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梵語 mano-vijñāna。六識(或八識、九識)中之第六識。在西洋哲學中視之為「能把握客觀對像之心機能」。廣義言之,即吾人所有諸種經驗,從原始之感覺至高度之思考均包括在內。凡能統攝多種經驗內容之作用,皆稱為意識。至於意識與物質之關係,乃哲學上之核心問題,觀念論(唯心論)否定物質之獨立性,視意識(思考、精神)為一切之根源;反之,唯物論視意識為物質(存在、自然)之產物。佛教則將精神分為三:(一)心(梵 citta,集起),即精神之主體。(二)意(梵 manas,思量)。(三)識(梵 vijñāna,了別),即精神之作用。意識所附帶微細之精神作用(心所),雖有各種類別,但與心、意、識能完全把握對像之綜合性精神作用(心王)仍有其區別。狹義而言,意識即指六識或八識中之第六識。意識與物質界、現象界之關係,在大乘佛教,以唯識宗為典型代表,特別強調物質界為意識所現,此即佛教所謂之唯心論,而非存在論立場所謂之唯心論,乃係自實踐論立場來強調心之整體性,不主張心和意識為唯一之存在。故知佛教所謂之心,並無實體可得(無自性),此為佛教教義之根本原理。
蓋依唯識宗之說,眼、耳、鼻、舌、身等前五識各緣色、聲、香、味、觸等五種對境,然此五識僅由單純的感覺作用來攀緣外境,而不具有認識、分別對境之作用;第六意識始具有認識、分別現象界所有事物之作用,故又稱分別事識;乃前五識共同所依據者,故又稱意地。五識即須與此第六識共同俱起,方能了別對境。又以五識僅能各緣自境,故又稱各別境識;意識則能遍緣一切境,舉凡對內對外之境,不論有形無形,皆可廣緣,或過去、現在、未來三世,皆可亙及,具有比知、推測之作用,故又稱一切境識、廣緣識。
唯識宗又將意識分為五俱意識與不俱意識兩種。(一)五俱意識,與前五識併生,明瞭所緣之境,故又稱明瞭意識。復可分為:(1)五同緣意識,係與前五識俱起,且緣同一對境之意識。(2)不同緣意識,雖與前五識俱起,然緣其他之異境。(二)不俱意識,不與前五識俱起,而系單獨發生作用之意識。亦分二種:(1)五後意識,雖不與前五識俱起併生,然亦不相離而續起。(2)獨頭意識,有定中、獨散、夢中等三種之別。1.定中意識,又稱定中獨頭意識。系與色界、無色界等一切定心俱起之意識,乃禪定中發生之意識活動。2.獨散意識,又稱散位獨頭意識。係指脫離前五識而單獨現起,追憶過去、預卜未來,或加以種種想像、思慮等計度分別之意識。3.夢中意識,又稱夢中獨頭意識。乃於睡夢中朦朧現起之意識作用。又上記之外,亦有將意識概分為明瞭意識、定中意識、獨散意識、夢中意識等四種,併稱為四種意識。
要言之,第六意識乃八識中最猛利、最敏捷者,具有自由自在之能力,三界九地,一切迷悟升沉之業,無一不由此意識所作。
又第七識為末那識,末那之梵語為 manas,意譯為「意」,思量之義,若採取意譯,則易與第六意識混同。然此二識於梵語原文中皆有「意識」之意,此因第六識乃以末那識為所依,故知第六識之所以稱為「意」者,即由「依意之識」而來;第七之末那識,其原文 manas,則表示「意即是識」,其識之本身即名為「意」。此乃兩者名義接近、所依與作用迥別,而一用音譯、一用意譯之緣故。[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一、俱舍論卷二、卷三、成唯識論卷七、大乘起信論、俱舍論光記卷二、卷三、百法問答鈔卷一](參閱「四種意識」1816)
(二)眼、耳、鼻、舌、身、意等六識之全部,亦統稱為意識。 p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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