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曰:「下缽長板外,又有長擊者,雖可通名長板,餘長擊不受長板名。」
《敕修清規·法器章》云:「方丈、庫司、首座寮及諸寮各有小版,開靜時,皆長擊之。」又云:「眾寮內外各有板:外板,點茶湯時長擊之;內板,小座湯長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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