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僅限出家具戒者觀看)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上
尊者毘舍佉造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創明受近圓事及苾芻等要行軌式
開闡於調伏, 善閑調伏義;
正住調伏中, 能捨非調伏。
敬禮如是師, 法及於聖眾;
我今隨所解, 略攝毘奈耶。
嬾惰少慧者, 於廣文生怖;
雖勤亦不樂, 入斯調伏海。
欲令彼趣入, 不起大疲勞;
結頌作階梯, 勝人見津路。
可讚財圓滿, 能生勝梵宮;
三摩地涅槃, 並由於戒得。
離斯毘奈耶, 眾事不能淨;
還如極浣衣, 弗濯於清水。
猶如月輪缺, 夜分靡光輝;
於佛教出家, 尸羅虧亦爾。
是故捨懈怠, 當樂戒莊嚴;
欲了作不作, 當勤聞律教。
苾芻應作意, 求解毘奈耶;
要由先自明, 後當行教授。
能於四眾中, 得殷重恭敬;
過未現諸佛, 內藏此人持。
勤求正法中, 及有情利益;
自防於戒蘊, 善護勿令虧。
他人若有犯, 悉皆來請問;
於決了義中, 獲得於善巧。
怨處能降伏, 知法與法俱;
常不被他輕, 大眾中無畏。
若所在方隅, 有明律教者;
佛言我無慮, 由彼發光輝。
牟尼如是說, 律德不思議;
由此應勤求, 受持於律藏。
苾芻滿十夏, 自善護律儀;
於法式明瞭, 授出家圓具。
戒經及廣釋, 文義皆精善;
為他作依止, 於彼能教授。
非唯少解義, 淺識事多疑;
要剖析分明, 大師語無亂。
於戒本廣釋, 若不能解了;
愚癡六十年, 終須仗他住。
當依老者住, 若無依少年;
師少不應禮, 餘皆如小作。
凡欲出家者, 隨情詣一師;
問難事若無, 須時應攝受。
若作五無間, 及是賊住人,
變化非人形, 外道聾瘂類,
若是扇侘等, 及污苾芻尼;
猶如咸鹵田, 不生於戒種。
若犯邊罪人, 負債兼有病,
現是王臣將, 大賊及是奴,
生處賤闕支, 十指相黏著,
手足皆攣跛, 曲嵴鼻匾[匚@虒],
被女擔所傷, 及長麁小腦,
並過分齲齒, 瞷眼不分明,
眼大小黃泡, 及以紅赤類;
如斯不端正, 皆不許出家。
略說可遮事, 要唯有三種:
謂色形氏族, 由斯污僧眾。
色謂赤髮等; 形謂惡首面,
又驢等耳頭, 及無於耳發,
象馬獼猴狀, 及鼻唯一目,
無目牛馬齒, 或復齒全無;
族謂旃荼羅, 竹師除糞等,
及拐行等類, 斯皆律所遮。
若有淨信者, 所說過皆無;
遍身應審觀, 問知無障法。
攝取經八日, 存意好瞻相;
若先觀察者, 無勞經一日。
先授與三歸, 次與五學處,
應著鮮白衣, 立在於僧前。
僧伽既許可, 當依出家法,
先請軌範師, 次授十學處。
既受求寂法, 一切眾俗侶,
於彼應讚禮, 由離俗纏故。
破惑眾翳除, 著大仙衣故;
為此光暉盛, 猶如日初出。
如三十三天, 圓生枯葉落;
彼受近圓戒, 眾罪悉消除。
在中方滿十, 苾芻減不許;
邊方受具者, 齊五過隨意。
東境奔荼跋達那, 此界有樹號娑羅;
北山名曰嗢尸羅, 寺名答摩娑畔那;
西界村名窣吐奴; 南邊城號攝伐羅;
佛說此內是中方, 於斯界外名邊國。
苾芻戒清淨, 堪授他近圓;
非是螺貝鳴, 腐爛空中樹。
秉法者知律, 餘四九清淨;
受具可稱讚, 諸天應敬禮。
眾滿界內同, 清淨者秉法,
無障羯磨善, 謂近圓五因。
如毘婆沙說, 十種得近圓;
世尊一切智, 是名自覺受。
憍陳如上首, 得定道五人;
賢部諸淨心, 彼悉從歸得。
法與由使得, 善來成苾芻;
大姓迦攝波, 無由敬師得。
童子鄔陀夷, 善能為問答;
稱可大師意, 佛言成近圓。
中國滿十人; 邊方數充五,
或復過於此, 秉須知法人。
又因喬答彌, 大世主請佛;
為說八敬法, 斯名得近圓。
除八餘若受, 皆白四羯磨;
依前之所說, 受具並皆聽。
才受近圓已, 應告五時差;
冬春雨終長, 量影依人數。
冬四九月半, 乃至正月半;
春四從正半, 乃至五月半;
雨一從五半, 乃至六月半;
終時唯日夜, 六月十六日;
十七旦長時, 乃至九月半;
三月少一日, 此謂五時差。
終時進近圓, 同夏中最小;
長時旦若受, 同夏則為尊。
受具從苾芻, 半月請教授;
近苾芻夏坐, 隨意二眾中。
不罵於苾芻, 不詰其破戒;
若犯僧殘罪, 兩眾行半月。
尼具雖百年, 苾芻新受戒,
慇勤應致禮, 是名八敬法。
女作男子狀, 丈夫為女形,
俗人及黃門, 不應作親教。
賊及形殘等, 雖是善應遮;
授彼近圓時, 眾僧皆獲罪。
不樂非圓具, 及不了生年;
形貌善觀瞻, 覩相猜其歲。
不滿二十年, 授與圓具戒;
明智計令滿, 應數胎閏月。
如其數胎等, 不滿二十年,
應置求寂中, 此非成受具。
或經一二歲, 方憶知年減;
足前年若滿, 斯名善近圓。
若人聞白竟, 其耳忽然聾;
此亦名善受, 佛許開無過。
正受近圓時, 男形轉為女;
此名為受具, 應置在尼中。
若鄔波馱耶, 聞白已形變;
此不名受具, 秉法者無愆。
受戒人在地, 秉法者居空;
二界體既殊, 不名為受具。
輪王養太子, 宗胤得興隆;
護求寂亦然, 令聖教增長。
如師遣求寂, 有事登高樹;
墜墮傷支體, 由斯聖教遮。
是故佛教中, 出家悲作本;
雖七歲亦聽, 要解驅烏事。
若出家受具, 無缽便不許;
仙器終須有, 斯為乞食因。
如上座近喜, 求寂饑無缽;
臨至於食時, 從他求食器。
借他衣缽等, 與出家受具;
勿如梵志法, 是世尊聽許。
若人未受具, 不先說四依;
聞此苦難行, 梵志便歸俗。
若秉一羯磨, 一界四人受;
此是僧為僧, 不名為受法。
若二若三人, 同時受圓具;
顏狀雖差別, 斯無長幼殊。
隨坐而受利, 不應更互禮;
若遣知事時, 隨他差即作。
為餘放逸者, 作怖等羯磨;
呵已正驅出, 令生厭離心。
若解三藏教, 及有大名稱;
能生廣大福, 驅遣不應為。
由此邪群鹿, 怖於師子兒;
能生俗淨心, 如大師住世。
此住有光顯, 猶若大牛王;
於彼行呵責, 能虧於佛教。
四重穢行顯, 邪執守愚心;
作所不應為, 世俗咸譏議。
污家生鬪諍, 如是破戒人,
大眾共鳴稚, 齊心急驅擯。
抱柱即宜截, 門框亦復斬;
勸化應修理, 或可用僧祇。
調弄苾芻像, 由此不應留;
慇勤共驅逐, 不應生鬪諍。
已說如死尸, 全無共住義;
眾僧共驅擯, 除斯垢穢人。
尼不應為禮, 但可致虔恭;
近事不交言, 乞食時應與。
觸妬病生半, 名五半宅家;
為諸不了者, 略言其相狀。
若他來抱身, 心貪起淫欲;
智者應當識, 是持抱黃門。
妬謂已男勢, 見他交會興;
病謂因病墮, 或由刀等害。
生者謂生來, 二根皆不現;
半月男半女, 名半等黃門。
若於淫欲法, 不能為扇荼;
二根若俱有, 名二形應識。
邪惡見染心, 應知是邪外;
就彼受其法, 斯名趣外人。
或時自剃髮, 竊法著法衣;
妄作苾芻解, 皆名為賊住。
四重及惡見, 身污苾芻尼;
飲酒毀三尊, 是謂求寂過。
十事若有犯, 斯人即須擯;
若捨隨所應, 出其治罰罪。
若不犯邊罪, 如法捨學處;
還俗復重來, 苾芻歡為受。
無亂心捨戒, 了知人現前;
我捨汝應知, 此名真捨學。
受訖即應說, 四波羅市迦;
智者先告知, 勿令行惡事。
由心不覆藏, 於一人發露;
於邊罪極厭, 斯名授學人。
次明雜行法, 是出家要儀;
展轉可相教, 勿令尊法滅。
天時將欲曉, 起必在師前;
可嚼淨齒木, 應先禮尊像。
次可到師邊, 安置於坐物;
巾水土齒木, 寒溫須適時。
有時應早起, 詳審就師邊;
敬重按摩身, 能生殊勝福。
或於初後夜, 師處問疑情;
師當遣安坐, 隨疑決三藏。
平明問安等, 禮拜生恭敬;
由彼多恩益, 能親教是非。
常作難遭想, 於彼起殷心;
善灑掃房中, 行處令清淨。
作壇應供養, 香花隨有設;
日日敬三寶, 斯為四諦因。
或時禮香殿, 右繞窣覩波;
相近有尊年, 隨情行禮拜。
為求堅固體, 役使不牢身;
勵己勸他人, 勿隨愚墮意。
隨時供養已, 讀誦後安心;
不但著袈裟, 情喜將為足。
十四十五日, 須知長淨時;
和合眾應為, 若乖便自作。
宜應自察己, 有過求清淨;
乃至小罪中, 常生大怖想。
或可往僧廚, 看其所營辦;
希逢妙果食, 察已告尊知。
侍養恆勤敬, 洗缽等皆為;
於尊雖普行, 師知量應受。
不於破戒者, 解勞及禮敬;
受用皆無分, 如燒死尸木。
求寂尚不禮, 有戒之俗人;
何況大苾芻, 禮俗貪淫者。
苾芻得後果, 若小不禮拜;
況餘生死內, 旋迴癡硬心。
說無學為主, 學人如父財;
勤定讀誦人, 隨許誠無過。
自餘懈怠類, 名為負債財;
破戒者全遮, 受用住處等。
信心營寺宇, 唯安戒行人;
犯重不羞慚, 投足元不許。
若近於廁處, 勿作諸談說;
讀誦浣染等, 斯皆不許為。
小便大便室, 入時須作聲;
一二指別處, 大師如是說。
大小便風氣, 徐出勿為聲;
勢至莫強持, 圊中不應語。
若籌及土塊, 先持拭下邊;
次以二三土, 多水洗令淨。
左手以七土, 說此名為淨;
兩手後用七, 斯皆別別安。
更有一聚土, 將用洗君持;
洗臂腨及足, 此名為外淨。
事因舍利子, 異斯招惡作;
兩手好用心, 洗令極清淨。
意在除臭氣, 令身得清淨;
如不依此法, 百土欲何為?
不合禮三尊, 亦不受他禮;
餘皆不應作, 世尊親自遮。
若不嚼齒木, 及以食葷辛;
其事並同前, 廣如律中說。
若不問二師, 得為其五事:
大小便飲水, 並嚼淨齒木,
及於同界中, 四十九尋內,
隨情禮制底, 自餘皆白師。
謂洗手足等, 輒行勢分外;
食噉咸須白, 總別在當時。
禮一拜低頭, 合掌當陳告;
白鄔波馱耶, 我洗手飡食。
自餘但有事, 准此白應為;
若不諮啟時, 一一皆招罪。
食時宜用心, 授受須依法;
持衣分別等, 無令事有虧。
乃至十夏來, 不得離依止;
五歲明閑律, 隨意許遊方。
然於所到處, 還須覓依止;
若無依止者, 不消衣食利。
初部四他勝法
不淨行學處
佛說三種罪, 無餘不可治;
有餘眾所除, 餘皆別人悔。
四波羅市迦, 極重當恭敬;
若犯一一法, 便成壞苾芻。
從初十二年, 皎如秋水淨;
此時無有疱, 十三年過生。
蘇陣那為子, 於故二行淫;
及蘭若苾芻, 獼猴處犯過。
佛說於學處, 欲令貪等除;
耽淫罪業中, 云何汝當作?
見十種大益, 利樂於多人;
廣制眾式叉, 如來大悲故。
於三瘡門內, 由貪故求入;
波羅市迦蛇, 被螫難治療。
他逼共行非, 具戒者耽著;
於此情生染, 應知犯他勝。
於爛壞瘡門, 或於極小境;
或生支不起, 此並得麁愆。
寧以己生支, 置於毒蛇口;
不安女根內, 苦報受無窮。
若遭黑蛇毒, 唯只一身亡;
若破重禁時, 永劫受辛苦。
行淫相多種, 犯具八支成;
隨緣事不同, 智者應詳察。
苾芻堪行處, 彼此根無損;
方便入過限, 受樂二心全。
初二方便罪, 吐羅各二殊;
輕重事不同, 皆如廣文說。
問因雖答二, 准問以酬言;
如非初二因, 應知非彼攝。
不與取學處
但尼迦苾芻, 自為而作屋;
輒取王家木, 由斯作犯因。
他物作盜心, 移離於本處;
若作屬己想, 五磨灑成邊。
過五咸同犯, 磨灑准當時;
發意得責心, 觸物吐羅罪。
平坦純色地, 拽去但麁罪;
若剝裂異色, 越過得無餘。
若瞋心壞弶, 網等獲吐羅;
為福放有情, 便得惡作罪。
競地有二種, 斷處或王家;
他兩處得勝, 苾芻獲麁罪。
兩處勝於他, 彼人方便捨;
波羅市迦火, 燒此苾芻身。
咒術取他財, 末尼等諸物;
苾芻目遙見, 便得根本罪。
為己苗成就, 於他不欲成;
乏水堰田畦, 恐損便決卻。
自苗得成實, 他苗實損壞;
應知據子實, 得重或時輕。
要心遠眾罪, 能益諸有情;
如何作苾芻, 反盜他財物?
被賊偷弟子, 金等奪取時;
不開悟賊徒, 隨事招輕重。
為賊說法乞, 半價或全還;
將賊付官人, 便獲吐羅罪。
苾芻盜求寂, 慜心為弟子;
將去得吐羅, 破僧罪流類。
至王稅界分, 關津合與財;
自負或他持, 盜心行異路。
盜將便得罪, 彼物可稱量;
價滿五磨灑, 罪必成他勝。
至彼稅官處, 雲為佛法僧、
或云為父母, 廣讚其功德。
聽開藥直衣, 好物常須畜;
作淨過稅處, 此非應稅限。
布縷宜須截, 或時用泥污;
世尊教作淨, 稅處可持行。
若借他衣等, 由貪作己財;
若後不還他, 便得吐羅罪。
若上於船上, 所有缽等物;
二人相授與, 謹捉好存心。
汝捉我今捨, 告知彼損壞;
准望其價直, 此必定須還。
他不請而食, 食得惡作罪;
苾芻既如此, 餘眾同斯說。
或時王賊與, 或是委寄人;
無別物主心, 彼與宜應受。
他財他見施, 知非是大人;
知時不應取, 不知無有過。
若見卑下與, 應可善思量;
於彼取非宜, 由尊不許故。
知事人餘人, 將僧伽等物;
與貧病應受, 用已鎮思還。
若身死無過, 有命可隨緣;
勵力須乞求, 應還得財處。
牛羊等重物, 受用村田等;
僧伽有隨教, 別人遮不聽。
住處與園田, 及臥具等物;
以理常守護, 令其施福增。
此處僧重物, 不應質與他;
不分不合賣, 是律決定說。
於寺高處立, 呼召得聞聲;
當於如是處, 安置淨人宅。
執作事業時, 與衣食饒益;
若病不能作, 佛遣亦供看。
打拷及髡割, 與聖教相違;
縛害惱群生, 聖賢皆遠離。
為福舍田地, 作分數應取;
受用時無過, 斯成古王法。
一切評論處, 佛遣不須言;
苾芻及求寂, 於斯勿措口。
從他正見得, 持與邪見人,
及與破戒人, 名虛墮信施。
受他飲食時, 量腹而應取;
長多名墮施, 淨戒者應知。
父母及病人, 為取非成過;
如將與餘者, 終須告主知。
於行處等見, 刀子及針等;
應與撿挍人, 問狀方還主。
彼物告眾已, 眾中三日停;
如無認識者, 任充常住用。
以己事換他, 或可為福故;
苾芻受僱作, 此事佛不聽。
親友及己想, 多少隨時用;
非盜便無過, 或可語他知。
親知有三種, 上中下應識;
純直可相知, 輕浮勿親友。
於三種相知, 上可該中下;
處中中及下, 下者下應知。
問病方教化, 應為求醫藥;
是可委寄者, 勿同尼乞油。
斷人命學處
苾芻厭不淨, 求鹿杖自殺;
為福貪缽等, 由斯大聖遮。
故心非誤殺, 自作或使他;
勸讚人死時, 便招他勝罪。
若說殺方便, 見他作隨喜,
放火燒林野, 或斬生支節,
若食於人肉, 斯皆得吐羅。
病及看病人, 若愚教法式;
應可問醫人, 或餘若耆叟;
方授病者藥, 異此得輕愆。
若供給病者, 如病狀應畜;
餘物亦可持, 清淨隨哀慜。
世尊遣大眾, 咸看於病人;
或可依次看, 諸事皆隨順。
不禮於病者, 病亦不禮他;
更互好心看, 並安於坐物。
不於病者前, 讚說死是勝;
病苦聞斯已, 由此樂身亡。
汝能行佈施, 護戒無虧失;
深信於三寶, 當趣涅槃宮。
若汝身亡過, 天宮定不遙;
涅槃如掌中, 莫憂形命盡。
苾芻作是言, 便得越法罪;
應雲久存壽, 此疾可蠲除。
壽存如法住, 善人應久留;
念念能增長, 廣大福德聚。
於有病惱者, 解醫宜教示;
善識於時處, 與藥勿隨宜。
故勸他人死, 不論心善惡;
自殺及賣人, 並獲吐羅罪。
缽等生貪意, 起願令他死;
如彼旃荼羅, 斯人得惡作。
縱笑不應為, 以指相擊攊;
往時十七眾, 由此一人亡。
制底等作業, 無俗人相助;
重擔不擎舉, 緣斯殺匠人。
若塼等坼裂, 授他須告知;
不應竟日為, 猶如客作者。
苾芻監作時, 隨處當勸化;
宜給晨朝食, 欲使解疲勞。
若是知事人, 賊來聽閙亂;
不得故心擲, 石等損眾生。
可於十肘外, 拋擲木石等;
謹念於戒學, 勿使損悲心。
監知住處人, 眾中老應問;
若夜中說法, 牢防護門等。
寺舍勤防盜, 關鑰應觀察;
說五種閉門, 為護於住處。
上下二門樞, 關扂鎖重鎖;
隨其現前有, 當直者應為。
但安一二等, 准次須陪直;
如其總不著, 計失盡須還。
苾芻在路行, 同伴染時病;
當如父母想, 敬教可持將。
父老不能行, 恐畏午時到;
子推因致死, 此事不應為。
說上人法學處
儉年諸苾芻, 實無勝上德;
更互虛相讚, 活命佛因遮。
不得言我得, 殊勝增上證;
除於增上慢, 斯便得邊罪。
自無上人法, 不能得諸定;
言得聖道分, 將成大涅槃。
言得增上證, 並獲於四果;
智謂苦等竟, 見謂見真諦。
說靜定四種, 樂獨靜住故;
此等事我知, 我見諸天等。
我見天龍等, 我共彼言談;
彼亦共我言, 說時犯邊罪。
我聞諸天聲, 彼來親事我;
或藥叉等類, 如此悉成邊。
若見糞掃鬼, 此但得吐羅;
為是鬼中卑, 是故非邊罪。
說得果通智, 膿壞無常想;
自將邊罪劍, 不樂強傷身。
說有苾芻見, 謗蘇畢舍遮;
意許是自身, 說時但惡作。
說戰勝天雨, 生男聞象聲;
審觀方告知, 異此便麁罪。◎
◎第二部十三僧伽伐尸沙法
故泄精學處
若離三瘡門, 於自他身份;
故泄其不淨, 此必犯僧殘。
泄謂在身中, 精移其本處;
創樂便成犯, 不要待精流。
其精欲動時, 攝心居本處;
此時無重過, 但許得輕愆。
如其移本處, 流精尚在身;
故泄出身中, 唯招吐羅罪。
精有五種異, 謂薄稠並赤、
黃色及青色, 最後轉輪王。
青輪王長子, 餘子並皆黃;
赤色諸大臣, 稠精謂根熟。
根未成女傷, 斯等名為薄;
如前精若泄, 皆並得僧殘。
牆瓶等穴處, 故觸泄其精;
吐羅罪所傷, 過於大石打。
雖動而不泄, 染心量己根,
於空舞動搖, 或由捉搦泄,
逆風逆流持, 並得吐羅罪;
若順風流者, 得惡作應知。
若以染污意, 故視己生支;
染心無利益, 常當念除捨。
浴室中摩觸, 行路髀相揩;
忽然精自流, 及夢皆無罪。
如是廣宣說, 苾芻並眾教;
若是求寂等, 悉皆招惡作。
初二部罪因, 各有其輕重;
初重大眾悔, 輕便對四人。
二因重四人, 輕便一人悔;
眾教要僧伽, 餘罪一人得。
不許對犯人, 同罪而發露;
無容垢除垢, 可得令清潔。
從犯眾教罪, 若有覆藏心;
還與爾許時, 令行遍住法。
應觀心至誠, 於眾深恭敬;
當與遍住法, 異此不應為。
若行遍住法, 更被煩惱害;
由彼愚癡盛, 或時重作罪。
此應更與法, 令行本遍住;
如是乃至三, 依律教還與。
此成可愍處, 知由煩惱生;
如若起大慚, 或可情謙下。
雖如是調伏, 於惡不能改;
此作留韁棄, 乃至厭心生。
若生厭離心, 了知其意樂;
意喜宜應授, 僧伽應濟出。
意喜水洗濯, 令餘垢清淨;
此中應出罪, 滿二十僧伽。
唯僧伽為主, 僧伽知意樂;
僧伽與其教, 秉法者應行。
眾中為羯磨, 處眾教其益;
由僧伽教出, 故名為眾教。
發露已命終, 或於遍住位;
雖言未出罪, 當生善趣中。
由斯可哀念, 懷悲勿棄捨;
無令自業打, 惡趣苦纏身。
若遍持三藏, 極愧眾中尊;
大福德六人, 對一便除罪。
須有至誠心, 殷重無欺誑;
一悔不重犯, 斯名應法人。
除咽已下毛, 及為下灌法;
除病緣而作, 吐羅罪割身。
觸女學處
從足至於首, 染心觸女人;
無衣便眾教, 有隔吐羅罪。
若故意推牽, 從象車等處;
有隔無隔觸, 受樂罪同前。
女人來觸時, 苾芻生染著;
此則如前說, 牽推隔等同。
本作行淫意, 觸著女人身;
便得吐羅罪, 是他勝因故。
此據堪行淫, 餘獲吐羅罪;
小男黃門等, 傍生皆惡作。
鄙惡語學處
苾芻麁惡語, 全非離欲人;
對女作淫言, 此亦由僧救。
汝身極軟滑, 可愛三瘡門;
或言非是好, 或道丑形勢。
持此物與我, 汝夫是福人;
云何與汝合, 令我受樂味。
言時道葉婆, 便犯眾教罪;
葉婆若不說, 但得於吐羅。
若女來求時, 不道麁惡語;
同前理應識, 麁即是淫言。
此中麁惡言, 謂是交會語;
隨方無定說, 約處以論愆。
癲狂與心亂, 吃及初犯人;
及以痛惱纏, 斯皆非犯類。
索供養學處
於自身讚歎, 方便說功德;
淫言對女前, 眾教刀便割。
殊勝者謂最, 姊妹愛念言;
供養謂供奉, 解時便得罪。
所言尸羅具, 與戒蘊相應;
應知善法者, 定蘊相應故。
與慧蘊相應, 說名為淨行;
兩兩相交會, 可是行淫欲。
苾芻染污心, 假令道一句;
女人若解語, 此亦犯僧殘。
若有女人說, 非理淫欲言;
雲汝清淨人, 我今興供養。
汝如斯具戒, 常有於善法;
殊勝應供者, 濁劫實難逢。
彼若如是說, 苾芻順答言;
內有染污心, 便成眾教罪。
女人供養者, 得無量果報;
不言淫欲事, 此得吐羅罪。
如是淫欲法, 苾芻說如前;
不道我如前, 亦得吐羅罪。
女人如是說, 除於淫欲字;
不言汝如斯, 吐羅亦如是。
或語無知者, 或除淫惡作;
若不說我言, 女說時同此。
一切染污言, 苾芻皆得罪;
此中染污者, 謂是染著心。
此據堪行欲, 翻此得吐羅;
丈夫扇侘等, 傍生唯惡作。
媒嫁學處
自作若使人, 令女男和合;
持彼僧殘劍, 斬傷於自身。
水授財娉等, 略有七種婦;
私通有十數, 此相今當說。
七婦謂水授, 財娉王旗得,
自樂衣食住, 共活及須臾。
以水授彼故, 隨事立其名;
若以財取婦, 是謂為財得;
大賊強打取, 說此作王旗;
自許作他妻, 是名自樂住;
為衣食故來, 是名衣食住;
二人財共有, 同為活命緣,
作如是結契, 是名為共活;
暫時非久居, 名曰須臾婦。
七婦若分離, 事有七種別:
初離久生諍, 折草為三種,
或復擲三瓦, 言汝非我妻,
准法而遣出, 或高聲唱令。
如是初三婦, 分離令偶合;
一二三如次, 突色訖裡多。
四五六如次, 一二三吐羅;
和彼第七時, 便得僧殘罪。
此中私通者, 夫死或他行;
此若母護時, 說名為母護。
如是父王父, 王母餘親護;
此中所說親, 謂是父母族。
父及夫並亡, 此名兄弟護;
若有姊妹者, 姊妹護應知。
婆羅門剎利, 是名為種護;
婆雌俱雌也, 斯則為宗護。
王法護應知, 有禁具法住;
如斯十種護, 差別謂私通。
前所說私通, 及末後四婦;
於斯若偶合, 必定得僧殘。
此男何不婚? 此女何不嫁?
苾芻如是語, 即便招惡作。
造小房學處
自為作小房, 秉法觀無過;
量等便無犯, 異此得僧殘。
於此小房處, 堪作四威儀;
行住坐臥時, 受用令安樂。
長唯許十二, 謂善逝張手;
廣唯七張手, 是房量應知。
准佛一張手, 當中人三倍;
合有一肘半, 是正量非餘。
據彼處中人, 計長十八肘;
廣謂十肘半, 房量如是說。
不淨有蛇蠍, 大小蜂蟻等;
有諍謂近道, 好樹天王宅。
近河崖井等, 是謂無進趣;
如斯過若除, 合理房應作。
無指授為作, 無諍有勢分;
苾芻不淨處, 得罪謂吐羅。
一切過咸有, 定得於眾教;
眾過患悉除, 此捨皆無咎。
最初者或狂, 心亂病苦逼;
設造房無犯, 此是大開緣。
造大寺學處
有主毘訶羅, 本無其量數;
此中言大者, 謂量及珍財。
無根謗學處並假根事
說無根他勝, 欲壞彼淨行,
及陳像似事, 此二今當說。
時有蓮花色, 淨信苾芻尼,
因事往池邊, 來禮實力子。
去此處不遠, 友地二相隨,
取水往池邊, 見兩鹿交會。
既見是事已, 友地更相告,
苾芻苾芻尼, 汝見行淫不?
告言我已見, 共說宿怨嫌;
像似事相謀, 欲壞實力子。
如是等緣起, 隨說有差別;
諸智者應知, 斯成謗他罪。
破僧學處
屏諫及眾諫, 乃至第三遮;
欲破一味僧, 便得眾教罪。
遮時不作白, 說名為別諫;
告言汝具壽, 莫作不和合。
別諫勸不止, 應秉羯磨諫;
謂用白四法, 並諸助伴人。
和合謂一心, 建立二種破;
隨順破壞法, 十四種應知。
法說為非法, 非法說為法;
調伏說言非, 如是等應識。
評論非言諍, 犯諍及事諍;
此中四種諍, 覺慧者當知。
謂種種言說, 不和眾異心;
緣此鬪諍生, 說作評論諍。
若人因忿惱, 非法言相說;
由斯鬪諍生, 故是非言諍。
有身及語心, 此三各一種;
或二二三種, 略言其六緣。
苾芻與女人, 不知同室宿;
未具至三夜, 此是身相應。
為女五六句, 與彼說法時;
非故心句增, 應知由語罪。
褒殺陀時問, 有過而覆藏;
此名為意罪, 應知得惡作。
有身及有心, 故意害生命;
不與取酒等, 此罪由二得。
五六句說已, 復故心增句;
此名心語二, 妄語亦同然。
故心興殺害, 並言打彼身;
說名身語心, 造罪由三種。
云何善心中, 苾芻犯其罪?
謂於佛殿上, 除草不令生。
又如作好心, 為供養佛故;
結鬘便得罪, 布列許無愆。
不故違聖言, 及僧伽制令;
此說是無記, 由其無恶心。
故心違越者, 斯皆是不善;
翻此善應知, 謂是傍乘義。
如是無量種, 造作於罪過;
鬪諍緣斯起, 謂犯諍應知。
如斯白等事, 說非是善等;
鬪諍生諠嬈, 是事諍應知。
欲作破僧伽, 無知招惡作;
別諫若不捨, 斯成惡作愆。
白不捨吐羅, 及說初羯磨;
如是說第二, 最後獲僧教。
隨助破僧學處
於此隨轉人, 罪惡苾芻眾;
別諫等差別, 如是悉同前。
污家學處
若有污家者, 說污二種殊:
一名為雜居, 第二謂受用。
雜居與女人, 作戲掉舉等;
受用謂同食, 及採花果類。
謂眼耳意識, 見等三應知;
別諫等差殊, 如前惡作等。
惡性違諫學處
如是惡語人, 獲得眾教罪;
善言不肯順, 名惡語應知。
遍學他勝等, 說名為學處;
應受教誨言, 順於清淨法。
已說同法等, 隨順大師教;
別諫等不捨, 輕重等同前。
如斯十三事, 教因僧處得;
九初便得罪, 四由三諫生。
二不定法
略於眾教罪, 已說少相應;
不定我當陳, 大師言二法。
苾芻鄔陀夷, 與笈多親密;
由斯事不定, 廣制於僧伽。
一苾芻一女, 共坐於屏處;
為淫事或無, 名二不定法。
靜謂無餘人, 隱密事非一;
牆柵夜簾障, 榛叢為第五。
行住及坐臥, 苾芻依實言;
如淨信者陳, 准事應治過。
若於行住等, 若不依實言;
應與求罪性, 白等如前作。
若得治罰法, 不出家近圓;
不共他經行, 及與依止等。
不應一席坐, 至死行治罰;
於罪不決斷, 二不定名生。◎
◎第三部捨墮法
畜長衣不分別學處
苾芻十日外, 畜衣不分別;
泥薩祇塵土, 坌污罪人身。
衣已縫刺染, 是名衣已成;
所言畜持衣, 謂攝為己有。
支伐羅成已, 未出羯恥那;
如是等應知, 此中為四句。
毛麻與落麻, 羯播死並絹;
高詀婆及紵, 是謂七種衣。
何謂分別財, 最小之量度;
縱橫充一肘, 罪成泥薩祇。
應捨而不捨, 於罪不說悔;
復不為間隔, 墮罪不能除。
三中若作一, 或二非清淨;
三事俱作已, 方名無過人。
於此罪未說, 或於缽袋等;
於後若得者, 皆同泥薩祇。
由有財可捨, 復為墮罪傷;
墮落惡趣故, 名波逸底迦。
離三衣宿學處
常共三衣俱, 無緣不別宿;
除眾為作法, 異斯便得罪。
一二眾多捨, 村外坑塹遶;
牆柵遍皆圍, 有一多勢分。
勢分謂敝園, 及天廟處等;
或差別或一, 名別一勢分。
一行相連故, 應知名一捨;
野人下賊等, 如一類同村。
二捨兩行別, 如梵志野人;
置立於多門, 是謂眾多捨。
此中勢分者, 外周寬一尋;
或雞飛墮處, 齊其舂處等。
宅鋪店樓場, 及於外道屋;
船樹車園所, 是一多勢分。
兄弟不分別, 或復唯一人;
由是一宅故, 說為一勢分。
如前說勢分, 有多勢分生;
由彼別別門, 應知門有共。
如是多宅處, 庫等許同然;
諸勢分應知, 皆一異差別。
外道若見別, 一異勢分殊;
此勢分不同, 謂安皮服等。
於樂人等宅, 諸事悉同前;
外安竿鼓等, 及以破竹處。
若樹枝相交, 斯為一勢分;
影及雨渧處, 於外有一尋。
人衣同勢分, 於此著三衣;
苾芻隨處眠, 斯皆無有罪。
於天祠等處, 大門同是一;
離衣此處宿, 不被罪中傷。
道行時勢分, 齊四十九尋;
坐住臥離衣, 無過一尋內。
月望衣學處
雖得支伐羅, 於餘有希望;
得齊於一月, 不分別無犯。
八半至正半, 一月是衣時;
於後謂非時, 於親等希望。
深摩舍那處, 若有死人衣;
送殯往還衣, 他棄糞掃服。
糞掃蘭若處, 棄路蟻蟲穿;
及以破碎衣, 復有五種別。
火燒或水浸, 並乳母棄衣;
鼠嚙及牛嚼, 應知又五種。
因言衣已竟, 隨事釋三衣;
次第辯應知, 廣陳其作相。
新物及曾用, 是謂二種衣;
苾芻欲作時, 此法今當說。
若新僧伽胝, 兩重應截作;
尼師但亦爾, 餘衣並隨意。
經四月服用, 若作僧伽胝;
此衣應四重, 餘衣兩重作。
若更增重疊, 欲摘令相離;
摘離者得持, 十日當分別。
大衣條不等, 九條等九階;
後二十五條, 此各別當說。
三品兩長半, 三品半三長;
末後三品衣, 曼荼羅四半。
此中三品者, 是大衣壇隔;
此衣量應說, 上衣三五肘。
下者四肘半, 二內名為中;
七條及五條, 量數皆相似。
又復說五條, 橫四五竪二;
貧人難得利, 愍念故開聽。
此據應量人, 說斯等肘量;
極長極短者, 衣量可隨身。
上中下三衣, 葉量應須識;
狹兩指寬四, 二內者名中。
減如斯肘量, 守持不應法。
凡是帶毛衣, 不著入村內,
亦不往眾內, 食禮窣覩波;
作施主物想, 如是應分別。
不截支伐羅, 不著入村內;
若違招惡作, 有難事隨聽。
惡罵無信人, 好鬪難共住;
被擯將行者, 委寄不應為。
若委寄苾芻, 假令居海外;
亦得作親友, 應分別長衣。
自國及他方, 知委寄者死;
於餘苾芻處, 應為委寄人。
若分別衣時, 不近委寄者;
不對求寂等, 亦非親委人。
若人請持物, 寄與彼苾芻;
若知彼身亡, 此衣當與眾。
於諸衣緣邊, 應可為墨點;
令衣無雜亂, 易識不勞心。
苾芻若命過, 可將其六物;
應賞看病者, 餘外任僧分。
三衣當割截, 尼師但亦然;
十三資具衣, 略舉其名目:
三衣並坐具, 泥婆珊二種,
僧腳崎有兩, 拭面身巾二,
及以剃髮衣, 並遮瘡疥服;
十三藥資具, 此並牒名持。
自餘諸長衣, 各各應分別;
隨所應而作, 苾芻須者持。
內無僧腳崎, 不披於上服;
愛護應受用, 餘物亦皆然。
合染者應染, 應縫者可縫;
應持者可持, 作法應分別。
苾芻得新衣, 應為三壞色;
青赤石樹皮, 冀除貪染意。
紫鑛紅藍欝金香、 硃砂大青及紅茜、
黃丹蘇方八大色, 苾芻不應將染衣。
疊被高襵婆, 毛緂並氈褥;
及以輕薄物, 此不截應持。
除其有毛者, 彼皆帖葉持;
無令少欲人, 縫刺勞辛苦。
若五條覆身, 得營眾作務;
七條於淨處, 作業許無遮。
僧伽胝處眾, 食及禮制底;
併入城隍等, 此處並應披。
疊被高襵婆, 褥及駝毛帔;
諸重疊衣服, 勿濾於蟲水。
臥他氈席等, 襯無用七條;
可疊作四重, 夜中應警睡。
離衣宿餘處, 他衣不割截;
假令非染服, 權守亦開聽。
無病著一衣, 不許飡飲食:
無衣亦不浴, 有難在隨聽。
詳心遣一人, 借得緂帔等;
均平應受用, 非唯借得人。
自己白色被, 晝臥染遮外;
受用僧祇物, 內外並須遮。
披緂毛向外, 遊行不應著;
若怖於蚤虱, 坐臥在隨開。
阿利耶儞緂, 唯僧伽聽畜;
由其出此國, 即以國為名。
僧伽有隨教, 合用高襵婆;
自餘諸雜緂, 別人皆得畜。
為牢於下服, 佛許繫腰絛;
謂遍圓及方, 三種絛應識。
己臥具若新, 他物隨好惡;
當須以衣襯, 不許赤身眠。
苾芻有衣服, 不應僱人浣;
若自使好人, 盆內徐徐濯。
不惜打傷衣, 復令染色脫;
速破便廢事, 為此大師遮。
若有具尸羅, 好受用衣服;
令其施不斷, 增長福恆流。
寬才一肘半, 長中有三肘;
是三衣袋量, 更增便不合。
苾芻得他衣, 舊打成光澤;
水灑令虧色, 方合出家儀。
孫陀利得衣, 好為難陀打;
由斯大師制, 恐生憍逸心。
寬唯自張手, 長可一肘半;
應將赤土染, 綴在僧伽胝。
應可將斯物, 帖在當肩頭;
恐汗污大衣, 敬心應受用。
若近衣緣邊, 微知將欲破;
應以線縫刺, 無令廢守持。
死人身未虧, 勿取其衣服;
不合故傷損, 將為糞掃衣。
苾芻取尸服, 下至蟲蟻傷;
七八日曝之, 浣染宜應用。
凡著尸衣人, 不用僧臥具;
乞時住門外, 不得入他家。
若其他命進, 報言尸處人;
必更請慇勤, 入舍並隨坐。
若制底畔睇, 周圓離一尋;
不食於魚肉, 亦不為捨住。
若是僧祇帔, 不染帶[卄/毦]持;
逝多林施衣, 由斯不聽染。
若是僧伽物, 不犯泥薩祇;
別人衣有犯, 捨時應准式。
使非親尼浣衣學處
為於衣上見, 有不淨遺精;
由斯故起貪, 笈多因得子。
苾芻使非親, 苾芻尼浣服;
若染及以打, 捨墮罪傷身。
若令尼浣等, 隨一罪便傷;
非親若有疑, 此招於惡作。
手掌若一打, 染汁一揉衣;
苾芻雖善心, 亦虧於學處。
取非親尼衣學處
若非親族尼, 苾芻取衣服;
為無憐愍故, 得時招捨墮。
不與亦不取, 換易便無過;
買時依價直, 或可任其情。
苾芻尼有財, 決意持相施;
或聽微妙語, 歡情奉法師;
或時見近圓, 持物來相助;
被賊奪時施, 為受皆無犯。
從非親居士婦乞衣學處
於非親俗人, 或於俗人婦;
苾芻衣現有, 從乞遂招愆。
乞下衣及線, 便得勝上服;
覓少得全衣, 受取時無過。
過量乞衣學處
苾芻衣失奪, 有人多施衣;
但取上下衣, 不應過量受。
上衣肘十一, 下長至七肘;
此據俗人衣, 名為上下服。
大衣三五肘, 兩重為上服;
二五肘下衣, 謂聖教上下。
從彼乞衣時, 若得盈長物;
宜應還本主, 更施受隨聽。
非親居士婦共辦衣學處
若俗人夫婦, 欲為辦衣價;
苾芻從彼覓, 若得罪便傷。
非親如上說, 若得七種衣;
衣體是堅牢, 說名為淨物。
從他乞衣直, 或五乃至十;
迦利沙波拏, 色量如前說。
若求此等衣, 乞時招惡作;
若得泥薩祇, 得多便不犯。
苾芻若無衣, 容儀不端正;
由斯世尊教, 制遣著三衣。
非親居士婦各辦衣學處
衣事並如前, 別與衣價異;
當觀緣起處, 有罪及無罪。
王臣送衣價學處
若是灌頂王, 及婆羅門等;
大臣並將帥, 令持衣價來。
見使送衣直, 告言非所應;
我受清淨衣, 開悟於使者。
應告執事者, 謂是信心人;
苾芻可求衣, 乃至於六返。
若更得餘衣, 受取成清淨;
過分從求得, 此招根本罪。
若過於六返, 彼自送衣來;
語言我息心, 當可還衣主。
若彼極慇勤, 禮敬歡授與;
此物應受取, 用時無有過。
居處有四別, 謂敞捨田店:
敞謂瓦作等; 捨即是居家;
田是營田處, 謂稻蔗穀麥;
店謂貯貨物, 是詰處應知。
說有六詰門, 待語徐為答;
若作急速語, 便招惡作愆。
彼見苾芻至, 告言仁善來;
或云極善來, 當於此處坐。
或云人食飯, 或時命噉餅;
或飲非時漿, 略言斯六種。
施主使淨人, 三是人清淨;
隨有非人者, 即招於惡作。
苾芻寄衣去, 與彼親愛人;
使於所寄人, 親友用無過。
在路知彼死, 即是死人物;
多時無長過, 物如餘處辨。
用野蠶絲作敷具學處
若作新蠶褥, 成時犯捨墮;
有二種不同, 囊成及扞作。
作二皆犯罪, 他與用無過;
饒益施主故, 令其福命增。
純黑羊毛作敷具學處
不用純黑毛, 而作新臥具;
求覓時難得, 復妨於正修。
過分用毛作敷具學處
且如用羊毛, 四斤為臥褥;
黑二餘各一, 是應法無罪。
黑謂性烏毛, 齊項名為白;
在頭腹及足, 謂行處應知。
白尨毛若欠, 乃至於半兩;
若造此褥訖, 必為罪相知。
黑易餘難求, 純黑亦聽作;
若從他處得, 受用當隨意。
六年敷具學處
若自作臥褥, 強遣六年持;
六內造時犯, 除僧為秉法。
若苾芻一年, 更造第二褥;
興功招惡作, 成時得本罪。
如是二三四, 乃至五年終;
若入於六年, 縱造非遮限。
不帖坐具學處
若作新坐具, 以佛一張手;
帖在於新者, 壞色令牢固。
若於張手內, 故心減片許;
還遭本罪杖, 楚痛此人身。
舊者極爛壞, 久故無所堪:
或唯但有新, 不帖時非犯。
擔羊毛學處
不自將羊毛, 行過三驛外;
少許為帽等, 密持非是愆。
半村擎惡作, 及半俱盧舍;
俱盧舍若過, 越村便得墮。
使非親尼擘羊毛學處
非親苾芻尼, 苾芻令浣等;
持毛彼若洗, 斯便損式叉。
若別令洗等, 或復總皆為;
得罪隨所應, 不為但惡作。
捉畜錢寶學處
佛遮苾芻輩, 執捉金銀等;
若三衣道糧, 病藥當持去。
苾芻應少欲, 少作少營求;
存心樂涅槃, 知量知時受。
出息求利學處
為利作興生, 財穀等出納;
覓利金剛杵, 便傷貪者身。
遠求及期限, 出利並納質;
成與不成等, 興生有四殊。
或往他處求, 莊束船車等;
及覓同行伴, 斯名作遠求。
七倍等獲利, 方始與他財;
書券證保人, 斯名作期限。
本欲求生利, 兩倍等利增;
書券計時徵, 斯名曰生利。
末尼珊瑚等, 真珠物貯收;
明契作要期, 斯名為納質。
此中利未生, 已招於惡作;
如其生利得, 便招於捨墮。
成者謂已作, 打為莊嚴具;
不成即金等, 此並如前說。
為三寶所須, 方便欲求利;
應差知事者, 俗法勿相違。
王及諸官屬, 施主勿交關;
與時追索難, 或可全不獲。
納質善觀望, 籌量可與物;
善人堪委付, 無質與非傷。
賣買學處
無別交易人, 苾芻須自買;
善觀當出語, 決價但三酬。
若當有賣買, 元不許求利;
若別有所須, 賣買時無過。
若為三寶事, 要須有賣買;
知事人應作, 勿與俗相違。
若人為設供, 就寺為市易;
當須差降與, 令彼信心增。
油麻穀豆等, 於內有蟲出;
安在陰涼處, 任彼自隨緣。
雖安在陰處, 生蟲尚自存;
置室瓨等中, 密閉無令損。
畜長缽學處
畜缽有二種, 謂鐵及與瓦;
若持過十日, 必為罪相中。
若應量及減, 有餘應貯畜;
為濟近圓人, 不分別無咎。
乞缽學處
得作五種綴, 不合乞餘缽;
意遮求妙好, 若買則非愆。
苾芻綴缽璺, 不應用融物;
黑糖錫紫鑛, 泥蠟並皆遮。
綴缽有五種, 謂銜鍱釘鍱;
鐵釘並鐵末, 及為魚齒縫。
依法而轉換, 若得便無罪;
異此乞惡作, 得時泥薩祇。
所得之長缽, 捨在於僧伽;
轉取最後者, 應如法持用。
指鉤不觸食, 受二升米飯,
並容於菜茹, 此名為大缽;
受一升米飯, 並菹菜名小;
此兩內名中, 是名三種缽。
若缽有璺穴, 補綴可存情;
作具須者持, 置於僧庫內。
要有缽方行, 不蒙眾秉法;
除為賊恐怖, 又復擬還來。
自乞縷使非親織學處
若非親織師, 無價織衣犯;
酬價並親族, 遣織時非過。
居士婦使非親織學處
俗人令織匠, 為苾芻織衣;
不應至彼邊, 諂心申愛語,
令長刷削打, 將食誘織師;
彼人如為作, 得便招捨墮。
長者謂廣大, 刷者令軟滑;
削謂除縷結, 打謂打令堅。
乞餅與織師, 五正等飲食;
與其食糧者, 米豆等應知。
奪衣學處
苾芻與他衣, 瞋不應還奪;
哀憐者無過, 意欲益前人。
動身是身業, 言陳成語愆;
於斯兩業中, 隨一便招罪。
乃至於衣角, 未離身已來;
得惡作應知, 離身便犯捨。
急施衣學處
但是夏中利, 坐夏者應分;
此不通餘人, 預分招惡作。
夏無掌衣者, 不合受他衣;
若有難施衣, 金等咸應受。
急施有五種, 謂病為病人;
欲死或為亡, 將行故行施。
隨意十日在, 此時當受物;
若過於衣時, 斯便不合畜。
若施主告言, 我當自手施;
受取應為舉, 合眾罪皆無。
若得隨意利, 悉屬坐夏人;
亦通無夏者, 同為隨意事。
蘭若離衣學處
阿蘭若有怖, 於自三衣中;
俗捨寄一衣, 為防其難故。
於斯離衣宿, 六夜許無愆;
第七明相生, 須還蘭若處。
非前夏安居, 是名為後夏;
此中若有賊, 謂是難應知。
言有疑畏處, 謂師子虎等;
有怖謂虻等, 惱亂多眾毒。
雨浴衣學處
春餘一月在, 四半至五半;
若其須雨衣, 此時宜可乞。
去前安居日, 尚有一月在;
此月應守持, 入夏隨情用。
可於兩月半, 苾芻用雨衣;
早求過後持, 此便招捨墮。
若於隨意日, 施得好衣財;
秉白二羯磨, 對眾前當受。
眾僧既共許, 慇勤各用心;
一日作使成, 物體須牢固。
如法作衣已, 花香好嚴飾;
置在於眾中, 張須知法者。
由張羯恥那, 苾芻獲饒益;
謂於十日內, 不須分別持。
雖無僧伽胝, 人間任情去;
別眾食展轉, 斯皆無過愆。
雖不告苾芻, 得入於村內;
廣文具有十, 此略言其五。
謂從八月半, 乃至正月半;
齊斯五月內, 名羯恥那時。
行下意及了, 行遍住兼出;
不滿夏及破, 後夏者不應。
囑信並求寂, 及以授學人;
不受羯恥那, 餘利皆須與。
破尸羅行壞, 大眾與作遮;
及入非法朋, 於餘處坐夏。
如斯等五人, 無利無饒益;
由其不消施, 持戒者應為。
迴眾物入己學處
若僧現前物, 迴之將屬己;
他利最難消, 當受泥黎苦。
他施衣金等, 及以諸飲食;
遮斯兩種物, 名迴換應知。
此眾所生利, 迴與別僧伽;
惡作必定招, 非根本應識。
或將他眾利, 共迴與此僧;
若物屬此時, 合眾皆祇罪。
佛像制底人, 乃至與畜生;
上下樓簷等, 迴時皆惡作。
七日藥學處
受取對苾芻, 守持酥蜜等;
自取隨情食, 齊七日無違。
泥薩祇應捨, 此須善苾芻;
間隔要經宵, 其罪應須說。
第二日還衣, 本主當從乞;
慳心不還者, 強可奪將來。
三中若有一, 更復得餘衣;
由其未清淨, 受時皆悉犯。
由衣等須捨, 故有捨名生;
復墜墮三塗, 為斯名捨墮。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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