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阿育王法敕。指古印度孔雀王朝阿育王敕令於磨崖、石柱等所刻之教法誥文。刻文年代約為西元前二五○年。所用文字是接近梵文與巴利文的一種方言。今發現者計有大磨崖、小磨崖各七所、石柱十根、石窟刻銘及石板等五種。除小磨崖法敕有阿育王之名外,餘皆刻以天愛喜見王(梵 Devānajpriya priyadra?i,巴 Devānajpiya piyadassin)之名。此種法敕刻文,所在範圍甚廣,幾遍及全印度。高僧法顯傳、大唐西域記中屢次提到的石柱即指此,其後湮沒,世人遂無知之者。直至西元一三五六年,回教王菲羅茲夏爾(Fīroz Shāl)在距離德裡(Dehli)一百六十餘公里及六十餘公里處各發現一根石柱,並將之移至德裡。至百年前為英領東印度協會之霍爾上尉(Captain Hoare)所注意,爾來又陸續於印度、尼泊爾、阿富汗等地發現。後經普林斯(Prinsep)苦心研讀,至一八三七年得以確認為阿育王刻文,遂為印度史及佛教史之研究,大放異彩。
阿育王刻文與錫蘭所傳之大史、島史一致,阿育王之政治領域和弘教施設亦可由此窺知。於此,並反映了阿育王對政治、道德、佛教等之觀點及其行政管理制度。其中,大磨崖刻銘皆刻於大石或岩丘,其中有所缺略,均各有十四章誥文,但也有別刻二章以代替者。所刻文字為佉盧瑟底(梵 Kharosthī)古體字或古梵文(梵 Brahmī)。考其記載,可知系阿育王即位十二年至十四年間所刻成。概言之,其大意為禁止殺生、設立療養院、鑿井、訂定會議制度、頒藥劑並鼓勵栽植藥草、每五年官民共同舉行一次無遮大會、興法利生、確保有司對教法之興隆及民眾之安和幸福、尊重信仰自由、和異教徒之抗爭應謹慎、禁止虛偽背德之儀禮、應舉行正法之式典、為來世之福樂應脫離先世之罪業。此誥文顯示阿育王痛悔征服羯[食*夌]迦所帶來之悲慘,因而皈依佛法並熱心於弘揚佛法,相信依教法之征服方是最勝之征服。而其主要目的為向希臘人傳布佛教。
小磨崖各刻誥文一章或二章,有同有異,但全異於前述之十四章。刻文大意為對外擴充大法之教域,對內應舉孝順之實;另有別文一章,訓諭摩揭陀國之僧眾應長久持續大法。
十根石柱中,六根刻有相同之誥文六章。其餘四根則刻別文各一章,且於此四石柱之柱頭有鈴形圓板,上置獅子像,側緣有蓮花、鵝等類之雕刻。其長,小者高約八公尺,大者高及十餘公尺。考據諸刻文,乃阿育王即位二十六年至二十九年所制,內容為禁止殺生,有司應以仁慈為旨而使賞罰之道不誤,獎掖民眾以正義而脫離惡業,為王者對待臣民不分種族、階級、信仰,一以慈愛視之。別文則刻記王妃施舍樹林等因緣,或王參拜建柱等事蹟。石窟之銘文,各記其洞崖施舍之事蹟。石窟位於菩提伽耶(梵 Buddha-gaya)北方二十餘公里之帕拉帕爾丘(Barābar),共計有四窟,其中三窟之刻文記載施與洞窟之事蹟。晚近才發現之石板本是奧立沙(Orissa)附近一農家之壁石。上記各種刻文中,特別值得注意者為磨崖刻文第十三條,內容系阿育王與外國之交涉,文中出現之希臘王約當西元前二六○年至二五八年之人物,以此可推知阿育王出世之年代及佛教之傳布地域。[印度宗教史考、佛典結集、阿育王事蹟、É. Senart: Inscriptions de Piyadasi; E. Hultzsch: Corpus Inscriptionum Indicarum;V.A. Smith: Asoka] p3637
上篇:阿育王寺 下篇:阿育王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