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名:聽門中事法
子題:可學事法聽作、可學事法聽止、不可學事法
戒本疏·持犯方軌:「明止持對聽門中事法者,亦有可學及不可學。(一、可學)言可學事法者,謂房舍尺量,長衣廣狹,指授白二、加說淨法,是也。於此事法,亦聽作、聽止。必有房財,理須加法,故聽作也。若有妨難、犯過衣財,不合加法,故聽止也。(二、不可學)言不可學事法者,謂房財大小,迷忘互生;作法是非,昏昧雜起;望不違教,名為止持。迷非可學,故不制犯。」行宗記釋云:「可學中,初標示。謂下,出體。於下,明止作。聽中有違,還復令制,故得有止。」(戒疏記卷四·四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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