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五
安慧菩薩造
西天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傳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法護等奉 詔譯
觀染法染者品第六
復次有異宗言。於勝義諦中諸界處等性與無性有所知解。由彼雜染成其有性。如佛所言。染者著染法故。行自損害行他損害行俱損害。如是乃至癡者著於癡法。其義亦然。
論者言。此中非無雜染道理。雖有如幻。謂以無實染等體故。但以行聚所成。世俗言說。非勝義諦。何所以邪。此言染法。染者為先有邪。為後有邪。為染者染法俱時起邪。三皆不然。是故頌言。
若先有染者 後有其染法
云何離染法 而有染者生
釋曰。此說畢竟應知此義遮其所離。若染法無體。染者亦然。止其所作非熟無果有果成熟。其義可見。若離染法有染者成。如是乃應別有染法。此即染者因染法得。若爾云何染者有故染法即成。染法有故染者即成。然後起染。此義顯明。如果成熟。若有愛境即染法成。若無愛境云何有染。應當止遣安立過失。此中亦非先有染者後起染法。
故頌遣言。
有染者復染 云何當可得
釋曰。所依染法無體性故。如已成熟。復次頌言。
若有若無染 染者亦復然
釋曰。若先有染者後有染法。即一切處。如染法體。是故先無染者道理。
令為證成此義。是故頌言。
染者先有染 離染者染成
釋曰。染法若無愛體可作。是中其或見有所成。此非道理。
有異宗言。離彼染者別有染法。離彼染法染者可立。
論者言。若離染法得有染者。此中非有。何所以邪。若先有染法後有染者即離染者乃有染法。此中染法不有。即無愛境能成染法道理。以愛境後有故。由如是故。若離自性別因染者。得有染法。即彼染法因染者得。若爾即非愛境能成染法。以愛境居後故。所成不可得。若如此者豈非過邪。亦非先有染法後成染者。
復次頌言。
有染復染者 亦云何當得
問曰。或離染法有其染者。既有對待過失。此中染法染者二法同起而可成邪。
故頌答言。
如是若同生 亦復非道理
染法染者二 此當云何用
釋曰。謂以染法染者二相離性互有所違。若法未生二俱無性。若法已生所作無體。但由愛境所成染法故有染者。而彼愛境及所起染法悉亦止遣。問曰。彼染法染者為一性可合邪。為異性合邪。
故頌答言。
彼染法染者 非一性有合
釋曰。此何所以。非彼一性而可合故。若有二法合即極成。此中應知。是提婆達多起染。不復為彼提婆達多染者之因。彼若說合。此非道理。
復次異性亦不可合。故頌遣言。
異性若有合 云何當可得
釋曰。異法異性若有合者。彼即相違而非一處。有二法生道理可得。後當止遣。
復次頌言。
若一性可合 離伴亦應合
釋曰。此言合者。同體為義。凡一性者即是因義。若此一性定有合者。如前所說提婆達多。合義應見。是故無一性因。可合道理。雖於一性因無合可成。然若止其合義。應知有過。
復次頌言。
異性若有合 離伴亦應合
釋曰。此中所說。譬如瓶衣。彼等異性而不能合。若立合者。非有異性相合因故。如前即有對待過失。異性若合有所得者。彼非異性亦應得合。此豈無過。
復次頌言。
若異性有合 染染者何用
釋曰。此中說合。無合道理。何所以邪。如是二法各各已成別別自體。即無別法為所成義。是中亦無所成可得。故知異性無有詮表。若計異性得有合者。
故頌遣言。
若染染者二 各各自體成
是二若有合 前亦應得合
釋曰。而彼二法汝今云何。此說得成各各體故。若或染法染者。是二汝以何義分別二法各各自體令成其合論中言或者。此說合義。若起分別時虛無果利。彼等自體無所成性。若言合者。是中染者。無有少分染法可作染法。亦非染者可有。
復次頌言。
異相不成合 汝欲求成合
合相若已成 復欲成其異
釋曰。合性不成。彼義極成。一法異性合不可得。異性極成不成合義。故無染法染者二法同時。或復次第異性可生。亦復更互相離性故。由是此中無合道理。今此觀察如汝意欲。何等異性次第可起。或復同時。
今為證成此義。故頌遣言。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諸法亦如染 非合不合成
釋曰。此中云何。所謂非唯染法染者。非合不合。諸法亦然。
◎
◎觀有為品第七之一
復次或有人言。勝義諦中有彼貪等諸雜染法。以有為故。譬如眼等。
論者言。若如是說。遍所成故立喻不正。何以故。勝義諦中若有眼等。應有生等有為諸相。若其無者。如兔角等。亦應有彼有為諸相。是故有為諸相。於勝義諦中決定不成。云何生等有為諸相而可成立。
此中應問。彼生等法增上所作。是有為耶。是無為耶。二俱不然。
故頌答言。
若生是有為 即應有三相
釋曰。譬如能相。此中有為能相如是。不然云何有為諸相。此中所說二法和合三相遍行故。此中三相亦悉止遣彼法自相。
復次頌言。
若生是無為 不作有為相
釋曰。如是所成應當遮遣安立過失。何以故。無為自體亦無性故。譬如滅法。此如是決定。有如是過失。如是住與無常。餘法亦然。皆同生法。
論者言。相者即是理法執持為性。如是所說。云何生等為復相離。有彼業用而可轉耶。或不離耶。
復次頌言。
生等三法離 即無相業用
釋曰。云何生等有為諸法次第可轉。若法體未生。即住滅二法不能為彼作有為相。以未生故。是即能相無所詮表。若法自體畢竟已滅。即能相無體故無生住二法。以彼滅法自無性故。已生即無住。無住即無生滅亦無性。若言無常隨逐住法。即不能作有為之相。
故百論頌言。
住何有滅相 無常何有住
若先有住法 後不復應有
若常有無常 有住不有常
或先有其常 後即不有常
無常與住同 若有其體者
有常即邪妄 或有住亦妄
頌意如是。若有為法不相離者。云何以一物體於一時中而得和合。
故頌遣言。
不於一時中 生住滅和合
釋曰。以互相違故。
或有人言。有彼同種因性一時可生。或復次第所作得成。
論者言。此復云何。或復於彼有體中得耶。或離能相所相有所得耶。若有體得者。非於有體中有實體性同生可得。亦非所作別有其因。若或無體。此即亦無同生可有。是故體中無有如是決定生等。如生自相。亦復云何次第可成。
復次頌言。
生住滅諸相 別有有為相
有即是無窮 無即非有為
釋曰。若離生等別有生法而可成者。彼即定有異法可立。如是乃有無窮之過。有為無為之相故非和合。
復次犢子部師言。生等諸法雖是有為。云何可說為無窮耶。
彼宗頌言。
生生之所生 唯生於本生
本生之所生 復生於生生
此頌意者。諸法生時並法自體。有十五法共成生法。即彼如是有生住異滅諸法具足。此如是法無有差別。若差別分別者有十五法。所謂一生。二住。三滅。四若是白法。即正解脫生。五若是黑法。即邪解脫生。六若非出離法。即非出離法生。七若是出離法。即出離法生。八生生。九住住。十滅滅。十一正解脫眷屬。十二邪解脫眷屬。十三非出離法眷屬。十四出離法眷屬。除本生自體成十四法。若並本生法總成十五。生生及本生二法為始意。為此中生生所生唯本生生。更無別法本生所生還生生生。如是乃生諸餘法等。此即不墮無窮之過。
論者言。如是所說皆非道理。
故頌破言。
若謂是生生 能生於本生
生生從本生 何能生本生
釋曰。自體如是無有性故。
次頌破言。
若謂是本生 能生於生生
本生從彼生 何能生生生
釋曰。自體如是無有性故。
又復有言。生生生時。即當能生。以無別故。
次頌破言。
若謂生生時 能生本生者
生生若未生 何能生本生
釋曰。生生若未生。生時即無體。無體即不生。有何力能能生本生。若無力能即無詮表。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五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六
安慧菩薩造
西天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傳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法護等奉 詔譯
觀有為品第七之二
又復有言。我宗有別道理。令彼生法離無窮過。故彼宗頌言。
如燈能自照 亦能照於他
彼生法亦然 自生復生他
論者言。作如此說。亦非道理。以無照故。若有暗冥即有所照。故頌破言。
燈中自無暗 住處亦無暗
破暗乃名照 無暗即無照
釋曰。今此觀察若無有暗。是故燈不自照。亦不照他。
復次頌言。
無少處可照 是燈何能照
生亦無少分 生法可成就
又復有言。彼燈生時即可照邪。
論者言。若燈生時亦不能照。以先分位無暗可破。若彼有暗即有所破。如是乃說。燈能自照。亦復照他。今此所說云何燈不到暗而能破暗。若不到者。故頌遣言。
云何燈生時 而能破於暗
彼燈初生時 不能及於暗
釋曰。燈初生時。無有性故。若或俱時。又無分位。若燈不到暗能破暗者。
復次頌言。
燈若不到暗 而能破暗者
燈在於此間 應破一切暗
釋曰。同法若不到。差別因無體。譬如磁石。力能差別無決定因。此說亦非有其力能。先有所成故。如彼磁石所成皆遍。是法生時無所詮表。力能無體故。此復云何。
復次頌言。
若燈能自照 亦能照他者
暗亦於自他 暗蔽定無疑
釋曰。此非所樂自所作處有相違故。燈亦復然。此非所樂。燈以照明為所成性。若燈與暗相違。燈即可成自照照他。無復別異所作性故。暗以暗蔽所成其性。若暗與明相違。暗即亦應自暗暗他。如是安立非有此義。如瓶等色現可見故。
此中應問。所言生法自生。為未生生。為已生生。
故頌答言。
生法若未生 自體不能生
釋曰。未生無體。故不能生。若其無者。如兔角等。因性不生故。
復次頌言。
生法若已生 生已復何生
釋曰。若法已生還復生者。此義應知。如其作已。不復更作。是故生已何復有生。由此應知必無生法自生道理。若從他生。其義亦然。若生時生者。離已生未生。別無生時可得。
復次頌言。
非已生未生 生時亦不生
或有人言。彼生時者。少分已生少分未生。如是中間無別有體。
論者言。若彼生法相離之性。或有少分而可生者。如是餘法亦然可生。是中云何有所生耶。若一切法有所生者。如是諦觀非今所說。豈有生時而可得耶。以彼生時無分位故。又一切法自體無分位可成。如是應知。若無生時。云何有彼生法可得。
復次毘婆沙師言。有未來法體生向現在。故有生時可生。
論者言。云何生時先有法體生向現在。有何異法說生時耶。此中無有少法。云何有其生法自體。以彼生法先無所得自體無性故。云何如是有所成耶。若復現轉之法常不離自相。此說相違。若於過去未來轉者。又非道理。若別異可生者。彼牛生時亦應有馬。無此道理。若無少法以未來體生向現在。所說生時此即相違。由如是故。生時不生。已生法不生。若生已復生。彼即無體可生。以無自性故無。即如兔角無有生故。
復次頌言。
去未去去時 前品此已說
釋曰。此諸所說前已廣明。
復次五頂子人言。若法實無生性。云何因法而得顯明。
論者言。彼等決定所說。此皆止遣。此中應知。不顯明時因亦不離。亦復云何有其不離。此說顯明。是故去未去去時。前品已廣說。若或諸法有所離者。即成麁重前不實因。亦非如是先有所生。亦非離因別有法體。以有所離故。
有異人言。有果可生。由自因和合故。或種子等和合因性物體功能及彼業用此無差別。若不生者。云何自生他生而得成耶。由如是故。彼一切果於一切時及一切處。皆有所生。
論者言。所言和合者。為一性耶。為異性耶。或已生未生或復生時。自因彼果有和合耶。此所計執於一切處皆非道理。謂已生未生各無有性。彼因果二先性不立。無所詮表有性無體。是故汝所說種子等和合。已生未生皆無所有。已生未生各無性故。若有種子等和合。即所立相違。無未生性可詮表故。若其無者。如兔角等。是故無果和合可有。云何生法當有所得。又有人言。生法不相離。此說為生時。故頌遣言。
若生時有生 彼生相已破
釋曰。此非次第。此中云何若有若無亦有亦無。一切處離皆悉止遣。
又有人言。若此生法從緣生時。云何所生無道理耶。如名瓶生。瓶從緣生。如是生時乃有所成。
論者言。若彼生時決定有瓶。是瓶云何生已復生。彼瓶生時未有發起作用力故。是瓶云何別有生時別有生法而當得耶。且無瓶生之時。生已還有衣相可得。諸有所作若離所依。亦非道理。故頌遣言。
云何生時生 而說為緣起
釋曰。諸外道等。以巧辯才說緣生法。彼自相違。佛說緣生不同一切外道知解故。佛為破彼巧辯才勤求所知。彼所知法於勝義諦中伺察無義。彼外道等誣謗因果起惡見根本。佛以善法方便化度。為令彼斷不正見故。如佛所言。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如是等說。皆世俗諦。非勝義諦。勝義諦者。
復次頌言。
若法眾緣生 彼自性寂滅
釋曰。此義離自性故。如契經說。佛言。大慧。諸法自性本來不生。然以和合一切性亦非無自性。
復次頌言。
是故生時生 如是皆寂滅
釋曰。此無不和合對治過失。況復如是有所生耶。故前頌言。若法緣生自性寂滅。無復自性故。是故諸法。無實因緣發起所生及作用等。
又有人言。若法從緣生。可名生時耶。
故頌遣言。
若法未生時 如瓶等何有
緣法假和合 生已復何生
釋曰。云何有體可生而無生時道理。謂所生非有故。譬如未生法。彼無自性。此說義成。
復次頌言。
若生時有生 是即有所生
諸生性如幻 此生復誰生
釋曰。若法已生復有別異生者。生即無窮。是故決定無生法可作。亦非別有本生能生於生。
復次頌言。
若生已復生 是生即無窮
釋曰此無未生。亦無本生。能生道理。
復次頌言。
若無生而生 法皆如是生
釋曰。而彼生法亦然。何有意謂此生而為有生。真實理中無生可有。非意馳流謂一切有。
復次頌言。
有法不應生 無亦非道理
有無俱不然 前品此已說
釋曰。證成前品云何生法而有所得。此中應問。滅時可有生法立耶。謂諸生相生已即壞。諸法壞性而同等故。
故頌答言。
若滅時有生 無體而可得
釋曰。此中不應生滅同時。生時分位亦無有滅。
復次頌言。
若法不滅時 彼體不可得
釋曰。如空花等。此中住法而非一向。有所住者。此說不成。
此中應問。為未住體住。為已住體住。為住時住耶。
故頌答言。
未住體不住 住不住相違
住住時不住 此復何有住
釋曰。住者現在過去二法一處同時不生。是故無住。又離已住未住。住時無體。謂以勝義諦中無生法可得。從前廣說。悉為證成無實生法。生法若無。云何有住。
復次頌言。
若滅時有住 彼無體可得
住滅二相違 住位中無滅
釋曰。若說無滅時。彼體不可得。滅法隨逐有為相故。若住時有滅。無此道理。此中所說。
復次頌言。
諸法於常時 皆有老死相
釋曰。老者衰變前相。死者壞滅為義。謂以自體於一切時而常轉易。若有生時。即無老死法成。後亦不得生法可成。如火無冷性。今所觀察。
復次頌言。
而有何等法 離老死有住
此中應問。諸有住法。為自體住。為別有住法而成住耶。
故頌答言。
住不自相住 異住非道理
如生不自生 亦不從他生
復次如別頌言。
此住若未住 住體云何立
此住若已住 復何住可成
若已住更住 此住即無窮
若或無住住 法皆如是住
論者言。一切生法皆隨順說。若有滅處。即無生住。二法以相離性。彼不有故。如是生住滅法諸說皆然。
此中應問。所言滅者。為已滅滅耶。為滅時滅耶。
故頌答言。
已滅法不滅 未滅法滅空
釋曰。云何是已滅法不滅。謂法滅已滅即無體。此中滅法彼不生故。如是亦然。滅時及未滅二俱有過。何以故。謂一切法。於勝義諦中止遣其生。
復次頌言。
彼滅時亦然 無生何有滅
釋曰。生法既爾。何有住體。滅亦不可得。住滅二法。彼相違故。是故無住亦復無滅。彼無住者。住性離故。若除遣住法。滅法即成。是故無有諸物分位。如是亦無一切物體。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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