畏等者。彼作是思。我於所證未得無畏。若他詰問。若說為有。或為異記。即成妄語。若據實有若許非有。即成邪見。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不可記別。故不分明說有所證 第三雖悟而未決定。怖邪見妄語。准此應知。上之三種假事矯亂 第四無知順言而答反問。問者汝何所欲。順言矯亂。此皆散位。非依定心 結中即以諂曲者。曲順彼天。諂相隨答故無因見中。文亦為四。此見有二。一依靜慮。二依尋伺 依靜慮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憶彼出心。不憶前位。不知彼故。便執無因 依尋伺者。如文自說。若念自我。計我先無後歘然生 不應理者。彼執我常言無因起。違世法故。世法無因性非常故。

斷見中。文亦有四。即七斷滅論 我有麁色四大所造之身等者。此為第一死後斷。餘六如文 若我死後復有身者應不作業而得果者。彼計今身死滅之時。業隨身滅。後若有身。應不作因而得果起。果若起者。便有不作而得果失 若我體性一切永無是即應無受業果者。不可以未來無故。現在亦無。現在既有。不可我一切永無。故我體性在現在有。在未來世一切永無。是即應無受業異熟。故成斷滅 若言蘊斷滅者。彼許蘊無常故。既許無常。明非斷滅。量雲。未得阿羅漢諸死後蘊皆不斷滅。許無常故。如前生位 若言我斷汝先所說麁色四大等者。既是我斷。先說麁色大造之身。有病癰等。死後斷滅。乃成相違。所說色等蘊非我故。四大等身即是蘊故。無色四處別計涅槃。色界趣同總合為一。欲人天別復開二。故成七斷。二無因見。及此七斷。更應有多。麁類而論。但分二七。非於餘處。無斷無因。此中七斷。及四十常。並是邊見 空見論中。文分為六。一標外道計。二微。三敘。四問內道計。五敘。六破 敘外執中有六。一無施與愛養祠祀。二無妙行惡行及果異熟。三無此世間。無彼世間。四無母無父。五無化生有情。六無世間真阿羅漢 施與愛養祠祀者。如次悲田.恩田.敬田三種差別。或初汎行慧。次現前敬恩田。後不現前敬恩田差別。若有其因。可有其果。因既無故。果亦定無 諸離欲者生下地者。若已離欲不應下生。今既下生。明知無從彼世來生此世 無化生有情中。或生無想或生無色等者。此少分邪見。不見當來。此三生處。撥化生無。不撥一切。見下地故。如無世間。亦無少分。不撥一切。觀此文意。無想勝生。一期無心。彼麁心不見。便謂為無。後第八卷等。說中有為化生有情。定散二心觀之有異。此定心觀。不撥中有。彼散心觀。故撥中有。五十八說。無施等三名謗因。無妙惡行名謗因。無二業果及異熟名謗果。無父無母。無化生有情。無真阿羅漢。名壞實事。五十五。說無施與乃至無惡行名謗因。無妙行惡行業果異熟名謗果。無此世間。乃至無化生有情。名謗作用。無真阿羅漢。名謗實事。彼皆自釋所由。與對法第一名謗因同。此中不束因果等。但別散敘。與彼不違。彼二相違。如對法疏釋。

第四問內道計 無有一切諸法體性者。前外道邪見。別空所無。今內道空見。總撥一切。故今總問。

敘執有二。一取相似甚深離言說法。即般若等密說空教。不能解故。將為顯了。撥一切空。二依法相不如理思。不審思故。便撥諸法。

破中有二。初別破。後結之。別破有二。初四重破外道空見。後破內道空見 四重破外道空見者。前敘執有六。初三執合為一門破。後三各一破故 若俱有者汝先所說無有施無等者。彼師本計。不撥全無。因之與果依靜慮故。見世行施生賤貧家。謂施無能。便謗少分。故今問彼生後二業。為俱若不俱。若彼全撥無一切者。此難不成 離想欲者。離諸有想之欲。即無想天是。餘二如次離色界欲。及入涅槃。彼計有離下欲界欲。不許有離已上地欲。三定以下。彼說非無。獨撥餘無。便乖比量 為有阿羅漢性而於彼起增上慢者。此意問言。為世間有真阿羅漢。而起增上慢。自謂阿羅漢。為有此為無耶。若有者。無真阿羅漢不成。若無真阿羅漢者。起顛倒執。自謂阿羅漢。應是阿羅漢。不倒既非顛倒者應是真 破內空見中。應無顛倒所執也。染依他也。淨圓成也 又顛倒者亂心。染謂三雜染。淨謂二淨。既勝義中都無此者。便無生死。亦無涅槃。何欣。何厭。何得。何捨。如唯識等及此論徵。皆如理解。

結中有五故字。初四結破外道。後一結破內道。

妄計最勝中。文亦有四 婆羅門是白淨種者。非白色也 可得清淨者。修行潔戒可得淨故 口腹所生者。稟教而生。親所生故。剎帝利是梵王膝生。吠舍等是足所生 以見世間真婆羅門性具戒故者。見內出家。真淨修行。奉律持戒。淨修梵行。諸律師等。真婆羅門。彼貪名利。及恭敬方便自顯。故作是計。

別破有十。准下結中有十故。故一產生同。何獨彼勝。二作業一切同餘。唯婆羅門獨勝。深乖正理 第三受生故中。若三處現前是彼是此等者。前第一卷雲。一俱起愛染。二調適值時。三中有現前。今是彼是此。即前父母俱有染心 由彼者。即母調適值時 由此者。即徤達縛正現在前。諸婆羅門與餘同此。寧復勝餘 第四若工巧業處若作業處若善不善者。作世生業。或善不善一切皆同。寧勝餘類 第五增上故。若王若臣若機若捷增進滿足者。或為王。或為臣。若機辨捷速。若道位增進。與餘皆同故 第六若為王領錄 第七若修梵住已梵住者。四無量 第八若修菩提分 第九若悟聲聞菩提等 第十又汝何所欲下。戒聞勝故 若由從勝種類生者汝論中說於祠祀中若戒聞等勝取之為量等者。彼論中說。祭祀之時。讀祭祀文。若持戒多聞。取之為量。令讀祭文。是非取則。若取勝類。便違此言。不假有戒等。而讀祠文故。

妄計清淨中。文亦有四。初敘有三。一五現法涅槃。二別敘水等清淨。三持餘戒等清淨。初一受天欲塵。後四現法樂住名五涅槃。引定在身。離欲惡法。得定怡樂故。名現法涅槃。人等欲劣故不建立 前來所說四有邊論。四不死矯亂論。二無因論。及此五現法涅槃論。如是十五。並邪見攝。前說邊見。合四十七。並此總成六十二。邪見邊見攝。我見為本。見戒二取為助伴生。故對法雲。六十二見。於五見中。或二或一切持 油墨戒者。油和其墨。塗身為戒 持灰戒者。灰塗身故 彼謂得諸縱任自在。此是總也。何者諸自在。一欲自在。即前心自在。即天妙欲。境隨意用故 觀行自在者。即前觀自在。謂四靜慮自在。合名五現法涅槃 又如有一自苦身故自惡解脫者。即前第二入諸河中沐浴清淨 或造過惡過惡解脫者。前第三持狗戒等。食糞飲尿。行諸惡事。罪惡消滅。隨狗牛等所行。諸事皆隨學之。名持彼戒。

破中有四復次分三。初一又字。破五涅槃。次一又字。破水淨計。後二又字。破狗等戒。初文有二。受天妙境四定現前。分為二故 執受者。身心執受。而修行義。

吉祥論中亦有四。日月蝕等時。然不吉祥。為事不成。若隨順彼精勤供養。眾事皆成 餉佉者。即前所說蠡貝也 但見日月乃至眾生淨不淨業果報成熟等者。逢日等蝕時。眾生善惡業成熟故。隨應獲果。見惡果者。謂由不順日月等故。招不吉祥。見善果者。謂由隨順日月等故。獲此善果。自既諸見亦為他說 若日等所作者現見盡壽造福非福業等者。現見世間。有造善業。現獲善果。有造惡業。現獲惡果。若由日等。作此事不成。違現事故 上來破計。皆有比量。恐厭煩文遂難偏敘。諸有學者一一應作。

第八卷

地第五門。雜染等起中分二。初明三雜染。後明斷三雜染修六現觀。初中復二。初略問答。後重問答。答中復二。初列三雜染。後隨別釋。煩惱雜染有三。初問。次略答九門。後別釋 雜染者。與染相雜。染謂煩惱。或相應。或緣縛。或等起。或間生。或俱起。名雜染。煩惱具五。善業具四。除相應。生具後三。隨應有之。故名雜染。

自性者。煩惱體。對法第六。說不寂靜是諸煩惱共相。今言自性者。遍煩惱故名共相。一一法體名自性。或對非煩惱名自相。煩惱一一自對望名共相。所望義別亦不相違。

不寂靜行相續轉者。前是現行。此是種子。彼論釋雲。由此生故。身心相續。不寂靜轉。是煩惱相。此復有六。謂散亂.顛倒.掉舉.惛沉.放逸.無恥不寂靜性。

七隨眠中。欲愛隨眠。謂欲貪品麁重 瞋恚。即瞋品麁重 有愛。即色無色貪品麁重。餘如自名。各自品麁重 貪開二門。餘各一種。合成七者。對法論說。未離欲求等者。由欲愛瞋恚 所隨增。依欲求門二增長故 未離有求者。有愛隨增 未離邪梵行求者。由慢無明見疑隨增。彼得少對除便生憍慢。愚於聖諦。計邪解脫。解脫方便。於佛法中猶預疑惑。隨其次第四所隨增。計邪解脫見取也。解脫方便餘四見也。餘各自門。由此義故。此七種唯彼三求。依各各增長別別說。故與諸處並不相違。至下差別中。更當引八十九釋。

八種中。見外離二取者。取見別故。二取離者。見戒別故。

九結者。八十九說。依九事生。廣說如彼。恚嫉慳三唯欲界系。通見修斷。餘六通三界。故對法雲。愛結者謂三界貪等。取見兩門。重單別故。所計別故。故各別說。嫉妬他榮不重正法。慳悋資具不遵遠離。由此九種廣行不善。不行諸善。為惡茲甚。能和合苦難可解擿。偏立結名。

十二諦中。苦與集。滅與道。類類說者。有漏無漏果因別故 欲界增上彼遍智果彼遍智所顯滅道諦者。遍智謂道諦。果謂滅諦。道諦果故。遍智所顯。即道諦體。由自遍智顯是道故。欲界增上者。已有因義名為增上。即由已起修因所得。故名增上。體即滅諦。或已有果義名為增上。謂即道諦有滅果故。一增上言貫通彼果。及彼所顯。遍智即彼。或彼即增上。名彼遍智。餘準可知 又有解雲。遍智即果道諦也。遍智所顯滅諦也。此義不然。非次第故欲界四諦各十煩惱者。對法唯識一切皆同。五十八中。苦諦具十。餘三各八。成唯識雲。苦集是彼因依處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故四各十。別空非我。屬苦諦故。餘三各八。苦諦具十。或有別釋。四各十者。非一一行相各別迷障諦。但煩惱生時。有能迷能障諦理。故約總行雲各迷四。非身邊見別迷餘三。行難知故。或身邊見。聞說滅道。而生怖畏。恐我斷故。名迷滅道。理實但緣苦集諦起。總言述四諦。理實非三各具十行相。如唯識疏說。

薩迦耶見。說一切有部。經部。大乘。三釋皆別。如唯識疏 等隨觀執者。明見行相。於五蘊中。若自若共。平等觀察。隨彼所觀即執為我。

邊見之中。若分別不分別者。唯識第六有二說。一雲。唯斷見。通此二門。一雲。亦常見。引教及理廣如彼說。

見取中。以薩迦邊執見邪見等者。此明見取之境 所依者根 所緣者境 所因者種子。總執為勝及與能淨。二義具足方名見取行相。戒取亦然。所執見戒有差別故。分成二取。此中見取。但言為勝。不說能淨。戒取但說能淨解脫。不說為勝。唯識會雲。影略說故。或隨轉門。不爾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說是邪見。非二取攝 為最為上勝妙第一者。執三界法。如次別故 即於彼見彼見隨行者。由諸戒取依前見取。妄執戒禁為勝能淨故。言於彼見。於者依義。非執彼見為戒取也。執隨順彼見所受。戒禁相應蘊等。為勝能淨。故言彼見隨行。或於彼見。即前見體。彼見隨行。即見相應。於者依義。依見及隨行所受戒禁。執之為勝淨。名戒禁取 為解脫為出離者。執三界法如次為戒取。如次為出離三界之因。

慢中於外及內高不勝劣者。於外高下。於內勝劣。於外下者。謂卑慢。於外高者。謂餘三慢。增上邪慢我慢。不緣外故 於內勝者。謂六慢。執我高舉。無德謂有少德謂多等。皆內勝故。卑慢一種名內劣。不如他故。

疑中。唯用分別異覺為體者。唯識二說。一雲。疑體即慧。毘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無異故。猶豫簡擇。是疑義故。此名分別。異覺為體。故疑即慧。是彼證文二云不然。別有自性。五見世俗不說疑故。毘助若南。智應識故。由慧不決名為分別。異覺為體。性非即慧。

一種子隨逐故二由彼增上事故者。此釋隨眠義。由彼隨眠。世事中行。令有漏法皆有麁重無堪任性。障修行者及諸聖法故。言由彼增上事故。或由惑種發業潤生。招多生果。故名由彼種子增上事故。

由攝受現法鄙賤故者。由煩惱故。攝受現在賤色等法。成其鄙惡下賤法故。

又由七門一切煩惱於見及修能為障者。前六見道障。後一修道障。五十九雲。薩迦耶見.邊見.邪見。名邪解了。迷四諦故。無明名不解了。疑是解了不解了。見取戒取及貪瞋慢。緣見為境。見所斷者。一切皆是邪了迷執。上來四門。總攝一切見斷惑盡。此等迷苦集諦者。是迷彼因依處行。迷滅道者。是迷彼怖畏生行。若修斷煩惱。名任運現行。

煩惱上品中。謂勐利相及尤重相者。即舊所言利而勤也。堅執不捨名尤重故。單勐利。單尤重。或俱。皆上品。或此唯取俱。非單起由相續故者謂貪等行諸根成熟少年盛壯無涅槃法者。貪行瞋行癡行等分行。此等諸根成熟。名煩惱相續。在何身起。謂少年盛壯。及無涅槃法者身之所起 由事故者。依三種事中所起煩惱。名為上品相 究竟故者。最初聖道究竟所害。七倒中。想倒。以於四境所起妄想。想數為體。五十三雲。謂諸愚夫。無所知曉。隨無明起非理作意。於所緣境。無常等計常等。取相而轉。是名想倒。故以想為體。

見倒。即以妄想境中。忍可欲樂。建立執著。三見一少分為性。謂身見常見見戒取。如文自說 心倒。即以除前諸見。所餘貪等煩惱為性。能染惱心故名心倒。此心倒雲。謂即於彼所執著中。貪等煩惱 有說心倒體唯是貪。染心勝故。言貪等者。等取一切貪。非離貪外等餘瞋等。五十三雲。此想顛倒。諸在家者。能發心倒一分。出家者。能發見倒。想體非倒。由妄取相。以為總門。在家出家。依之方起心倒見倒。故與倒名。論解根本自體等流合。解見心二倒之體。想體非倒。故不重釋。俱舍論說。四顛倒自體。謂從於三見。唯倒推增故。想心隨見力。彼說常見為常倒。計淨計樂。俱為見取。有身見為我倒。要具三因勝者成倒。一一向倒故。簡戒禁取。緣少淨故。二推度性故。簡非見戒。三妄增益故。簡斷見。邪見非妄增益。無門轉故。所餘受等。非世極成。世間但說想心見倒。不說貪等。故餘非倒。今此不然。一倒依。二倒體。所依想勝。受等非倒。顯出家者增益見名倒故。斷邪非倒。諸在家者。煩惱亂心。或多由貪。難可解脫故。說一切惑貪為倒故 倒體中。唯分心見。顯揚論說。由四因緣起於四顛。故餘非倒。此中心倒通緣四貪。下文但言貪通二種不說常我亦起貪者。從勝說故。我常見俱亦有貪故。諸文皆說於四境貪。名心倒故。世間多於樂淨偏起。非實唯二。不爾如何言即於彼彼前四倒。見所執中貪等為性 見取是不淨淨倒戒取是於苦樂倒者。隨其所應。緣見緣戒。及相應法。為勝能淨。故是二取。不爾便成邪見所攝 想心見三。皆通四種。四無別體。且於四見倒中。常我通見修。中二唯見斷。想心二倒。隨應通二。如其所應觀自相引。成於本等流。廣如對法第二。及第十卷疏釋。

煩惱差別有二。初釋名。後出體初中有三。一標。二別釋二十六門。三結 增上種子之所隨逐名隨眠者。不但本或微細隨增。亦勝種子之所隨逐。又即七種與餘為因。故名種子。常遂行者七號隨眠 邪行方便故名為軛者。如世車軛於車。為車方便道引於車。今此亦然。三業邪行。如車之體。四軛能引以為方便。軛造惡者不越邪路。能導惡生名邪行方便 覆真實義名蓋者。若依第二袟等解。蓋覆其心。今說由此不證實義。亦不相違 不靜相故遠所隨故名箭者。恆動不安名不靜相。遠逐行者以為損傷。名遠所隨。假喻稱箭 能攝依事故名所有者。對法論雲。由多積集所有資具。恆與怖怨等共相應故。彼說有外。此言依事能攝。有內所依身。及外資具事。狹寬義別。亦不相違。此等釋名。如對法第七。及九十八。或有不同。恐繁故止。讀者應知。

唯七名隨眠者。根本說七。隨增義勝故。八十九說煩惱種子。皆名隨眠。由三品別。故唯立七。由未離欲立欲貪。由已離欲立有貪。由俱品故立餘五。以此總攝一切煩惱隨煩惱。唯三者。據勝說故。對法論說。一切煩惱皆名隨煩惱。有隨煩惱而非煩惱。隨煩惱生其義通故。

纏有八者。八十九說。一切煩惱由現行者。悉名為纏。然有八種。於四時中數數現行。故偏建立。對法論說。惛眠障止。引沉沒故。掉悔障舉。外引散故。嫉慳障捨。於自他利慳妬門中。數動心故。無慚無愧障淨尸羅。犯諸學處無羞恥故。更不立餘忿覆等法。八十九說。障戒定慧及於利。而生慳嫉。

暴流四中。欲暴流。以欲界。除外道所起。見及俱無明。所餘一切煩惱為性 有暴流。以色無色界。除外道所起見。及俱無明。所餘一切煩惱為性 見暴流。以三界外道所起見為性 無明暴流。以三界外道所起見相應無明為性。對法論說。初是習欲求者。第二是習有求者。後二是邪梵行求者。能依所依。相應道理故。八十九同 四軛亦然。體性無異。八十九說。上品煩惱名暴流等分行煩惱名軛。是二差別。

四取者。下第十卷。以四取能取之貪。而為自性。對法論說。初一即貪。後三如名以二取我見。而為自性。或彼四取體亦唯貪。彼雲由貪著見。繫縛耽染為因。諸出家者。更相諍故。八十九說。依二品立二取。一在家立欲取。二出家外道等。立餘三取。若所取。若能取。若所為取。如是一切總說為取。四取為所取。取此四貪名能取。為得諸欲及受用起初取。貪利養恭敬故。為詰責他。免脫他難。起第二取。取諸禪定為所依止。起第三取。為欲分別作受果者。及為隨說流轉還滅士夫之相。起我語取。如是合名所為取。身護語護名戒。形貌飲食威儀行相名禁諦故住。故論說有我名我語。廣如彼釋 唯此初一。唯欲界系。後三通餘 四系者。八十九雲。唯依外道差別建立。對法論雲。能為四種心亂因故。能障定身故不立餘。由貪故。愛財為因。由嗔故。於鬪諍事不正行為因。由戒禁取故。於難行戒禁苦惱為因。由見取故。不如正理推度境界為因。此由見取。依各別見。於所知境。起邪推搆。妄生執著。謂唯此實。餘並愚妄。故名此實執取身系。由此四因。令心散亂。能障定心自性之身。故名身系。非障色身。初二唯欲界。後二種通。或俱欲界。不善增故。

五蓋者。八十九說。違背五處立此五蓋。一在家位。欲境漂淪違背聖教。立貪慾蓋。二不堪同法教誡等故。違背勝法。立瞋恚蓋。三違奢摩他。立惛眠蓋。四違毘缽舍那。立掉悔蓋。五違背論議抉擇審慧聖教勝解。立疑蓋。對法亦說。障五位。謂樂出家位。覺邪行位。止舉捨位。廣如彼解。

三不善根。唯識說。具二義。一根本煩惱性。二遍六識故。餘非不善根。生惡勝故唯在此三三漏。對法論說。依外門流注。立欲漏。依內門流注。立有漏。依彼二所依門流注。立無明漏。彼論意。顯欲界一切煩惱。除無明名欲漏。色無色界一切煩惱。除無明名有漏。三界無明名無明漏。然欲界四諦各十煩惱。修斷有六。色無色界五門。並除瞋。隨其所應。並諸隨惑。為彼漏體。五門種數不同小乘。六十四說。欲界一切煩惱。除諸外道妄見為依所生無明。餘名欲漏。色無色界一切煩惱。除諸外道妄見為依所生無明。餘名有漏。三界外道妄見為依所生無明。名邪解脫欲無明漏。八十九說文雖少異。與對法同。對法意說。一切無明名無明漏。獨起相應勝多餘故。餘能依惑立餘二漏。上下異故。六十四說。分別所起妄見為依所生無明。名邪解脫欲無明漏。餘立餘二漏。不說一切癡為無明漏。據義各別。亦不相違。

拘礙亦三。謂貪瞋癡。由此三種起五拘礙。與對法同。依此五境生貪等三。拘礙於心。故對法說名心拘礙。上來所說煩惱門。對法顯揚瑜伽後文。皆具廣釋。恐厭文繁故略顯示。依前所引應勘尋之。

業雜染中。初問次答。答中有二。初列九門。後隨別釋 自性中。若法生時造作相起等者。此有三釋。一雲。造作相者。謂加行業 身行語行於彼後時造作而轉者。即根本業道。初通三業。或唯意業。後復據重者。故唯身語。二雲。造作相者。是表業。由彼生故。乃至造作而轉。是無表業。初通三業。五十三說。身語意三。皆有表故。後是無表業。此中有說。唯身語二有無表業。故此但言由彼生故。身行語行。於彼後時造作而轉。意業輕微。亦非色法不發無表。有說三業皆有無表。五十三說。十善業道百行所攝。皆名律儀。故三罰業中。意罰重故。意三業道。重前七故。亦有無表。於理何違。意業無表。隨業道故。但有三支。此依三業通有無表。但說身語。非遮意無。三雲造作相起者。發身語思。由彼生故等者。即身語業。發身語思之所生故。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動發勝思。發身語故。名身語業。或獨行思亦名意業。合十名業道。於五境中。色聲稱業。三非業者。無表示故。眼等五根不立業者。成業論說。有作用業無加行業故。成唯識成業等雲。有三種思。十種業道皆思為性。釋身語意業。表無表名思業。思已業。業道定散無表大種造等。發業時節。大小不同。皆如彼疏及別章釋。下五十九六十卷中。當廣分別。身語二表以相表見。意表業者。見自證分證自證分。互各自表。如理應思。

業分別中有三。初標二二種。次別顯二二種差別。後結成三業。初二中補特伽羅。即具業者。復法差別。即彼業相廣釋二中。初補特伽羅。後法。初中復二。初不善業道十補特伽羅。後善業道。殺生有三。一總指經。二別牒釋。後結略義。別牒釋經九句。除總句故。殺生成業道究竟者。所殺者命斷已方成。非正死有俱死前死及自殺。非業道故。不爾便應皆成業道。

第三句。害極害執者。次有三故。別釋此三。

斷彼命故。謂害 解支節故。謂極害 計活命故。謂執計執殺生。而活命故 有出家外道名曰無慚者。即尼揵子計。隨所住處百由旬內所有眾生。於彼作不殺成律儀。作殺成不律儀。百由旬外彼皆不成。經對治此說如是言一切有情所非唯百由旬 即彼外道復作是說等者。彼計草木皆悉有命。殺成業道。佛為治此。說如是言真實眾生所。殺樹木非業道 此即顯示真實福德遠離對治等者。此言定顯由殺有情是性罪故。亦以性戒真實福德。為遠離對治。故對法雲。殺生事者。謂有情數故。此前言一切有情所。殺草木等是遮罪故。亦以遮戒不實福德。為遠離對治故。此後言真實眾生所。又釋不須依性遮戒釋。此即顯示次前所說。無系外道二種對治。若不殺一切有情。何但百由旬內真實對治。若不殺草木。是非情故。名不實對治。顯二對治。外道二計。兩句之文。與前不同。所以曲示 如是所說諸句顯示加行殺害者。最極勐惡下七句。由起其心。加行勵力勐勇行殺。故名如是加行殺害。非是加行業道也 乃至極下捃多蟻者。此有二義。一者蟻卵。二折腳蟻。故存梵音。

別釋九句中。初七句名加行殺害。勵力殺故。次一句名無擇殺害。逢生即殺不簡釋故。後之一句名殺生時。從初斷命。未遇良緣受持戒等。常成殺生業道罪故。

結略義中。有三重。初攝九為四。次攝為三。後攝為一。攝為四中 殺生相貌者。是前第二句血塗其手 作用者。即第三句害極害執 因緣者。即第一句最極暴惡殺害之心正現在前 事用差別者。謂後六句。一無羞恥。二無哀愍。三一切有情所。四真實眾生所。五乃至極下捃多蟻等諸眾生所。六於殺生所若未遠離 又九為四中相貌。即第一句 作用。即第二第三句 因緣。即第四第五句 事用差別餘之四句 第二攝九為三中。殺生如實者。即第一句 殺生差別者即次七句 殺所殺生名殺生者。即第九句。未受戒等起善已來行殺生者。常名殺生者。受戒等後不得彼名 攝九為一者。合名殺生補特伽羅。

不與取中亦三。初標總句。次別釋十四句。後略義結成 若積集若移轉者。穀麥等物名積聚。有情名移轉。或不離處名積聚。舉離本處名移轉 於閑靜處若生者。謂穀麥等不離本處。擁覆令生。集轉如前 若彼物主非先所與如酬債法者。如酬債法者。如酬債法名不與。非前先所與。如酬債相似。名為不與。若隨盜者所欲受用而棄捨之。名棄用。可無罪。不隨盜者所欲受用而棄故。名不棄取。長讀文勢義道便遠 饕餮者。貪財為饕。貪食為餮。謂雖勝他而為過失。垢所染者。雖復競諍而得彼財。財非己物。而諍取之。名不淨取。

略義結十四句有三。一由盜此故成不與取。即前初句於他所有。二若於是處如其差別如實劫盜者。謂次十一句。三由劫盜故得此過失者。即第十三十四兩句。又釋為五結。一由盜此故。結第五第六句。二若於是處。結初四句。三如其差別。結第八句已下乃至第十三句。四如實劫盜。結第七句。五由劫盜故得此過失。結第十四句。雖有此釋義乍難知。究義推文亦可悉矣 成不與取業道究竟者。要於本處。或生。或集。或復移轉。不爾便成不與取加行。故對法雲。究竟者謂取為己有。

欲邪行中。文亦有三。初標總句。次別釋十一句。後略結之。十一句者。一於諸父母等所守護。二自守護。三有治罰。四名障礙。此之四種並未適他。論束為三種守護。五他妻妾。六他所攝。七若由凶詐。八若由強力。九若由隱伏。十而行欲行。十一即於此事非理欲心。而行邪行 成邪欲業道究竟者。謂交會事成。此非己妻成於業道 非道者。此有三義。一非所行路。謂支分等。非產門。二非道數。過極五量。三非理道。謂加常法及一切男及不男。故五十九雲。非交非量非理。及不應理男及不男 非處者。謂安佛法僧處。父母床廗地。不平等處等。僧伽藍等是 非時者。有病。懷孕。與兒乳等 三明六闇等。廣如五十九自解。此等所說。自妻妾所亦成業道。意樂重故。

略義中有三。一若彼所行。攝前六句。雖所行處亦成罪故。二若行差別。攝次三句。非理行故。三若欲邪行。攝後兩句。成業道故。或別句中。合成十句。初四合成三守護故。後七如前。

妄語亦三。如前應知。別句有十 若彼使者謂執理家。王所使故。或是官屬執理法司。或知平均議事違理立為斷事。名執理家 若已知者謂隨前三所經語言者。謂隨聞覺知三。所經語言而行妄語。其見下自別說。故三必然。此合名知。非四中知。彼知局故。此知寬故 妄語業道究竟者。對法論說。時眾及對言者領解。

略義中有四。一依處故。結初五句。二異說故。結次二句。三因緣故。結次二句。因自因他。四壞想故。結後一句。

離間語中亦三。別句有七。第三句喜別離。第四望別離。此二雖喜生。未生煩惱。第五於第三。第六於第四。此二句方煩惱生。第七句說。能離間語者。謂或不聞或他方便者。謂說語時。他令不聞。或他雖聞。而以方便不受其離間。此釋經中說離間語。非正釋業道。對法論說。此究竟者。謂所破領解。此中方便。他領解故。可是業道。他不聞者。但是業道加行故。此因通釋經。亦無失。或他方便者。令他說離間方便語。他未領解。及他不聞。此二並是業道加行。因釋經文。亦非正釋業道。或有義言。但說離間言。若他不聞。及他聞已方便不受。皆是業道。此違抉擇第六十說此究竟。謂所破領解。故前說善。

結中有五句。一離間意樂結初句。二未壞方便結第二句。三已壞方便結第三第四句。四染污心結第五第六句。五他方便結第七句。此中有說。卒爾等五心中初心。即成業道。他領解故。若依此義。業道有通無記之性。說事未周。他不領解。故知但是染污心後。

麁惡語中。先首者。凡所說法。說趣涅槃最第一故。由此語故。以為先首。當趣涅槃。以相續故名無盡。以廣大故名無邊 即此最後又有三種等者。謂前三中。最後說法語中。前十二句中。攝先首美妙等八句。即諸經中。說佛說法有八語具。由持戒語令他歡喜具八語具。此八之中複分三故。此別諸句合十九句。初十二句合為三類。次四說有為行三世語。後三重攝前語。由辨諸句皆有曲結。故無略義。

綺語中有十二句。初五句名邪舉罪語。即是律中舉罪之者所具五德。次六句名邪說法語。後一句名放逸語。故略結言三時綺語。前麁惡語。及後綺語究竟者。謂發彼語。或有難言。妄語誑於他。他解成業道。離間破壞他。他壞業道成。答妄語本誑他。信與不信。但解皆業道。離間本離他。壞與不壞。但解皆業道。

貪慾中 即此二種總名物者。謂財及具。此究竟者。謂凡彼所有。定當屬我。深生貪愛。非定屬心。輕非業道。

略義中 自性。謂初句 所緣。謂次二 行相。謂後一。

瞋恚中。有五句。初句瞋自性。餘四句瞋所緣。略無行相。不起即已。起即多成業道。故不說之。要於有情方成業道。非情即輕 究竟者。謂決定當害。今此略義。合准前貪。貪陳究竟。此中不說。合准於前。多分同故。易可知故。如前釋故。

邪見有三。一標總句。二顯十七別句。後略結 謂由三種意樂非撥施者。意樂謂無以財行施。意樂謂無清淨愛養父母等田。意樂謂無祭天祠祀。略舉火天類二天等 無妙行惡行中能治者。謂福業事。慳貪犯戒散亂等三。名所對除 已趣各別煩惱。寂靜名正至者。謂涅槃 正行者。謂道諦 在有學因中名此世間 在無學果時名彼世間 自士夫力之所作故名自然者。謂阿羅漢。由自士夫功力。而得此無學果。故名自然 通慧者謂第六者。漏盡通也。此上所撥無。真阿羅漢法。下所撥無。見修無學道。

略義有二。不結初二句 初謗因者。謂無施與等。及無妙行惡行 謗果可知 謗功用中有四。一攝植。謂無父。二任持。謂無母。三往來。謂無此世他世。四感生業。謂無化生有情。即中有也。前第七卷。無化生有情。但不能得見生死相。或生無色。或入涅槃。便撥為無名無化生。彼據生有。此據中有。所望別故亦不相違 業謂功用中有能轉識法。當生有故名感生業 阿羅漢下皆是實事 第二略義中。流轉緣者。謂無此彼世。無母無父 流轉士夫者。謂無化生有情。中有生者合名士夫 無阿羅漢等名對治還滅 又誹謗流轉應知。謗因不謗自相者。釋第二結中流轉言。不謗無世間父母自體。但謗無從此往彼因義。父母等能任持因義。此究竟者。謂決定誹謗。

十善業道白品中有二。一總標當說。二別顯離邪欲離妄語二業道 盡壽行故久遠行故者。初是聲聞戒。後是菩薩戒 當知略義即在此中者。在三清淨中。

妄語中。應可建立者謂於彼彼違諍事中應可建立為正證者。謂無偏黨深可信故。應可建立。為證理人。

三攝受中。一欲解。即前可信可委。決定意樂故。二保任。即應可建立。可委信故。三作用。即無有虛誑。即起實語之作用也。

法相差別。大文分二。初標。後釋。釋中復二。初不善。後善。五十九說十惡業道。有五相差別。一事。二想。對法說為加行。三欲樂。四煩惱。五究竟。如此殺生中。於他眾生者名事。自殺及非情。非業道故。起殺欲樂者名想。起害眾生想故。能生欲樂。想從果名 起染污心者名欲樂。依此想故作如是心。我當害生起欲樂故 起殺方便者名煩惱。貪瞋癡等為方便相。

殺究竟中。所有身業者名究竟或無間。或後時死。或此為四。一事。二欲樂。三煩惱。四方便。即想。對法論說為加行故。五究竟 或方便者。加行業道。略無其想。因便說方便。方便非業道。餘九業道准此應知。此說欲樂為染心者。簡大菩薩慈悲行殺。後得智中非染污故。五義闕一不成業道。要具五支方成業道。且如殺生。於彼非彼想。非於彼彼想。非業道。於彼彼想。非於彼非彼想。皆成業道。餘皆准知。

欲邪行中 所不應行者。謂他三攝。及一切男。及不男。設非道等者。設是自妻亦成業道。設是自妻許可而未得。亦成業道。他攝護收。

妄語中 偽證者。謂所見聞覺知中偽證為不見等。

麁惡語業道中 謂他有情者。此據增上殊勝者語。對法等說。但發惡言即成業道故。或對有情方成業道。非情不對並非業道。第六十說。麁語業道有情處起。此文亦說於有情故。然五十九。及對法中。說麁惡語染。方毀訾故。說發言名為究竟。非皆業道。

綺語之中。不說境者。獨頭綺語但發即成業道。所攝與餘合者。亦有境故。第六十說。殺生麁語瞋恚三種。貪瞋癡為加行。瞋為究竟。不與取欲邪行貪慾三種。三為加行。貪為究竟。妄語離間綺語三種。三為加行。三為究竟。邪見一種。三為加行。癡為究竟。頌曰。

 殺麁瞋由恚  盜邪貪由貪
 三三邪見癡  惡業道究竟

十業道中。殺生.邪行.妄語.離間.麁語.瞋恚。此六業道。有情處起。不與取及貪慾。資財處起。有情及物。皆資財故。綺語業道。名身處起。邪見業道。諸行處起。設謗無為。不親著故。應說頌曰。

 有情及資財  名身諸行處
 六二與一一  如次業道起

十善業道中一一皆有五。謂事.想.業.煩惱.究竟。如理應知。

第三大段。業因十二種相中。初三是不善根。四由自力。五由他力。六由王等之所驅迫。七已得自物而生貪慾。前貪他物。此愛自財。故成差別。八有所怖畏行殺等業。如怖他殺而行殺等。九為有所損害。如鼠損物。或恐蛇為損。而行殺等。十一法想。將為道理。如執害生以為正法。

業位中。由耎不善業生傍生中等者。十地經說。中品生畜生。耎品生餓鬼。與此不同。鬼有二種。一福德。二薄福。此據薄福中品。彼據福德故下品。亦不相違。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

時享保七年壬寅九月十四日一交畢

沙門高范胎生六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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