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作結婚。結夫婦之緣,即以性結合為基礎之兩性持續關係。其種類自未開化時代之亂婚、群婚,經過一夫多妻、多夫一妻之型態,而至今日一夫一妻之單婚制度。其他婚姻型態有族內婚、族外婚、掠奪婚、買賣婚、贈與婚等。依民法而言,以男女雙方之意願為基礎,而產生共同生活之關係,此係法律所允許之行為。其成立條件鬚根據戶籍法。其實質條件則兩者均須到達適婚齡,且無重婚、近親之情形。佛教教團,由於比丘、比丘尼有不淫戒,故禁止出家男女間之交往。若有破戒者,必被逐於教團之外。在家信徒則必遵守五戒之不邪淫戒,此即承認正當夫婦間之交往,夫婦以外之男女關係乃被禁止者。日本淨土真宗不立出家與在家之別,而承認婚姻關係之存在,例如親鸞自身即有妻惠信尼。明治以來其他各宗派亦多承認之。 p4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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