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喇嘛寺廟所屬之奴隸。舊制,朝廷封贈喇嘛時,輒撥給若干民戶,受其管轄,稱之為黑徒。被撥之後,即喪失其平民之資格,並移轉其對於地方官署之義務,改屬喇嘛之寺廟,且終身成為其所隸屬之奴隸。民國十九年(1930),蒙藏委員會在南京議決解放黑徒之制,使其與平民同享平等待遇。 p5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