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檗清規·梵行章第五》云: 三師七證,共十條。
第一引票上 某 下 某某 宗師為得戒大和尚。
第二引票上 某 下 某某 宗師為羯磨阿闍梨。
第三引票上 某 下 某某 宗師為教授阿闍黎。
第四引票上 某 下 某某 宗師為尊證阿闍黎。
至第十引票俱仿此。 票用紅紙,長二尺餘,闊五寸。
忠曰:「票,標俗省。上 某 下 某 者,檗山僧稱隱元,言上隱下元老和尚之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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