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證分】又作自體分,唯識宗所立識體四分的第二分。自是自體;證為證知,即為自覺的證知作用。四分中的見分有緣慮、了別相分的作用,但不能自知其所見有無謬誤,故必須另有一證知見分的作用,即是自證分。自證分即識之自體,故又名自體分。自證分還有一種再度知的作用,與自證分互相為證,以證二者有無謬誤。參閱『識體四分』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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