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揚教法。與「弘教」、「宣教」、「傳教」等語同義。法華玄義卷十上(大三三·八○○中、八一二下):「如來布教之元始(中略)聖人布教,各有歸從,然諸家判教非一。」可見布教一詞原指佛菩薩教化眾生而言。至後世,漸指久入佛道者轉而化導他人;或專事經籍之研習,以講經說道,化導他人為主業者。
遠溯佛陀時代之佛教徒布教之事蹟,始於佛成道後第一年之雨安居終了,有六十位弟子至各處弘傳教法。佛陀入滅以後,諸大德亦多勉勵行者至各處弘教,如西元前三世紀阿育王時,於第三次結集圓滿,即派遣諸長老赴邊地宣傳教法,其地域北至迦濕彌羅、犍馱羅,南至師子洲,西至希臘殖民地中央亞細亞,東達緬甸南部之金地國。
兩漢時佛教傳至中國,初以長安、洛陽為中心,流行於黃河流域一帶,三國時傳至長江沿岸之建業(南京)。此一時期我國冒險至西域、印度兩地之僧侶甚多,如朱士行、法顯等。東晉咸安二年(372),沙門順道奉苻堅之命至高句麗弘法,佛教漸次傳播至新羅、百濟,約二百年後又傳至日本。或謂劉宋大明五年(461),罽賓國沙門五人至扶桑國傳揚佛法。又佛教之傳播地為輻射形,除經由我國之絲路而傳至東方各國之外,其西漸之布教國家,最早則為英、法,次為德,瑞士、荷、比、俄、美等國。二十世紀,由高僧大德,如緬甸之阿難陀比丘、錫蘭之金剛智比丘與達摩波羅居士等先後將佛法傳入英國;一九二九年,我國太虛太師於巴黎創立巴黎佛教會,並抵美弘法;一九三九年,發行一法文之佛教思想月刊。此外,近二、三十年來,我國弘揚佛法於美國之較具影響力者,有宣化法師創立中美佛教會(1959),並於萬佛城創辦法界大學(1975);佛光山星雲法師創立洛杉磯西來寺(1977);聖嚴法師創立禪中心(1977)。凡此,對佛教之傳播,皆具重大之意義。
於日本,稱布教為開教,取其開拓教田之義。近世日本各宗派之布教,乃致力於教化本國人民之移住荒蕪地而從事開拓者,或分散在海外諸國之移民,其布教事業傍及興辦學校、兒童教育、慈善事業、貧民救護等。[善見律毗婆沙卷二、佛祖統紀卷三十六、歐美佛教之發展(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4))](參閱「美國佛教」3928、「歐美佛教」6100) p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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