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者、執我體常週遍量同虛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 此執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同者,一作業時,一切應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得解脫時,一切應解脫;便成大過。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又一作業,一受果時,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橐籥風,應非常住。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
一者、即蘊 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恆相續,待眾緣故。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虛空等,非覺性故。
二者、離蘊 理亦不然,應如虛空,無作受故。
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理亦不然。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應如瓶等,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
一、若有思慮 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
二、若無思慮 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
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
一、若有作用 如手足等,應是無常。
二、若無作用 如兔角等,應非實我。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否?
一、若非我見所緣境者 汝等云何知實有我?
二、若是我見所緣境者 應有我見,非顛倒攝,如實知故。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讚無我?言無我見,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沉淪生死。豈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