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大乘論釋論卷第二
世親菩薩造
隋天竺三藏笈多共行矩等譯
應知依止勝相勝語第一之二
相章第四
論曰。成立此識相云何可見。略說有二種。一成立自相。二成立因相。三成立果相。於中阿梨耶識為自相。一切染法熏習。已為彼生因。攝持種子相應故。於中因相者。是諸染法。此阿梨耶識如彼一切種子。一切時現起為因故。於中成立果相者。此阿梨耶識以彼諸染法。無始已來熏習。力得生故。
釋曰。以如是等別名。說阿梨耶識於此別說。未知其相故。說阿梨耶識自相因相果相等。於中自相者。一切染法熏習緣故。識有生彼功能勝異。顯示識體有此功能故。攝持種子相應者。彼一切染法熏習已。即為彼法生因故。言攝持種子。彼熏習與彼勝能合故名相應。即此自相一切染法熏習已。為彼得生因攝持種子相應識。為諸染法熏習已得勝功能。能為彼生因。此是阿梨耶識因相。於中始從成立果相。乃至言無始來熏習力故得生者。為諸法熏習已。此識得生。攝持無始熏習故名果相。
熏習章第五
論曰。復次何者熏習。此熏習名復何所名。與彼法共生共滅。已能為彼法生因。此是所因義。譬如胡麻。以華熏之胡麻與華同生同滅。以胡麻中有彼華香生因故能生香。又如欲等行熏習。欲等與心同生同滅。已後為欲等生因。又如多聞。有多聞熏習思念所聞與心同生同滅。已為彼記錄生因。由攝持熏習故。說名持法者。應知阿梨耶識有如此道理。
釋曰。彼法者即前染法。同生同滅已後為彼生因者。謂還與彼染法為因體。
不一不異章第六
論曰。復次阿梨耶識中彼染法種子為分分別住。為無差別。無別物體於識中住。亦非不異。然阿梨耶識如此而生。有勝功能能生彼法。說名一切種子識。
釋曰。阿梨耶識中。彼染法種子為分分別住。為無差別耶。若爾何失。此諸種子若有分分差別。阿梨耶識亦應有分分差別。又阿梨耶識剎那滅義不成。由分分差別故。又善惡法所熏習即成善惡種子體。然此是無記故。若無分分云何言多。此義不成。是故二俱有過。無別物體於識中住亦非不異。乃至名一切種子識者。於中言非別非不別者。為離如前所說過失故。如此而生者。謂如其種類而生。生彼有勝能者。生諸染法時。與勝能相應故。亦以生彼有勝能故。說名一切種子識。此中有譬。如麥種子於生芽有能。得為種子。若陳久若火損能生麥果功能便壞。麥相如本。功力壞故非複種子。阿梨耶識亦爾。有生一切法功能。由與功能相應故。說名一切種子識。
更互為因果章第七
論曰。復次阿梨耶識與諸染法同時互為因。云何可見。譬如然燈焰及炷生與燒同時為因。又如蘆束更互相持同時不倒故。識與諸法亦爾更互為因應知。如成立阿梨耶識為染法因。染法為阿梨耶識因亦爾。餘因緣不可得故。
釋曰。復次阿梨耶識與諸染法同時互為因。云何可見者。以譬喻顯示。猶如然燈焰。與炷一剎那同時互為因。以依炷故焰得生。即炷為焰生因。即彼剎那焰能燒炷。即焰為炷燒因。此即顯示俱有因義。由因現住。即見果生故。從如阿梨耶識為染法因。染法為阿梨耶識因亦爾。乃至餘因緣不可得故者。此言顯示阿梨耶識與諸染法更互為因。亦即顯示因緣故。
因果別不別章第八
論曰。云何熏習。無異無種種。得為有異有種種諸法作因。譬如以縷種種結衣。當時無種種可見。若入染器已。則有無量種雜色相貌。於衣上顯現。阿梨耶識亦爾。為種種熏習所薰。於熏時無種種異。若生果染器現前時則有無量種種法相貌顯現。
釋曰。云何熏習無異。無種種得為有異有種種作因者。如此道理即以譬喻顯示。如衣以縷多種結時。無種種相貌可見。若置染器已。則有種種相可見。阿梨耶識亦爾。譬如衣生果。如染器故名生果。染器置者緣所攝故。熏習時未有種種。至於果時則為無量相貌因體。諸法顯現如衣已染。
緣生章第九
論曰。此緣生於大乘中微細最深。略說有二種緣生。一自體分。二愛非愛分。於中由阿梨耶識故諸法生起。此是自體分緣生。與種種自體分為緣故。復有十二支緣生。是愛非愛分。為善趣惡趣可愛不可愛種種身份緣故。
釋曰。此於大乘中微細最深者。於中凡夫智不能知故微細。阿羅漢等不能測故最深。於中略說有二種者。此是立門自體分愛非愛分以此二種緣生。名解釋。由阿梨耶識故者。謂阿梨耶識為因故諸法得生。此名自體分。謂與種種類身份為因故若說無明等此是愛非愛分。何以故。由為種種愛非愛身份因故。
論曰。若於阿梨耶識中迷第一緣生。或執自性為因。或執宿作為因。或執自在天變化為因。或執我為因。或執無因緣。復次若迷第二緣生執我作者受者。譬如眾多生盲丈夫未曾見象。或復有人以象示之。有觸象鼻者。有觸牙者。有觸耳者。有觸尾者。有觸腳者。有觸嵴者。有人問之象為何相。或復答言。猶如犁柄或言如杵。或言如箕。或言如木桶。或言如箒。或言如石山。作如此說。如是如是。不解二種緣生。無明生盲者。或執自性。或說宿作。或說自在變化。或說我作。或說無因。或執作者。或執受者。由不識阿梨耶識體相及因相果相故。如不識象體若略說阿梨耶識。即果報識一切種子識是其體相。由攝持三界中一切身一切趣故。
釋曰。或言宿作因者。由不許有現在士夫力因故。如是等生盲眾生以譬喻顯示。無明生盲者。謂十二支緣生中最初無明。由無明故名為生盲。不解阿梨耶識體相。因相果相故者。如前所立阿梨耶識體相說名體相。所立因相名因相。所立果相名果相。於此不解由無明力不解阿梨耶識自體分故。執自性等五因為諸法因。由不解第二愛非愛分故。執我為作者受者。於中因者。一切法熏習。於阿梨耶識中有故。果者。即是諸法所熏故。果報識一切種子是。其體相者。由得身成熟名果報故。一切法種子者。即是熏習已名種子故。一切趣者謂五趣故。一切身者。謂趣趣中同類不同類種種身故。已說阿梨耶識為一切法種子。欲明瞭。彼種子體故。以偈顯示。
論曰。此中有偈。
外內不明二 世數第一義
此一切種子 當知有六種
剎那及俱有 與彼相隨轉
決定及待緣 亦引生自果
堅無記可熏 與能熏相合
異此不可熏 是為熏習相
六識無相合 三差別相違
二念不俱有 餘生例應爾
此外內種子 有生及有引
枯死由引因 自體後邊滅
釋曰。以外內不明二等五偈顯之。於中外者。謂穀子等。內謂阿梨耶識。不明者。外種子不可記義故。二者阿梨耶識有善有不善故。復有別義。以染污清淨為二。世數者。外法但以世數說為種子。何以故。亦以阿梨耶識變異有故。第一義者唯阿梨耶識為彼諸法種子。此諸法種子有六種。剎那者。此二種子無間生滅故。若常則不得為種子。以一切時如本無差別故。俱有者。非過去非未來非別處。若此時種子有。即此時果生故。與彼相隨轉者。阿梨耶識隨轉乃至對治道生。外種子乃至根未壞及果熟。決定者。以種子決定故。非一切故。一切得生各自決定。若此種子還此物生。待緣者。非一切時一切生故。於何處何時得其生緣。即彼處彼時生故。亦引生自果者。自種子能引生自果故。如阿梨耶識還引生阿梨耶識。穀等引生穀等。如是等六種顯種子生果義。此熏習相今當顯示。堅者。由堅故可熏。不如風動風不能持熏習。由熏習不能隨風轉至一由旬故。若瞻波迦華所熏油。香風隨轉至百由旬外。無記者。謂無記氣。如蒜不可熏以臭故。香亦如是不可熏故。若無記物則可熏。可熏者。若可熏物則受熏非不可熏。如金銀石等並不可熏。若能攝持熏習者。乃可得熏。謂衣等所應熏物。與能熏相合者。若相合則可熏。非不相合故。相合者。謂無間共生故。若異不可熏者。異者。謂異阿梨耶識。非此異識能受熏。以離阿梨耶識餘識不可熏故。以是阿梨耶識中具剎那等諸義。謂剎那滅故。與生起識俱有故。乃至對治道生所有生死中相隨轉故。由決定為善惡等因故。福非福不動行。待緣於善惡趣成熟故。以阿梨識與如是等。功能相應故得受熏。應須成立諸生起識不合道理。六識無相合者。諸識動轉故。三差別相違者。一一識各各依止生。各各攀緣各各作意。復有別義。謂諸識各別相故。譬喻者。說前念得熏後念。為遮此義故。
論雲。二剎那不俱。無有二剎那並起義。若同生同滅熏習乃得住。若言雖不相合。然所生之識相類而生故。得相熏者。餘生例應爾故。謂諸別相者。亦應得爾。如眼等諸根同以淨色為相。應得相熏。應作此說。以眼根淨色與耳淨色其類同故。彼諸淨色應更互相熏。雖淨色是同處所。各別不言相熏者。識雖同類。何得相熏。如彼所說二種種子。謂外及內俱有生因及引因。於中外種子生因者。乃至果熟。內種子生因者。乃至命盡。外種子引因者。熟已未種。內種子引因者。死後尸骸。由引因故多時住。若此二種子唯有生因。既離彼因即應失滅。無有多時相續住義。若言剎那傳傳轉故。前剎那為後剎那因者。則無有滅時。以有滅故。當知必有引因。此二種子引因者。譬如引弓為箭遠至因。
論曰。此內種子不類外種子。故復說偈。
外種無熏習 內種則不然
聞等無熏習 果生非道理
已作及未作 失得相違過
外種內為緣 以內熏故生
復次其餘生起識。於一切身及趣。為受用者應知。
釋曰。於中一切身及趣為受用者者。謂於彼中受用生故。由於受用中有故。名受用者。此義以中邊差別阿含顯示。
論曰。如中邊差別論說。
第一謂緣識 第二受用識
諸心法所扶 了別此受用
釋曰。此二識復有更互為因果。阿含謂阿毘達磨修多羅偈說。
論曰。此二種識亦更互為緣。如阿毘達磨修多羅偈說。
諸法依識住 識依法亦爾
各各互為因 亦恆互為果
釋曰。各各互為因者。阿梨耶識於一切時為諸法生因。亦恆互為果者。若阿梨耶識為因則諸法為果。諸法為因則阿梨耶識為果。
四緣章第十
論曰。於第一緣生中諸法與識更互為因緣者。於第二緣生中復是何緣是增上緣。又此六識幾緣所生。謂增上緣緣緣次第緣。如是等三種緣生。謂窮生死愛非愛趣受用等。具有四緣。
釋曰。此三緣生。窮生死愛非愛受用具有四緣等者。於第一緣生中。阿梨耶識與諸熏習法為因緣。第二緣生中。無明等是增上緣。由無明增上故。行得生如是等。復次六種識說名受用緣生者。具有三緣生。於中眼識增上緣者。謂眼。緣緣者。謂色。次第緣者。謂前滅識緣。次第生識。若前識不捨處。則後識不得生。耳等諸識類爾。
煩惱染章第十一
論曰。如是成立阿梨耶識別名及相。云何得知如此別名及相。唯說阿梨耶識不說生起識。若離所成立阿梨耶識。染淨皆不得成。所謂煩惱染業染生染並不成。世出世淨亦不成。云何煩惱染不成。以六識身中煩惱及隨煩惱所熏習種子皆不得成。如眼識與欲等煩惱隨煩惱共生共滅。即此眼識為彼熏成種子非餘。即此眼識若滅已。餘識間生熏習及熏習所依止皆不可得。以無有故眼識先滅餘識間生。無有與欲俱生義。以過去故不得成。如已謝之業果報生不成就。又修與欲俱生眼識所有熏習不成。此熏習亦不在欲中。以欲依止於識故。又不堅住亦不在餘識中。以諸識各別依止故。又不同生滅故。亦不在自體中。以自體無二識俱生滅故。是故欲等煩惱隨煩惱。熏習眼識不得成。識熏習識亦不成。如眼識所餘轉識亦不成。如其相應知。
釋曰。如是已說阿梨耶識眾名。及成立其相。今欲成立此二。於阿梨耶識中非餘識故。以道理顯示。如眼識與欲等煩惱共生共滅。即此眼識為彼熏成種子非餘者。於中即此者。謂眼識。彼者。謂貪等成種子者。謂為因故。非餘者。謂非耳識等故。餘識所聞者。謂耳識等隔絕等。熏習者。謂貪等習氣故。熏習依止者。謂眼識故與貪俱生者。謂與貪等同時生起。以過去故為因不成。如已謝之業。果報更生不得成就。此亦如是不可成就。復有毘婆沙師作此執。欲令過去為有。然彼過去者但有名。所目義不可得。何以故。若法是有云何過去。是故彼執果不成以無熏習故。又彼眼識與欲俱生。熏習不成者。謂即此與欲俱生。眼識自熏習尚不得成。以此眼識持熏習生欲等。云何可成。亦不在欲中者。謂眼識熏習在於欲中無有成義。何以故。以欲依止眼識故。又不堅住故。亦不在餘識中者。謂耳識等由依止別異故。正以依止別異故。則不得有同生滅眼識自依眼。耳識自依耳。如是乃至意識自依止意。以各各別處。別識熏習別識不成。亦不在自體中者。謂眼識不得即熏彼眼識。無二眼識俱生故。既無二識同生。則無同生同滅。以如是道理故。眼識中欲等煩惱隨煩惱熏習不成。乃至眼識熏習眼識亦不得成。
論曰。復次從無想天以上。彼地退此間生。煩惱隨煩惱所染。初識生時此無種子而生。以熏習及依止並已過去無有故。
釋曰。初者謂最先起識。無種子而生者。謂無因生故。熏習及依止者。謂心及煩惱習氣。
論曰。復次對治煩惱識生時。一切世間識皆滅。若無阿梨耶識。煩惱隨煩惱種子。在對治識中不成自體。解脫不得與煩惱同生同滅。若於後時世間識生。離欲心。不有彼依止及習氣久已謝滅。若離阿梨耶識應無種子而生。是故離阿梨耶識。煩惱隨煩惱皆不成故。
釋曰。對治煩惱識生時。一切世間識皆滅者。謂六識皆滅故。煩惱隨煩惱種子在對治識中不成者。謂以對治識為因。生世間識不成故。彼於後時者。謂於出世心後。依止及熏習者。謂依止即是識熏習。即是煩惱隨煩惱所熏習等。無種子者。謂離阿梨耶無因而生。於中煩惱即是染污。以是義故。煩惱染不得成。
業染章第十二
論曰。云何業染不成。行緣識不成。此不有故。取緣有亦不成。
釋曰。今復顯業染不成相。云何不成。行緣識不成。故福非福不動行生已謝滅。離阿梨耶識何處安置熏習。六識身不能攝持熏習。此義煩惱染污中已說。此不有故者。謂行緣識不成故。取緣有亦不成。何以故。有因緣故。諸行熏識由取力故。熏習成滿變為有故。於中業即染名為業染。又由業故有染名業染。是故業染不成。
生染章第十三
論曰。云何生染不成。結生不成故。若於不靜地。墮住中有。意以染污意識結生。此染污意識於中有中滅。識於母胎中與迦羅邏和合。若唯是意識和合受生。和合生已依止此識。於母胎中意識轉生。即是於母胎中二意識同處併生。彼和合受生意識。不可成立。為意識一切時依止染污故。如意識所緣境此不可得故。設令此意識與赤白和合。為即此和合意識是一切種子。為依止此識生餘識。為一切種子。若即彼和合識是一切種子者。即是阿梨耶識。汝自安置別名以為意識。若以依止生識為一切種子者。不以彼所依因體為一切種子者。無有道理以是義故得成就此和合識非意識。但是果報識。是一切種子故。
釋曰。離阿梨耶識。生染污不成。今當顯示此義。結生不成者。謂得自身不成故。不靜地者謂欲界。墮者謂命終。染污意識者。意識與煩惱俱故。受生者攝取自身故。彼染污意識攀緣生有故。中有即滅。和合者一相同成壞故。謂意識與赤白和合故。依止和合意識生餘意識。二識俱有者。謂一時即有和合意識。及依此所生別意識。二識一時俱有故。又彼和合意識不可成立為意識。何以故。一切時染污為依止故。彼和合意識。以欲等煩惱染污意為依止。攀緣生有。是染污故。依止於此故名染污。為依止此已住胎識。不以染污為依止。以報體無記故。如意識所攀緣。此不可得故者。意識攀緣則可得所謂諸法。此和合識無有攀緣。是故不可成就。此為意識。
論曰。復次結生已攝持色根。若異果報識無可得義。其餘諸識各別依止。又不堅住故。然諸色根無識不成。
釋曰。結生已者。謂已得身故。若異者。謂捨阿梨耶識已。餘六識各別處故。動轉故如眼識唯定依止眼。如是耳等餘識各自依止。耳等色根亦爾。若無阿梨耶識。此諸識各各攝持自依止根者。此等諸識動轉故有時不在無攝持。眼等諸根即應爛壞。
論曰。識與名色更互相依。如蘆束相依住。此義不成故。
釋曰。今欲顯示此不成義。如世尊說。識為名色緣。名色為識緣。於中識為名緣者。名謂六識身。即說名非色四聚。色者即是迦羅邏。名色所緣之識。若無阿梨耶識。何者是耶。由依止名色故。得剎那傳傳相續。轉生不斷。
論曰。若離果報識所有眾生識食不成。離此果報識六識中隨一識。於三界所有眾生中。食事不成故。
釋曰。此言顯示識食不成義。世尊說四種食。一摶二觸三意思四識。摶者變成為相。既變已能作攝持身利益事。觸者境界相。如色等境界唯以見等。即能為身利益事。意思者憶念為相。但以憶念為身利益事。如渴者見水得不死故。識者攝持為相。由此攝持故身得住。若無此識即同死尸臭爛。是故應知識亦名食。由能作身利益事故。於中觸食者六識身。意思者憶念心。既說識食故知更有別識。又如重睡無心及悶絕滅定等。六識身滅爾。更有何者持身得不爛壞。阿梨耶識若捨離時。身則爛壞故。
論曰。若從此退已於上靜地生。以染污不靜意識結彼生。此不靜染污心。於彼地中。若離阿梨耶識。種子不可得。
釋曰。前已說不靜地結生不成。靜地不成。今當顯示此處。以染污識結彼生。若於靜地亦以染污不靜結彼生。染污者以彼地煩惱所染故。彼地煩惱者。謂著定味等。此染污即在不靜地。此人於不靜地死。既死已彼上地心云何現前。既不現前云何得結彼生。是故決定應有阿梨耶識。由有無始時彼地熏習心在。由此熏習彼心現前得結彼生故。
論曰。設令生無色界。所有染污及善心。若離一切種子果報識。此染污及善心。應無種子及住處故。
釋曰。生無色界者。謂解脫色界。染污及善心者。謂樂三摩提味。無種子及無住處者。謂無因及無依止。更有別義。若無種子何因而生。若無住處云何得依止住。彼心為阿梨耶識攝持故。從自種子生。即依止此識。由有依止故得相續住。
論曰。若即於彼界中出世心現前。所餘世間心滅盡。便應滅離彼趣。
釋曰。即於彼中若出世心現前。唯除此出世心。其餘皆是世間心。彼諸世間心皆不有故。便斷彼趣。即是不由功用得無餘涅槃。既無此理故。離阿梨耶識不成。
論曰。若生非想非非想中。依無所有處。出世間心現前。即應捨離二趣。此出世識不依止非想非非想趣。亦不依止無所有處趣。依止涅槃處亦不成。
釋曰。若於非想非非想處生。有時依無所有處。出世心現前。以彼處心明利故。非想非非想處心鈍故。於明利心處。修出世心現前。彼出世心依止。第一第二趣並不成。以此二地皆世間故。又別地生別地心現前依止二趣亦不成。由身有餘故。若此心以涅槃為依止亦不成。以如是等三種依止既不成。若離阿梨耶識。此出世心住於何處。
論曰。若人造善造惡於捨命時。若離阿梨耶識。或上或下次第身冷不得成。是故若離一切種子果報識。生染污亦不成。
釋曰。於中造善造惡。則有從上從下。身冷不同。以造善者上昇。為惡者下墜。是故若不許有阿梨耶識為攝持者。云何得如此身即隨冷。由阿梨耶識為攝持者故。或上或下次第放捨。隨所捨處則為死尸故。得身冷。
攝大乘論釋論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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