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弟子文庫

沙彌律儀要略增注

清 弘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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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彌律儀要略增注卷下

菩薩戒弟子云棲寺沙門 袾宏 輯

菩提心比丘鼎湖山沙門 弘讚 注

○下篇威儀門

威儀者。謂有威可畏。有儀可敬。由持淨戒而梵行具足。堂堂僧相。眾德威嚴。故令人可畏。動靜合則。顒顒可觀。儀端表正。故令人可敬。斯成出家之道品。人天之師範。所謂淨行成於道儀。清白圓於戒品。氣高星漢。威肅風雲。內懷師子之德。外現象王之威。人天讚承。神龍欽伏。故華嚴經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能令三寶不斷是也。今此下篇。共有二十四章。同出威儀一門。是沙彌之車轍出世之初階也。

佛制沙彌年滿二十。欲受具足戒時。若問不能具對沙彌事者。不應與具足戒。當雲。卿作沙彌。乃不知沙彌所施行。沙門事大難作。卿且去熟學。當悉聞知。乃應受具足戒。今授卿具足戒。人謂佛法易行。沙門易作。故當先問。

沙彌欲受具戒。師問十戒。諸威儀事。不能具對答者。不應與授具戒也。卿是貴稱。猶君呼臣也。不知沙彌所施行者。謂不諳沙彌律儀所應施為行事也。沙門事大難作者。謂比丘二百五十戒。甚難行持也。熟學者。謂當精習十戒並諸威儀也。當悉聞知者。聞謂博問先知。知謂自心了達。人謂佛法易行沙門易作者。由不知佛道至妙。故言易行。不識罪福運行。法律交互。故言易作。凡為師者。故當以此先問。

以下條則。於沙彌威儀諸經。及古清規今沙彌成范中節出。又宣律師行護律儀。雖誡新學比丘。有可通用者。亦節出。良以末法人情。多諸懈怠。聞繁則厭。由是刪繁取要。仍分類以便讀學。間有未備。從義補入一二。

以下條則者。謂下二十四威儀法則也。沙彌威儀諸經者。是沙彌十戒經。事師法。儀則經等。古清規者。是百丈清規。及古德所譔箴規等。沙彌成范。是明笑岩月心禪師。於十戒法等撰出。行護威儀。是唐道宣律師所譔。然亦未詳其的。何也。其中有一二不合律文故也。繁者。多也。謂由時當末法。人多懈怠。因情懈怠。故聞繁則厭心生。由是於上經律清規中。刪去繁文。段段節略出其樞要。仍分為二十四類。蓋由律海弘深。探之不得其源。義天高廣。仰之莫窮其頂。是以刪彼弘文。撮為要略。以便初進習學。知所向方。補入者。出大師手筆。謂於威儀行事中。有所未備者。即隨其義類。而補足之。

其有樂廣覽者。自當檢閱全書。

沙彌十戒法中。威儀有七十二種。欲樂廣知事義。自當檢閱彼文。並沙彌諸律儀等。

△敬大沙門第一

不得喚大沙門字。

梵語沙門。此雲勤勞。謂其修道有多功勞故。又云勒息。謂勤修善品。息諸惡故。又云勒行。謂勤修善法。行趣涅槃也。瑞應經云。息心達本源。故號為沙門。大沙門。即受具戒人。字是名字。喚是呼喚。謂不得稱彼二字名。當雲某甲大德。或云某甲長老。雜阿含經云。佛告諸比丘。當恭敬住。當常繫心。常畏慎。若不恭敬。不繫心。不畏慎。而欲令威儀具足者。無有是處。不備威儀。欲令學法滿者。無有是處。學法不滿。欲令五分法身具足者。無有是處。五分法身不具足。欲得無餘涅槃者。無有是處。

不得盜聽大沙門說戒。

比丘布薩誦戒時。及講說毗尼時。沙彌不得私往竊聽。自獲重罪。後永不得受大戒。深宜慎之。或見大沙門二三人同室細語。不得輒入。若有急務。當彈指作聲。然後入。除比丘餘人細語亦如是。以泄他是非。自招禍咎。及亂正念故也。

不得轉行說大沙門過。

或比丘有所誤失。不得背後說其長短。亦不得屏處罵大沙門。及在前戲笑。效其言語。形相行步等。大律雲。出家之人。所有言說。皆為利益。不應私忿道說於他。論雲。若向白衣說比丘罪惡。則前人於佛法中無信敬心。寧破塔壞像。不向人說比丘過惡。若說過罪。則壞法身。

不得坐見大沙門過不起。除讀經時。病時。剃髮時。飯時。作眾事時。

若見比丘行過。即當起立。唯除上五事。不起無犯若路相逢。即當下道正立。待過方行。凡有教益。當叉手立聽畢。作禮謝之。若被叱責不得張目視。當軟語悔罪。引短向己。莊嚴寶王經云。若輕慢眾僧者。是人當墮貧賤家生。隨所生處。根相不具。背傴矬陋。捨是身已。而復生處。多病痟瘦。手足攣躄。而有膿血。盈流其身。零落身肉。經百千萬歲。受斯苦報。

行護雲。五夏以上。即闍黎位。十夏以上。即和尚位。雖比丘事。沙彌當預知之。

夏即夏臘。謂受具戒曾經爾所夏臘也。和尚者。胡言也。此雲力生。謂由師之力。生我戒身也。若據梵語則雲烏波馱耶。此言親教師。謂弟子親從受教也。今此雖非親從受戒。及與受教。以其臘高德重。故同師位也。阿闍黎。或云阿遮利耶。此雲軌範師。謂其能教弟子法式也。此有五種。一與授十戒。二與授大戒。三與教授。四與依上。五與授經。

△事師第二

當早起。

事師者。始終承奉。不相離異。名之為事。人之模範。以道教人。名之曰師。又曰師長。謂為人之長。訓物之規也。或曰師父。父矩也。以法教子故。律雲。弟子看和尚。當具四心。一親愛。二敬順。三畏難。四尊重。侍養承接。如臣子之事君父。如是展轉相敬重瞻視。能令正法久住。增益廣大也。佛法中。一夜分三時。謂初中後。初後二時事師。或禮誦坐禪。中夜方臥息。若過中夜。即當先起。自盥漱已。然後具楊枝澡水等。候師所須。

欲入戶。當先三彈指。

若入師房。須在門外先彈指三聲。令師覺已。方入。

若有過。和尚。阿闍黎。教誡之。不得還逆語。

若自有過失時。二師教誡呵責。當低頭受教。不得逆師言語。去後尤當思念依教行之。成范雲。沙彌於師常懷敬畏。隨順師意。常懷慚愧。念報四恩。傍資三有。

視和尚阿闍黎。當如視佛。

視謂瞻視。以師能弘范三界。代佛宣揚。生我戒身。長我慧命。故應敬重視之如佛。成范雲。若弟子眾多。當各盡其職。至於奉一茶。一拂。一幾也。

若使出不淨器。不得唾。不得怒恚。

怒。即恚也。又恨曰怒。憤曰恚。不淨器者。謂大小便器。唾瓶等。不得唾者。謂不得起厭恶心。而唾痰涎。當諦念此四大穢身。聖凡自他。俱所不免也。

若禮拜。師坐禪不應作禮。師經行不應作禮。師食。師說經。師梳齒。師澡浴。師眠息等。俱不應作禮。師閉戶。不應戶外作禮。欲入戶作禮。應彈指三遍。師不應應去。

梳齒。即剔刺梳刷。洗漱牙齒也。如上皆非禮拜時。故不應作禮也。等者。或師剃髮。洗足。嚼楊枝。或地有不潔。或師有事不暇。或有賓客等。

持師飲食。皆當兩手捧。食畢斂器。當徐徐。

兩手捧。是尊敬之貌。徐徐是謹慎之儀。斂是收斂也。律雲。凡進飲食。當適寒溫。成范雲。為師作食。無論粗細。俱要精潔。必當適師性。凡奉茶湯。不得插指入盞內。當兩手屈四指。以六指持盞腹。平舉授師。茶訖。如前接盞。行護雲。凡進藥茶鹽。及一切食物。量當吃盡。逐時授之。不得多授。令有殘宿。深須慎之。若授師鮮果。先須作淨。或以火觸。或以刀剖。或用指甲剝。若果不堪為種子者。即不須淨。甘蔗當去節芽楊枝應去芽。或以火淨。非時果漿。須濾去滓。澄清。以水滴淨。方授與師。

侍師不得對面立。不得高處立。不得太遠立。當令師小語得聞。不費尊力。

侍謂近承也。對面。高處。皆失敬儀。太遠則小語不聞。致師重言故費尊力。律雲。不得離師七步。成范雲。不得立師影中。不得轉身低頭小語輕笑。當身心肅敬。一面立。不得垂手立。行護雲。在師前。不得抓癢。爪頭捋面。不得對師著襪洗足等。

若請問佛法因緣。當整衣禮拜。合掌胡跪。師有語。澄心諦聽。思惟深入。

因緣。是經律中所說因緣之事。或古德機緣等。妄念不起。故曰澄心。諦聽是聞慧。思惟是思慧。深入是修慧。然聽有三品。以神聽為上。以心聽為中。以耳聽為下。若師獨坐時適行時。顏色悅時。即應問。須立在一面。舒容平氣。至誠伸問。字字明朗。虛心聽受。

若問家常事。不須拜跪。但端立師側。據實申白。

家常事。即僧家日用尋常事。據實者。按其事而直申啟白也。若准大律。亦須一拜胡跪請白。且如欲食時白者。就師一禮。胡跪白雲。和尚存念。我今請白。洗手洗器。欲為食事。不審宜進何食。諸餘白事。類此應知。如有多事。一時並白亦得。

師若身心倦。教去應去。不得心情不喜。現於顏色。

凡問經問話。當候師意。不應自取其便。若師身心疲倦。不暇應答。教令且去。即當隨順師教去。不得心情不悅。自招罪咎。五十頌云。常慕於師德。不應窺小過。隨順獲成就。求過當自損。止觀雲。求師必在於盡善。事師必忘於師過。善恭敬經云。佛言。弟子於師所。不得粗言。師所訶責。不應反報。師不發問。不得輒言。凡有所使。勿得違命。若於師所。不起恭敬。說於師僧長短之者。彼愚癡人。應如法治。師實有過。尚不得說。況當無也。若於師邊不恭敬者。別有一小地獄。名為椎撲。當墮是中。一身四頭。身體俱然。狀如火聚。出大猛炎。熾然不息。於彼獄處。復有鉤觜毒蟲。常咂舌根。從地獄出。生畜生中。恆食屎尿。捨彼身已。雖生人間。常生邊地。皮不似人。不能具足人之形色。常被輕賤誹謗凌辱。離佛世尊。恆無智慧。從彼死已。還墮地獄。更得無量無邊苦患之法。

凡有犯戒等事。不得覆藏。速詣師哀乞懺悔。師許。則盡情發露。精誠悔改。還得清淨。

不自發露。故曰覆藏。精謂專心純一。誠謂至誠無妄。悔謂懺悔所犯。改謂改革前非。更不再作。故曰還得清淨行護雲。若被呵罵。當須自責。軟語懺謝。念修戒定以。報師恩。成范雲。凡有誤失過咎。師或示怒。種種呵責。不得巧辭飾非。才見師怒。即當畏懼。斂容胡跪師前。心懷愧恥受責有過則改。無過默然。

師語未了。不得語。

謂師誨示未畢。不得自述己言。以亂師誨。自失利益。復失尊敬。亦不得以理爭勝。

不得戲坐師座。及臥師床。著師衣帽等。

無尊敬心。故有戲坐臥等。

為師馳達書信。不得私自拆看。亦不得與人看。到彼有問。應答則實對。不應答。則善辭卻之。彼留。不得便住。當一心思師望歸。

自看即失恭敬之義。與他看。即有非宜之失。或他人附書信。亦不可開拆。以存厚道。無誤於人。人開書信。亦不可私窺。昔富弼使契丹。得家書不發。而焚之曰。徒亂人意耳。家書尚不發。況他書乎。入人家。不可看人文字簿籍等。應答者。謂其理順。語有利益。則據實對之。不應答者。或其理匿事。當避嫌疑。有損佛法。則以善巧方便言詞卻之。思師望歸者。如孝子之念慈母。須臾不忘膝下也。經云。當直往直還。當識師所語。亦當識人報語。

師對賓。或立常處。或於師側。或於師後。必使耳目相接。候師所須。

非遠非近。故得耳目相接。身心照應。故無失師所須。成范雲。凡見客至。當生恭敬。勿起厭慢。須滌盞煎茶等。

師疾病。一一用心調治。房室被褥。藥餌粥食等。

房室被褥是調其外。藥餌粥食。是治其內。等者。謂所有應病之藥食。及所宜之器具等。餌者。謂凡是可調病之藥食也。行護雲。常念觀音菩薩。願師痊癒。成范雲。安設嚴室。忌風陰處。須床褥厚軟。察師顏色。出入扶策。如法調煮羹湯藥餌。少瘥。即生歡喜。常當以孝心。和容奉事之。客來瞻問善代師。語不應諠聚。當肅然晏靜。病若重。不得哭泣。師圓寂。不得違師誡屬。應一一如教遵行之。

持衣授履。洗浣烘曬等。具於律中。茲不繁錄。

持師衣。當徐徐一手排上。一手捉下。正立著。師左肩上。師著已。復視上下文理如法否。褶時不得以口銜。當視上下。不使著地。還安常處。以淨物覆上。不得以餘衣物覆上。授履。當先抖擻。刷垢。不得大聲。視次比之。澡手已。方持衣物。凡洗浣。務令淨。用水亦不得大費。烘曬法衣。當待乾燥。有急事行。不得忘去。當付餘人。事畢即宜復。餘洗缽器等備載十戒經中。文多故云不繁錄。

附 凡侍師。不命坐。不敢坐。不問不敢對。除自有事欲問。

不得擅坐。及擅自對答。除自己有事欲白。乃問。

凡侍立。不得倚壁靠桌。宜端身齊足側立。

身偏側曰倚。斜憑曰靠。不對面曰側立。五十頌云。又不應師前身現疲勞相。屈指節作聲。倚柱及牆壁。亦不踏門限。肇法師曰。恭己順命。給侍之者曰。侍者。菩薩從兜率下生經云。侍者具八法。一信根堅固。二其心覓進。三身無諸病。四精進。五具念心。六心不憍慢。七能成定意。八具足聞智。

欲禮拜若師止。之宜順師命勿拜。

禮者。是伸敬之儀。也若能順命。即是敬矣。

凡師與客談論。涉道話有益身心者。皆當記取。

涉道話。即法語。執勞服役。長自福基。聞法記取。潤澤心地。侍師之義。誠在斯乎。成范雲。或師詢客答。或彼問師酬。不得聞異怪驚。不得見笑。隨笑當識意語宗猷。切心研味。倘有見處。當復呈師。

師有所使令。宜及時作辨。不得違慢。

辦謂備辦。不順曰違。不敬曰慢。又慢怠也。

凡睡眠。不得先師。

意識惛熟曰睡。五情闇冥曰眠。由此覆蔽身心。善法不生。長淪三界。故當少睡。宜起在師前。臥在師後。多睡有五過。一多惡夢。二諸天不喜。三心不入法。四不思惟明相。五喜出不淨。

凡人問師諱。當雲上某字下某字。

諱即二字法名也。若問字號。當直雲。某甲和尚。或云某本師。若問阿闍黎字號。應雲某甲軌範師。若非五種闍黎。不得稱師。五十頌云。又復於師名。不應輒稱舉。設有固問者。當示之一字。若問師年臘。及與州縣名。一一皆須答。

凡弟子當擇明師。久久親近。不得離師太早。如師實不明。當別求良導。

梵語室灑。此雲所教。舊曰弟子。學在師後名弟。解從師生名子。若師道眼通明。則盡壽事之。倘或不明。宜別參知識。沙彌本無離師之法。以師不明。故別求良導。以良導能導人至於至道。故經云。隨順善師學。得見恆沙佛是也。幸無敬獼猴為帝釋。宗瓦礫為明珠。宗瓦礫是不識法。敬獼猴是不識人。不識法則慧眼失。不識人則墮邪途。故云。汝師既墮。汝亦隨墮。此之謂歟。

設離師。當憶師誨。不得縱情自用。隨世俗流。行不正事。

不憶師誨。故縱情自用。隨世俗流。故行不正事。中心經云。佛言知師恩者。見師則承事。不見則思惟師之教誡。是也。

亦不得住市井鬧處。

聚貨交易之所名市。古於汲水之處為市。故曰市井。市中喧雜。故曰鬧。處雖非市井。諸餘鬧處。亦不得住。

不得住神廟。

血食祭祠。非出家者所居。梵王帝釋。由尚不敬。況事酒肉之神。大違聖教。非佛弟子。

不得住民房不得住近尼寺處。

男女有別。故不近尼寺處。僧俗須分。故不住民房。一恐情生漸染。二令俗譏謗。

不得與師各住。而行世法中一切惡事。

為利販賣。交結往來。恃俗豪強。學習奇藝。俳優受僱。通使四方。種植求利。皆曰惡事。

△隨師出行第三

不得過歷人家。

從一家到一家。故曰過歷。縱過父母檀越家。師不聽。亦不得入。

不得止住道邊。共人語。

道路也。若遇親朋知識。當善辭卻。無得共語。而失隨侍也。

不得左右顧視。當低頭隨師後。

顧視。則散意失儀。低頭則心端表正。

到檀越家。當住一面。師教坐應坐。

住一面。謂侍立師側也。檀是梵語。此雲施。謂彼能行佈施。則便越度貧窮苦海也。

到他寺院。師禮佛。或自禮。不得擅自鳴磬。

檀。是自專也。寺各有主。賓主須分。自具客儀。不得輒自舉動故也。

若山行當持。坐具隨之。

或尼師壇。或蒲團。或隨所坐物。任持之。以便師坐也。

若遠行。不得相離太遠。

太近則足蹈師影。或步揚塵。太遠則不聞師喚示。或致餘失。五十頌云。若足蹈師影。獲罪如破塔。

若渡水當持杖徐試淺深。

淺則扶師渡過。深則倩人荷輿。

持瓶攜錫等。具如律中。文繁不錄。

十戒經中。持師澡瓶有十五事。攜錫有七事。文多故云不錄。欲學者。自當檢閱戒經。

附 若偶分行。約於某處會。不得後時。

偶者。適然也。不得後時者。當先到約師處候。勿在師後方至。

師受齋。當侍立出生。齋畢。當侍立收嚫。

出生者。謂施諸鬼神眾生之食。須著淨器。安於淨處。嚫是檀越所施之物。成范雲。候師齋訖。收師檀嚫。大律雲。食後施衣物。名為達嚫。是也。案嚫字。本從口。今從貝。訛也。梵語具雲達嚫拏。此言施。在法則曰法施。在財則曰財施。在家人應行財施。出家人應行法施。一覽雲。財法二施始成功。福慧兩全方作佛。

△入眾第四

不得爭坐處。

須敬讓之。

不得於座上遙相呼語笑。

如有要事。當彈指使覺。輕語令知。不得遙呼失儀動眾。笑則失非小矣。

眾中有失儀。當隱惡揚善。

隱惡則自長德。揚善則僧海增隆。

不得伐勞顯己之功。

事功曰勞。自稱己功曰伐。謂不得矜誇自能。以顯己功。老子曰。不自伐故有功。是以君子不伐善也。

凡在處。睡不在人前。起不在人後。

一自離懈怠。二無動眾念。故不在前後也。

凡洗面。不得多使水。

一防後人。二自惜福。古雲。熱水用人燒。冷水用人挑。若不解修行。縱有河沙福亦消。清規雲。不得洗頭。有四件自他不利。一污盆。二膩巾。三枯發。四損眼。

擦牙吐水。須低頭引水。下不得噴水濺人。

由水引下。故不濺人。清規雲。右手蘸牙藥。揩左邊。左手蘸藥。揩右邊。不可再蘸。恐牙宣口氣過人。

不得高聲鼻涕嘔吐。

從鼻出曰涕。從口出曰嘔吐。

不得於殿塔。及淨室。淨池。淨水中涕唾。當於僻處。

口出曰唾。非當道淨所。曰僻處。

喫茶湯時。不得隻手揖人。

喫茶湯揖人非時。隻手揖人非禮。

不得向塔洗齒。及向和尚。阿闍黎等。

言塔則兼聖像矣。等者。謂長老上座。及尊客等。

凡聞鐘聲。合掌默念雲。聞鐘聲。煩惱輕。智慧長。菩提生。離地獄。出火坑。願成佛。度眾生。唵。伽羅帝耶。娑訶。

初於聞中入流忘所。故得煩輕慧長。寂滅現前。故曰菩提生。超越世出世間。故曰離獄出坑。十方圓明。是曰成佛。獲二殊勝。故曰度生。絕名言。離性相。故曰唵伽羅帝耶。不住涅槃。不住生死。故曰娑訶。若臥時。聞鐘聲。即起默念。除病不起無犯。若自鳴鐘。應先念願此鐘聲超法界偈。次念此偈。又凡擊鐘。須緩打。前音將盡。方續後聲。如昔志公。借武帝道眼。見地獄苦相。問曰。何以止之。志曰。唯聞鐘聲。共苦。暫息。遂詔天下寺院擊鐘。舒徐其聲。付法藏經。亦令聲延長久。增一阿含經云。若打鐘時。願一切惡道諸苦。並皆停止。若聞鐘聲。兼說偈讚。得除五百億劫生死重罪。雜喻經說偈云。聞鐘臥不起。護塔善神瞋。現在緣果薄。來報受蛇身。所在聞鐘聲。臥者必須起。合掌發善心。賢聖皆歡喜。

不得多笑。若大笑。及呵欠。當以衣袖掩口。

多笑則失正念。大笑則非威儀。呵欠亦曰欠呿。是懈倦之貌。毗尼母經云。氣有二種。一上二下。上氣欲出時。莫當人張口令出。要回面向無人處。若下氣欲出時。不聽眾中出。要作方便出外。至無人處出。然後來入。莫使眾譏嫌惡賤。入塔殿時。不應放下氣。和尚大德上座前。亦不得放下風出聲。若腹中有病急者。應出外放。莫令人生惡賤心。大律雲。若急下風來。當制。若不可忍者。當下道。在下風放之。若在禪房中嚏者。不得放恣大嚏。若嚏來時當忍。以手掩鼻而嚏。勿令涕唾出。

不得急行。不得將佛燈私就己用。若然燈。當好以罩密覆。勿令飛蟲投入。

凡所動靜。須護身威儀。舉步即當視地。勿傷蟲蟻。將佛燈私用。當墮黑暗地獄。生生失智慧明。覆燈如前釋。

供佛華。取開圓者。不得先嗅。除委者。方供新者。萎者不得棄地踐踏。宜置屏處。

謂選開敷圓滿者。其半開。及將殘者勿取。先嗅踐踏。是無尊敬也。屏處是無人行處。亦非穢污處。要用最經云。鼻嗅香者。由減香氣。無其福德。正報墮波頭摩地獄。世世鼻根無香味。日雲經云。香煙不盡放地。得越棄罪。盡五百歲墮糞屎地獄。何以故。由放逸心故。萎者。隔宿花也。經云。爐瓶並須淨拭。取花及楊枝。當咒願山澤樹神。不得拔其根株。當直往還。不當慢惰語笑。

不得聞呼不應。凡呼俱宜以念佛應之。

應字去聲。是答辭。或答南無佛。或答阿彌陀佛。或答阿。大律雲。當答言諾。

凡拾遺物。即當白知事僧。

或白知事人。或白本師。或置常住庫中。待物主來。言說與物相當者。與之。不得私匿。昔樂羊子。得遺金。與其妻。妻曰。妾聞志士不飲盜泉。廉者不受嗟來之食。況拾遺財利。以污其行乎。羊子慚。遂棄金於野。苟其私匿。尚不如一婦人矣。

附 不得與年少沙。彌結友。

若非道安僧光之流。不可為友經云。非賢不友。非聖不宗。不孝之子。嗜酒之徒。志趣邪僻。履行兇險。不得交遊。往來之藝濁。虧損道行。成范雲。私狎惡師惡友。數習放逸。種種觸惱本師。師不容懺。當再堅求懇乞。師固不容。當速請師之親友宿德。轉為請求哀懺悔。永絕鄙惡。無復再犯。是故賢者。有三畏。惡師惡友惡術。能障正道。開導邪途。早覺則善。若不知返。則生無少益。死有長哀。

不得三衣苟簡。

此是比丘三衣。優婆塞尚使畜之。令念福田之相。是解脫之服。況沙彌而得苟簡少缺。原為令識福田之相。及備進具時須。非謂使其披著。倘貧難辦。理亦無過。今時末法阿師。不諳律典。不知如來法制。皆令沙彌披著五條七條致使在家男女受五戒者。雷同披著深為不法。獲罪非輕。詳如下辯。

不得多作衣服。若有餘當捨。

多作多累。縱恣幻軀。故云進道嚴身。三常不足。方名少欲道人若自識無常。念他貧乏。故有餘即當捨之。

不得辦精緻拂。玩器等。妝點江湖。取笑識者。

不識四大皮囊。故辦精緻。迷惑正念。故學妝點。效他不法。故取笑識者。暫時猶尚不可。況其終年玩弄。所謂賞玩暫時。悲憂長久。是也。無繫累者。曰。江湖散人。即是走江湖掛搭之人也。

不得着色服。及類俗人衣飾等。

色服。謂紅紫黃綠白等。宜著壞色緇衣。類俗衣飾等者。或顏色類似。或制飾類似。如小領。窄袖。雲頭履等。

不得不淨手搭衣。

敬衣如敬塔。故須淨手持著。凡手持鞋襪。下衣。抓頭。摩足。觸不淨器。並須淨洗。方執餘淨物。

凡上殿。須束縛褲襪。不得放意自便。

恐有下毛脫落。故須束縛。若在餘時。及小童子。不束無過。

不得閑走。不得多言。

閑走廢習誦。多言縱口業。

不得坐視大眾勞務。避懶偷安。

坐視是無慚避懶則損福。經云。當盡力作眾僧事。

不得私取招提竹木華果蔬菜。一切飲食。及一切器物等。

梵語招提。此雲四方僧。物屬常住。私取即犯盜愆。經云。若有所欲取。當白知事人。僧照禪師苦行。禪定第一。行法華三昧。感觀音大士為說法。得無礙辯才。又見普賢大士乘白象放光證明。曾用眾僧鹽一撮作齋飲。以用無幾。不以為意。後行方等懺法。忽見相起。計三年。增長至數十斛。乃急賣衣。買鹽償眾。其相方滅。又釋道相暴死。至冥府。見一榜題雲。此人盜僧杏樹。截作梳材。寺僧道郭。拾得殘木一橛。仍堪作梳。直八十錢。當墮火燒地獄。相還說之。郭聞說。即時償還又煬帝二年。僧道明亡。同房僧玄緒。暮行野間。忽見寺。往投之。遇道明。不異平日。見眾僧粥。皆作血色。舉體火然。緒懼問之。明曰。此是地獄。吾為取僧柴一束煮染色。忘不賠償。當一年然足受罪。褰衣見膝下並焦黑。因曰。公幸為我買柴百束。賠還常住。並寫法華經一部。可得免苦。緒許之。歸寺依言。為辦。重往尋寺。寂無所見。智者聞之。孰不毛豎。

不得談說朝廷公府政事得失。及白衣家長短好惡。

王臣政事。是國家之正法。長短好惡。乃俗家之是非皆亂正念。亦招禍咎。故曰不得談說。經云。不得論說國家政事。評量優劣。出軍行師。攻伐勝負。是也。俗喜著。白服。故曰白衣。

凡自稱。當舉二字法名。不得雲我。及小僧。

僧者眾也。是四比丘已上之稱。尚非一比丘之舉況一沙彌而得雲乎。言小則輕於眾。雲我則自褻於己。出家是塵外之賓。乃至對王侯。亦自稱名而已。沙門僧鐘。見齊武帝。稱貧道。帝曰。稱名亦無嫌。帝問王儉曰。先輩沙門對帝何稱。正殿還坐否。儉對曰。漢魏佛法未興。不見紀傳。自後稍盛。皆稱貧道。亦聞預坐。言貧道者。道謂三乘聖人所證之道。我於此道寡少。故曰貧道。論雲。貧有二種。一財貧。二德貧。又一智貧。二法貧。故不言臣也唐肅宗。敕僧尼朝會。毋得稱臣。洪覺范曰。明教嵩。每嘆沙門高尚。見天子無臣禮。自唐令瑫。首壞其端。歷世因之。於是不疑。彼山林逸士。天子猶不得臣之。況沙門之道尊居三寶。為世歸依者乎。故正宗記之首尾言臣某。以存故事。其間自敘則止稱名。當時公卿莫不重其高識。統紀雲。易曰。不事王侯。高上其事。記曰。儒有上不臣天子。下不事諸侯。後漢王儒仲被征。見光武。稱名不臣。有司問其故。對曰。天子有所不臣。夫儒生隱士。尚知以道自高。況世外學佛。名居福田。豈當臣事世主。自取污辱。若肅宗者。可謂知尊釋氏。深識大體者矣。

不得因小事爭執。若大事難忍者。亦須心平氣和。以理論辯。不可則辭而去。動氣發粗。即非好僧也。

設被非法誣謗。尚當忍耐。以理伸辯。勿現於顏色。若其人不可以理論。乃方便善辭而去。況因小事而自瞋爭乎。故經云。慎無慍訟。推直於人。引曲向己。見有諍者。兩說和合。清規雲。有理無理。並皆出院。何也。蓋僧當忍辱。若執有理而爭者。即是無明。故同擯之。息諍於未萌也。大律雲。不忍辱人。有五種過。一兇惡增長。二事後悔恨。三多人不愛。四惡聲流佈。五死墮惡道。

△隨眾食第五

聞揵捶聲。即當整衣服。

凡木石銅鐵打而有聲者。名曰揵捶。聞聲不預整理。臨時則有倉卒之失。

臨食咒願。皆當恭敬。

食前念供。及唱僧跋。食後誦偈咒願。皆當起恭敬心。不得散意慢怠。自損己德。

出生飯。不過七粒。面不過一寸。饅頭不過指甲許。多則為貪。少則為慳。其餘蔬菜豆腐不出。

凡食。是米面所成者。方可出之。若蔬菜果蓏。是嚼食。非五穀之啖食。不成食。故不出也。七粒者。言其極少。以咒願力故。能令諸鬼神遍皆飽足。多則為貪者。是一時之權言。恐無識之徒。狼藉在地。令檀越譏嫌。少則不成法數。反成褻慢。固非所宜。行護雖云七粒。而無慳貪之說。清規雲。飯不過七粒。太少為慳。亦無貪辭。指甲許者。愛道經云。出生餅如指甲大是也。事鈔雲。出生或在等供前後。隨情安置。按四分律。佛令比丘食時。若人非人。應施與食。乃至一摶。舊譬喻經。及雜事律。不得食盡。當留餘。普施群生。勿拘一類。智度論。令初食時。先獻三寶。後施四生。涅槃經。因曠野鬼。受不殺戒。不得肉食幾死。佛敕隨有佛法處。悉施其食若有住處不施食者。是魔眷屬。非佛弟子。根本律。鬼子母從佛受戒已。佛令贍部州所有弟子。每於食次。施眾生食。於僧行末。設食一盤。呼其名字。及五百子。皆令飽食。並餘現在眾生。江山河海諸鬼神等。皆悉運心令其飽足。

凡出生。安左掌中。想念偈云。汝等鬼神眾。我今施汝供。此食遍十方。一切鬼神共。

其食當安淨盤子上。如無盤子。方安掌中。右手撥著淨物上彈指三遍。念偈已。更念變食真言。普供真言。各七遍。大善。

凡欲食。作五觀想。一計功多少。量彼來處。

計功多少者謂當觀此食。因墾植耘除。收穫蹂治。舂磨淘汰。炊煮而成。作夫流汗合集。食少汗多。功重辛苦如是。入口即成不淨。宿昔變為屎尿。惡不欲見。我若貪著。當墮地獄。吞熱鐵丸。出為畜生。償他宿債。如是觀已。心生厭離。方堪受食。量彼來處者。施主為求福故。減自口腹。割妻子分。而施將來。若無修行。粒米難消。故云粒米重如山。是也。

二忖己德行。全缺應供。

自當思惟忖度己之德行。如不持戒。坐禪。誦經。營三寶事。則德虧行缺。不應受他供施。受則為施所墮。德行雖全。猶須觀法。方消信施。故天台雲。不問乞食眾食。皆須作觀。若不入觀。即潤生死。所謂學道不通理。復身還信施。長者八十一。其樹不生耳。年齒既已高。園中蕈不生。教有明文。豈容不信。

三防心離過。貪等為宗。

謂此心具足無量無明煩惱之過患。而貪瞋癡是其根本。故曰為宗。行者時當防之。根本若遣。諸過頓離。故於美食不起貪想。於粗食不起瞋恚。於不粗不美食不起癡心。作是觀已。乃可受食。彌勒所問經論雲。一切惡法。皆從貪瞋癡起。是也。

四正事良藥。為療形枯。

四大成身。常為飢渴所病。苟非飲食。則形枯色悴。無由進修道業。是以飲食。正資身治病之良藥。修行進道之機關。如有貪著。則反成沉痾矣。阿育王經云。優波笈多。以一器盛滿乳糜。又以一空器。並置一貪食比丘前。語言。汝可待冷。稍稍飲之。而比丘貪食心重。便吹使冷。乃並食之。笈多曰。乳糜雖冷。汝心故熱。復須冷之。當以不淨觀為水。除此心熱。若見飲食。如服藥想。比丘食竟。即便吐出。滿於空器。笈多曰。汝可更食。比丘曰。不淨何可復食。笈多曰。汝觀一切法。猶如涕吐。因為說法。比丘精進思惟觀察。得阿羅漢果。

五為成道故。方受此食。

不食則形羸色變。道業難進。今為成就道業。故受斯食。苟不為道。則粒米難消。故古德雲。為成道業施將來。道業未成爭消得。凡為受食。當作此五觀。若自知道業未成。須深生慚愧。故行護雲。所食鬚生慚愧。常作觀法是也。摩德勒伽論雲。若得食時。口口作念。第一匙默念雲。願斷一切惡。第二匙念雲。願修一切善。第三匙念雲。所修善根。迴向眾生。普共成佛。

無呵食好惡。

不得呵嫌食之粗美。

不得以食私所與。若擿與狗。

物屬僧伽。食無偏黨。私與即犯盜愆。眾食未竟。與狗即成非法。受食正當虔恭作觀。擿與狗。即非威儀矣。

來益食。不得言不用。若已飽。當以手讓卻之。

益者。進也。增添也。言不用則失謙遜。出聲復動眾念。讓之則恭遜合儀矣。

不得爪頭。使風屑落鄰缽中。

自食尚不宜爪頭。況同眾餐。斯有三過。一動他念。二失威儀。三膩手污缽得罪。

不得含食語。

設有人問。咽已方應。況自發言可乎。

不得笑談雜話。

心存五觀。即無此過也。

不得嚼食有聲。

凡嚼食須合唇吻。餅果當細擘食之。亦不得啜羹粥作聲。

如欲挑牙。以衣袖掩口。

不掩則自失威儀。復令人厭恶心起。

食中或有蟲蟻。宜密藏掩之。莫令鄰單見。生疑心。

鄰單。即比座也。若令彼見。或疑忌心生。致於變吐。不能復食也。

當一坐食。不得食訖離座。更坐食。

有病無犯。

不得食訖。以手指刮碗缽食。

是飢餓相。非出家儀。亦不得以舌舐食。

凡食不得太速。不得太遲。

速則失儀。遲則動眾。亦不得遺粒狼藉而食。不得頰食。不得縮鼻食等。

行食未至。不得生煩惱。

行食是益食也。五觀存心。時懷慚愧。則煩惱不生矣。古雲。呆呆四顧起貪心。念食吞津咳[口*敕]頻。捷粥啜羹包滿口。開單展缽響諸鄰。

或有所需。默然指授。不得高聲大喚。

需同須。索也。謂以指授令知。彼為取也。

不得碗缽作聲。

如前第九戒中釋。

不得食畢先起。

除有急事。及病。不能久坐。無犯。

若違僧制。聞白槌。不得抗拒不服。

白槌。是舉罪之規。抗拒是牴觸不順之貌。如其不服。生瞋違和。即非好僧。古人聞善言則拜。有告過則喜。斯皆聖賢氣象。何不效之。

飯中有谷。去皮食之。

命依食住。道由食存。故宜惜之。不可賤棄。志逢禪師。一日宴坐。有神跪於前。師問為誰。曰。護戒神也。師曰。吾慮宿愆未殄。汝知之乎。曰。師有何罪。唯小過耳。師曰。何也。曰。凡折缽水。亦施主物。師常輒棄之。非所宜也。言訖而隱。師自此悉飲之。

不得見美味生貪心。恣口食。

不知食之過患。故恣貪無厭。如昔一沙彌貪愛酪味。死即作酪瓶中蟲。復一沙彌貪著龍宮香飯。死後為龍。欲奪龍宮。殺諸龍屬。為害非小。是故於食不可生貪心也。

不得偏眾食。

僧物偏眾。準直成罪。自物偏眾。是無慚人。僧未食。不得先嘗。若為僧作食。欲知咸淡。先嘗無過。昔唐登州文登縣。郭行妻王氏。生一女鶴喙。將終自言。酬先世嘗齋之報。以此示人也。

△禮拜第六

禮拜不得佔殿中央。是住持位。

縱無住持。亦有監寺。復當妨後來之人。住持者。弘揚正法人。乃善知識也。凡禮拜。須淨盥漱。露頂跣足。早起及二時粥飯。當嚼楊枝。若不如法潔淨。禮便獲罪。

有人禮佛。不得向彼人頭前逕過。

逕。近也。過也。逕過。一自失尊敬。二亂他觀法。獲罪非輕也。

凡合掌。不得十指參差。不得中虛。不得將指插鼻中。須平胸高低得所。

參差中虛。皆屬慢惰。插鼻高低。是儀不中節。有失觀瞻也。

不得非時禮拜。如欲非時禮。須待人靜時。

非時謂不合眾規。則違逆僧制。人靜則不令眾動念。

師禮佛。不得與師並禮。當隨師後遠拜。

並是比丘齊禮。隨後謂在師之身後。亦不宜逼近。故云遠拜。

師拜人。不得與師同拜。

同拜則尊卑之儀失矣。

在師前。不得與同類相禮。在師前。不得受人禮。

同類禮。則失尊師之分。受人禮。則失自卑之儀。

己手持經像。不得為人作禮。

經像乃人天所尊。豈宜持之禮人。

附 凡禮拜。須精誠作觀。教列七種禮。不可不知。

不雜餘念曰精。真實致敬曰誠。七種禮者。一我慢禮。二求名禮。三身心恭敬禮。四發智清淨禮。五通入法界禮。六正觀修誠禮。七實相平等禮。前二非禮。後五義有淺深。如餘處釋。此不繁出。作觀。後五禮。即是觀。或作此禮所禮性空寂觀。

△聽法第七

凡遇掛上堂牌。宜早上堂。莫待法鼓大擂。

若不早往。臨時倉卒失儀。身心煩躁。不入法理。

整理衣服。平視直進。

衣整則儀肅。平視則心端。直進則表正也。

坐必端嚴。

身業肅也。

不得亂語。

口業肅也。

不得大咳唾。

一則動眾。二則污地。三獲罪非小。詳如經說。凡聞法如飢得食。如渴得飲。寸陰無棄。不厭多聞。方名佛子。

附 凡聽法。須聞而思。思而修。

此是聞思修三慧。缺一不可。若聞而不思。如人種田。不下種子。思而不修。如不灌溉耘除。終無結實。三慧若立。則三乘之果可獲矣。

不得專記名言。以資談柄。

專記名言。如人說食。亦如數他珍寶。若資談柄。矜誇知見。不求理悟。增長慢幢。知見立知。返成毒藥。故云。學者為四事墮落。如法律三昧經云。一學不知善權方便。輕慢師友。無有一心。其意數轉。二學文特進。無有道力。但貪名譽。望人敬侍。三學所侍師不勤苦。當得成就。虛飾貢高。四好學道。反持異術。比佛深經。言道同等。此之惡見。甚於毒藥。有害法身慧命也。

不得未會稱會。入耳出口。

會者。領悟也。未會稱會。是自欺不實。入耳出口。無契悟機。是欺他人。古人云。君子之學。入乎耳。著乎心。布乎四肢。形乎動靜。小人之學。入乎耳。出乎口。耳目之間。四寸耳。曷足以美七尺之軀。

年少沙彌。戒力未固。宜更學律。不得早赴講筵。

講筵。即法席。乃講經處也。戒力未堅。則心志無定。足跟未穩。隨風上下。況大小二乘。性相兩宗。奚能融會。非捨此欣彼。則撥無因果。互相詆讟。致招無間重愆。固不可不慎也。五苦章句經。佛言。夫善知識。欲教新學。稍稍以漸。教語魔事。令護魔因緣。生死罪苦。五道分明。令信罪福。事事了了。乃可語道。

△習學經典第八

宜先學律。後學修多羅。不得違越。

學者覺也。覺悟所不知也。又學猶飾也。器不飾則無以成美觀。人不學則無以成聖德。故學所以疏神達思。怡情治性。聖人之上務。古雲木無枝。謂之瘣。人不學。謂之瞽。自古聖賢。猶務於學。況今凡夫。有不學而成人者哉。梵語修多羅。此雲經。經猶徑也。是三乘人游履。而通至涅槃之徑路也。夫學必依聖教。不得違背越次而學。故先律後經。如得繩墨規矩在手。先經後律。如欠繩墨。則方圓失度矣。

凡學一經。須先白師。經完更白別學某經。

沙彌識見未廣。不知法之次第。學之所宜。故須先白。師許然後學。必日有所進。溫故習新。進業之暇。常在師側。大律佛令二種學業。一誦解。二禪思。禪以寂妄顯真。解以開發妙慧。般若經云。禪學謂之開智。講學謂之演智。

不得口吹經上塵。

一口氣臭穢。二失尊敬心。應以淨物拂之。文殊問經云。莊嚴供養具。以口吹去灰者。墮優缽羅地獄。傍報作風神王。

不得經案上包藏茶末雜物。

以污桌輕經故也。清規雲。私藏茶末。取笑傍觀。亦不得以外書。及不淨器物。乃至頭帽扇等。安在佛經律上。

人閱經。不得近彼案前經行。

自失敬儀。亂他心念。

凡經籍損壞。宜速修補。

籍是經典。損即速補。無至壞爛。經如父母。父母有病。可速治之。無至於難療。遲矣。

沙彌本業未成。不得習學外書子史治世典章。

本業未成者。謂十律未淳。威儀未具。及沙彌所應學之經法。如四十二章。遺教。法華。楞嚴經等。子史。子謂百家諸子。史謂諸國史籍。凡有一代君臣。必有一代之史。史者所以記當時法不法得失之跡也。如堯舜之德必書。跖蹺之行必書。天時人事。善惡臧否。莫不畢錄。以警後世。取信將來。故謂之信史也。外書。如三皇五帝之典。孔子姬旦之籍。乃至四書五經。孝以治家。忠以治國。修身養性。輔國利民。故云治世典章。由其教止修身齊家。故名為外。三乘聖教。教靜心惑。見自本性。名之為內。輔行雲。若學外書。小乘教中。為伏外道。十二時。許一時習外典。若大乘中。初心菩薩。一向不許。且令進行。至六根淨位。學應不難。而亦未晚也。古德雲。多知多事。不如息意。多慮多失。不如守一。慮多志散。知多心亂。心亂生惱。志散妨道。英賢才藝。是謂愚弊。一技一能。日下孤燈。一能一技。空中蚊蚋。

附 不得揀應赴道場經習學。

凡學習經典。需求理會。或諷誦。或受持。若為應赴。則不應學。應赴者。謂彼執鐃鼓等從事。以應他赴請。名為應赴。佛教中本無應赴之名。何有應赴之經。今言應赴道場經。是彼應赴僧為人禮誦之經懺。及水陸科文等。然經懺乃如來無上法寶。受持一句一偈。則罪滅福生。永為菩提種子。而將貿世間財利。誠為可痛。或有信心檀越請僧。欲求福以利存亡者。佛唯聽比丘說偈咒願。乃至為諷一經。足以利彼。殊無應赴之事也。

不得習學偽造經典。

如金剛纂。金剛論。血盆。妙沙。救苦。分珠。受生。北斗。法華三卷等。又夢授心經。無垢子注。太初語錄。斯等皆是魔說。

不得習學命書。

謂以陰陽七政五運六甲。佔彼壽夭窮通之書。然天有可禳之災患。人有可轉之禍福。所以為善則降之百祥。不善則降之百殃。故云一念之善。祥風和氣。一念之惡。妖星厲鬼。一言之善。則熒惑三移。稽古驗今。足為誠鑒。況其事幽理微。罕能盡測。故漢桓譚曰。天道性命。聖人所難言。自子貢以下。不得而聞。況後世淺儒。能通之乎。縱能比知。實非釋子所宜。有害自他。壞亂正法。禍非小也。

相書。

謂察形貌。觀神氣。以達禍福之書。尋其書。前後相傳。共有二十七家。原無正宗。謬以達磨為始祖。欲取信後人。而誣謗聖人。罪若彌天矣。富貴貧賤好丑得失。皆由夙世自作善惡業因。故於今生報得總別依正之果不同。此乃第八識相分所變。既相分已定。天地鬼神不能移易。唯自作善惡則能遷之。故非人所能測。豈可以形貌觀而知之耶。釋子勿被斯惑。

醫書。

謂治病方餌之書。東華始自神農。察草木寒溫之性。辯君臣佐使之義。作藥方以療民疾。黃帝作內經。命俞附岐伯雷公。察明堂。究脈息。巫彭桐君處方餌。而醫道斯立。嗣後華陀。扁鵲。葛仙公。孫真人。張仲景等所集。皆曰醫書。西國則醫方明論。及耆婆之書。原非釋子所學。由亂道心。妨廢正務。倘一錯用。則自損損他。故如來有背痛之餘報。扁鵲倉公。有不免之禍刑。縱得流水耆婆之妙術。實非圓頂方袍之宜習也。

兵書。

如太公之六韜。黃石公之三略。及孫武子之十三篇。斯皆征伐陣法之書。大非釋子所當學習。如大灌頂經佛言。我滅度千歲後。當有比丘。樂習兵法。附近國王。及諸王子。輔相臣民。以毀吾法。因是以後。當遇恶心。斷滅吾法。塔像毀壞。無有神驗。善神不復營護。故使毀壞。無人遮制。我之法化。於是漸滅。

卜筮書。

龜曰卜。蓍曰筮。蓍草一生百莖。用此佔之以決疑。故曰卜筮。晉臣顏含。郭璞嘗欲與之筮。含曰。年在天。位在人。修己而天不與者命也。守道而人不知者性也。自有性命。無勞蓍龜。世儒尚不肯為。而釋子何更返學。實可羞也。

天文書。

謂仰親天象日月星辰。彗孛熒惑之變。以佔國之豐險。人民之災異。其始自黃帝。頊重。唐和甘石等書。而佛教中亦廣明之。如摩蹬伽經。有旃陀羅。名帝勝伽。廣說二十八宿。及七曜等。一一各出其星之名數。星之形狀。及以星姓。祭法所須。日行度數。又有六宿。一日一夜共月俱行。謂畢井氐翼牛璧。七曜及羅睺彗。通為九星。又因於星行。離日近遠。辯所生人。善惡之相。復佔諸宿。離日近遠。辯於起立成壞之相。復佔月在某宿。天雨多少。並日月薄蝕。所主之事。復佔日月所在地動。吉凶之相。後乃為佛廣破其相。大論第十卷。亦略辯星法。謂若月至昴張氐婁室胃。地動。屬水地神。是歲無雨。不宜麥。若至柳尾箕璧奎危。地動。屬龍神。災同前。若至參鬼星軫亢翼。地動。屬金翅鳥。災同前。若至心角房女虛井畢觜鬥。地動。屬天帝。安隱豐樂。宜五穀。餘如星書。非今所要。亦非預釋氏之流。故經云。不得仰觀歷數。推步盈虛。日月薄蝕。星辰變怪。山崩地動。風雨旱澇。歲熟不熟。有疫無疫。一不得知。有犯斯戒。非沙彌也。

地理書。

非明九州九道九山九澤國土之典。是今堪輿家擇生居死葬之書。起自郭璞。璞得青烏子青囊經。故能卜筮地理。然禍福之定數。由於前因。前因雖定。修善可以滅其餘殃。習惡即損其福祐。修善可補前非。豈容積惡而圖地報之三多。仁義不修。而求枯骨授之五福。三代未所見有。孔老亦未嘗言。故世雲。風水人間不可無。全憑陰陽兩相扶。富貴若從風水得。再生郭璞也難圖。灌頂經云。釋種童子白佛言。凡夫墳冢。何故有諸鬼神依附。佛言。皆是五穀之精。妖妹幻化。或橫死之鬼。無所附著。依以為靈。或是樹木山林之精。骨未朽爛。故有微靈。骨若糜爛。此靈即滅。無有氣勢。亦不能為人作諸禍福。或是鄉親新命終人。在世無福。又行邪諂。應墮鬼神。或為樹木雜物之精。無天福可受。地獄不攝。縱誕世間。浮遊人村。既無天膳及諸飲食。遂恐動於人。作諸變怪。扇動人心。凡夫聞見。即便設福。之為神。或妖邪之師。倚以為神。覓諸禍祐。欲得長生。愚癡邪見。殺生祠祀。死入地獄。餓鬼。畜生。無有出時。可不慎之。

圖讖書。

是符讖之書。謂懺記來驗。符合無差也。

乃至爐火黃白。

是丹灶黃白之術。淮南傳雲。有中篇八卷。言神仙黃白之術。共二十餘萬言。道家煉真經云。丹砂煉之一返而成白銀。二返而成黃金。昔漢道士李少君。奏曰。臣能凝汞鉛。成白銀。飛丹砂為黃金。金成服之白日昇天。武帝信之。後悉無驗。唐武帝好仙。道士趙歸真。與金丹服之。藥發躁悶失常。遂崩。斯等皆獲欺君之罪。今有愚人。屢受斯惑。至於亡身破家者不少。然釋子捨玉帛如棄涕唾。乃出家為道。長生異術。不識四大皮囊。棄自心性。求為守尸之鬼。萬無一驗。釋子知身如幻。世不久停。悟自本心。真常不泯。豈可返生貪愛。學此陋術。誠為可恥。自惑惑人。玷辱法門。獲罪非輕。

神奇鬼怪符水等書。

有福而靈曰神。無福而魅曰鬼。又鬼者欺也。欺人以求飲食也。此謂降神降鬼。畫符噀水。治病治鬼。邪巫幻術諸書。妄說吉凶禍福。惑人取利。起自張道陵。自稱鬼卒道。造符水醮錄之術。傳至張角。角以妖術種種怪異教民。妄咒符水以治病。眾見怪誕。神而奇之。故曰神奇鬼怪。角後叛為黃巾賊焉。乃至圓光。扶機。外道安宅咒。肢節咒。知人生死吉凶咒。解諸音聲咒等。自不作。不教他作。灌頂經云。阿難白佛言。如來所有言說。真實不虛。然末世中。多有誹謗。佛先說諸經法。有咒術者。或云應學誦持修行。或云不應修習禁咒。諸經法中。更互不同。反覆前後。故使末世諸比丘等。有信行者。有誹謗者。是故重問於世尊耳。佛言。我經中說諸禁咒術不應行者。謂諸異道邪見法術。惑亂萬姓。但為利養。以活身命。我所不許。今吾所演灌頂章句。真實咒術。阿含所出。諸經雜咒。盡欲化導諸眾生故。不同異道。為利養也。但為度脫眾生危難。遭苦患者。令得蘇息。故吾今聽許。當來末世四輩弟子。入我法中。受持禁戒。多所缺犯。心不專一。急難之時。遭疾苦難。向諸異道邪見法中。以求福祐。欲脫眾難。不可得離。不知宿對。前世業緣。而到異道所跪拜問訊。願見救護。異道言。隨汝所願。吾當祈請。上通五官。下言地祗。令汝得福。救度危厄。不復遭苦。復言或汝先身犯諸過惡。或言七世殃咎所引。為王官所錄。受諸謫罰。或言牽引滅及門族。或言汝七祖為九幽所羅。魂在太山。當以疋帛隨方之色。救贖汝等七祖之魂。拔除汝等七世之過。又言汝為山樹鬼神星宿之神所嬈害。致諸病痛。當以白牛白馬。種種肥美飲食。妓樂歌詠鬼神。可獲大福。除汝危難。佛告阿難。末世眾生。為諸邪師所惑。殺眾生命。欲救危厄。殺者得罪。天神地祇。悉不啖食。是故我今廣演灌頂章句真實咒術。化諸未信不解道者。汝當宣傳。勿令毀失。

不得習學宣卷打偈。

即今無為教之金剛卷。一人宣之。眾人和之。曰打偈。

不得習學外道書。除智力有餘。為欲知內外教深淺者。可以涉躐。然勿生習學想。

躐亦作獵。躐踐也。內外教。如前釋。大經云。佛告諸比丘。出家人應修慧學。尋究經典。不得披讀外書。我涅槃後。有愚癡破戒人。捨十二部經。讀誦種種外道典籍。文頌手筆。畜不淨物。言是佛聽。如是之人。以好旃檀。貿於瓦木。以甘露易於惡毒。故論雲。若菩薩於佛所說。棄捨不學。反學外道邪論。世俗經典。是名為犯。若上聰明人。能速受學。得不動智。於日月中。當以二分受學佛法。一分學外典。若於世典外道邪教。愛樂不捨。不作棄想。是名為犯。法苑雲。若一向廢內尋外。則便得罪。縱解理行。唯可暫習。為伏外道。還須厭離。進修內業。務令增勝。若偏耽著。則壞正法。豈成僧寶。若專讀外典。歌詠琴棋。諷誦詩書。徒消日月。內教法藥。救生為急。文奧理深。辭華秘博。能解一句。演無量義。新舊經論。卷軸數千。曾不窺撿一句之義。外道不急之事。日夜勤學。若謂白衣笑我無知。不學世典者。何如俗人問我經義。不能答耶。居內不閑於外。未足可羞。在內不解於內。恥辱彌甚。良由時將末法。人命轉促。無常交臂。朝不謀夕。恐一入冥途。累劫難出。再遇佛法。想見無由。雖經論許一分學外。為伏外道。此為上智聰睿者說。先諳於內。兼令知外。機辯鋒芒。出言關典。內外博究。堪為師匠。得如經說。為伏外道。今自量身。觸事無能。神識常閉。愚戇恆開。自救無聊。何能利人。色香不通。何辯菽麥。願自思退。省己為學。亦不得以佛經糅雜俗典。如冥報記雲。唐趙文信。遂州人。貞觀元年暴死。三日復甦雲。至閻王所。王問汝修何功德。答言。一生以來。不修功德。唯好庾信文章集錄。王言。庾信是大罪人。現在受苦。頗曾識否。答言。雖讀渠文章。未識其人。王即遣人引出庾信。乃見一龜多頭。龜去少時。現一人身來雲。我便是庾信。為在生時好作文章。妄引佛經。以雜俗書。誹謗佛法。謂不及孔老之教。今受龜身。苦之極也。

不得習學詩詞。

志之所發於言曰詩。言之所吐於文曰詞。記雲。書算卜術。俗典文頌。俱是世法。非出家業。故不聽學。

不得著心學字求工。但書寫端楷足矣。

楷即楷書。乃上谷王次中所作。足以宣文顯義。何更著心求工於草隸。今時出家多有不修正務。而晝夜求字精巧。終年苦心。迷不知省。縱饒學到鐘王之妙。程盱之巧。亦何救於生死。諸佛不讚。閻王不受。終為廢物。成何底事。警訓雲。律制雜學以妨正業。故學書不得為好。然古高僧亦多異學。或精草隸。或善篇章。或醫術馳名。或陰陽顯譽。皆為精窮內典。傍涉餘宗。無非志在護持。助通佛化。今時釋子名實俱喪。能書寫則稱為草聖。通俗典則自號文章。擇地則名為山水。卜術則呼為三命。豈意捨家事佛。而隨順俗流之名。本圖厭世超升。而翻習生死之業。沽名邀利。附勢矜能。形廁方袍。心染浮俗。畢身虛度。良可哀哉。

不得污手執持經。

因果經云。觸手請經。當墮廁中蟲報。阿難請戒律論雲。僧尼白衣等。因讀誦經律論等。行語手執翻卷者。依忉利天歲數。受畜報二億歲。墮獐鹿中。恆被折脊。苦痛難忍。若無記戲言。捉經律論。亦招前報。若安經像房堂簷前者。依忉利天歲數。八百歲受畜生報。二億歲墮豬狗中生。若得人身。一億歲恆常作客。棲屑不得自在。

對經典。如對佛。不得戲笑。

經是佛語。亦是佛師。故對經如對佛。一言一偈。千劫難逢。縱不解義。誦之亦種善根。故須特加尊重。律雲。慎無臥誦經。若才覺疲倦。懈怠心生。即當痛念人命呼吸。如救頭然。又何暇於懈怠哉。

不得案上。狼藉卷帙。

帙音妷。經卷編次成夾曰帙。狼藉謂參差雜亂。不齊整也。

不得高聲動眾。

凡讀經。要知句逗聲法。華梵瞭然。若隨眾諷誦。聲宜調和。不得自恃。若自習學。聲須低小。勿動眾念也。

不得借人經看不還。及不加愛重。以致損壞。

經法是三乘人之父母。同加愛護。無有彼此。如有不敬損壞者。俱得慢法之罪。借而故心不還者。即得盜罪。經云。借取與。必分明。無違期約。以失信道。

△入寺院第九

凡入寺門。不得行中央。須緣左右邊行。緣左先左足。緣右先右足。

行中央則唐突。無尊敬儀。如世公府衙門。下官尚不得中進。況法王寶殿。而可不回顧左右乎。當隨門夾舉足出入。緣左手邊。先舉左足。緣右手邊。先舉右足。大律雲。行時先下腳跟。後下腳指。平視直進。回時合身總回。西國寺圖雲。入出之時。悉轉面向佛。若禮三寶。常念體唯是一。何者。覺法滿足名佛。所覺之道名法。學佛道者名僧。則知一切凡聖體同無二也。若入寺時。低頭看地。不得高視。見地有蟲。勿誤傷殺。當歌唄讚歎。不唾僧地。若見草木不淨。即須除卻。言寺者。嗣也。謂治事者。相嗣續於其內。故天子有九寺。漢明帝永平十年。天竺摩騰法蘭二法師。以白馬馱經像至洛陽。敕於鴻臚寺安置。次年敕於雍門外別建寺。以白馬為名。不忘其本。復名為寺。西國僧住處。名僧伽藍。此雲眾園。謂生長佛子之道芽也。

不得無故登大殿遊行。

殿安聖像。敬像如佛在。豈得無事遊行。

不得無故登塔。

塔無舍利佛像。尚不宜登。而況有乎。若為供養花幡燈等。登上無犯。故古德雲。無事不須登佛殿。等閑莫向塔中行。不因掃地添香水。縱有河沙福也傾。

入殿塔。當右繞。不得左轉。

右繞名吉。左繞名凶。凡繞佛繞塔。自東而南。即成右繞。非用自手為右。夫旋繞以敬慕佛為義。故當以佛為右也。文句記雲。左回偏僻。以表惡也。右回便易。以表善也。佛發右旋。凡人左旋。故當從佛。

不得殿塔中涕唾。

僧護經云。在佛僧淨地涕唾污地。以是因緣。入地獄中。刀刖己鼻。火燒受苦不息。詳如經說。

繞塔。或三匝七匝。乃至十百匝。須知遍數。

凡敬繞塔像遍數。皆有所表。三匝表供三寶。除三毒。淨三業。滅三惡道。得值三寶。七匝除七支罪。得七菩提分。十匝除十使。得佛十力。百匝除百煩惱。得百法門。提謂經云。長者提謂白佛言。散花燒香然燈禮拜。是為供養。旋塔得何等福。佛言。旋塔有五福德。一後世得端正好色。二得音聲好。三生天上。四得生王侯家。五得涅槃道。何因緣得端正好色。由見佛像歡喜故。何緣得聲音好。由旋塔說經偈故。何緣得生天上。由當旋塔時。意不犯戒故。何緣得生王侯家。由頭回禮佛足故。何緣得涅槃道。由有餘福故。華嚴經旋塔偈云。始欲旋塔。當願眾生。施行福祐。究暢道意。繞塔三匝。當願眾生。得一向意。不絕四喜。

不得以笠杖等。倚殿壁。

沙彌本無畜杖法。或遠行及老持之。入寺必須去笠斂杖。若見二師上座尊宿。皆投杖笠於地。然後問訊。若為二師持杖。師有顧問。必抱杖然後答之。呂氏春秋曰。孔子弟子。抱杖而問其父。拄杖而問兄弟。曳杖而問妻子。蓋尊卑之有分也。若以杖倚殿壁。即得輕慢之罪。故昔二十五祖。七劫以前。當證二果。由以杖倚殿壁。緣斯過慢。遂失二果。寶梁經云。有一賢者。面上有國王文。相師見已。嫁女與之。後時賢者入寺。杖倚寺壁。生憍慢故。失國王文。墮大地獄。可不慎哉。

△入禪堂隨眾第十

單上不得抖衣被作聲扇風。使鄰單動念。

此具三過。一自粗躁。二扇塵污人。三令他動念。又凡入堂。律教令具五法。一須慈敬尊重於人。二應自卑謙下如拭塵巾。三知坐起俯仰得時。四在眾中不為雜語。五不可忍事應默然。

下床默念偈云。從朝寅旦直至暮。一切眾生自迴護。若於足下喪身形。願汝即時生淨土。

念偈已。復應念咒七遍。唵地利日利莎訶。

不得大語高聲。

沙門出言。語須恭慎。聲要柔和。方稱釋子之儀。

輕手揭簾。須垂後手。

此離二過。一無粗躁。二不壞物。卷時須面向裡。令兩頭齊整。

不得拖鞋作聲。

行護雲。凡著履屐。先令腳跟著地。勿使有聲。

不得大咳[口*敕]作聲。

無痰有聲曰咳。無聲有痰曰嗽。

不得鄰單交頭接耳。講說世事。

佛法。尚不宜交頭接耳。況其世事乎。

或有道伴親情相看。堂中不得久話。相邀林下水邊。乃可傾心談論。

雖許傾心。只宜道話。不可恣談世情。慈受禪師箴規雲。若是舊時道伴。遠地親情。相引林下水邊。方可傾心談論。至於交關買賣。引惹雜人。盡非衲子所為。

若看經。須端身澄心默玩。不得出聲。

玩。觀習也。此明三業肅清。身端則念正。心澄則理生矣。

二板鳴即宜早進堂。

早則身心輕安。事事調停。遲則倉卒。妄念易生。

歸位默念偈云。正身端坐。當願眾生。坐菩提座。心無所著。

跏趺時。復應念偈云。結跏趺坐。當願眾生。菩提堅固。得不動地。

附 不得穿堂直過。

當沿前後行。箴規雲。穿堂直過。豈不厚顏。尊殿閑行。恐招薄福。

上單下單。俱當細行。勿令鄰單動念。

夫為沙門釋子。本具三千威儀八萬細行。凡所舉止。先須慎心。

不得單上寫文字。除眾看經教時。

除謂開聽也。

不得單上相聚。擺茶夜坐雜話。

此有三過。一則動念。二則散心。三犯非時。縱有非時之藥。亦不應夜坐雜話。

不得單上縫補衣被。不得眠臥共鄰單說話。動眾。

經云。食則無語。臥則無談。精勤思義。溫故知新。坐則禪思。起則諷誦。戒行如此。真佛弟子。

△執作第十一

當惜眾僧物。

大律雲。護常住僧物。如護己眼睛。行護雲。有損費常住三寶等物。當賠償之。昔揚州白塔寺沙門道昶。掌知僧物。自在侵用。忽有冥官數人。白日入房。曳昶下地。欲斷其頸。昶驚叫乞命。官厲聲言。合房資財。並送還僧。當放汝活。昶叩頭言。不敢違命。即鳴鐘集眾。盡捨衣物造像設齋。冥官三日復至。見昶一缽一衲。不言而去。昶自是勉勵進修。卒成明行。

當隨知事者教令。不得違戾。

違是乖違不順。戾是狠戾不服。

凡洗菜。當三易水。

易換也。當先擇去蟲蟻等。然後洗之。

凡汲水。先淨手。凡用水。當諦視有蟲無蟲。有以密羅濾過方用。若嚴冬不得早濾水。須待日出。

寒天早濾。恐蟲凍死。凡河水井水。皆須觀察。無蟲方用。用有二種。一飲食。二浣濯。其水蟲極細。須諦觀察。不得就中洗手面。及大小便。濾羅有五種。一密絹方羅。二陰陽瓶。三君持瓶。此二。皆用絹鞔口。細繩系項。沉放水中。待滿牽出。四酌水羅。五角羅。用絹方一磔許。或系瓶口。或置碗上。濾而用之。

凡燒灶。不得燃腐薪。

腐朽之木有蟲。故不聽然。經云。亦不得然生薪濕薪。

凡作食。不得帶爪甲垢。

佛不聽留指甲。極長聽至一麥。若帶垢不淨作食。得廁中鬼報。譬喻經云。有沙門作摩波利飯。比丘分酪酥著手。以手拭柱。柱即破裂。不可不慎哉。

凡棄惡水。不得當道。不得高手揚潑。當離地四五寸。徐徐棄之。

惡水是洗器浣濯之水。不得當人行道處。棄瀉。

凡掃地。不得逆風掃。不得聚灰土安門扇後。

謂不得堆積糞掃也。經云。掃地當令淨。不得有跡。有即時掃卻。百緣經云。掃地得五功德。一自除心垢。二除他垢。三去憍慢。四調伏心。五增長功德。得生善處。

洗內衣。須拾去蟣虱。方洗。

小者名蟣。大者名虱。拾淨而洗。方無傷生之過。

夏月用水盆了須覆。若仰即蟲生。

夏月蟲生無時。仰則有餘水故蟲生。凡洗上衣之盆。不得用洗足及洗下衣襪等。曬時竿上。亦不得相觸。不得含水噴法衣。

不得熱湯潑地上。

傷生故也。亦不得以熱湯澆火令滅。

一切米面蔬果等。不得輕棄狼藉。須加愛惜。

今生不惜物。來世無受用。況常住眾僧之物。而不深加護惜可乎。

△入浴第十二

先以湯洗面。從上至下。徐徐洗之。

若別有淨水。則不宜以浴湯洗面。浴畢出外。當用澡豆。或灰土。再三淨洗兩手。然後洗面。溫室經。洗浴能除七病。一四大輕安。二除風氣。三除痹濕。四除寒冷。五除熱氣。六除垢穢。七身清目明。然亦不得數洗。除時因緣。

不得粗躁以湯水濺鄰人。不得浴堂小遺。

小遺。或云小行。或云小解。或云小淨。或云小便。淨地尚不可遺。況浴堂中。僧護經云。比丘在淨地大小便利。不擇處所。以是因緣。入地獄中。作肉廁井。火燒受苦不息。莊嚴寶王經云。若於常住地涕唾者。是人生於娑羅樹中。為針口蟲。經十二年。若於常住地大小便利者。是人於波羅柰大城。大小便利中生。為穢污蟲。優缽祗王經云。伽藍法界內地。漫亂大小便。五百生墮拔波地獄。後二十劫。常遣肘手抱此穢地。乃至黃泉。

不得共人語笑。人天寶鑒雲。一沙彌入浴戲笑。遂感沸湯地獄之報。

戲笑感報尚爾。其餘則可知矣。

不得洗僻處。

大小便處也。

凡有瘡癬。宜在後浴。或有可畏瘡。尤宜迴避。免刺人眼。

可畏瘡。即癰疽等惡瘡。自須迴避。取水別浴。勿令人見。或人浴訖。最後方浴。不然則損福招罪。

不得恣意久洗。妨礙後人。

恣意。謂恣情縱意。經云。不得在中浣衣。

附 脫衣著衣。安詳自在。

謂不得輕躁倉卒。

浴前先洗淨。須細行。不得以洗淨水入浴釜。

當未入浴之前。先如法洗淨洗手已。然後入浴。今時有以少水在浴堂邊洗淨。復不以灰土洗手。即入洗浴。與不洗無別。甚為穢污。自污污他。感報不輕。

湯冷熱。依例擊梆。不得大喚。

依例謂依常規也。其中浴具盆器澡豆等。當安置如法。用者亦須如法。免招後殃。如僧護所見者是也。

△入廁第十三

欲大小便。即當行。莫待內逼倉卒。

倉卒即有失儀之過。故須及時當行。

於竹竿上。掛直裰。折令齊整。以手巾或腰絛系之。一作記認。二恐墮地。

直裰。相傳前輩見僧有偏衫。而無裙。有裙而無偏衫。遂合二衣為直裰。當摺疊掛竹竿上。著內衣入。大律令著覆肩衣入廁。

須脫換鞋履。不可淨鞋入廁。

須脫鞋換屐。若鞋曾經入廁。踐僧淨地。及入堂殿。獲報非輕。罪如經說。古雲。衩袒登溷。草履遊山。莫踐法堂。迴互耆舊。

至。當三彈指。使內人知。不得迫促內人使出。

三彈指。內人不出。自當待之。或過餘廁。

已上。復當三彈指。默念雲。大小便時。當願眾生。棄貪瞋癡。蠲除罪法。

已上。登上廁也。今此三彈指。是警覺廁中啖不淨鬼等。無致觸忤。彼此兩損。譬喻經云。有一沙門不彈指小便。濺中廁中鬼面。鬼大瞋。欲殺沙門。沙門持戒。鬼不得便。

不得低頭視下。

視下。或令不淨心生也。若人後至。須彈指令覺。

不得持草畫地。

不攝正念。故畫地畫壁。

不得努氣作聲。

一自失儀。二動他念。

不得隔壁共人說話。

文殊經云。大小便時。身口及木石。不得作聲。

不得唾壁。

一恐誤觸非人。二令人心生厭惡。亦不得污廁兩緣。

逢人不得作禮。宜側身避之。

一身儀不恭。二處非禮所。

不得沿路行系衣帶。

餘時脫衣繫帶。尚不得沿路。況入廁乎。

便畢。當淨澡手。未澡。不得持物。

今言澡手。不言洗淨者。略也。先須取瓶添水令滿。安洗淨處。如無另洗淨處。可持入廁。便訖。先以物拭。後用水洗。以左手無名指小指。揩洗令淨。拳其左手。右手抽衣。開戶。提瓶而出。至洗手處。用灰。或土。先洗左手七度。次兩手俱洗七度。留少水洗瓶內外。還置本處。歸房以淨水再三漱口。便事乃畢。詳載大律。凡為師者。當如法教授。佛言。如是洗淨。有大利益。凡為出家。歸依於我。以我為師者。咸應洗淨。若不如法洗淨者。不應繞塔行道。不合禮佛誦經。自不禮他。亦不受他禮。不應啖食。不坐僧床。不得入眾。所持咒法。皆無效驗。若作齋供。書經。造像。得福寡薄。汝等皆當依我言教。無得自欺。作不淨業。懈怠放逸。為下品行。當墮惡道。云云。今時縱有洗者。全不依法。反成穢污。為師不教弟子。兩皆招罪。俱墮三途。如佛所說。可不慎哉。

洗手默念雲。以水盥掌。當願眾生。得清淨手。受持佛法。唵。主迦囉耶娑訶。

上偈念一遍。下咒當念七遍。其入廁洗淨去穢。各各有咒。詳如餘處。清規雲。按大藏纓絡經云。夫登溷者。不念此咒。假使十恆河水。洗至金剛際。亦不能淨。律中小遺。亦洗之。然後以土。洗手一二度。

附 若小解。要須收起衣袖。又不可著褊衫小解。

不淨污身污衣。受禮禮他。皆得罪。小解時。須在缸邊。不得向缸中解作聲。及臭氣薰人。褊衫是襯法衣。禮敬之服。故不宜著小便也。偏衫。原非佛制。乃此方所造。昔魏帝請僧入內供養。宮人見僧偏袒右肩。不以為善。遂作偏衫。施綴於左邊覆肩衣上。而覆右肩。因名為偏衫。今隱覆肩衣名。通號兩袖者曰偏衫。如欲作者。須開後縫。截領。方合原式。

△睡臥第十四

臥須右脅。名吉祥睡。不得仰覆臥。及左脅臥。

凡臥須安枕。或曲肱為枕。不得頭著席。仰是修羅臥。覆是餓鬼臥。左脅是貪慾人臥。沙門應如師子王臥。順身右脅著席。累足合口。頭枕右手。舒左手順身上。不捨念慧。思惟起想。至後夜即起正座。思惟己業。亦不得??聲臥。云何如師王臥。謂一切獸中。勇捍堅猛。師子最為第一。出家人。亦以發勤精進。勇捍堅猛最第一。由是因緣。與師子王臥法相似。如是臥時。身無掉亂。念無忘失。睡不極重。不見惡夢。故名吉祥也。

不得與師同室同榻。或得同室。不得同榻。

為防惡人。恐有梵行難。故聽同室也。

亦不得與同事沙彌共榻。

同事。謂同沙彌所施行事。或同師學者。如僧護比丘見地獄二沙彌眠臥相抱。猛火燒身。苦不休息。佛言。迦葉佛時。是二沙彌。共一被褥中相抱眠臥。以是因緣入地獄中。火燒被褥中相抱受苦。至今不息。

凡掛鞋履小衣等。不得過人頭面。

凡是下身衣物。不得高掛。

附 不得脫裡衣臥。

裡衣。是近身著者。若上若下。皆名裡衣也。

不得床上笑語高聲。

前誡禪堂中臥語話。此誡房中睡時語聲。

不得聖像及法堂前。攜溺器過。

聖像是佛菩薩像。或羅漢祖師像。溺同尿。小便也。

△圍爐第十五

不得交頭接耳說話。不得彈垢膩火中。

交頭是雜話之端。彈垢則臭氣熏人。大律雲。若毛髮。爪甲。涕唾。皮血。餅果。毒藥。著火中。皆得罪。清規雲。不得撥火飛灰。

不得烘焙鞋襪。不得向火太久。恐妨後人。稍暖便宜歸位。

烘焙與太久。皆妨礙他人。箴規雲。淨髮圍爐。禮宜謙讓。佛言。向火有五過失。一令人無顏色。二令人無力。三令人眼闇。四令多人鬧集。五多說俗事。

△在房中住第十六

更相問訊。須知大小。

問訊。謂發言詢問。生年戒臘。及興居安利否。學業日進否。若有得失言語。即乞歡喜。不得經宿。互相讚美。不得背相是非。

欲持燈火入。預告房內知雲。火入。欲滅燈火。預問同房人。更用燈否。

入時預告。免彼有失儀倉卒。滅時預問。慮他須用。亦不得釘破牆壁掛燈懸物。果報如僧護經說。時時須檢點火燭。勿令失誤。

滅燈火。不得口吹。念誦不得高聲。

口吹即失儀。復令臭氣熏人。及傷食火之蟲。亦不得以手風扇滅。當用物折去殘炷。徐隱油中。高聲則動他心念故也。

若有病人。當慈心始終看之。

經云。八福田中。看病為第一。善生經佛說偈言。人當瞻疾病。問訊諸危厄。善惡有報應。如種果獲實。世尊則為父。經法以為母。同學者兄弟。因是而得度。大律雲。看病有五功德。一知可食不可食。二不惡賤便利唾吐。三有慈愍心。不為名利。四能經營湯藥至瘥或終。五能為病人說法。令生歡喜。

有人睡。不得打物作向。及高聲語笑。

向同響。物應聲也。

不得無故入他房院。

謂無事之故。不得輕入他房院中。

△到尼寺第十七

有異座方坐。無異座不得坐。

異座謂非尼常所坐者。以男女有別。座必須分。故也。

不得為非時之說。

謂非宜說法之時。則不應為說。

若還。不得說其好丑。

謂不得論說其是非好惡。及彼形貌也。

不得書疏往來。及假借裁割洗浣等。

書以達意。疏以陳事。假即是借。裁割是縫補。洗浣即漿洗衣服等。斯皆恐生慚染。及招譏謗。故不聽也。

不得手為淨髮。

謂不得親手。為其剃髮。成范雲。亦不得把手教剃式。不得入廚教作美食。非師差使。縱過尼寺門。不得擅入。

不得屏處共坐。

一生漸染。二令他疑謗。

附 無二人。不得單進。不得彼此送禮。

單進則令他譏議。送禮即非出家所宜。

不得囑託尼僧。入豪貴家化緣。及求念經懺等。

求念經懺。自失清高。托化緣。招他譏嫌。

不得與尼僧結拜父母姊妹道友。

一為世俗嫌疑。二重結生死之累。大非釋子出世人之所為也。

△至人家第十八

有異座當坐。不宜雜坐。

謂不得與俗共相雜坐。當自別座而坐。亦不得蹲坐。箕坐。交脛坐。搖身坐。搖足坐。數起數坐等。

人問經。當知時。慎勿為非時之說。

若戲問。若難問等。皆不應說。當觀前人根器。宜聞何法。應說多少。不得過說。儀則經云。說法不當機。他聞心不喜。命終受大苦。大經云。若有受持讀誦書寫宣說。非時非國。不請而說。輕心。輕他。自嘆。隨處而說。反滅佛法。乃至令無量人死墮地獄。則是眾生惡知識也。大律雲。有五種人問法。皆不應為說。一試問。二無疑問。三不為悔所犯故問。四不受語故問。五詰難故問。並不得答。若前人實有好心。不具前五意。為欲生善滅惡者。乃隨機方便好心為說。若自解未明。若於法有疑者。則不得為說。恐令前人有錯傳之失。彼此得罪。

不得多笑。

亦不得癡笑。狂笑。無緣笑。皆由散心故。失自珍重。令他譏嫌也。

主人設食。雖非法會。亦勿失儀軌。

凡為受食。須具威儀軌則。如同眾食法會無別。故行護雲。入俗家坐起。須具威儀。發言慈善。不得粗獷。勿說世間事。當說法語增其善心。常攝六根。不得放逸。

無犯夜行。

夜則勿去。早須歸寺。

不得空室內。或屏處。與女人共坐共語。

一恐漸染情生。二令他人譏議。

不得書信往來等。同前。

同前。如不得與尼假借裁割洗浣等。

若詣俗省親。當先入中堂禮佛。或家堂聖像。端莊問訊。次父母眷屬等。一一問訊。

此言問訊。謂合掌低頭而已。長揖亦得。若家有佛像。觀音菩薩像。應禮。若香火神像。只宜合掌低頭。父母等。當加訊問興居。

不得向父母說師法嚴。出家難。寂寥淡薄。艱辛苦屈等事。宜為說佛法。令生信增福。

說師法嚴苦屈等事。即令父母生姑息子之愛心。於三寶所。不生敬仰之念。遂長淪苦海。若為說佛法。則彼信重心生。福慧增長。超越輪迴。是即度父母出於生死苦海矣。

不得與親俗小兒等。久坐久立。雜話戲笑。亦不得問族中是非好惡。

與小兒坐立雜笑。非出家儀。問俗是非好惡。污自心地。

若天晚作宿。當獨處一榻。多坐少臥。一心念佛。事訖即還。不得留連。

不得與小兒僕婢。同床被席。故獨處一榻。以防梵行難。復令彼信敬心生。故多坐少臥。離妄想境。故一心念佛。常憶師誨。如子念母。故不留連。

附 不得左右邪視。不得雜語。若與女人語。不得低聲密語。不得多語。

言無有私。故不低聲密語。發言合則。故不雜語多語。

不得詐現威儀。假妝禪相。求彼恭敬。

沙門雖具威儀。而不詐現求恭。雖具禪默。而不假妝邀名。

不得妄說佛法。亂答他問。自賣多聞。求彼恭敬。

妄說佛法。言無宗緒。故失旨亂答。欲求恭敬。亂答失旨。而反招他輕慢。

不得送盒禮。效白衣往還。

送往酬還。乃俗家所作。交結世情。非釋子所應。大集經佛言。若有四方常住僧物。或現前僧物。篤信檀越重心施物。或花果樹園。飲食。資生。床褥。臥具。湯藥。一切所須。私自費用。或持與知識親裡白衣。此罪重於阿鼻地獄所受果報。復說偈言。寧以利刀自割身。肢節身份肌膚肉。所有信心捨施物。俗人食者實為難。寧吞大赤熱鐵丸。而使口中光炎出。所有眾僧飲食具。不應與俗及私用。云云。亦不得以僧物。貯積販賣。出貴收賤。與世爭利。亦不得雲此是我物。別眾而食。如昔目連攜福增比丘入海行次。見一大向樹。多蟲圍唼其身。乃至枝葉無有空處。大叫震動。如地獄聲。福增問目連。目連答曰。此樹是昔營事比丘。用常住物花果飲食。送與白衣。今受此花報。後墮地獄。唼樹諸蟲。即是得物之人。又唐西京勝光寺。沙門孝贄。親姻往來。數以寺果啖之。未幾得嘔血之疾。自云每欲疾作。見赤衣使者。將往黑林中。大風吹散枝節。頃之又引向台觀上。一人儀容可畏。厲聲責之曰。何得以寺家果飼親姻。言已而失。贄懼。即計直償眾僧。月餘乃免。如此因果歷然。聞者可不懼哉。

不得管人家務。

此有三過。一自生狗心。二家人憎嫌。三外人譏謗。

不得雜坐酒席。

大非出家所為。諸過由此而生。

不得結拜白衣人作父母姊妹。

今時此類頗亦多矣。皆由出家初念不正。是致顛倒而不自知。故輔行雲。捨所親。棄恩愛。居蘭若。修三昧。更結異姓為兄弟父母。倒之甚也。

不得說僧中過失。

人非聖哲。孰能無過。迦葉起舞。堯舜病諸。自無慧目。豈察他非。僧德如海。佛猶親讚。若生誹說。自招苦報。

△乞食第十九

當與老成人俱。若無人俱。當知所可行處。

乞食有十利。一活命自屬。不屬他故。二施我食者。令住三寶。然後當食。三常生悲心。四隨順佛教。五易滅易養。六破憍慢幢。七無見頂善根。八餘善人見。當效之。九不與男女相親。十次第乞。生平等心。若與老人耆宿俱。則過失不生。離五家。故曰所可行處。一唱令家。二淫女家。三酤酒家。四王宮。五屠殺家。

到人門戶。宜審舉措。不得失威儀。

舉措猶動靜也。審謂諦觀自身威儀。而令詳序也。

家無男子。不可入門。

一令他疑謗。二防梵行難。

若欲坐。先當瞻視座席。有刀兵不宜坐。有寶物不宜坐。有婦人衣被莊嚴等。不宜坐。

瞻視者。觀察也。刀兵謂兵家器仗。刀斧矛稍弓箭等。坐則必有所傷。或令彼生瞋怒。故不宜坐。寶物及婦人衣等。坐則令人譏議。彼後有失。即於己生疑。故亦不宜坐也。

欲說經。當知所應說時。不應說時。

若無男子老人在傍。乃至戲問等。皆是不應說時。若有信心。為分別戒定慧。令增信敬。是應說時。

不得說與我食。令爾得福。

自忖何德何行。致他得福。自讚得食。可不羞顏。

附 凡乞食。不得哀求苦索。

哀求則自失清高。苦索則令他生厭。

不得廣談因果。望彼多施。

有希望心。縱令少施。亦不得受。諸佛常法。為彼說法。然後施者佛即不受。況有希望心。而可受耶。

多得勿生貪著。少得勿生憂惱。

一切飲食。從糞壤中來。故勿生貪著。為治饑瘡。趣得支身便足。故勿生憂惱。

不得專向熟情施主家及熟情庵院索食。

不畏人厭。故數向熟情。自無慚恥。故每索他食。佛言。畜生尚畏人乞。況於人乎。

△入聚落第二十

無切緣不得入。

聚。眾也。落。居也。謂眾人所共居住。故名聚落。切緣者。為三寶常住。師長父母。切要之事。非為募緣及己私務等。如無切緣。不得輕入聚落。以污自六根。或為人所犯。佛話經云。比丘在聚。身口精進。諸佛咸憂比丘在山。息事安臥。諸佛皆喜。故古德雲。僧住城隍佛祖呵。先賢都是隱岩阿。山泉流出人間去。清水依然成濁波。

不得馳行。

馳。即奔走也。

不得搖臂行。

謂垂手掉臂也。行護雲。不得垂手八行。

不得數數傍視人物行。

謂左右顧視也。行護雲。行常直視。看地七尺。勿蹈傷蟲蟻。

不得共沙彌小兒談笑行。

一自散亂身心。二令見者不生信敬。清規雲。不得把手共行。說世諦是非。

不得與女人前後互隨行。不得與尼僧前後互隨行。

僧俗有別。男女須分。無令他譏謗。玷辱法門路中相逢。善自迴避。正法念處經云。若比丘畏於惡名。則離諸過。乃至不近黃門女人。同路一步。

不得與醉人狂人。前後互隨行。

隨行必有所損。路逢即當遠避。或別道而去。凡車馬狂犬。惡獸等。亦須遠避之。

不得後故視女人。

智度論佛說偈云。寧以赤銅宛轉眼中。不以散心邪視女色。

不得眼角傍看女人。

經云。禁閉六情。莫睹美色。目不瞻眄。心無念淫。口無言調。跡不相尋。無同船載。道逢無談。若持異物。無察視之。

或逢尊宿親識。俱立下傍。先意問訊。

若路逢出家在家知識。皆須立道下傍。待彼前過。猶當先意低頭合掌問言。何所之適。彼既答已。復言好行。好行者。意謂願彼現前離於疾病水火兵賊毒蟲王難等。當來於人天中往還也。

或逢戲幻奇怪等。俱不宜看惟端身正道而行。

攝念則身端。不看故正道而行。戲謂唱令歌曲。乃至一切戲弄之技。幻謂幻術。種種變現惑人。奇怪謂一切駭人心目者。是也。

凡遇水坑水缺。不得跳越。有路當繞行。無路。眾皆跳越則得。

雖得。亦自量能。及有人伴。方可跳越。

非病緣及急事。不得乘馬。乃至戲心鞭策馳驟。

驟音騶。走馬曰馳。疾速曰驟。大律聽老病者騎乘。但不得乘母畜。分女乘。

附 凡遇官府。無論大小。俱宜迴避。

或避入人門首。或端立簷下。或拱立道傍。待過方行。

遇斗諍者亦遠避之。不得住看。

看則失儀。或招非禍。大律雲。若看象牛馬乃至雞鬥。及人口諍者。得罪。

不得回寺誇張。所見城中華美之事。

華美。是壞人心之劫賊。流轉生死之苦因。古人目不接非禮之色。口不談市井巷里之言出世之賓。不染俗塵。何足誇張。唯當思念苦空無常無我。始是釋子之所宜也。

△市物第二十一

無諍貴賤。

須順時償。不可減與。虧損彼利。不宜過與。浪費信施常住。

無坐女肆。

陳貨之店。謂之曰肆。

若為人所犯。方便避之。勿從求直。

直是價直。若為他人侵犯諍買。即宜善自避去。

已許甲物。雖復更賤。無捨彼取此。令主有恨。

先甲後乙。謂已先許買彼人物。後雖更有賤者。無得捨彼先貴。取後賤者。令先物主瞋恨。復非道人之心。

慎無保任致愆負人。

信於人者曰保任。愆謂罪愆。負謂負債。若保任彼之愆負。終成怨謗。乃自招殃累也。

△凡所施行不得自用第二十二

凡出入往來。當先白師。

大律雲。唯餘五事不白師。自外一一皆須白師。不白得罪。一嚼楊枝。二飲水。三大便。四小便。五界內四十九尋內禮佛塔。師乃量事度時。與其進止。

作新法衣。當先白師。著新法衣。當先白師。

法衣即縵衣。及涅槃僧也。縱非法衣。但是新衣。皆當白師。師當察其來處。及衣色製造。如法不如法。方與著之。以色量制度應法。故云法衣。

剃頭。當先白師。

白言。某人為我某甲剃頭。師許然後剃。

疾病服藥。當先白師。

才覺有病。即當白師令知。若服何藥。師許方服。

作眾僧事。當先白師。

或師有所教敕。復無失侍之過。故須先白。

欲有私具紙筆之輩。當先白師。

紙筆有廢禪誦正務。師許然後具之。

若諷起經唄。當先白師。

唄是梵音讚誦也。凡初起諷誦。當先白之。

若人以物惠施。當先白師已。然後受。己物惠施人。當先白師。師聽然後與。

師許乃受。師聽方與。始免譏議。後患之非。

人從己假借。當先白師。師聽然後與。己欲從人借物。當先白師。師聽得去。

智見未深。可否寧識。故須先白。若師聽許。然後與取。不知時宜。錯失難追。

白師聽不聽。皆當作禮。不聽。不得有恨意。

凡所白事。聽否隨師教敕。若心生不喜。即自獲愆過。

附 乃至大事。或遊方。或聽講。或入眾或守山。或興緣事。皆當白師。不得自用。

凡所施為行事。不得自用己情。故曰皆當白師。遊方謂參訪知識。聽講謂聽講三藏聖教。入眾謂入大僧眾中。守山謂守護山門竹木等。興緣謂興建寺院。裝塑等緣。然遊方興緣。原非沙彌所應為。沙彌只宜學習禪誦。禪誦通利。為之未晚。

△參方第二十三

遠行要假良朋。

良朋者。善友也。禮記雲。同門曰朋。同志曰友。順正論雲。善友者。能為眾行本。故歡豫經云。賢友者。是萬福之基。現世免王之牢獄。死則杜三途之門戶。升天得道。皆賢友之助矣。溈山雲。遠行要假良朋。數數清於耳目。所謂生我者父母。成我者朋友。以友輔仁。品藻人物。故良朋有互相切磋之功。琢成法器之用。如渡大海。帆柁相須。是以如來令互相敬重。如視世尊。自學自修。如人夜行無燭。若無善伴。寧自孤游。莫狎惡友。損己正行。故捨緣銘名。邪師惡友。畏若狼虎。善導良朋。親如父母。成范雲。擇友直如雲岩。道吾。雪峰。岩頭等。可為百世一遇之幸甚也。或見識稍勝。志行多同。亦可為友。倘少有不如。則不若無也。心地觀經云。一切菩薩修勝道。四種法要應當知。親近善友為第一。聽聞正法為第二。如理思惟為第三。如法修證為第四。十方一切大聖主。修是四法證菩提。因果經云。朋友有三要法。一見有失輒相曉諫。二見好事深生隨喜。三在苦厄不相棄捨。如斯等語。乃佛祖之格言。萬世之良規。可不深信者哉。

古人心地未通。不遠千里求師。

古德心地未明。訪尋知識。不以千里為遠。成范雲。夫為法求師。不無審別。若未的見深識。慎不可逐人風聲。而輒擬重輕親疏。若據實而言。祖佛堂室。掩默斯久。而諸方師法。求其[狂-王+方]狒者鮮矣。

附 年幼戒淺。未許遠行。如行。不得與不良之輩同行。

不良之輩者。惡友也。溈山雲。狎習惡者。長惡知見。曉夕造惡。即目交報。沒後沉淪。一失人身。萬劫不復。

須為尋師訪道。抉擇生死。不宜觀山玩水。惟圖遊歷廣遠。誇示於人。

無上菩提。非知識莫能開導。故須尋師訪道。生死長途。迷悟由己。故自當抉擇。觀山玩水何益身心。誇示廣遠奚增道味。真為生死之人。又何暇於斯乎。

所到之處。歇放行李。不得徑入殿堂。一人看行李。一人先入問訊。取常住進止。方可安頓行李入內。

行李。或作行理通用。或云裝包。即行囊。人遠行必有之也。寺制不同。規矩各異。禮無一定。事須見機。故云取其常住進止。方可安頓入內。

△衣缽名相第二十四

五條衣。梵語安陀會。此雲中宿衣。

謂近身住也。

亦云下衣。

謂三衣中。此為最下著者。

亦云雜作衣。

謂院內作諸勞務時著也。

凡寺中執勞服役。路途出入往還。當著此衣。

作法長短。詳如大律。

搭衣偈云。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我今頂戴受。世世不捨離。唵。悉陀耶。娑婆訶。

此偈。上二句出名義。下二句是發願。以因招果故。唵下字是咒密語。非名言可能釋也。然三衣名義眾多。或名忍辱鎧。謂能降伏眾魔故。亦名蓮花服。不為欲泥污染故。亦名救龍衣。龍得一縷。不為金翅鳥所食故。今名解脫服。以生死煩惱由斯解脫故。又名福田衣。由能生眾善故。無上者。謂此衣具如上功能。天上天下。乃至九十六種外道之服。無能上於此衣者。故三世如來。皆著此衣而成道果也。餘義此不繁錄。

七條衣。梵語郁多羅僧。此雲上著衣。

謂於常所服者。此在其上也。

亦名入眾衣。

謂入眾僧中時著也。

凡禮佛修懺誦經坐禪。赴齋聽講。布薩自恣。當著此衣。

布薩。此雲長淨。自恣謂自身有過。恣任僧舉也。

搭衣偈云。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我今頂戴受。世世常得披。唵。度波度波娑婆訶。

戒壇經云。五條衣斷貪身也。七條衣斷瞋口也。大衣斷癡心也。故華嚴經云。著袈裟者。捨離三毒也。佛告阿難。過去諸佛弟子。著如是衣。未來諸佛弟子。亦著是衣。如我今日。以刀截成沙門衣。不為怨賊所劫。此是解脫服。福田之衣。若有眾生起一恶心。向三世諸佛。辟支羅漢。及著染衣人。獲罪無量。所以者何。壞色之衣。是賢聖標式。若能發心敬染衣人。獲福難量。我由信心敬戴之至。故得成佛。高僧傳雲。唐貞觀五年。安養寺。慧光法師弟子。其母貧窶。內無小衣。來入子房。取故袈裟作之而著。與諸鄰婦同聚言笑。忽覺腳熱漸上至腰。須臾雷震。擲鄰婦百步之外。土泥兩耳。悶絕經日。方得甦醒。所用衣者。遂被震死。火燒焦踡。題上背曰。由用法衣不如法也。其子收殯。又再震出。乃露骸林下。方終消散。是知受持法服。惠及三歸之龍。信不虛矣。又有一山居僧。在深岩宿。以衣障前。有異神來。形極可畏。伸臂內探。欲取宿者。畏觸袈裟。礙不得入。遂得免脫。如是眾相。難可具述。

二十五條衣。梵語僧伽黎。此雲合。亦云重。

謂割截而合成。又重作也。

亦云雜碎衣。

謂條數多故也。

凡入王宮。陞座說法。聚落乞食。當著此衣。又此衣九品。下品有三。謂九條。十一條。十三條(二長一短)。中品有三。謂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三長一短)。上品有三。謂二十一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四長一短)。搭衣偈云。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我今頂戴受。廣度諸群迷。唵。摩訶迦。波波叱悉帝。娑婆訶。

眾生不悟。故曰群迷。諸佛已悟。故號大覺。此之三衣。原是比丘法服。今欲令沙彌預知名相殊勝。故附於末。非為使其披著。沙彌欲搭縵衣。藏經中自有偈云。大哉解脫服。無相福田衣。披奉如戒行。廣度諸眾生。百一羯磨雲。求寂之徒。縵條是服。而有輒披五條。深為罪濫。神州之地。久扇斯風。此成非法。勿令披著也。此是唐三藏義淨法師。親游西域。觀五天竺境。及諸部律文。並無沙彌披著比丘割截之衣。特此垂示。以發千古之迷。既雲此誠非法。其罪誰當代受。為師者。不可不知。為徒者。又不可不慎也。

缽。梵語缽多羅。此雲應量器。謂體。色。量。三皆應法故。體用瓦鐵二物。色以藥煙熏治。

鐵缽用杏子。麻子。稻?等。熏作黑色。鴿色。或孔雀咽色。

量。則分上中下。

上缽受一鬥。下缽受五升。二內名中缽。

具。梵語尼師壇。此雲坐具。亦云隨足衣。開具偈云。坐具尼師壇。長養心苗性。展開登聖地。奉持如來命。唵。檀波檀波。娑婆訶。

謂將隨行。以便坐臥。用護身。護衣。護僧臥具。故制也。戒壇經云。尼師壇。如塔之有基也。若無坐具。以坐汝身。則五分定慧。無所從生。既雲坐具。今時用為禮拜。全乖本制。律或令四角貼故。今不解。謬謂為四天王。致使足不蹈上。復有以不淨鞋履踏上。過畏過輕。一皆可笑。其為師者。不可不教弟子。訛習既久。一朝難以改復。若意為敬護三衣。將以禮拜。庶幾權用。如或不然。自尊己體。何成敬他。輕慢之罪。誠難逃矣。若將坐具坐時。應念偈云。展開跏趺坐云云。今見有在家男女受五戒者。披五衣。展坐具。公然禮拜。深為可痛。何其法門訛替一致於此。故慈雲懺主辯惑篇雲。此三法衣。定是出家之服。非在家者所披。僧祇律雲。三衣者。聖賢沙門標幟。非俗人所為。雜阿含經云。修四無量者。並剃鬚發。服三法衣。而出家也。據斯以知。定非俗服。世雲。梵網經有通俗著者。人見彼經廣列王臣道俗。盡得受戒。應教身所著袈裟等言。便令士女受菩薩戒者。著七條之衣。原袈裟。此翻為染。又翻為壞色。秪是通制道俗受戒。須服壞色。恐其染同時艷。乖於法制。乃雲應教身所著壞色。或有風俗不可盡制。而出家菩薩必須染壞。故復又云。比丘應與俗服有異。何曾通俗著七條衣。尋天台及藏法師章疏。俱作染壞義釋。並無通俗三衣之說。或云禳災免厄。許與小片。至如戲女暫掛。獵人假披。或云得四寸而飲食斯充。掛一片而羅剎不啖。蓋顯三衣之功用。非許四民之受持。出家閑邪之人。尚昧持衣之軌。在塵煩雜之眾。寧知奉法之儀。南山雲。若受用有方。不生罪累。必領納乖式。自陷深愆。一生無衣覆身。死則自負聖責。何慮無惡道分。觀斯之言。自坐深過。忍將非法。誤累在家。幸願四方道人。行大乘者。讀文尋義。莫守己情。擔麻棄金。殊非智者。革弊從正。斯則達人。應知無上佛乘。解無道俗。傳持之軌。誠在律儀。涅槃扶律談常。正在於此。律范若壞。法假誰傳。豈生為人不護眼目。斷常住命。非旃陀羅如何。昔靜靄法師。值周武行虐。自恨不能護法。出家何為。乃坐石奮刀。剖腹引腸掛樹。以手捧心而卒。嗚呼。古賢護法其若是乎。我等既敩未能。宜守法制。莫致毀損。殃墜自他矣。

沙彌律儀要略增注卷下(終)

音釋

繞塔

梵語塔婆。又云窣堵波。又云支提。又云制底又云浮圖。此譯為聚相。謂如來萬德之相。集於此也。或有舍利。或無舍利。若無舍利。當安如來法身偈。即名法身舍利。舍利此雲靈骨。有三種色。發者黑。肉者赤。骨者白。菩薩羅漢。善知識。皆有三色。但不能變現放光。錘試即碎。如來舍利。擊之不破。為世福田。一香一花。一瞻一禮。即滅無量罪。長無量福。但罕得遇。昔者阿育王。以如來舍利。建八萬四千塔。於閻浮提內。此震旦國。有一十九所。其後秦耶舍尊者。於西域齎如來舍利。至匡山。塔於金輪峰上。隋文帝。有西國僧進舍利一十三顆。帝敕天下州縣無塔者。與舍利建之。天下建畢。十三顆。猶在掌中。唐玄裝法師。往西域一十八年。歷一百三十餘國。請得如來肉舍利一百五十粒。唐義淨法師。居天竺二十餘載。請得如來舍利三百粒。歸於東華。嗣後梵僧齎來者。亦不多得。固難值遇。遇者當生希有之心。難遭之想。披陳懺悔。捨身命財。而為供養。由是福智圓明直登覺岸獲 黃字入聲。刈禾也 呆 艾平聲。癡也捷 音六。振也。搖也  嚏 音帝。噴嚏也。

五道

一人。二天。三鬼。四畜。五地獄。以修羅道。攝上五道中。

與擲同。

王昶

音唱魏刺史也。

緇色

音支。黑紺色。黑而含赤也。

與隙同也。

音賄。

跖蹺

上音職。下音強入聲。盜跖。秦之大盜。盜蹺。楚之大盜也。

四書

大學。中庸。論語。孟子。

五經

書詩禮易春秋。加樂則六經。斯乃孔子見周道凌遲。自衛反魯。以定五經。而行其道。禮記經解曰。溫柔敦厚詩教也。疏通知遠書教也。廣博易良樂教也。潔靜精微易教也。恭儉謙敬禮教也。屬辭比事。春秋教也。春秋傳有三。謂公羊。谷梁。左氏。禮有三。謂周禮。儀禮。曲禮。共為九經也。

七政

日月五星也。五星者。金木水火土星也。

五運

甲己土。乙庚金。丙辛木。丁壬水。戊癸火。

方餌

即藥食也。

音誓。

六韜

文武龍虎豹犬。

三略

上中下三卷。兵法也。

黃帝瑱重唐和甘石

黃帝命鬼臾蓲占星。斗苞觀天。以齊七政。遂有星官之書。羲和二氏佔日。尚儀佔月。大撓作甲子。伶倫造律。呂隸。首作算數。顓頊帝。命正重司天治歷。唐堯帝。命羲和氏作歷數之書。觀天之器。楚人甘公。魏人石申。二人於戰國時。各作天文星占八卷。蓲音丘謳二音。

內學

謂讖書事秘。故曰內學。非佛內典也。

堪輿

輿謂地載萬物。如輿。

九州

冀兗青徐楊荊豫梁雍。

九道

謂九州之道。即弱水黑水漢水江水河水沇水淮水濟水浴水是也。

九山

會稽山。衡山。華山。沂山。岱山。微山。巫山。霍山。恆山。

九澤

大陸澤。雷夏澤。大野澤。彭蠡澤。雲夢澤。震澤。荷澤。孟諸澤。榮澤。

顏含

晉光祿勳。顏含。以老遜位致仕。二十餘年。壽九十三歲卒。

洪字上聲。水銀也。

丹砂

即硃砂也。

七曜

謂日月五星。

五星

熒惑星。鎮星。歲星。太白星。展星。

五福

一福壽。二富貴。三康寧。四好德。五考終。

程盱

音吁。姓也。秦後盱陽。變小篆為隸書。程邈。作小篆。史籀作大篆。或云隸書程邈獄中所造。出於徒隸。漢謂隸書曰佐書。或云古稱隸為真書。行書。今稱隸為八分書。則先有真書。後有八分書。蔡文姬雲。割程隸字。八分取二分。割李篆字二分取八分。於是為八分書。晉傳雲。漢興有草書。不知作者。

盜泉

家語云。孔子忍渴於盜泉。李白詩曰。回東避朝歌。掩口去盜泉。

七支罪

殺。盜。淫。妄言。綺語。兩舌。惡口。

七菩提分

一擇法。二精進。三喜。四除。五捨。六定。七念。

狠戾

上痕字上聲。狠戾是不聽從也。

音慁。廁也。

音瘥。衣袒也。

音尋上聲。即木菌也。昔西天十五祖迦那提婆。至迦毗羅國。有長者名曰淨德。園樹生耳如菌。取而食之。隨取隨生。長者問祖囷之所自。祖曰。汝家曾供養一比丘。道眼不明。虛沾信施。報為木菌。乃以學道不通理偈示之。後長者八十一。其木果不生菌也。

神州

亦名赤縣。謂此東華歷數。方脈。藥餌。如神。故名神州。

付法藏經

經云。罽賓王。性好殺戮。惡報當墮地獄。因聞馬鳴菩薩說法。罪轉輕微。死墮大海中。作千頭魚。劍輪繞身截頭。隨截隨生。須臾之間。頭滿大海。聞寺中鳴犍椎聲。劍輪停空。苦痛少息。時有羅漢充維那。王遣信白令長打。羅漢遂長打。令聲延久。過七日受苦便畢。又南唐江南上元縣。一人暴死。三日復甦雲。至一殿庭。見先生縲械甚嚴。因問其故。主曰。吾為宋齊丘所誤。殺和州降人千餘。冤訴囚此。汝若得還。可語嗣君。凡寺鳴鐘。須延其聲。苦暫休息。或能為造一鐘尤善。其人既還。具奏後主。為造一鐘於建康清涼寺。鐫其上曰。薦烈祖孝高皇帝。脫幽出厄。又唐大莊嚴寺。釋智興。次當打鐘。寺僧有兄途亡。一夕託夢其妻曰。吾達彭城病死。以今月初。蒙莊嚴寺僧智興打鐘。聲振地府。凡受苦者。皆得解脫。吾亦預此。汝可將絹十疋奉興。具陳吾意。其妻依言送之。興不納。乃均施寺眾。人問興有何法而致此驗。興曰。吾見付法傳罽賓王受苦。聞鐘聲業輪息。乃依僧一阿含經鳴鐘法而擊也。故知凡為擊鐘。必須發大悲心。一扣一念經中偈頌。及大悲洪名。方得幽顯俱利。眾苦長息也絛 音叨。或作絛。編絲繩為之。

八福田

一佛。二法。三僧。四父母。五師友。六貧窮。七疾病。八眾生。

布薩

俱雲。布薩陀。布薩是長養義。陀是持義。謂由集僧說戒。便能長養善法持自心故。涅槃經云。昔十五日。僧布薩時。有一童子。不善修身口意業。在隱屏處盜聽說戒。密跡金剛力士。承佛神力。以金剛杵。碎童子身如塵。而沙彌不可不慎也。

依止師

律雲。有四種阿闍梨。一者無食無法。應不問而去。二者有食無法。應問而去。三者無食有法。雖苦。盡壽不應去。四者有食有法。雖軀遣。盡壽不應去。

法喜禪悅食

以愛樂大法。得法資長道種。心生歡喜。不嗜世味。常持正念。是為法喜食。由得禪定自資。長養慧命。道品圓明。正念現前。心生喜樂。不貪世味。是為禪悅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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