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心所法應有四分】 p0357
成唯識論二卷十七頁云: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初唯所緣。後三通二。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非第二者;以無用故。第三、第四、皆現量攝。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上篇:心心所法各有三分 下篇:心心所法必有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