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於初地斷異生性障,證適行真如; 二、於第二地斷邪行障,證最勝真如; 三、於第三地斷暗鈍障,證勝法真如; 四、於第四地斷細惑現行障,證無攝受真如; 五、於第五地斷下乘涅槃障,證無別真如; 六、於第六地斷粗相現行障,證無染淨真如; 七、於第七地斷細相現行障,證法無別真如; 八、於第八地斷無相加行障,證不增減真如; 九、於第九地斷不欲行障,證智自在所依真如; 十、於第十地斷法未自在障,證業自在所依真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