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敕修清規·莊主》云:「耕種有佃,提督有甲幹,收租之時,自有監收僧行。」又〈尊宿遷化·孝服〉云:「甲幹、莊客、諸僕,麻布巾。」
甲,《正字通》云:「《詩?衛風》:『能不我甲。』註:甲,長也。才能不足長於我也。」幹,《品字箋》云:「能幹,言其能為凡事之根幹也。」
忠曰:「甲幹屬莊主,催促作務者也。」舊解言掌納收者,非也。掌收已有監收,今言提督,則其職亦可知也。
上篇:監作 下篇:監作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