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法】 p1221
瑜伽六十六卷十四頁云:復次云何過去法?謂因已受盡,自性已滅,無間為緣,為生餘法,除阿羅漢最後心心所,熏習相續;雖復已滅,經百千劫;猶能令彼愛非愛果異熟當熟,如所領受諸過去事。或一、唯能生起憶念;或復有一、不生憶意。唯滅所顯,無諸作用。是名過去諸法差別。此過去法、略由五相,當知建立其事差別。何等為五?謂或有法、剎那過去。謂於剎那一切行中,剎那已後、所有諸行。又或有法、死歿過去。謂彼彼有情、從彼彼有情眾同分沒;廣說乃至死及作時。又或有法、壞劫過去。謂器世間所攝,由火等災之所敗壞。又或有法、退失過去。謂如有一、於先所得諸善功德、安樂住中,隨類退失。又或有法、盡滅過去;謂有餘依、及無餘依涅槃界中、所有盡滅。
二解 如三世法中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