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法之一字,梵語 dharma ,音譯達磨。在佛典中用例極多,語意頗不一致。大致說來,早期佛教多以法為軌範義,《成唯識論》曰:『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舍自性。』任持自性者,意謂能保持自體的自性——保持其各自的本性而不改變。如松有松之自體,柏有柏之自體,我人的認識作用時有錯誤,如誤認松以為柏,或誤認驢以為馬,但此松此驢,並不因我認知錯誤而改變其自體,即所謂『不舍自相』;軌生物解者,謂令人產生對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據,亦即法乃認識之標準、規範、法則、道理,以至於真理、善行。但後來法的意義趨於廣泛,以法為概括宇宙間的一切,舉凡有形的物質,無形的概念,大至星球,小至微麈,舉凡意識所能思及的,都稱之為法。而意識本身亦是一種法。不過佛教中一般說到法,多指佛陀的教法,如佛、法、僧的法,乃至三藏十二部經典。但如更嚴謹的說,法即是緣起,如《中阿含·象喻跡經》謂:『若見緣起便見法,若見法便見緣起。』而在《佛說稻芊經》中更直接的說:『見緣起便見法,見法則見佛。』此即是說,『緣起』就是『法』,而『法』就是『佛』。緣起、法、佛是三位一體。《雜阿含·二九六經》載:『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由此可知,佛法中所說的『法』,事實上即是宇宙間自然的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