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僧之唱和,分配亡僧三衣等物。出於佛制,律中定其作法。據五分律卷二十、四分律卷四十一所載,亡僧生前已與人之物,即與其人,已與人而尚未持取者,作白二羯磨而與之;其生前未與人者,則於現前僧眾中分配之。另對看護病人者之送與,則視彼看護程度而與之。此等分配工作,禁止於亡僧尸身前進行。
又亡僧生前若負債,或為給付療養、喪葬等費用時,一般皆由維那預先評定遺物價格,集合僧眾而競售讓渡之,稱為估唱、提衣、估衣,或稱賣衣。其後,唱衣之法漸生弊病,釋氏要覽卷下唱衣條即述其事,謂於唱賣時爭議價格之高低,喧鬧取笑,以為快樂。[毗尼母經卷三、十誦律卷二十八、有部目得迦卷八、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五、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下諸分衣法、敕修百丈清規卷二遷化唱衣條、禪林象器箋喪薦門] p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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