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理,觸犯禁條而招受苦報之惡行為,稱為罪或咎。亦有稱煩惱為「罪」者,然大抵以身體、言語、意志(即身、口、意)等三方面所犯之惡行(業),稱為罪業。
罪為惡之行為,故稱罪惡;以其能妨礙聖道,故稱罪障;又以其屬污穢之行為,故稱罪垢。復由於罪之行為可招致苦報,故又稱罪報。且其行為乃招罪報之根本,故亦稱罪根。
罪有五逆罪與十惡罪,統稱為二罪。屬本質上之罪惡行為者,稱為性罪;而於本質上並無罪惡可言,僅違犯佛所制之禁戒者,則稱遮罪。另據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載,比丘、比丘尼所犯之一切罪以輕重之別,可總別為五篇,即:(一)波羅夷罪,即淫、盜、殺、妄等四重禁。(二)僧殘罪,即故出精等十三事。(三)波逸提罪,包括三十舍墮與九十單提。(四)提舍尼罪,例如於蘭若受食等四事。(五)突吉羅罪,分為百眾學與七滅諍兩類。此外,據大毗婆沙論卷一一六之說,於身口意三業之中,以意業之惡為大罪;一切煩惱之中,以邪見為大罪;一切惡行之中,以破僧罪為最重。[梵網經卷下、瑜伽師地論卷九十九、俱舍論卷十八、大智度論卷十三](參閱「戒」2896) p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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