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卷第四
姚秦 三藏法師 鳩摩羅什 譯
明 菩薩沙彌古吳 智旭 注
菩薩比丘溫陵 道昉 訂
○第三淫戒。
若佛子。自淫。教人淫。乃至一切女人。不得故淫。淫因淫緣。淫法。淫業。乃至畜生女。諸天鬼神女。及非道行淫。而菩薩應生孝順心。救度一切眾生。淨法與人。而反更起一切人淫。不擇畜生。乃至母女姊妹六親行淫。無慈悲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淫者。污穢交遘。鄙陋堪恥。名非梵行。亦名為不淨行。正是生死根本。自淫者。自作污行。教人者。勸他作污染行。如媒嫁等事。自無迷染。但結輕垢。是此戒兼制。不同殺盜。一概結重。或有一種別異煩惱。教人於自身行淫。此則結重。淫因者。染污之心。淫緣者。瞻視隨逐等事。淫法者。摩觸稱嘆等事。淫業者。二根交接。入如胡麻許即成淫罪。不論精之出與未出。乃至畜生女等。舉劣結過。非道者。如善生經云。若於非時。非處。非女。處女。他婦。若屬自身。是名邪淫。釋曰。此六皆不順世間道理。故名非道也。非時者。或在日中。或月六齋日。年三齋月。或八王日。或自妻娠妊產後等。非處者。除小便道。或於大便道。及口中。非女者。或是男子。或黃門二根。處女者。未曾嫁人。又非己所攝受。他婦者。屬他所攝。自身者。令他人於自身或大便道。或口中作不淨行。淨法與人者。應教人精持梵行。永離生死苦本也。
此戒舊云非性惟遮。以男女居室。世法所不禁故。今言正淫可爾。若邪淫事。國制強姦者斬。和奸者。笞。淫男者杖。安得無罪。又前朝古制。和奸者男女皆坐宮刑。罪亦不輕。況出家人既不娶婦。觸境皆邪。故知亦具性遮二業。若在家菩薩受八關齋。一日一夜斷於正淫。可雲惟遮業耳。三緣成重。一是道。二淫心。三事遂。一是道者。小便道。大便道。口道。若於人女天女修羅女鬼神女畜生女三道中行淫慾。皆波羅夷。若於人男天男修羅男鬼神男畜生男大便道。及口中二道行淫。皆波羅夷。若於人黃門。乃至畜生黃門二道中淫。皆波羅夷。若於人二根。乃至畜生二根二道中淫。皆波羅夷。乃至一切已死者。但令三道未壞。於中行淫。皆波羅夷。若令一切男子。於自身二道行淫。皆波羅夷。二淫心者。心生喜樂。如飢得食。如渴得飲。非如熱鐵刺身。三事遂者。於三道中。男根得入如胡麻許。據此時結重罪。失戒體。未入而中止。結方便罪。不犯者。為怨家所執。如熱鐵刺身。惟苦無樂。或熱睡不知。或狂亂壞心。或轉生不自憶。
七眾者。出家五眾全斷淫慾。在家二眾。惟制邪淫。就己妻妾。複製非時非處。又月六齋日。年三齋月等。若受八關戒時。無復邪正。一切俱制。犯者皆結重罪。
大小乘略不同。小乘夢中失精不犯。或云但自責心。大乘若夢行淫。寤應生悔。訶責煩惱。倍於聲聞也。
開遮者。菩薩戒本雲。又如菩薩。處在居家。見有女色。現無系屬。習淫慾法。繼心菩薩。求非梵行。菩薩見已。作意思惟。勿令心恚。多生非福。若隨其欲。便得自在方便安處。令種善根。亦當令其舍不善業。住慈愍心。行非梵行。雖習如是穢染之法。而無所犯。生多功德。出家菩薩。為護聲聞聖所教誡令不壞滅一切不應行非梵行。解曰。處在居家。則斷非出家人事。現無系屬。則斷非他所守護。繼心來求。則斷非自起染心。方便安處。則斷是以禮攝受。故無犯而有功也。出家菩薩護聖教誡。豈容稍藉口哉。
果報者。華嚴二地品雲。邪淫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妻不貞良。二者得不隨意眷屬。解曰。邪淫亦三品分別。母女姊妹六親行淫。名上品。餘一切邪淫名中品。己妻非時非處等為下品。又約心猛弱論三品。又約悔不悔論三品。致感三塗也。十善業道經云。若離邪行。即得四種智所讚法。一諸根調順。二永離喧掉。三世所稱嘆。四妻莫能侵。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得佛丈夫隱密藏相。淨戒品雲。離欲邪行。亦四種報。一者於現生中。一切人天之所稱讚。亦無疑阻。人所敬重。遠離惡名。二者六根調順。令染慾火。勢力微劣。三者未來生處。父母宗親。妻子眷屬。孝友貞順。純一無雜。離於女人所有過失。令諸眾生。無復染愛。四者為離邪淫。而得馬王陰藏之相。乃至成就無上菩提。
觀解者。淫名耽染。有事淫。有理淫。色界凡外。耽著味禪。無色凡外。耽著空定。二乘耽著涅槃寂滅。菩薩耽著遊戲神通。別教棄於二邊。耽著中道。惟圓人了達一心三觀。性修不二。理智一如。亡能所。絕對待。不犯理淫。
懺悔者。淫因向一人悔。或自責心。淫緣向三人悔。或向一人。淫法向眾僧悔。或向三人。淫業失戒。須取相懺。又弄陰失精。觸女身。向女人作粗惡語。或讚身索供。或為媒嫁事。比丘自依僧法出罪。餘眾向眾僧悔過。若弄未出精而中止。若觸黃門二根男子身。若向黃門二根男子作粗惡語。讚身索供。若媒嫁事未成等。向三人悔。或向一人。若耽着色無色定。用析觀無生懺治之。亦可用後三無生懺。若耽著涅槃。用體觀無生治之。亦可用後二無生懺。若耽著遊戲神通。用次第無生懺之中觀治之。亦可用一心無生妙懺。若耽著中諦。惟用一心無生妙懺治之。
修證者。初果永斷邪淫。三果永斷正淫。乃至夢中不復失精。別教初住同初果。五住同三果。圓教初信同初果。五信同三果。理淫者。藏四果。通已辦。別七住。圓七信。永斷色無色愛。通教菩薩分三根。上根三地四地出假。中根五地六地出假。下根七地八地出假。永斷涅槃法愛。別教十向習中觀。永斷神通法愛。圓教五品。善知法界。伏中道愛。初住分斷。妙覺究竟斷盡。
性惡者。用事淫。如釋迦以化人度淫女。菩薩以分身應魔女。令發菩提心。婆須密多以淫女身。令人證解脫門等。用理淫。則法喜為妻。佛得第一無上法喜之樂。名為究竟受五欲人。
○第四妄語戒。
若佛子。自妄語。教人妄語。方便妄語。妄語因。妄語緣。妄語法。妄語業。乃至不見言見。見言不見。身心妄語。而菩薩常生正語正見。亦生一切眾生正語正見。而反更起一切眾生邪語邪見邪業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虛而不實。欺凡罔聖。迴惑人心。名為妄語。此有四別。一妄言。謂見言不見。不見言見。聞覺知等亦爾。共稱八種妄語。眼根名見。耳根名聞。鼻舌身三名覺。亦名為觸。鼻亦可名為聞。意根名知。又實有言無實無言有。乃至法說非法。非法說法等。但令違心而語。皆名妄言。二綺語。謂一切華靡浮辭。無義無利。及一切世間王論賊論飲食論等。三兩舌。謂向此說彼。向彼說此。互相離間。令成乖諍。四惡口。謂粗重罵詈。忿怒咒咀。令他不堪。此戒正制大妄語罪。餘一切妄言綺語。是此戒兼制。若兩舌惡口。重者自屬說過毀他二戒。輕者自屬十三十九戒制也。大妄語者。自言我得十地。辟支。四果。四向。四禪。四空。成不淨觀。成安般念。六通。八解。天來。龍來。修羅鬼神。悉來問答。或言已斷結使。或言永離三塗。如是等虛而不實。圖致名利。名大妄語。教人妄語者。教人為我傳揚美德。以致名利。同重。若教人自言是聖。名利自屬彼人。但結輕垢。此戒兼制。方便妄語者。作種種顯異方便。或借鬼神仙乩。或用咒術。令人得夢境等。妄語因者。起心欲誑他人。以取名利。妄語緣者。行來動止。語默威儀。種種方便。以顯聖德。妄語法者。即十地四果等法。妄語業者。了了出口。前人領解。乃至等者。舉輕況重。兼制小妄言也。身心妄語者。身業表相。亦名妄語。如問其得果。點首示相。問清淨不。默然不答等。繇欺誑心。表示身相。令前人領解。口雖不言。亦名妄語也。正語者。如實而語。正見者。為生死。為菩提。為眾生。不為名利。邪語邪見。反此可知。邪業者。依於邪語邪見。必成邪命惡業也。
此亦性遮二業。五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欺誑心。四說重具。五前人領解。一眾生者。上中下三品如前說。上品境中。向父母師僧妄語。犯重。向諸聖人妄語。此人不惑。又能以神力遮餘人令不聞。但結方便罪。若聖人中未證他心智者。向說仍重。向中品境天人等同重。正是迴惑之境。或諸天有他心通。不受其惑。亦止結方便罪。向下品境。或云同重。義疏結輕。今言下境既有解語受戒之機。向說亦應犯重。以鼓惑鬼畜。尤堪作名利媒故。或可失戒。猶許重受。或可結不失戒重耳。二眾生想。亦當疑僻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如前可例。又聖人。聖人想。聖人疑。為說妄語。結輕。聖人。非聖人想。為說妄語。稍重。非聖人。非聖想。非聖疑。為說妄語。結重。非聖人。聖人想。為說妄語。稍輕。又人。人想。人疑。為說妄語。結重。人。非人想。稍輕。非人。人想。人疑。稍重。非人。非人想。更輕。上文眾生想六句。約無情為非眾生。與有情相對。故有二句無犯。此指鬼畜為非人相對。故但論重輕。無不犯者。三欺誑心。謂希圖名利。非增上慢。亦非戲笑假說。正是業主。此仍分通心。隔心。若通欲一切人聞。隨有聞者結重。若本惟欲此人聞。此人不聞而彼人聞。於彼無欺誑心。總不結罪。還於此人結方便罪。若增上慢。亦犯輕垢。戒本經云。菩薩見味禪以為功德。是染污犯也。四說重具。謂十地辟支等。雖四禪四空。凡外亦能修證。而是世間勝法。故亦同重。不淨安般二觀。乃佛法二甘露門。今言成就。即是有證有得。天龍等來。正是彰其聖德。斷結使。離三塗。皆屬果證中事。故皆犯重。若欲說初果。誤說二果。欲說二果。誤說初果等。既不遂妄語本懷。止結方便罪。若言成就總別相念。暖頂等法。幹慧性地。別十信。圓五品。既是凡夫法。似不結重。或雖重亦不失戒。若言旋風土鬼。來至我所。若言持戒清淨。善通三藏。能習禪思等。虛而不實。皆犯輕垢。五前人領解。或自說。或教人說。或作書說。但令彼人領知信服。據此時結重。若對面不解。且結方便。後追思前言忽解時。結重。若人問汝得果得道否。若點首自肯者。結重。默然不言非者。結輕。其餘小妄言等。隨一一語。結一一輕垢。隨多人領解。結多多輕垢。若增上煩惱。數數違犯。無慚愧心。失菩薩戒。失戒後更說。止得性罪。若深生慚愧。永斷相續。亦許更受。未必須見相也。不犯者。狂。亂。病壞心。後生不自憶。及戲笑說。誤說。獨說。或向人說十地四果等法。不言自證。又綺語亦此戒兼制。戒本經中。別有綺語戒雲。若菩薩掉動。心不樂靜。高聲嬉戲。令他喜樂。是犯染污起。若忘誤。犯非染污起。不犯者。為斷彼故。起欲方便。攝受對治。性利煩惱更數數起。又不犯者。他起慊恨。欲令止故。若他愁憂。欲令息故。若他性好戲。為攝彼故。欲斷彼故。為將護故。若他疑菩薩慊恨違背。和顏戲笑。現心淨故。又有世論戒雲。若菩薩以染污心。論說世事經時者。是犯染污起。若忘誤經時。犯非染污起。不犯者。見他聚話。護彼意故。須臾暫聽。若暫答他問未曾聞事。
七眾同犯 大小乘俱制。
開遮者。戒本雲。又如菩薩為多有情解脫命難。囹圄縛難。刖手足難。劓鼻刵耳剜眼等難。雖諸菩薩為自命難。亦不妄語。然為救脫彼有情故。知而思擇。故作妄語。自無染心。唯為饒益諸有情故。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又如菩薩見諸有情。信樂倡妓吟詠歌諷。或有信樂王。賊。飲食。淫蕩。街衢。無義之論。菩薩於中。皆悉善巧。於彼有情。起憐愍心。發生利益安樂意樂。現前為作倡妓吟詠歌諷。王。賊。飲食。淫衢等論。令彼有情。觀喜引攝。自在隨屬。方便獎導出不善處。安立善處。菩薩如是現行綺語。無所違犯。生多功德。又大般涅槃經云。一切眾生。雖有佛性。要因持戒。然後乃見。因見佛性。得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若有說言。佛說一切眾生。悉有佛性。煩惱覆故。不知不見。是故應當勤修方便。斷壞煩惱。作是說者。當知不犯四重。若有說言。我已成就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何以故。以有佛性故。有佛性者。必定當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以是因緣。我今已得成就菩提。當知是人。犯波羅夷。何以故。雖有佛性。以未修習諸善方便。是故未見。以未見故。不能得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果報者。二地品雲。妄語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多被誹謗。二者為他所誑。綺語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言無人受。二者語不明瞭。解曰。大妄語亦分三品。對父母師僧人天為上品。對鬼畜等為中品。對佛菩薩聖人為下品。以不受惑故也。又欺誑心強弱分三品。又悔不悔分三品。以此牽墮三塗。小妄語。及綺語。則對上境為上品。罪在欺侮故。對中境為中品。對下境為下品。又亦約心約悔論三品。牽三塗也。十善業道經云。若離妄語。即得八種天所讚法。一口常清淨。優缽羅香。二為諸世間之所信伏。三發言誠證。人天敬重。四常以愛語。安慰眾生。五得勝意樂。三業清淨。六言無誤失。心常歡喜。七發言尊重。人天奉行。八智慧殊勝。無能制伏。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即得如來真實語。若離綺語。即得成就三種決定。一定為智人所愛。二定能以智如實答問。三定於人天威德最勝。無有虛妄。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得如來諸所授記皆不唐捐。淨戒品雲。離虛誑語。亦四種報。一者現行實語。諸天憐念。常共守護。二者既無虛誑。眾生信受。若說法時。人皆諦信。無勞功力。乃至斷妄語者。不復造作惡業。何以故。以他問時。如實答故。若在閑靜。不起妄念。何以故。若人問我。汝閑居時。生妄念否。若言無者。是虛誑語。若言有者。羞愧他人。以是因緣。能令妄心漸漸微薄。三者所生之處。口中常出青蓮華香。蘇曼那香。一切有情之所愛敬。不疑他人有虛誑語。亦令他人信己實語。能令眾生永斷疑網。四者所有言辭。人皆信受。能令眾生聞法歡喜。乃至當得無上菩提。離無義語。亦四種報。一者現在世中。智人讚嘆。心無卒暴。而得安樂。二者所出言教。人皆信受。粗惡微薄。三者未來生處。恆聞種種如意音聲。四者漸次能得無上菩提。獲無礙辯。設彼大千世界。一切天龍人非人等。來詣佛所。同於一時。各各別問自所疑事。時佛於一剎那。以一言音。悉能酬對。皆契本心。斷除疑網。
理解者。違如實理。有所言說。皆名妄語。凡夫說有。違於本空。外道說無。違於緣起。二乘說真違俗。菩薩說俗違中。別教說中雙違二諦。惟圓人了達法界如理而說。名不妄語。亦名非無義語。
懺悔者。大妄語成。失戒。須取相懺。小妄語綺語等。增上頻犯。失戒。應須更受。餘一切等流。及方便罪。隨其輕重。用三種作法除之。復有法說非法等一切妄語。或破法輪僧。或破羯磨僧。若破法輪事成。犯逆罪。不可悔。惟得用無生懺。轉重令輕耳。不成。犯方便重垢。須向一切僧悔過。若破羯磨事成。據聲聞律。乃犯逆罪。今觀此經云。破羯磨轉法輪僧。均名七逆。似非專指破法輪僧。以大士紹隆義勝。故破羯磨亦成逆也。不成。亦方便重垢。向一切僧悔過。若違理妄語。凡外用真諦無生懺。二乘用從空出假懺。菩薩用中道無生懺。別教用一心無生懺。又一心無生懺。除一切事理妄語罪。無有不盡。
修證者。藏通初果。別住圓信。永斷事妄。藏通初果。斷違空違緣起妄。出假菩薩斷違俗妄。別十迴向。伏違中妄。登地永斷。圓五品位。伏違二諦之妄。初住永斷。
性惡者。用事妄。如開遮所明。用理妄。則生生不可說。作生生說。生不生不可說。作生不生說。不生生不可說。作不生生說。不生不生不可說。作不生不生說。法非言說。言說皆妄。法非默然。默然亦妄。以四悉檀因緣。用妄言說。及妄默然。巧誘眾生。出魔入佛。名大妄語。亦最綺語。
○第五酤酒戒。
若佛子。自酤酒。教人酤酒。酤酒因。酤酒緣。酤酒法。酤酒業。一切酒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緣。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明達之慧。而反更生一切眾生顛倒之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酤者。貨賣求利。酒者。飲之醉人。是無明藥。自酤者。身行貨賣。教人者。令他為我賣酒。同重。若教他自酤。利不入己。結輕。乃此戒兼制。因者。求利之心。緣者。種種器具。法者。斤兩價直。出納取與等事。業者。運手賣酒授與前人。一切酒者。西域酒有多種。或華或果。皆可造酒。但令飲之醉人。皆不得酤。起罪因緣者。四分律明飲酒十失。一顏色惡。二少力。三眼視不明。四現瞋恚相。五壞田業資生法。六增致疾病。七益斗訟。八無名稱。惡名流佈。九智慧減少。十身壞命終。墮三惡道。大論復明三十五失等。
此惟遮業。以王法所不禁故。然是惡律儀所攝。雖不受戒人作此業者。亦招苦報。故特為大士設此厲禁。倘總無罪報。又何須結戒。令大士掣肘哉。五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希利貨賣。四是真酒。五授與前人。眾生三品如上說。上品者。賣與無醉亂人則輕。賣與有醉亂人則重。中品人天。正是所制。犯重。下品舊云結輕。以亂道義弱故。今雲。酤與受戒鬼畜等亦重。眾生想者。有醉亂。醉亂想。疑。犯重。餘四句輕。又中品。中品想。疑。二句則重。中品下品想。及下品三句。皆輕。又下品有戒。有戒想。疑。二句則重。餘四句輕。希利貨賣者。正是業主。出家菩薩。一切販賣求利都制。在家菩薩。止許如法求財。不許作此惡律儀也。是真酒者。酒色。酒香。酒味。飲之醉人。犯重。雖無酒色酒香。而有酒味醉人。亦重。雖似酒色酒香。而無酒味。飲不醉人。無罪。藥酒雖亦希利。不能亂人。在家菩薩酤者無罪。又在家菩薩或在淫捨。或賣淨肉。皆犯輕垢。以招呼引召。不能如酒故也。授與前人者。從授受時結重。
七眾同犯。
大乘小不全同。小乘作酒。止結不應。酤者同於販賣。大乘作時結方便罪。酤犯重也。
遍觀律論。惟遮不開。
果報者。過酒器與人飲酒。尚雲五百世無手。況復酤酒。
理解者。有三毒酒。散亂酒。禪定酒。無知酒。無明酒。三毒。散亂。迷醉欲界中人。禪定。迷醉色無色界中人。無知。迷醉二乘。無明。迷醉菩薩。自醉結輕。招呼同伴結重也。
懺悔者。酤酒業成。失戒。據此經中。例須取相。若約地持為例。或向眾僧殷重悔過。堪任更受。以是遮業故也。若未成酤業。及賣淨肉。在淫坊等。或向眾僧。向三人一人等。例得悔除。若三毒酒。散亂酒。禪定酒。治以析觀體觀次第一心四種無生。無知酒。治以次第一心二種無生。無明酒。惟以一心無生治之。
修證者。初果得道共力。永斷事酤。凡外酤三毒。散亂。禪定等酒。初果亦永不酤。未免自飲。四果永不復飲。若無知酒。二乘但飲不酤。出假位中。更不復飲。若無明酒。地前菩薩。亦酤亦飲。登地但飲不酤。妙覺永不復飲也。
性惡者。事惡。惟用飲。不用酤。用飲如末利夫人事。理惡。亦酤亦飲。謂法性理水。陶然真樂。名為真酒。諸佛菩薩。自既醉飽。亦廣飲人。又中諦酒。俗諦酒。真諦酒。三昧酒。十善酒。以中諦酒。酤與別圓菩薩。以俗諦酒。酤與藏通菩薩。以真諦酒。酤與藏通二乘。以三昧酒。酤與色無色界。以十善酒。酤與人天。各令醉飽。又中諦藥酒。治菩薩病。俗諦藥酒。治二乘病。真諦藥酒。治凡夫病。三昧藥酒。治散亂病。十善藥酒。治十惡病。既酤與人。亦示自飲。又一切眾生醉三毒酒。與其同事。亦復示飲。又如婆藪仙人。示酤三毒酒。為眾作誡。
○第六說四眾過戒。
若佛子。口自說出家在家菩薩。比丘比丘尼罪過。教人說罪過。罪過因。罪過緣。罪過法。罪過業。而菩薩聞外道惡人。及二乘惡人。說佛法中非法非律。常生慈心。教化是惡人輩。令生大乘善信。而菩薩反更自說佛法中罪過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說者。向未受菩薩戒人。說大乘七眾罪過。向未受具戒人。說比丘比丘尼二眾罪過也。出家在家菩薩。即通指大乘七眾。比丘。比丘尼。即別指小乘二眾。以住持僧寶。關係法門。故亦同重。罪過因等。應雲說因。說緣。說法。說業。因者。說罪之心。緣者。欲說時莊嚴方便。法者。輕重罪相。業者。了了出口。前人領解。二乘名惡人者。執一定之規繩。疑大人之作略。不知大乘妙用。故斥之為惡人。佛法中罪過者。揀非外道罪過。亦揀非犯邊罪已失戒人罪過也。
此亦性遮二業。六緣成重。一眾生。二眾生想。三說罪心。四所說過。五所向人。六前人領解。眾生者。上中二境。有菩薩戒。有比丘比丘尼戒者重。無戒者輕。下境。舊云有戒無戒皆輕。今雲。有菩薩戒者宜重。但未必失戒耳。若前人實犯重罪。已失戒者。說但犯輕。或雖犯重。而未失戒。或雖失戒。如法重受。說皆犯重。眾生想者。有戒無戒六句。二重。四輕。說罪心者有兩。一陷沒心。欲令前人失名利等。二治罰心。欲令前人被繫縛等。此二心正是業主。不論是實是虛。皆犯重。若獎勸心說。及僧差說罪。皆不犯。所說過者。或說罪事。或說罪名。各有當疑僻六句。罪事者。殺盜淫妄飲酒食肉等事。罪名者。大則七逆十重輕垢。小則五篇七聚等名。若重名重事。作重想重疑而說。犯重。作輕想說。犯輕。若輕名輕事。作輕想輕疑而說。犯輕。作重想說。犯重。所向人者。上中二境。無菩薩戒。為說菩薩七眾罪過。犯重。無比丘比丘尼戒。為說二眾罪過。犯重。若向有大乘戒。有具戒者。如法說實舉過。令其懺悔。不犯。若所說不實。自屬謗毀戒也。下境。不論有戒無戒。向說皆輕。毀損不深故。前人領解者。口業事遂。據此時結罪。隨語語結。隨人人結。若未解時。止結方便。
七眾同。
大小異。小乘說第一篇犯第二。說第二篇犯第三。說第三篇以下。悉犯第七聚。大士宜掩惡揚善。故說重同重。說輕同輕。
開遮者。惟除僧差。及獎勸因緣。餘悉不開。
果報者。若所說是實。即上品兩舌。亦兼惡口。若所說不實。復是妄語。華嚴二地品雲。兩舌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眷屬乖離。二者親族弊惡。惡口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常聞惡聲。二者言多諍訟。解曰。兩舌惡口。約境。約心。約悔不悔。亦各三品。牽墮三塗也。十善業道經云。若離兩舌。即得五種不可壞法。一得不壞身。無能害故。二得不壞眷屬。無能破故。三得不壞信。順本業故。四得不壞法行。所修堅固故。五得不壞善知識。不誑惑故。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得正眷屬。諸魔外道。不能沮壞。若離惡口。即得成就八種淨業。一言不乖度。二言皆利益。三言必契理。四言辭美妙。五言可承領。六言則信用。七言無可譏。八言盡愛樂。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具足如來梵音聲相。淨戒品雲。不離間語。亦四種報。一者現在能令自他無諍。所在安樂。二者以和合故。眾人愛敬。過去所有離間語罪。悉得銷滅。於三惡趣。心無憂懼。三者於未來世。得五種果。一能獲金剛不壞之身。世間刀杖。無能損壞。二於所生處。得善眷屬。無諸乖諍。不相捨離。三於所生處。設不遭遇善友知識為說法者。自然覺悟無二法門。於佛法僧。深生信向。無有退轉。四令諸有情一心一事。歡喜相向。速能證得慈三摩地。五能勸發一切有情修習大乘。令不退轉。四者由遠離間。常和合語。得善眷屬。隨順調伏。乃至涅槃。不相捨離。離粗惡語。亦四種報。一者現在世中。心常清淨。興大悲雲。降慈心雨。滅妄貪慾。止恚風塵。令得清淨。二者軟語之人。一切愛敬。讚歎隨順。令粗惡者。漸得調伏。六根清淨。三業無染。三者於當來世。永離三塗。常生善處。四者漸次能得無上菩提。具梵音聲。說法之時。隨類各解。而生念言。今薄伽梵。為我說法。不為餘人。所說妙法。皆契我心。除我身心。煩惱習氣。
理解者。如大涅槃經云。佛禁無常。汝猶說者。即破佛禁。又云。我等皆應善覆無常。說於常住。以此為例。即是隱惡揚善之義。若隱覆常住。說於無常。是說佛過。亦是說四眾過。
懺悔者。犯重失戒。應須更受。或復取相。彌善。犯輕作法。隨事斟酌。犯於理說。惟用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以去無事說。圓人初心無理說。
性惡者。說佛菩薩為究竟五逆。究竟大盜。究竟五欲。究竟大妄語人。
○第七自讚毀他戒。
若佛子。自讚毀他。亦教人自讚毀他。毀他因。毀他緣。毀他法。毀他業。而菩薩應代一切眾生受加毀辱。惡事向自己。好事與他人。若自揚己德。隱他人好事。令他人受毀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自讚者。稱己功德。毀他者。譏人過惡。彼此互形。顯己德而彰人短。使名利歸於自身。故犯重也。若但以貪心自讚。但以瞋心毀他。各各結染污犯。戒本經中別有此條。今經亦此戒兼制也。教人者。或教人讚我毀他則重。或教彼自讚毀人則輕。因者。貪利之心。緣者。作諸方便。法者。陳其善惡。業者。前人領解。
此亦性遮二業。五緣成重。一眾生。二眾生想。三讚毀心。四說讚毀具。五前人領解。眾生者。上中二境重。下境輕。眾生想者。上中。上中想。疑。二重。餘四句輕。或下境作上中想。亦重也。讚毀心者。欲彰彼短。使名利悉歸於己。非為析伏。非為利益也。說讚毀具者。一種姓。或尊。或卑。二行業。或貴。或賤。三伎術工巧。或上。或下。四過犯。或有。或無。五結使。或輕。或重。六形相。或好。或丑。七善法。或具。不具。前人領解者。口業事遂。隨語語結重。羯磨文雲。若以上品纏犯。失菩薩戒。應須更受。中品纏犯。應向三人。或過三人。悔過除滅。下品纏犯。向一人悔。以下三戒並同。又不隨喜他善。亦應此戒兼制。戒本經云。知他眾生有實功德。以慊恨心。不向人說。亦不讚嘆。有讚歎者。不唱善哉。是犯染污起。若懶惰懈怠放逸。犯非染污起。不犯者。知彼少欲。護彼意故。若病。若無力。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若護僧制。若令彼人起煩惱。起溢喜。起慢。起非義。除此諸患故。若實功德似非功德。若實善說似非善說。若為摧伏外道邪見。若待說竟。
七眾同。
大小異。大士利安為本。故重。小乘自讚犯第七聚。毀他犯第三篇。不合結也。
開遮者。戒本經云。若輕毀外道。稱揚佛法。若以方便令彼調伏。捨離不善。修習善法。又令不信者信。信者增廣。
果報者。自讚若實。即如淫女為一錢故而現戲笑。若復不實。自得大妄語報。毀他若實。名為惡口。不實。復兼妄語。所有果報。悉如上說。
理解者。菩提為自。煩惱為他。涅槃為自。生死為他。菩提是道諦。煩惱是集諦。涅槃是滅諦。生死是苦諦。若生滅四諦。即具讚毀。無生四諦。即無讚毀。若無量四諦。即具讚毀。無作四諦。即無讚毀。又二乘以真為自。以俗為他。菩薩以俗為自。以真為他。別教以中為自。二諦為他。皆具讚毀。圓無自他。故無讚毀。又對待妙。即具讚毀。絕待妙。即無讚毀。
懺悔者。事中讚毀。如羯磨文所云。理中讚毀。即用體觀一心二種無生。
修證者。初果以上。永斷事惡。八人見地。永斷界內理惡。別地圓住。永斷界外理惡。
性惡者。用事讚毀。則摧邪顯正。彈偏斥小。嘆大褒圓。用理讚毀。則法性為自。無明為他。無明之性。即是法性。無可讚毀。而熾然讚毀。
○第八慳惜加毀戒。
若佛子。自慳。教人慳。慳因。慳緣。慳法。慳業。而菩薩見一切貧窮人來乞者。隨前人所須。一切給與。而菩薩以恶心瞋心。乃至不施一錢一針一草。有求法者。不為說一句一偈一微塵許法。而反更罵辱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吝惜所有。名之為慳。或吝財。或吝法。皆所不應。教人者。或使人為我拒毀則重。或教人自行慳毀則輕。因者。鄙吝之心。緣者。莊嚴方便。法者。示秘惜打罵等相。業者。前人領納。貧窮人者。或貧於財。或窮於法。又空乏名貧。空乏則手足無措名窮。財法皆有貧窮二苦也。隨前人所須者。財則若多若少。法則若大若小。皆應與之。恶心者。慳吝鄙惜。瞋心者。不喜其人。明非見機折伏也。決定毗尼經云。在家菩薩。應行二施。一財。二法。出家菩薩行四施。一紙。二墨。三筆。四法。得忍菩薩行三施。一王位。二妻子。三頭目皮骨。義疏雲。當知凡夫菩薩。隨宜惠施。都杜絕。故犯也。
此亦性遮二業。五緣成重。一眾生。二眾生想。三慳毀心。四示慳毀相。五前人領納。眾生者。上中二境。及下境。有戒者悉重。餘輕。眾生想六句。三重。三輕。如上說。慳毀心者。謂惡瞋吝惜財法。欲以打罵拒絕。是犯。若彼不宜聞法得財。宜見訶辱。皆不犯。示慳毀相者。或隱避不與財法。或言都無。或手杖驅斥。或惡言加罵。或自作。或使人打罵。皆重。前人領納者。知我吝惜之相。受我打罵之辱。隨事隨語結重。若彼遣使。求財請法。對使人慳惜。遙作訶罵。既非對面。損惱稍輕。皆不結重。或雖重。不失戒也。不犯者。戒本經曰。若自無。若求非法物。若不益彼物。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若彼犯王法。護王意故。若護僧制。此明不與財不犯也。又云。若外道求短。若重病。若狂。若知不說。令彼調伏。若所修法未善通利。若知前人不能敬順。威儀不整。若彼鈍根。聞深妙法。生怖畏心。若知聞已。增長邪見。若知聞已。毀呰退沒。若彼聞已。向惡人說。此明不與法不犯也。又菩薩善戒經云。求者三至。若不施者。是名犯重。不犯者。若以方便善語慰喻。令彼求者不生恨心。求者二種。一者貧窮。二者邪見。不施貧者。則便得罪。不施邪見。則不名犯。又菩薩攝受徒眾。即應以二事將護。所謂法及衣食。亦應此戒兼制。戒本經云。若菩薩攝受徒眾。以瞋恨心。不如法教授。不能隨時從婆羅門居士所。求衣食臥具。醫藥房舍。隨時供給。是犯染污起。若懶惰懈怠。犯非染污起。不犯者。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若護僧制。若病。若無力。若使有力者說。若彼有力。多知識大德。自求眾具。若曾受教。自己知法。若外道竊法。不能調伏。
七眾同。
大小異。大乘不揀親疏。求者皆施。不與加毀悉犯。以本誓兼物故。小乘惟弟子不教法。犯第七聚。不與財。不制。加毀隨事各結。不合為重。
開遮者。戒本經云。觀眾生應以苦切之言。方便利益。恐其憂惱而不為者。是犯非染污起。不犯者。觀彼現在少所利益。多起憂惱。
果報者。慳毀之罪。亦在三塗。又慳財餘報。生生貧窮。慳法餘報。世世愚鈍。當知不慳即是無貪善根所攝。十善業道經云。若離貪慾。即得成就五種自在。一三業自在。諸根具足故。二財物自在。一切怨賊不奪故。三福德自在。隨心所欲。物皆備故。四王位自在。珍奇妙物。皆奉獻故。五所獲之物。過本所求。百倍殊勝。由於昔時不慳嫉故。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三界特尊。皆共敬養。淨戒品雲。離貪嫉者。亦四種報。一者現在世中。於他富貴。起隨喜心。不捨毫釐。獲大功德。二者一切愛敬。身心安樂。威德自在。能淨心中貪慾雲翳。猶如夜月。眾星圍繞。三者所生之處。六根圓滿。財寶豐足。眾人愛敬。常行惠施。無礙辯才。處眾無畏。四者乃至證得無上菩提。眾聖圍繞。功德最上。一切眾生。同受教命。
理解者。秘真妙法名慳。令獲陋果名毀。法華經云。若以小乘化。乃至於一人。我則墮慳貪。是事為不可。
懺悔者。事慳悔過。例前可知。理慳須用一心無生。法華雲。惟以如來滅度而滅度之。
修證者。初果斷事慳。亦斷真諦慳。菩薩不慳俗諦。別人不慳中諦。圓人不慳法性。名字不慳。乃至究竟不慳。
性惡者。不捨一法名慳。破相歸性名毀。
○第九瞋心不受悔戒。
若佛子。自瞋。教人瞋。瞋因。瞋緣。瞋法。瞋業。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善根無諍之事。常生慈悲心。孝順心。而反更於一切眾生中。乃至於非眾生中。以惡口罵辱。加以手打。及以刀杖。意猶不息。前人求悔。善言懺謝。猶瞋不解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因者。忿恨隔絕之心。緣者。瞋隔方便。法者。示相發口。業者。前人領解。非眾生者。變化幻人等。彼雖無情。作有情想而行瞋辱。亦犯輕也。
此亦性遮二業。五緣成重。一眾生。二眾生想。三瞋隔心。四示不受相。五前人領解。眾生者。上中二境重。下境輕。或有戒者亦重。但不失戒也。眾生想六句。如上。瞋隔心者。心懷忿恨。不欲和解。正是業主。示不受相者。或關閉斷隔。發口不受。前人領解者。知彼不受。隨身口業多少結重。不犯者。戒本經云。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若彼不如法悔。其心不平。不受其懺。無罪。又云。若不慊恨。性不受懺。是犯非染污起。又云。若菩薩侵犯他人。或雖不犯。令他疑者。即應懺謝。慊恨輕慢。不如法懺謝。是犯染污起。若懶惰懈怠。犯非染污起。不犯者。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若彼欲令作不淨業。然後受者。不謝無罪。若知彼人性好斗訟。若悔謝者。增其瞋怒。若知彼和忍。無慊恨心。恐彼慚恥。不謝無罪。解曰。此輕垢罪。亦應此戒兼制也。
七眾同。
大士接取眾生為務。以乖化他之道。故重。小乘自利。瞋他犯第七聚。
開遮者。戒本經云。見有眾生應訶責者。應折伏者。應罰黜者。以染污心不訶責。若訶責不折伏。若折伏不罰黜。是犯染污起。若懶惰懈怠。犯非染污起。不犯者。彼不可治。不可與語。難可教誨。多起慊恨。若觀時。若恐因彼起斗諍相違。若相言訟。若僧諍。若壞僧。若彼不諂曲。有慚愧心。漸自改悔。又云。若菩薩成就種種神力。應恐怖者而恐怖之。應引接者而引接之。欲令眾生消信施故。不以神力恐怖引接者。是犯非染污起。不犯者。若彼眾生。更起染著。外道謗聖。成就邪見。若彼發狂。若增苦受。一切不犯。又唐譯戒本雲。又如菩薩見諸有情。為行越路。非理而行。出粗惡語。猛利訶擯。方便令其出不善處。安立善處。菩薩如是以饒益心。於諸有情。出粗惡語。無所違犯。生多功德。解曰。以饒益心。則非瞋隔心明矣。
果報者。二地品雲。瞋恚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常被他人求其長短。二者恆被於他之所惱害。十善業道經云。若離瞋恚。即得八種喜悅心法。一無損惱心。二無瞋恚心。三無諍訟心。四柔和質直心。五得聖者慈心。六常作利益安眾生心。七身相莊嚴。眾共尊敬。八以和忍故。速生梵世。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得佛無礙心。觀者無厭。淨戒品雲。離瞋恚者。亦四種報。一者現世六根聰利。儀容可觀。人所親附。二者心無瞋恚。一切惱害打罵訶責。盡皆不起。譬如有人持迦嚕羅咒。一切諸毒。無能害之。以無恚怒。增長慈心。以慈真言。令三十六俱胝天魔鬼神。悉皆摧伏。奉慈真言。無所損害。三者於未來世。以慈心梯。上生梵世。一劫安樂。令諸眾生。斷惡修善。四者漸次能得無上菩提。具足莊嚴三十二相。八十種好。熾然炳著。無量功德。蘊集其身。
理解者。凡外隔真。二乘隔俗。出假隔中。但中隔於二諦。
懺悔者。事瞋作法。例前可知。隔真。用析體等四種無生。隨一皆得。隔俗。於體觀等三。隨用其一。隔中。於次第一心二懺。亦隨用一。隔二諦者。惟用一心無生。
修證者。三果斷事瞋盡。初果不隔真。出假不隔俗。別向不隔中。別地圓住不隔二諦。又圓信圓觀。皆伏一切理瞋。
性惡者。現忿怒大明王相。是用事瞋。一法不取。名為理瞋。
○第十謗三寶戒。
若佛子。自謗三寶。教人謗三寶。謗因。謗緣。謗法。謗業。而菩薩見外道及以惡人。一言謗佛音聲。如三百矛刺心。況口自謗。不生信心孝順心。而反更助惡人邪見人謗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此戒亦名謗菩薩藏。說相似法。或云邪見邪說戒。謗者。乖背之稱。凡解不稱理。言不審實。異解異說。皆名為謗。因者。邪見之心。緣者。邪說方便。法者。言說著述等事。業者。前人領解。
此亦性遮二業。邪見為本。復加口過也。五緣成重。一眾生。二眾生想。三欲說心。四正吐說。五前人領解。眾生者。向上中二境謗則重。向下境輕。眾生想六句。如前可知。欲說心者。謂邪見推畫。惟此是實。餘皆虛妄。既心存謬解。喜向人說也。邪見雖多。大端有四。一上邪見。二中。三下。四雜。上者。撥無因果。如闡提等。中者。謂三寶不及外道。若心中計成。失戒。若心知三寶勝。口說不如。既未翻歸。不失戒體。語語結重。下者。棄大取小。計成。失菩薩戒。計若未成。犯輕。屬下文心背大乘戒攝。雜者。或偏執。或雜信。或繫念小乘。或思義僻謬。偏執又二。一執大謗小。如戒本經云。若菩薩如是見。如是說言。菩薩不應聽聲聞經法。不應受。不應學。菩薩何用聲聞法為。是犯染污起也。二偏謗一部。於方等中。偏言某部非佛說。亦犯輕垢。如戒本經云。若菩薩聞菩薩法藏甚深義。真實義。諸佛菩薩無量神力。誹謗不受。言非利益。非如來說。是亦不能安樂眾生。是犯染污起也。雜信者。不背因果。及三寶大乘。但言外道鬼神。亦有威力。奏章解神。或復勸他。悉犯輕垢。繫念小乘者。知大乘高勝。且欲先取小果。後更修大。此名念退。犯輕垢。亦下文暫違菩提心戒攝。思義僻謬者。如今人義淺。三五家釋。是智力不及。此應非罪。若輕輒去取。復有知他為是。強欲立異。皆犯輕垢。又有說相似法。如戒本經云。若菩薩如是見。如是說言。菩薩不應樂涅槃。應背涅槃。不應怖畏煩惱。不應一向厭離。何以故。菩薩應於三阿僧祗劫久受生死。求大菩提。作是說者。是犯染污起。何以故。聲聞深樂涅槃。畏厭煩惱。百千萬倍不及菩薩。彼習不染污心。勝阿羅漢也。正吐說者。若自說。若令人傳說。若作書著述等。前人領解者。納受邪言。隨語語結罪。披書發解。亦語語結非。
七眾同。
大小異。大士化人為任。故重。小乘說殺無果報。淫不障道。世界有邊無邊等。均名惡見。語語犯第七聚。三諫不捨。結第三篇。更或不捨。作惡見不捨舉羯磨。雖非滅擯。而治法最嚴。冀令永捨惡見故。然終不結重也。
惟遮不開。
果報者。二地品雲。邪見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生邪見家。二者其心諂曲。十善業道經云。若離邪見。即得成就十功德法。一得真善意樂。真善等侶。二深信因果。寧殞身命。終不作惡。三惟歸依佛。非餘天等。四直心正見。永離一切吉凶疑網。五常生人天。不更惡道。六無量福慧。轉轉增勝。七永離邪道。行於聖道。八不起身見。捨諸惡業。九住無礙見。十不墮諸難。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速證一切佛法。成就自在神通。淨戒品雲。離邪見者。亦四種報。一者於現世中。離惡知識。親近善友。聞法信受。未生不善。令永不生。已生不善。令盡除斷。未生善法。修習令生。已生善法。修令增長。此正見者。一切善法之根本也。二者能閉不善行門。於大眾中。名稱普聞。心無疑悔。三者未來生處。遇善知識。得善伴侶。順於正見。歸佛法僧。更無異向。於菩薩行。無退轉心。除滅罪愆。增長福聚。有漏無漏。生死涅槃。過患利益。能善分別。了達諸法無我我所。無有執著。正見力能究竟清淨。四者所有三乘勝妙功德。人不能測。正見之力。皆悉圓滿。能為眾生。作歸依處。度脫有情出生死苦。悉皆安置無上大乘。乃至處於法王之位。
理解者。凡外謗真。二乘謗俗。出假謗中。但中謗於二諦。
懺悔者。事謗作法。例前可知。謗真。於四無生。隨用一懺。謗俗。於體觀等三。亦隨用一。謗中。於次第一心。亦隨用一。謗二諦者。惟用一心無生。
修證者。藏不謗真。通不謗俗。別不謗中。圓不謗二。各於外內二凡永伏。分證永斷。
性惡者。用事謗。如婆藪仙人。用理謗。四句即為四門。門門皆入道。
○三總結。
善學諸仁者。是菩薩十波羅提木叉。應當學。於中不應一一犯如微塵許。何況具足犯十戒。若有犯者。不得現身發菩提心。亦失國王位。轉輪王位。亦失比丘比丘尼位。亦失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佛性常住妙果。一切皆失。墮三惡道中。二劫三劫。不聞父母三寶名字。以是不應一一犯。汝等一切菩薩今學。當學。已學。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八萬威儀品當廣明。
此十重戒。與瓔珞經同。若善生經。單明在家六重。則無後四。若地持經。單明出家八重。則無酤酒說過二戒。又地持羯磨文中明受戒法。亦通在家。今此經及瓔珞去復存單。合成十重。然善生經意被界內。不制後四。猶之可也。地持被界外機。胡不制酤說二戒耶。若謂出家不妨酤酒說過。此決不然。若謂在家不妨讚毀。乃至邪說。此尤不可。蓋或各就僧俗易起過邊制之。實則十戒皆通僧俗也。不得現身發菩提心者。直指此生為語。亦失國王位等者。現在既失其義。未來必並失其名也。問。犯前四戒。則一切戒體俱失。犯後六戒。止是失菩薩法。何云亦失比丘比丘尼位。答。此是一往乘勢之語。又或如從高處墜。法爾至底。理無中止。所以身子六心中退。仍向五道輪迴。亦其驗也。
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卷第五
姚秦 三藏法師 鳩摩羅什 譯
明 菩薩沙彌古吳 智旭 注
菩薩比丘溫陵 道昉 訂
△二明四十八輕戒三。初總標。二別釋。三總結。
今初。
佛告諸菩薩言。已說十波羅提木叉竟。四十八輕今當說。
初句結前。次句示後也。
△二別釋四十八。第一不敬師友戒。(至)第四十八破法戒。
○第一不敬師友戒。
若佛子。欲受國王位時。受轉輪王位時。百官受位時。應先受菩薩戒。一切鬼神。救護王身百官之身。諸佛歡喜。既得戒已。生孝順心。恭敬心。見上座和尚阿闍梨大德同學同見同行者。應起承迎禮拜問訊。而菩薩反生憍心慢心癡心瞋心。不起承迎禮拜。一一不如法供養。以自賣身國城男女七寶百物而供給之。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一切受佛戒人。皆應敬重師友。以有爵位者。易生憍慢。故偏舉王及百官為誡也。受戒則福庇幽明。所以鬼神救護。又能弘護法化。故諸佛歡喜。上座有三。一生年上座。戒臘在先。二福德上座。眾所推敬。三法性上座。證入聖位。和尚。或云鄔波馱耶。此翻親教師。或翻力生。繇此人力。生我無漏妙戒身故。阿闍梨。或云阿遮梨耶。此翻軌範師。謂教授威儀示我軌式。即下文所稱教誡法師也。大德者。總嘆具大功德。同學者。宗同一師。同見者。心同一解。同行者。身同一業。憍者。亢己。慢者。忽人。癡者。不知賢聖。瞋者。心懷忿恚。以自賣身等者。舉重況輕。謂尚應如此供養。況迎拜之儀而不為耶。此四十八輕戒。准十重法。亦應有不敬因。不敬緣。不敬法。不敬業。飲因。飲緣。飲法。飲業。乃至破法因。破法緣。破法法。破法業等。但以眾輕垢。成與未成。同稱惡作。故不復委明耳。
此亦性遮二業。四緣成罪。一師友。謂上座及同行等。二師友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三不敬心。戒本經云。若憍慢瞋恨。不起迎拜等。是染污犯。若懶惰懈怠。或無記心。或忘誤。犯非染污起。不犯者。若重病。若亂心。若睡眠不知。若聽法。若說法。若在說法眾中。護說者心。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若護僧制。若護多人意。四應迎不迎應供不供等事成。隨事結罪。
七眾同 大小共。
惟遮不開。或方便令調伏。亦得名開。
果報者。師友知識。是得道大因緣。是全梵行。不敬則永失法利。魔所攝持。敬則常遇善緣。成就佛法。
理解者。外道不敬真諦。二乘不敬俗諦。藏通不敬中諦。別教不敬二諦之友。
懺悔者。慢人。作法懺。慢法。如次用四種無生。
修證者。初果得不壞淨。及淨心地菩薩。永斷事慢。四教分證人。如次斷四種理慢。
性惡者。瑜伽法中作觀音慢。是觀行慢。十地品雲。我當於一切眾生中為首為勝等。是分證慢。天上天下。惟吾獨尊。是究竟慢。
○第二飲酒戒。
若佛子。故飲酒。而酒生過失無量。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有酒者。五百世無手。何況自飲。亦不得教一切人飲。及一切眾生飲酒。況自飲酒。一切酒不得飲。若故自飲。教人飲者。犯輕垢罪。
故飲者。明非不知誤飲。一切眾生。指異類也。餘如酤戒中釋。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是酒。謂飲之醉人。二酒想六句。二咽咽結罪。二輕垢。二無犯。三有飲心。四入口咽咽結罪。若教他飲。咽咽二俱結罪。不犯者。病非酒不療。
七眾同犯 大小乘俱制 開者。如末利夫人事。
果報者。飲酒之罪。有五五百果。第一五百世在咸糟地獄。二五百在沸屎。三五百在曲蛆蟲。四五百在蠅蚋。五五百在癡熱無知蟲。文雲五百世無手。或但舉最後五百也。
理解如酤酒中說。
懺悔者。事飲。作法。理飲。無生。
修證者。得法自在人。飲無迷亂。
性惡者。用事飲。如濟顛等。用理飲。即法性真酒。耽荒無厭。
○第三食肉戒。
若佛子。故食肉。一切眾生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斷大慈悲佛性種子。一切眾生。見而捨去。是故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眾生肉。食肉得無量罪。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故食者。明非不知誤食。一切眾生肉者。不論水陸空行。但是有情身份。悉遮止也。一切眾生。皆有佛性。與我同體。而今食啖其肉。殘慘之甚。故云斷大慈悲佛性種子。准此。則蠶口獸毛。亦所不忍。是以鴦掘經云。若繇綿絹帛。展轉傳來。離殺者手。施於比丘。亦不應受。受者非悲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是肉。謂有情身份。二肉想。二重。二輕。二無犯。三有食心。正是業主。四入口咽咽結罪。
七眾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初聽三種淨肉。一不見殺。二不聞殺。三不疑為己殺。又有九種十種不淨肉等禁食。餘非所制。大士懷慈。一切悉斷。又知水有蟲。或疑有蟲。不看不漉。輒飲輒用。大小俱制。又蠶綿大小俱制。大乘為眾生故。得畜憍奢耶等。而非自用。獸毛小乘不制。大乘亦無特製。而佛頂經中亦兼及之。不用彌善。
開遮者。或鹿角虎骨等。制入藥中。此應非犯。若為藥故傷生命。同得殺罪。
果報者。楞伽經云。為利殺眾生。以財網諸肉。二俱是惡業。死墮叫呼獄。若無教想求。則無三淨肉。彼非無因有。是故不應食。佛頂經云。死死生生。互來相啖。惡業俱生。窮未來際。又云。殺彼身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經微塵劫。相食相誅。猶如轉輪。互為高下。無有休息。又云。服其身份。皆為彼緣。必使身心。於諸眾生。若身身份。身心二途。不服不食。我說是人。真解脫者。
理解者。凡外食斷常瘜肉。二乘食偏真枯肉。菩薩食出假脂肉。別教食但中頑肉。
懺悔者。事食。作法。理食。用四種無生。
修證者。別初住。圓初信。永斷事食。四教分證。斷四理食。
性惡者。用事食。如釋迦本生。現惡羅剎形怖人令受歸戒。用理食。則中道法性。名為第一美肉。恣意飽啖。
○第四食五辛戒。
若佛子。不得食五辛。大[廿/秝]。茖[葸-十+夕]。慈[葸-十+夕]。蘭[葸-十+夕]。興渠。是五辛一切食中不得食。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茖[葸-十+夕]。即韭。慈[葸-十+夕]。即[葸-十+夕]。蘭[葸-十+夕]。即小[廿/秝]。興渠。此方所無。一切食中雜有此辛。亦不得食。非但戒單食也。
此是遮業。臭穢妨於淨法故制。四緣成罪。一是辛。二有辛想。二重。二輕。二無犯。三有食心。四入口咽咽結罪。
七眾同。
大小共。大乘防過義深。較小略重。
開遮者。病非[廿/秝]等不愈。須處僻靜別室食之。不得入佛塔僧堂。不得入僧浴室不得上都圊內。俟斷食更七日後。臭氣都盡。沐浴浣衣。香熏入眾。具如律明。
果報者。佛頂經云。是五種辛。熟食發淫。生啖增恚。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其臭穢。咸皆遠離。諸餓鬼等。舐其唇吻。福德日消。長無利益。修三摩地。善神不護。魔王得便。命終自為魔王眷屬。受魔福盡。墮無間獄。
理解者。見思辛。塵沙辛。無明辛。
懺悔者。事食。作法。理食。無生。
修證者。事辛為修行第一漸次。最初應斷。初果斷見辛。四果斷思辛。出假斷塵沙辛。別地圓住。分斷無明之辛。
性惡者。辛是熏染為義。以法界辛。遍熏法界。如擊塗毒鼓。置毒乳中等喻。既以毒喻圓理。亦可以辛喻也。
○第五不教誨罪戒。
若佛子。見一切眾生犯八戒。五戒。十戒。毀禁。七逆。八難。一切犯戒罪。應教懺悔。而菩薩不教懺悔。同住。同僧利養。而共布薩。一眾說戒。而不舉其罪。不教誨過者。犯輕垢罪。
八戒者。八關齋法。又地持八重。五戒者。清信士女所受。十戒者。十善戒。沙彌十戒。又此經十重。毀禁者。總明犯一切戒。即毀三世諸佛明禁。七逆。現在下文。八難。乃犯戒果報。一地獄。二畜生。三餓鬼。四盲聾瘖啞。諸根不具。五生邪見家。世智辯聰。六佛前佛後。七北洲。八無想天。一切犯戒罪者。若大若小。若重若輕。若因若果。皆教懺悔。教懺悔者。以見聞疑三根舉事。令改往修來。捨過遷善也。梵語懺摩。是此方請忍請恕之意。即表除於往愆。悔乃此方之語。義稱惡作。謂追責前來所作是惡。決志改途易轍。即表修於來善。同住同利。是共食味。布薩說戒。是共法味。理應如法舉罪。故不舉不教者犯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有罪。二有罪想。若實謂無罪者非犯。三不教心。戒本經云。瞋心不舉。是染污犯。懶惰懈怠。非染污犯。四默然同住。不教誨是一罪。同食味復一罪。同法味又一罪。隨事各結。不犯者。戒本經云。若狂。若知不說令彼調伏。若護他心。若護僧制。又云。見眾生造今世後世惡業。以慊恨心不為正說。是染污犯。不犯者。若自無智。若無力。若使有力者說。若彼自有力。若彼自有善知識。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若為正說。於我憎恨。若出惡言。若顛倒為。若無愛敬。若復彼人性弊[怡-台+龍]戾。又自不悔過。亦應此戒兼制。戒本經云。若菩薩不護不信之言。不護譏毀。亦不除滅。若實有過惡不除滅者。是染污犯。實無過惡而不除滅。非染污犯。不犯者。若外道誹謗。及餘惡人。若出家乞食。修善因緣。生他譏毀。若前人瞋狂而生譏毀。解曰。不教人悔。惟是遮業。自過不悔。兼得性業也。又善生經云。若優婆塞見他四眾毀所受戒。心生憍慢。言我勝彼。彼不如我。得失意罪。解曰。斯亦此戒兼攝。亦具性遮二業。亦通七眾同犯也。
七眾不全同。比丘應舉七眾罪。比丘尼得舉六眾罪。不得舉比丘罪。若與比丘親裡知識。私相勸諫。無罪。式叉摩那得舉五眾罪。不得舉比丘比丘尼罪。沙彌得舉四眾罪。不得舉上三眾罪。沙彌尼得舉三眾罪。不得舉上四眾罪。在家二眾得舉自類罪。不得舉出家五眾罪。若親厚知識。私相勸諫。皆悉無罪。又在家二眾。無同利養事。惟有不舉。及同布薩二過。
大小乘俱制。
開遮者。僧祇律雲。若彼人凶暴。若依王力。大臣力。兇惡人力。或起奪命因緣傷梵行者。應作是念。彼罪行業。必自有報。彼自應知。爾時但護根相應。無罪。又四分律雲。內有五法應舉他。以時。不以非時。真實。不以不實。有益。不以減損。柔軟。不以粗獷。慈心。不以瞋恚。
果報者。大涅槃雲。若善比丘。見壞法者。置不訶責。驅遣舉處。是人佛法中怨。若能責遣。當知得福無量。不可稱計。菩薩善戒經云。施陀羅等。及以屠兒。雖行惡業。不能破壞如來正法。不心定墮三惡道中。為師不能教訶弟子。則破佛法。必墮地獄。優婆塞戒經云。寧受惡戒。一日中斷無量命根。終不養畜弊惡弟子。不能調伏。何以故。是惡律儀。殃齊自身。畜惡弟子不能教誨。乃令無量眾生作惡。能謗無量善妙之法。壞和合僧。令多眾生。作五無間。是故劇於惡律儀罪。
理解者。前人破於理戒。應教理懺。又觀心釋者。前念起惡為罪。後念覺竟觀察。名為教誨。
懺悔者。事不教。用作法。理不教。用無生。
修證者。他人犯戒。於四諍中即是犯諍。若舉過不服。即是覓諍。若復有人不知戒相。不決重輕。即是言諍。若於三諍事發。又即事諍。此之四諍。具十法者乃能滅之。一持戒。二多聞。三誦毗尼極利。四廣解其義。五言辭了了。堪任問答。六諍起能滅。七不愛。八不恚。九不怖。十不癡。又僧祇明成就十四法。名為第五持律。所謂善能滅諍。大約是無疑解脫。阿羅漢也。教誨理罪。位在圓住。通教見地。亦滅界內理諍。
性惡者。維摩經云。外道六師。是汝之師。汝師所墮。汝亦隨墮。則非惟不教令悔。又從而和之矣。此亦具有事理二墮也。
○第六不供給請法戒。
若佛子。見大乘法師。大乘同學同見同行。來入僧坊舍宅城邑。若百里千里來者。即起迎來送去。禮拜供養。日日三時供養。日食三兩金。百味飲食。床座醫藥。供事法師。一切所須。盡給與之。常請法師三時說法。日日三時禮拜。不生瞋心患惱之心。為法滅身。請法不懈。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日食三兩金者。極勢之語。三時者。中前中後。初夜。瞋心者。恚彼法師。患惱者。恐己侈費。為法滅身者。舉重況輕。
此是遮業。喪資神之益故制也。四緣成罪。一是法師。二法師想。若不知者非犯。三不請心。若瞋。若惱。是染污犯。懈怠。忘誤。非染污犯。四漠然空過。隨事結罪。又不受師教。亦應此戒兼制。戒本經云。欲求定心。慊恨憍慢。不受師教。是染污犯。若懶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無力。若知彼人作顛倒說。若自多聞有力。若先已受法。
七眾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未滿五夏。未諳律藏。見有持律人來應請。餘非所制。大乘求法無厭。一切應請。
開遮者。若知不請令彼調伏。
果報者。不請則失聞熏益。障智慧種。請則常能不離正法。
理解者。觀慧不現前。名不供給請法。
懺悔者。事不請。作法。理不請。無生。
修證者。入淨心地菩薩。常法供養一切三寶。事請理請俱無犯。
性惡者。事惡。則如闍王之女。見大聲聞而不起迎禮敬。理惡。則觀於絕待法性。不得能供所供。能請所請。
○第七不往聽法戒。
若佛子。一切處有講法毗尼經律。大宅舍中有講法處。是新學菩薩。應持經律卷。至法師所。聽受諮問。若山林樹下。僧地房中。一切說法處。悉至聽受。若不至彼聽受諮問者。犯輕垢罪。
一切處者。通指僧坊俗地。大宅舍。別指俗地。山林等。別指僧地也。法毗尼經律者。法名軌持。毗尼名滅。意指所詮。經律二字。意指能詮。謂經詮法。律詮毗尼。然毗尼正翻為律。經亦訓法訓常。文言似復。義理須明。謂經律二種。世間共有。而世間之經。未必詮於正法。世間之律。未必詮於毗尼。惟佛經佛律中。明五種遠離行相應。名之為法。亦名毗尼。亦名佛所教誡。所謂是出離。非世法。是越度。非有愛。是無慾。非有欲。是無結。非有結。是不親近生死。非親近。又五種出要行相應。名之為律。亦名為法。亦名佛所教誡。所謂令少欲。不多欲。令知足。不無厭。令易護。不難護。令易養。不難養。令智慧。不愚癡。是故名為法毗尼經律。此法毗尼。大小齊奉。七眾同修。非局在聲聞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是講法律。二講法律想。三不往心。若瞋慢。是染污犯。若懈怠。非染污犯。四不往聽。日日結罪。善生經中制四十里內須往。此亦應爾。不犯者。若不解。若病。若無力。若彼顛倒說。若護說者心。若數數聞。已受持。已知義。若多聞。若聞持。若如說行。若修禪定不欲暫廢。若鈍根難悟難受難持。不往者皆不犯。
七眾同 大小略異如前說。
開遮者。佛藏經云。若比丘說法。雜外道義。有善比丘勤求道者。應從座去。若不去者。非善比丘。亦復不名隨佛教者。
果報者。地持經云。菩薩於善知識。聽受經法。於說法人。有五處不應憶念。淨心專聽。一者不念破戒。謂不念言。此犯律儀。不應從彼聽受經法。二者不念下性。謂不念言。我不從彼下性之人聽受經法。三者不念丑陋。謂不念言。我不從此丑陋之人聽受經法。四者不念壞味。謂不念言。我不從彼不正語人聽受經法。但依於義。不依於味。五者不念壞美語。謂不念言。我不從彼粗言說人聽受經法。如是五處不憶念者。是菩薩勤攝正法。於說法人。不起嫌想。若下根菩薩。起人過心。退不樂聽法。當知是菩薩不能自度。智慧退減。解曰。智慧退減。不聽之失也。能至心聽。則如沙彌戲擲。堪證四果。況實說正法耶。
理解者。不曆法觀心。即是不往聽法。
懺悔者。事不往。作法。理不往。無生。
修證者。事往。應如常啼善財。理往。如石室觀空。又菩薩成就遊戲神通。能遍至十方聽法。成就念不退法。能念念永不離法。
性惡者。不應以法更聽於法。
○第八心背大乘戒。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經律言非佛說。而受持二乘聲聞外道惡見一切禁戒邪見經律者。犯輕垢罪。
心背者。明非口說。言非佛說者。意言分別計度。受持者。擬欲受持也。
此具性遮二業。計二乘。惟遮業。計外道。兼性業。以是邪見故也。直制猶豫未決。是中下二邪見之方便。以其計尚未成。故且結輕。若計成。則失菩薩戒矣。
七眾同。
大小不全共。小是本習。故非犯。計外。得責心罪。發心欲往。步步結應懺罪。聞外道說法。不入其心。悔還。尚許懺除共住。若片語入心。奉行其法。乃至拔一發等。失比丘戒。成重難。現身不復許入僧數。
惟遮不開。
果報者。計外。成邪見。墮三塗。計小。障大菩提。
理解者。除一乘圓理。其餘皆名邪小。
懺悔者。事背。作法。理背。須一心無生。
修證者。位不退人。永不計外。行不退人。永不計小。念不退人。永不背理。
性惡者。用外用小接外小機。示同其計。
○第九不看病戒。
若佛子。見一切疾病人。常應供養。如佛無異。八福田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若父母師僧弟子病。諸根不具。百種病若惱。皆供養令差。而菩薩以瞋恨心不看。乃至僧坊城邑曠野山林道路中。見病不救濟者。犯輕垢罪。
八福田者。一佛。二聖人。三和尚。四阿闍梨。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七是敬田。病兼悲敬。故名第一。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有病。二有病想。三不看心。瞋恨。是染污犯。懈怠非染污犯。四應看不看。隨事結罪。不犯者。若自病。若無力。若教有力隨順病者。若知彼人自有眷屬。若彼有力自能經理。若病數數發。若長病。若修勝業不欲暫廢。若闇鈍難悟難受難持難緣中住。若先看他病。如病。窮苦亦爾。又云。見諸眾生有親屬難。財物難。以慊恨心。不為開解除其憂惱。是染污犯。若懶惰懈怠。非染污犯。亦應此戒兼攝。
七眾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惟師友同活共房。及僧尼須看。此外不制。大士弘誓兼物。一切應看。
開遮如不犯中說。又復應知看病法則。四分律雲。有五法能看病人。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與。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吐唾。三有慈愍心。不為衣食。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若死。五能為病人說法令歡喜。根本律雲。不應令無智人為看病者。必有他緣。須自出外。於不善解看病之人。當可教示。勿令病者非理損害。墮水火。食諸毒。持刀斧。墮岩塹或升高樹。食所忌食。皆應遮止。律攝雲。若病人貧無藥直者。師主知識等應為辦之。或施主邊求。或用僧伽物。或塔物。或幡蓋等莊嚴之具。依價賣之。以供藥直。若後病差。應償。若無力者。不還無罪。大師之子。是父財故。若看病苾芻供給病者。除性罪已。餘皆應作。
果報者。不看失慈心益。失悲敬二田。自有病苦。亦無人看。能看。則成就第一福田。
理解者。眾生具有見思塵沙無明等病。不以四教法藥治之。名不看病。
懺悔者。事不看。作法。理不看。無生。自於四種無生善通達已。乃能以法藥療他。
修證者。生緣慈。能看身病。法緣慈。能看見思病。無緣慈。能看無明病。
性惡者。常與捨心相應。名不看病。又復示現病行。
○第十畜殺具戒。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斗戰之具。及惡網羅罥殺生之器。一切不得畜。而菩薩乃至殺父母尚不加報。況殺一切眾生。不得畜殺眾生具。若故畜者。犯輕垢罪。
矛者。長槍。罥者。所以羈禽獸足。殺父母尚不加報。舉重況輕。
此是性遮二業。殺之方便。且結輕垢。隨害物時。更結殺罪。
七眾同犯。斗戰具。舊開國王王子。餘殺生器。道俗皆制。
大小共。
開遮者。或勸人戒殺。若買若化其器而藏舉之毀壞彌善。
果報如殺戒中說。
理解者。前三教觀行。皆是殺理之具。
懺悔者。畜事具。作法。畜理具。須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以上。永捨事器。圓住永捨理器。
性惡者。正以圓頓止觀為究竟殺具。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下六品中廣明。
此總結第一段十戒。懸指廣文也。
○第十一國使戒。
若佛子。不得為利養恶心故。通國使命。軍陣合會。興師相伐。殺無量眾生。而菩薩尚不得入軍中往來。況故作國賊。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利養恶心。明非和合息諍因緣也。尚不得入軍中往來者。軍中喧雜。非佛子所行之處。舉輕以況重也。國賊者。孟子云。今之所謂良臣。古之所謂民賊。賤是害義。興師相伐。必害於民。民為國本。害民即是害國也。
此是性遮二業。正制為利養故。作此相害因緣。隨事隨語結經。若瞋怒因緣。自屬殺戒。若貪奪寶物因緣。自屬盜戒。
七眾同犯 大小俱制。
開遮者。如隱峰飛錫止兵。圖澄佔鈴息難等。
果報者。交扇失歡。得上品兩舌惡口報。殺戮取利。得上品殺盜報。
理解者。無明國。不可交通。煩惱軍。往來得罪。
懺悔者。事使。作法。理使。無生。
修證者。初果以上。不為事使。四教分證。不為理使。
性惡者。或為事使。即如圖澄等。或為理使。則方便破無明國。善巧摧煩惱軍。又於無明國裡出入。煩惱軍中往來以度眾生。
○第十二販賣戒。
若佛子。故販賣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尚不應自作。況教人作。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輕垢罪。
販賣良人奴婢。則有眷屬分離之苦。販賣六畜。則為殺害之緣。市易棺材板木。則必利人之死。教人作者。或為我作。或令自作。皆得罪也。
此亦性遮二業。希利損物。乖於慈心。事事結罪。若偷販生口。賣畜令殺。咒人令死以售棺材。別犯盜罪殺罪。
七眾不全同。在家畜耕牛等非犯。然據善生經。須先作淨施。然後受戒。否則得失意罪。
大小俱制。
開遮者。買畜放生。施棺給貧。
果報者。眷屬分張。多病短命。
理解者。取果行因名販賣。偏真涅槃名死具。又不達性具之理。別圖積功累德。別求中道。皆名販賣。
懺悔者。事販。作法。理販。須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以上無事販。圓人無理販。
性惡者。分離無明眷屬。斷絕十二生因。盡法界眾生。市以無縫棺材。所謂皆以如來滅度而滅度之。
○第十三謗毀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無事謗他良人善人法師師僧。國王貴人。言犯七逆十重。於父母兄弟六親中。應生孝順心。慈悲心。而反更加於逆害。墮不如意處者。犯輕垢罪。
恶心者。瞋惱之心。欲前人陷沒也。無事者。無見聞疑三根。父母兄弟六親者。大士視一切人。皆如父母兄弟六親也。
此是性遮二業。六緣成罪。一無罪。二無罪想六句。四犯。二非犯。三謗毀心。正是業主。四所說過。七逆十重等。五所向人。向同法謗同法。或向外人謗外人。故輕。若向外人謗同法。自屬重戒中攝。六前人領解。隨語隨人結罪。若說實。非犯。以恶心說。亦犯輕垢。
七眾同 大小共 惟遮不開。
果報如妄言惡口中說。
理解亦如重戒中說。
懺悔者。事謗。作法。理謗。無生。
修證者。初果無不實謗。三果無恶心說實。圓人無理謗。
性惡者。方便說此性惡法門。謂佛是究竟大貪等。
○第十四放火焚燒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放大火燒山林曠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若燒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若故燒者。犯輕垢罪。
恶心者。恣情任意。不知慎重也。四月至九月。一往約多寒國土言之。若少寒國土。尤須審察時宜也。燒他屋宅等者。謂因不慎。放火而誤及之。若為損他故燒。自屬盜戒等流罪攝。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者。放火非為燒生。有必傷生之勢。故專制四月乃至九月。遠防殺緣。若為殺故燒。自屬殺戒中攝。今結雲若故燒者。明非慎重而偶誤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非時。二非時想。三不慎心。四正放火燒。
七眾同 大小共。
開遮者。在家為耕種等業。出家為除妨害。擇時慎燒。無犯。
果報者。不慎則有誤殺之業。
理解者。放見思火。燒真諦理智。放無明火。燒中道理智。
懺悔者。事燒。作法。見思燒。四種無生。無明燒。須次第一心二種無生。
修證者。初果斷事燒。四果斷見思燒。佛斷無明燒。
性惡者。放三智火。燒盡法界三惑窟宅。
○第十五僻教戒。
若佛子。自佛弟子。及外道惡人。六親。一切善知識。應一一教受持大乘經律。應教解義理。使發菩提心。十發趣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於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而菩薩以恶心瞋心。橫教二乘聲聞經律外道邪見論等。犯輕垢罪。
佛弟子。單指內眾。外道惡人。單指外眾。六親。通內外眾。一切善知識。謂交遊往還。素相親善者也。應教解義理使發菩提心者。繇解義理。始堪發心。不同盲修瞎煉也。又解義不發心。增長狂慧。發心不解義。增長無明。教之使之。令知真解真修也。恶心者。概欲令人入於偏邪。瞋心者。偏惱此人。不以正教。橫者。枉其根性。不稱機宜。明非應病與藥也。
教以外道。性遮二業。教以二乘。惟是遮業。恶心瞋心。是染污犯。無知根智。非染污犯。
七眾同。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不得教以外道。異者。小乘本習小。非犯。
開遮者。用隨情說。逗彼機宜。乃至示同外道等。
果報者。以外教。得邪見報。以小教。障大菩提。以大乘教。自他俱利。
理解者。除一乘妙法。皆名邪小。故曰自此以前。我等皆名邪見人也。
懺悔者。教事邪小。作法。教理邪小。須一心無生。悟一心無生法已。為實施權。開權顯實。以正入邪。引邪歸正。無所不可。
修證者。初果無邪教。出假無小教。圓人無理內邪小。
性惡者。遍用一切邪小法門。攝一切機。又究竟邪小。即究竟一乘。
○第十六為利倒說戒。
若佛子。應好心先學大乘威儀經律。廣開解義味。見後新學菩薩。有從百里千里來求大乘經律。應如法為說一切苦行。若燒身燒臂燒指。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非出家菩薩。乃至餓虎狼師子。一切餓鬼。悉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之。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使心開意解。而菩薩為利養故。應答不答。倒說經律文字。無前無後。謗三寶說者。犯輕垢罪。
好心者。上求下化之心。先學者。自利利他之本。威儀者。化導之軌範。經律者。進修之門戶。廣開解義味者。致廣大而盡精微。明非淺近粗疏而已。燒身臂指供養諸佛。與眾生同悲仰而上求佛道之極致也。捨身肉手足供餓鬼虎狼等。與如來同慈力而下化眾生之極致也。先為說此如法苦行以大其心志。堅其誓願。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謂隨問而說。不顛倒說。不邪謬說。故能使其心開意解。此誠先學菩薩之職任也。應答不答。則不一一說。倒說。則不次第。謗三寶。則非正法。又倒說即名為謗。所謂說法不當機。所說為非量也。
此是遮業。不先學是一過。不正說又一過。為利。是染污犯。無知機智。非染污犯。
七眾同。
大小共。小乘依小法教人。亦不得隱沒義理。
開遮者。知機故不說。或為斷邪命而訶苦行。破愚執而談理行。
果報者。為利。則邪命所攝。倒說。則謗法等流。
理解者。不知四悉檀因緣。皆名倒說。
懺悔者。事倒。作法。理倒。無生。
修證者。初果無為利心。出假具知根智。圓觀曉了四悉。
性惡者。一切法倒。一切法正。以正相入倒相。以倒相入正相。
○第十七恃勢乞求戒。
若佛子。自為飲食錢財利養名譽故。親近國王王子大臣百官。恃作形勢。乞索打拍牽挽。橫取錢物。一切求利。名為惡求多求。教他人求。都無慈心。無孝順心者。輕犯垢罪。
自為者。明非為三寶等。為飲食乃至名譽。明非為道也。惡求者。威逼故非善。多求者。無厭故非少。教他者。教人為我求。如遣使作書之類。
此具性遮二業。盜戒之等流也。或將本覓利。或薦書強化。皆屬此戒。若非分陵奪。自屬盜戒。又戒本經云。多欲不知足。貪著財物。是染污犯。亦此戒攝。
七眾同犯 大小俱制。
開遮者。為三寶。為病人。為眾生如法營求。非犯。
果報者。乞求。則妨道惱他。不乞。則正命清淨。自他俱利。
理解者。二乘橫取真。藏通菩薩橫取俗。別教橫取中。
懺悔者。事取。作法。理取。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斷事取。圓觀伏理取。圓住斷理取。
性惡者。橫於九界逼取佛界善根。橫於二十五有逼取真常我性。
○第十八無解作師戒。
若佛子。應學十二部經。誦戒者。日日六時持菩薩戒。解其義理。佛性之性。而菩薩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緣。詐言能解者。即為自欺誑。亦欺誑他人。一一不解。一切法不知。而為他人作師授戒者。犯輕垢罪。
大士以傳法度生為正務。故應學十二部經以為度生之本。而戒經尤大士之根本。故應日日六時誦持。令其精熟。然不但誦文而已。又必解其義理佛性之性。謂先悟本源自性清淨。為無作戒所依體性。即依此無作戒。還為成佛種子。是知自性清淨者。正因佛性也。菩薩戒者。緣了佛性也。全一性以起二修。全二修而成一性。故名佛性之性。猶雲諸佛本源佛性種子也。不解一句等。舉輕況重。蓋凡夫淺智。誰能法法全通。但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斯無過咎。設但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少分因緣。而不肯闕疑。詐言能解。即為內乖己心而自欺。外誤前人而誑他。何況一一戒律皆不解。一切佛法皆不知。則自且從師求學之不暇。豈可為他人作師授戒哉。
此是遮業。受戒不學是一過。妄欲作師又一過。隨事結罪。
七眾者。舊云。比丘比丘尼犯。餘五眾無作師事。未制。今按善生經中。在家菩薩亦得畜在家弟子。似亦同制。然在家雖畜弟子。無授戒事。故云不犯耳。
大小乘俱制。義疏曰。大乘為師。必是出家菩薩。具足五德。一持戒。二十臘。三解律藏。四通禪思。五慧藏窮玄。什師所傳。融師筆受。流傳至今。此其正說。次地持雲。必須戒德嚴明。善解三藏。堪能發彼敬心。方可從受。不爾得罪也。四分律曰。五法不成就。不得授人具足戒。不得與人作依止師。不得畜沙彌。一戒。二定。三慧。四解脫。五解脫知見。又不能教人堅住此五。又成就五非法。不得授人具足戒。與依止。畜沙彌。一無信。二無慚。三無愧。四懶惰。五多忘。又五。破增上戒。破增上見。破增上威儀。少聞。無智慧。又五。不瞻視病。不方便住處。不能破疑。不教捨惡見。減十歲。又五。不知犯。不犯。若輕。若重。減十歲。又五。不知教授弟子增上威儀。增上淨行。增上波羅提木叉。白。羯磨。又五。不知增戒。增心。增智慧。不知白。不知羯磨。一一反上者。得與人授具足戒。得與依止。得畜沙彌。僧祇律曰。十法成就。聽度人出家受具。一持戒。二多聞阿毗曇。三多聞毗尼。四學戒。五學定。六學慧。七能出罪。能使人出罪。八能看病。能使人看病。九弟子有難。能送脫難。能使人送。十滿十歲。是名十事聽度人出家受具足。下至滿十歲。知二部律。亦得。受依止者亦爾。薩婆多律攝曰。滿足十夏。方住師位。復須成就五法。一知有犯。二知無犯。三知輕。四知重。五於別解脫經。廣能開解。於諸學處創結隨開。若遇難緣。善知通塞。常誦戒本。能決他疑。戒見多聞。自他俱利。威儀行法。無有虧犯。具如是德。名親教師。繇其親能教出離法故。若雖近圓。於諸學處。不識重輕。設六十夏。仍須伏托明德。依止而住。若師小者。惟除禮足。自餘咸作。此即名為老小苾芻。不得與他出家。及受近圓也。智旭曰。傳法度生。乃名報佛恩德。此戒不是禁人作師。只是責人無解耳。堪嗟末世。顛倒多端。或駕言度生。謬為師範。不解而詐稱能解。門庭高設。我相熾然。或懶學律法。退不為師。或宗教自負。藐視律門。豎我慢幢。則訶毀戒學。貪收徒眾。則仍授戒名。昧心厚顏。莫此為甚。又或謬謂大乘融通。不須小律。詎知小不兼大。大必兼小。如河不納海。海必納河。若不大小並學。那名菩薩比丘。故今略引聲聞師德。用裨大士芳規觀者幸勿厭其繁瑣。
開遮者。為白衣授終身五戒。及六齋日授八戒法。皆悉無犯。然亦須知五戒八戒義趣。又八戒法。若無比丘比丘尼。則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亦得授之五戒法。設無出家五眾。則在家二眾亦得授之。
果報者。佛藏經云。身未證法而在高座。身自不知而教人者。法墮地獄。
理解者。未真見諦。總名無解。
懺悔者。無教門解。須作法。並善學。無入理解。須無生。
修證者。觀行相似位人。有教門正解。分證位人。有入理真解。
性惡者。一切法本不可解。忘情絕解。乃為法界之師。
○第十九兩舌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見持戒比丘。手捉香爐。行菩薩行。而斗遘兩頭。謗欺賢人無惡不造者。犯輕垢罪。
恶心者。瞋彼前人。欲令斗諍。或嫉彼賢善。欲為妨惱也。手捉香爐。聊舉善行之一事。斗遘兩頭。謂交扇令造諍端。此雖說實猶犯。況謗欺耶。
此具性遮二業。六緣成罪。一眾生。二眾生想。應以持戒不持戒六句分別。二稍重。四稍輕也。三兩舌心。正是業主。四說過。無論實與不實。五所向人。若向無戒人。自屬重戒。若泛向同法。非彼親友。自屬第十三謗毀戒。今正斗以遘為念。的向彼之親厚。故實與不實皆犯。若欲向此人。誤向彼人。結方便罪。六前人領解。語語結罪。
七眾同 大小共。
開遮者。菩薩戒本雲。又如菩薩見諸有情。為惡友朋之所攝受。親愛不捨。菩薩見已。起憐愍心。發生利益安樂意樂。隨力隨能。說離間語。令離惡友。捨相親愛。勿令當受長夜無義無利。如是以饒益心。說離間語。乖離他愛。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果報如第六重戒中說。
理解者。說有說無為兩舌。說真說俗為兩舌。說邊說中為兩舌。
懺悔者。事中兩舌。須作法。有無兩舌。四無生。真俗兩舌。後二無生。邊中兩舌。惟用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無事兩舌。圓人無理兩舌。
性惡者。隨情隨智為兩舌。一切實一切不實等亦是兩舌。
○第二十不行放救戒。
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業。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故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亦殺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風是我本體。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若見世人殺畜生時。應方便救護。解其苦難。常教化講說菩薩戒。救度眾生。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應請法師講菩薩戒經律。福資亡者。得見諸佛。生人天上。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以慈心故。總修三種慈心也。一生緣慈。即觀六道皆我父母。二法緣慈。即觀地水火風是我身體。三無緣慈。即於生生受生之中而悟不生不滅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者。以此三慈開示於人。救護。則解其現在苦難。教化講說。則拔其未來苦因。令不受未來苦難。又救是拔苦。度是與樂也。得見諸佛生人天上者。見佛聞法。恆於人天類中修道。永離畜生難處。方名究竟放救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苦眾生。二苦眾生想。三無慈心。若欲救而力不逮者。至心為稱佛名。或為說法。以作救慧命之緣因。不犯。四坐視不救。隨事結罪。不救身命是一過。不救慧命又一過。
七眾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不救眷屬有罪。餘非所制。大士弘慈。一切悉救。
惟遮不開。
果報者。不救則失三慈法利。救則成就三慈法門。
理解者。見外凡殺真諦。二乘殺俗諦權教殺中諦而不放救。
懺悔者。不救事殺。須作法。不救理殺。須無生。
修證者。慈心三昧成。常行事理二救。
性惡者。或不救事殺。如古人謂豬子云。正兩腳時不掙。今既四腳。掙向何處。或不救理殺殺盡安居。自作教他。寧惟不救。又從而助之。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如滅罪品中廣明一一戒。
此總結第二段十戒。亦懸指廣文也。
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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