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弟子文庫

四分律行事鈔

【中國佛教】  大字體  護眼色

  《四分律行事鈔》,具稱《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三卷,唐釋道宣(596~667)撰。作者為律學南山宗的創始人,本書鈔集比丘依律行事的教典根據,主要以《四分律》藏為基礎,以三藏文字、聖賢撰述、古師章疏為補充,分三十篇說明律藏所攝的自修攝僧的各種事相行法。此與作者所著的《四分律比丘戒本疏》和《四分律羯磨疏》同稱為南山三大部,為律宗的權威著作。
  道宣十六歲從智顗出家,二十歲時從智首受具。二十一歲從智首習律,曾聽律至二十遍以上。他在從智首聽律的時候就打下了著本書的基礎。他原住長安崇義寺,以武德七年(624)入終南山,武德九年六月於終南山豐德寺撰成本書初稿。貞觀四年(630,一作貞觀八年)重加修定。
  本書卷首有作者自序,序文先總明著本書的動機,作者認為古來釋律的著作,撰疏的只論廢立,作鈔的只逞問難,都不足以為新學實際行事的指導。因此「統教意之廢興,考諸說之虛實」,以「辟重疑,遣通累,括部執,詮行相」為宗旨,著重會通諸律,解決疑難,便利行事,故題名行事鈔。把律文內同類的加以歸納,內容是「始終交映,隱顯互出」。盡量求文字的簡約,提示綱領,以應需用。
  次以十門提綱,說明撰述本書的義例:
  一、序教興意,說明佛制戒的意義,四分宗與他宗的優劣,並以遮性等五例分別顯教興意。
  二、制教輕重意,以慚頓等七門說明制有輕重的理由。
  三、對事約教判處意,以昔人臨事不據所受律文判斷,或依他部律來處理本宗(四分)的持犯,為了糾正這些錯誤,而建立劃一正確的標準。
  四、用諸部文意,說明本書主要取《四分律》藏的文為依據,其間也引用他部律,主要是因為《四分律》文不明瞭,或事在廢前(如律許食魚肉,後在《涅槃經》中制止食肉),或有義無文,有事無文的,皆取他部的文來補充。所引的律文,必取與四分義勢相順。其與《四分律》文不同不相通的,只能用他部的文行他部事。至於兩律文義不同又都明瞭,不好取舍,就兩說並存,隨人採用。又列舉諸持律者有以下幾種:(一)只用四分一部,全不參考他部。(二)遇有四分缺文就引他部來補充。(三)四分應有的意義而文字不明顯,引他文證明。(四)四分文義部明顯,雖是他部所廢,而仍然沿用。(五) 兼取五藏文字會通律宗。(六)最後以大乘為歸趣。作者說本文所宗屬於(三)、(六)兩種,其餘的方法則參酌採用。
  五、文義決通意。作者從《四分律》藏中發現了許多須抉擇會通的問題。其原因不外是律文年久殘缺,部主取舍不同,翻譯失實,抄寫錯漏,相承雜濫。解決辦法是:(一)文義俱闕的事,以他事為例,或就理之所有來處理。(二)文具義闕的事以義定之。(三)義雖應有而《四分律》無明文的事,以他部文為證而成其事。
  六、教所詮意,總以持犯二事為律教所詮。
  七、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分化行二教,化教泛明因果,識達邪正,通於道俗;行教(即制教)定取舍,顯持犯,局於內眾。
  八、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二部同戒同制的,尼戒以比丘戒為準。其餘輕重不同,有無互缺,犯同緣異,及尼與比丘不同的行法,另立尼眾別行法篇。
  九、下三眾隨行異同意,即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不同的行法,別列一篇。
  十、明鈔者引用真文去濫傳真科酌意,作者列舉本書引用的書目,有諸部律藏及釋律諸論(《根本說一切有部律》當時尚未傳來,作者未及見故不列),和梁時所集《出要律儀》等(所引大乘三藏及小乘經論,則未列書目)。所引有關《四分律》古師註釋,有法聰、道復《疏》六卷,洪理《抄》二卷等十餘種,以及江表、關內、河南、蜀郡流傳的著作。最後作者說明作鈔意在撮略正文,包括諸意,只存可為根據的文字,其餘都刪略(諸家解釋不適合於新學行事的,另收入《拾毗尼義鈔》中)。目的是專供行事上披檢之用。
  最後以三行統攝全書的內容。上卷十二篇屬於攝僧統眾的事,名為眾行;中卷四篇屬於自修持犯的事,名為自行;下卷十四篇通於僧眾及個人,名為共行。自行屬於止持,眾行、共行屬於作持。故本書所詮,總歸於依戒行十六事,成此三行,故名行事。
  正文分三十篇(宋元照撰《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將本書分攝為十六篇),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標總顯德》篇,本書以依戒行持為宗,本篇標舉戒法、戒體、戒行、戒相,並廣行諸教,讚持戒功德,為以下諸篇的發起(即總勸行事)。
  二、《集僧通局》篇,明羯磨作法前作相(打犍椎等)集僧的方法,界(集僧處所)的差別和體相,及集僧的人數範圍。
  三、《足數眾相》篇,明足僧數的人所具的條件,文中多說不足數的相,反顯能足數的相。後附別眾法。
  四、《受欲是非》篇,明制與欲的制意,開遮,與欲因緣,與欲法、失欲、及成不成與欲。
  五、《通辨羯磨》篇,明羯磨的條件、種類和成不成的分別。
  六、《結界方法》篇,明攝僧界,內容包含自然界、作法界、結果作用的有無和失不失的差別(以上五篇為眾法緣成事)。
  七、《僧網大綱》篇,主要明滅惡。以五門為綱,明住持攝眾的方法,包含七種治罪法(加惡馬、默擯為九種),僧食制度的如法與否,作法的條件和方法(此篇為匡眾住持事)。
  八、《受戒緣集》篇,明受戒的事,附舍戒法和六念法。
  九、《師資相攝》篇,明弟子依止法和和尚阿闍黎攝受弟子法(以上二篇為接物提誘事)。
  十、《說戒正儀》篇,明半月說戒的儀軌(謂據普照、道安二人舊定的儀軌,引律藏加以刪補而成。此篇與下自恣篇為檢察清心事)。
  十一、《安居策修》篇,明安居處所、時間、分房舍法、四種安居、遇緣失不失安居、迦提五利、解界如不如法等,附受日法(此篇為靜緣策修事)。
  十二、《自恣宗要》篇,明自恣的時間、人、自恣作法等,附迦絺那衣法。
  十三、《篇聚名報》篇,先依六聚釋篇聚名相,次明犯戒所感果報。
  十四、《隨戒釋相》篇,釋比丘二百五十戒的戒相,初廣明戒法功能、戒體業性,並略示戒行攝修,後依戒本逐條解釋。除少數特殊條文外,僅列舉犯緣和略釋(廣解見《戒本疏》及《拾毗尼義鈔》中)。
  十五、《持犯方軌》篇,以名字、體狀、處所、通塞、漸頓、優劣、雜料簡等七門釋持犯差別(以上三篇為專精不犯事)。
  十六、《懺六聚法》篇,初依三宗明理懺,次依六聚明事懺(此篇為犯已能悔事)。
  十七、《二衣總別》篇,二衣謂制三衣六物及聽百一衣財。於制門中明衣的作法、受法、攝衣界坐具法、漉水囊法。於聽門中明百一諸長、糞掃衣、檀越施衣,及亡僧物的處理。
  十八、《四藥受淨》篇,明四藥的體,結淨地法,護淨法的差別,受的差別。
  十九、《缽器制聽》篇,初明缽的制意、體、色、量、受法、失受相及受用行護法,次明其他養生眾具。附房舍眾具等法(以上三篇為內外資緣事)。
  二十、《對施興治》篇,明受施時作觀對治自心的方法。
  二一、《頭陀行儀》篇,明十二頭陀行(以上二篇為節身離染事)。
  二二、《僧像致敬》篇,明敬三寶法及僧眾大小相禮法,附造經像塔寺法(此篇為卑己謙恭事)。
  二三、《訃請設則》篇,包含受請、往訃、至請家、就座、觀食淨汙、行香咒願、受食、食竟、噠嚫、出請家等法。
  二四、《導俗化方》篇,明說法儀軌,授三皈、五戒、八戒法,生起俗人敬信的方便,及白衣入寺法(以上兩篇為外化生善事)。
  二五、《主客相待》篇,明客比丘入寺、受房、相敬、問受利等法。
  二六、《瞻病送終》篇,初明簡看病人法、供養法、安置病人處所及為病人說法,次明出尸及埋葬的法則(以上兩篇為待遇同法事)。
  二七、《諸雜要行》篇,明佛法僧事乃至雜治病法等十門雜事(此篇為雜行要業事)。
  二八、《沙彌別行》篇,初明出家緣起、勸出家的功德、障出家的過失等,次明出家和授沙彌戒的儀軌與沙彌戒相等。
  二九、《尼眾別行》篇,初明比丘尼受戒、懺罪、說戒、安居、自恣等與比丘不同的行法,次明式叉摩那法及沙彌尼法(以上二篇為訓導下眾事)。
  三十、《諸部別行》篇,明他部與四分不同的少數事相(此篇為旁通異宗事)。
  本書標題冠以「刪繁補闕」四字,如自序中所說:刪繁主要是刪過去諸注家繁廣的情見,補闕是補充諸注家,也補充《四分律》藏未解決的問題。所以本書對《四分律》藏,沒有增減聖言的過失。
  本書於諸部律中特以四分為宗,其理由是中國受戒既依四分,隨行也必須依四分才合理。所以根據的文字,以及判斷問題都以《四分律》為標準。但道宣與其他宗四分的學者不同處,在於他敢於旁徵博引,用他部的文字來補充《四分律》,而又不害《四分律》的本意。《四分律》在三乘中的地位,作者在《羯磨疏》中稱為「過分小乘教」,在本書中則稱為「小菩薩」(見《沙彌別行》篇),而「義當大乘」(見《受戒緣集》篇)。本書對於戒體,雖說應依《成實論》許無作非色非心,而又說「今就正顯,直陳能領之心相」,仍傾向以心法為無作戒體。本書引大乘三藏文字甚多,且多偏重大乘,如依《涅槃經》廢魚肉正食,即是其例。作者判四分律宗分通大乘,此書可說是以分通大乘的面貌出現的。
  本書將《四分律》藏的二部戒和二十犍度的內容,以事類為提綱,歸納排列,與其他註《四分律》藏隨文解釋的體例完全不同。它僅以三卷的文字,該攝了六十卷《四分律》藏的事相行法,其餘三藏教典、東土著述有關的文義,也收羅得不少。不但全面,而且細密,如尺量短長,由旬大小等,皆有精細的考訂。並補充了很多闕漏(如狂人前舍戒不成,有義無文,三衣應受持及非時殘宿不受,有事無文等,引十誦等證補),糾正了很多錯誤,發現並解決了很多前人未注意未解決的問題。唐澄觀稱其「文簡理詣,義圓事彰」。宋代元照說本書是「攝僧護法之儀,橫提綱要,日用時須之務,曲盡規猷」。都不是過分的評語。它是在法礪以前諸律師研習成就的基礎上,舍短取長,而集其大成的。道宣以前諸家的鈔,現在多已失傳,蓋自本書出世後,他們就漸次被淘汰了。
  本書成後就為當時律匠所共傳誦。法礪見此書,寫一本常閱,誤以為智首作。懷素也曾學此書。但因為它文簡義豐,後世學者不免仍感覺它很深。志鴻作《搜玄錄》時已嘆息「當時傳授,機利洞明;自爾學之,情昏莫曉」。元照也說它「理致淵奧,討論者鮮得其門」。後人為本書作註釋的極多,見於《行事鈔諸家記標目》的有六十二家,現存的有以下幾種:一、《四分律鈔批》十四卷,唐大覺撰。二、《四分律行事鈔搜玄錄》二十卷,唐志鴻撰,澄觀序。引大慈、靈萼以下四十餘家的要義。今僅存集僧通局篇以上及安居、自恣二篇文,餘佚。三、《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二十卷,後唐景霄撰。四、《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十二卷,宋元照撰。五、《四分律行事鈔科》三卷,元照撰。六、《四分律行事鈔評集記》十四卷,澄淵撰。以上諸家註釋,以元照《資持記》最為精詳,為《四分律》學者所共推重。釋《資持記》的著作有《資持記序解並五例講義》一卷(宋則安撰),《資持記立移注題拾義》一卷(宋道標撰)。 1686年日本僧慈光、瑞芳二人將《資持記》編於《行事鈔》文下,將元照《科》文繫於其上,題名《三籍合觀》。分為四十二卷。
  道宣著成此書後,即親為弟子講授。他的弟子中,有人在聽講時記錄所聞,就成為本書的註釋。六十二家中的大慈、融濟、靈萼、玄儼,都是道宣的弟子。此外,除極少數異宗的人(如相部宗的曇一等),對本書有不同意見外,其餘多是南山宗學人,對本書皆盡力弘傳。慧則一生講此書至七十遍之多。本書初出即盛行於長安及其附近。道宣傳法弟子文綱和文綱弟子道岸到了南方,本書的傳播就自北而南。道岸又請中宗墨勅執行南山律宗,本書的流行遂遍於中國南北漢族佛教界,言行事者皆奉為司南。直到現在仍為《四分律》宗人所宗奉。
  (隆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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