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敕修清規·寮元》云:「每日粥罷,令茶頭行者門外候眾至,鳴板三下,大眾歸寮。寮長分手,寮主、副寮對面左右位。副寮出燒香歸位,茶頭喝云:『不審。』大眾和南。」
解曰:「寮長分手者,寮長位於寮元分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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