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剎那業有現受生受後受差別】 p0019
瑜伽六十卷十三頁云:或有所生一剎那業,唯現法受;或有所生一剎那業,亦現法受,亦於生受;或有所生一剎那業,三時皆受。譬如一縷,其量微小,能持一華。一系華已。勢力便盡;不能復系。復有一縷,能持二華。再系華已,勢力便盡。復有一縷,能持多華。多系華已;其力方盡。又如流水,其性微小;流經一步,勢力便盡。有第二水,其性稍大;流經兩步,勢力方盡。有第三水,其性廣大;流經多步,勢力乃盡。又如酢滴,其性淡薄;唯能酢彼一滴之水,不能酢多。有第二滴,其性稍嚴;酢二滴水,不能酢多。有餘酢滴,其性更嚴;乃至能酢眾多滴水。此中諸業差別道理,當知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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