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說曰:「眾眼一同觀而為事也。」忠曰:「蓋元朝俗語。」
或謂:眼同者,如兩眼不可闕一。凡一具一雙之物,若闕一不全,則令之完備,此雲眼同。
忠曰:「此解可笑,固不足取。」
《敕修清規·寮主副寮》云:「或有遺忘什物者,眼同收拾付還。」
《幻住清規·攝養》云:「或抱病之人,藥餌不靈,勢將順寂,須宛轉與首座、鄉人,眼同抄劄行李。」
《佛祖通載》云:「元世祖聖旨曰:應有收藏道家一切經文本處, 乃至 分曉,分付差去官眼同焚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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