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名 Mahi?āsakavinaya。凡三十卷。又稱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彌沙塞律、五分律。劉宋佛陀什、竺道生等譯。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二冊。為彌沙塞部(化地部)所傳之律藏。其梵本乃法顯三藏於師子國(錫蘭)所得,至劉宋景平二年(424)十二月,始於建業龍光寺譯出。
本律由五分組成,故稱五分律。(一)初分,卷一至卷十,為比丘戒法,包括四波羅夷法、十三僧殘法、二不定法、三十舍墮法、九十一墮法、四悔過法、百眾學法、七滅諍法等,凡二五一戒。(二)第二分,卷十一至卷十四,為比丘尼戒法,包括八波羅夷法、十七僧殘法、三十舍墮法、二○七墮法、八悔過法、百眾學法等,凡三七○戒。(三)第三分,卷十五至卷二十二,包括受戒法、布薩法、安居法、自恣法、衣法、皮革法、藥法、食法、迦絺那衣法。(四)第四分,卷二十三至卷二十四,包括滅諍法、羯磨法。(五)第五分,卷二十五至卷三十,包括破僧法、臥具法、雜法、威儀法、遮布薩法、別住法、調伏法、比丘尼法、五百集法、七百集法等。
其中,自第三分之受戒法至第五分之比丘尼法等十九法即為犍度品,於僧中所行之儀式行事、羯磨,乃至日常之衣食住等規律制條,作分類解說。近世學者所作有關巴利律藏與漢譯諸律之比較研究,咸認本書與巴利律藏最為近似。然本律在我國流傳不廣。又佛陀什除廣律外,並譯有彌沙塞五分戒本一卷;粱代建初寺之明徽有五分比丘尼戒本一卷;唐朝開業寺之愛同有彌沙塞羯磨本一卷。[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一上、高僧法顯傳、出三藏記集卷二、卷三、卷十五、開元釋教錄卷五、卷六、卷九、新編諸宗教藏總錄卷二、法經錄卷五] p6416
上篇:彌伽 下篇:彌戾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