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弟子文庫

續高僧傳

【中國佛教】  大字體  護眼色

  《續高僧傳》,或稱《唐高僧傳》,三十卷,唐釋道宣(596~667)撰。《舊唐書·經籍誌》雜傳類重出二部,一部作二十卷;《新唐書·藝文誌》釋氏類重出三部,兩部作道宗撰;均誤。
  道宣早年即有志於僧傳的著述。他以為慧皎《高僧傳》中記載梁代的高僧過少,而需要作補輯的工作,於是經過相當時期的收集資料,寫成《續高僧傳》三十卷。內容從梁代初葉開始,到唐貞觀十九年(645)止,一百四十四年的期間,共寫正傳三百三十一人,附見一百六十人,即於貞觀十九年完成。但在成書後二十年間,陸續有所增補,又成後集《續高僧傳》十卷,書名見於他自己所著的《大唐內典錄》第十卷和與他同時代道世著的《法苑珠林》第一百卷中。但是此十卷書後來即按科分別羼入初稿中,所以現行本記載貞觀十九年以後永徽、顯慶、龍朔年號的事情很多,最遲到麟德二年(665)為止 (見卷二十二《曇光傳》)。又玄奘卒於麟德元年,在傳中也已提到(卷四)。慧璧記事到貞觀之末(卷十三),《僧辯傳》譔於貞觀二十年(卷十五),而在《義解論》中也提到「暠(慧暠)璧(慧璧)抗聲於金陵」,「常(法常)辯(僧辯)宏揚於三輔」。可以證明玄奘、慧璧、僧辯等傳是道宣自己所補入,而且據此修改了初稿的《譯經》、《義解》兩篇論。再道世《法苑珠林》引用此傳數十篇,第六十三卷中引的慧璿(見本傳卷十五)、六十四卷中引的慈藏(見本傳卷二十四)、六十五卷中引的智聰(見本傳卷二十),都是貞觀十九年以後去世的人,而所引出處一律稱為《唐高僧傳》,可見道世引用的,也是已經合併的本子。這說明道宣在世時,《後集》已和初稿融合而不別行了,但卷數仍作三十卷,所以開元十八年(730)智昇撰的《開元釋教錄》中說《後集》十卷已「尋本未獲」(見卷八),事實上,他在卷八中玄奘的傳、卷九中那提的傳,都是引自本書屬於《後集》的部分。
  本傳根據的資料,如道宣自序所說:「或博諮先達,或取訊行人,或即目舒之,或討讐集傳。南北國史,附見徽音,郊郭碑碣,旌其懿德。皆撮其志行,舉其器略。」現在總括起來,所據的資料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著作,如楊衒之的《洛陽伽藍記》(見卷一《菩提流支傳》)、亡名的《僧崖菩薩傳》(見卷二十七《僧崖傳》)、靈裕的《十德記》(見卷首自序)、侯君素的《旌異記》(見卷二十八《志湛傳》)、灌頂的《智者大師別傳》(見卷十七《智顗傳》)、王劭的《舍利感應記》(見卷二十六《道密傳》)、行友的《知己沙門傳》(見卷十三《海順傳》、十八《智通傳》)、淨辯的《感應傳》 (見卷二十六《淨辯傳》)、李廓的《眾經錄》、寶唱的《眾經目錄》(均見卷一《菩提流支傳》)、費長房的《歷代三寶紀》(見卷一《拘那羅陀傳》、十六《信行傳》)、彥琮的《眾經目錄》(見卷一《闍那崛多傳》),及佚名的《草堂法師傳》(見卷六《慧約傳》)、《觀音感應傳》(見卷二十五《法力傳》)、《益部集異記》(見卷二十七《僧崖傳》)等。一類是碑銘,如梁明帝(見卷六《僧遷傳》)、陳叔寶(見卷七《法朗傳》)、庾信(見卷十六《僧實傳》、《僧瑋傳》)、道安(見卷十六《僧實傳》、二十五《慧達傳》)、法宣、明則等所譔的碑銘記。一類是作者親身採訪的資料,如功迥(卷十三)、慧頵(卷十四)、慧休 (卷十五)、僧達(卷十六)、志超、慧熙(均卷二十)、智首、明瓚(均卷二十二)、智則(卷二十五)等傳,其中有的是作者從學的老師,有的是交往的朋友,有的是曾經去訪過的遺跡,有的是別人的傳述。在取材上、地域上都相當廣泛,又加上長時間的編修增補,才完成這樣一部洋洋大觀的作品。作者在後記中說:江表陳代,河北高齊,都有許多大德高僧;但是作者去訪問時,連他們的名號也不為人所知,更不用說到德行事蹟了。作者有鑒於此,所以「仰托周訪,務盡搜揚」, 「微有操行,可用師模,即須綴筆,更廣其類,這也說明他編選的尺度是相當寬泛的。
  本傳的體例,正如它的題名所示,是繼續慧皎《高僧傳》的著作,也分為十科,但每科之後有論而無讚,又改《神通》為《感通》,《亡身》為《遺身》,《誦經》為《讀誦》,合《經師》、《唱導》為《雜科》,另增《護法》一科。適當地反映出佛教在發展過程中的時代背景。另外,《梁高僧傳》不著錄生存的人,本傳則把一些當時仍存在而有名望的僧人編寫入傳,如慧淨(卷三)、慧休(卷十五)、法沖(卷二十五)等。又傳中錄文甚多,如智愷、慧淨、洪偃的詩(卷一、三、七),亡名的《寶人銘》(卷七)、劉孝孫的《詩英華序》(卷三《慧淨傳》)、真觀的《愁賦》(卷三十),都是文學作品。彥琮的《辯正論》(卷二),則是有關佛典翻譯的重要文獻。
  本傳《譯經》凡四卷,記載梁至唐代重要的翻譯家,而漢僧佔的比例相當大。這意味著中國佛教發展到梁、陳、隋、唐時代,已有了自己能直接從事翻譯的專家,並顯出佛典翻譯文學已進入相當繁榮的時代。《義解》凡十一卷,其中包括了各宗派的大師,這些人對當時的教派、教義的組織和傳播上,起著很大的作用,而且撰述了大量的作品,包括流傳到今天還是佛教裡的重要著作。但是在這科中,有一些高僧關於他們參加隋仁壽年中建舍利塔的神異事蹟記得太多,這不能說不是一點缺憾。《習禪》六卷,裡面包括了禪宗、天台宗和三階教的一些開宗人物,是研究這些宗派的建立和學說演進的重要文獻。《明律》三卷,其中有許多是四分律宗先驅者的傳記。《護法》二卷,《感通》三卷,《遺身》一卷,《讀誦》一卷,《興福》一卷,《雜科》一卷,其中包括了許多佛教界中的出色人物,如曇無最,菩提流支稱他為東土菩薩,並翻譯他所作的《大乘義章》為梵文,傳之西域,受到彼方學者的敬佩(卷二十三)。《法沖傳》中記錄了許多有關禪宗初期的史實(卷二十五),都是值得重視的。
  本傳著錄從南北朝以至唐麟德間高僧凡正傳四百九十八人,附見二百二十九人,較他初稿增加十分之四以上,茲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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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 數 │ │ 北 魏 │ 南 齊 │ 梁 │
┃ │ 科 │(西魏、東魏附)│ │ (後梁附) │
┠─────┬────┬────┤ 別 ├───┬───┼──┬──┼──┬──┼
┃ 藏 編 本 │藏宋元本│藏明清本│ │正 傳│附 見│正傳│附見│正傳│附見│
┠─────┼────┼────┼──┼───┼───┼──┼──┼──┼──┼
┃ 1 │ 1 │ 1 │ │ 2 │ 12 │ │ │ 2 │ 8 │
┃ 2 │ 2 │ 2 │ 譯 │ │ │ │ │ │ │
┃ 3 │ 3 │ 3 │ │ │ │ │ │ │ │
┃ │ │ 4 │ 經 │ │ │ │ │ │ │
┃ 4 │ 4 │ 5 │ │ │ │ │ │ │ │
┠─────┼────┼────┼──┼───┼───┼──┼──┼──┼──┼
┃ 5 │ 5 │ 6 │ │ │ │ │ │ 12 │ 19 │
┃ [6] │ [6] │ 7 │ │ 3 │ 2 │ │ │ 4 │ │
┃ 6 │ 6 │ 8 │ 義 │ 1 │ 3 │ │ │ 12 │ 14 │
┃ 7 │ 7 │ 9 │ │ 1 │ │ │ │ │ │
┃ 8 │ 8 │ 10 │ │ │ │ │ │ │ │
┃ 9 │ 9 │ 11 │ │ │ │ │ │ │ │
┃ 10 │ 10 │ 12 │ │ │ │ │ │ │ │
┃ 11 │ 11 │ 13 │ │ │ │ │ │ │ │
┃ 12 │ 12 │ 14 │ │ │ │ │ │ │ │
┃ 13 │ 13 │ 15 │ │ │ │ │ │ │ │
┃ 14 │ 14 │ 16 │ 解 │ │ │ │ │ │ │
┃ [15] │ [15] │ 17 │ │ │ │ │ │ │ │
┃ 15 │ 15 │ 18 │ │ │ │ │ │ │ │
┠─────┼────┼────┼──┼───┼───┼──┼──┼──┼──┼
┃ [16] │ [16] │ 19 │ │ 1 │ │ │ │ 3 │ 3 │
┃ 16 │ 16 │ 20 │ 習 │ │ │ │ │ 6 │ │
┃ 17 │ 17 │ 21 │ │ │ │ │ │ │ │
┃ 18 │ 18 │ 22 │ │ │ │ │ │ │ │
┃ 19 │ 19 │ 23 │ │ │ │ │ │ │ │
┃ 20 │ 20 │ 24 │ │ │ │ │ │ │ │
┃ [(無)] │ [21] │ 25 │ 禪 │ │ │ │ │ │ │
┃ (無) │ 21 │ 26 │ │ │ │ │ │ │ │
┠─────┼────┼────┼──┼───┼───┼──┼──┼──┼──┼
┃ 21 │ 22 │ 27 │ 明 │ │ │ │ │ 2 │ │
┃ 22 │ [23] │ 28 │ │ │ │ │ │ │ │
┃(少傳四篇)│ 23 │ 29 │ 律 │ │ │ │ │ │ │
┠─────┼────┼────┼──┼───┼───┼──┼──┼──┼──┼
┃ 23 │ [24] │ [30] │ 護 │ 2 │ │ │ │ │ │
┃(少傳二篇)│ 24 │ 30 │ │ │ │ │ │ │ │
┃ 24 │ [25] │ 31 │ │ │ │ │ │ │ │
┃(少傳五篇)│ 25 │ 32 │ 法 │ │ │ │ │ │ │
┠─────┼────┼────┼──┼───┼───┼──┼──┼──┼──┼
┃ 25 │ [26] │ 33 │ 感 │ 9 │ 4 │ │ │ 4 │ 2 │
┃(少傳一篇)│ 26 │ 34 │ │ │ │ │ │ │ │
┃ (無) │ 27 │ 35 │ │ │ │ │ │ 3 │ │
┃ 26 │ 28 │ 36 │ 通 │ │ │ │ │ │ │
┠─────┼────┼────┼──┼───┼───┼──┼──┼──┼──┼
┃ 27 │ │ 37 │遺身│ │ │ 1 │ │ │ │
┠─────┤ 29 ├────┼──┼───┼───┼──┼──┼──┼──┼
┃ 28 │ │ 38 │讀誦│ 2 │ │ │ │ │ │
┠─────┼────┼────┼──┼───┼───┼──┼──┼──┼──┼
┃ 29 │ 30 │ 39 │興福│ │ │ │ │ 1 │ │
┠─────┼────┼────┼──┼───┼───┼──┼──┼──┼──┼
┃ 30 │ 31 │ 40 │雜科│ │ │ │ │ │ │
┠─────┴────┴────┴──┼───┼───┼──┼──┼──┼──┼
┃ 總 計 │ 21 │ 21 │ 1 │ │ 49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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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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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齊 │ 北 周 │ 陳 │ 隋 │ 唐 │ 總 計 ┃
│ │ │ │ │ ┃
──┬──┼──┬──┼──┬──┼──┬──┼──┬──┼──┬──┨
正傳│附見│正傳│附見│正傳│附見│正傳│附見│正傳│附見│正傳│附見┃
──┼──┼──┼──┼──┼──┼──┼──┼──┼──┼──┼──┨
│ │ │ │ 2 │ 7 │ │ │ │ │ 6 │ 27 ┃
│ │ │ │ │ │ 4 │ 9 │ │ │ 4 │ 9 ┃
│ │ │ │ │ │ │ │ 3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2 │ ┃
──┼──┼──┼──┼──┼──┼──┼──┼──┼──┼──┼──┨
│ │ │ │ │ │ │ │ │ │ 12 │ 19 ┃
│ │ │ │ │ │ │ │ │ │ 7 │ 2 ┃
1 │ │ │ │ │ │ │ │ │ │ 14 │ 17 ┃
1 │ │ 1 │ 1 │ 7 │ 3 │ │ │ │ │ 10 │ 4 ┃
8 │ 1 │ 3 │ │ 1 │ │ 2 │ 1 │ │ │ 14 │ 2 ┃
│ │ 1 │ │ │ │ 13 │ 6 │ │ │ 14 │ 6 ┃
│ │ │ │ │ │ 17 │ 5 │ │ │ 17 │ 5 ┃
│ │ │ │ │ │ 7 │ 3 │ 5 │ 2 │ 12 │ 5 ┃
│ │ │ │ │ │ 8 │ 1 │ 7 │ 6 │ 15 │ 7 ┃
│ │ │ │ │ │ │ │ 17 │ 9 │ 17 │ 9 ┃
│ │ │ │ │ │ │ │ 14 │ 5 │ 14 │ 5 ┃
│ │ │ │ │ │ │ │ 10 │ │ 10 │ ┃
│ │ │ │ │ │ │ │ 5 │ 4 │ 5 │ 4 ┃
──┼──┼──┼──┼──┼──┼──┼──┼──┼──┼──┼──┨
4 │ 8 │ │ │ │ │ │ │ │ │ 8 │ 11 ┃
│ │ 3 │ │ 1 │ │ 5 │ 4 │ │ │ 15 │ 4 ┃
│ │ 1 │ 3 │ 1 │ │ 12 │ 6 │ │ │ 14 │ 9 ┃
│ │ │ │ │ │ 12 │ 4 │ 1 │ │ 13 │ 4 ┃
│ │ │ │ │ │ │ │ 14 │ 1 │ 14 │ 1 ┃
│ │ │ │ │ │ │ │ 14 │ 5 │ 14 │ 5 ┃
│ │ │ │ │ │ │ │ 13 │ 2 │ 13 │ 2 ┃
│ │ │ │ │ │ │ │ 7 │ 2 │ 7 │ 2 ┃
──┼──┼──┼──┼──┼──┼──┼──┼──┼──┼──┼──┨
2 │ 5 │ │ │ 2 │ │ 6 │ 7 │ 3 │ │ 15 │ 12 ┃
│ │ │ │ │ │ │ │ 6 │ 5 │ 6 │ 5 ┃
│ │ │ │ │ │ │ │ 8 │ 1 │ 8 │ 1 ┃
──┼──┼──┼──┼──┼──┼──┼──┼──┼──┼──┼──┨
1 │ │ 3 │ 4 │ │ │ 2 │ │ │ │ │ ┃
│ │ │ │ │ │ │ │ │ │ 8 │ 4 ┃
│ │ │ │ │ │ │ │ 6 │ 3 │ 6 │ 3 ┃
│ │ │ │ │ │ │ │ 4 │ 2 │ 4 │ 2 ┃
──┼──┼──┼──┼──┼──┼──┼──┼──┼──┼──┼──┨
3 │ │ │ │ │ │ │ │ │ │ 16 │ 6 ┃
2 │ │ 1 │ │ 1 │ │ 7 │ 2 │ 7 │ 2 │ 18 │ 4 ┃
1 │ │ 4 │ │ │ │ 16 │ 3 │ 15 │ 1 │ 39 │ 4 ┃
│ │ │ │ │ │ 45 │ 2 │ │ │ 45 │ 2 ┃
──┼──┼──┼──┼──┼──┼──┼──┼──┼──┼──┼──┨
│ │ 2 │ │ │ │ 3 │ 1 │ 6 │ 5 │ 12 │ 6 ┃
──┼──┼──┼──┼──┼──┼──┼──┼──┼──┼──┼──┨
│ │ │ │ │ │ 2 │ │ 10 │ 8 │ 14 │ 8 ┃
──┼──┼──┼──┼──┼──┼──┼──┼──┼──┼──┼──┨
│ │ 1 │ 1 │ │ │ 1 │ │ 9 │ 4 │ 12 │ 5 ┃
──┼──┼──┼──┼──┼──┼──┼──┼──┼──┼──┼──┨
1 │ │ │ │ 1 │ │ 7 │ 8 │ 3 │ │ 12 │ 8 ┃
──┼──┼──┼──┼──┼──┼──┼──┼──┼──┼──┼──┨
24 │ 14 │ 20 │ 9 │ 16 │ 10 │169 │ 62 │189 │ 67 │489 │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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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書著作於初唐全國統一的時代,所以在地域上南北兼收,已彌補了慧皎寫作於南朝的時代和地區的欠缺。關於北魏南齊方面,還補充了《梁高僧傳》之不足。《慧達傳》(卷二十五)則是《梁高僧傳》卷十三《慧達傳》的續編。僧伽婆羅、僧若在《梁高僧傳》中雖曾言及,但都很簡略,本傳中則立有專傳(見卷一、卷五)。此外傳中還包含很多極為重要的史料,如梁武帝欲自兼白衣僧正,管理僧眾,後因智藏抗議,才停止這一打算(見卷五《智藏傳》)。這是漢族中統治者要把政教權合而為一的特殊記載。又如洪偃為陳文帝接待齊使崔子武(卷七),道寵為魏收、邢之才之師(卷七),法雅組織僧軍,幫助唐高祖作戰(卷二十四《智實傳》),都可以和正史互相參考。
  此書也存在一些缺點,如卷十六有《佛陀禪師傳》,卷二《菩提流支傳》中又附見《佛陀扇多傳》,不知此二人實即一人,有卷二十一《慧光傳》可證。闍那崛多、波頗的譯經年代,與作者的《大唐內典錄》就互不一致,這早已為《開元釋教錄》所指摘(見卷七、卷八)。又初稿中著錄生存的人,但在後來二十年間陸續增補的年代裡,有許多人已去世,則應將他們後來的事蹟和去世的年代補充進去,使之成為完整的傳文。如《道綽傳》中說:「綽今年八十有四,而神氣明爽,宗紹存焉。」(卷二十)這年就是貞觀十九年,但道綽即於同年四月間去世,見於迦才的《淨土論》。《道綽傳》附見的道撫,也於同時去世,見於《佛祖統紀》卷二十七。道宣撰傳時,由於交通阻隔,可能當時不知道,但後來也沒有增補。又《慈藏傳》說藏於貞觀十七年返新羅國,《法苑珠林》卷六十四,則謂藏卒於永徽中,道宣在傳文中記載的也不全面,似此情況很多。又慧重在卷二十六有傳,而卷十《僧曇傳》中又附見,所記的事蹟相同。附見的傳當是最初根據某一史料寫成,後來又據另一史料寫成專傳,而未將附見的削去,以致重出復見。這都是作者疏忽的地方。
  本傳卷十七缺大善、慧照、法詠三傳,按大善與慧照都是南嶽慧思的弟子,《佛祖統紀》卷九中有關於二人的紀事 (慧照作僧照),可以參閱。卷二十二《道胄傳》、《曇逞傳》,明本有目無傳,麗本亦無此二傳,但道胃附見於道亮傳末,雲「自生上黨,僧貫太原」云云。宋本、元本則在《道胄傳》目錄下注「下文缺後」,《曇逞傳》目錄下注「下文缺頭」,現存的傳也是前面六十餘字記的是道胄的事,後面則完全記曇逞的事,不過這二篇沒有分開,因而混作一傳,五代釋義楚在顯德元年(954)所譔的《釋氏六帖》卷十一把道胄,曇逞合為一人,名道逞,即根據本傳而致錯誤。
  本傳也有後人補入的文字。如卷四《玄奘傳》說:「其塋與兄捷公相近,苕然白塔,近燭帝城。尋下別勅,令改葬於樊川。」玄奘改葬是總章二年(669)事,見《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十,這時道宣已逝世二年,此語自是後人所補。《開元釋教錄》卷八玄奘的事蹟,就是引用本傳的文字,作「至總章元年四月八日,有勅改葬樊川北原」。可見補入的年代是相當早的。
  本傳的卷數,各藏不一。麗藏本作三十卷(北宋官版藏本同,見《大藏經綱目指要錄》卷八),宋、元藏本作三十一卷,明、清藏本作四十卷。麗本較宋藏以下各本少傳七十一篇。但麗本並非原來的初稿三十卷本,也是已經羼和過的本子,故較初稿要多八十三篇傳,並且有所刪節,如《明琛傳》見於宋本卷二十六,麗本則無此篇。但《明琛傳》在本傳中應是原來所有,所以《義解》論中有「明琛蛇勢,會空屋子」之語,麗本不知是何人所刪。五代時,義楚撰《釋氏六帖》,很多篇引用本傳,在文字上雖加以節縮,而前後次第則完全照本傳的排列。麗本所少的《習禪》一卷,《感通》一卷,在《釋氏六帖》卷十一中都曾引用,而且排列的次序和宋、元藏本完全一樣,可見宋、元藏本是根據最早的寫本而來。《開元釋教錄略出》卷四著錄,本傳已作三十一卷,宋、元藏本當即是根據唐代入藏本而寫刻的。本傳在大藏中歷來就分成四帙,明、清藏本每帙又重分為十卷,故成四十卷。
  (蘇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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