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中邊論述記卷中
翻經沙門基撰
辯真實品第三
不妄名真。非虛稱實。體即十種。若有若無稱彼法而論故名真實。此品廣釋名辯真實品。雖辯相品已辯三性。前依境說。今說於境起行。而說以三性為依顯餘九真實故。
論曰。已辯其障當說真實。
述曰。此品有三。初結前起後以發論端。二頌曰下當宗正辯。三真實總義略有二種下。攝上所明。總結合解體無增減說十所由。
論頌曰。真實唯有十至皆為除我見。
述曰。此即第二當宗正辯。合於此中有二十三頌。總分為二。初之二頌烈十實名。餘二十一頌別解十實。於中次有一頌辯根本真實。次有一頌半明第二。次有二頌半辯第三。次有二頌明第四。次有二頌辯第五。次有半頌明第六。次有半頌辯第七。次有一頌明第八。次有一頌明第九。次有九頌辯第十真實。此即初也。於中第一句標名舉數。次七句烈十名。然第八句是第十。至下當知。
論曰。應知真實唯有十種。
述曰。釋第一句頌。唯者決定義。如前已釋。
論曰。一根本真實至十善巧真實。
述曰。釋次六句。顯烈真實之名。
論曰。此復十種至十我見故。
述曰。此釋第八句頌。說十善巧所由。
論曰。十善巧者至無為法善巧。
述曰。烈善巧名。舊言勝智。若言善巧。是緣彼智。若言善巧真實。是此智所緣之理。故二別也。謂蘊之善巧。乃至無為法之善巧。依士釋名。善巧之真實亦同此解。根本之真實是事或根本即真實二釋。可知。
論曰。此中云何根本真實。
述曰。此中別解十實。此即解初。於中先為問答三根本名。於此所說下釋根本體。此即問也。
論曰。謂三自性至三圓成實性。
述曰。此即答也。
論曰。依此建立餘真實故。
述曰。此釋根本義。依此立餘故。然未釋真實之義。乃釋於此。故次論雲。
論曰。於此所說至為真實。
述曰。此問真實之義。生下頌文。然本頌中唯解真實之義。所以今問。不解根本之義。所以長行先釋。以真實義外人有疑。根本之義非外所諍。故不論也。
論頌曰。許於三自性至一有無真實。
述曰。上一句簡不極成。故初言許總標三性。下之三句一一別屬。如文可知。
論曰。即於如是至相常非有。
述曰。三性是總。初性是別。第五轉攝。故論言中。此一許字貫通三性。此即第一先陳性無。以一切時相恆無故。即出體也。
論曰。唯常非有至無顛倒故。
述曰。此釋真實。謂有問言。此性既言。妄所分別說為真實。豈非妄假。故今論言。由此所執唯常非有。以說為非有。即許為真實。無顛倒故。若說此有不稱於無。可言顛倒。既稱於無。故名真實。
論曰。依他起相有而非真。
述曰。此出體也。體雖非無。仍非真有。言有簡初性。非真簡圓成。初體無故。後真有故。
論曰。唯有非真至有亂性故。
述曰。此釋真實。以依他起有亂識性。非是全無。亦非真有。說稱實故亦名真實。
論曰。圓成實相亦有非有。
述曰。此出體也。有無我故名有。我無故名無。故論說亦有亦無。
論曰。唯有非有至有空性故。
述曰。釋真實。以有性故即有無我。以空故即無有我。故總說言有空性故。能如是知稱實理故亦名真實。釋頌下三句次第配應知。
論曰。云何相真實。
述曰。此問第二真實。生下頌文。
論頌曰。於法數取趣至是名真實相。
述曰。六句頌中。初之三句別配三性。後三句通上三性。謂於法數取趣有增益損減見。知此故不轉。是名真實相。乃至廣說。言數取趣。五道循環無休息義。烈名之中。相即是別。真實是總。先言於相。後言真實。頌中欲出其相。所以先言真實。後言於相。
論曰。於一切法至及損減見。
述曰。補特伽羅即數取趣。不言人者。屬餘趣故。執二體有。名增益見。撥二名無或假亦無。名損減見。如攝大乘等。亦有此義。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真實相。
述曰。若知於此我法體無。彼增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無即是遍計所執實相。
論曰。於諸所取至及損減見。
述曰。護法等雲。二取之體依他性攝。即於此上起增減見。安慧等雲。二取之體遍計所執。此二所依識自證分是依他起。於此自證起增減見。今言二取。取此所依執體為實名增撥。妄體無名減。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真實相。
述曰。知此妄幻依他之相。彼增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妄法是依他起真實之相。
論曰。於有非有至及損減見。
述曰。有非有義。即圓成實已如前解。此性之體亦有亦無非無。如相品說。若言定有名增。若言定無名減。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體真實相。
述曰。知有非有圓成之性。彼增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有無名圓成實自性之相。問前根本實體即三性。此相真實三性為體。有何差別。為答此問。
論曰。此於根本至名相真實。
述曰。總論有無名根本實。別離增減二種過失名真實相。故二別也。
論曰。無顛倒真實者至常等四倒。
述曰。將解第三無倒真實。此於其體即常等四。問何故苦諦別名無顛倒真實。餘之三諦合名因果。為答此問故。今論雲。由此治彼常等四倒。餘則不然。不可同准。此約別行。唯苦諦為此之四行。如別抄說。
論曰。云何應知至真實立耶。
述曰。此問生起。
論頌曰。無性與生滅至依根本真實。
述曰。此二行半頌中。初之八句別明四行各三行相。第七八句配屬三性。然空三種第二句中。雲無異自性。即是三性。一無。二異性。三自性。餘如論釋。文易可知。
論曰。無常三者至位轉變故。
述曰。然今無常通緣三性。故說能緣行有計所執等。實非行通初後性。成唯識說。假通三性。實非通故。又以理准。無常緣三諦。初性非諦收。言緣彼者。通一切心緣無常語。假說為無常行。實非此行收。又以彼性假名無常。下諸行相唯此應悉。
論曰。苦三種者至相合故。
述曰。我法二執是能計心。計心所執亦名為苦。心心所取故。以依他起者。染分者三苦相故。餘假實如前說。
論曰。空有三者至為自性故。
述曰。遍計所執非有名空。依他起性與計所執體相異。故亦說為空。性雖非全無。與彼所執異。無如彼所執。故亦說即空。圓成實性空理攝故。然依他起上如所執無。即圓成實空理。說為依他空。亦假說故。
論曰。無我三者至即以自相說為無我。
述曰。此無我三者。如空三說。然顯揚論具有此等三。不能繁引。如成唯識論第九卷疏。
論曰。如是所說至如前應知。
述曰。四行至依三性各有三種。各有三種。如上所說。然舊論又更繁。覆牒一一出前無常及苦。為頌餘。但長行如其次第配屬三性。即四三中。初皆所執。次皆依他。後皆成實。
論曰。因果依他起。
安慧釋雲。二取即是遍計所執二取所依識自體分是依他起。二取所依識自體分斷得不生。不生是滅。假名依他起。今言二取意。取所依識之自體圓成實性。謂垢寂二。即擇滅及真如。安慧雲。垢寂有二種。一染垢寂。即煩惱障斷謂擇滅。二不染垢寂。即所知障斷謂真如滅。總解雲。由垢寂故總得二。謂擇滅及真如或垢寂故得擇滅。或性寂故即真如。總含二種故言垢寂二。然成唯識說。二取滅即是擇滅。今者擇滅本性滅收。二論說別。此中約所依所得。二各別故。所依依他。假名為二取滅。所得屬本性。彼論不約所依。但辯所得。假名依他。故分擇滅入二取滅。亦不相違。
論曰。道諦三者至建立道諦。
述曰。初唯非有故但遍知。次唯說染故應知斷。後既為無故須知證。然上所說皆略不言無攝依他。非體無也。
論曰。麁細真實至根本真實。
述曰。將釋第五出體生文。二皆依士持業。釋名各有四重。如唯識說。然約因果別說四諦。約麁細門說此二諦。俗麁真細故。此中但約無漏法名勝義。漏無漏有為無為安立門辯。世俗以圓成實非世俗世俗類故。假名世俗。據實二論。有漏是世俗。無漏是勝義。虛空擇滅義歸二諦如入三性。
論頌曰。應知世俗諦至無倒二圓實。
述曰。此之二頌初辯世俗。後辯勝義。辯勝義中。第一句辯數。第二句列名。下二句辯此勝義依一根本。即圓成實性。圓成實性中有二。一有為二無為。二皆依之。三性中依一性。二實內兩皆依。
論曰。世俗諦有三至真實建立。
述曰。初性無體唯有假名。名假世俗。第二有為遷流義勝。名行世俗。第三之俗由第二俗所顯了故。亦名世俗而體實非。
論曰。勝義諦亦三至名勝義故。
述曰。無漏觀心名為勝智。如是彼境名為勝義。義是境故。為簡後二勝義名義。勝義第七轉故依士釋名。舊論言真諦。或言第一義諦。即無此解。
論曰。二得勝義至亦義利故。
述曰。今言義者。即是義利。能順益故。謂此涅槃體是勝果立以勝名。又是義利。故亦名義。亦勝亦義即持業釋。至得所得名得勝義。
論曰。三正行義至為義故。
述曰。智是有為故名為行。異有漏善復立正名。以勝法為義名為勝義。即有財釋。言正行者。為簡前二。唯識但言行勝義無正字。若但言義勝義等。不除上義字等。解此三皆持業。皆除上字。解三釋如前。會蘊等名勝義。如唯識第一抄。
論曰。此三勝義至圓成實立。
述曰。釋頌第七句中依本一三字。
論曰。此圓成實至有差別故。
述曰。釋頌第八句中二圓實三字。
論曰。無為總攝至亦名圓成實。
述曰。釋頌第七句下二字第八句上二字。於有為中但言聖道。道為主故。無漏位中智勝餘故。如言唯識。
論曰。極成實至實立耶。
述曰。梵雲悉陀。即是極成義舊曰悉檀。即此名是。然此二真實與後二障所行。如瑜伽三十八等真實義品。共一處明。今以極成等名別故。分二處釋也。為欲解第六真實。出體徵起。
論頌曰。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三。
述曰。二句各一如文易知。
論曰。若事世間至極成真實。
述曰。若事者指法也。世間者簡聖者也。解世間名。共所安立者。宗所施設也。解極成義。串習者。從無始來數數習也。隨入者。□之言解由串習故。隨彼彼事作彼解也。覺慧所取者。謂共所安立事也。一切世間同執此事者。解真實義。此中意說。謂如一地大。一切世間共所施設。名之為地。此地是無始來串習隨解覺慧所取故。一切世間同執此事。是地非火。乃至廣說餘一切法。今此且舉能造中地所造中色。等餘一切法。皆如理知。此解頌中第一句世極成三字。
論曰。此根本於至所執而立。
述曰。此偈頌中。第一句依一二字。然世間中亦有善心或無記心等。說地非火。非有執者。今此中真道理極成真實所攝。然此理論亦依他起攝。即通二性。此論據一所執分。瑜伽據依他一分故。成唯識會而取之。
論曰。若有理義至極成真實。
述曰。若有理義。即有道理之義。此解道理二字。諸外道等名聰睿者。諸內法等名賢善者。一切異生名尋思者。瑜伽真實義品。雖有多人此三攝盡。此等皆極成義。依於三量四種道理中證成道理。施設此理。建立此理。名為道理極成真實。依三量等解真實義。總解頌中第二句上三字。
論曰。此依根本三真實立。
述曰。此解頌中第二句下二字。若心所變唯依他起。若真如等即淨所行收。若執心緣即世間攝。瑜伽依此說唯依他。此中所成可通三性。故三性攝。由此唯識作此會言。理通執無執雜染清淨故。此二體性。如瑜伽等。不能繁引。
論曰。淨所行至真實而立。
述曰。將釋第七出體問起。煩惱障之淨智之所行皆依士釋。所行即真實是持業釋。所知障等准此應知。初即人觀。後為法觀。所行即二無我。
論頌曰。淨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
述曰。二無我理故。
論曰。煩惱所知至淨智境故。
述曰。此據無間初解脫道無分別智不緣餘性故。唯一圓成實。若後得智等。何妨亦緣許通三性。雖無許亦無文遮。此與瑜伽唯識等同。
論曰。云何應知至三真實耶。
述曰。將釋第八列名徵起。
論頌曰。名遍計所執至圓成實所攝。
述曰。上二句是二性。下二句是一性。
論曰。相等五事至三種真實。
述曰。非次第攝故言隨應。
論曰。謂名攝在至真如正智。
述曰。此中攝義及餘論四處各異。如成唯識第八大和會。
論曰。差別真實至真實立耶。
述曰。將釋第九列名徵文。舊名分破。此不應然。逕庭故。將此七名體性。亦會解深密瑜伽顯揚佛地論等。如唯識疏。
論頌曰。流轉與安立至正行依後一。
述曰。雖有七如。略為二例。三依二性。四依一性頌二三句如應知。
論曰。流轉等七至三種真實。
述曰。以非次第。亦言隨應。其義何者。
論曰。謂彼流轉至圓成實立。
述曰。此釋頌文為二例。三隨相相攝。流轉妄執緣起生死法故。餘二雜染故。餘四實義唯圓成實。舊論雲說。聖智所顯故。梵本無此言。譯者添之。此等與唯識相違。彼論自會。
論曰。善巧真實至說有十種。
述曰。自下釋第十善巧真實。即牒品初頌中第七八句。十善巧真實皆為除我見。此立宗已方生下頌。
論曰。云何於蘊等起十我見耶。
述曰。將釋善巧。先明所治。於中初問後舉頌答。
論頌曰。於蘊等我見至觀縛解者性。
述曰。明善巧中總有九頌。合為三段。初一頌半明十善巧所治我見。次有半頌明善巧實依根本立。後有七頌明十善巧。此即初也言於蘊等我見。此總舉宗。執一因下方出十見。
論曰。於蘊等十法起十種我見。
述曰。此總標舉。言於蘊等。即緣於蘊等起我見也。說離蘊等計以自心相決定有。故言於蘊等也。或復此中唯即於蘊等計。無別離蘊計故言於蘊等。
論曰。一執一性至十執縛解者性。
述曰。即十善巧別所治也。謂執蘊體為我是一。今說有五。執界是我而能為因。今說是界。執處為我然是受者。今說於處。執緣起是我作者性。故今說是緣生。執蘊等義有自在力令法如是不如是等。今說於我無有自在即處非處。執根是我有增上用。今說是根。執即蘊等我是常根。說於世。執我是一為染及淨二別法依。今說四諦。執蘊等我體是觀者。三乘觀異今說三乘。執蘊等我有縛有解。今說有為無為。唯說有漏有縛非餘。此是所治。
論曰。為除此見修十善巧。
述曰。善巧是智。智能除見故次修也。
論曰。云何十種至真實建立。
述曰。自下第二段將明善巧真實依根本義。先問起也。真實者謂理也。善巧所緣之境。
論曰。以蘊等十至自性中故。
述曰。此總答前問。
論曰。如何攝在三自性中。
述曰。前答總故更審問之。
論頌曰。此所執分別法性義在彼。
述曰。自下審答。此者。此十真實也。在彼者。在彼根本真實也。在於中等。皆第七轉由。此十中所執等義故。所以在彼本實中。
論曰。此蘊等十各有三義。
述曰。總舉所明蘊等十法各有三義。
論曰。且色蘊中至圓成實性。
述曰。簡餘九法。偈明於色。故說且言。然色者是色蘊一蘊中總。然通三別性。故言色之遍計所執性。依依士釋訓色。通此性此色體無。是依他色蘊之所執性。故假說為色蘊是所執性攝。以所執色無體非蘊故。又色蘊是依他性之別法。依他性是總寬故。別色之依他起性。依依士釋名依他色。此中唯有亂識分別。以為色故。非是執為。此實色蘊名依他性。此依他色之理假名色蘊。是圓成實攝。亦依依士釋。
論曰。如色蘊中至隨應當知。
述曰。蘊有五種。於色作法例餘四蘊及界等九各有三義。隨其界等所應道理各有三也。
論曰。如是蘊等至真實而立。
述曰。上來出理。下入性收。隨應假實。如蘊中說。
論曰。如是雖說至修蘊等善巧。
述曰。此牒前文所明之義。顯由未盡故說雖言。
論曰。而未說此蘊等別義。
述曰。此正問也。即問其事善巧所依。依蘊等法修善巧故。
論曰。且初蘊義云何應知。
述曰。先問蘊也。
論頌曰。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
述曰。明善巧中。自下第三明十法也。於中有二。初別明十法。後結修善巧。初中合有七頌。初半明蘊。次半明界。次半明處。次半明緣起。次一頌明處非處。次半明根。次半明世。次一頌明四諦。次一頌明三乘。次一頌明有無為。此即初也。上八字述三義。下二字結所明名。即一義字貫通三處。
論曰。應知蘊等略有三義。
述曰。此總標數。
論曰。一非一義至若遠若近。
述曰。有十一故言非一也。對法第二俱舍第一等皆有此文。不知何經。或說多界經。
論曰。二總略義至略為一聚。
述曰。總略十一色名一色蘊。故名總略也。
論曰。三分段義至說名色蘊等。
述曰。可分段為色蘊受蘊等。
論曰。各別安立色等相故。
述曰。釋分段義。各別安立色受想等相故。問曰處亦應名蘊。各別安立名眼處等故。答此不然。一切十一變礙色名為色蘊。非一切變礙極微色皆名眼處故。此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乃至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等一經。今論主以為三義然餘論但為二義。無別分出此第三義。
論曰。由斯聚義至聚義名蘊。
述曰。此三義故聚義名蘊。此結義成。復引世喻。如場麥蘊等。
論曰。已說蘊義界義云何。
述曰。此結前生後。
論頌曰。能所取彼又種子義名界。
述曰。上句出三體。下句釋界義即種子義通三取也。
論曰。能取種子義至六識界。
述曰。六識名彼取者。彼或彼所取色。彼所取色等之了別能取故。彼或彼能取。彼能取之能依了別境故。彼或彼根境。彼能取根之能依。彼所取境之能取。彼二之了別取故。彼或屬根等。取屬於識。是依士釋。若依彼體即取謂六識。是不如根等所依不名能取。不同境等唯所取不名所取。故名彼取。彼取彼了別能取也。即持業釋。此名種子者。種子是界義。現行亦名種子。
論曰。已說界義至用門義名處。
述曰。結問准前。
論曰。此中能受至是外六處。
述曰。受用者謂六識。能受者謂六根。六根為六識受用之門故。言能受用門義。境準可知。門者所由之住根境。為識生所由之境故名為門。或從喻為名。
論曰。已說處義至果用無增減。
述曰。緣起義者。舉此所明。於因果用。顯所於三法。無增減者。明三法皆然。
論曰。於因果用至是緣起義。
述曰。總舉大綱所明之意。
論曰。此中增益因者至執彼無因。
述曰。執大自在自然本際宿作我等為因故。於行之因無明上增益故。名增益因。乃至老死可知。若執行等無因而生。撥無無明等。名損減因。即對法第四瑜伽第十等。有為遮計立緣生等。正與此同。
論曰。增益果者至行等果。
述曰。行是無明果。行中實無我。今執行中有我為無明果。故名增益果。損減可知。乃至老死亦爾。
論曰。增益用者至全無功能。
述曰。無明之體與無明用不異不一。用之於體無別實法。今執此用離體實有與體定異。故增益用。然無明體有少功能生於行。言全無能。是撥無用。名損減也。即緣起自作他作四句中配釋。
論曰。若無如是至緣起善巧。
述曰。既離二執善巧得生。
論曰。已說緣起義至是處非處義。
述曰。頌中上三句列七種。第四結所明義。
論曰。處非處義至應知其相。
述曰。總述所明於七種處我無自在。
論曰。一於非處愛至俱時出現。
述曰。此四不自在文皆易知。不繁重釋。何故無二佛輪王。一無用故。二由輪王等作業時無相競業。設有同時發願修行。即他界地願於此生亦不可得。理定無故。佛生雖可同。恐世厭故。亦不俱生。設有眾生二佛所化一時熟者。但可密化。不作佛化。亦定無有宜二佛出化有情。
論曰。五於勝主至轉輪王等。
述曰。此言等者。等取帝釋及梵王等。雖於色界無有女人。為顯勝生生。且說梵王等。
論曰。六於證得至正等菩提。
述曰。女人志弱根性非勝。依處下劣不得佛等。
論曰。七於現行至容可現行。
述曰。諸見諦者性戒成故。小乘貪等修斷聖不行。大乘見斷聖無有。以許色法亦見斷故。然於頌中。第四結句雲處非處。今解。七種俱言非處。以非處義。雖破我有自在。故終不明處。
論曰。多界經中至是處非處。
述曰。此經明六十二界等名多界。如瑜伽第九十六卷說。
論曰。已說處非處義至用二淨增上。
述曰。問起頌答。根者是所明。增上者釋根義。餘列所於果法六種事也。
論曰。二十二根至增上義立。
述曰。總舉明。
論曰。謂取境至未知等根有增上義。
述曰。此文易了。如瑜伽第五十七唯識第七卷說。
論曰。已說根義至是世義應知。
述曰。頌中初句出體。後句釋世義。於上句中。謂因果已用因果未用因已用果未用三世。應知。
論曰。應知因果至三世義別。
述曰。此總舉所明。於頌上句。隨應可解。
論曰。謂於因果至是現在義。
述曰。對法中說過去有八義。未來有七義。現在有五義。今此各唯據一義非盡理說。且如對法。說過去中。有因已滅果猶有故。即非因果已用義。今但約全世一期作法。同瑜伽五十六。非約剎那少分世說同對法等。可如彼論及唯識第三卷說。
論曰。已說世義至是諦義應知。
述曰。三句頌解四諦。第四句結。餘文可解。
論曰。應知諦者至謂順受法。
述曰。受根受境受相應法能順生受。皆苦諦攝。由此即簡無為無漏緣。雖受生。以不順故非苦諦攝。以受生是異熟生故。此中偏說。又如瑜伽五十五。苦諦寬集諦狹。
論曰。二集聖諦至所因諸行。
述曰。若所因即異熟法前為後因。皆是集諦。體性寬狹與苦無殊。同小乘說。今此文雖總同。五十五說為勝。
論曰。三滅聖諦至能對治道。
述曰。諸論但說苦滅為滅諦。今亦取集滅。據實說故。諸處約體。唯說於苦有漏皆盡。今說二滅顯二諦殊。亦不相違。釋諦義等。如對法第六七及瑜伽第五十五等說。
論曰。已說諦義至是乘義應知。
述曰。第九解乘。上三句出體。第四句結。謂第一句中由字通三乘。功德過失四字通二乘。第二句中智字通三乘。無分別字唯大乘。第三句中出離字通三乘。依他唯聲聞。自通獨覺及大乘二。謂依他故。觀涅槃功德生死過失而起。觀此德失之智得出離者。是聲聞乘。若不依他自唯依於自觀涅槃法生死過失而起。觀此德失之智得出離者。名獨覺乘。若不依他唯依於自起無分別智觀法真如。利益一切而出離者。名大乘。然此大乘雖觀德失。顯求一切智度一切有情不為觀德失。故略不說。雖於因時獨覺菩薩亦依於他。以其根性及得果生唯樂依自故。略不說。此中智望於自乘果。皆是正因。所觀他等皆是疎緣。唯依此二說三乘別。非一切行皆同行也。
論曰。應知乘者至顯示其義。
述曰。頌中言總而義有別故。此長行說如應義。
論曰。若從他聞至名無上乘。
述曰。三乘差別如文易了。配頌如前。
論曰。已說乘義至若彼所觀義。
述曰。初句總。下三出體。於中五若。上三若是有為。下二若是無為。
論曰。應知此中假謂名等。
述曰。不相應中名最為勝。能攝諸法。舉此等餘一切假法。然瓶等法非別蘊法。雖假不說。舊論雲。有言說名句味等者。不然。非一切不相應皆有言說故。
論曰。因謂種子所攝藏識。
述曰。若現若種。皆名為因故。
論曰。相謂器身並受用具。
述曰。體相易知故名為相。器者山河等。身者五根四塵聚所成身。受用具者即五欲資具。此不簡別何識所變。但此種類即此中收。
論曰。及轉識攝意取思惟。
述曰。相猶未盡論說及言。此是因餘故言轉識攝。一意舊言心。二取三思惟。舊言分別。此非也。
論曰。意謂恆時至一切境故。
述曰。七五六識如次應知。舊論雲。第六識名分別。以具三分別故。今勘梵本。無此言也。但言思惟。尋度思惟語言行故。此中不言心所法者。以但舉王即兼臣故。或復第八唯舉其境不說其見。相易知見難知。七五六識不舉其境。識易知故。上來論無婁有。此說無心所者。心之品故。
論曰。如是若假至總名有為。
述曰。此結上明有為諸法。此言相應法。即攝心等。以七識等體相易知。雖總名相。與器等法行相異故。於此結中別言及相應法。
論曰。若寂靜者至所緣境故。
述曰。擇滅無為寂靜息諠雜故。真如不爾。故別處說。餘義可知。
論曰。如是所說至總名無為。
述曰。總結上也。然舊論文無所觀義。又說能寂名寂靜境。此說非也。然能證道以為主故。總攝一切無漏有為。此言無為者。非業煩惱之所為故。然此可說通有無為。如對法第二卷。
論曰。應知此中至名蘊等善巧。
述曰。上來已說蘊等十境。自下第二緣此智名為善巧。
論曰。真實總義至所顯真實。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攝上所明。總結合解體無增減說十所由。
論曰。能顯真實至所顯示故。
述曰。總能顯。別從總顯。故成二也。
論曰。所顯九者一離增上慢所顯真實。
述曰。舊論所顯後十。慢謂獨覺乘出離故。今說即同聲聞。分別生故。即相真實。知所執無依他妄有。離增上慢。
論曰。二對治顛倒所顯真實。
述曰。三無常等無倒真實治四倒故。
論曰。三聲聞乘至細能解脫故。
述曰。因果四諦真實。是聲聞出離麁細二諦真實。大乘出離由俗麁故。能成熟有情行利他行。由勝義細故。能自解脫行自利行。非聲聞乘有如是事。故各別也。舊論雲。麁熟有情及法。細解脫眾生及法。皆非。
論曰。五能伏他論至顯了大乘所顯真實。
述曰。極成實中證成道理依喻道理成所說義。能降伏他。二淨所行名顯大乘。二障雙斷成大乘故。
論曰。入一切所知所顯真實。
述曰。即攝真實。一切所知不過五事。以三攝五令解於五。故立入名。
論曰。八顯不虛妄真如所顯真實。
述曰。即差別實七種真如。
論曰。九入我執事一切秘密所顯真實。
述曰。即十善巧實蘊等我見名我執。我執即事名我執事。一切秘密即四秘密。即對治等為解除我執入一切秘密。說十善巧治我見。故名對治秘密。令入正法名令入秘密。如是隨義。如攝大乘對法等說。或我執者。謂十我見事者。即見所依事。謂蘊等十法為入解此我執所依之事及一切秘密故。十善巧真實也。舊論所顯後十。准義。知非以有能顯別為一故唯十真實。故知非也。
辯修對治品
染善相翻。稱之為對。善巧除染立以治名。此非自生。要習方起。是故名修對治品也。
論曰。已辯真實至菩提分法。
述曰。此品有三。初結前生後標品所明。次此中下正明覺分。三修對治總義下結前修義。此即初也。對治者何。即修一切菩提分法出對治體。然對治更有眾多。此廣攝餘故但此。
論曰。此中先應說修念住。
述曰。此下第二正明覺分。於此品中有十四頌。合分為二。初十二頌別明道品。第十三十四頌明修覺分差別之相。十二頌中合分為六。初一頌明修念住。次一頌明修正斷。次四頌明修神足。次有二頌明修根力。以總解根力已。別有半頌。總明根力位。故不分根力以成二門。次有二頌明修覺支。次有二頌明修道支。然則七位覺分雖復不同。創修治道先修念住。對法第十卷說。是故最初為正觀察真實事相。建立念住。如彼廣說。故先說此。於中有二。初總簡持生下所明。後頌曰下依舉正釋。此即初也。
論頌曰。以麁重愛因至修念住應知。
述曰。上二句頌明念住所治。下二句頌明修念住意。
論曰。麁重由身至入苦聖諦。
述曰。有漏麁重由身顯之。以觀於身知麁重故。身知麁重故。身為苦果故。觀入苦諦。對法第十說。所有色身皆行苦相麁重所顯。故觀於身正斷麁重。
論曰。身以有麁重諸行為相故。
述曰。釋麁重由身故。
論曰。以諸麁至有漏皆苦。
述曰。麁重者。不調柔異名。有漏色身以有此麁重諸行而為體相。即是行苦故觀為苦。對法雲。是故修觀行時治此。輕安於身生故。然麁重有唯染。有通異熟。有通無漏。如瑜伽第二唯識抄會。
論曰。諸有漏受至入集聖諦。
述曰。對法同此。文易可知。然前解諦中。受是苦諦。何故今觀入於集諦。所望別故。若望熟因即是苦諦。若生愛義觀入集諦。集之因故。愛是受果。觀應入苦。如此徵難如理應思。
論曰。心是我執至入滅聖諦。
述曰。心是我執所依所緣之自體事。觀知此心我見便斷。故入滅諦。
論曰。怖我斷滅由斯離故。
述曰。未證滅諦。我見恆生。修道求滅。常恐我斷。今觀於心是我執事。我見既斷。怖畏亦無。由斯入滅離我怖也。故對法說。觀離我識。當無所有懼我斷門。生涅槃怖。永遠離故。文雖返解。意與此同。
論曰。觀察法故至入道聖諦。
述曰。於染淨法所有愚癡觀法能離故觀入道。然對法說。為斷所治法。為修能治法故。觀法時能入道諦。
論曰。是故而入至四念住觀。
述曰。此結前明義釋頌下二句。此中但約入諦觀說。對法又有斷除四倒得四離系合三義說。
論曰。已說修念住至勤修四正斷。
述曰。頌中上半結前念住。下之二句明修正斷及修之意。
論曰。前修念住至品類差別。
述曰。釋頌上半。四諦理即能治。四種境即所治。
論曰。今為遠離至精勤修習。
述曰。此中六句。此為初二句釋頌第三句中為遠離三字。次二句釋頌為修集三字。然一為字貫雜。次二修句釋第四句頌。
論曰。如說已生乃至廣說。
述曰。此指經說顯四正斷。如契經說。已生惡不善法為令斷故。此舉一正斷。乃至廣說者。謂生欲策勵發起正勤。策心持心。乃至餘三正斷作此說。如顯揚第二對法等說。然菩薩藏經亦有此說。法蘊足說與此不同。不可為證。
論曰。已說修正斷至勤修八斷行。
述曰。明四神足合有四頌。第一頌出此體用。第二頌明用所治。第三四頌明用能治。此即初也。於此頌中。上二句說修神足自性及修之意。下二句明神足用。
論曰。依前所修至有所堪能。
述曰。依前正斷中遠離二惡修集二善精進故者。解頌中依字。心便安住解住字。有所堪能者心之用也。初解堪能字。論下自明。此即解頌第一句也。
論曰。為勝事成至勝事因故。
述曰。釋第二句頌。為勝神通等事成故修此神足。勝事即一切事以是勝事所依因故。勝事解神。勝因解足。前加行時所求勝事。勝事之因即此神足。
論曰。住謂心住至說四神足。
述曰。此廣住體。即是於定既能離惡集諸善已。次說神足而安住心。
論曰。此堪能性至修八斷行。
述曰。此廣堪能性體。
論曰。何者名為至是五失應知。
述曰。上三句出五失體。第四句結失勸知。然第一句長行不釋。懈怠可知。妄聖言者。舊論言妄尊教。即和上闍梨教誡教授。然今聖言者。如聖言量。稱理可信故名聖言。縱非尊師。言可信用。即名聖言。餘長行自釋。
論曰。應知此中至合為一失。
述曰。能治一故所以合之。
論曰。若為除滅至俱為過失。
述曰。此釋頌第三句。為除惛掉。須作加行勤求斷之。不作加行故成過失。既已斷竟。應任其心平等流注住無功用。復作加行諠動其心。故不作作二俱有失。
論曰。為除此五至彼行相耶。
述曰。問生能治。
論頌曰。為斷除懈怠至伏行滅等流。
述曰。第一頌舉一失四能治。第二頌舉四失四能治。第一頌中第一句述所治。第二句出能治。第三四句各出二種能治之義。合治一失之所由也。所依一。能依二。所因三。能果四。第二頌中第一句所治。第二句述能治。第三四句各出二種能治之義。別治所由。記言一。覺沉掉二。伏行三。滅等流四。長行自知。
論曰。為滅懈怠至即所依等。
述曰。正解初頌上二句文。兼以下半頌四能治。
論曰。所依謂欲至依欲起故。
述曰。解初頌第三句。對法論說。欲為勤依由欲求故。為得此義發勤精進。
論曰。所因謂信至便希望故。
述曰。以信三寶即起希望。故信是欲生起近因。對法論說。如是欲求不離信受有體等故。
論曰。能果謂安至得勝定故。
述曰。由勤得定。定起安立。能依精進所生果故名為能果。非能即果。以上合釋第一頌第四句。對法論別開安。為攝受益身心故。約安功能以辯能治。
論曰。為欲對治至即記言等。
述曰。此中初二句解第二頌第一句。餘解第二句正解。復上來兼屬下半。即記言等。
論曰。記言謂念至二過失故。
述曰。解第二頌第三句二能治用。隨起沉掉。即能隨覺。故言隨覺。
論曰。伏行謂思至發起加行。
述曰。沉掉失已等。是結前。為欲伏除發起加行。正解伏行。此加行道未能正斷。故言伏除。
論曰。滅等流者至平等而流。
述曰。既斷滅已等結上伏行。正解滅字。心便住捨平等而流正解等流。對法第一解捨中說。最初心平等。次心正直。次心無功。此當彼第三任運。而平等流。初後相似故名平等。念念隨緣故稱流也。故除滅已作加行失。亦總解頌第四句二能治也。此中言滅。若伏若斷皆言斷滅。非此位中已能斷障。然對法束為四。與此不同。據義別故。
論曰。已說修神足至云何安立。
述曰。此下第四明修根力。於中有二頌。第一頌明修五根。次半修。次半總明根力位。次將解於根故為結問。
論頌曰。已種順脫分至不散亂思擇。
述曰。第一句結上神足。下三句正明修根。第二句增上釋根義。通五根皆言增上。
論曰。由四神足至善根滿已。
述曰。釋初句頌。由者第三囀聲。謂由神足能滅五失。修八斷行心有堪能。此位即是順解脫分善根滿心而修習之故言滿已。問此四神足既言解脫分滿心。修習念住正斷。於四十心何位修習。答此總在彼滿心修習。然有前後。又解。雖無正文。以義准者。問如說有部五停總別。是順抉擇方便之心即彼分攝。今此既言四種神足順解脫分滿心修習解脫分收。故知念處更在前位。非順抉擇分之方便也。然此品未通。約下菩薩及與二乘並修道品。此文不障二乘神足在解脫分。故知念住。設薩婆多非抉擇。故於此義應設劬勞。
論曰。復應修習五種增上。
述曰。釋第二句頌。言增上者。近生五力。至生上道果。
論曰。一欲增上至即信等五根。
述曰。信進念定慧如次應知。精進根名加行者。策發勝故。定加行故。餘易可知。
論曰。已說修五根至次第云何。
述曰。第二明力也。上二句結前。下三句生後。為二問。何者五力問體性。次第云何問前後。
論頌曰。即損障名力因果立次第。
述曰。第一句答體性。以即五根能損障故。說之為力。第二句答次第。以依因果立次第故。
論曰。即前所說至復說為力。
述曰。釋頌初句中即名力三字。體無別故。
論曰。謂能伏滅至所陵雜故。
述曰。釋初句頌中損障二字。由不信等是此所治故。此信等能伏滅之。不是無漏。非能斷滅。此信等力非但能伏不信等障。亦不為彼不信障等之所陵者。蔑義。抑伏信等令不得起。說之為陵。雜者間義。雖起信等。彼不信等間信等生。說之為雜。今此竝無故說為力。根位不然。但名根也。此即根力前立所由。此上總解頌第一句答第一問。
論曰。此五次第至引後果故。
述曰。總釋第二句。總答第二問。
論曰。謂若決定至故此次第依因果立。
述曰。此別解第二句。別答第二問。頌中因果言。非是所信因果故立次第。然相生中前因後果立次第也。所信之中言因果者。對法論說四諦染淨之因果也。配信等五。如次可知。無事不辦者。得真無漏也。
論曰。如前所說至後修五根。
述曰。第三將解根力修位。先為問起。於中牒前後方為問。此牒前也。謂將解根結修四神足。方修根也文。
論曰。何位修習至五力位耶。
述曰。雖於解脫分等辯修念住等。然今此問約根及力辯修抉擇。總別相依以總為主。約解脫辯念住等。假實別說以實為言。根力是實。抉擇是假。故約根力辯抉擇修。
論頌曰。順抉擇二二在五根五力。
述曰。順抉擇分總有四種。前二後二兩段別明。故言二二。餘文可解。
論曰。順抉擇分至在五力位。
述曰。順抉擇分者解頌初三字。煗頂二種者解頌中第一二字。在五根位解在五根字。忍世第一法解第二二字。在五力位解在五力字。然頌中順抉擇是總。餘是別。然一在字貫通根力。
論曰。已說修五力至云何安立。
述曰。第五大段將解覺支故結徵起問。安立者自性行相總為問也。
論頌曰。覺支略有五至及三無染支。
述曰。答中有二頌。初頌束七為五。出自性行相。後頌解安等三合為無染。此初頌中。第一句總據束五。下三句別出五支。
論曰。此支助覺至位在見道。
述曰。釋頌中覺支二字。覺者擇義。即無漏慧。除自餘六助此念覺故名覺支。支者分義。此念自性引助後念等流覺支故亦名覺支。或此念覺現助於種。種後助現故名覺支。由此覺位在見道初得無漏立覺名故。然舊中邊文並同此。諸法師等皆不能知。
論曰。廣有七種略有五支。
述曰。解頌中略為五字。以廣有七故頌言略。
論曰。一覺所依支至謂擇法。
述曰。五力位念力繫心令諸善法不妄失故。今無漏位擇法得生故。此擇法相應之念亦名為支。是所依故。念及擇法。即解頌中第二句也。
論曰。三覺出離支至謂喜。
述曰。對法論說。由精進力能到所到令覺出離名出離支。由喜勢力身得調適故名利益。若未得喜身恆剛強故。能喜覺為利益。又此解頌中第三句也。
論曰。五覺無染支至謂安定捨。
述曰。此總解彼第四句頌。
論曰。何故復說無染為三。
述曰。為解三支故為問起。餘四各隨自性功力各各別說。何故此三合名無染安立。舊論說名位別。
論頌曰。由因緣所依至說為無染支。
述曰。上二句出所由。下二句結合立。
論曰。輕安即是至近對治故。
述曰。對法但言。由安能治身麁重過故。安是彼無染因緣。更無別解。今此中解。言因緣者非實因緣。俱有諸法現行相望非因緣故。以彼麁重即諸種子。與三雜染正為因緣。輕安望彼是近對治。此是調柔。彼硬澁故。由此輕安治因緣故。輕安亦名無染因緣。
論曰。所依謂定自性即捨。
述曰。對法論說。由依止定方得轉依故。定名作無染所依。捨自性支之所依故。自性即捨者。對法論說。能永治貪憂二法故名自性。貪憂若有。欣舉行生未能寂靜。故捨治彼名無染自性。准總對治擇法之能。別除貪憂是捨之力。貪憂名染。無染翻此。故捨正是無染自性。
論曰。故無染義別有三。
述曰。此別結前問於無染三支所以。
論曰。說修覺支已至云何安立。
述曰。第六將解修道支故。初結問。同覺支也。
論頌曰。分別及誨示至故道支為八。
述曰。解道支中亦有二頌。初頌總舉道支合有八種。後頌解令他信等各三所由。此中上三句約用而論。束八為四。第四句約體為論。結歸於八。
論曰。於修道位至廣八略四。
述曰。解第四句頌。辯所在位。廣略多少。智通無擁。立以道名。總別不同。受以支稱。既非初證。不立覺名。初地初果皆修道攝。並有此支。
論曰。一分別支至自所證故。
述曰。此即擇法。後得智收。出世根本智後得故。以能分別於前所證作四諦十六心故。名為分別。然此修道應勘瑜伽五十五卷相見道文。
論曰。二誨示支至誨示他故。
述曰。此正思惟為因等起。正語是正發言誨他。故思惟全正語少分名誨示他。少分即是令他信攝。對法等但說正思惟為誨等。不取正語。約全說故。約因說故。對法論說。如其所證方便安立發語言故。此上總解第一句頌。
論曰。三令他信支至正念正定。
述曰。解頌第二及第三句。如次應知。即總解也。
論曰。由此道支略四廣八。
述曰。解第四句頌中。由字三轉解頌第五轉由字。
論曰。何緣後二各分為三。
述曰。問第二第三句頌。即第二段也。
論曰。頌曰表見戒遠離至自在障故。
述曰。上二句解令信三。下二句解治障三。
論曰。正語等三至令他信受。
述曰。總解第二句頌。如次可知。
論曰。謂由正語至有勝遠離。
述曰。對法說。由正語故。隨自所證善能問答論議抉擇。由正業故。往來進止正行具足。不作五邪業等。如婆沙抄。由正命故。如法乞求佛所聽許衣缽資具。今言。應量者。稱須乞求不多求乞而積貯也。應時者。隨時所積不求非時物。故即四事也。飲食等是。信已有勝遠離者。住正命中行少欲知足故名遠離。
論曰。正精進等三至及自在障。
述曰。總解第三四句頌。如後可知。
論曰。此所對法至勝品功德。
述曰。先解所治。後解能治。第一即一切修道煩惱。謂十大法。第二即一切修道惑。此中但約行相障念勝者偏說。對法論說。念能治沉掉等。既有等言。明通一切。第三即定障。謂受。如唯識等說。
論曰。此中正精進至勝功德故。
述曰。對法論說。由精進故。治一切障勤。非能治由之治故。由正念故。不妄止等相永不容受沉掉等隨煩惱故。此非能治不妄止等相故。止等能治說念功能故。與覺支念不相違也。彼非能治故。正定故。能淨功德障。謂能引發神通等故。定非能治近相應故。由此得轉依故。說之能治故。覺支中名為所依。然此道支體性廢立。正思惟等假實有漏無漏。與禪相攝等。竝如別抄。
論曰。修治差別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大段修覺分差別之相有二頌。初頌明一凡二聖修治不同。後頌明一乘二乘修治各異。此即問初。
論頌曰。有倒順無倒至是修治差別。
述曰。上三句如次有凡夫及二聖別。第四句結頌所明。
論曰。此修對治略有三種。
述曰。此解第四句頌。此修解是修如名。對治解治。略有三種解差別也。
論曰。一有顛倒順無顛倒。
述曰。解初句頌。此言顛倒。煩惱通名。凡夫皆具名有顛倒。然所修治性是有漏。名有顛倒。能生無漏名順無倒。或約所依名有顛倒。約治而論名順無倒。
論曰。二無顛倒有顛倒隨。
述曰。有學修治體是無漏。名無顛倒。然所依身猶有煩惱。名有倒隨。隨者逐也。為倒逐故。隨所修治。亦有有漏。非此所說。約總說故。
論曰。三無顛倒無顛倒隨。
述曰。有學修治體是無漏。名無顛倒。然所依身猶有煩惱。名有倒隨。隨者逐也。為倒逐故。隨所修治。亦有有漏。非此所說。約總說故。
論曰。三無顛倒隨。
述曰。無學修治性皆無漏。名無顛倒。其所依身漏已斷盡。名無倒隨。
論曰。如是三種至有學無學位。
述曰。已如前說。然通三乘有學無學。理無遮故。
論曰。菩薩二乘至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明一乘二乘修治各異。此為問起。
論頌曰。菩薩所修習至與二乘差別。
論曰。聲聞獨覺至身等為境而修對治。
述曰。且如念住。二乘但緣自身自受自心法等。而修對治。菩薩亦緣他身受。乃至廣說。而修對治。所緣寬狹與二乘別。此舉於身。等一切對治所緣之境。故置等言。
論曰。聲聞獨覺至行相思惟而修對治。
述曰。二乘緣諦理故。以無常等智有所得行相思惟。菩薩緣真如故。以無所得智行相思惟。而修對治作意空有既殊。故與二乘差別。
論曰。聲聞獨覺至無住涅槃。
述曰。二乘厭生死欣求離系得於涅槃。但為自利。菩薩大悲不厭生死故。不為身離系。不厭涅槃故。不為不離系。證得既殊勝。故與二乘別。
論曰。菩薩與二乘至而有差別。
述曰。釋頌中第一句菩薩字及第四句也。
論曰。修對治總義者。
述曰。自下第三大文總結修義。將欲解釋。先標名義。然此一段舊論此品所無。至下當悉。
論曰。謂開覺修至增勝修。
述曰。創開覺慧。而即初雖謂四念住。損滅惡法令善法增。即四正斷。為得勝德。磨瑩修飾己所生善。令得增明。即四神足。有增上用能發上者。即是五根。發後勝品皆名上故。聖道相隣近生聖道。謂即五力。初證無漏入聖等流。即七覺分。既入聖已功德增勝。即八道支。隨別功能立此名號。此上總結第一段文。自下總第二段也。然有別。
論曰。初修中修後修。
述曰。結第二段。凡聖修別。三依可知。凡夫有學無學殊故。
論曰。有上修至至得殊勝。
述曰。結第三段。三乘修別。謂於所緣作意證得三殊勝中。若二乘修名為有上。若菩薩修證名無上。
辯修分位品
修行所在稱位。位別不同名分。即是前所修所在分位。依位方修。應位後依修成。位位不修前故。於修後明其位也。前品之末約凡聖三乘。此治差別。不約位說。故須重品。
論曰。已說修對治修分位云何。
述曰。此品之中大文三段。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問正解廣中宗意。後釋義既終略為總結。此即初也。
論頌曰。所說修對治至勝利成所作。
述曰。自下第二依徵正解。合有四頌。初三辯法。第四辯人。初三頌中。初之二頌明有為治法勝劣位別。第三一頌略明此有為治法於法界中辯其差別。此即初也。於中上二句標名顯數。下六句依數別彰。
論曰。如前所說至有十八種。
述曰。總釋文之大綱。別解頌初二句。然此分位更無別體。即前對治前後差別各分位故。
論曰。一因位至謂已發心。
述曰。初即性種姓。即對治種子未起現行。第二位已去名習種姓。得彼彼說。
論曰。三加行位至未得果證。
述曰。即發心已去未必是加行道。即資糧道亦此攝故。除見道中解脫道位。彼是果故。
論曰。四果位謂已得果。
述曰。即第十六見道等是。
論曰。五有所作位至謂住無學。
述曰。此文易知。然有學位有處唯說見道已去。如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善法欲已去。今此取寬者。於理無遮。體雖與前無別。所望異故。無有失也。
論曰。七殊勝位至勝功德。
述曰。前無有無學。但是總說。今此殊勝約別為論異。非身證俱解脫等。
論曰。八有上位至無勝位故。
述曰。若直往人即在十地。入菩薩地故。或此及迂會人。十信位。皆是此位。名勝聲聞。然勘於此。前諸位中。即似唯說二乘人者。以此言超聲聞等故。然理不簡。無上可知。
論曰。十勝解行位至謂次六地。
述曰。前來通說三乘諸位。自下別說唯菩薩位。即十三位七種地也。如攝大乘瑜伽等說。文易可知。據勝能說。不可為難地地別立。
論曰。十三受記位。
述曰。受記有種。
論曰。十四辯說位至灌頂位。
述曰。第九地得四辯。第十地將紹佛位故。以上辯因。自下辯果。
論曰。十六證得位至謂變化身。
述曰。即是三身隨勝立號。報身望菩薩故名於勝利。利於勝人。利以□身為利人名勝利。化身滿因所願名成所作。即成所作智。此即第一廣明有為治法位訖。然勤位盡不過三種。故下為之此據別勝義不可廢立。
論曰。此諸分位至其三者何。
述曰。結生下文。
論頌曰。應知於法界至清淨隨所應。
述曰。上二句顯前有為治法於真法界辯別。舉數標宗。下二句列名攝廣。
論曰。於真法界至攝前諸位。
述曰。解初二句第四句頌末後三字。由真法界成有為治。故約法界辯治分位。
論曰。不淨位至乃至加行。
述曰。此攝三位。謂因入加行。以有漏故名不淨位。
論曰。淨不淨位謂有學位。
述曰。若約名攝。唯攝第五。若約體攝。即第四第五第八第十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位全。第七位少分有學亦得神通等故。以體准前。有學位體名取異生。與不淨位體相雜故。此等諸通無漏有煩惱。故名淨不淨。
論曰。三清淨位謂無學位。
述曰。若約名攝。唯攝第六。若約體攝。即攝第六第九第十六十七十八位全。第七位少分。上來第一約法辯位。次第二約□□位。
論曰。云何應知至諸補特伽羅。
述曰。此問起頌答也。依法立人。故言依前諸位等。
論曰。應知依前至此已發心等。
述曰。人既是假。約實辯人。依法別相方立人故。若種姓法名住種姓人。乃至廣說十八三位。
論曰。修分位至即種姓位。
述曰。此即大文第三結前義也。有種姓者。方有堪能勤行入聖。
論曰。發趣位即入加行位。
述曰。前位未發心不名發趣。此二發心趣求聖道名發趣位。即名別說凡夫之位。即攝十八中第一二三。
論曰。不淨位至清淨位。
述曰。總攝凡位體。名不淨位。三中攝一。如自名攝。十八中攝初之三位。若但名攝。即如名攝淨不淨位及清淨位。及攝體收。如三中解。
論曰。有莊嚴位至無上位。
述曰。十八中。第七名有莊嚴。以有勝德故。今別結。遍滿位即十地者。謂十八中。第四第五第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三中第二位。此位通十地。故言遍滿位。無上位十八中謂佛。三中最後。論此品此結無也。然今此解勘數本釋。更無別解。但隨一理為結。不可徵為盡理。
辯得果品第六
前來境行並是修因因行既圓。次順果道故。此第六明得果品。然則三乘位道竝立果名。出世義局。不通攝世。顯行因通得有為無為世及出世利樂果故。言得五果。五果隨理如應准知。
論曰。已辯修位得果云何。
述曰。此品大文亦分三段。生正結釋如上可知。此即初也。
論頌曰。器說為異熟至如次即五果。
述曰。此正解中。總有二頌。初明五果。後辯此餘。此即初辯。於中上三句明修所得五果之體。第四句頌以體即名。以事即教。名寬體狹。事隱教彰。故以體事即其名教。
論曰。器謂隨順善法異熟。
述曰。釋初句。此是由修有漏治得。若在凡位。及入聖已。修有漏治。所得器身。即通五蘊。皆說為器。如器受物。從喻為名。聖道器故。善業所招。體性無記。名為異熟。若修無漏治道所感既非無記。不名異熟。瑜伽五十一等說。□無漏力□□□業感殊勝果即無漏法雖非正因。緣助所招。亦名異熟。此果即通二性所感。以果殊勝。順於善法。修勝善故名隨順。如往阿難及難陀等。若所得身非殊勝者。得障修善。如半擇迦。
論曰。力謂由彼至成上品性。
述曰。釋第二句。由是器果順生善力。令諸善法性成上品。往善為因所得異熟既是殊勝。所順生善展轉增強故。此上善是異熟增上果。若望往善因亦是增上果。然有別釋。前異熟果即通三性。若異熟生假名異熟。皆是先異之所引生。即通三性五蘊等法。此增上果唯取善法。前總後別。義有少異而體不殊。且望內法為增上果。不望外法。非外法無。無理遮故。此通有漏無漏二果。
論曰。愛樂謂先世至深生愛樂。
述曰。釋第三句上之二字。因愛果樂因樂果愛。故所得果立愛樂名。此通有漏無漏二果。
論曰。增長謂現在至速得圓滿。
述曰。釋第三句中第三第四字。前世行今得果滿。雖士用。以疎遠故。今此不說。但說現因若假者名□夫因。唯有漏。若法名士用亦通無漏得。
論曰。淨謂障斷得永離系。
述曰。釋第三句頌下第五字。此體無為唯無漏得。若有漏得非永離故。或所治淨以斷體故。或是能道淨是無漏故。或果體淨順益理故。總立淨名。
論曰。此五如次至五離系果。
述曰。釋第四句頌。如前已述。不繁重舉。然則十地二乘容得五果。若在佛地。唯除初一。無漏故。若假名者。佛亦有五。於理無遮。
論曰。復次頌曰至離勝上無上。
述曰。此第二段明餘果處無別體。故置餘言。以此別義體之餘故。第一句頌顯無別體。彰更重說。下之三句列十果名。
論曰。略說餘果差別有十。
述曰。釋初句頌。
論曰。且後後果至展轉應知。
述曰。既無別體。即分位中。十八分位。以前為因。以後為果。展轉相望。如理應知。或增上。或等流。或士用離系。以前聖道引後證無為故。
論曰。二最初果至出世間法。
述曰。十八分位中。第四分位。初得果故。
論曰。三數習果至謂無學位。
述曰。第三即第五分位。有所作故。第四即第六無所作。學無所作故。
論曰。五隨順果至說為障滅。
述曰。前四種果攝體已同。顯別勝名故重立之。第五以前順。第六初斷障勝。
論曰。七離系果至煩惱系故。
述曰。有學數習離系。無學究竟離系。離系義殊故言如次。
論曰。八殊勝果至殊勝功德。
述曰。即前四中。後後究竟二果所攝。十八分位中。第七所攝。有勝神通等。別立餘果中。
論曰。九有上果至餘勝法故。
述曰。第九即前四中。後後最初數習三攝。第十亦後後究竟二攝。十八分位中。第八第九二位名。攝體更寬故。
論曰。此中所說至前四差別。
述曰。顯此後六離前四無體。義殊勝故。更別立之。
論曰。如是諸果至即無量。
述曰。釋外妨難。謂有難言。若隨殊說。如十八位。應不唯十。或應無量。何故於此唯說十。餘為釋此義故有此文。若更至隨勝。更說無妨。
論曰。果總義者至釋故。
述曰。即是第三總結文也。然舊論本前修治品及分位品皆無末結。於此品下方總結之。於義既不相順。於文一何無次。既有得果之下方總結前。然依梵本亦有此說。今從義便及准相障。初之三品依好梵本品別結之。此中有二。初舉後釋。此總列舉。
論曰。此中攝受者謂五果。
述曰。總結第一頌。由修治因所感得果故名攝受。攝屬於己而領受之故名攝受。
論曰。差別者謂餘果。
述曰。總結第二頌。前五果差別故。
論曰。宿習者至謂餘四果。
述曰。別結初頌。異熟為依。方得餘果。要先世業所感得。故名為宿。因果性異不同後四。後四既不同初。但前前因能引後後果。立後後名。
論曰。標者謂後後等至前四果故。
述曰。別結前十餘果。四略名標。六廣名釋。
辯無上乘品
前雖得果。未辯何乘。為顯勝因能得勝果不同二乘因果故。品名無上乘。境行果三俱名乘故。
論曰。已辯得至今當說。
述曰。此品有三義。准前知。此即初也。
論頌曰。總由三無上至及修證無上。
述曰。此即第二依問正釋。於中總有二十九頌。雖有三十頌。末後結釋頌非此品義。今此二十九頌總為二段。初之一頌總標由三義名無上乘。下二十八頌別解三義名無上乘。此即初也。於中上二句總標義數。下二句列三義名。此中末下無上二字貫三名處。
論曰。此大乘中至名無上乘。
述曰。解初二句。別所由義。如下至多。若總而言。不過三種。又七種大姓及十一大性等名無上。則無邊。今總而言。亦此三種。七及十一不過三故。如對法攝論瑜伽等說。以此攝餘。如理應知。
論曰。三無上者至修證無上。
述曰。釋下二句。果不自得。因□因成。是故最初先辯正行。行不獨辯。必有所須故。次第二明所緣法。二因既滿。須有所成故。次第三明所修證。三伴住馱耶。此言修證。佛地論第七名與此同。舊論言集起。得集所起。義亦無違。果體既通無為。集起之名□狹故言修證。於理極成。
論曰。此中正行無上者謂十波羅蜜多行。
述曰。自下第二別解。為簡境果未明。言此中也。謂正行體即十到彼岸。就別解中。有二十八頌。初二十六頌廣明六種正行。次有一頌廣明十二所緣。次有一頌廣解十種修證。將解正行故。總簡持標宗出體為第一也。自下第二問答正釋。
論曰。此正行相云何應知。
述曰。此即問起將釋之相。
論頌曰。正行有六種至差別無差別。
述曰。自下大文依徵正解。合有二十六頌。初之一頌總標正行有其六種。二十五頌別解六行。此即初也。初句標名顯數。下三別列六名。
論曰。即於十種至有六正行。
述曰。釋初句頌。即是十度隨所修差別之義。一一皆通六種正行。恐言十度之外別解六行與前出體義相違。故乘前為論。
論曰。一最勝正行至六無差別正行。
述曰。此六行初二修善。次二離過。後二辯十地修善同異。釋下三句如文可知。然於此名雖有六。若准於文。二十五頌別解六行中合為五段。以差別無差別合為一明。初以四頌釋最勝。次有四頌明作意。次有十二頌明隨法。次有四頌明離二邊。次有一頌明差別無差別。將解第一最勝正行。先為問起。後舉頌答。
論曰。最勝正行其相云何。
述曰。第一問。
論頌曰。最勝有十二至名波羅蜜多。
述曰。下第二答。於中四頌合為二段。初二頌明十二最勝。顯彼十度名到彼岸。後二頌明十到彼岸名體作業。此即初也。此中第一句標名舉數。次五句次第列名。次二句顯由此故十到彼岸得名所由。然此最勝舊名無比。
論曰。最勝正行有十二種。
述曰。釋第一句。
論曰。一廣大最勝至十二究竟最勝。
述曰。釋次五句。於中有二。初列名。次廣解。此即初也。然第八頌中但言攝。此加受字。第十頌中但言得。此加至字。餘如自名。
論曰。此中廣大最勝者至志高遠故。
述曰。別解之中。初牒後釋。准此可知。然即不求不樂一切世間富及貴樂自在。唯求一切智智之位。所厭既廣。所欣復大。或所厭所求皆為廣大。立廣大名。
論曰。長時最勝至熏習成故。
述曰。非如二乘及世間果少時得故少時修之。
論曰。依處最勝至為依處故。
述曰。利他為先而修十度。依有情故名依處也。
論曰。無盡最勝至無窮盡故。
述曰。一則所向菩提功德無量。故言無盡。二則所向菩提於未來世無有盡故。三則所修十度一一皆迴向。亦言無盡。
論曰。無間最勝至速圓滿故。
述曰。既於自他意解平等。眾生無量故。於彼之上發起自身施等。亦無間斷。或教化眾生。眾生行善。即菩薩身平等解故。菩薩歡喜。猶如自身故。即能令己身施速圓滿。然六意樂三思惟中。無間之修即不同此。據義別故。
論曰。無難最勝至速圓滿故。
述曰。若不隨喜。要須自行。行即為難。既能隨喜。非要自行。故無難。
論曰。自在最勝至速圓滿故。
述曰。此定約勝多說八地已去方得。然實初地分得。通第二第三劫位得。以定殊勝。能轉變金銀等物。施與眾生。無邊盡故。如虛空藏。從喻為名。等故依此定所行施等名為自在。若未得此定。如第一劫位。不名自在。若有漏定。雖能現實。不名虛空藏。份量少故。等者等大乘光明等。
論曰。攝受最勝者至極清淨故。
述曰。不見施者所施受者等故。名為無分別智之所攝受。故令施等皆得清淨。此即根本後得無分別智。雖加行中作施等行。依彼智故。亦作不見施者等相。為根本智亦之所攝。故名為最勝。以後攝前。或以前攝後。又復即加行智名無分別。但不見施者等。即此智攝。非必根本後得二智。
論曰。發起最勝至上品忍中。
述曰。次世第一法前位。及與世第一法。皆能發起真見道。故名發起勝。第一法以時促故。此中不說。非體非此。
論曰。至得最勝至因果滿故。
述曰。初得無為故名至得。餘文可知。此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通三僧祇菩薩所位勝。第五得自他平等勝解。於十地中得十平等。即後二僧祇中。第七虛空藏定要在第八方得已。雲第八方得圓滿入地分得。或說唯後二劫。有說通三僧祇。如前二解。第九唯初劫。第十唯第二劫。第十一通第二第三劫。第十二唯第三劫及非劫。以通佛故。有漏等准此可知。可勘六意三思惟。七十八等與此同異。
論曰。由施等十至皆得到彼岸名。
述曰。釋頌第七第八句。
論曰。何等名為十到彼岸。
述曰。此下第二明到彼岸。乘次前文初為問起。
論頌曰。十波羅蜜多至方便願力智。
述曰。此有二頌。初之一頌列十度名。後有一頌釋度作業。此即初也。攝論第八雲。六度中。前四為資糧。定為依止。生第六智。然餘處說靜慮者。唯在色界。從勝而論。無色即無為此名狹。今從名廣故說定定。
論曰。此顯施等至各別作業。
述曰。釋頌大綱十度名體。因問作業生起下文。
論曰。頌曰饒益不害受至受用成熟他。
述曰。此出十業。一饒益。二不害三受。四增德。五能入。六能脫。七無盡。八常起。九常定。十受用成熟他。用為自利。他為他利。第二句能字通入及脫。第三句常字通起及定。下長行釋應知此意。
論曰。此顯施等至如次應知。
述曰。前十作業次配十度。准文易知。
論曰。謂諸菩薩至不為損害。
述曰。三施三戒作業皆通。
論曰。由安忍至深能忍受。
述曰。此中略無諦察法忍唯二。可知。
論曰。由精進至增長功德。
論曰。由靜慮故至令入正法。
述曰。略無現法樂住。餘二可知。或即四禪能引通等。故亦通三。於理無妨。
論曰。由般若至令得解脫。
述曰。般若云慧。通三無妨。
論曰。由方便善巧至功德無盡。
述曰。下之四度如成唯識各有二種。此十二種方便善巧。六為自利。六是利他。此中但約自利門說。勘。
論曰。由願至常起施等。
述曰。以殊勝生身能順生善法故。名攝受隨順施等勝生。餘文可解。然願有二。此中但約自利門說。
論曰。由力至常決定轉。
述曰。二力皆具。文易可知。
論曰。由智至一切有情。
述曰。如聞如言而取於義。於諸法中。迷及謬者名為愚癡。令斷除盡。故言離彼。如聞如言。而諸迷謬。迷謂不解。謬乃邪知。由離此癡故。自能受用增上法樂。亦能無倒成熟有情。二智皆具。准第一卷十度障中。自亦成熟他亦受樂。今各約別增勝而說。亦不相違。或上同此。義亦無違。此十自性及諸義門如唯識說。
論曰。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二明作意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頌曰下依徵正答。此即初也。言作意。非作意數。數體即三慧俱。作意增名為作意。如四念住。
論頌曰。菩薩以三慧至名作意正行。
述曰。依徵正答。於中有四頌。合為二段。初一頌半正明作意若因若果。後二頌半明此助伴因及果等。初中一頌正明作意。即是其因。次有半頌明作意果。此即初也。第一句明能觀心。即作意體。次兩句明所觀境即作意境。第四句結歸作意。
論曰。若諸菩薩至所成妙慧。
述曰。解第一句。菩薩者能成人。聞慧等者所成能觀。
論曰。數數作意思惟大乘。
述曰。釋第二句。數數解恆。以慧作意。思惟大乘所觀之境。簡小教故但說大乘。
論。依佈施等至契經等法。
述曰。釋第三句。大乘雖總。而施等教別。言佈施等者。即十度行。如所施設契經等法者。如佈施等行所施設教法。以教稱行而施設故。稱之為如。如者相稱義。契經等者十二部經也。行為所依。教是能依。依行立教故言依佈施等。此總意者。菩薩以三慧思惟大乘中依佈施等行施設教法。教法詮法勝。依教觀行而修行。故能得大果。以教為先。後方行。行而得於果。故說思教。若作此解。唯聞慧所聞下得功德。中間緣教法。思惟緣義。修令事成。何故此中但唯說教。答以十二分教為先。等取義事。等法之言不唯教故。法言通故。
論曰。如是應為作意正行。
述曰。解第四句。下結餘非作意。
辯中邊論述記卷中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九日至同十五日染短筆畢後覽之仁光明真言(六反)可願御迴向矣南無春日大明神 增專
上篇:唯識二十論述記
下篇:大乘百法明門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