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丘可食而不犯戒之肉。反之則為不淨肉。淨肉有三種:(一)見,謂不見為我故殺之肉。(二)聞,謂從可信之人聞非為我故殺之肉。(三)疑,謂無有為我故殺之嫌疑之肉。即離見、聞、疑三者始為淨肉,反之則為三種不淨肉。
三種淨肉以外,若加壽命盡而自然死亡之鳥獸肉(自死)及猛獸猛鳥等食殘之肉(鳥殘),則為五種淨肉。又五種淨肉,再加不是為自己所殺之肉(不為己殺)、自然死亡經多日而自幹之肉(先幹)、不由期約偶然相遇而食之肉(不期遇)以及非今時為我而殺乃前時已殺之肉等四種肉,則為九種淨肉。故比丘可食托缽時或受供養所得之肉,然除此之外,僅生病之比丘可自動請求食肉,其餘禁止食肉。
但在大乘佛教,如涅槃經、楞伽經等則認為,食肉乃違反大慈悲之精神,故禁止食用一切肉,而制食肉之十種過失。
又人、象、馬、龍、狗等五種,再加烏、鷲、豬、獼猴(猿)、獅子,則為十種不淨肉(但亦有除龍、烏、鷲,而加蛇、驢、狐;或除烏、鷲、獅子,而加蛇、鬼、牛者),無論何時,均不可食用。[四分律卷四十二、入楞伽經卷八遮食肉品、北本大般涅槃經卷四如來性品、大般涅槃經義記卷二] p4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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