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日本佛教法系傳承製度之一。又稱伽藍相續。在我國禪林,傳承之方法採用嗣法制,即宗派系統皆由師家傳付弟子,而有世代之延續。此一傳承法系經由「人」,而非經由「寺剎」之傳承。另於寺剎傳承方面,則於招請新住持時,並不問其法系與門派,而系自由招聘天下名僧以任之,此一制度稱為十方住持制。故於我國禪林,並無所謂「屬於寺院之法系」。然於日本,則法系傳承與寺剎傳承合為一者,寺院之住持概由自派之法系任之,故法系之傳遞多附屬寺剎之中,此一傳承製度即為伽藍法。於江戶時代之曹洞宗,伽藍法之傳承製度產生不少流弊,其後遂有宗統復古運動應運而起。 p2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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