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弟子文庫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

天親菩薩造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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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上(本地分中略錄名數)

天親菩薩造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唐慈恩法師窺基註解

明魯庵法師普泰增修

大者揀小為義,乘者運載得名,(名義互言)百數也,法謂世出世之法,故心法八、心所五十有一、色乃十一、不相應二十有四、無為法六,故為大乘百法也。明乃菩薩無漏之慧,以能破暗故。門以開通無壅滯為言,論乃揀擇性相,教誡學徒之稱。

〈本地分〉中者,乃《瑜伽論》五分之一。略錄名數者,於六百六十法中,提綱挈領,取此百法名件數目。此論主急於為人,而欲學者知要也。

又會六釋云:大乘者,是能詮教,唯聲、名、句、文四法故劣;百法乃所詮事,理通一百法故勝。將勝就劣,以劣顯勝,雲大乘之百法,依士釋也。

又百法是所緣,乃舉全數故勝,明是能緣之慧,即別境五中之一,法爾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雲百法之明,依主釋也。

又明是能緣,即別境中慧故劣;門是所緣,通舉百法故勝。將勝就劣,以劣顯勝,雲明之門,依士釋也。

又門是所詮事理,乃通指百法故勝;論是能詮教,唯聲、名、句、文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雲門之論,依主釋也。

又論為體,乃聲、名、句、文;門為用,於論上有不壅滯之功能。以體就用,攝用歸體,雲門即論,持業釋也。

又論乃體,則取聲、名、句、文四法;大乘為用,此論體上有揀小運載二義,故云大乘。以體就用,攝用歸體,雲大乘即論,持業釋也。

又大乘通教理行果,是所詮故勝;論是能詮,唯教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雲大乘之論,依主釋也。

又大等六字,是所詮故勝;論是能詮,唯教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雲大乘百法明門之論,依主釋也(亦可謂帶數依主)。

又大乘等五字,通一百法,屬所詮故勝;門論二字乃能詮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雲大乘百法明之門論,依主釋也(亦帶數依主釋也)。

又大乘是能詮教體,門論是用。此教體上有妙旨悟入之義門,抉擇性相,教誡學徒,斷惡生善之功用,故名論。將體就用,攝用歸體,雲大乘即門論,持業釋也。(作十釋竟)。

北天竺富婁沙富羅,此雲丈夫。國有國師,婆羅門姓嬌尸迦,生三子,同名婆藪盤豆。此雲天親,乃帝釋之弟,毘搜紐天王之後,雖同一名,復有別號:長曰阿僧迦,此雲無著,乃菩薩根性。季子別名比隣持跋婆,此雲母兒,蓋比隣持,此雲母;跋婆雲子,亦云兒。中子博學多聞,遍通墳籍,神才俊朗,戒行清白,無與儔匹,兄弟皆兼別號故,法師但名婆藪盤豆,不相濫也。依《瑜伽論》廣造諸論,以釋大乘,發揮非空非有中道之教。(詳於舊藏經甚字函《婆藪盤豆傳》)。

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

如世尊言,原為佛說,乃論主推尊法有所自。一切法等者,總標百法及二無我以為宗旨,乃一論之綱領也。若究所宗,總一代聖教淺深為次,分而為八:

一、我法俱有宗,此宗攝二十部、五部之義,謂犢子部、法上部、賢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或亦取經部根本一分之義。

二、法有我無宗,攝三部全,謂一切有部、雪山部、多聞部,更兼化地部末計一分之義。

三、法無去來宗,攝七全部,謂大眾部、雞胤部、制多山部、西山住部、北山住部、法藏部、飲光部,兼取化地部,根本一分之義。

四、現通假實宗,攝說假部全末、經部一分之義。此上四宗,唯為小乘。

五、俗妄真實宗,即說出世部。

六、諸法但名宗,即一說部,此二通於大小乘。

七、勝義俱空宗。八、應理圓實宗。後二唯大,此論旨趣即第八宗;於深密三時,乃第三時也。

言三時者,初四阿含言有,第二時八部般若言空,第三時即解深密經空有雙彰,中道教也。

何等一切法?云何為無我?

問有五種,謂利樂有情問、不解問、愚癡問、試驗問、輕觸問。此即利樂有情問也。

一切法者,略有五種:

此總標諸法也。稱理言之,實有無量,以眾生性慾無量,是以瑜伽始五識身,歷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今言五位百法,豈非要略乎?故云略有五種。自此至真如無為,總答初問。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

心法者,總有六義:一、集起名心,唯屬第八,集諸種子,起現行故。二、積集名心,屬前七轉識能熏,積集諸法種故;或集起屬前七轉現行共集,熏起種故;或積集名心,屬於第八含藏,積集諸法種故。三、緣慮名心,俱能緣慮自分境故。四、或名為識,了別義故。五、或名為意,等無間故。六、或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識,斯皆心分也。

言心所有法者,具三義故:一、恆依心起;二、與心相應;三、系屬於心。具此三義,名為心所故;要心為依,方得起故;觸等恆與心相應故。既雲與心相應,蓋心不與心自相應故;心非心所故;他性相應,非自性故。

相應之義有四:謂時、依、所緣及事皆同,乃相應也。觸等看與何心生時,便屬彼心之觸等,故如次為三義也。

色法者,識之所依、所緣,乃五根、五境質礙之色,亦名有對色,以能、所造八法而成,乃十有色也;無對色即法處色也。

言不相應行法者,行蘊有二:一、相應行,即心所法。二、不相應行,即始自得、終至不和合性,二十四法是也。

言無為法者,即不生不滅、無去無來、非彼非此、絕得絕失,簡異有為,無造作故,名曰無為也。

一者、最勝故,二、與此相應故,三、所現影故,四、分位差別故,五、所顯示故。

言初心法八種,造善造惡,五趣輪轉,乃至成佛,皆此心也。有為法中此最勝故,所以先言。言與此相應故者,謂此心所與其心王常相應故。望於心王,此即為劣,先勝後劣,所以次明。所現影故者,即前色法,謂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所變現故;自證雖變,不能親緣故。置影言簡,其見分亦自證變,則非是影。或與自證通為本質故,或簡受所引色非識變影。第六緣時以彼為質,質從影攝,前二能變,此為所變,先能後所故次言之。分位差別者,言此不相應行,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別,假立前三是實,此一為假,所以第四明之。言所顯示者,此第五無為之法,乃有六種,謂此無為體性甚深,若不約事以明,無由彰顯故。藉前四斷染成淨之所顯示,前四有為,此即無為,先有後無,所以最後明也。

如是次第,

此結答也。由上如是勝劣、能所、實假、有無故,雲如是次第。此略結上文,總標五位章門,下乃備列百法名數也。

第一、心法略有八種:

此總標,下別列。

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

隨根立名,具五義故,謂依發屬助。如除根發之識,餘四皆依根之識等,依主也;根發,依士也。雖六識身皆依意轉,此隨不共意識名依發等,故五識無相濫矣。蓋兼未自在位言之爾,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七、末那識,

華言意識,如藏識名識,即意故;第六意識,如眼識名識,異意故。然諸聖教,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又以簡心之與識,以積集、了別劣餘識故;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故,但立意名爾。

八、阿賴耶識。

華言藏識,能含藏諸種故;又具三藏義故,謂能藏、所藏、執藏也;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由斯三義,而得藏名,藏即識也。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種,分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別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煩惱有六,五、隨煩惱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此舉總數,以標列章門,下乃隨章列名。言遍行者,遍四一切心得行故。謂三性、八識、九地,一切時俱能遍故。言別境者,別別緣境,而得生故。所緣之境則有四,乃所樂之境、決定境、曾習境、所觀境,各緣不同,故云別境。解現下文。言善十一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此世、他世俱順益故,性離愆穢,勝過惡故。言煩惱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又能生隨惑,名為根本煩擾也。惱,亂也。擾亂有情,恆處生死也。言隨煩惱者,隨他根本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此亦見下文。言不定者,由不同前五位心所,於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不立定名也。

一、遍行五者:

此別標,下列名。

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

言作意者,謂警覺應起心種為性,引心令趣自境為業。觸者,令心心所觸境為性,想、受、思等所依為業。受者,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欲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亦云令心等起歡、慼、捨相(此解詞異意同),想則於境取相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安立自境分齊故,方能隨起種種名言。思則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為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能造善等。

二、別境五者:

此別標,下列名。

一、欲,二、勝解,三、念,四、三麽地,五、慧。

言欲者,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勝解者,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謂邪正等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若猶豫境,勝解全無,勝即是解。念者,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謂數憶持曾所受境而不忘失,能引定故。三麽地者,此雲等持,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謂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定智,生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爾,見道歷觀諸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也。言慧者,於所觀境揀擇為性,斷疑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上言解現下文者,義在此爾。(欲益得其詳,請閱成唯識第五卷)。

三、善十一者:

此標章下別列。

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瞋,七、無癡,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行捨,十一、不害。

言信者,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此三種信也。言心淨為性者,謂此性澄清能淨心等,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故云心淨為性也。言精進者,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謂善品修、惡品斷,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捍表精純,簡淨無記。又云勇而無怯、捍而無懼。言滿善者,圓了善事名為滿善。故三根為作善,此名滿善,能滿彼故。或曰:「《唯識論》言精進一法,在三根後;《百法》則信後即言。何耶?」曰:「唯識乃立依次第,此乃因依次第。蓋信為欲依,欲為勤依,故此信後而便言勤,勤即精進也,但勤通三性,進唯善性攝也。」立依者,謂根依精進立捨等三,所依四法,立理須合說,故三根後方說精進。言慚者,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自法力者,自謂自身,法謂教法,言我如是身、解如是法,敢作諸惡耶?言愧者,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世人譏呵名世間力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也。言無貪者,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言有、有具者,上一有字,即三有之果,有具即三有之因。言無瞋者,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言苦、苦具者,苦謂三苦,苦具者苦因。無癡者,於諸事理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言輕安者,遠離麁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昏沉,轉依為業。離重名輕,調暢身心名安,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故。言堪任者,有所堪可,有所任受。言轉依者,令所依身心,去麁重、得安隱故。言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修斷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善事為業。防修者,於所斷惡防令不起,於所修善法,修令增長。言精進三根者,此不放逸,即四法防修功能,非別有體;或云:「信等亦有防修功能,何不依立?」曰:「餘六比四,勢用微劣,故不依立。偏何微劣?非善根故,非遍策故。」言行捨者,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言行捨者,乃行蘊中捨,簡受蘊捨故。言令心平等等者,由捨令心離昏掉時,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後無功用,此初中後差別之位也。此亦即四法者,離彼四法,無別相用矣。何知無別?曰:「若能令靜即是四法,若所令靜即心等故。」或曰:「既即四法,何須別立?」曰:「若不別立,隱此能故。」言不害者,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無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但違損惱物害。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此二麁相差別,理實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四、煩惱六者:

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貪,二、瞋,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

言貪者,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生苦者,謂由愛力取蘊生故。瞋者,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惡行所依為業。不安者,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所以不安。慢者,恃己於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生苦者,謂若有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死生輪轉無窮,受諸苦故。無明者,於諸理事迷暗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雜染所依者,由無明起癡、邪定、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疑者,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障善品者,以猶豫故善不生也。惡見者,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蓋惡見者,多受苦故,此見有五:謂身、邊、邪見、取戒、禁取也。此六即俱生,若開惡見成十,即分別惑也。又十惑中,瞋唯不善,餘九皆通有覆不善。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上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下

天親菩薩造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唐慈恩法師窺基註解

明魯庵法師普泰增修

五、隨煩惱二十:

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忿,二、恨,三、惱,四、覆,五、誑,六、諂,七、憍,八、害,九、嫉,十、慳,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昏沉,十七、掉舉,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亂。

言忿者,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執仗者,仗謂器仗。懷忿恨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瞋一分攝。恨者,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冤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熱惱者、結恨者,不能含忍,恆熱惱故。惱者,忿恨為先,追觸暴惡,恨戾為性,能障不惱,蛆螫為業。言追觸等義,謂追往惡,觸現違緣,心便恨戾,多發囂暴,凶鄙麁言,蛆螫他故,此亦瞋分也。覆者,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言悔惱者,覆罪則後必悔惱不安隱故,貪癡二分,若不懼當苦。覆罪者,癡一分攝;若恐失利譽覆罪者,貪一分攝。言誑者,為護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言矯現等,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貪癡分也。諂者,謂罔他故,矯設異儀,諂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言罔他等義者,諂曲者為罔冐他故,曲順時宜,矯設方便,以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亦貪癡分也。矯者,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言染依義者,憍醉則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貪分也。不憍者,即無貪也。害者,於諸有情心無慈悲,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言逼惱之義,有害者逼惱他故,瞋一分攝。若論害與瞋之別義者,害障不害,正障於悲;瞋障無瞋,正障於慈。又瞋能斷命,害但損他,此差別也。言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妬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戚為業。言憂戚義者,嫉者聞見他勞,深懷憂戚不安隱故,亦瞋分為體。言慳者,耽著法財,不能惠捨,秘悋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亦貪分也。無慚者,不顧自法,輕挋賢善為性,能障於慚,生長惡行為業。言不顧者,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挋賢善,不恥過惡,能障礙慚,生長惡行故。無愧者,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言不顧世間等義者,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過非,能障於愧,生長惡行故。言不信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心,墮依為業。言墮依者,不信之者,多懈怠故。言懈怠者,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惰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言增染者,以懈怠者滋長染故。言放逸者,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此放逸以何為體?曰:「懈怠三根,不能防修染淨等法,總名放逸,離上四法別無體性。」或曰:「彼慢疑等亦有此能,何不依立?」曰:「慢等方四,勢用微劣故,不依立。」此之四法偏,何勝餘慢等?曰:「障三善根,障遍策故,餘無此能,所以不勝。」言惛沉者,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毘缽舍那為業。或曰:「惛沉與癡何別?」曰:「癡於境迷暗為性,正障無癡,而非瞢董;惛沉於境,瞢董為相,正障輕安而非迷暗,故二不同。」言掉舉者,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麽他為業。失念者,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言散亂所依者,失念則心散亂故。此失念者,有云:「念一分攝,是煩惱相應念故。」有云:「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癡令失念,故名失念。」有云:「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不正知者,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毀犯業者,不正知者多毀犯故。此法或云慧一分攝,是煩惱相應慧故。或云:「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有云:「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散亂者,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言惡慧所依者,謂散亂者發惡慧故。或曰:「散亂、掉舉何別?」曰:「散亂令心易緣,掉舉令心易解,是所別相。」前雲隨其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者,義現此爾。蓋忿、恨等十並失念、不正知、放逸,此十三法,乃根本家差別分位也,若無慚、無愧、掉舉、惛沉、散亂、不信、懈怠,此之七法,乃根本家等流性故。或云:「此七既別有體,何名等流?」曰:「根本為因,此方生故,名等流也。」

六、不定四者:

此別標,下列名:

一、睡眠,二、惡作,三、尋,四、伺。

睡眠者,令身不自在,昧略為性,障觀為業(即毘缽舍那),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暗劣,不門轉故。昧簡在定,略別窹時,令顯睡眠非無體用,有無心位,假立此名,如餘蓋纏心相應故。言惡作者,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即奢麽他),此即於果,假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作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言。」有義此二各別有體,與餘心所行相別故,隨癡相,說名世俗有。言尋伺者,尋謂尋求,令心怱遽,於意言境麁轉為性。伺謂伺察,令心怱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二法業用,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謂意言境者,意所取境,多依名言名意言境。或曰:「尋伺二法,身假為實?」曰:「併用思之與慧各一分為體,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蓋思者徐而細故;慧則急而麁故。是知令安,則用思無慧,不安則用慧無思。若通照大師釋有兼正,若正用思,則急慧隨思能令心安,若正用慧,則徐思隨慧亦令不安。是其併用也。」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

言色者,有質礙之色,有顏色之色,所依之根唯五,所緣之境則六,即二所現影。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

言一眼者,照矚之義,梵雲斫芻,此翻行盡。眼能行盡諸色境故,是名行盡。翻為眼者,體用相當,依唐言也。二耳者,能聞之義,梵雲莎嚕多羅戍縷多,此翻能聞聲。數數聞此聲,至可能聞處。翻為耳者,體用相當,依唐言也。三鼻者,能嗅之義,梵雲伽羅尼羯羅拏,此雲能嗅。嗅香臭故,數數由此能嗅香臭故。翻為鼻者,體用兼之,依唐言也。四舌者,能嘗義,梵雲舐若時吃縛,此雲能嘗。《瑜伽論》云:「能除飢渴,數發言論,表彰呼召,謂之舌也。」通於勝義、世俗二義。翻為舌者,亦兼體用,依唐言也。五身者,積聚、依止二義名身,謂積聚大造、諸根依止,梵雲迦邪,此翻為積聚,身根為彼多法依止,諸根所隨,週遍積聚故名為身。翻為身者,體義相當,依唐言也。體即是根,此五言根者,皆有出生、增上義故,則以能造、所造八法為體,乃識所依之根也。言六色者,眼所取故,二十五種。謂青、黃、赤、白(此四實),長、短、方、圓、麁、細、高、低(此相狀假),正、不正、光、影、明、暗、煙塵、雲霧、逈色、表色、空一顯色(此分位假),此皆方處示現義,顏色之色也。對眼識故,質礙名色,乃色之總名爾。言七聲者,四大種所造,耳根所取義故。總有五因,攝十二種聲。五因者:一、相故,即耳根所取義,此一為總,餘四為別。二、損益故者,立初三種聲,云:可意聲(是益),不可意聲(是損),俱相違聲(通二)。三、因差別故者,攝次三種,謂:因執受大種聲(語等),因不執受大種聲(樹等聲),因俱大種聲(手鼓等聲)。四、說差別攝三者,有世所共成聲,謂世俗語所攝;成所引聲者,謂諸聖所說;遍計所執聲者,外道所說。五、言差別攝三者,聖言量所攝聲,即八種聖語——聖,正也——此八種語,不出見聞覺知,該於六根,以鼻舌身皆覺故,如應答於人,第一見則言見,乃至第四知則言知,若不見言不見,乃至第八不知言不知,斯聖語矣。若第一見言不見,不見言見,乃至第八不知言知,此亦八種非聖言矣。《華嚴鈔》唯十一種,以唯識加響,以成十二,更俟參考。言八香者,乃鼻之所取,可嗅義故。總有六種,謂:好香、惡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變易香也。九味者,舌之所取,可甞義故。有十二種,謂:苦、酸、甘、辛、醎、澹、可意,不可意、俱相違,俱生和合變異也。言十觸者,身之所取,可觸之義,故名為觸。有二十六種,謂:地、水、火、風、輕、重、澁、滑、緩、急、冷、暖、硬、軟、饑、渴、飽、力、劣、悶、癢、粘、老、病、死、瘦、是也。初四乃實,餘皆依四大假立。或曰:「餘既是假,身識何緣?」曰:「即實緣故,既即實緣,何知輕等五俱意識分別之也。」言法處所攝色者,謂過去無體之法,可緣之義。此有五種,謂:極逈色,依假想觀析所礙色,至極微故,名極逈色。又云:「上見虛空青、黃等色,乃是顯色,若下望之,則此顯色至遠,而為難見故,名極逈色也。」言極略色者,亦假想觀析須彌俱礙之色,至極微處故。又云:「於色上分析長短、形相、麁細,以至極微故。」言俱礙者,乃根色等明暗等色,乃所礙也。定果色,謂解脫定,亦魚米肉山威儀身等,亦名定自在所生色。定即禪定,自在所生色,謂菩薩入定所現光明,及見一切色像境界,如入火光定,則有火光發現等。受所引色者,謂律不律儀,殊勝思種所立無表色也。又受即領受,引即引取,如受諸戒品,戒是色法,所受之戒,即受所引色也。遍計所執色者,謂第六識虛妄計度,所變根塵無實作用,故立此名。或謂餘四名色有可擬議,受之所引,何亦名色?蓋從所防發善惡之色,以立名爾。此四全一,少分是假,一分乃實。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

此乃色心分位,蓋依前三法一分、一位假立得等之名。以行法有二,此簡非心,所以立其名。此總標章,下乃別列:

一、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言得者,包獲成就,不失之義,乃色心生起,未滅壞來,此不失之相也。命根者,依業所引,第八種上連持色心、不斷功能,假立命根耳。眾同分者,類相似故,有人、法之別。人同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法同分者,如心同分、色同分等。三乘、五性,依人法類,假立此名。異生性者,二障種上一分功能,令趣類差別不同,雲異生性也。無想定者,想等不行,令身安和故,亦名定。或云:「此定想等心聚悉皆不行,而雲無想者,想滅為首,謂此外道厭想如病,忻求無想,以為微妙,立此定名。」滅盡定者,令不恆行心、心所滅(六識),及染第七恆行心聚皆悉滅盡,乃此定相。蓋修無想,則作出離想而滅盡,乃作止息想。又無想唯凡,滅盡唯聖,乃二定之差別也。大抵於厭心種上,遮礙轉識不生功能,立此二定也。言無想報者,由欲界修彼定故,感彼天果,名無想報,乃無想之報(依士釋也)。名身者,能詮自性,單名也;二名已上,方名名身;三名已上,名多名身。乃詮別名之身。句身者,一句名句,二句名身,三句已上,名多句身。單句詮差別,多句則詮別句之身。文身者,文即是字,能為名、句二所依故。如單言斫、單言芻,未有詮表,名之為字。論不言名與多名,舉中以攝廣略也。又云:「帶詮名文,如經書字;不帶詮者,只名字,若字母及等韻類是也。」生者,先無今有。住者,有位暫停。老則住別前後,亦云衰變名老,又云法非凝然。言無常者,今有後無,死之異名。又諸聖教多合生滅以為無常,蓋生名為有,有非恆有,不如無為,滅名為無。無非恆無,不如兔角,不同彼無為兔角之常,故曰無常。今唯據死而言。流轉者,因果不斷,相續前後。定異者,善惡因果,互相差別。相應者,因果事業,和合而起。或曰:「此之總名不相應行法,今名相應者,何耶?」蓋名不相應者,簡前相應心所而已。此相應者,乃前三法上事業和合之謂,豈相濫乎?勢速者,有為法遊行迅疾飛行運逩,皆此所攝。次第者,編列有敘,令不紊亂,尊卑上下,左右前後,有規矩者,皆此攝也。時者,過、現、未來,成、住、壞、空,四季三際,年月日夜,六時十二,隨方制立,故名為時。方者,色處分齊,人法所依,或十方上下,六合四極,亦隨所制。數者,度量諸法之名,或一十百千,至不可轉也。言和合性者,謂於諸法不相乖反。不和合性者,謂於諸法相乖反故。前如相順因,此如相違因。或曰:「此二十四,於前三分位,則以何法,當前何位?」大略而言,命根一法,唯心分位,第八心種上,連持功能故。異生性一,唯所分位,二障種上令別功能故。二無心定,無想、異熟,乃王所上假,王所滅已名無想等。餘十九種通色及心與心所法,三上假立,如眾同分乃色同分、心同分、所同分。又如勢速,乃是色、心、心所,遷滅不停故。又如定異色,不是心、心不是所,善因惡果定不互感等。餘倣此說。

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

此標章,下別列。

一、虛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四、不動滅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

言無為者,是前四位真實之性,故云識實性也。以六位心所則識之相應,十一色法乃識之所緣,不相應行即識之分位,識是其體,是故總雲識實性也,而有六種。謂之無為者,為,作也。以前九十四種乃生滅之法,皆有造作,故屬有為。今此六法,寂寞沖虛,湛然常住,無所造作,故曰無為。言虛空無為者,謂於真諦離諸障礙,猶如虛空,豁虛離礙,從喻得名。下五無為,義倣此說。擇滅者,擇謂揀擇,滅謂斷滅,由無漏智,斷諸障染,所顯真理,立斯名焉。非擇滅者,一真法界,本性清淨,不由擇力,斷滅所顯;或有為法,緣闕不生,所顯真理。以上二義,故立此名。不動者,以第四禪離前三定,出於三災、八患,無喜樂等動搖身心所顯真理,此從能顯彰名,故曰不動。想受滅者,無所有處想受不行所顯真理,立此名爾。真如者,理非妄倒,故名真如,真簡於妄,如簡於倒,遍計、依他,如次應知。又曰:「真如者,顯實常義,真即是如,如即無為。」上自一切法下至此,乃明百法,以答初何等一切法之問畢矣!此下大分明二無我,以答次問也。

言無我者,略有二種:

此標章,下別列。

一、補特伽羅無我,

梵言補特伽羅,唐言數取趣,謂諸有情數數起惑造業,即為能取(因也),當來五趣,名為所取(果也),雖複數數起惑造業,五趣輪轉,都無主宰實自在用,故言無我。乃補特伽羅,即無我矣。此所無即我,是為我空也。彼凡夫等,皆執心外實有諸法,又執此法有實主宰,此說為無,無即彼空,無別體也。

二,法無我。

言法者,軌持之義,謂諸法體,雖復任持,軌生物解,亦無勝性實自在用故。言法無我,法即無我,應雲法無法,從能依說,故云法無我。《瑜伽》九十三云:「復次一切無我,無有差別,總名為空,謂補特伽羅無我,及法無我。補特伽羅無我者,離一切緣生行外別有實我不可得故。法無我者,謂一切緣生諸行性非實我,是無常故。如是二種,略攝為一(雙證二無我理)。彼處(指《毘曇》)說此名為大空。」又云:「我之執者,心得境名。」又云:「二執者,我狹法寬,蓋人有迷人必迷法者,迷法未必迷人故。」能持自體者為法,有常一用者為人,如二乘我執已斷,法執猶存,則其淺深寬狹可見矣。蓋我法者,不出世間及聖教二種我法,謂世間人執我法,無體隨情,名世間假。聖教我法者,有體強設,名之為假。故二皆為假,故無我法也。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下

修補大乘百法明門論後序

百法者,散於群經,具於《瑜伽論》,至世親師始出之以成論,乃逗機之教也。蓋教為機設,機之色心優劣,暨年數之賒促不齊,致使聖賢施教廣略有異,而大旨無殊焉。然而《瑜伽》總百軸,而於初三軸,翻覆展演六百六十餘法,奚翅二萬言;而此論僅一紙,言不滿五百,而該括無遺,則詞甚簡而義愈備,文不華而理愈精,至於入道之門、修斷之序、染淨理事之交陳,則充然大備。於斯非具四無礙辯、大總持門者,其能與於是乎?

嗟夫大賢憫物心切,務使人易知易從,而吾人為法者,固不可不知也,至於森然而諸法章,泯然而二我盡,則三乘聖賢之位可階矣。逗機之教,豈加於是哉?

或曰:「聖凡天淵,恐不易致,若子之言,不幾於大而無返乎?」

曰:「予以聖賢之語,原聖賢之道為言耳!」聖賢之道,由性而行之者也!聖賢乃盡夫性,凡愚乃具夫性,究盡具之分雖殊,而察盡具之性無異。性既均而不以道責己責人者,彼己皆欺也。欺己之罪小,欺人之罪大,欺人之罪,又不若欺後多人之罪為尤大。後之人視前人,苟簡為說鈴而展轉相襲,是使後人復欺後人也。若是則聖賢二利之道而不化為名言章句者幾希!嗚呼!予寧冐大言之罪,而避欺人之罪,欲其無罪又何逃乎?

按此論註,脫略訛謬大甚,茲略為補正,自備觀覽,適信官張君傑見而請置諸木,予嘉其篤於樂善,故從而書於紙尾也。

正德辛未歲正月既望普泰書于飛虹官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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