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佛寺之通稱,乃安置佛像並供僧尼止住以修行佛道之處所。又稱寺。有各種異稱,如寺剎、僧寺、精舍、道場、佛剎、梵剎、蘭若、叢林、栴檀林、檀林、紺園等。法苑珠林卷三十九更列舉淨住舍、法同舍、出世間舍、金剛淨剎、寂滅道場、清淨無極園、遠離惡處、親近善處等別名。
相當於寺院一語之梵語有 vihāra, sajghārāma 等,前者音譯毗訶羅,意譯住處、遊行處;後者音譯僧伽藍、伽藍,意譯眾園。然均可譯作「精舍」,意為精煉修行者之居舍。
另有蘭若,為阿蘭若之簡稱,又作阿煉若、練若,為梵語 aranya 之音譯,意譯無諍、空閑處,意指遠離村落之安靜而適合修行之場所。亦有稱寺院為「剎」者,剎,係梵語 laksatā(幡竿)之訛譯,因一般均有於佛堂前立剎之風俗,故稱寺院為剎。
印度最早之寺院,為佛世時設於中印度王舍城之竹林精舍,及舍衛城之祇園精舍。據大智度論卷三載,中印度之精舍在王舍城者有五處,舍婆提(舍衛城)有二處,波羅奈斯城有一處,毗耶離城有二處,鳩睒彌城有一處。據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五載,迦濕彌羅國有石崖伽藍、戰主迦伽藍。又學僧雲集的華氏城之雞園寺與王舍城之那爛陀寺等皆極其著名,惜少有保存完整者。由古寺院之遺址得知,一般佛寺多於中央設方形佛殿,外圍設僧房,佛殿正面之內陣即安置佛龕。建築材料有石、磚、木等三種,建築形式有佛堂、僧房、塔婆之分,而僅塔婆有若干尚保存完整。
據大宋僧史略卷上創造伽藍條所載,我國寺之名稱,源於官方所設以接待四方賓客之鴻臚寺為館;西域僧東來後,多先以鴻臚寺為館,再移住他處,後遂稱僧尼所住之處為寺。
又所謂「院」,原意為周圍有垣,轉稱為周垣或指有迴廊之建築物,或指官舍。至唐代,因敕建大慈恩寺作翻經院,成為佛教建築物稱「院」之濫觴。至唐末,稱佛寺為院者甚多,宋代官立之大寺,亦多稱為院。
我國有僧寺之始,一般均謂溯自東漢明帝永平年間(58~75)造立之白馬寺,然當時果有此事與否,迄今仍無定論。依出三藏記集卷十三康僧會傳所載,孫吳赤烏十年(247),孫權為康僧會造建初寺。以此為中國僧寺之嚆矢,或較可信。其後,繼有武昌之昌樂寺、慧寶寺,金陵之保寧寺,蘇州之通玄寺,揚州之化城寺,四明之德潤寺等。
西晉初年,洛陽一帶造立寺塔者不少,達官顯貴多有舍宅為寺者。譯經三藏竺法護亦於長安青門外營建寺院,精勤行道,教化遠近道俗。又有將佛教建築概稱為浮圖,後漸轉為專指高塔而言。
南北朝時,南朝之建業(南京)有瓦官寺、同泰寺、光宅寺等大寺院。北魏則於興安元年(452),下詔天下郡縣各造浮圖一所,未久,設沙門都統以掌理僧尼事宜。熙平元年(516),在都城洛陽重建永寧寺,景觀極為壯闊。東魏興和四年(552),境內寺剎達三萬餘所。其間歷經北魏太武帝於太平真君年間(440~450)及北周武帝於建德三年(574)先後二次之毀佛事件,寺院及僧尼深受殘害。
隋代統一後,振興佛教,建設寺院,天下道場始漸恢復舊觀。如仁壽年間(601~604)下詔諸郡立靈塔一一○所,以供養舍利。唐代造寺之風更盛,建有弘福寺、大慈恩寺、西明寺、佛授記寺等大寺院。玄宗開元二十六年(736)敕令諸郡建立開元寺、龍興寺。肅宗至德元年(756)造建成都大聖慈寺,設九十六院八千五百所。然於武宗會昌法難時(845),佛寺四千六百所被毀,僧尼二十六萬餘人還俗,其後幸經宣宗加以復興。至五代後周世宗顯德二年(955),再度下詔毀佛,破壞寺院三千餘所。
自唐中葉至五代,禪宗大盛。至宋代,教寺多改為禪寺。南宋高宗紹興九年(1139),詔令郡縣設置報恩光孝禪寺,以追念徽宗,未久,再就禪院制五山十剎。爾後元明兩代造寺之風亦盛,為利區別,依禪、教、律而分寺為禪、講、教三類。清代兵火不斷,寺塔被毀無數,現存者雖不復從前舊觀,然其數仍不少。
又禪宗稱寺院為叢林、禪林、禪閣等。即集合眾僧使之規律、和合而修道,如林之齊整,故以「林」比喻之。叢林之中,若師家依法系傳法予弟子而任住持者,稱為法門叢林,乃度弟院、徒弟院之意,謂自己度弟子擔任住持之寺院,俗稱子孫叢林。若廣招天下大德高僧為住持,而不由徒弟繼承之寺院,稱為十方叢林,或十方剎。
又依寺之設立者而分類:如由官府建立之寺院,稱為官寺;私人營造者,稱為私寺。若由住寺者區別,則有僧寺、尼寺之分。後世之寺院,除寺號、院號之外,並附加山號,係因初時之寺院多建於山中,故山名與寺名併稱,後對平地所造之寺院,亦附以山號,成為寺院之別稱。另有以年號稱寺名者,如北魏宣武帝景明四年(503)之景明寺,正始四年(507)之正始寺,及唐玄宗時之開元寺。
朝鮮寺院最早建於高句麗小獸林王二年(372)。該年前秦苻堅派遣沙門順道入高句麗弘傳佛法,乃建肖門寺、伊弗蘭寺。百濟枕流王元年(384),胡僧摩罹難提至百濟弘法,翌年於漢山創建佛寺。高句麗廣開土王二年(393),在平壤建立九座寺院。新羅照智王元年(479),建桃李寺。十年,建天泉寺。法興王十四年(527),造大興輪寺,繼而再造大通寺、佛國寺、皇龍寺、實際寺等。
高麗太祖二年(919),興建法王寺、王輪寺塔等十寺,並修復諸荒廢之塔院,又陸續興建大興寺、嵩山寺、廣興寺、彌勒寺、四天王寺等。繼位之光宗、穆宗、顯宗等諸帝皆崇尚佛法,致力於營築佛寺。
至朝鮮太宗二年(1402),明令京師七十寺以外諸寺之田產永遠充作軍資。世宗元年(1419),罷黜五教,僅保全禪、教兩宗,並將寺社全數歸公。成宗元年(1470),禁止喪事、供佛等佛事,諸寺遂趨衰頹。宣祖二十五年(1591),日人豐臣秀吉入侵,若干寺院遭焚燬,勢力再度受挫,難以振起,直至近代始漸復興。
日本寺院最早建立於欽明天皇十三年(552),其時由百濟傳入佛法,蘇我稻目即舍向原地方之屋宅為佛寺,以供奉佛像。或謂始於欽明天皇六年,或宣化天皇三年(538)。未久,敏達天皇六年(577),百濟工匠來日,在難波營造大別王寺。用明天皇二年(587),造阪田寺、四天王寺。繼有金剛寺、橘寺、百濟大寺、藥師寺等。聖武天皇(724~749)以後,有東大寺、唐招提寺、西大寺等。至平安朝與鎌倉時代,則有延曆寺、金剛峰寺、園城寺、法勝寺、建長寺、圓覺寺等。室町時代,亦就禪寺製定五山十剎。江戶時代,對寺院極優禮,諸寺愈見興隆,迄於今日。
在日本,寺院亦稱「坊」,坊有區劃、區院之意,指眾多僧房之區域,此實由 vihāra 意譯而稱為寶坊、僧坊。然於後世常將坊與房混同,乃至獨房亦稱坊。房,本意為小屋,指僧侶日常起居之房間,戒律中對其大小、建法均有所規定,後來對寬大之殿舍樓閣亦稱為房。
關於寺院之主從關係,如承傳祖師法之根本寺院,稱為本寺、本山。其屬下之寺院,則稱末寺、末山。在大寺院境內,附屬於該寺院之小寺,稱為子院、支院、枝院、寺中、寺內、塔頭。塔頭原指祖師塔之處,該處設有祀奉祖師之小院,故後世將寺域內之支院稱為塔頭,或塔中;分布於遠處而不另設住職之寺院,則稱通坊、通寺、支坊、兼帶所、掛所等。本山之支坊,則稱為別院、御坊。其中掛所又稱懸所,本指懸掛錫杖之所,即懸杖休息之意,後世則對無別院資格之支院,亦稱之為掛所。又信徒宿息處,稱為宿院、宿坊。上述之稱謂多為日人所用。另就寺院之大小、高下及創立之緣由而定之格式等級,稱為寺格、寺班,我國與日本於此均有一定之制度。
至於寺院之住職,稱住持、院主。日本之坊主,即住職之意,然漸轉指一般之僧侶。[洛陽伽藍記卷一、卷三、歷代三寶紀卷三、釋氏要覽卷上、釋迦方誌卷下、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三、宋高僧傳卷十二、卷十七、佛祖統紀卷三十五、卷三十六、卷四十、金陵梵剎志卷三十九、卷四十八、新五代史記卷十二、高麗史卷一、歷代朝鮮史略卷三、三國史記卷四、東國輿地勝覽卷二十九、日本書紀卷十九至二十九、元亨釋書卷二十至二十三、八宗綱要、禪林象器箋殿堂門](參閱「伽藍」2769、「叢林」6552) p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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